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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治理法范文精选

矿山安全治理法

矿山安全治理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它项目。

第十条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五条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它危害。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撒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三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九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矿山安全治理法范文第2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年1月12日国务院、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区安委会咸秦安委发[]1号《关于开展春节前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和工作安排,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的开发秩序,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坚决制止乱采滥挖,保护耕地和矿产资源。切实做好春节前后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咸安监发[]115号《市非煤矿山露天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非煤矿山的特点,我局立即组织在全区集中开展一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整治活动。现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整治的重要性

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就加强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做出的重大部署,也是区委区政府结合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切实加强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保持我区经济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各相关科室、队、国土所及非煤矿山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要以维护好,实现好和落实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这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整治活动。

二、检查整治的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结合”的原则,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对全区的砖厂、沙场、土场、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废弃的采矿点等安全生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加大非法采矿案件查处力度,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彻底清除工作检查的死角,为全区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建良好的安全环境。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及任务

1、对辖区的危窑、危房、地裂缝点进行了全面检查监测,存在安全隐患的危窑、危房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治理和人员撤离。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不全的且占用基本农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进行生产经营的采矿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但证照不全或者过期作废的非煤矿山企业,督促尽快办理相关合法手续。

4、对已经无土源,继续取土将危及基本农田及群众生命生活财产安全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5、对超层越界开采,存在安全隐患,不遵守安全规定进行生产的,坚决予以制止,要求其退出非法开采区,恢复土地原貌。

6、对部分土场、沙场、砖场采矿可能造成的滑坡、塌方和危及水利设施等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及时的清楚安全隐患。

7、督促相关企业法人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安全协议,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从电力系统、机械传动、取土挖掘、烧制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基本规范和应急预案。

8、对不按规定年检《采矿许可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费用的非煤矿山企业,督促按期年检、缴纳,逾期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组织领导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认真查实企业的基本情况。

2、整改治理阶段,结合检查的内容和任务,对媒体报露、群众举报的重点问题,组织人力对违法违规问题全面查清,对符合立案查处的,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检查验收阶段,对照检查整改的结果进行验收,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停业整顿,严防违法违规的行为“死灰复燃”。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秩序。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要求,明确分工。各国土所,执法大队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服从安排,各负其责,履职履责,对隐患严重的企业要看到、问到、查到,确保万无一失。

矿山安全治理法范文第3篇

一、“三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制定实施方案。由局办公室牵头,矿管股、地质环境股结合全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起草全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并下发到各国土资源所、机关股室,建立起工作机制。

二是明确工作重点。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我局立足于部门实际,把“三项行动”细化为三大类,即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四个阶段、三个内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三个阶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三个内容)的具体工作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三是落实责任主体。我局成立了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领导组织机构,制订出具体工作方案,以保证本单位“三项行动”的稳步实施。

四是严格指导督促。我局近期配合相关部门派出检查组赴各乡镇督促、指导“三项行动”的开展。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地排查治理非煤矿山的地质灾害隐患和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尾矿库违规排量的矿山,违反地质环境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地质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隐患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进一步提高对矿山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识,防止麻痹大意的思想,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毫不松懈地抓好工作,认认真真分析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找准薄弱环节,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开展好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大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化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全力推动我县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一是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多找差距,不盲目乐观,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厌倦情绪,针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立足超前防范,认真组织安全检查,落实主体责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做好巡查记录,确保巡查工作不留盲点和死角。

二是加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治。整治工作有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完成时限、措施等。

三是加大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促进整治措施的落实。对一时难以整治的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监控措施,落实专人负责监控,做到万无一失。

四是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了行业专项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安排好安全生产工作,对照与县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抽调工作人员,组建工作班子,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是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应急工作机构,把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领导重视,措施有力,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三)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专项整治

工作中本着什么情况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哪里问题严重就整治哪里的原则。加强对矿山、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管和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及监测工作,并进行重点进行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责令停产或取缔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和采石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日常工作中,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安全生产”宣传月、“十一”期间,我局都要会同县*局、安监局、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检查组,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采矿行为,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行业安全生产。今年1-5月,分别深入乐红、龙树片区,在乡镇政府的支持配合下,重点对龙树乡辖区内白岩、石灰窑、徒家坟砂石料开采点进行了检查,发现多处非法开采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针对存在问题,检查人员对向太府、苏正检、李家顺、李太恩、李雄恩、李宏正、马大贤、李才军、李毛进、王高正等人,一是做耐心细致的安全生产、矿产资源和治安管理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二是由*机关依法没收炸药4公斤、导火索4米、雷管3枚,并对有关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三是由国土资源局下发违法开采通知书9份,依法责令停止了非法开采,作业人员立即全部撤离了现场。但当检查人员深入现场时,没有非法开采,当检查人员撤离现场后,又出现了炸石取材的情况。在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县国土资源局、*局、安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动态巡查,通过蹲点守候,抓获了非法开采者,当场没收钻机1台、钻杆2根、撬杆5根、炸药6只,处理非法开采者3人。

(四)切实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一是重点检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有效防止和查处、打击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行为;坚决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井,严厉查处已经取缔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违法行为。

二是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进一步检查和核实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发现和掌握隐患点变化情况,检查监测人员的值班监测情况,督促和指导监测人员搞好监测,做好监测值班记录;加强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的检查督促,加强矿山环境调查、监测和灾害防治,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

三、存在问题

20*年,*认真开展了矿山专项整治工作,20*年至2009年,又深入开展了治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成立了领导组织和办公室,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坚持动态巡查,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打击一直保持高压态势。目前,金属矿的开采已比较规范。在砂石料开采方面,因*“11.15”、“11.26”和“8.10”地震后恢复重建的需要,以及龙树片区砂石料资源相对紧缺,导致非法开采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农村,冬春季节,砌房盖屋多,农民自采自用确实存在,且点多面广,难以发现和及时有效制止。

四、相关建议

矿山安全治理法范文第4篇

一、“三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制定实施方案。由局办公室牵头,矿管股、地质环境股结合全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起草全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并下发到各国土资源所、机关股室,建立起工作机制。

二是明确工作重点。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我局立足于部门实际,把“三项行动”细化为三大类,即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四个阶段、三个内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三个阶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三个内容)的具体工作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三是落实责任主体。我局成立了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领导组织机构,制订出具体工作方案,以保证本单位“三项行动”的稳步实施。

四是严格指导督促。我局近期配合相关部门派出检查组赴各乡镇督促、指导“三项行动”的开展。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地排查治理非煤矿山的地质灾害隐患和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尾矿库违规排量的矿山,违反地质环境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地质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隐患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进一步提高对矿山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识,防止麻痹大意的思想,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毫不松懈地抓好工作,认认真真分析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找准薄弱环节,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开展好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大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化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全力推动我县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一是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多找差距,不盲目乐观,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厌倦情绪,针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立足超前防范,认真组织安全检查,落实主体责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做好巡查记录,确保巡查工作不留盲点和死角。

二是加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治。整治工作有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完成时限、措施等。

三是加大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促进整治措施的落实。对一时难以整治的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监控措施,落实专人负责监控,做到万无一失。

四是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了行业专项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安排好安全生产工作,对照与县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抽调工作人员,组建工作班子,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是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应急工作机构,把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领导重视,措施有力,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三)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专项整治

工作中本着什么情况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哪里问题严重就整治哪里的原则。加强对矿山、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管和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及监测工作,并进行重点进行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责令停产或取缔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和采石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日常工作中,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安全生产”宣传月、“十一”期间,我局都要会同县公安局、安监局、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检查组,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采矿行为,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行业安全生产。今年1-5月,分别深入乐红、龙树片区,在乡镇政府的支持配合下,重点对龙树乡辖区内白岩、石灰窑、徒家坟砂石料开采点进行了检查,发现多处非法开采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针对存在问题,检查人员对向太府、苏正检、李家顺、李太恩、李雄恩、李宏正、马大贤、李才军、李毛进、王高正等人,一是做耐心细致的安全生产、矿产资源和治安管理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二是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炸药4公斤、导火索4米、雷管3枚,并对有关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三是由国土资源局下发违法开采通知书9份,依法责令停止了非法开采,作业人员立即全部撤离了现场。但当检查人员深入现场时,没有非法开采,当检查人员撤离现场后,又出现了炸石取材的情况。在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县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安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动态巡查,通过蹲点守候,抓获了非法开采者,当场没收钻机1台、钻杆2根、撬杆5根、炸药6只,处理非法开采者3人。

(四)切实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一是重点检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有效防止和查处、打击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行为;坚决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井,严厉查处已经取缔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违法行为。

二是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进一步检查和核实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发现和掌握隐患点变化情况,检查监测人员的值班监测情况,督促和指导监测人员搞好监测,做好监测值班记录;加强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的检查督促,加强矿山环境调查、监测和灾害防治,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

三、存在问题

20*年,*认真开展了矿山专项整治工作,20*年至2009年,又深入开展了治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成立了领导组织和办公室,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坚持动态巡查,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打击一直保持高压态势。目前,金属矿的开采已比较规范。在砂石料开采方面,因*“11.15”、“11.26”和“8.10”地震后恢复重建的需要,以及龙树片区砂石料资源相对紧缺,导致非法开采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农村,冬春季节,砌房盖屋多,农民自采自用确实存在,且点多面广,难以发现和及时有效制止。

四、相关建议

矿山安全治理法范文第5篇

一、基本工作情况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一是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相关措施和办法及方案;

二是按照与县政府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状,我局进行了认真对照检查,根据责任状要求分别与各股室签定2009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目标责任状8份;

三是认真开展了防灾减灾和安全宣传月活动,制作了安全宣传展板2块,印发宣传资料1200份;

四是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

(二)“三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坚持学习、工作两不误,两促进,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为主题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着力抓好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制定实施方案。由局办公室牵头,矿管股、地质环境股结合全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起草全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并下发到各国土资源所、机关股室,建立起工作机制。

二是明确工作重点。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我局立足于部门实际,把“三项行动”细化为三大类,即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四个阶段、三个内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三个阶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三个内容)的具体工作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三是落实责任主体。我局成立了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领导组织机构,制订出具体工作方案,以保证本单位“三项行动”的稳步实施。

四是严格指导督促。我局近期配合相关部门派出检查组赴各乡镇督促、指导“三项行动”的开展。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地排查治理非煤矿山的地质灾害隐患和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尾矿库违规排量的矿山,违反地质环境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地质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隐患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进一步提高对矿山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识,防止麻痹大意的思想,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毫不松懈地抓好工作,认认真真分析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找准薄弱环节,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开展好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大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化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全力推动我县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一是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多找差距,不盲目乐观,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厌倦情绪,针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立足超前防范,认真组织安全检查,落实主体责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做好巡查记录,确保巡查工作不留盲点和死角。

二是加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治。整治工作有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完成时限、措施等。

三是加大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促进整治措施的落实。对一时难以整治的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监控措施,落实专人负责监控,做到万无一失。

四是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了行业专项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安排好安全生产工作,对照与县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抽调工作人员,组建工作班子,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是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应急工作机构,把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领导重视,措施有力,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三)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专项整治

工作中本着什么情况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哪里问题严重就整治哪里的原则。加强对矿山、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管和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及监测工作,并进行重点进行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责令停产或取缔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和采石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上半年,县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安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多次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动态巡查,通过开展非法开采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共出动车辆12台次,查处了无证非法开采点9个,共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9份,没收了非法开采工具,钻机1台、钻杆2根、撬杆5根、炸药6只,处理非法开采者3人。责令停止无证非法开采点9个,正在查处的无证非法开采点5个;清查持开采许可证的矿山企业10个,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1份。

(四)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监测工作情况

1、地质灾害防治

*县国土面积1489.39平方公里,辖9乡3镇。国土面积大部分为山地,地形地貌复杂。切割深,山高坡陡,地质结构脆弱、地震活动频繁;汛期雨量集中、单点性大雨、暴雨时有发生,导致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频繁发生,且点多面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全除公路沿线外,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78(易发点11个),涉及11个乡镇43个村民委员会,77个村民小组,共威胁1822户7826人的生命,潜在经济损失4092.9万元。其中有厂矿2个,街道4条。截止6月30日,共发现地质灾害隐患3起。

一是对全县已记载的地质灾点进行排查。县国土资源局于4月初组织人员对全县已记载的78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逐一排查78个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点11个),涉及11个乡镇43个村民委员会,77个村民小组,共威胁1822户7826人的生命,厂矿2个,街道4条。依据排查结果,县国土资源局与各乡镇政府统一思想,坚持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三为主方针,选点定人明确责任,建立群防群测地质灾害网络点78个,共安排监测经费2.75万元并已落实。

二是编制《方案》。为把地质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我局根据全县地灾隐患排查结果分析和2009年县气象局提供的降雨预测,编制《*县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确定各乡镇灾害点的责任人和监测人员,加强预测预报工作。并将《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印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施行。三是选点定人明责任。对全县78个地灾隐患点选择有责任心的村社党员和干部对隐患点进行监测。主要采取打桩、定时用钢卷尺进行测量或目测,对所测量数据及时上报国土所或国土资源局,由国土所或国土资源局对数据进行分析、比较,若有异常及时报当地政府预警、预报。

四是宣传普及地灾基本知识。为进一步加大地质灾防治宣传力度,普及防灾减灾基本知识,强化群防群测网络建设,增强自救、互救意识,减轻灾害损失。5月12日,县国土资源局与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防灾局一道,在县城繁华小广场悬挂宣传标语、设立咨询台、张贴宣传画册、发放宣传资料等。我局共发放宣传资料625份,其中,《地质灾害防灾防治要诀》120份,《滑坡泥石流的预防和避险常识120份,《宣传标语》120份,《地质灾害发生前兆》120份,“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地灾速报卡(三卡)145份到各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所、避险明白直接发放到灾害点威胁的人民群众手中。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基本知识技能,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基本做到了防患于未然。

四是加强四项制度建设。在《方案》编制中,明确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责任人,加强群防群测网络。县国土资源局认真安排部署,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检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认真执行汛期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保证地灾联系畅通。

五是地灾防治措施。结合*县实际,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主要采取:一是落实简易监测措施,即打桩、定点、定时用钢卷尺测量;二是落实灾后避让措施,灾情一旦发生,要立即指定避让方向、位置。

2、矿山地质环境工作

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效防治矿山地质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02号),于20*年7月2日下发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20*年正在启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工作之际,因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矿产品价格一直在底位徘徊,矿产企业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国家、省、市又相继下发了斩缓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二、取得的成效

(一)各乡镇辖区内经营性无证非法开采点已经基本取缔,非煤矿山无证非法开采得到了有效扼止。

(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持证矿山在汛期已发出了整改停采通知书2份,各矿山企业高度重视,停采整改隐患成效明显。

(三)各乡镇在开展工作中通过联合执法和扎实的专项巡查清理整治,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得到改善提高。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章制度健全,各项防灾措施落实到位,防灾责任明确到人。加强了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三、存在的问题

(一)非煤矿山(以砂石料为主)因点多、面广,加上执法成本高,因此无证非法开采在短期内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

(二)对部分乡镇的新农村建设、集体公益性事业建设、农民自采自用用砂石监管难度大。

(三)矿山业主对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的宣传力度不够,在人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不愿意过多投入防治资金,造成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四)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涉及动员群众采取搬迁避让措施的工作,因搬迁地点、搬迁资金和群众意愿的问题而难以得到正常有序的开展。

四、下半年的工作打算

(一)按照动态巡查制度每个季度定期开展矿山安全巡查,加强与各部门的合作和协调配合,采用联合执法加强打击力度,通过努力协作、齐抓共管,确保全县不发生非煤矿山无证非法开采安全生产事故。

(二)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无证非法开采安全生产的巡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宣传教育和执法力度,加强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管理,要求各矿山做到指定专人负责本矿山的安全隐患巡回检查和负责管理本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生隐患及时报告矿山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并及时予以排除、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