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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的内容

社会公正的内容

社会公正的内容范文第1篇

【关键字】公平观教育 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8-0072-02

2010年9月,主席在第五届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人力资源部长级会议上提出,我国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着力促使人人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主席的“社会公平观”第一次对人们普遍关心的社会公平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全面、客观、理性、科学地阐述,丰富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观的理论内涵。

一、大学生的公平观现状

当今社会,西方各种社会思潮不断传播和渗透到当代中国的大学生中,其中以新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影响最大。加之中国在社会转型期中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不断凸显,贫富差距拉大,教育不公、医疗不公、司法不公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不少大学生认为,西方的公平和民主已远远超过中国,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公平制度提出了质疑。因此,在大学生中广泛开展公平观教育也迫在眉睫,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公平观是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社会主义公平观教育的主要内容

高校教育者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公平观的主要内容是在大学生中开展公平观教育的首要前提。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首先,关于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基本原理最初散见于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原著中;其次,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也不断丰富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内容。

1.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观

马克思恩格斯对公平含义的解释是,公平是一种价值衡量标准,本质上是反映人们个体利益与现实经济状况的关系,它与经济生产和社会发展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恩格斯曾指出,按照资本主义经济的生产模式,工人生产出来的绝大部分产品并不归他们自己所有,如果说这种状况是不公平的,工人不该受到这种待遇,那么这同经济学理论没有直接联系,而是说这种经济状况与我们的道德感有矛盾。另一方面,社会公平的判定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其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变化发展而不断改变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到:“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资产者在历史上确实为社会的公平发展起过先进的作用,但是,发展到马克思的时代,社会经济虽然得到较快发展,但相对应的社会公平却没有改变。另外,不同的国家、省份和地区之间的不平等、不公平的现象确实存在,这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这种不平等现象不可能马上完全消除,只能通过努力使之减小到最低程度。另外,公平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多层次的内容。公平以经济为基础,但无论人的经济生活提高到何种程度,作为社会的人必然追求精神层面上的社会公平。因此,公平的内容涉及到人们参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社会关系领域的各个方面。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观

目前阶段,我国正在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中的公平观应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作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必须要为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而努力奋斗,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和优越性。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社会公平观必然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观有着本质区别。所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观以马克思主义公平观为基础,同时反映我国人民群众的意志,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以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构建起具体的公平体系和现实原则。在十七大五中全会上,中共中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由此可见,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不断深化调整我国的分配制度,在国民收入的两次分配中力图实现居民收入上的公平,同时,中国共产党尝试由经济领域的公平带动和提升政治领域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公平度,使全体人民共享和谐社会和改革开放的成果。

三、公平观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关联性

在我国高校中开展公平观教育能够拓宽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内容和学科视野,同时也是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向前发展、创新完善的反映,体现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注社会、关注现实生活的要求。可以说,公平观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在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和教育手段上都存在一定的内在逻辑性和关联度,对二者关系的把握有利于在实际教育环节中准确开展公平观教育。

1.教育目标的一致性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特殊的具有实践性的教育活动,力图使大学生得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并不断提高其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公平观教育的目标是使大学生树立正确而科学的公平观,掌握社会主义公平的内涵,理性认识社会现实,坚定社会主义信仰,进而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思想政治教育与公平观教育在本质上都是以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为最终目标,二者的教育目标具有一致性。

社会公正的内容范文第2篇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中图分类号:G4200.D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2)04-0099-05

党的十报告中指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层面看,表现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从社会层面看,表现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公民个人层面看,表现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有密切的联系。大学阶段是一个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在当前大学生的价值观日趋多元化的情况下,引领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治观,自觉抵制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面临的十分重要的任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课教师需要认真领会其精神,通过有针对性的教学,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帮助大学生确立正确的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于教书育人全过程。

一、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基础》课中的地位与内容

《基础》课要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先要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基础》课章节中的地位与内容以及《基础》课的整体结构和逻辑关系。第一部分:第一章到第三章,讲的是提高思想认识的问题,主要是对大学生进行理想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人生观教育,是一个以理想信念为核心,以爱国主义为重点,以正确的人生目的、端正的人生态度、科学的人生价值标准为基本理论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体系。第二部分:第四章讲的是培养道德品质的问题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阐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理论和价值导向,及对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道德行为的具体要求,集中对大学生进行道德观的教育。第五章、第六章的部分内容主要论述了社会主义道德在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等社会主要生活领域中的要求。第三部分:第五章、第六章的部分内容和第七章、第八章的内容,是关于增强法律意识的问题。第五章、第六章的部分内容主要论述了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职业生活、家庭生活等主要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地帮助我们在社会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第七章的内容是帮助我们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培养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法律思维方式。第八章是帮助我们认识社会主义制度,明确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引导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律素养,对大学生进行法治观念的教育。“在以上三个部分中,第一部分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主体价值取向,为第二、第三部分的道德观和法治观教育提供了思想基础。”[1]在每一部分中,都涉及到价值观教育,如第一部分涉及到是否“爱国”,是否做一名坚定、忠诚的爱国者,是否为国家、为社会、为他人做贡献。第二、三部分涉及到“敬业、诚信、友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核心价值观。

二、促进《基础》课相关内容由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及实行启发式、研讨式教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担负的任务是:从当代大学生面临和关心的实际问题出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帮助大学生形成崇高的理想信念,弘扬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分辨是非、善恶、美丑和加强自我修养的能力,为逐渐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要完成《基础》课的教学任务,需要教师认真备课,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换,把教学大纲、教材等体现出来的理论体系转变成由教师设计、以教学大纲为指导、以教材为蓝本的课程教案体系,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内容向《基础》课教学内容的转化,使教师的教学更具有针对性、现实性、灵活性,实现与时俱进。

在教学实践中,要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换,教师就要考虑大学生的接受情况,结合当代大学生的成长规律和特点,有的放矢,因材施教,促进《基础》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内容由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追寻人生的意义。大学生的心智生命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与完善,有良好的知性能力和活跃的思维,而且对于人生观、价值观、生命观等问题也具有强烈的思考欲望。因此,教学体系可考虑让学生直接从问题切入点进行自主性思考,老师引导学生思考的方向、重点和范围,学生经过思考得出结论,比直接给予的说教、结论更具有说服力,而且,思考本身也锻炼了学生理解和处理相关问题的能力。这种启发式、研讨式教学,是大学生自己思考得出的令人信服的结论。当然,教师要能把握和掌控正确的研讨方向。《中长期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的良好环境”。《基础》课在价值观教育中实行以“启发式、研讨式”为主导的教学体系和教学模式,也符合《纲要》关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构的要求。因此,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需要教师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梳理总结出学生所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和思想疑点问题”。[2]

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风格和学生的接受状况及疑问,灵活地讲读教材,将教材内容主体化、情景化、信息化,开拓和发展教材内容,以教材体系思维逻辑、教材的基本内容和教学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进行“启发式”教学,突出启发式对话语境下的交互模式,教育和启发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解决有关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增强识别和抵制错误价值观侵袭的能力,培养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保持积极的人生态度和健康的心理状态,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在教学过程中,针对价值观教育,教师也可以在对各章节内容融会贯通的基础上进行专题教学或专题讲座,以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三、着力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帮助大学生确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帮助学生从国家层面树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核心价值观

《基础》课从当代大学生面临和关心的实际问题出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基础》课绪论第三节“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讲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时,专门提到“理想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奋力前行的向导,……到二十一世纪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就是我们所追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价值取向。在第一章第二节“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中专门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为什么这个共同理想能成为核心价值观?因为“这个共同理想,集中代表了我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建设者、爱国者的利益和愿望,具有很强的广泛性和内容性。这个共同理想,把国家、民族与个人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强调了国家要基本实现现代化、民族要实现伟大复兴、人民要过上宽裕的小康生活,有着广泛的社会共识,具有令人信服的必然性、广泛性和包容性,并具有强大的感召力、亲和力和凝聚力,有利于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共同为之奋斗。”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发展目标上的规定,是立足国家层面提出的要求。在当代中国,实现国家富强、人民民主、社会和谐、文明昌盛,符合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寻求民族复兴的共同愿景。

(二)帮助学生从社会层面树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核心价值观

《基础》课第七章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专门对“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精神内涵进行了阐述,是集中进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章节。在教学时,要帮助学生对这些概念有一个正确的解读和讲解,以期学生树立正确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观念。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准则上的规定,是从社会层面提出的要求。大学生只有认真领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1. 树立正确的自由观念。《基础》课教学要使学生明白: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法律上的自由平等观念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同时要使学生明白:自由与责任密切相关,有相关之自由即应负相关之责任。自由是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自由也是一种社会概念。自由是社会人的权利。孙中山多次在演讲指出,一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范围,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范围,便是不自由。麦奇生说:“自由不仅为滥用权力而失去,也为滥用自由而失去”。西奥多·罗斯福说:“没有自由的秩序和没有秩序的自由,同样具有破坏性”。华盛顿说:“如果自由流于放纵,专制的魔鬼就乘机侵入”。孟德斯鸠说:“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

2. 树立正确的平等观念。《基础》课教学要使学生明白: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奠定了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不仅被社会主义法制所承认,而且得到充分体现,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3. 树立正确的公正观念。《基础》课教学要使大学生在政治、经济、法治三个层面上正确理解公正的内涵与要求,树立起公正观念。使大学生懂得:从政治层面上,“社会公正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制度设计的理念、立足点和出发点。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超越在于在制度设计上切实维护社会的平等和公正,消灭剥削和压迫,消除资本主义形式公平掩盖下的实质不公平,达到以人的解放为最终目标的和谐发展,开拓了人间正道。公正、平等和人的解放是马克思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私有制说到底是为了建立能实现这些理想的社会制度。”[3]从经济层面上,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从法治层面上,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重要内容,追求公平正义是法治的主要价值目标。要坚持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促进司法公正。

4. 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法治观念是指人们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作用等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看法。法治观念是依靠法律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治理社会的观念,它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法治观念的实质是指法律至上、以法治国的理念、意识与精神。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指导法治运行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基础》课教学教育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贯彻落实“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荣辱观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加强法治观念教育,可以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自觉遵纪守法,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帮助学生从个人层面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

从个人层面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是贯彻落实第四章第四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在要求。从逻辑结构上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在教材体系中都有对应的章节,“爱国”是第二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的核心内容,“敬业”主要体现在第六章第一节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诚信”主要体现在第四章第四节“大学生与诚信道德”,“友善”既是第五章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的内在要求,也是第六章家庭美德“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内在要求。树立“诚信”的核心价值观,是贯彻落实“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荣辱观的内在要求。教育大学生将诚实守信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作为立人之本、成事之基,在学校生活、家庭生活、职业生活、社会生活中自觉做到坚守诚信,抵制和反对唯利是图、弄虚作假、背信弃义、不讲信誉等思想和行为。树立“爱国”核心价值观是贯彻落实“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荣辱观的内在要求。

价值观包含有关人生中最重要、最值得自己去追求从而也使自己的人生最有意义的事物的观念。有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知道自己最需要什么,最应当追求什么,才会在自己拥有它的时候,感到满足、幸福。《基础》课既包括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教育,又包括法制观教育。《基础》课是提高人的素质、塑造人的灵魂、促进国家认同的核心课程,其中价值观教育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1991年,新加坡代表国家意志的《共同价值观白皮书》提出 “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社会关怀,尊重个人;协商共识,避免冲突;种族和谐,宗教宽容” 五大共同价值观,提高了公民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道德秩序的确立有效提升了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4]。

四、加强《基础》课实践教学环节,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实践的观点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的理论基石,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基础》课是一门思想性、实践性很强的知与行紧密结合的综合性课程。通过实践教学,精心安排各种各样的实践活动,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大学生将学习知识与社会实践、日常行为习惯养成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加深理解理论,在实践中提升思想道德素养和法律素质,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例如,培育大学生“法治”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教学可以采取模拟法庭、到庭审现场旁听、面向社会进行法律咨询服务、案例分析等形式在学法用法中增进大学生的“法治”观念。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指出:实施立德树人工程,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科学化水平。加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教育,推动学雷锋活动机制化、常态化。推进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基础》课的宗旨就是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实践教学的目标在于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人生,提高和完善思想道德法律修养水平,最终内化为学生的个人素质并外化为积极的人生行为,在实践中成长。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可以引导学生了解社会、增长见识、面对现实、锻炼毅力,增强集体意识,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和民族自豪感,增强社会责任感,在实践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会做人做事。

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基础》课教师必须真正认同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在教学中采取多种方法引导学生将理论付诸实践,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大学生所奉行的行为准则。为此,必须注重《基础》课实践教学的整体优化,注重内容方面的有机联系,使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的教学活动形成统一的整体。例如,进行“爱国”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有如下四种途径:(1)利用重大节假日,参加升国旗、唱国歌仪式,进行宣誓,强化大学生的爱国意识。(2)利用暑期,带领大学生参观历史博物馆,观看古代文物,领略中华民族灿烂的古代文明与智慧,增强民族自豪感,体验中国历史文化,激发爱国情怀。(3)建立大学“军事俱乐部”,研讨国内外兵器装备、我军发展历程、国内外重大战役、世界军事变革和我国安全形势,增强大学生国防责任感。(4)组织观看爱国主义电影作品并进行专题讨论。

诚实守信,既是公民道德建设的规范,也是建设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所以教材专门就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实待人、守时守信这样的优良品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诚信意识教育方面,可以开展以“诚信、责任”为主题的演讲活动、主题班会、“感动中国”诚信模范报告会。敬业意识的培养可以通过如下四种形式展开:(1)建立校园与社区、街道联系渠道,利用周日、暑期让学生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2)利用校园BBS平台,使学生参与校园事务的管理。(3)邀请学生代表参与后勤管理与服务。(4)组织学生参与学生会、社团成员选举,当选后为同学服务、为社团服务等,锻炼其敬业意识。

价值观教育的目的是当事人在进行道德抉择时,有较强的、正确的价值行为选择能力。因此,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去做一些相关的事情,在做的过程中感知、体验、反省、提升。这种感知、体验、反省、提升所生成的价值观,就更能够直接扎根于学生的心中,成为其德性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只是道德知识。其实,教育与价值是连同一体的。“价值充满教育的每一个地方,散布于学校教育实践的每个方面。运用价值观,教师评价学生以及学生评价教师。社会用价值观评价学习课程、教育计划和教师的能力。社会本身也被教育工作者用一定的价值观来评价”。[5]因此,《基础》实践教学要坚持以学生日常行为表现的自我评价、同学评价、老师评价为载体,以暑期社会实践和日常社会活动为依托,以传统优良道德的学习与领会为契机,让学生在做中学,在实践中去践行核心价值观,以提升道德认知和抉择的能力,同时全面提升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1]吴潜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性质、逻辑结构与主线[J].教学与研究,2006,(8).

[2]胡菊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的实现策略探析[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7,(4).

[3]孙寅生.论当代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的内容[J].探索,2011,(3).

[4]龚群.新加坡公民道德教育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5]莫尼卡·泰勒.价值观教育与教育中的价值观(上)[J]. 教育研究,2003,(5).

Countermeasure Analysis on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by Implementing the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Foundation" Class

Qiu Lin

社会公正的内容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基本现代化;包容性公共服务:上城区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3)01-0166-06

进入21世纪,全球化背景中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日益复杂且又比较微妙的历史进程,世界诸多国家的社会政策革新无不与现实世界的紧张状态紧密关联。对于中国而言,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未来社会“管理”的所有方面将是完全负责的,人民的“共同意志”将占主导地位。因此,摒弃西方社会管理理论的意识形态,探索与中国行政生态相适应的社会管理范式,应是中国社会管理创新的逻辑选择,也将是中国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本任务的必由之路。正如十报告中强调:“当前,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前所未有。全党一定要牢记人民信任和重托,更加奋发有为、兢兢业业地工作,继续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继续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完成时代赋予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作为科学发展观在社会实践和社会决策中的系统性拓展,“包容性增长”为中国社会政策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就当下及未来一段时间而言,如何将这一范畴融入社会发展的政策与实践中,这是一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的课题。从此层意义出发,本文围绕着“包容性增长”的价值理念及其社会政策内涵,以杭州市上城区为例证,系统论述包容性社会政策的基本规范,希望能给正处在快速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政策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带来一些启示。

一、文献分析:“包容性增长”理念及其政策内涵

“包容性增长”的概念具有极为丰富的含义。“包容性增长”译自英语复合名词“Inclusive Growth”,其中心词是“Growth(增长)”,常常与“"Economic(经济的)”搭配使用。作为一种使经济增长合理化、合法化、常规化的重要手段。“包容性增长”的初始意义源自于2007年10月亚洲开发银行组织的“新亚太地区的包容性增长与贫困减除”国际研讨会,主要是指“有效的包容性增长(发展)战略需集中于能创造出生产性就业岗位的高增长,能确保机遇平等的社会包容性以及能减少风险,并能给弱势群体带来缓冲的社会安全网”。从亚洲银行的界定来看,“包容性增长”实际上已跨越了发展经济学的范畴,扩展到发展社会学的社会经济体制领域,其中蕴涵着两个层面的内涵:首先。“包容性增长”是建立在多样性和多元化的基础之上,“包容性增长”意味着异质共生的价值理念;其次,“包容性增长”的目的在于社会发展,除了经济增长以外,还应该包括制度、社会、产业、管理的结构以及人的发展,而人则是“包容性增长”的最终落脚点。

中国是包容性增长的积极倡导者,更是包容性增长的积极实践者。2009年11月,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上发表题为《合力应对挑战,推动持续发展》的讲话,首次使用“包容性”这一概念,强调“统筹兼顾,倡导包容性发展”。2010年9月,在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上,又发表《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发展》的致辞,系统阐述了中国对包容性发展的认识和实现包容性发展的主要途径。在此后诸多重要的国际会议上,如2010年的金砖国家会议和博鳌亚洲论坛上,中国政府反复阐述并丰富了“包容性增长”的内容。于是,有学者指出,中国“包容性增长”的内涵包括:(1)改善不平等或收入分配状态;(2)扩展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弱势群体获得发展的机会;(3)提高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弱势群体参与增长过程的能力;(4)确保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弱势群体公平地享有增长成果。也有学者认为,在社会政策包容化的过程中,我们应努力关注更多不同群体的权益,重视底层群体及弱势群体的赋权,与此同时,大力发展我国的社会工作事业。学界相关结论显然都还不足以解释“包容性增长”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在社会政策层面的内涵。

其实,中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本身就具有“包容性增长”的涵义。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在这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围绕人的全面发展而制定,其中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和生存空间的不断被满足,是一切发展的基石。也正如在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上的致辞中强调:“实现包容性增长,根本目的是让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国家和地区、惠及所有人群,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党的十报告进一步强调了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显而易见,“包容性增长”与科学发展观一脉相承,是科学发展观在社会实践和社会决策中的具体化和系统性拓展。

由于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当前中国面临着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包容性增长”的提出,意味着从“发展是硬道理”的原初立场出发,开始重点思考如何发展、发展的目的、发展的方式等系列问题。在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上的致辞,还指出:“我们将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加强自主创新,切实抓好节能减排,不断深化改革开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十报告中,有关于社会发展与人民利益的辩证关系上升到了“人的全面发展”的立场。报告指出:“必须更加自觉地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不断在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取得新成效。”可以明确,“包容性增长”与马克思主义有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社会立场一脉相承,其中意味着“人民群众创造历史”这一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在中国不断得到具体实践和理论升华,也是科学地解决中国发展问题的必然选择。

毋庸置疑,“包容性增长”的理念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创新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科学发展,需要“包容性增长”,这很容易成为共识。因此,就当下及未来一段时间而言,关键是如何将这一概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实践中。这里涉及三个层面的课题:(1)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包容性的理念与科学发展观相互支撑,已经上升为中国政府的一种执政理念,但是如何在具体的社会政策中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及“成果共享”的价值理念?怎么才能做到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的辩证统一?这需要在具体实践中不断摸索。(2)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包容具有主体相对性的问题,一方包容另一方的同时,本身也被他方所包容,包容存在包容和被包容的问题。换言之,包容性增长还面临着社会整体层面公共性和包容性的形成问题。如果得不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这也就意味着第一个层面的努力是无效的。(3)上述相关课题相辅相成,彼此渗透,其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依赖社会文明的自组织发展程度,还涉及到政府的决策如何通过自身的努力得到社会的认可,引导社会包容性的形成,这其实又涉及到了社会管理层面的问题。显然,三者彼此之间的张力成为了包容性社会政策的核心所在。

二、个案研究:包容性社会政策的实践命题

上城区位于杭州市区中心,辖湖滨、清波、小营、紫阳、望江、南星6个街道办事处,有51个社区140289户,34万常住人口。作为杭州经济社会活动的中心,上城区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大力实施“工业富区、商旅兴区、环境立区、科教强区、依法治区”战略,实现了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2005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48.6亿元,地方财政收入12.4亿元。2007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52.2亿元,同比增长15.5%。实现财政总收入39.1亿元,同比增长44.4%,其中地方财政收入21.2亿元,同比增长44.9%,增长率分别名列全省第一和第五。十二五期间,上城区政府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推进浙江省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实施居家服务系列惠民工程,要求各级政府完善就业、社保、公共文化、基础教育、基本医疗与健康、养老服务、住房、基本生活品供应等保障体系建设,具有明显的包容性社会政策特征。

(一)公平正义的社会分配结构

公平和正义作为现代文明社会的主要标志,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与非、善与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公平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问题,即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制度问题。作为杭州市的老城区,上城区人口密度大,老年人口和困难家庭较多。民生保障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上城区的公共服务体系中。涉及到的民生问题包括:扩大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完善安居工程建设等方面。作为政府弥补市场机制缺陷而作出的制度安排,上城区创新公共服务政策突出了把普通市民的利益摆在首要位置,特别是保障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关注他们不同的公共服务需求,强化了保障民生对本地区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的指导性地位,是实践包容性社会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

2010年,当年全区财政收入50亿,用于民生保障的支出就达到15.5亿。2012年,在全区启动居家医疗服务T作时,上城区居家医疗的重点服务人群包括505名90岁以上独居空巢老人、617名困难残疾人、143户失去独生子女家庭等困难群体和抚恤优待对象,20%以上常住居民享受到居家医疗服务,其中9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含精神病患者)全覆盖,政府购买上门服务的人数占老年人口总数的7%以上。截止到2012年7月,居家养老政府买单共112423人次,2145.19万元。实施“大服务”居家系列惠民工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针对市场竞争机制造成的社会问题,保障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患者、儿童、孕产妇、贫困人口以及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涵盖了辖区内普通市民特别是弱势群体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整体政府与网络服务模式

在此之前,上城区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存在着政府服务部门化、部门服务单体化等问题,导致政府公共服务部门条块分裂严重,隶属不同部门、不同单位间的公共服务信息交流不畅,公共服务提供质量不均,无法满足群众社会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十二五期间,上城区强化政府服务一体化意识,要求“一专多能”,打破部门服务以邻为壑的格局,并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对各部门工作人员的整合培训。在保留各部门自身信息化系统服务平台的同时,以“大管家”信息系统为核心扩充升级,与其它部门信息化系统相关联,逐步做到对外服务一个界面,按照响应及时、操作留痕、流程自驱、后台统计、量化评价、信息共享的统一标准要求各部门升级和改造原有信息化系统,从技术手段上提供“大服务”体系保障,实现了统一的规划设计、统一的宣传途径、统一的教育培训、统一的服务标识、统一的接入界面、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统一的数据后台。

为了实现“大服务”体系的实现效果,上城区实行“三级管理。四级运作”的运作模式。区政府成立“居家系列服务惠民工程”领导小组,区委书记任组长,组员由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区各街道一把手组成,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领导配合抓的组织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相关行政部门出台了多项具体政策,对居家服务项目的落实提供完备的政策引导、资金支持与质量监督,街道建立综合性居家服务中心,社区建立居家服务工作站。同时,上城区综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运用市场化运作手段,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服务事业。显然,上城区“大服务”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使公共管理主体(政府包括政府内部各层级与各部门等、公益组织、私人组织)在管理活动、社会服务中最大化的达到协调一致,从而实现功能、目标之间的整合,为公众提供他们期望得到的服务。

(三)效率优先原则与责任政府的构建

公共服务的效率问题是一项事关人的自由发展的程度问题。也是公共行政的基本目标诉求。怎样把琐碎的生活服务需求整合成完整的服务流,实现社会需求与社会服务资源的无缝对接,成为摆在社会管理者面前的一大难题。为此,上城区通过公开招标、服务外包的形式,确定由杭州大管家服务社来进行“大管家系统”信息平台建设。该技术平台依据互联网“云计算”工作理念和后台支撑,积极应用物联网技术,非常好地整合了八家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路径,并附列详细的服务内容,形成了分类别分层次的服务对象信息库。在信息呼叫方面,该信息平台利用新技术直接接入互联网,信息呼叫自动实现中转,不需人工服务,直接向居民提供便捷服务。“一键通”、“生命在线”、远程监控、近距离非触摸感应等前台设备的推广有效整合了政府、社会实体及服务对象之间的沟通渠道,加上在中间途径上与华数、电信、大管家服务社等网络运营商和增值服务提供单位合作,确保通过“大管家”技术平台最终使得整个社会服务环闭合起来,使得全天候、全过程服务成为现实。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区政府一方面通过“大服务”体系,以信息化为手段整合和规范政府公共服务,让普通市民通过“大管家”系统就能享受多项政府服务。实现“民有所求,我有所应;民有所需,我有所为”的公共服务目标;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各个部门特定的服务对象,由政府、政府服务外包商、企业等不同性质主体来为具体对象提供集聚式服务,最大可能满足个体服务需求。同时,上城区以弱势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并向全区市民覆盖,以居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来推进这项公共服务工程的主要标准,特别是公共服务的菜单式选择让百姓自主选择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切实增强了公共服务政策工作的针对性。可以明确,树立和提高民生意识是上城区政府打造包容性公共服务体系的前提,因而居家服务系列工程在推进中极力凸显了民生价值,实现了社会发展和民生的统一。

(四)多元参与与公共服务的社会支持

上城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政府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来完成,最后根据中标者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支付服务费用。对于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的公共服务领域,上城区通过招标采购或特定委托等方式购买服务。同时,通过居家服务惠民工程,促使“在水一方”、“清禾居家服务中心”等民间服务组织得到了更好发展,使得社会管理的网格更加有弹性、有活力,更加精细化和柔性化。另外,上城区通过“大管家”这信息服务平台,培育与扶持了400多家现代化的家政公司,使原有的各种资源产生倍数效应,同时拓展了就业岗位,向社区居民提供了280多个服务,促进了上城区家庭服务业的发展。

以市民的身心健康服务为例,上城区政府通过区卫生局加强了与浙医二院、浙一医院、浙江省中医药、杭州市一医院等省市医院的协作,通过双向转诊、专家预约、同质化培训、特色学科培育等合作,为居家医疗提供技术保障、智力支撑和科研平台。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承接“大管家”平台转接的居家医疗服务。对辖区内困难群体实行基本医疗服务“零自负”,并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体检、提醒检查项目等服务。对于独居空巢老人和残疾人,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每月提供两次居家医疗服务,具体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个性化的特色服务,内容涵盖慢性病诊疗服务、家庭护理、康复治疗、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健康评估等。各合作归口部门根据协议按照政府埋单的形式,定期结算服务费用,支付给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卫生局则通过“大管家”系统建立评价考核机制,确保居家医疗服务的质量。

三、理论总结:包容性社会政策与公共服务的基本规范

“一个政府如何选择自己的公共政策,选择什么样的公共政策来干预社会生活,直接关系到该社会中种种矛盾的解决以及社会结构的调整,从而也直接影响社会的未来发展方向。”显而易见,上城区的公共服务模式是一种包容性公共服务政策的建构和实践,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成为了这种公共服务模式的基本任务,它以居家服务为基础、机构专业服务为补充、社会(社区)服务为依托,其重点是倡导不同个体公平合理地分享社会和经济发展成果,不仅有助于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而且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培育社会公民意识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立足我国当前的现状。结合上城区实践的优势以及存在的不足。包容性社会政策的构建需要立足于以下基本规范。

(一)构建包容性社会政策需要确立以民为本的公共服务理念。坚持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和效益优先原则

“社会包容”或者“社会融合”。就是将所有人包容到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消除任何形式的“社会排斥”,消除社会阶层、社会群体之间的隔阂和裂隙,使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男性和女性,老年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健康人和病人、残疾人,富裕阶层、中间阶层、劳动阶层和社会底层都能够无障碍地融为一体。在十报告中指出:“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构建包容性社会化政策,就是要求确立以民为本的公共服务理念,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既要有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护,又要能够有效发挥社区服务和“第三部门”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问题,彰显了我国社会制度的优越性。

一种理想的社会政策需要立足于正确的政治价值观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案。对于中国而言,以民为本的公共服务理念其实质就是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在现实条件下的实现问题,即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制度问题。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分配正义的问题永远是这样的:基本结构的制度作为一种制度体系应该如何加以调整,以使一种公平的、有效的和富有生产力的社会合作体系能够得以继续维持、世代相继?”相比较而言,资本主义国家仅把公平正义停留在一种抽象的人道主义的层面,忽视了市场竞争机制所产生的诸多社会不公平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不公的表现通常由制度、市场与政策的不完善与失灵所造成,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观需要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同时,上城区的案例告诉我们,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并不排斥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但是需要社会制度的安排需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基础。需要深入社会实践活动的各个领域。在国家同归社会的过程中,人的自由与发展是非常有限的,而相对有限的自由发展需要通过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度和实现效率来提供支持。效益优先的基本原则既需要肯定对组织完善、结构合理、技术先进、治理高效的追求,同时也需要把行政系统置于公平正义、公共责任、人的尊严与价值实现等“公共性”的价值基础之上,其核心存于与人紧密关联的公共利益的实现效率和程度。在此基础上,市场化的竞争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促使个人承担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有利于公平正义作为一种社会普遍价值为人们所共享,其实质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包容性社会政策依赖于责任政府的整体性治理,要求坚持“议行合一”的组织原则以及实施的责任保障

通过上城区的案例,我们可以确定,政府不断回应公民以形成一种以政府权力为中心、同时包含社会自治权在内的互动体系,是当代社会“责任政府”的体现。通过整体性的社会治理和网络化服务,公共管理主体(政府包括政府内部各层级与各部门等、公益组织、私人组织)在管理活动、社会服务中最大化的达到协调一致,从而实现功能、目标之间的整合,为公民提供他们期望得到的服务,这是实践包容性社会政策的基本路径。这显然有助于实现以是否符合公众的利益为标准来推进公共行政的发展,有助于促进公民社会正日益发育成熟,推动公民积极参与民主治理。然而,政府部门在整体性治理的过程中,如何做到公开、透明和规范?如何改变公共服务工程或购买服务项目的“临时性”?如何充分发挥服务对象的主体性地位?显然,这些是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正如史柏年教授指出:“政府机关与民间服务机构不是建立在服务“购买者”和“提供者”基础上的合作伙伴关系,而仍然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说,公共服务在市场化手段与行政化手段联合之后,政府的责任落实和监督问题成为了主要问题。

立足于我国社会转型期诸多结构性的社会矛盾,“责任政府”的行为过程不仅要求具有责任能力的政府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承担专业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以及民主责任,而且还需要公共权力和公共行政保持协调一致,为公共服务提供一种统一有效的组织机制。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议行合一”是实现责任政府的一种体制保障。“议行合一”和“三权分立”体制之间的显著区别在于: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决定国家一切重大事务的权力,它与“一府两院”虽是分设的,但不是简单的议会,更没有与它平行或是可以相互牵制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武装部队等都由它产生,受它领导,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简而言之,“议行合一”即立法权和行政权相统一、政治与行政相统一,其组织原则包含了一条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总原则,这就唤起劳动人民,使他们代替官员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并逐渐走向“自由人的联合体”。

恩格斯曾经告诫到,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并有其萌芽、异化与回归的过程,取得胜利的无产阶级要在实现共产主义之前,尽量防止公共权力的异化。因此,“责任政府”还要求具有责任能力的政府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就自己的行为向人民负责;政府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在“议行合一”体制安排下,在国家回归社会之前,实施是实现责任政府的基本保障一的核心目标就是“保护身为政治人的政治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保护他们享有真正的自治。宪法旨在维护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因为自我被视为首要的价值”。同样,精神及本身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政府的公共管理的实施来实现,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与限制和制约公共权力尤其是政府权力构成了的基本精神。特别是在多元冲突的社会中,宪法只是代表一种形式的共识。社会管理的追求要服从于价值,毕竟效率、价值离开了特定语境将失去意义。

(三)包容性社会政策需要立足于政策主体的相对性,推动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拓展从民生到民权的制度空间

Tandon and Zhuang认为,发展中国家除了收入差距外,非收入方面的差距也在扩大,其中最受人关注的是民众在接受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以及其他基本社会服务等方面所面临机会的不平等。而这主要是缘于民众尤其是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各种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的被剥夺和被侵蚀,以及由于等级地位、权势和财势、城乡分割制度、地理位置、性别以及无能力等原因而遭受到的各种社会排斥。换言之,只有当公民各项权利得到了基本保障,才有可能实现机会平等和人的全面发展,才有可能推动公平、正义的社会政策的有效实施。长期以来,中国各级政府是公共服务供给的唯一主体,公共服务供给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管理决策模式,国家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各具体公立服务机构的直接上级,决定着各具体服务机构的产权、资金、资源与人事的配置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审批。这种公共服务的管理模式,不仅削弱或妨碍了公共组织的地位与效能,而且造成了行政机构包揽大量非公共行政事务。同时,公共服务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不能有效地反映人们的实际需求,人们在公共品供给决策中基本上没有参与权和表达真实意愿的话语权和渠道。因此最终形成公共服务脱离真实需求的非均衡供给决策困境。

社会公正的内容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律平等;社会平等;城乡和谐

[作者简介]陈国强,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安徽芜湖241000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11―0022-03

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然而,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必须借助于法治的践行。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一个平等的、以社会为本位的和谐社会观。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实践必然是通过法律平等来实现社会平等,用法律平等保障社会平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必要条件。

一、法律平等的基本内涵

法律平等原则亦称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邓小平曾经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邓小平关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论述,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对种种特权的否定;其二,揭示了法律平等原则的内涵。法律平等原则是体现法治本质属性的一条原则。能否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法律平等,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它包括法律制定的平等、法律内容的平等和法律实施的平等三个环节。法律制定的平等,是指全体公民都有权平等地参与法律的制定。这是民主制的首要条件,直接民主制要求全体公民都有权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代议制民主要求全体公民都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法律的制定。如果没有这一点,无论直接民主制还是间接民主制,都是一句空话。法律制定的平等,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内容的平等;法律内容的平等,是指法律规定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离开法律内容的平等,孤立地去谈“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这样的“法律平等”有可能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合法化;法律实施的平等,是指司法、执法和守法上的平等。法律实施的平等是法律内容平等的客观要求,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稳定性和严肃性都要求法律实施的平等。

作为法律平等的三个环节,法律制定的平等、法律内容的平等和法律实施的平等三者之间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法律平等都将是不完整的。法律制定的平等是法律内容平等的前提条件,法律内容平等又是法律实施平等的前提条件,同时,法律内容平等和法律实施平等是法律制定平等的目标追求。其中,法律制定的平等是法律平等的关键,没有法律制定的平等就没有法律内容的平等和法律实施的平等。正如马克思所言:“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有什么意义呢?……在这种情况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决不是它的内容,内容已被法律所规定。如果审判程序只归结为一种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种空洞形式就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

法律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主义,法律权利的平等作为规范的平等,它只能给公民相同的行为提供相同的法律基础和机遇。公民实际享有多少权利、承担多少义务是个社会问题,取决于公民实际能力的发挥和社会机遇。法律平等所说的平等权利、平等的法律人格并不排斥法律的区别对待。这是因为人在智力和体力上是不平等的,如果没有区别对待,其结果反而不公正。从人类法律平等的实践及追求的目标来看,法律上的区别对待必须符合“平等”和“正义”这个大前提,首先必须人人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对具体人或某类人的区别对待的目的不是扩大人的自然不平等,而是缩小差别。

二、法律不平等是城乡不和谐的重要原因

从整体上看,当前农民的权利仍是欠缺和不完整的,与其他社会主体相比,农民尤其不能享受法律平等,这已成为农村和农民迈入市场经济的重大障碍,也成为和谐社会建设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

1.在法律制定方面。农民不能平等地享受立法权。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反映和体现,所以我国的立法权从根本上说,是属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为国家主人的农民,是否在国家立法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是否与其他社会主体一起共同执掌人民民主国家的政权,这是衡量政治上真实平等的重要因素。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很少介入政治,这种现象与农民不能平等地享受立法权是分不开的。如1953年《选举法》对农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即自治州、县为4:1;省、自治区为5:1;全国为8:1。直到1995年新《选举法》才统一把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改为4:1。从全国人大历年的代表构成看,第一届农民代表63人,占5.14%;第二届67人,占5.46%;第三届209人,占6.87%;第四届662人,占29.40%;第五届720人,占20.90%;第六届348人,占11.70%;第七届与工人代表合占23%;第八届280人,占9.40%;第九届240人,占8%。这些事实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和通过法律时缺少农民的声音,农民不能和其他社会阶层一样平等地享受立法权,其权利的实现、利益的保护自然也就存在一些问题。

2.在法律内容方面,农民不能平等地享受公民待遇。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标志着我国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为核心的户籍制度的形成。该条例与1952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一起构筑起中国独有的二

元户籍制度体系。使城镇居民除了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外,还居住着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享受着单位或企业提供的幼儿园、食堂、浴室、俱乐部等待遇,还有交通、粮油、取暖补贴等福利待遇。甚至连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半费医疗和死亡时的丧葬补助都照顾到了。而在农村,只有孤老残幼能得到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限的社会救济待遇。尽管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但农民因其身份,被限制就业的情况却是屡见不鲜,许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对农民就业设置种种限制。例如,1994年11月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就对农民跨省就业设置了种种限制。这些针对农民就业的不平等规定以及对农民的歧视,无疑是将农民划为“二等公民”,是一种“合法”的侵害行为和制度性歧视。伴随户籍等一系列城乡分治的制度,中国农民长期蒙受“取予不均”的不公平待遇,被动地承受了“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结果。这种城乡隔离的二元模式实行了50多年,使城乡差距越来越大。而且由这些体制所形成的城市优先取向,一直延续到今天,进一步加剧了农民的不平等。

3.在法律实施方面。农民的平等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在一些地方农民低人一等的情形,在法律实施方面时有表现。据2006年1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2005年12月15日,重庆一位农村女孩与两位城市女孩搭乘同一辆三轮车时遇车祸丧生。然而,肇事单位赔偿城市女孩每人20万元,赔偿农村女孩仅5万多元。生命本是无价的,没有质的差别和量的区分。同样是遇车祸丧生,为何生命有贵贱悬殊之分?新华网2006年8月24日报道,贵州省铜仁市龙田村有一家铁合金厂,由于污染严重,于4年前从铜仁市迁到龙田村,从此村民深受其害。同样是铁合金厂产生的严重污染,为什么在城里是污染,到农村就不算污染了?相同的一部《环保法》,为什么在城里执行,在农村就不执行?为什么在城里能比较认真地执行,在农村就不能认真地执行?答案只有一个,就是一些地方在行政执法上搞城乡“双重标准”。例如,《食品卫生法》在城市,执法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发现不卫生的行为按照法律进行处罚。可是,在农村,不卫生、不合格的食品充斥市场,却很少见到执法人员前来检查和处理。难道是城里人和农村人不一样,农村人的身体不怕病毒侵入?执法过程中城乡“双重标准”的实质是对农村和农民的歧视。

三、法律平等是城乡和谐的必要条件

半个世纪前,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但是,站起来的中国农民并不满意,城市越来越繁荣,农村仍然落后、农民依然贫穷。事实上,农村的落后、农民的贫穷、城乡不和谐,实际上乃是被不平等法规歧视的结果,是农民不能享受国民待遇的结果,是我国法规赋予农民和市民的生存条件、经济待遇和政治权利不平等的结果。要建立和谐社会,就应该在法律制定、法律内容、法律实施三个方面确保农民的法律平等,实现和谐社会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应该体现公平和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实践既要保证立法公正、法律内容公正,又要保证司法公正,通过三者来实现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公正分配。立法公正要求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必须赋予每一个社会成员同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必须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市场经济原则,赋予不同经济活动主体以同等的市场竞争地位,从总体上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立法公正还要求政府注重结果公正,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最大限度地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如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求类似案件类似处理;要求对公民权利给予及时、便利以及最大限度的司法救济,为社会构筑最后一道正义屏障。“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公平正义既是法治追求的重要价值,又是法治的基本特征。制度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核心,法律平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制度公正、法律平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程度的一个重要体现。

社会公正的内容范文第5篇

[关键词]马克思;公平;马克思公平观

[中图分类号]D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11 ― 0008 ― 02

[收稿日期]2014 ― 09 ― 29

[作者简介]曹冬梅(1986―),女,山东平原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哲学与当代社会发展。

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人们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贫富差距也在日益拉大。随着人们对公平权利的重视,实现公平成为我国的一项紧迫任务。研究公平理论成为一种热潮。本文拟通过分析近年来国内学者对马克思公平观的论文研究成果,明确研究方向,使其具有更高的价值。

一、 马克思公平观的形成

(一)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概念的界定

在相关论文成果中,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内容大多仅指马克思本人或又涵盖了恩格斯的公平观点。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还应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及后来被继承和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公平思想。〔1〕

(二)马克思公平观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公平观的形成是受到了社会环境和前人思想的影响。江胜珍认为,马克思公平观的理论基础包括古典公平思想、自由主义公平思想、黑格尔法哲学、费尔巴哈唯物主义以及空想社会主义等。它们对马克思公平观影响很大。黑格尔法哲学使马克思公平观意识到个体差异;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又为马克思公平观带来了历史唯物主义视角;空想社会主义让马克思认识到公平不能只停滞在理论层面,要揭露不公的本质来实践公平。〔2〕

(三) 马克思公平观的发展阶段

刘亚伟将马克思公平观走向成熟分为三个时期,分别是1840年代到1850年代后期、1850年代后期到1870年代、1870年代后。第一时期,《神圣家族》和《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反映出马克思将公平滞留在抽象和超越历史的范畴;第二时期,马克思开始研究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第三时期,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揭示了资产阶级剥削工人的本质,说明了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抗关系,提出了公平的存在基础、特点和实现途径。〔3〕

屈胜喜从批判的视角概括了马克思公平思想发展脉络。他指出,从批判的对象来看,马克思公平思想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对不公平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批判、对资产阶级“虚伪的公平”的批判和对小资产阶级公平观的批判。它们的划分节点是《莱茵报》时期及以前、19世纪70年代。〔4〕

二、马克思公平观的主要内容

马恩认为私有制是导致社会不公平的根源。关于马克思公平观的主要内容,学者意见基本一致。一是社会公平作为道德和法的观念,决定于现存的经济关系,它的性质和内容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二是社会公平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恩格斯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什么都是,就不是永恒的真理。”〔5〕就是说,公平观念遵循了历史发展规律。伴随着时间、地点、主体的变化,公平的标准也在变化。三是只有到达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真正的公平才能彻底实现。社会公平实现的基础是高度发达的生产力。马克思认为,真正的公平在于人们对物质资料的共同占有,没有阶级,也没有等价交换。〔6〕真正的公平应该出现这样一个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们精神境界极大提高,每个人都能自由全面发展。这正是马克思描述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依据《哥达纲领批判》,陈学明补充了上述对马克思公平观的概括。他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原则是进步的,但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由于资产阶级的“原则”和“实践”存在矛盾,资本主义社会连“形式上的公平”也不可能完全做到。他认为,“事实上的平等”还应把个体差异考虑在内。〔7〕

有学者进一步提出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公平观。马恩的社会主义公平观是内含在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对未来社会制度的描述中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决定了社会主义公平,社会主义公平只是形式公平,而且必须坚持无产阶级的公平观。〔8〕

三、 国内关于马克思公平观的研究方向

(一)马克思公平观在当代中国的发展和应用

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持把实现公平作为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马克思公平观在当代中国发展的研究甚少。江玉安系统梳理了从到历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坚持马克思主义公平观、注重公平的执政思想和重要举措。他们从注重分配公平发展到打造全方位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可以说继承并超越了马克思公平观。

公平观念既是经济关系保守与否的表现,又对经济关系具有能动作用。马克思公平观不仅涉及经济领域,而是涵盖了几乎人类所有领域。〔9〕我们应将马克思公平观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实现广泛的社会公平。

(二) 运用马克思公平观认识和解决公平问题

1.如何理解马克思公平观

马俊峰更看重马克思公正观基本向度和方法论原则的重要性。他指出,应站在当代社会发展的高度,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方法研究社会公正问题;回归历史背景和语境,准确把握马克思对社会公正的精神实质;把握好科学与价值向度的辩证统一,对社会公正做出合理理解。在此过程中,辩证思维是必不可少的。〔10〕

2.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

公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相适应。李纪才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现阶段的公平只能是较低层次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力虽然有了极大提高,但发展不平衡、结构不合理。这就决定了只能有差别地稳步推进公平。因此,要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既不能盲目追求高层次公平,也不能无视严重的贫富差距。公平又与社会制度和价值追求密不可分。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还要同时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建设和体系保障。〔11〕

3.认识和解决严重的两极分化

有学者提出,抱着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心态而无视建国后生产力极大提高的事实,导致了放任贫富差距的拉大和社会不公现象的蔓延。陈学明则认为严重的两极分化与市场经济模式密切相关。市场经济“形式上的公平”原则、政治特权和垄断因素,导致不但不能完全实现“形式公平”,反而加剧了两极分化程度。〔12〕

对于如何消除严重的两极分化,陈学明认为必须坚持马克思公平观,充分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利条件。一是从根源上削弱占有他人劳动的客观基础,巩固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解决特权参与和垄断问题,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和“实践”的统一。二是应从注重过程公平逐步转移到注重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借鉴西方市场主义者的措施,结合实际,实现“事实上的公平”。〔12〕有学者补充,要引导与防范相结合,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同时完善相关法律规章。

四、马克思公平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作用

国内学者从抽象的方法论意义和具体指导出发,探讨用马克思公平观指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徐建文从马克思公平观方法论的视角回答了如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他指出,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看,生产力的发展为实现公平奠定基础,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公平具有阶级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正观必须坚持广大人民的价值主体地位,必须努力消除阶层差别,协调阶层关系,实现全社会的良性互动与团结协作。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要批判地继承资本主义的形式公正,也要通过制度实现实质公正,还要保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公正,使全体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13〕

谭贵全从具体指导出发,提倡要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来树立公平的理念;要贯彻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公平观,全方位地看待社会公平问题;要坚持现行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同时,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制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14〕也有学者补充,要发展先进文化,努力构建以公平正义为要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为社会主义公平提供持久的精神动力。〔11〕

五、结语

综观上述研究,近年来国内学术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马克思公平观的形成和发展、主要内容、方法论意义及对我国社会建设的具体指导作用等方面。这些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于马克思公平观概念的界定不明确。有的学者将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观并称为马克思公平观。还有不少学者将马克思或马恩的公平观统称为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这些都缺乏学术研究的严谨性。二是在研究马克思公平观发展脉络时,学者一般只是研究从思想萌芽至发展成熟,极少有人对马克思公平观成熟以后被发展的状况进行梳理。三是这些研究仅仅涉及了马克思公平观作为科学和价值向度对解决我国社会公平问题的有益性,而几乎未提及它的应用局限性。四是在对我国社会建设意义的研究中,学者提出的马克思公平观的指导作用有些泛泛而谈,并不完全符合马克思公平观的精神实质,有些则是根据原理论生搬硬套,缺乏灵活性。

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是我国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我国而言,研究马克思公平观具有非常高的现实价值。当下的研究重点应放在马克思公平观的应用价值上,重点解决它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的矛盾,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我国的社会公平正义。

〔参 考 文 献〕

〔1〕江玉安.论马克思主义公平观在当代中国的发展〔J〕.中州学刊, 2007,(05).

〔2〕江胜珍.论马克思公平思想的理论渊源〔J〕.中南大学学报, 2013,(08).

〔3〕刘亚伟.马克思公平理论微探〔J〕.人民论坛, 2012,(20).

〔4〕屈胜喜.从批判的视角看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发展脉络〔J〕.马克思主义研究, 2014,(02).

〔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何毅亭.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公平观〔J〕.学习与研究, 2007,(05).

〔7〕陈学明.马克思的公平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J〕.马克思主义研究, 2011,(01).

〔8〕李纪才.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公平观〔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9,(06).

〔9〕原威则.“如何理解公平”――从马克思主义的视域看〔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08,(06).

〔10〕马俊峰.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基本向度及方法论原则〔J〕.中国社会科学, 2010,(06).

〔11〕李纪才.马克思主义公平观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问题〔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08,(10).

〔12〕陈学明.从马克思的公平观看两极分化之根源〔J〕.江海学刊, 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