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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机制范文精选

医疗保障机制

医疗保障机制范文第1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农民工;农民工医疗保障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

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2005年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并且这一数字还将递增。农民工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据新华社的一份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在全国第二产业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占到了57.6%,其中加工制造业占68%,建筑业占80%;在全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到了52%;城市建筑、环保、家政、餐饮服务人员90%都是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农民工对高层次就业岗位的选择机会非常小,绝大多数只能从事那些技术含量低,脏、重、累、苦、险的工作。不仅劳动强度大,经济收入低,而且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生活环境、饮食条件差,受伤和生病的可能性很大。据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显示,仅2003年上半年全国建筑行业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586起,受伤害的90%是农民工。2004年底在北京农民工某聚居地的调查显示,500份问卷调查结果中,有39.1%的人生过病,有些甚至多次生病,12.9%的农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在生过病的农民工中,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另外40.7%花钱看病的人人均支出是885.46元,而所在单位为其看病的平均支出却仅有70.15元,不足实际看病花费的l/l2。农民工,作为农民与工人的结合体,他们是农民,又身处城市,而无法享受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带来的好处;他们是工人,由于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又无法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障待遇,他们往往被排除在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之外。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原因探究

1.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性缺失和不完善。在传统的医疗保障体制中,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是城镇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其中除公费医疗制度外,劳保医疗其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职工,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其经费来源于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主体服务对象仍为广大城镇职工,农民工难以争得一席之地。而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其主体服务对象为农民,采取个人缴纳为主,公共财政资助与合作信用保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工并没有被包含在这三个支柱的医疗对象之中,完全处于医疗保障网络之外。由于政策及制度设计的偏失,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在很长时间内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尽管近年来出台了一些有关农民工医疗保障政策,但由于操作性不强,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等情况依然存在。虽然农民工是以青壮年劳动者为主的群体,但由于其总体工作环境较差等原因,生病在所难免。有资料显示,外来农村流动人口对医院服务的利用率大大低于当地居民。11%的人患病后不采取任何医疗措施;65%的人患病后靠自我医疗,因为花费较低;24%的人患病后虽去就医,但其中48%的人是利用基层卫生机构或私人诊所(多数是无照经营)提供的服务,只有在疾病严重时,才会去高层级医疗机构;而在应该住院治疗者中,有30%的人放弃住院,因为支付不起昂贵的住院费用。

2.城乡二元格局对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制约。我国目前仍为城乡二元格局的经济结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滞后,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在此基础上也形成了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二元户籍制度的实行,虽然促进和加速了国家工业化的进程,但同时也造成了我国城乡差距越拉越大。二元户籍制是城乡不平等的最大根源,使得农民进城后仍然无法摆脱“农民”的身份。农民工已是产业工人和城镇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城市他们仍处于与城镇户口的市民身份不同、权利不等的“二等公民”的地位。二元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分割制度在医疗方面的体现是: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落差。国家通过建立项目齐全、水平比较高且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城市职工的低工资得到了适当的补偿,城镇企事业职工的医疗问题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承担,而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主要依靠家庭,国家对农民的社会保障的承诺却微乎其微,除少数农民工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得到少量的国家救济外,国家在农民工的医疗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就意味着大多数农民工在医疗方面得不到国家的任何“照顾”。除民政部门提供的社会救济外,农村实际不存在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据有关统计显示,在2003年,占国家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11%,而占30%左右的城市居民却占有社会保障费89%。城市人口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己是农村人均30倍之多。尽管现阶段,有一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新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的农民工来说,其“看病难,就医贵”的问题,并没有切实解决。

3.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对农民工医疗保障建设的影响。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农民在看病问题上带来太多的实惠。我国人口占世界的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的2%。就这仅有的2%的医疗资源,其80%都集中在城市。从1998年到2003年农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2.48%,但医疗卫生支出年均增长11.48%,后者的增长是前者的近5倍。据有关媒体报道,至今中国农村有一半的农民因经济原因看不起病,在广东那样的经济发达地区,也有40.08%的群众有病未就诊,23.35%的群众应住院而不能住院。另外,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很窄,不足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处于“空白地带”,“看病难、看病贵”是目前中国农村比较普遍的现象。

我国医疗资源配置极不合理,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和城市集中了我国大部分卫生资源,而城市卫生资源又主要集中在少数大医院,也就是说80%左右的卫生资源集中在城市,城市中80%的卫生资源又集中在大医院,而农村的合作医疗开展难度较大,缺医少药问题严重。卫生部原部长高强在其报告中曾指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均衡,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与改革开放初期因为医疗资源严重缺乏而导致的老百姓就医困难不同,现在看病不容易更多的是医疗资源结构性失衡造成的。医疗资源过分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医疗卫生领域的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基本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不仅让社区和农村没有能力承担起基本的医疗功能,而且也让以“高药价、高耗材”为特征的过度医疗消费愈演愈烈。老百姓得了病在当地得不到有效治疗或者不相信当地医疗机构,只奔大城市大医院,从而让这些医院陷入门诊的海洋中。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的报告显示,中国卫生系统的绩效被列为全球191个国家的第144位,卫生筹资的公平性被列为全球倒数第4位。

三、创新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的思考与对策建议

未来15年我国将进入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城镇人口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约合1300-1500万人,需要大量吸收农村转移人口,而农民工是最有可能成为城镇人口的潜在人群。如果农民工长期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根本不可能在城镇稳定下来,势必影响城镇化进程及其质量,不利于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和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1.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选择。目前实行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是一种变相的社会身份等级制,在这种结构框架中,农民工的权益被排除在社会权益保障的范围之外。农民工权益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基本人权问题,是恢复农民的“国民待遇”问题,是承认和扩大公民权利问题,是一视同仁地保障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当前最重要的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工真正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平等权。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选择既要适应农民工的特点和需求,保证其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又要便于同改革后的城镇社保相衔接。体现这些要求的一个关键,是为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门建立过渡性的个人账户制度。其优势是缴费有选择的弹性,便于农民工低费率进入,易为用人单位接受;账户权益可累积计算;增强待遇的可携带性,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需要不断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情况,保证其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便于通过个人账户折算,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对接。

2.发挥政府的作用是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产品,这就决定了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的必要性。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属社会保障制度范畴,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是以确保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为目标和宗旨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职责的主角是政府,理应由政府来提供。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从其诞生之日起,都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是一种政府行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再分配,在构建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国家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职责,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建设,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来构建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以之替代土地保障制度,促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民工在农村都有承包地,有基本的生活资料。但土地属于国有,农民工只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经营权,对土地进行承包权的转让则缺乏相应的政策依据,因而对土地承包权的转让自由度很小。当他们离开自己的家乡进城务工时,就无法通过转让承包地来获取基本生活保障,一旦得病更无力承担医药费用。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政府的责任重大:一方面,政府承担着推进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任务。各级政府应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农民工成为城市居民的门槛。另一方面,政府必须加快进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及早出台一些土地流转政策。如:农民工如何将承包土地交给国家以取得一笔土地经营转让金,然后存入个人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障的相关账户,作为基本医疗保险金,也就是学术界和政府正在研究的“土地换保障”机制。同时,政府要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3.创新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农民工这一群体所从事的工作一般是工业、建筑业、餐饮业和服务业,工作的特点是工作量大、工作强度高、环境艰苦,有许多工作甚至存在着安全隐患问题。由于他们的流动性大,工作更换频繁及缺乏培训,加上多数休息时间不足,导致事故发生概率进一步增高。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共有10.8万农民工因生产意外致死,死亡率0.08%、伤残率高达0.5%,他们面临着严峻的工伤、医疗、养老等问题。因此,首先为农民工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加以建立。该保障项目对农民工是一种职业风险的分散机制,对用人单位则是符合国际惯例和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上的工伤赔偿机制。探索对农民工的综合社保制度,上海市2002年开始实行农民工综合保险制度,包括老年补贴、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三项保险待遇。综合保险费率为12.5%(其中7%为养老补贴),由单位缴费;费基为上年度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到2005年6月,有180万农民工入保,占农民工总数的近50%。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商业保险公司运作。这种办法简单易行,本人不需缴费,易为农民工接受,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工面临的工伤和大病医疗风险防范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近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的运作方式,提出通过建立“农村意外保障体系”来解决农民普遍担忧的意外事故风险。政府可以借鉴在“新农合”试点和推广过程中建立积累的客户和运营经验,利用其强大的公众影响力、宣传渠道和相应的基层组织积极推广和普及“农村意外保障体系”。保险企业则负责包括销售、核保、理赔等一系列具体的运营服务。在推广“农村意外保障体系”的过程中采取这种“由政府负责主导、保险行业具体实施”的方式,有利于实现运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缓解政府的救助压力,释放社会保障资源,消除社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从而进一步增强社会稳定性,为持续稳定和谐发展提供保证。

4.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制度建设。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经济制度,要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并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保证其规范性和相对稳定性。而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都需要法律来维护。立法是制度生死攸关的保障,实现社保的法制化,是国外社会资金管理的成功经验,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平稳过渡的重要事业,依靠行政部门的规定、办法很难维持其强制性和社会认同感,必须正式立法,以体现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性。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农村社会保障一直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进行引导,强调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参加的原则。因为政策不具备法律效力,很容易受到国家政治、经济等变化的影响,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存在很大的风险和不稳定性。

因此,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个重大举措。国家应尽快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将关系到国家稳定和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有关各方承担的责任以法的形式明确下来。通过立法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管理体制以及各种保障形式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将农村社会保障的运行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国现在仍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改变农民工的生存现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之一,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保证。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之享有和城市职工平等的受保障的权利,这是消除社会保障体系上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大跨越,是中国社会文明进程的一大跨越,这一步跨越,托起了农民工的梦想,也托起了国家的希望。这不仅因为我们是农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度,农民问题仍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最根本的问题,而且农民工是城乡联系的桥梁,也是解决农民、农村问题的关键点。这一跨越在缩小城乡差别的同时,充分体现了社会公正和公平,它有助于社会建立起城乡均衡发展的理念,树立起公共资源共享的平等价值观,而这深层观念上的革新,将是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强大动力。

参考文献:

[1]王延杰.中国公共经济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O4.

[2]郝模.我国农村卫生发展的关键问题政策研究[J].复旦大学学报,2003,(4).

医疗保障机制范文第2篇

(一)政府领导挂帅,宣传进村入寨。在参合农民集中缴费的时间段,除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介宣传新农合的政策外,各级政府领导还包乡镇和村寨,与农合机构人员、乡镇医疗机构人员、乡镇干部一道,逐村逐寨召开动员会、送发宣传资料、解释农合政策等,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

(二)参合率一天一报,干部下乡宣传积极性高。为维护农民的健康权益,确保绝大多数农民参加新农合,全州各级政府在参合农民集中缴费的时间段,除利用电视、广播对新农合政策进行宣传外,还将各乡镇的参合率由高到低实行排名,并一天一公布,以调动干部们的工作积极性,促使他们更加努力地去宣传发动。同时,农民也踊跃上缴筹资款。通过这一举措,全州20*年农民参合率已达89%。

(三)严把医院收费关,参合患者放心满意。首先,各县(市)新农合机构与州内各级医疗机构签订床日费和次均费控制协议,以减少或免除挂床和套取农合基金现象。其次,对参合患者的目录外用药、检查项目,实行患者告知和签字认可制度,以减轻参合患者自负医药费用负担和新农合基金的额外支出。再次,针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医疗行为,县级新农合机构制定了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以防医疗机构小病大治,养病拖疗,造成患者和农合基金的新负担。

(四)补偿透明度高,社会监督好。全州各县(市)对于参合农民患者得到每一笔农合基金补偿,都要实行三级张榜公布。即县级农合机构张榜、患者所在乡镇卫生院张榜、本村卫生室张榜,以利于参合农民相互监督。一防医疗机构套取基金,二防农合机构超标准、超范围的补偿人情款。

(五)实行网络化监督管理,补偿方便又快捷。全州8县市农合机构分别与本县(市)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这样,县级新农合机构就能对全县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实时监督,大大提高了管理、监督的能力。同时,也可从网上对参合患者医疗资料进行审核,简化了参合农民的补偿手续,提高了办事效率。

20世纪我国也实行过农村合作医疗,但其与目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较,在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等方面,有着层次上的差异,即上世纪的农村合作医疗是以集体出资为主体,是以村统筹为主的分散管理的合作医疗制度,农民看病甚至是免费。而如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资助、集体扶持、个人缴费,以县为单位的集中统筹、管理的互助共济医疗保障制度。由于农民受上世纪合作医疗制度的影响,因而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一)“新农合”政策宣传欠深入。首先,新农合政策宣传主要是靠乡镇干部、乡村医务人员、村干部,他们在进行宣传时,由于急于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上级分配的参合比率任务,所以学习政策时是囫囵吞枣,宣传政策是望文生义,致使出现宣传时的政策与实际操作执行的政策之间有误差,这一矛盾对政府的形象及公信力有着严重负面影响。如:某县在宣传时称“一次交2元(年交10元门诊帐户8元),一年包看病。”其次,*州是山区,村寨住户较为分散,宣传员们往往遗忘了对远居深山中的农民的宣传、发动,使他们游离于新农合医疗保障制度之外。同理,外出打工的农户,由于长年不回家乡,又无联系方式,家乡的新农合政策根本不可能宣传到位,因此,他们也成为被新农合医疗保障制度遗忘的群体。

(二)乡镇卫生院的医疗设备陈旧,业务用房和住院房舍与“新农合”制度实施的要求不相适应。自新农合实施以来,*州的农村卫生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如保靖县某乡1.5万人,乡卫生院24名医务人员,仅有床位12个(患者多时加床)。2005年医药费收入仅32万元,自20*年实施新农合制度后,当年医药费收入就达64万元,20*年又创新高达90万元。为了提高本院的诊疗水平,这期间该院添置了新的医疗设备,并派送年青的医务人员去大医院进修、深造。该院领导曾想用创下的微利(除去人员工资、福利、医药费成本)去购置常用而又较先进的设备,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但由于价格高昂,只好放弃。若用来改建或扩建业务用房或新建住院部,那点微利也只是杯水车薪。另外,由于医疗服务能力弱,参合患者为满足自己的医疗要求,只好去二、三级医院去医病,这就无形加重了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由此可见,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备不更新,房舍条件不改善,将是实现农合患者大病不离乡愿望的一大障碍。

(三)参合率的硬性规定,给乡镇带来了新的债务。*州是老、少、边、穷地区,山多田少。农民为了改变自己的生活环境,倾家而去他乡打工。由于是举家迁出,所以他们有的几年都不回家乡一趟,而在计算参合率时,他们又是基数的组成部分,乡镇领导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参合任务,只好用乡镇的行政经费来垫付,于是就形成了乡镇政府的新债务。如保靖县某乡20*年开始实施新农合,当年就形成新的债务2.5万元,20*年债务又有增加。

f四)同一统筹地区的药品价格不统一,给医疗机构带来尴尬,给参合患者造成乱收费的错觉。在*州这1.5万平方公里的地土上有上千个医院、药店,他们所销售的同一品名、同一剂量、同一单位的药品价格是不同的。往往是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高于非定点医疗机构价格,公立的价格高于私立的价格,医院价格高于药店价格,这样无形中加重了参合患者的自负部分负担,也给参合患者造成了乱收费的错觉,影响了农民的参合积极性,同时,把医疗机构也置于十分尴尬的地位。

(五)新生婴儿不能在当年参加“新农合”,对农民家庭参合积极性有所挫伤。*州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时间是在前一年底,即前一年的12月31日是缴费的截止日。因此,即使是第二年的元月1日出生的婴儿,也要在第三年才能参加新农合。那么,这期间婴儿医病的所有费用,都不能享受农合补偿的。这是政策的不完善所至,它也是挫伤农民参合积极性不可忽视的因素。

党的十七大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目标,并要求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这不仅是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而采取的又一重大措施,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必然。针对*州在实施新农村制度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提高,以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为新农合制度立法,是实施新农合制度的根本保证。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都必须有法律作保证,只有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才得以强化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新农合制度实施更是需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因为它所涉及的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6%,是人们共同认为的社会弱势群体。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新农合的资金筹集及管理、对定点机构的监督及参合患者的补偿、药品质量及价格等等,才能在法律的控制范围内运行,才能保障新农合各方的权益,惩治违法行为,使其规范、有序、健康、稳定的运行和发展。

(二)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障机制,是全民公平享受医疗保障的基础。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机制存在着三个层次,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这三个层次的名称可见,他们的共同点都是医疗保障制度,都是为维护全民身体健康权益而设立的,其实质是完全相同的。不同之处,一是个人缴费额与筹资总额不同。二是管理机构分别隶属于两个主管部门。三是报销的比例和额度不同。我们认为,首先,应求同存异,成立一个专门的社会医疗保障机构。这样,可以免除机构重置,经费多头支出,人员及设备重复而造成浪费。另外,还可减少部门间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如: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将会在参保源间产生矛盾。即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民、进城读书的农民子弟,在参保上无所适从。第二,消除由于新农合属于卫生部门管理,裁判员、运动员一人兼,而致使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心慈手软,监督不力的现象出现。第三,三个层次的医保,虽性质相同,但由于没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障机制,将会给社会、民众带来不公平的错觉,以至于抵触情绪油然而生,给工作的开展带来难度。因此,只有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障机制,才有利于各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管理、监督,最终达到全民享受公平医疗保障。

(三)统筹地区药品价格,是保障参合农民看病真正得到实惠的前提。目前,*州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药渠道,是在州级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药品销售商处购入。而乡镇卫生院(室)的进药渠道则是五花八门,各显神通。由此,药品价格的层层加码导致药品价格参差错落的现象比比皆是。我们认为,要保障参合农民看病真正得到实惠,首当其冲是要降低药价,即综合运用政府行政调控手段和市场竞争机制。一是由市(州)级政府规定常用药品数目,通过调研后,对每同一品名、同一剂量、同一单位的药品确定其价格最高线,规定本地区所有的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只能等于或小于确定的价格最高线。二是由医疗机构自己在已订的药品价格最高线内来确定多家厂商。三是鼓励和支持信誉度高、实力较强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农村合作医疗药品配送,同时加强本地区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商家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计划,把药品直接供应到乡镇卫生院等定点医疗机构。这样实行直配供应,既减少中转环节,降低药品价格,保障参合农民看病真正得到实惠,又能防止医疗腐败现象滋生。

(四)降低农民个人缴费额度,确保新农合制度在老、少、边、穷地区持续发展。*州已推行新农合制度近5年,5年来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额是10元/年。为调动农民参合的积极性,2009年前全州采取是大病统筹与家庭门诊账户的补偿模式。家庭门诊账户补偿,即以家庭为单位,按户口人数在家庭门诊账户上每人存人6—8元的门诊费,共家庭成员看门诊时使用,其余额可接转下年使用。这种模式得到参合农民的接受和赞赏,并已成为*州农民参合的习惯。而从2009年起,我省新农合制度将推行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补偿模式,原则上将取消门诊家庭账户。也就是说没有了属于家庭可支配的6—8元门诊费。另外,参合农民每年还要增加10元的个人筹资款,即20元/年。据了解,这一模式推行,将会加大农民参合的不稳定因素,使新农合筹资工作更难开展,参合率也会下降,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更是难度更大。因为,一是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民年收入一般只有2300元左右,要他们一次性拿出几十元甚至上百元(5人以上),就会觉得很困难,所以只能望而却步。如:20*年保靖县一农民家庭7口人,户主拿着户口簿到乡政府,准备交个人筹资款,但因一次性要交70元而力不从心,当年就没有参加新农合,直到20*年才参加。二是身体很好的、几年来都没有看过门诊或住院的参合家庭,因为要多交10元而怕自己吃亏,不愿再去参合。三是部分原已参合的农民本来参合意识就不强,遇上要再加10元的参合费,还要取消家庭门诊账户中的6—8元既即得利益,便主动要求退出。鉴于此,我们认为,第一,顺应农民看重既得利益的心理,从2009年起,对老、少、边、穷地区仍然维持现有的模式,即大病统筹和家庭门诊账户补偿模式。第二,在维持大病统筹和家庭门诊账户补偿模式的同时,也维持参合农民只缴10元的个人筹款。同时,中央和省级财政增加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投人,以实现新农合统筹资金总额达到100元/年。这样,既能达到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目的,又能使农民真正受益,并确保老、少、边、穷地区新农合制度持续发展。

医疗保障机制范文第3篇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用两年时间,将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二)基本原则。一是属地管理原则。二是大病统筹原则。三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四是个人缴费、财政支持、社会捐助相结合原则。五是家庭成员全体参保原则。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三)覆盖范围。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政策另行规定。

(四)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

(五)资金筹集。各县(市)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及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和缴费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原则上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在校学生控制在每人每年100元左右,其它城镇居民控制在**元左右。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提高,可做相应调整。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给予补助。

建立政府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财政补助机制。市财政对市区参保居民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县(市)级财政对本统筹地区内参保居民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补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财政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同级财政专户。

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较好,城镇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可在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补助水平,直接采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模式,以更好地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六)参保缴费办法。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的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费征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医疗保障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不建个人账户,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基金按50%—70%的比例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为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各地要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管理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由各统筹地区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构负责经办,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各统筹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安全。

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机构、队伍建设,建立与医疗保障工作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各地应按照所服务人数的一定比例增加人员,也可聘用人员从事医疗保障管理。经办机构所需费用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市、县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学校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办费用。

(九)医疗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服务范围;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协议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参保居民报销医疗费用,明确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探索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费用标准的办法。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十)组织领导。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市政府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发展改革委、教育、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

(十一)实施步骤。各地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整体推进。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于今年6月底前,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确保年底前覆盖面达到50%以上。**8年底,基本实现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全覆盖。

(十二)部门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地税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城镇居民参保费用按时足额征收;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和管理隋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制定和落实医疗惠民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教育部门要组织协调城镇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民政、残联部门要做好特困人群社会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医疗保障机制范文第4篇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到*年底,对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做出制度安排,逐步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大病统筹原则。城镇各类居民都可按规定参保缴费,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缴纳的费用以个人和家庭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统筹安排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政策,另行规定。

(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筹。

(三)资金筹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及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和缴费能力,确定筹资水平,具体筹资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提高,可做相应调整。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给予补助。

建立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财政补助机制。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市级财政不低于30元,县级财政不低于1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补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财政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同级财政专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当期实际参保人数和地方应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拨付。

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较好,城镇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可在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补助水平,直接采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模式,以更好地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四)参保缴费办法。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的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由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居民缴纳的医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

(五)医疗保障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不建个人账户,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基金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为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各地要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管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由各统筹地区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构负责经办,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各统筹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机构、队伍建设,建立与医疗保障工作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各地应按照所服务人数的一定比例增加人员,也可聘用人员从事医疗保障管理。经办机构所需费用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市、县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办费用。

(七)医疗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服务范围;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协议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参保居民报销医疗费用,明确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探索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费用标准的办法。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八)组织领导。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省政府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发展改革委、教育、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

(九)实施步骤。各地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整体推进。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于今年4月底前,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确保年底前覆盖面达到50%以上。*年底,全省所有统筹地区都要建立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实现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全覆盖。

(十)部门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地税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城镇居民参保费用按时足额征收;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制定和落实医疗惠民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教育部门要组织协调城镇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民政、残联部门要做好特困人群社会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医疗保障机制范文第5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09]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医药卫生事业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全民关注、事关全局的重大民生工程,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新干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艰巨任务,对我县当前和长远发展都具有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县医药卫生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构成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明显提高,医药卫生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高。但同时也要看到,目前我县医药卫生事业总体发展水平仍然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与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要求还不适应,城乡医疗卫生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公共卫生和农村、社区医疗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不规范,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完善,尤其是医药费用上涨过快,个人负担较重。对此,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伐。

从现在到2020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新干崛起的关键时期,医药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任务十分繁重。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改善医药卫生服务将会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同时,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快、流动人口增多,对我县医药卫生工作带来新的严峻挑战。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难度很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充满期盼。同时还要看到,由于我县目前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城乡发展差距较大,决定了需经过长期艰苦努力和探索,才能逐步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医药卫生体制。各地、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上来,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具体要求上来,既要坚定信心、抓紧推进,又要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根据省、市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从我县的实际出发,到2020年我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全县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覆盖率分别达到87%,新农合农民参合率达到95%。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力争城镇职工医保覆盖率达到92%,城镇居民医保覆盖率稳定在92%以上,新农合农民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到全县所有困难家庭,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得到全面执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逐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减轻,“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明显缓解。

到2020年,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到202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四大体系”、“八大体制机制”。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一是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城乡卫生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卫生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卫生环境,加强卫生监督服务。二是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三是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体系,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以多种形式医疗保险为补充,做到筑牢保障底线,丰富保障层次,惠及全体居民。四是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

从八个方面完善体制机制,保障医药卫生体系高效规范运转。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行业管理,对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二是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重点,建立高效规范的医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三是强化政府投入,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使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有效减轻;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整合各类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划分县、乡(镇)政府卫生投入责任,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四是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分类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五是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城乡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建立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六是鼓励自主创新,培养造就人才,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七是依托现有基础,整合资源,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医疗保障、医疗卫生和医疗救助“三位一体”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八是建立健全医药卫生规章和制度,推进依法行政。

三、近期重点改革任务

到2011年,着力推进五项改革: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稳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围绕实现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三个全覆盖的目标,分两年重点解决三类困难人员和其它特殊群体的参保问题。

2010年,继续做好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将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将在校中小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保范围,实现县内在校中小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全覆盖。同时,参照国有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政策,财政补助解决全县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职工、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企业大集体职工参加职工医保。对在职职工按照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补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对退休人员按参保地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2、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含未成年人),并逐步提高筹资水平,新农合筹资水平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120元,参合农民每人每年30元。全县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至少达到220元以上,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至少100元。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地方财政补助60元。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到2011年,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左右。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杜绝医药费用虚高现象,切实保障参保群众权益。

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其中,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年结余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25%;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根据市医改政策要求,到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基本实现全市统筹。执行全省相对统一的新农合补偿方案和基本用药目录,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新农合、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三项医保基金坚持“双印鉴”和上报银行“对账单”制度,逐步推行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和医疗保险政策落实督查评估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继续巩固城乡医疗救助全覆盖的救助成效,逐年增加资金投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加强救助资金监管,取消报销起付线,逐步提高报销比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加强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衔接,推行住院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直补,方便困难群众就医。整合医疗救助资源,适时开展专项医疗救助,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的针对性。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医疗机构,或向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等慈善捐赠。

5、加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健全全县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制,完善县、乡、村(居委会)三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改进医疗保障服务,加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继续完善参合农民“在哪住院、在哪报账,当天出院、当天报账”的操作办法,允许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完善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机制。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证相关经办机构正常经费和人员编制。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二)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其中中心乡镇卫生院要配齐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将基本药物全部列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2010年底前,所有零售药店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

2、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继续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对农村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的供应覆盖率达100%。积极探索药品分级管理模式,力争到2011年全县有4-5家零售药店符合分级管理新要求。积极探索患者凭医院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可列入医保“三张网”参保人员的门诊报销的做法。县公立医疗机构所用药品(包含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定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所用基本药物通过网上采购中标药品。药品价格执行全省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

3、强化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基本药物的监督性抽验工作机制,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实行全覆盖抽检,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加大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工作力度,及时处理突发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通过努力,到2011年,全县建成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对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两所县级医院进行标准化建设,对全县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进行加强型建设;支持村卫生室的建设,确保每个行政村都有一所达标的村卫生室;支持5个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争取专项资金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购置设备。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可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

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到2011年,实现县、乡医疗卫生机构都有合格全科医生的目标,达到我县城市每万人口3名全科医生、农村每万人口2名全科医生。采取免费定向培养和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转岗培训的办法,启动全科医生培养计划,继续争取实施“中西部社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积极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培训。

加快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执行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并实行基本工资全额补助。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培训。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计划,实现我县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执业医师目标。加大卫生专业技术骨干队伍建设,逐步系统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到2010年,使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全部轮训一次。到2011年,选拔培养20名农村卫生专业技术带头人。

探索建立基层卫生机构吸引、稳定人才的长效机制。在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对长期在农村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学历条件和业绩条件上予以倾斜,以鼓励和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乡镇。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2009年起,对志愿去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进一步落实县级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

开展城市对口支援农村工作。县人民医院应与2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建立长期稳定对口协作关系,县妇幼保健院、县中医院应分别与1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建立长期稳定对口协作关系,进一步扩大县级公立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援范围。

鼓励支持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三所县级公立医院与大城市医院结对子、攀高亲。在2010年以前,县级公立医院至少要与1家大城市医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协作关系,接受医疗技术培训和医院管理培训等,以不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技术水平,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3、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障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建立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省、市、县财政每年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所需经费予以补助。对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其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经常性补助后的成本制定。按照中央、省、市医改政策规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经费总额预付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逐步健全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政府补助机制,从2009年起,根据有关政策,在县财政落实乡村医生每人每年300—500元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基础上,落实好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再给予补助的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合理地确定补助标准。

4、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有条件的农村实行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积极探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组建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全科服务团队,对行动不便的患者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四)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一是逐步在全县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二是加强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三是开展儿童保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四是开展孕产妇保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五是开展老年人保健。为城乡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六是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接种乙肝、卡介苗、脊灰等国家规划疫苗;七是进行传染病防治。为艾滋病、结核病、麻风病等传染病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八是对慢性病管理。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九是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管理。

2、实施五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是2009年免费为全县8-15岁儿童补种乙肝疫苗;二是实施“光明·微笑”工程,两年内为全县具备手术适应症的白内障和唇腭裂患者进行免费康复手术;三是由计生部门每年为农村育龄妇女孕前三个月和孕早期三个月补服叶酸;四是由计生部门分三年为35岁至64岁妇女免费进行宫颈癌、乳腺癌防癌早期检查;五是继续实施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通过多渠道筹措补助资金,逐步加大对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的手术费用补助力度,补助标准逐步达到所需费用的80%左右。

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启动并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县卫生监督机构服务体系专项建设规划。加强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支持县妇幼保健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完善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装备,基本完成县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落实传染病院、血吸虫病防治机构、鼠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4、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各级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20元,按规定由各级政府按不同比例承担。

(五)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逐步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多种实现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住院医师培训制度。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加大政府投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补贴政策亏损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逐步解决“以药补医”问题。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大力改进公立医院内部管理,优化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行为,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实现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探索建立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全面推进医院信息公开制度。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和条件。完善医疗执业保险,执行第三方调处医患纠纷,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适时选择一所公立医院进行改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四、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县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承担日常工作。各乡镇场以及县卫生局、县人劳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专门力量,抓好组织落实。

(二)搞好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从改革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明确工作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搞好综合协调,并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卫生部门要做好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工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抓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财政投入的落实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