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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

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

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等教育 行政管理 行政法学 执法问一、我国教育行政执法中的四个问题

(一)执法主体的问题

我国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在明确性方面存在一些缺陷。我国教育行政管理过于集中统一,造成地方政府的教育参与意识不强,不愿为教育多投入,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也存在僵硬划一,缺少活力的问题。中央教育部包揽教育上的一切,由于地方特点不同,也常常力不从心。推行的改革一方面强调权力下放,另一方面也重视中央在教育上的宏观调控作用,强调教育上的大政方针要由中央来定。

(二)执法行为的规范性问题

我国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反法定目的的执法,二是显失公正的执法。另一方面,即便是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条件下,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违反法定程序,在执法过程中不以法定程序调查取证,不听相对人的申辩,不说明处罚理由,不告知相对人救济权利和程序的现象都时有发生。

(三)执法监督的问题

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存在机制不健全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由于缺少行政监督,立法残缺,《行政监察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缺位,使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尚未切实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存在形式主义,搞运动式的教育执法突击检查。社会监督、民主监督的力度不够,这些监督主体或因经费不足,或因实际法律地位低而没有或不履行执法权。

(四)执法权限的问题

我国教育领域存在着一种“泛行政化”的倾向。“和世界大学相比,中国大学的问题和处境仍然是十分独特的,……计划体制、官僚本位弊端和政府的挤压依然存在”。 学校不是或不完全是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机构,而是行政体系在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中的延伸,形成了单一的按行政机构规则行为的运行机制。可以说,学校对行政体系的依附、缺乏独立自主是我国教育体系中一个很大的缺陷。

二、我国教育行政执法问题的学理分析

(一)执法主体问题的学理分析

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即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教育行政执法权力,并能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组织。我国政府实行的是集权的教育行政管理制度。“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基本原则决定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省、地(市)、县、乡四级行政机关都有明确的教育职责。中央集权式的教育行政组织,其权力分配为从上而下的垂直控制,中央具有绝对的主导权,地方居于从属地位。

(二)执法行为规范性问题的学理分析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适当结合。现实中的法律规定具有一定滞后性和模糊性,基于法律和社会生活的特性,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另一方面,又不得不给行政机关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教育行政执法程序公正是现代法治的要求。我国在一些情况下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教育行政执法的基本目的和涵义,就是要求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在教育法律规范的约束下,将教育法律规范实施到实践中去,其在客观上要求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合法。

(三)执法监督问题的学理分析

任何权力,特别是具有强权性的行政权都存在被滥用的危险,这就决定了对权力监督的必要性。教育行政监督,是指有关机关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对教育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活动。其在教育领域最为典型的就是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综合监督职能的专属分支,又是国家对教育实施科学管理的一种重要职能。

(四)执法权限问题的学理分析

教育的特性,决定了作为教育权享有者的教育机构(包括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具有自主办学的权利。同时,它们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还应保留有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能力。国家教育行政权在教育领域的进入应有一定界限。国家对教育的过度介入,不仅会因违反教育特性而使在该领域的努力成为徒劳,更重要的是对教育本身带来很大伤害。

三、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的对策与建议

(一)健全教育法律规范体系

健全教育法律规范体系就要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国具体实践和实际情况,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教育的先进立法和制度,积极制定出《教育投入法》、《教育经费法》、《考试法》等一批原本缺位的教育基本法。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确保教育行政执法程序上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完整性。

(二)转变教育行政职能

行政机关的教育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它也是一种职责。不依法行使教育行政执法职权,就是失职,应该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权责统一原则,教育行政机关如果实施了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应当承担撤销和纠正的责任;给教育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出现渎职行为的,追究法律规定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三)健全执法监督体制

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教育法治建设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我国教育行政系统内部,已经形成了教师、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监察制度、行政审计制度等一整套完整的内部监督体系。抓紧建设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运行高效的教育行政执法有机整体十分必要,只有这样,才能对教育行政执法产生强大的动力与压力,有效制约教育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

(四)落实高校法人地位

扩大高校办学自、落实高校法人地位是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执法的普遍要求。在政府与大学的关系中,要落实大学法人地位,实现大学自主办学权就要做到确立法制的原则,加强政府教育行政执法的力度,减少政府对大学的过多干预,变行政管理为政策引导、业务指导、监督评估、财政拨款等,使高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

总之,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教育行政职能的基本形式,它已深入人心并成为现代教育发展的普遍要求,是衡量一个国家教育管理水平,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标志。及时发现和总结教育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运用行政法学原理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可行对策,将是我们需不懈为之奋斗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秦惠民.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30年——影响、经验与发展方向[J].中国高教研究.2010.

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范文第2篇

教育政策理性的缺失

1.教育政策人性化的缺失

反思我国既有的教育政策可以发现,在要求教育实现生态功能、就业功能、消费功能、国防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等众多期待的同时,却往往忽视了人自身的价值诉求,使教育政策迷失在功利的工具性目标之中。诸如优先发展少数重点学校、农村教育数字化达标、盲目追求教育发展的规模和数量、系列导致教育乱收费的政策,以及巨大城乡差距的存在,上述种种现象的背后实质上掩盖、遮蔽的是对教育政策价值的放逐、人性的缺失与恐慌、人的权利与尊严的麻木。可以这样认为,是否合乎人性已不可避免地成为我们在审视教育政策时的一个重要视角,也是我们在制订任何一项教育政策时无法越过的起点。

2.教育政策主体理性的缺失

教育政策主体的构成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决策主体、咨询主体和参与主体。其中决策主体是政策主体的核心,一般由党、政府部门的代表人物来担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咨询主体一般由学科专家组成,从而保证政策的学理性;参与主体主要足政策的执行者,由他们发现政策执行中的实际情况,根据反馈信息不断对政策进行修正,以增加其合理性分。首先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教育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都是政策的主体,但教育政策的制定者所代表的整体利益会与政策执行者代表的局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产生差异甚至冲突。政策执行主体在执行政策时,往往会对政策本身、个人的实际收益以及预期收益进行比较。如果某项政策影响到自身利益,使其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或与他人的收益之间产生差距,政策执行者为维护自身利益就会力求巩固现有制度而阻碍进一步改革,从而背离政策的基本精神或歪曲执行,使政策目标无法实现。另外,部门之间的利益矛盾也是客观存在的,教育政策问题的解决除政策执行机构自身的积极努力以外,还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但由于部门之间职能不同、利益同且彼此缺乏隶属、制约关系,一些利益界定模糊的领域就容易产生矛盾或利益冲突,造成相关职能部门出于本位利益而相互掣肘,教育部门难以争取到其他社会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再者,在政策主体中,如果缺少了咨询主体和参与主体的积极参与,政策的理性成分也会打折扣。在我国现行教育政策主体中,由于决策主体一般是由党或政府部门的领导人担任,他们在政策制订过程中处于领导地位,具有很强的权威性,而咨询主体和参与主体都没有决策权,结果就造成咨询主体和参与主体参与政策的力度不够,这种教育政策主体理性缺失的情形也是不容忽视的。

3.教育政策执行理性的缺失

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总是一部分人的利益得到满足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限制。当部分群体感到自身的教育利益受到限制或损害时,他们就会通过各种或隐或显的方式来抵制教育政策的执行,力图修正教育政策中不利于他们的部分,结果即有可能产生教育政策执行中的“梗塞”现象。教育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梗塞”,一方面表明政府没有协调好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也表明教育政策的制订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还要积极对政策方案本身进行调适。

我国属于中央集权制国家,一直存在教育管理权重心过高的问题,依靠行政组织的权威推行政策,行政主体所发出的命令、规定、条例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受到一定的处罚。这种自上而下的方式容易造成下级政府或行政人员在政策执行中的被动地位,一味地“强制”,“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更可能挫伤地方执行政策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官本位的巨大历史惯性和文化影响力,使得某些教育政策的执行机关、组织和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自身管理的便利对教育政策的内容进行篡改。而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尚不健全,各组织在监督过程中的配合默契程度欠佳,致使监督无效或效果不佳。教育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就相互推诱,谁也不主动承担责任,致使纠偏不力。另外,政策执行过程中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群众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民众的声音难以直接传达至。

教育政策理性的现实诉求

1.坚持以人为本,保证教育政策内容合法化

教育政策应该坚持以人为本,把满足人们对教育的需要、人的完善发展作为教育政策首要的价值目标,并以此为准绳去选择和规范教育制度的建设和教育资源的配置。

理想化的教育政策必须能够得到公众的支持,经得起实践的考验,换句话说,政策的价值导向必须获得广泛认同,即政策具有合法性。合法性的基础是同意,它涉及到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认同。只有社会价值观念认可某一需要遵守的原则、社会满意度较高时,人们才会去认同某种社会秩序。并且,这种认同将会使由法律程序规定的某一社会秩序充满人情味。

2.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实现教育政策主体的多元化

当前应不断加强与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建设。其一,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保障公众参与渠道。要注意从阶层结构、职况、地域分布等多个角度选择代表参与到教育决策的过程中。其二,规范公众参与程序,实现公众参与方式的多样化。应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可以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媒体使社会各阶层的教育利益能够在教育决策中得到客观地反映。其三,完善专家咨询机制,加强教育研究者与政策制订者之间的对话。

3.理性决策,促进决策程序的民主化与科学化

政策程序民主化的核心是人民的参与,这也是实现民主的根本途径。政策程序的科学化表现为政策活动环节的完备以及在不同阶段对现代科学决策方法与机制的运用状况等。理性决策即通过科学设置一定的决策流程及遵守相应规则,进行推理和论证、讨论与批判,不允许感情用事、不允许经验与直觉占主导地位,防止个人判断和经验判断独占上风,要求尽量全面地预测和评估每个方案,并通过比较,展示每个方案实现目的的程度以明确最佳方案。这样一来,就能最大限度地防止个人意志、流行意见、思维定势和意识形态先人为主而控制决策,从而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持,促进决策程序的民主化与科学化。

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范文第3篇

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对能够符合其发展需要的创新人才需求日益加大。因此,贯彻素质教育政策,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变得尤为紧迫。但现实却是,我国素质教育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偏离政策目标的失真现象。本文从当前素质教育执行的现状出发,分析素质教育执行失真的主要表现,从而提出相应的矫正对策,以期能够真正将素质教育政策落实到位。

关键词

素质教育 政策执行 失真 对策

一、教育政策失真的概念

教育政策失真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教育政策失真是指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离政策目标、与政策内容不符以及违背政策精神的所有现象。例如,在教育政策执行前方案失真,执行中方式、行为、目标失真,执行后评估失真等。狭义的教育政策失真是指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离政策目标和与政策内容不相符的现象[1]。本文所要研究的是在素质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失真现象,而不包括政策执行前和执行后的失真现象。

二、素质教育执行失真的主要表现

1.完全照搬式的政策执行方式

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工作者在素质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往往不能结合地方教育实际情况,将党和国家制定的素质教育政策完全照搬到地方素质教育实施过程中。

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往往是针对整个国家而言制定的高等级的宏观政策,只能制定总体目标和原则,因此,地方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政策贯彻实施之初就应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但实际情况却是,我国部分地方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工作者为避免出错或受地区环境限制照抄照搬政策,从而造成政策无法有效落实,缺乏与地方实际相结合的可操作性。

2.象征式的政策执行方式

象征式的政策执行方式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部分地方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工作者虽然能够根据党和国家的素质教育政策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政策法规、实施措施等,但却没有切实有效的执行,政策、规定全部成为了摆设。例如,虽然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基础教育减负措施,以期切实减轻中小学的课业负担[2]。但在实际学校教育教学中,为了能够提高所谓的升学率,学校和教师往往会给学生布置远远超出规定的作业量,而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使得政策执行很难取得实质性效果。二是,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空喊口号,而无实际行动。地方政府或学校在执行政策时,无法摆脱形式主义和的作风,仅仅将政策视为文件上的文字,而没有将政策转化成实际措施加以实施。

3.截留式的政策执行方式

截留式的政策执行方式是指地方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党和国家制定的素质教育政策采取截留的执行方式,具体表现为不向下级组织或政策实施对象传达和部署政策或措施。这种截留的执行方式会带来十分恶劣的影响,不仅使得下级组织和政策实施对象无法及时了解教育政策,而且会从根本上动摇党和国家的权威性,从而无法贯彻落实政策。

4.选择式的政策执行方式

地方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地方利益,往往会对国家政策进行有选择的执行,这会破坏我国素质教育政策的整体性和最终执行效果。素质教育政策要求要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包括德、智、体、美多方面。但学校、教育工作者为了政绩,一味追求升学率,选择着重发展学生的智力水平,即考试成绩,从而造成学生发展不全面,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为改善地方办学条件、减轻财政负担,国家鼓励地方发展社会力量办学,地方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为了经济利益,枉顾社会力量办学的相关政策,通过将乱收费合法化、索取高额学费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5.对策式的政策执行方式

地方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政策过程中,为了地方利益,往往会出台一些与党和国家相悖的政策,以抵消国家政策的影响。这样最终会导致政策的目标无法达成,并且会破坏国家制定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例如,部分中小学校为了升学率和对教师工作进行考核,往往制定两种教学课时计划。一种是为了应对上级部门的各项检查,这类计划会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来制定;另一种是减少技能课程而加大语数外的课时量,供教师日常教学过程中执行,这根本无益于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提高。

三、素质教育政策执行失真的矫正对策

1.提高政策执行者的素质

对素质教育政策执行效果产生最直接影响的群体就是政策执行人员,因此,我们要根据政策执行人员的素质和对其专业执行能力的要求,通过各种手段和形式,不断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其执行能力,以满足素质教育政策执行的需要。

(1)提高政策执行者的政治思想素质

政治思想素质是政策执行者最为重要的思想堡垒,如果没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就无法坚持政策执行的基本原则,地方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就很有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大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选择式政策执行方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要通过培训和学习,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不能为了一时的政绩而追求应试教育的短期效果,而要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3]。广大的教育工作者更要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明确自身所肩负的社会教育责任,认识到只有真正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保证学生全面发展,才能真正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2)不断完善教师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

作为最基层的素质教育政策执行者,教师要想提高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自身就要具备完善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而在现阶段,许多教师依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足,所以,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开展各类培训教育提高教师的知识和能力水平。

(3)提高政策执行者的执行和管理水平

在我国素质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虽然政策执行者会严格按照政策的规定执行,但仍会出现执行失真的情况,究其原因是政策执行者的执行能力和管理水平不高。一方面,政策执行者知识理论有限,不能正确把握政策精神,不能充分利用政策资源,就很难保证执行效果。另一方面,如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管理水平不够高,在调动地方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方面缺乏经验,不能将各方资源有效利用,从而影响贯彻和执行素质教育政策的效果。

2.不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对政策的认同感

一方面,通过对素质教育政策的宣传,政策执行者可以更好解读和把握政策精神,明确政策执行目标,避免对内容领会偏差的情况出现,从而减少政策执行失真的可能性。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既可以提高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工作者对素质教育的重视程度,认识到搞好素质教育的重要意义;也可以让家长和学生充分认识到素质教育对学生发展的重要性,反过来会更加配合素质教育政策执行工作。因此,素质教育政策执行是需要整个教育界各方面力量共同协调、配合完成的。

另一方面,国家或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学校的素质教育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及时的宣传,给予适当的通报表扬或批评。以此形成正确舆论导向,便于大家学习先进经验和吸取教训,最大限度地激发政策执行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3.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政策和评价体系

预防素质教育政策执行失真,首先就要保证政策本身要制定得科学合理,这是杜绝政策执行失真的根本措施。

(1)明确素质教育培养目标

虽然很多地方政府在素质教育政策执行中,都会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关注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但往往目标规定不够细致。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发展情况,按照各年龄段具体制定素质教育培养目标,以便于教育工作者在政策执行中,能够有具体的量化目标遵循。

(2)结合地方客观现实制定素质教育政策

我国幅员辽阔,地域间差异较大,尤其是各地间的社会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因此,在素质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够一概而论,搞“一刀切”,而是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地方经济、教育教学发展状况、政策执行目标群体等情况,为各地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执行目标和标准,以确保各地方能够顺利贯彻落实素质教育政策。

(3)改善教育评价体系

一方面,改革考试评价制度。考试评价不仅包括文化考试,也要包括对学生各方面能力的测试,做到对学生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另一方面,改革教师资格制度和职称评价制度。我国教师资格证考试改革从今年开始已经在各省实施,改革后的考试内容有所增加,难度加大,无论是师范生还是非师范生都要参加考试,这样不仅能保证保证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也能激发教师主动提高自身能力的积极性,从而保证素质教育政策有效执行[4]。

4.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目前,我国素质教育政策执行失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执行不力,而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策执行到位,避免政策执行失真。

(1)保证素质教育政策执行监督机构的独立性

采用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改革现行的监督机制,改变由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兼任教育监督机构主要领导的现状,使得监督机构的人员、工资、财政支出、管理等能够独立于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才能从根本上建立一个独立的、不受外界干扰影响的监督机制,从而有效的监督保障素质教育政策的实施。

(2)全程监督政策执行过程

对素质教育政策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改变以往只重视政策执行结果的现状,将政策执行前目标制定、执行中整个过程、执行后的结果评价纳入到整个监督体系中,便于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及时、有效地进行监督以及调控。

(3)确保监督主体多元化

政策执行的监督机构不仅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也包括下级对上级以及平级之间的监督,因此,要加强不同政策执行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互相监督体制。同时要将各类信息通过各种媒介向社会公众公开,便于社会大众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

5.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法治

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不断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但依然还是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因此,当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时,就要适当加强惩罚力度,启用责任追究机制,有效遏制政策执行失真问题。

(1)规范素质教育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是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必须以法律作为唯一标准。要想保障素质教育政策的有效执行,就要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制度保障。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对政策执行过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能够在出现违规违法现象时及时进行监督和处理。另一方面,法律的强制性与权威性对违法者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可以有效预防和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使得政策执行者能够严格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2)确立素质教育政策执行的结果评估标准

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对政策执行评估的科学研究,不断加强政策执行评估机制的建设,以便能够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为政策执行者提供明确的执行评价标准,这样才能在出现政策执行失真时及时明确责任,找出执行失真原因,避免评估停留在单纯定性阶段。除了在政策执行部门建立评估机制外,还可以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从而保证评估结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在素质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执行者所要承担的责任。如政策执行者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执行失真,就要依据相关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纪律处罚;对于有意造成素质教育政策执行失真的行为,还要对执行人员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保证对政策执行监督的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素质教育政策能够得到贯彻和落实。

总之,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必须对我国教育教学进行改革,切实有效地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政策,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 茹阳.试论我国教育政策执行中的失真及其矫正对策[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2008(2).

[2] 陈学军,邬志辉.教育政策执行:问题、成因及对策[J].教育发展研究,2004(9).

[3] 李江源.教育政策失真的因素分板[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1(11).

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范文第4篇

一、进一步认识依法治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治教是21世纪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以法制为基础的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要求完善教育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人民群众参与教育事业管理的权利;依法行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目标,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法办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和造就21世纪的一代新人,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调整、规范和解决。因此,教育领域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进行深刻的观念更新与制度变革,加强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治教。

二、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16项教育行政法规,各地制定了100余项地方性教育法规,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人大、政府的重视。教育普法工作广泛开展,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不断推进,教育法制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为今后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从总体上看,教育法制建设还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要求;教育系统的法制观念还比较薄弱;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尚未成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的自觉行为;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规、规章尚不完善;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不力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进一步明确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目标。从现在起,到20*年或更长一段时间,教育法制建设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将教育事业的管理与发展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形成与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层次合理、内容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地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教育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制度;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自,做到依法自主管理学校;努力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使依法办事成为共识。

四、完善和加快教育立法。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法定的立法权限,进一步推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加快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规、规章的制定。适时提出《义务教育法》、《学位条例》的修改草案;积极配合做好《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工作,逐步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社会普遍关注、影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要问题,制定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照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规章和制度。要积极推动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等配套性地方法规及规章的制定,加快地方教育立法的进度。对教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国家尚未立法予以规范的,可以依据法律确立的原则,根据地方实际制定暂行规定,使之成为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

要进一步提高教育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做好拟制定的法律法规草案及规章的可行性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实现教育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备案制度;重视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改革的原则与精神,或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修改或废止。

五、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反映了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转变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转变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律引导和保障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尊重、落实和维护学校的自。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本部门及各职能机构行使行政权力的权限与程序,保证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与原则。逐步实行政务公开,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务的办事规则、程序及监督途径向社会公布。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各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管理学校。促进学校法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并逐步建立健全对学校的监督与评估机制。依据保障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法定原则,积极推动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提高教师待遇等法律规定。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职责,健全审批程序,规范管理行为,保障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

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自觉履行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健全以行政领导责任制为主的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处理、纠正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特别是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违法行为,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要与政府有关部门相配合,依法整治校园内部和周边环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立健全处理教师申诉、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运用司法手段解决各种教育纠纷,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要提高依法管理学校的意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制定、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章程依法自主办学。要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建立校务公开制度,明确学校重大事务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议事、决策与监督程序,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依法规范校内各种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认真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督查和评估,不断提高依法治校水平。

七、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行评议考核制,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赔偿制和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0号)的要求,建立、明确本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与程序,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切实做到有错必究。依法加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各级教育监察部门要依法强化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保证其负责、正确地履行职责。继续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强化对有关素质教育的法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推动建立实施素质教育的保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人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执法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的制度。

八、加强教育普法工作,为依法治教创造良好环境。要把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普及作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础性工作,按照普法规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要首先带头学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分批对地方负责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负责人等进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法律基本知识的培训,并形成制度。要将教育法律、法规和法律基本知识,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学校负责人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导,在广大教师、学生中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法制教育,并面向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法律,促进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行职责和规范行为的社会氛围,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九、加强教育法制工作机构和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教育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立法、普法、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等法制工作中综合协调、归口管理的职能作用,并按照实施各项法定教育行政执法制度的要求,配备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工作岗位,使教育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与教育法制建设任务相适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要加强教育法律服务工作,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开展教育法律咨询与服务,探索建立教育法律援助制度,促进教育法律服务体系逐步健全。

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范文第5篇

“在全体政法干警中集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教育,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新的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特别是思想政治建设的重大举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要求,在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于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促进司法行政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月17日,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吴爱英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说。

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司法行政工作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在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意义

吴爱英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在司法行政系统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于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司法行政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确保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绝对领导的必然要求。党的领导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也是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的根本保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使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自觉接受和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员干警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和党员意识,努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和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对于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确保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坚持司法行政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开放的不断扩大,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社会思想意识日趋多样,在促进人们观念更新的同时,一些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些消极影响,并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司法行政队伍。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对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问题正本清源,用正确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统一执法思想,澄清模糊认识,纠正错误观念,旗帜鲜明地抵制和反对各种资本主义、封建主义思想和价值观念的侵蚀,确保马克思主义在司法行政工作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定不移地坚持司法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建设一支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的重大举措。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采取多种措施狠抓队伍建设,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少数司法行政干警中,仍然存在着执法理念不端正的问题;在一些单位和执法、执业环节和岗位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文明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中心环节,就是要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进一步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切实端正执法思想和理念,进而从根本上解决执法理念和执法行为上存在的偏差,始终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人民矛盾凸显的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和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通过教育活动,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头脑,明确权从何来、为谁执法、为谁服务以及如何执法、如何服务等根本问题,才能确保司法行政工作始终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

吴爱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和罗干、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当前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组织好、开展好。要认真制定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搞好教育培训,组织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重点学书记重要批示和罗干、同志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同时,认真学习中央政法委编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使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要通过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学习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与学习中央政法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相结合、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查找思想认识上存在的问题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把教育活动搞实、搞活,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入脑入心,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版权所有

紧密联系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罗干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关键取决于能否紧密联系政法干警思想和工作的实际。”吴爱英强调,要按照罗干同志的要求,紧密联系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思想实际,紧密联系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实际,扎实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真正在思想上搞清楚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坚持用正确的法治理念和执法观念武装头脑,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实践。

吴爱英指出,要通过教育活动达到“五个务必”:务必使全体司法行政干警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要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维护宪法权威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和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职能作用,认真贯彻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活动,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

务必使全体司法行政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树立和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增强公仆意识,在思想上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实践中始终做到执法为民、服务为民,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工作手段,满腔热情地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职能作用,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帮助;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立足本职、奉献社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

务必使全体司法行政干警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要确立合法合理、及时高效、公开公正的执法观念。广大监狱劳教干警在监狱劳教执法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认真落实狱(所)务公开,坚决防止和纠正减刑、假释、保(所)外就医等执法关键环节和岗位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广大律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要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对职业操守负责的态度,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务必使全体司法行政干警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树立和强化大局意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地把司法行政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自觉地服务大局,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有所作为。同时,要善于利用大局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

务必使全体司法行政干警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要确立党的领导是确保司法行政工作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的观念,自觉接受和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贯彻落实,确保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吴爱英要求,在教育活动中,要紧密联系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思想实际和司法行政工作实际,认真查找、深刻反思一些干警思想上和某些工作岗位和工作环节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制定教育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要通过教育活动,有力推进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特别是思想政治建设,促进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狠抓落实,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