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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改革方向

劳动保障监察改革方向

劳动保障监察改革方向范文第1篇

[关键词]体制外人员;劳动权益;保障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庞大的“体制外人员”逐渐成为我国城市就业主力军。这些在城市工作而又不占人员编制的招聘人员,相对“单位人”而言,又称“体制外人员”、“非在编人员”、“招聘人员”、“临时人员”、“非在册人员”、“ 社会人”。“体制外人员”的出现是劳动人事改革的必然现象,但是由于配套改革措施存在一些问题,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还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必须从立法、执法、体制、机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体制外人员”的劳动权益。

一、改善立法状况,健全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劳动法》是一部涉及面比较广泛的法律,但是可操作性比较差,缺乏刚性的处罚规定。在我国所有法律法规中有关时效问题,最低时效也是1年,《劳动法》将劳动争议的申诉时间由国务院原先颁布的《劳动争议处理规定》中的6个月改为60天,时间大大缩短,不利于劳动者维权。

实际生活中,劳动者一般都很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即使对用人单位在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上有意见,也不是直接寻求仲裁和诉讼,而是通过行政途径或内部反映的方式寻求保护,以求不和用人单位发生激烈冲突。但是,通过行政途径或内部反映的方式寻求保护,效率较低。60日之内问题如不能解决,劳动者就丧失了寻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缩短对劳动者的自我救济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同时,《劳动法》中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后起诉,对劳动仲裁部门没裁决的案子,法院不予受理。此条款既同宪法相悖,也限制或变相剥夺了劳动者的诉讼权利。另外,劳动法对劳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罚款太少,行政处罚形同虚设,没有刑事处罚,使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太低,因而违法时肆无忌惮。

要完善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应贯彻《立法法》的精神,针对劳动权益保障政策比较庞杂的情况,每两三年进行一次法规清理,对一些补充性、解释性的规章或政策,尽量以法律修正案的形式加以完善,提升其效力层次。对于在执行中因过于原则而缺乏操作性的问题,应适时对其加以补充完善等。尽快修正不符合国际惯例或不符合新形势要求的法规,要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填补有关法律空白,使政府对劳动权益保障管理和对劳资关系的协调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例如,尽快出台适用于各类企业的统一的《劳动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监察法》;对法律中不尽合理、有违公平精神的条文,予以修改,与民法接轨,如仲裁时效,由60日改为两年。在劳动法中,还应加大处罚力度,给予劳动部门更大的行政执法权,并增加刑事处罚条款,给违法者以刑罚威慑。

二、改进执法手段,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落实到现实即各行政部门的管理方式,要由过去的依靠行政手段为主改变为依靠法律手段为主,劳动执法部门在这方面的表现最为典型。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内容大部分都有法律依据,但计划经济体制长期作用的结果,使当前劳动执法机制很难适应市场经济下的劳动管理,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力量有待加强,服务意识有待强化,监察手段有待改进。

劳动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使打工者在权益受到侵犯后,很难及时讨回公道。据报道,我国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总人数大约为1.9万人,与从业人员比例为1∶2.5万。按照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之初的设想,劳动监察员与从业人员之比是1∶8000。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劳动保障系统整个监管力量的严重不足[1]。

劳动监察手段比较落后,停留在查处群众电话、来信举报以及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方式。而电话、来信举报有些不合理限制,例如,要求具名制,使劳动者因种种顾虑而不敢举报。匿名举报,则被明确告知不予受理,打击了劳动者举报、揭发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网上举报“尚未开通”,“政府网站”在有的地方,例如,郑州市政府2004年对所属各县市区、各局委网站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结果发现,在15个县市区政府网站中,竟有超过三分之一的网站信息至少4年内没有更新[2]。日常巡查依靠只有十几人的监察队是难有大作为的,专项检查则满足于各用人单位自查自纠,上报数字,这对违法单位来讲根本不起任何作用。

劳动行政执法,主要依靠监察队伍,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监察队伍不能被削弱,而是要壮大要扩充;要提高监察人员的素质,监察人员必须掌握有关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一切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加强监察人员的角色意识、服务意识,加强对他们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忠于职守、不畏权势、主动热情、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要多方面拓展举报渠道,建立“劳动110”。应修改劳动违法案件举报办法,取消具名制,打消举报者的思想顾虑;充分利用“政府上网工程”,开通各项保险交纳情况网上查询系统,开通网上举报信箱,开展劳动违法网上论坛,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以曝光和谴责,并从中收集违法线索;要建立兼职劳动监察员制度,吸收各行各业政治觉悟高、法律意识强、服务热情的有志之士加入兼职队伍,解决监察人员人手不足的困难;建立相关职能部门的会计联机系统,使审计、劳动、税务、财政等部门的有关数字信息联网,杜绝用人单位在报送数字时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监察人员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其管辖范围内出现半年以上的违法行为而未查处的现象,应追究监察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失察责任。通过上述改进,建立对劳动违法案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三、强化工会职能,构建内部制约机制

劳方与资方的关系,从本质上是一种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和合同关系,所以他们之间的问题,也得靠市场中的平等协商和利益博弈来解决。工会的作用到位,对保护弱势群体才能最迅捷,也最有效。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阶级虽然在政治、经济上处于被统治被剥削的地位,但在法律上其合法劳动权益受到较好的保护,这固然与他们的完善法制体系有密切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工人阶级拥有一个强大的工会组织,资产阶级在他面前不得不让步。

中国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工会体系,工会会员总数已超过1.5亿[3]。但是为计划经济设计的我国工会对“体制外人员”采取了“关门主义”政策,对非正式职工入会缺乏主动和工作热情,国有单位的“体制外人员”只能处于无组织状态。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比较发达,吸纳的工人有一亿人之多,但大部分企业没有建立工会,出于政治的考虑,政府又不允许工人自行建立“打工者协会”、“老乡会”等自治组织,大部分弱势就业者成为“没有娘家的人”,当其劳动权益受侵害时只能够孤军奋战。

另外,我国工会的双重代表性,弱化了作为工人阶级组织的维权职能。中国工会改革必须与时俱进,要坚定不移地开展组建工会工作,保证工人团结权;中国工会要从行政化倾向向群众化转变;要从活动型向参与型、务实型、维权型转变;进行工会制度创新,培育工会职业活动家。工会应当在劳资纠纷、集体协商、民主管理、保护职工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工会在这方面的效能越高,对国家的安定越有利。

四、改进单位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增加法律考核内容

“地方保护主义”来自于片面的政绩观,为追求经济指标,许多地方政府过分强调宽松的“投资环境”,为了地方利益,不惜牺牲法律,致使一些企业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条件并不具备的条件下开工生产。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担心保护工人权益会“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因而对外企管理抓得不紧,甚至以牺牲工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来发展外向型经济。有些干部对工人权益被侵犯的现象置若罔闻、姑息迁就,甚至偏袒。当发生劳资纠纷,引起仲裁或诉讼时,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甚至利用自己的影响进行干预,某些劳动部门因此在处理一些重大劳资纠纷时,时常处于“待命”状态,等候上级指令来裁决,某些劳动部门干脆采取推诿、拖延等淡化手法,长期以来,形成了不发生恶性或群体事件不予以处理的“习惯”做法。

因此,对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考核,必须增加法律考核内容,主要是“依法治国”的观念、劳动法律知识等。同时,在考核指标方面,要克服片面强调经济指标的做法,使政府官员树立既看经济效益又重社会责任的政绩观。

五、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普法成效

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漠,就容易侵犯劳动者权益,劳动者缺乏法律观念,就丧失了维权武器。因此,要从根本上减少劳动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这就要求法律宣传部门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尤其要突出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劳动法律。因此,凡是与劳动者维权有关的部门都应把宣传维权法律作为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工会、妇联、学校、共青团、劳动、人事、卫生、司法、居委会都可以大显身手,向各自的服务对象——工人、妇女、学生、团员、失业人员、干部、居民等宣传相关法律,普法对象不但要有普遍性,还要有重点,像政府和用人单位的领导平时工作忙,没有时间学习法律,组织部门、劳动部门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举办劳动法培训班,向单位领导灌输。每次普法漏网的往往是单位领导,劳动法律意识薄弱的也往往是单位领导。

宣传法律应注重宣传实效,实践证明,只要普法内容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只要普法形式灵活多样,只要普法手段丰富多彩,就会取得良好效果。在宣传手段上应充分利用大众传媒作用,报刊、电视电台、因特网、多媒体都是影响大、传播强的工具,在宣传形式上,文学、小品、谈话、讲座、调查报告、案例分析、法庭审判、舆论曝光等都是群众喜闻乐见、效果良好的形式。

总之,“体制外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用人单位的内部领导重视,工会、妇联真正履行职能,又需要劳动监察部门、新闻舆论的外部监督,既需要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也需要劳动者本人增强法律意识,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其合法权益,形成内外监督、齐抓共管的局面,使每一类型的劳动者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从而为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 欧永红.劳动监察势单力薄[n].湖南工人报,2004-12-14.

劳动保障监察改革方向范文第2篇

    为加强机构改革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8〕480号)。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系统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3日  国经贸安全〔1998〕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已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国家经贸委)承担。国家经贸委内设安全生产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权。

    二、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领导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入扎实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针对汛期特点,坚决杜绝交通运输、火灾、爆炸等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中央及地方现有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按法定程序修改前应继续贯彻实施,以保持工作连续性。

    三、各地应当继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队伍不乱,人心不散,工作不断。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人员要恪尽职守,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工作。

    四、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工作的基础在省、地(市)、县。在地方政府改革方案出台之前,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抓紧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经贸委继续予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科研、宣教等事业单位要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主动争取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支持,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原劳动部安排的已经进入实施阶段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北京、天津、上海、成都、深圳和青岛6城市的重大危险源监控试点工作,各类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等要继续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并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要保证安全信息网络正常运行,信息渠道畅通。在新的信息报告制度和有关规定颁布之前,应继续严格按原有规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国家经贸委请示报告。继续坚持重大事故的快报、事故月报和年报工作制度,事故信息按规定时限和要求直接报送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不得贻误。

    国家经贸委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政编码:100053.

    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电话:(010)63193550.

劳动保障监察改革方向范文第3篇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出发,把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规范化考核办法》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我盟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抓队伍、强素质、树形象、促工作”的方针,树立我盟劳动保障监察文明、高效的窗口形象,不断开创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规范化考核是加快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基础建设步伐、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措施、方法、确定时间、进度,有计划、有组织、有落实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评议考核机制和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层层分解目标、合理量化指标,将工作逐级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目标责任的体系。2005年年底按照《内蒙古生活区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规范化考核办法》在全盟劳动保障监察系统进行目标考核,促进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规范化的全面落实实施。

(二)、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劳动者权益。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争取在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大力推进各项社会保险登记征缴工作、切实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完善劳动保障年检制度等各方面工作有新突破。一是要加大主动监察力度,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保证专职监察员主动巡视监察用人单位人均50户以上;二是认真总结近10年来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经验和不足,积极探索新时期、新形势下劳动保障年检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方式,确保全盟劳动保障年检各类用人单位2100户以上,同时要建立年检审批台帐,备案表分类装订并实现微机化录入管理;三是力争查处群众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促进盟内劳动关系的和协稳定。同时积极开展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为建设我盟健康、规范的劳动力市场,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案件发生,从而促进我盟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三)、加大建设投入,完善工作基础。

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增加监察人员,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展提供必要保障。加大基础建设力度,夯实监察工作基础,丰富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手段,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装备水平,适应新时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实现机构有牌子、工作有人员、运行有经费、办公有场所、管理有制度、操作有设备,实现机构、人员、场所、经费和设施设备“五到位”,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现专业化、现代化,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水平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规范监察业务程序。

一是要针对我盟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新人多、业务素质生疏等薄弱环节,狠抓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教育,年内举办一到二期全盟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业务培训班,举办一期劳动保障监察科(股)长、队长《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案例分析研讨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学习《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活学活用,满足劳动监察员执法多元化的知识需求。努力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夯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素质基础,造就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版权所有

二是要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工作,建立完善监察工作基本制度,制定监察业务流程上墙公开公示,设立举报电话、举报接待室、举报箱,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制作统一的执法文书,规范各类基础台帐和监察案卷的归档工作,加强统计、总结等业务管理工作,提高执法质量,避免因处理方式方法不当,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而引发越级上访事件发生。促使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朝着规范、高效的方向健康发展。

劳动保障监察改革方向范文第4篇

一、落实“四项工程”,实施人社富民计划。

一是落实就业优先工程。推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研发公益性岗位、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开展“春风行动”、“圆梦行动”专项服务等,保障高校毕业生和困难群体就业,确保城乡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二是落实创业促进工程。加大政策引领、资金帮扶以及创业培训力度,鼓励城乡劳动者投身电子商务、现代农业、乡村旅游等领域创业,实现创新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打造优质精品创业载体,争创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积极开展“创业之星”评选、“青年创业大赛”等活动,挖掘并培育一批创业特色品牌和优秀创业项目。三是落实培训提质工程。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根据产业需求,因地制宜,实行“订单式”、“定向式”、“储备式”培训模式,不断提升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企业和劳动者“双赢”。四是落实民生幸福工程。推行“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在岗职工工资情况调查,强化对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保障工资合理正常增长。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正常调整机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将职级与待遇挂钩,切实拓展提高待遇渠道。完善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

二、完善“四大体系”,实施人社安民计划。

一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巩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引导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和中断缴费人员积极参保、持续缴费。全面发行社会保障卡,做到“一人一卡一号”,实现对参保人员“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稳慎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全民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保惠民力度。二是完善监察执法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不断扩大监察范围,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动态、全过程”的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体系。推进企业职工工资备付金制度,完善违法行为预防预警、重大事件应急处置、监察执法与行政司法协调联动等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完善争议调处体系。深化劳动人事争议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工会、司法等部门协调。加强基层调解组织与基层巡回仲裁庭建设,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多元化、多层次平台网络。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调解,配齐配强专兼职工作人员,进一步提升基层调处能力。四是完善信访维稳体系。健全信访处理机制,及时回应群众的合理诉求。将就业、社保、医保、军转以及企业改制等民生热点问题作为维稳重点,强化动态监控和舆情引导,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劳动保障监察改革方向范文第5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切实推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强化薄弱环节,整改存在的问题。为此收录了一些范文,为大家提供帮助。

一、组织机构,加强保障力度。

建章立制,加强组织,成立局长为组长,杜高云副局长为副组长,县社保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专技股、公管股负责人为成员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二、贯彻学习,推进政策保障。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各种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观念,并结合本职工作,采取多样方式,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安全知识教育活动,普及生产、生活中的安全知识、急救知识、消防知识等。在开展活动的同时,把新《安全生产法》学习贯彻其中。

加强宣传,强化安全意识。以开展“安全生产月”动员宣传活动,悬挂、张贴安全标语,利用会议、媒体、宣传栏等形式宣传,向社会、群众大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营造出安全生产氛围。

三、防范治理,增强治理能力。

积极对功能区域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严格法治措施,切实提升我局安全生产能力和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为我县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一是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教学内容,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教育体系。切实加强干部职工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完善高危行业职业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教育,特别是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教育纳入岗前培训、初任培训及职工网络教育培训内容。从根源上加强了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为切实保障单位财产安全和干部职工的人身安全,为服务对象提供一流安全办公环境提供坚实的基础。二是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纳入就业技能培训内容,在开展的每一期就业技能培训中都增加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内容。我局将在今后的就业技能培训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列入常态化培训。

(二)深入推进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机制改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辅助监管执法队伍方面。根据安排,为确保我县客运秩序和安全,我局按照领导安排,及时在县运管所开发6个运政协理员公益性岗位,协助县运管所开展运政管理工作,有效的促进了我县运政安全和运政秩序。目前我局未收到安监部门的其它的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安监部门只要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需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我局立即按照要求给予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