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矿山生态修复规划

矿山生态修复规划

矿山生态修复规划

矿山生态修复规划范文第1篇

考察徐州采煤塌陷地整治工作时,强调塌陷区要坚持走符合国情的转型发展之路,打造绿水青山,并把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6月26日,省委娄勤俭书记在徐州调研时提出把XX县作为全省“采煤沉陷区搬迁扶贫带脱贫”试点,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县委、县政府提出了“改善人居环境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为推进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助推乡村振兴,县政协组成联合调研组,对加快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推进地矿融合发展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联合调研组实地考察了我县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情况,召开了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涉矿各镇区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并到唐山、永城、麟游、铜陵、辉县等地进行了学习调研,通过调研,联合调研组一致认为,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不仅是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改善,还应包括促进经济社会的共同繁荣,只有地矿充分融合发展,才能更有力的助推我县乡村振兴。为此,提出如下研究报告。

一、外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唐山:变劣势为优势,以采煤塌陷区治理推动城市建设

(一)基本情况

唐山南湖城市中央生态公园改造前是开滦煤矿130多年开采形成的采煤沉降区,垃圾成山,污水横流,杂草丛生,如城市疮疤一样,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环境和整体形象,制约了城市的发展,影响了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源。

(二)主要做法

1996年底唐山市委、市政府本着“变劣势为优势、化腐朽为神奇”的方针,开始了大面积生态绿化,重点实施了整治脏乱差环境、大面积绿化、水体还清、美化、市政道路建设等5项工程。2008年,又把南湖城市中央生态公园的建设作为唐山城市建设的一项重点工程,以生态建设促城市建设,开始了大规模的植树工程、垃圾山的封场绿化工程、景观道路的建设工程、公园的景观亮化工程以及为保证生态系统稳定性和连续性的扩湖、引水工程。

(三)取得成效

2009年5月1日,南湖城市中央生态公园正式对游人开放,经过14个月的建设,建成了一座水域面积11.5平方公里,绿地面积16平方公里的南湖城市中央生态公园,建成桃花潭、龙泉湾等九湖,云凤岛、香茗岛等五岛以及樱花大道、凤凰台、音乐喷泉等120多个景点。同时,带动了周边开发建设,解决土地和资金瓶颈,有力的推动了城市建设。

永城:创新治理与保护机制,以采煤塌陷区治理推动城市生态旅游发展

(一)基本情况

永城矿区目前共有8座在产煤矿,原煤年产量近2000万吨。因采煤共形成沉陷面积9万余亩,其中积水面积1万亩。

(二)主要做法

永城市积极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初步建立了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累计完成采煤塌陷区治理面积63280亩,新增建设用地5600亩,境内采煤塌陷稳沉治理率达95%以上。

(三)取得成效

日月湖项目区原为永煤集团城郊煤矿塌陷区,2012年申报了部级采煤塌陷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示范工程,规划面积24平方公里,相继建成了生态游园、艺术运动公园、水上娱乐、婚纱摄影基地等,累计完成投资9.5亿元,其中中央示范项目资金3.86亿元。该项目相继被评为国家水利风景区、省级湿地公园、省级矿山公园等称号。

麟游:提高科技含量,以绿色矿山建设推动采煤区生态环境保护

 (一)基本情况

郭家河煤矿由徐矿集团、陕西省煤田地质局、宝鸡市人民政府三方共同出资,2008年正式破土动工。在矿井建设初期和建设过程中,徐矿集团按照大型化、现代化、生态化和装备技术一流、综合利用一流、环境保护一流的要求,将郭家河煤矿建设成为“产煤不见煤、是矿不像矿”的中国煤炭工业的品牌矿井。

(二) 主要做法

郭家河煤矿强化“在治理中开采,在开采中治理”的生态环保建设理念,矿井和职工生活用水全部由水源热泵供热系统提供,煤仓、车间厂房等地表工业建筑应用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进行设计和施工,使建筑既美观环保,又实现了节能减排。同时,选煤厂分选出来的低热值煤和煤矸石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排出的粉煤灰和煤矸石作再作为原料生产新型建材,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降低环境污染。

(三)取得成效

煤矿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突出“绿色矿井、科技矿井、人文矿井”主题,以园林式和工业旅游矿井为环境目标,将矿井开发建设与生态人文景观设计理念融为一体,开辟矿井井上井下旅游线路,使人们既可领略到现代化采煤的先进技术,又能体验到工业生产同自然环境的有机和谐。

铜陵:积极申报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以项目实施带动生态治理全面落实

(一)基本情况

铜陵矿产资源丰富,被誉为“中国古铜都”,随着长期大规模、粗放型的开采利用,铜陵矿区资源逐渐趋于枯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

(二)主要做法

2009年铜陵市被国务院确定为第二批资源型可持续发展试点城市,2010年,铜陵申报了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大铜官山森林地质环境治理。利用三年时间对铜官山矿区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总治理面积588公顷,目前已经治理470公顷。三年共争取国家财政治理资金2.7亿元。

(三)取得成效

大铜官山森林公园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通过治理消除了地质灾害隐患,同时推动了大铜官山公园的建设,培育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通过恢复治理增加建设用地1205亩,使环境与经济发展走上良性循环。

辉县: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治理模式,以政府资金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废弃矿山环境治理

(一)基本情况

辉县市常村镇属浅山丘陵区,原为辉县市建材资源重镇。2009年以前,采石业是常村镇的支柱产业,长期的无序开采使当地生态环境满目疮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二)主要做法

2010年,辉县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确定了“金山银山服从于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抓住南水北条移民安置需配建蓄水池项目机遇,积极引导、强力推进企业转型,将位于项目区内的全部小采石场企业关停并转,实行政策优惠扶持和坚持堵疏相结合,以财政资金为撬动杠杆,运用市场化机制,引进河南春之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参股融资,通过对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区灌溉调蓄工程的综合利用,投资1亿元改造响水河,启动了3700余亩的百间寺尾废弃矿区地质环境综合治理。2012年建成6座小型灌溉水库。受到国土资源部门高度重视,全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会议在辉县召开。

(三)取得成效

开发建设后的常村镇五龙山响水河乡村旅游区,占地3700亩,总投资10亿元,集水上乐园、欢乐世界、野生动物园、滑雪场、植物园、实景演艺、民俗表演、科普拓展于一体,是中原地区规模最大、项目最全、最具价值的综合性旅游目的地。

二、我县采煤塌陷基本情况及引发的社会问题

我县涉矿地区主要集中在XX县北部,包括XX、XXX、XXX、XXX、XXX等9个镇、街道,总面积806.9平方公里。从上世纪70年代初期先后建设了8对矿井,。经过各煤矿近50年的开采,采煤塌陷区范围不断扩大,东起XX湖湖西大堤,西到XX边界,南到XX路,北至XX省交界,已塌陷面积约262.5平方公里,其中重点塌陷区面积54.5平方公里,待8对矿井闭坑时,将形成约24多万亩也就是160平方公里采煤塌陷区。

目前,8对矿井中,XX煤矿已于2015年年底关停,XX煤矿处于停产改造。涉矿区域在为全省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随着采煤塌陷面积的不断扩大,矿区经济在失去煤炭产业的支撑和依托的同时,也给涉塌陷区域居民生产生活带来巨大影响。

(一)塌陷区居民居住环境的恶化。地面塌陷、地表的移动变形导致地面构筑物发生变形、破坏,威胁着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采煤塌陷使地下管线破坏,使城市积水无法排出,甚至出现逆行、倒灌现象,使饮用水、污水与塌陷造成的地表积水混在一起,严重污染和破坏水体环境,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二)塌陷区居民失去生活保障。随着塌陷地的不断增加,涉矿地区居民土地也逐年减少,失地农民不断增加,没有了农业生产收入,又无其他劳动力转移渠道,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难以保障。

(三)非塌陷区居民因塌陷区连锁反应被迫搬迁。随着采煤塌陷区域的不断扩大,涉及人口不断增多,个别区域虽然不是塌陷区,但随着周边区域的不断塌陷,周边居民的不断减少,这些区域逐渐失去了基本的社会服务保障设施,不具备基本生活条件也将被迫搬迁。

(四)矿区职工生产生活受到影响。随着矿井的逐渐停产关闭,矿方职工的工资待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煤矿企业转型发展不快,其他产业可提供的再就业岗位不多。矿区职工受年龄、技术的限制,通过再就业增加收入也很困难。

(五)地方政府社会负担不断增加。随着矿方学校、“三供一业”等社会事业的移交,各种社会问题逐渐转移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社会负担愈来愈重。

(六)地矿矛盾日益突出。个别煤矿企业仍存在牺牲环境利益换取经济增长的情况,生态保护意识有待增强。又由于塌陷区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补偿标准低,搬迁安置难以实施,地方政府涉矿维稳压力加大。

三、我县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2014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XX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支持XX(该区域基本和采煤塌陷区域相吻合)建成全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鼓励XX在城乡统筹上先行先试,并初步编制完成了《XX一体化规划》和《矿地融合示范区发展战略规划》。在此基础上,县国土部门和各镇(街道)进一步加大了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力度,近年来XX地区已复垦各类整治项目2.57万亩,新增耕地2.21万亩。XX湖生态修复被省国土资源厅列为2013年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中央补助资金项目;XX镇XX湖湿地生态修复工程被国家发改委列为采煤沉降区生态修复示范区;XX镇已完成了《XX镇XX湿地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创建工作已成功纳入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县已有5家煤矿企业获批部级绿色矿山。

虽然我县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我县作为全省最大涉矿区域和苏北省际边界地区,随着煤炭资源逐渐枯竭和采煤塌陷地大量增加,在治理资金来源、耕地保护、发展空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断凸显。

一是治理资金缺口巨大。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面广量大,塌陷地的修复、城乡建设、产业布局的调整、社会保障的落实、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各项工作的开展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仅靠目前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收入的部分资金,难以开展大面积的综合治理,资金缺口巨大。

二是征收搬迁补偿标准低。现执行的《关于调整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标准的意见》(苏国土资规〔2009〕2号)压煤村庄搬迁补偿标准,与周边山东、安徽等地塌陷地征迁标准相比明显偏低。同时,省定采煤塌陷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复垦补偿标准也均低于我县目前实际支付标准。

三是耕地保护压力持续加大。早期形成的采煤塌陷地未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仍被认定为农用地,甚至是耕地,相当一部分土地由于塌陷积水较深无法恢复为耕地。同时,每年又有新增塌陷土地,给耕地保护带来巨大压力。

四是发展规划空间严重不足。地矿融合发展涉及五镇四街道,为我县经济发达地区,涉及区内有XX县经济开发区、四个工业集中区、主城区、XXX新镇区、XXX新镇区,下步实施地矿融合发展规划,需要大量的用地空间。

四、我县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建议

(一)以高标准规划,引领地矿融合发展。组织专门力量研究制定地矿融合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完成区域总体规划和各镇区规划修编工作。把城镇规划、村庄规划一体化纳入总体规划,对塌陷地治理、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实行“一张图”多规融合。突出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加强铁路、公路、水路的衔接沟通,完善联运体系,提高交通转换畅达能力;构建省际间路网体系,加强区域内道路的联网贯通,打造功能配套、安全高效、联通内外、覆盖城乡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强化市政基础设施区域共建共享项目的规划管理,对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进行一体规划。突出对住宅小区、公共交通、商业、宾馆、医疗、学校、文化体育、休闲娱乐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提高城镇化的承载能力和区域性公共服务水平。坚持集聚集约原则,对采煤塌陷区工业园区按照一二三产实施分类规划,充分整合技术、资金、信息、基础设施等要素,建立健全产业协调发展新机制,促进产业合理布局、三次产业有机融合、城乡经济要素有序流动和城乡产业有效对接,实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

(二)树立“生态修复+”发展理念,因地制宜推动修复治理与综合利用融合发展。采煤塌陷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需要不断创新理念,应按照宜绿则绿、宜耕则耕、宜景则景、宜建则建的原则,走生态恢复、景观再造、综合开发、循环利用的生态恢复治理与综合利用之路,实现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的“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发展。一是发展“生态修复+观光农业”。通过对塌陷区现状及其区位条件的分析,综合考虑生态、经济效益,按照“生态农业与观光休闲相结合的复垦模式”,进行综合治理。要利用塌陷区特有的自然优势和特色农业优势,结合农业的产业化发展与旅游景点、旅游方式的开发,建设具有生产、观光、休闲、度假、娱乐等综合功能的农业观光园,农游互补,让农业发展成为旅游的一部分,打造既有经济价值又有观赏价值的观光农业。二是发展“生态修复+光伏产业”。在这方面我县XX镇光伏产业园就有非常成功经验,值得推广。针对塌陷区特点,探索灵活的土地利用方式,发展“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产业发展模式,将项目开发与农业、渔业发展相结合,因地制宜,变荒为宝,实现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打造湿地生态旅游、工业光伏参观、农业采摘垂钓于一体的休闲娱乐观光区。三是发展“生态修复+旅游业”。 在外出学习调研的几个点中,基本均是将塌陷区或废弃矿山打造成了“生态修复+旅游”的典范,借鉴永城、辉县等地生态修复治理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县现有旅游资源,进一步整合湿地省级旅游度假区和塌陷区资源打造国家5A级滨湖湿地公园;突出生态湿地开发,建设部级湿地景区,加快XX湿地开发建设,加快XX、XX湿地开发项目建设。同时,深度挖掘XX县汉文化、大运河文化资源,推动文化与旅游、宜居与宜业深度融合。

(三)突出煤炭企业主体责任,构建煤炭资源开发的动态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采、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煤炭企业的主体责任,由开采企业负担煤炭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费,将生态补偿费用标准和额度明确化,建议县政府向省政府积极争取建立健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参照山西省的做法(2011年调整为:分煤种16—23元/吨煤),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煤炭城市环境修复和生态补偿,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和解决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在开采前、开采中、开采后各阶段分别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着力构建煤炭资源开发的动态生态补偿机制。一是在开采前,将煤炭开采外部性不经济性成本内部化,算好生态环境账。煤炭企业应该把采煤引起的生态修复和污染恢复费用核算进吨煤开采成本,通过计算开采的外部不经济性成本,倒逼企业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工艺减少生态修复和污染防治的外部成本。二是在开采中,煤炭企业要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对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对于企业有具有修复能力的,采用企业自行组织恢复治理模式;对于企业不具有修复能力的,采用企业出资、县政府组织复垦模式和国家政策激励引导下县政府、企业、居民合作治理模式。三是在开采后,煤炭企业要针对闭坑后的矿山进行生态重建、产业转型或异地补偿。完成后,县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进行评估、验收和后续管理。

(四)争取上级政策扶持,以项目落实带动采煤塌陷区周边生态环境改善。借鉴铜陵市“积极申报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以项目实施带动生态治理全面落实”的经验,结合我县煤炭资源开采逐渐趋向枯竭的实际,认真研究国家资源枯竭城市申报条件,积极主动衔接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尽早列入国家资源枯竭城市;争取省建立采煤塌陷地及村庄搬迁补偿增长调整机制,提高采煤塌陷地相关补偿标准。在积极争取各级政策扶持的同时,借助我县XXX湖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中央补助资金项目、XXXX镇湿地国家采煤沉降区生态修复示范区等项目的实施,以生态修复治理推动周边生态环境的改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五)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采煤塌陷区治理,推动塌陷区生态良性循环。借鉴永城、辉县等地的经验,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治理,破解资金瓶颈。健全完善XX县兴田公司、XX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XX县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XX县国资公司、XX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融资载体,搭建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融资平台,综合运用土地、信贷、资金、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充分调动开发企业和其它社会资金的积极性,通过“生态修复+农业”、“生态修复+光伏产业”、“生态修复+旅游”等形式,利用社会资金的可持续性来保障生态环境改善的可持续性。

(六)借鉴“开采”即“治理”经验,推动采煤区生态持续改善。借鉴麟游郭家河煤矿“产煤不见煤、是矿不像矿”绿色煤矿发展理念和 “在治理中开采,在开采中治理”的采煤塌陷区治理新模式,结合我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创建工作,强化对企业开采计划的沟通与监督,将矿井煤炭开采与生态人文景观改造融为一体,探索煤矿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通过开采过程中的景观改造,生态修复,打造独特旅游产品,推动生态持续改善。同时,进一步加快采煤沉陷区维持农田质量与功能的动态预复垦技术研究,提出一套保持农地功能的采煤沉陷动态预复垦技术流程,揭示采煤沉陷动态预复垦过程中农地功能变化规律,降低土地稳沉后复垦成本,最大限度的保护耕作层,保持土地的生产功能,在全县待采煤区推广,减少因采煤塌陷带来的危害及各类社会问题。

矿山生态修复规划范文第2篇

广东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最新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东省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有效实施,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全国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政府加强矿产资源综合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必须符合和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第二章 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和责任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主管部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规划实施的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规划中的职责,确保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每年年底前,研究制定下一年度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计划,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项目。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制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

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及出让、转让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审制度和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查制度。认真审查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和招标、拍卖、挂牌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

第七条 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1、申请项目涉及的矿种是否为禁止、限制开采的矿种,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申请项目涉及的区域是否是禁采区或限采区;

3、矿山开采规模是否与地质储量相适应;

4、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是否符合现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5、环境保护和恢复方案是否合理、措施是否落实;

6、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进行逐级认真审查,并填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审查表》(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法,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对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保护性、限制性开采的矿产资源,必须落实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新增矿山数量及开采总量。

要大力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利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矿产资源。各市县必须根据本地区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趋势、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动态变化,在每年年底前分析预测探矿权、采矿权市场需求和规划实施计划,制定下一年度本地区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合理调控采矿权投放量和矿山开采规模。

第九条 各市县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有关政策重新划定矿产资源的禁采区、限采区和准采区,并由政府公告执行。同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限采区和开采区的管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分区管理制度。

规划禁采区(包括禁采地段)内不得新开办矿山,现有矿山应视各种情况采取不同政策措施限期关迁。

规划限采区要逐步压缩矿山数量和开采总量,严格控制新建矿山。原则上不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不设置新的矿山;原有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确需保留的矿山,应当制定合理科学的开采利用方案,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使资源开发与环保相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规划开采区要在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基础上编制详细规划,科学划分开采项目区块,合理设置矿山。严格新办矿山的技术、环保、安全、规模等准入条件,公开出让采矿权;鼓励原有实力的矿山以资产为纽带联合、兼并中小型矿山,实现规模化开采。

第十条 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和促进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依靠科技发展矿产品深加工、精加工,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

严格控制新办投资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的矿山。珠江三角洲7 个市禁止开办年产30万立方以下的采石场,全省范围禁止开办年产10万立方以下的采石场。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和完善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新机制。

对新办的矿山以及正在开采的矿山,必须依照《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由矿山企业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通过科学预算,足额交纳治理保证金,落实治理责任。

延续矿山的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时,必须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重新核定应缴纳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对拒不缴纳治理保证金和无力缴纳治理保证金的矿山,应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对已经关闭的矿山,当地政府应因地制宜,制定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工作方案,综合整治、分步实施。应探索和研究建立多元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机制。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监督管理,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和环境恢复治理的验收标准。

对新办矿山,应严格审查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严把生态环境保护准入条件。

对正在开采的矿山,应督促采矿权人履行治理责任,按治理方案实行分期治理,最后一次性完成治理。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比矿山开采现状和治理方案,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对采矿权人履行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的,应及时返还治理保证金。分期治理的,可分期返还保证金。对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治理或重新治理;采矿权人拒不治理或经重新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治理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部转为治理费用,由矿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治理。

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搜集和更新与规划有关的信息,及时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布局和矿业结构调整、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等信息服务,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第四章 规划的调整和修编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符合上级矿产资源规划。

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一般每五年修编一次。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或者提前修编的,原编制机关可以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规划调整或者修编:

(一)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

(二)行政区划调整或者城市规划区调整;

(三)当地政府重大政策调整;

(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布局调整;

(五)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合法原因。

上级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或者修编后,涉及下一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调整或者修编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相应调整或修编,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调整或者修编矿产资源规划,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要求调整或者修编的申请;

(二)调整或者修编的内容说明和方案;

(三)调整或者修编规划的原因、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原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原审批机关应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申请的内容、原因和法规政策依据等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在受理调整或者修编的规划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调整或者修编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 修编规划,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编后的规划,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规划,要按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调整方案进行。调整后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规划实施年度目标任务列入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纠正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的行政行为,对违反规划的决定有权予以撤消;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擅自调整规划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我国现状中国国土资源部首份《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xx)》显示,目前中国矿产资源总体查明率平均为36%,铁、石油、天然气等待查明矿产资源潜力巨大,许多矿种勘探尚处于早期阶段。

显示,中国矿产资源总体查明率平均为36%,其中铁、铝土矿查明率分别为27%和19%,待查明矿产资源潜力巨大。新一轮全国油气资源评价表明,中国石油地质探明率为26%,勘探处于中期阶段;天然气探明率为15%,勘探处于早期阶段。国土资源部总工程师张洪涛3日在此间说,xx期间,全国地质勘察投入3708亿元,新发现矿产地2839处,多数重要矿产查明资源储量有新的增长。石油、天然气、煤、铁、铜、铝、铅、锌和金等重要矿产勘查取得重大进展。目前中国已成为矿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煤炭、钢、十种有色金属、水泥等产量和消费量均居世界第一。自20xx年到20xx年,中国煤炭产量从25.3亿吨增至32.4亿吨,增长28%;原油从1.85亿吨增至2.03亿吨,增长10%;天然气从586亿立方米增至968亿立方米,增长65%;铁矿石从5.9亿吨增至10.7亿吨,增长82%,以最终实现利民利得财富的开发。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总的回采率仅为30%,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 个百分点。对共、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的仅有1/3,其采、选综合回收率及综合利用率也分别只有30%,而西方矿业发达国家从有色金属的选冶过程中回收利用的有价元素已达70 多种,副产品价值占总产品价值的30%以上,其选冶综合回收利用率已达80%以上。

(1) 我国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现状。目前有色金属行业70%以上共、伴生有价元素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的共、伴生元素近40 种,特别是包头稀土矿、攀枝花钒钛磁铁矿、金川镍矿等3 个大型共生矿床,最近几年在选冶技术与产品利用方面都获得了多项技术成果,创造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我国已有一部分冶金企业综合利用率达到或超过70%。很多采选联合企业已初步形成了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回收体系。综合回收的黄金产量现在已占总产量的1/4~1/3,银、铂族金属和稀散元素几乎100%都是综合回收的,近3/4 的硫酸原料是从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综合回收的。黑色金属的综合利用率为30% ~40%,但其它如化工、石化、建材、煤炭、核工业等行业其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不足30%。

矿山生态修复规划范文第3篇

这次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现场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回顾总结近几年来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成效和经验,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等一会,王厅长还要给我们作重要的讲话。下面,我就如何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努力开创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局面讲两点意见:

一、开拓创新,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成效显著

进入新世纪,我们针对浙江非金属矿山多,露采矿山多,小矿山多,矿产开发对自然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较大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新机制,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并确立了“确保不欠新账,逐步还清老账”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阶段性目标。五年多来,这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兄弟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大力支持下,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省厅已连续两年被省政府评为生态省建设优秀单位。

(一)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矿山生态环境如何做到“确保不欠新账”,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建立新机制入手,只有建立新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账”不欠的问题。**年颁布施行的《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确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规定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交纳治理备用金,治理备用金应当不低于治理费用。自**年以来,省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先后发出了《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同时,我厅为贯彻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等配套文件。这些法规文件,为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特别是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法规文件,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在采矿权人领取、延续、变更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采矿权人签订治理责任书,收取治理备用金,落实治理责任。到**年底,全省已有3424个矿山交纳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累计金额49735万元,有251个持证矿山,投入9402万元治理资金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累计治理面积达1867万平方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良性互动的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形成了以规划统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格局。作为《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于**年施行。在此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市、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明确了市、县两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编制技术要求,大力推进市、县两级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了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体系。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实施规划,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生态市、县建设的考核目标。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规划确定的近期目标已经基本实现,初步建立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体系、全面开展了矿山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断完善了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着重推进了城镇周边、旅游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及其它重要保护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特别是规划确定的17个重点治理工程完成了治理任务。《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实施有力地引导促进了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取得了“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的新成效。如何治理大量的废弃矿山,使之恢复自然生态,充分利用废弃矿地,是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也是能否“逐步还清老账”的一个关键问题。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年提出了以“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为抓手,大力推进全省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的总体要求是:从**年到2007年,全省整治100个左右的重点废弃矿山,率先搞好废弃矿山的综合治理,使之成为全省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的示范工程(简称“百矿示范”工程);除“百矿示范”工程外,各地依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对全省1000多个亟需治理的废弃矿山有计划地全面推进整治工作(简称“千矿整治”工程)。各市、县(市、区)根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定“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计划,全面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工程,需治理的废弃矿山,除“百矿示范”工程项目外,全部纳入到“千矿整治”活动之中,“千矿整治”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定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到**年底,全省已批准“百矿示范”项目141个,2007年又批准“百矿示范”项目40个,已完成“百矿示范”项目93个。累计投入治理资金56200万元,1603个需治理废弃矿山已经完成治理923个,治理率为57%。与此同时,还在实践中探索积累了矿山生态治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宝贵经验。

(四)探索了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新路子。为了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矿业开发新路子,我省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创建绿色矿山的试点工程。绿色矿山就是“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的矿山。省厅研究制定并下发了《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和《浙江省绿色矿山考核指标》、《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绿色矿山创建试点的指导性文件。出台了创建省级绿色矿山激励政策、规定获得省级绿色矿山称号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分年度返还;采矿权人及时开发复垦矿区范围内土地,复垦土地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产生的净收益归采矿权人;享受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试点矿山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补助资金。同时要求市县在采矿权出让所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绿色矿山创建。**年至**年,省厅分两批先后确定了20家矿山企业为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目前,湖州市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浙江遂昌金矿等8个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已经通过省厅组织的专家考核验收,本月底之前我们还将组织专家对另2个试点矿山进行考核验收。此外,各地也积极行动,湖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出台了创建市级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创建绿色矿山的指导思想、基本条件、创建标准、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等。绿色矿山的创建试点为在全省推广绿色矿山的创建工作积累了经验。

(五)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责任的新体系。为了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从**年起,省政府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指标纳入生态省考核内容,要求各市、县每年至少完成需治理废弃矿山数的15%以上,到2007年全省完成需治理废弃矿山的60%。此项工作也列入省厅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我厅在近两年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中得到较高评价。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政府责任制,并将废弃矿山资源的循环利用问题提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考核政府年度和任期工作中将是否实现废弃矿山资源的循环利用,发挥最佳资源效益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同时还建立起市、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建设负总责的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状确定治理工作目标,明确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治理工作主体:因公路、铁路、航道建设需要而关停废弃的矿山,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因工程建设需要而采挖、建设工程完成后停采的废弃矿山,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已作为其它建设用地的废弃矿山,由用地单位负责治理;因公益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而关停的废弃矿山,由项目实施的市、县(区)政府落实治理单位,承担治理任务;因按照政府计划关停的废弃矿山,一般由县(区)政府明确牵头治理单位或由原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治理;其他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废弃矿山由县(市、区)政府落实治理主体,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治理工作。

(六)取得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科研的新成果。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力求科研先行,以指导和帮助市、县扎实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工作。近年来,我们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先后完成了《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调查评价报告》、《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方案》、《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指南》、《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矿山人工植被后续养护管理技术研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指南(新版)》、《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绩效评价》等一系列调查研究课题。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还不够完善;二是废弃矿山治理中复垦还绿的技术还不够成熟;三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经费筹措还有一定的难度;四是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管措施还不够到位等等。

二、强化措施,努力开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局面

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七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树立生态文明观念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摆到了更加突出的地位。这为我们深入推进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提供了更为有利的社会环境。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及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各项措施,深入推进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全面开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新局面。

下一步,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生态文明和生态省建设,以深入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为基础,以露采矿山植被恢复和土地利用为重点,以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为动力,以创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技术为支撑,以深入推进“千矿整治”和“绿色矿山”创建为抓手,继续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省作出新的努力和贡献。到2010年,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达到90%以上,开采矿山“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更加完善,绿色矿山的创建率达到6%以上。

(一)要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体系。为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一轮《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已经编制完成,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待修改完善、专家评审通过后,提请省政府施行。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新一轮《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结合各地的实际,就本市、县(市、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修编或调整作出安排。一是要认真回顾本市、县(市、区)第一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分析规划实施以来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吸取哪些有益的经验。二是要全面调查分析本市、县(市、区)城镇规划、交通规划、旅游规划,以及其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的调整变化情况,以及这种调整变化对矿山布局以及废弃矿山景观带来的影响。三是根据以上回顾总结和调查分析,研究决定本市、县(市、区)新一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修编或调整问题。布局变化大的,可考虑规划修编,布局变化不大的,可考虑规划调整。因为全省各市、县(区)现有的开采矿山和废弃矿山的情况差异太大。经过近几年的工作,有的县(市、区)废弃矿山的治理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有的还有一定的治理任务,有的今后几年可能治理的任务还相当繁重。所以,省厅对新一轮市、县(市、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不断统一的要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不论是修编或调整,都要按照省厅有关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办法、规定执行,严格按程序办事,体现规划的严肃性。

(二)要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要实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真正做到“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确保不欠新账”,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必须进一步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并确保这一制度在工作中真正落到实处。**年,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制定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虽然在规范备用金的收取管理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反映出《办法》的一些不足。因此,要在总结全省5年多来备用金收取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这一办法。完善的核心内容是备用金的收取标准,怎样切实做到不低于治理费用,使每一个矿山治理备用金的收取额等于或略大于矿山歇业后的治理费用,进而使每一个矿山企业从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出发,关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问题,进而让每一个矿山企业都承担起自己应尽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义务。同时需要完善的还有备用金的收取方法,备用金的返还程序,以及对采矿权人治理恢复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工作的监管等等。省厅已就完善这一《办法》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形成了一个初步的意见。近几年,各地已就上述完善备用金的问题进行了许多创新,并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希望大家继续就这一问题开动脑筋,思考问题,使备用金制度尽快完善起来。

(三)要深入推进以“千矿整治”活动为载体的废弃矿山治理。对已经列入省厅“百矿示范”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要继续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使其真正起到“示范”作用。但“百矿示范”项目到今年告一段落,明年起不再安排。虽然“百矿示范”告一段落,但是全省废弃矿山的治理还将继续,“千矿整治”活动还要深入推进。到今年底,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将超过60%,这样还有近40%的废弃矿山需要我们去继续抓好治理,我们的目标是,再经过三年的努力,也就是到2010年,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完成全省需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任务。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全省各地要继续以“千矿整治”活动为抓手,深入推进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一是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省厅的总体目标及已经完成的情况,对今后三年辖区内需要治理的废弃矿山作出安排,明确今后三年治理废弃矿山的目标任务,并分年度作出计划安排。二是废弃矿山治理要与矿地开发利用紧密结合。我省废弃矿山治理大致是5种类型:新增土地型、生态复绿型、新增土地与生态复绿型、景观再造型、自然恢复型。各地要因矿制宜,实事求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每一个废弃矿山的治理方案。鉴于我省目前土地供求的紧张矛盾,以及露采矿多、非金属矿多,矿地开发利用存在较大潜力的客观实际,在新一轮的废弃矿山治理中,要把废弃矿山治理与矿地开发利用更好地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废弃矿山治理的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三是废弃矿山治理要努力采用先进实用技术。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以往治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并认真学习其他地区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经验,使每一个废弃矿山的治理方案,尤其是生态恢复方案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切合实际,力求做到用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四是要加大废弃矿山治理的投入力度。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75号)的要求,加大从市、县(市、区)采矿权出让所得中,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的有偿收益中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力度。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四)要大力推进绿色矿山的创建工程建设。创建绿色矿山是全面提升我省矿业开发利用水平的一个重要抓手。今后一个时期,要通过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使全省矿产开发业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有一个新的提高。一是要认真总结两年多来绿色矿山创建试点工作的经验,为面上推开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二是精心谋划、全面部署,扎实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使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成为我省生态文明及生态省建设的一个新亮点。三是要深入开展与绿色矿山相关的课题研究。如绿色矿山与生态文明、和谐社会、循环经济的相互关系,绿色矿山创建的激励措施、技术支撑、方法手段等等,为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提供更有力的理论和政策支撑。

(五)要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在完成生态省建设第一阶段目标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将确定生态省建设第二阶段的目标任务,我们将提请省生态办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继续纳入生态省建设第二阶段目标责任考核之中。与此同时,省厅将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纳入对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要求各市将有关指标纳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考核三个环节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责任制,目标责任的分解要科学、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目标责任考核要动真格,不能搞形式。

(六)要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奖代补”制度。为了与新一轮生态省建设目标任务相适应,从明年开始,我厅将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奖代补”政策,为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政策支持。对列入“千矿整治”及“绿色矿山”创建计划的项目,经考核验收,达到预期目标要求的,可以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提出奖励申请。这个“以奖代补”的具体办法正在征求各市意见,希望大家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意见。

矿山生态修复规划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和恢复的主体生态功能、建设“绿色“为目标,以矿山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退耕还林为重点,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政策,严格落实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还林责任。充分调动林地使用主体实施工程治理的自觉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严格保护、依法治理,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的原则。坚决打击违法使用林地,开采矿产资源及其它破坏山体的行为。

(二)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

(三)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集中力量、多措并举的原则。

(四)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各乡镇根据本地情况,把生态敏感区的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退耕还林放在优先位置。

(五)坚持科学创新、循序渐进的原则。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矿山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生态治理的水平,降低治理成本。

(六)坚持鼓励与奖励并举的原则。充分利用省级“以奖代补”的政策,对工程治理任务完成好的单位,给予“以奖代补”扶持。

(七)坚持依法行政、执法监察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执行和落实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法律、法规,监察部门要监督到位。

三、主要目标

经过5到10年的努力,通过建立法规、政策推动、工程化治理,使已被破坏的山体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通过严格执法,使违法破坏山体、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通过编制工程规划,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通过工程围栏、舍饲圈养畜禽,实现荒山绿化。

到2015年,实现铁路、高速公路、县级以上公路两侧、五条主要河流、县城居住区可视范围内矿山及其他破坏山体的生态环境得到根本治理,实现全植物覆盖,封育区全部实现工程围栏,“小开荒”全部实现退耕还林还果。

四、治理重点

(一)坚决关停一批无证开采、无证开工、污染严重、对生态环境有严重破坏和影响的小铁矿、小白灰厂、小碳厂、采石场等。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的关停标准,按期关闭,逐步恢复生态环境,促进规模化开采。

(二)整治已经停产和历史遗留的废旧矿山,尾矿库限期恢复生态环境,有条件的尾矿库可采取清淤、除险加固等工程措施建立蓄水池,充分开发利用。

(三)严格实行山体使用审批制度。国土部门要加强监管,杜绝乱采滥挖行为,有合法手续的矿山和企业要编制本单位矿山生态恢复实施方案,县政府与其签定植被恢复和矿区绿化协议,可以边生产边绿化,但要限期绿化和恢复生态环境。

(四)坚决打击“小开荒”等破坏生态行为。2年内全县所有的“小开荒”全部还林还果,要充分尊重广大农户的意愿,巩固林权改革的成果,以营造经济林为主、生态林为辅的原则,增加农民收益,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五)理清造林思路,以恢复和修复植被为重点。具体造林区域为:先城区周边再到公路两侧、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屯绿化、近山山头地块,补齐各项工程造林的空白点,科学合理的种植乔、灌、花草等,使植被恢复工作早见成效,并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六)加强封山禁牧工作,实施工程封山,完成省市下达的工程围栏任务,做到措施到位,管理到位,同时坚决禁止采挖大树和风景树的行为,维护森林资源的原始性,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五、任务要求

(一)建立工程投入机制

1.依据省实行“以奖代补”的投入激励机制,将国土资源、城建、交通、环保等相关项目的可利用资金进行整合,由县政府统一调配,重点用于工程,确保生态环境建设如期完成,并取得较好生态和社会效益。“小开荒”退耕还林和闭矿多年、采矿业主不清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因修建铁路、公路而破坏的山体治理主体是铁路和交通部门;权属清楚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是采矿业主。

2.县政府建立工程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经号)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足额收缴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确保采矿权人自主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采矿权人,将治理保证金交林业主管部门恢复生态环境。

3.各乡镇要坚决完成上级下达的工程任务,按省、市要求,将省政府“以奖代补”资金花在刀刃上,确保保护与治理效果。

(二)建立职责明确的工作机制

1.县政府是组织落实工程的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工程规划》,组织编制《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将《工程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将工程项目纳入重点工程建设计划。

2.加强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证金、不按《方案》恢复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的采矿权不予年检,对环境破坏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不再向其发放新的采矿许可证。要定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加强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要积极贯彻落实《省封山禁牧规定》,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化经营。

3.发挥县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县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部署、监督保护与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的实施工作,对《承诺书》兑现情况、《方案》落实情况、“小开荒”退耕还林、封山禁牧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督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县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该工程建设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建立工程绩效目标考评和通报制度

制定工程绩效考评标准和评价办法,签订工程绩效目标责任书,把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和相关单位,并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乡镇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定期通报工程实施进展情况,促进工程科学、快速进行。

(四)建立工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林业部门要摸清矿山及其他工程占用林地、小开荒和荒山底数,及时掌握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小开荒退耕还林、封山禁牧动态。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各乡镇年度生态治理计划做好监督工作。

矿山生态修复规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矿业城市、生态风险、生态修复、原则

矿业城市是指因矿产资源开发而形成或发展起来,其主要功能或重要功能为向社会提供矿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的一类城市。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统筹规划和资源衰减、过度开发等原因,这些城市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矛盾和问题,严重破坏了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生态风险。虽然相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还远远不能恢复其生态安全。因此,研究矿业型城市的生态风险与生态修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矿业型城市的生态风险

矿业型城市以资源开发为主,主要是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这些不可避免地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尤其是我国长期以来以粗放型经济发展为主,生态平衡受到严重破坏,阻碍和制约了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很大的生态风险。

(1)固体废弃物

矿山开采形成的尾矿及固体废弃物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我国是矿业大国,国有煤矿堆积山累计1500余座,仅矸石一项约30亿吨,且其中有300余座自燃,排放大量煤尘、SO2、CO2、CO等有毒有害气体和热辐射。据统计,矿山企业每年产生固体废弃物133.8×108 t ,产生尾矿26.5 ×108 t ,治理率仅为6. 95 %。

(2)破坏水资源

矿区排放的矿井水、洗选废水、淋溶废水等,以及煤炭综合利用过程中排放的工业废水,排放量及危害度均较大,如果不经处理直接排放,会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破坏周围土壤植被。我国采矿产生的废水、废液排放总量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总的10 %以上,处理率比较低。

(3)大气污染

来源于矿物燃料燃烧、矿石冶炼和工业废物燃烧等。废气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烟尘、有毒气体等。由于资源消耗高,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力的60%以上。

(4)安全及地质灾害

我国上万座矿山, 由于露天开采对地形地貌的破坏、地下的过度采掘而造成地面沉陷,形成显形或隐形塌陷区, 严重的会对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破坏, 带来灾害和造成重大损失。我国是世界上煤矿爆炸事故发生最频繁的国家,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煤矿100余倍、印度的8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因采矿造成的地面塌陷面积已达33.33 ×104 hm2~40 ×104 hm2 , 其中耕地为8.67×104 hm2。

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矿产开发的强度与规模不断增大,已给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压力甚至破坏,威胁着人们的居住环境,急需进行生态修复的研究与实践。

二、我国矿业型城市生态修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生态修复是指对生态系统停止人为干扰,以减轻负荷压力,依靠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与自组织能力使其向有序的方向进行演化,或者利用生态系统的这种自我恢复能力,辅以人工措施,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或使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目前生态修复主要指致力于那些在自然突变和人类活动影响下受到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工作。

生态修复在美国、西欧一些发达国家受到广泛重视,并在20世纪80年代期间,开展了一系列的工程实验研究工作,取得了大量的成功经验。我国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工作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在生态农业重建技术方面。经过多年的研究,现已建成了一些综合治理示范区,如唐山古冶采煤塌陷生态农业综合治理示范区,淮北的综合治理示范区,河南平顶山矿务局的综合治理示范区等。另外,也有部分地区对采煤塌陷区进行了生态园林建设的研究,或小的娱乐场所等的建设。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资源型城市整体生态重建的项目和示范区。

三、矿业型城市生态修复的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的原则。

在矿山地区对已破坏的生态环境,要以生态恢复为首选,以增加绿色植被为关键,有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对矿坑进行充填整平,作为工业用地或建筑用地,以工业项目建设带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对已破坏山体,要充分利用现有地势进行削坡、填平,并进行复垦绿化,恢复植被,基本恢复地貌景观。

2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是相适应相协调的两个方面。合理开发本身就是一种最有效的保护方式,保护的最终目的就是保证人类更有效地开发资源和提高生存质量、协调好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因此,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积极保护矿山自然环境,构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良性循环的格局,在重点解决近期内城市环境质量较差、居民生活水平低下问题的同时,要充分认识城镇远期发展规模和水平、远景发展目标,为将来的发展留出足够空间和资源。

3政府调控、公众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宣传监测,群众支持参与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政策、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是城镇生态修复成功与否的关键。生态修复工作,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和统一协调作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建立畅通的多元化投资、融资机制,积极推动和运行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使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4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

矿山企业要根据矿区地质构造、开采状况、矿坑位置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对每一个采矿坑确定具体的整理措施,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边开采边治理。对地下矿山,要严格按设计部门确定的开采方法和回采率进行回采,留足留好矿柱,控制或减缓地表塌陷幅度和范围。同时,要积极推广和引进采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避免和减少矿山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5因地制宜、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在制定城市生态修复对策时,一方面要注重改善环境、美化环境的作用,另一方面要从实际的需求和可能出发,不同生态环境类型的聚落,其生态环境破坏程度不同,生态修复措施、模式和目标存在差异,要根据矿山环境破坏程度和现状,因地制宜,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渔则渔、宜建则建、宜景则景,多措并举,综合整治,做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土地开发利用相结合,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挂钩。

6层次性原则。

在进行城市生态修复时,注重层次性可保证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对于城市总体而言,制定出的生态修复措施主要解决关系全局的、危害性大的生态环境问题;而对于分属不同类型的县镇或社区,不仅应从整体上考虑与周围山体、生产企业的协调性和互利互惠性,而且应该对居民庭院或住宅楼宇生态环境的改善提出若干建设性意见。即在不同层次上采取不同的生态修复策略和措施,这样层次分明,实践性、可行性更强,同时也更有利于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