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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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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建设规范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市场经济;道德规范

〔中图分类号〕A8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999(2010)05-0135-07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共同富裕,建设和谐社会,既深刻反映了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又必须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要符合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活化了资源,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诚信缺失、道德失范、贫富悬殊等问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实施过程中,如何建构市场经济道德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经济伦理意蕴

在建设、改革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探索中,我们党把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对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善人民生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起到了巨大作用,但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金融危机、贫富差距日益增大等挑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蕴涵着特有的伦理道德本性,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构结合起来,有利于市场经济运行效率的提升,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不断“试错”中完善自己。

1.市场经济的伦理价值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经济,是价值规律、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因此,参与市场竞争的利益主体,内有逐利的动机,外有竞争压力,要求社会为之提供公平、守信的竞争环境,要求社会提供一整套规则来规范其运行,调整其方向,这就是市场经济本身蕴涵的伦理道德规范的应有之义。丹尼尔•贝尔曾经指出,从亚里士多德、阿奎那、约翰•洛克到亚当•斯密,传统的道德哲学家都未曾割裂经济与伦理道德的联系。他们认为物质的生产、财富的创造并非人类发展的目的,只是促进美德、创建文明生活的手段,而为经济导航的仍然是伦理道德和文化价值系统。“为经济提供方向的最终还是养育经济于其中的文化价值系统。经济政策作为一种手段可以十分有效,不过只有在塑造它的文化价值系统内它才相对合理。”〔1〕因此,市场经济必须置于与之相适应的伦理道德规范的文化价值系统内,它的运行才不会偏离正确的航向。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之本性是善是恶,利他还是利己,学界一直争论不休,也导致“斯密之谜”的长期争论。学界通过对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的研读,认为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是从人性本善、利他的“道德人”假设出发来解释人类社会的运行机理,而又在他的《国富论》中从人性本恶、利己的“经济人”假设出发来解释人类社会的运行机理,而形成所谓“斯密之谜”的争论。其实,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不可能是纯粹的“经济人”,也不可能是纯粹的“道德人”。亚当•斯密只是为了阐述的方便,将某些因素抽象掉,而建立自己的理论王国罢了。当亚当•斯密谈到“经济人”和“道德人”的时候,他只不过是在陈述人性有利己利他、有善有恶的原始事实。其实,人都具有两面性,不论在斯密的伦理思想体系中,还是在其经济体系中,即人既是“道德人”也是“经济人”,二者并非非此即彼,非彼即此,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侧面。诚然,亚当•斯密是以人性本恶利己的“经济人”假设来建构《国富论》的理论大厦的。在《道德情操论》中,他提出了一个经济学命题:“人总是以利己为出发点。”但同时也指出:“如果每个人都毫无节制地发挥自己利己心的话,社会必将混乱,最终导致毁灭。所幸的是,人的感情是多样的,利他心、慈善心、爱心……它确立了法与统治的一般原理的基础――正义。”〔2〕可见,感情是多样的,人性是复杂的。“作为‘道德人’,其人性是本善利他的,但其道德行为并非经济上的绝对无私,而是行为的合宜;作为‘经济人’,其人性是本恶利己的,其经济行为虽然根源于自利的动机,却不自觉地具有互惠交易的倾向。”〔3〕一方面伦理道德规范要求社会经济发展应当充分尊重并满足经济主体的正当权益,要求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和机遇,并非一味漠视经济主体的正当权益,而是积极促进经济主体的自由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作为一种高效率的经济模式,使得经济主体的正当权益可以充分地获得实现,但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的分配原则,促进人的自由和谐的发展。马克斯•韦伯认为市场经济的精神是“在现代经济制度下合法地去创造财富,去赚钱”,并认为“这是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和每个人的职责所在,不应该受到唯利是图的谴责,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具备节俭、勤勉、惜时如金和诚实守信的美德。一切懒惰、虚度光阴、为享乐透支和欺诈行为不但是不道德的,而且也会被市场规则所淘汰”〔4〕。我国宪法所提倡的合法经营和勤劳致富,也有异曲同工之妙,包含了丰富的财富义利观的辩证思想。可见,市场经济与伦理道德规范是密不可分的,现代经济制度由于包含伦理道德规范的要求而具备了“硬”的约束功能,而伦理道德规范也由于适应现代经济制度而获得了“软”的约束力。当我们把人类追求物质之利的经济行为与追求精神之善的道德行为置于人类自我完善、创建和谐社会的整体目标加以考量的时候,就会发现属于人的最完整意义旨在实现物质利益与伦理道德的和谐统一。深入挖掘市场经济本身所蕴涵的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勤俭等经济伦理属性,可以不断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伦理支撑

诚然,市场经济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选择了市场经济并不意味着必然就能建立起好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也可能导致信用危机、权力寻租、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等种种问题。首先,市场失灵导致危机频发。如果没有科学的经济伦理来指导、规范经济运行,会导致市场失灵、危机频发。“市场经济活动存在的弱点及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反映到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人与人关系上来,容易诱发自由主义、分散主义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5〕在该价值观的诱导下,市场主体很可能“毫无顾忌”地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断地破坏市场的游戏规则,践踏公平竞争的原则。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容易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出现失信、会计信息失真、美化会计报表、商业欺诈、商业贿赂、行业垄断、食品安全等现象,发生信用缺失甚至信用危机,“劣币驱逐良币”,市场充满“坏车”,交易成本增加,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信用缺失导致交易成本增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秩序,但现实生活中,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的恶劣现象十分普遍,“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6〕。再次,贫富悬殊与和谐目标渐行渐远。如果没有公平的制度安排和伦理道德的追问,可能导致拜金主义、权力寻租,使财富在点上积聚而贫困在面上蔓延,导致贫富悬殊,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因此,“努力建设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7〕。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经受住长期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考验”〔8〕,“要采取法律、制度和舆论等多种措施,在全社会营造讲求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氛围”〔9〕。要“努力形成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规范。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10〕。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伦理道德经济,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有序地健康发展。市场经济越发展,对道德规范要求越高。“道德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强调人的精神的完善,本身就是克服人们内心深处非理性的自利冲动的一剂良药,能够尽量避免人们因为各自自利冲动所造成的利益冲动,增强人们行为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从而起到降低交易成本费用的作用。”〔11〕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不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通过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来调动个体积极性,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体现了经济效率原则和激励原则。通过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体现了人类最高的伦理准则和道德追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共同富裕,经济活动需要正确价值观的引导。因而,构筑与其相适应的伦理道德规范的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寻求到了伦理道德规范的支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该伦理道德体系以明确的行为范式,调节经济社会中的诸如贫富悬殊、环境恶化、资源紧张、国际经济秩序失衡等各种利益矛盾,指明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应当担当的道德责任,促进人与生态的和谐,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果忽视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的伦理价值属性,割裂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社会矛盾就可能激化,由计划向市场转型的制度创新就会步履维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就有陷入血腥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发展模式的危险。同志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的经验时指出,“必须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使全社会充满改革发展的创造活力”〔1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伦理准则、品质塑造等的综合,如果能够内化为市场主体内在的价值诉求,就能够有效避免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负面效用,有利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有利于提升市场经济运行效率,有利于化解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也有利于激发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热情。如果仅仅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运行,是远远不够的。无形的市场之手存在“市场失灵”,无法实现人类福利和自由,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宏观调节经济的运行。但政府也并非比市场更聪明,有形之手也非万能,也存在“政府失灵”的情况,也会给经济运行带来波动和灾难,这就需要伦理道德规范这第三只手,对市场经济的运行加以约束、规范和引导。美国麻省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保罗•A•萨缪尔森曾说:当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取代市场来组织一个复杂大型的经济,问题是,市场是无心的,没有头脑的,它从不会思考,不顾忌什么。无独有偶,美国纽约市立大学经济学教授马可维茨也说“市场没有心脏和大脑,因此不能指望市场自身能够意识到它所带来的严重的社会不平等,更不能指望市场自身来纠正这种不平等”〔13〕。韦伯也说过,“在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只要有可能,就必然有置任何伦理道德于不顾的残酷的获利行为”〔14〕。因此,市场经济本身是“无所顾忌”的,自始至终贯彻“等价交换的”经济法则,也可能践踏伦理道德规范。它在促进人们的效率意识、竞争意识、交换互惠等优良的伦理道德规范进步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带来金钱万能、自私自利、贫富悬殊、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等道德沦丧的负面效应,而与构筑和谐社会、共同富裕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目标背道而驰。我们党提出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就认识到了市场经济的道德伦理属性,就意识到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风险。2008年,同志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着力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同时又注重加强和完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克服市场自身存在的某些缺陷,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15〕。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赋予了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可以把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有效性结合起来,既强调效率优先,又注重公平正义,处理好先富与共富的关系,实现社会和谐;既促进经济社会较快发展,又注重转方式、调结构,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市场经济道德规范的建构原则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引起了不少伦理缺失、道德失范的问题,引发了人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规范的思考。该如何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伦理,既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伦理支撑呢?同志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的经验时,指出“必须把推动经济基础变革同推动上层建筑改革结合起来,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制度保证和法制保障”〔16〕。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形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规范,既要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又要体现社会主义性质,为其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提供动力支持,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

1.继承创新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凭空产生,必须在充分继承关于经济伦理和道德规范的一切优秀精神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大胆创新,不断“试错”,方能逐渐形成。一要继承。有经济活动的存在,就必然有相应的经济伦理和道德规范。我国在千百年生产生活实践中薪火相传的民族美德和国外经济伦理体系中的合理内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规范的思想宝库。中华民族历代传承的“义主利从”、“使民以时”、“仁政”、“薄敛”、“富民”、“节用”、“博施”、“诚信”等思想观念,以及由此形成的艰苦奋斗、勤劳勇敢、勤俭节约、奋发图强的民族秉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规范的建构提供了丰富的养分。西方大量的经济学家、伦理学家如托马斯•阿奎那、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西斯蒙第、麦克劳德、马克斯•韦伯、马克思、恩格斯、福山等,都提出了丰富的经济伦理和道德规范的见解,如“敬业、节俭、信用、惜时、功利、正义、公众精神、仁慈、慷慨”等真知灼见,认真研究他们的思想,继承其合理内核,可以让我们“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在各种思想文化相互交融激荡的复杂背景下,充分吸纳、聚合、提升各种健康、进步的文化因子和价值理念,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拓宽我们的视野,努力使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交相辉映。二要创新。不懂得继承,将陷入;不知道创新,将陷入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国内外关于市场经济探索的成败得失将是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规范的活水源头。国外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伦理缺失、道德失范以及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经验与教训,尤其是新自由主义思想意识形态导致的金融危机,给我们提供了重要启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前进的历程中,在完善经济伦理和道德规范的同时,也将必然发生或者正在发生一些经济伦理和道德规范的冲击。面对实践,依据实践,与时俱进,大胆创新,努力实现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同中国实际、时代特征有机统一,积极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推动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不断前进。

2.适应超越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性及内在要求相适应,并适度超越。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17〕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经济伦理道德规范不可能从地上长出来,也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也不可能从人的头脑中自然而然地产生,而只能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中孕育而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既有市场经济的共性,也有鲜明的个性。市场经济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因此相应地就必须承认社会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平等性、竞争性、自主性、互利性、公平正义性等,与计划经济时代讲究服从、反对竞争等伦理要求具有根本的不同。因此,市场经济崇尚的勇于竞争、敢于先富等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就成了社会主义经济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们的市场经济又是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下运行的,要体现社会主义的制度属性,因此公平正义、成果共享等伦理要求也就成了社会主义经济伦理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力属于人民,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成果归人民所有,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价值所在和最高目标,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导向和人文内涵。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不是为了资本增殖,赚取更多的金钱,占有更多的财富,而是通过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并最终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共产主义。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规范既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但又要超越市场经济的缺陷,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人民的价值目标引导、制约、规范各个经济利益主体的逐利行为和相互关系,引导各经济利益主体把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放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上来考量,把利己与利他结合起来,这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和内在要求。

3.评价调控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规范的建构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评价调控的原则。科学发展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来统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以之来评价调控相应的经济伦理道德规范的构建,才能实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以物为本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超越,避免人的物化。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发展中引入了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维度。要提高人的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评价尺度,不能只强调GDP片面发展,不能只看数量和速度,而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把速度与效益、质量结合起来,要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共生。科学发展观的根本途径是统筹兼顾,也指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规范在纵向上要注意吸收人类先进的经济伦理道德规范的成果,在横向上要注意与其他领域的道德规范相协调,尽量做到不冲突而相互呼应。科学发展观要科学回答“为了谁发展、依靠谁发展、发展成果如何分配”等一系列问题。厘清这些问题,也就初步解决了改革开放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问题,也有助于有效解决分配不公、权力寻租、贫富悬殊等问题,有助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把发展的目的落实到满足人民需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人民利益上。科学发展观既强调要发展,又强调要科学发展,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当代,离开了发展,离开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提高、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去空谈什么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性的完美,就会变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陷入抽象人性论和道德论的泥潭之中。但只强调发展而忽视科学发展,难以抑制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导致贫富悬殊、权力寻租、信用缺失、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等恶果。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市场经济道德规范的实施路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市场经济道德规范的建构,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必须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同时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经济伦理道德规范的文明成果,逐渐构筑起讲究互利互惠、自立自强、开拓进取,追求公平正义,讲究诚实与信用的伦理道德规范,既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引导和超越市场经济,使之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相适应,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精神动力。

1.完善各项市场经济制度,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的建构提供制度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规范、有序的运作机制。市场经济既是讲究效率的经济,又是法制经济,本身包含着公平、正义、理性的道德诉求。它通过市场来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提高社会主义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创造更多的财富,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但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的原则和资本逐利的本性,又极易导致极端利己主义,引发伦理缺失、分配不公、资源枯竭等道德危机。市场本身无法克服这种缺陷,要化解这种危机,就只有依靠国家、政府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力量。政府应该制定诸如物权法、公司法、经济法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维护经济自由、公平正义,使“市场”在比较完备有效的各种法律、规范内合理运行,充分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遏制其负面影响的扩散。大量事实表明,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不道德行为、贫富悬殊、等社会毒瘤都与制度缺位有关。2005年2月,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18〕。完备的法律和良好的制度规范会鼓励人们抑恶从善,形成良好社会道德践行环境。通过法律制度规范和制度安排,有效解决社会分配不公、贫富悬殊、权力寻租、环境恶化、伦理缺失等道德危机,也通过制度安排,建立违约失信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增加其违约成本,减少违约预期收益,以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先富带后富,逐渐实现共同富裕。将物质利益力量和道德力量协调起来,并使经济力量为道德进步服务,这正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因此,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完善的各项市场经济制度和相应的法律规范,着力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法规意识,加大力度实施商业诚信、政务诚信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切实提升市场经济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在坚持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的同时,确保公平正义,确保社会主义的前进方向,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2.培育市场理性和契约精神,建立和完善经济主体的道德约束机制

伦理道德借助人们的良心、爱心、自尊心等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等方式发挥调节功能,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它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非强制性社会约束机制,无声无息但又无孔不入地对人们的经济生活乃至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发生影响,起着法律无法替代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实施市场经济道德规范,必须把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明确的道德抉择、价值取向的标准,作为社会成员提升道德品质的基石,摒弃假恶丑、崇尚真善美,摒弃那些不适合市场经济的僵化保守的思想观念,崇尚自立自强、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规定相关利益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惩戒措施。市场主体间彼此相互牵制而形成的信用链条则维系着复杂的市场关系和市场秩序。2008年11月,同志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十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应对金融危机要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要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当前的金融危机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该在市场运作中采取谨慎、稳妥、负责任的态度,充分顾及整个经济平稳运行,认真应对各种风险和隐患,主动防止因自己经营不当给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冲击。……各国政府应该加强引导和监督,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为企业自主履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环境。”〔19〕整个社会信用发挥作用,需要培育市场理性和契约精神,建立经济主体的道德约束机制,主要指人们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目的要符合伦理道德理性,追求公平正义;参与过程中要遵守游戏规则,具有良好的经济伦理规范、道德素养和法制观念,讲求诚信,信守承诺,自愿履约,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市场行为的评价方面,不能仅仅把获得财富的多少当作唯一的尺度,也不能过分强调GDP的增长,应该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的发展,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和谐。

3.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搭建社会公众人文素养的教育平台

在外在竞争压力和内在逐利动力下,市场经济主体容易出现逐利化倾向,利己主义盛行,金钱万能,物欲横流,最终导致人的“物化”,成为物质的奴隶,影响人的全面发展。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要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要“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要“积极探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的有效途径,主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既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又有力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的影响”〔20〕。所以,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公民的人文素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代表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把握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倡导世界大同、社会和谐的理念。它不仅能够有效制衡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避免陷入“人的物化”的泥潭,而且能够指明社会发展的前进方向,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武器。

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21〕,也说明我们党高度重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反复强调我们发展的市场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要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避免经济发展的风险,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而把科学社会主义的原则和我国的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体现“中国特色”。所以,市场经济必须有经济伦理、人文精神、道德、法律的约束、规范和引导,建立起与社会和谐发展的伦理支撑,以社会主义荣辱观引导人们的道德追求,才能消除资本的贪婪本性,才能使经济发展的主体超越物化,消除物欲,控制人的物化,从而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控,使之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增长的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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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建设规范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居住小区;城镇公共道路;封闭;宗地界线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large residential area closed urban public roads on the phenomenon of research, analysis for the root of the problem, at present the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to work in the review, and from planning, land suppl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perty management, put forward to solve four links of residential area closed urban public roads measures.

Keywords: residential district; Urban public roads; Closed; Parcel boundaries

中图分类号:U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引言

近年国内大型居住小区逐步兴起,这些大型居住小区对封闭管理的要求与城市道路对社会开放的属性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并引发了所谓的“市政路”、“小区路”、“私家路”的纷争,使得一些早年就进行规划控制的道路如今却难以实施,路网结构体系无法按规划意图进行完善。

以广州为例,上个世纪末在番禺、天河、白云区等新城区域逐步出现了大型乃至超大型的封闭式居住小区,在这些大型封闭式小区中,大量出现已建道路不开放,未建道路难建设的现象。典型的如番禺区的祈福新村,面积约4平方公里,多条本应对公众开放的城市道路被当作小区资源纳入封闭范围,人为造成番禺区西北部地区路网结构性缺陷;又如天河区华南御景园将未建的云溪路用地纳入小区封闭范围,导致天河区北部东西向的交通主动脉至今无法打通,并产生大量维稳问题。调阅近些年的相关案件,可以发现这些问题并非存在于个别小区,对于新区大型居住区而言,此类现象几乎普遍性的存在,已经成为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中无法避开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规划、建设、管理三方面进行检讨和反思,寻找问题的根源,并提出应对措施来确保城市规划路网能够按照规划意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1 问题产生的根源与反思

1.1 规划阶段对城镇公共道路界定标准不明确

《物权法》出台实施前,此类“市政路”、“小区路”、“私家路”的纷争,争议的重点往往在于道路的公共属性,小区业主与政府部门争议的问题可归结为某条具体的道路到底属于公共道路还是小区私家路。2007年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其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除外”。 因此,从法律角度看,有关争议可更规范的表述为“城镇公共道路”与“业主共有道路”的争议。城镇公共道路由政府决定其使用方式并负责日常管养,业主共有道路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使用并负担日常管养经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业主可任意决定业主共有道路的使用方式,包括封闭、禁止业主以外的人使用等。

但是,关键的问题是目前我国指导规划编制的各类规范均未能明确定义“城镇公共道路”的概念,“城镇公共道路”涵盖的具体范围并不清晰,各类规划成果中也都没有标示过“城镇公共道路”的字眼。如控规图则中一般仅按规范要求标识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而修详规成果中有关道路的标示更未含糊,并经常出现“规划路”、“道路”等含义广泛但指代不明的用词,以及“市政路”、“小区路”等不规范用词。

因此,规划源头上对城镇公共道路界定的模糊,导致政府部门在与小区业主的争议中往往难以找到法律依据,是城市规划道路被居住小区纳入封闭范围的主要原因之一。

1.2 土地供应环节有关城镇公共道路用地的做法引发小区业主误读

产生上述问题的居住小区共同特点就是用地范围大,其宗地界线往往包含多个街区,一些城镇公共道路也被纳入宗地范围由建设单位,虽然不纳入宗地计算容积率,开发商也无须支付出让金,并不享有使用权。但是此类做法极易引发小区业主的误读,使其认为其宗地界线内的土地全部都支付了出让金,并且有关成本还通过物业交易由各业主共同分摊承担,因而拒绝将宗地范围内的公共道路对外开放。

此外,还有一种代建的情形,即宗地范围内的城镇公共道路由开发商代为建设,建成后需移交政府。由于小区业主认为开发商在道路建设中出的资最终都分摊到小区业主头上,这也使得小区业主更易误解有关道路为小区的“私家路”。

1.3 城镇公共道路建设滞后导致规划的道路用地被居住小区侵占

政府在道路交通规划方面往往十分超前,但在道路建设方面却往往十分滞后。对于居住小区先于城镇公共道路建成使用的,原规划道路红线极易被纳入到居住小区的封闭范围中,开发商常以改善环境、荒地临时利用为理由,在预留的道路红线内设置临时建筑作为休闲设施或种植大量乔木作为小区绿化,给小区业主传达未来要建的城镇公共道路将占用和破坏小区已有休闲绿化设施的错误信号,在政府部门准备建设道路时,往往引发业主的群体性反对,大大增加了建设的难度。

1.4 商品房销售环节刻意隐瞒城镇公共道路的规划信息

部分开发商为了促进楼盘销售,在广告、沙盘等宣传载体中隐瞒宗地范围内城镇公共道路的规划信息,而政府规划部门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查阅不便且对于普通居民而言并不容易看懂,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多数业主对于居住小区内将要建设的城镇公共道路一无所知。南方都市报2011年8月份进行了的一项调查,47%的受访者根本不清楚所住小区内是否有城镇公共道路,59%的受访者表示买房时开发商没有告知有关公共道路的规划情况。

2 关于城镇公共道路和业主共有道路范围的界定

《物权法》提出的“城镇公共道路” 和“业主共有道路”的概念后,在规划层面急需对“城镇公共道路” 和“业主共有道路”的范围进行界定,并建议通过对相应的规范进行修正完善的途径或者由地方政府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

2.1 城镇公共道路

对于城市建设区,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道路分为四级: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这四级道路无论属于交通性的还是生活性的道路,均应明确为城镇公共道路。

道路建设规范范文第3篇

一、任务目标

整治办事处驻地环境,整治村(居)环境,整治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两侧的环境。通过整治,达到全区环境面貌的整洁、卫生、美化、亮化、绿化的目的。

二、整治的范围

傅庄、册山、高都、罗西、汤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三、整治的重点任务与要求

(一)傅庄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老206国道、江付路两侧。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路面进行改造建设;

(2)道路两侧铺装人行道板,排水沟进行配套建设;

(3)道路两侧沿街破旧楼房按规划进行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4)道路两侧绿化,路两侧安装较高标准的路灯;

(5)拆除道路两侧违章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影响市容的破旧房屋、残墙断壁。

(6)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物品及各类垃圾。

(7)规范道路两侧的各类广告。

(二)册山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江福路,河册路,南大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江福路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驻地区域道路两侧铺装彩板人行道,两侧敷设排水管沟;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房按规划进行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③道路两侧绿化;

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

⑤清理整顿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时清除各类垃圾;

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2)河册路的整治任务及要求:

①对所辖区域坏损的路面进行修建;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按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③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河时建筑;

④驻地区域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

⑤规范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3)南大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拆除道路两侧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②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三)高都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程沈路,河册路,南大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程沈路的整治任务及要求:

①驻地区域铺设彩板人行道,路两侧敷设排水管沟;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按规划进行改造建设或粉刷;

③道路两侧按规划设计进行绿化;

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河时建筑;

⑤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堆积物品及各类垃圾;

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⑧清理整顿各类车辆的乱停乱放。

(2)河册路两侧的整治任务及要求:

①道路两侧绿化;

②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

③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堆积物品及各类垃圾;

④清理整顿各类车辆的乱停乱放。

(3)南大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

②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四)罗西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湖北路,俄黄路,化武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湖北路的整治任务:

①对所辖区域的坏损路面改造修建;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铺设彩色人行道板,敷设排水管道;

③道路两侧绿化、驻地区域亮化;

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

⑤清理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

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

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2)俄黄路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对所辖区域所有坏损路面改造修建;

②道路两侧绿化;

③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

④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3)化武路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改造修建现有路面;

②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

③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五)汤庄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老206国道两侧、樱花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驻地区域老206国道两侧的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房按规划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②道路两侧绿化、驻地区域设置路灯亮化;

③拆除所辖区域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④清理驻地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

⑤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2)樱花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道路两侧的绿化完善提升;

②清理道路两侧“三堆”;

③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四、驻地规划及村居规划

(一)傅庄街道办事处、册山街道办事处、高都街道办事处、罗西街道办事处、汤庄街道办事处五个街道办事处,要求在2005年完成驻地控制性详规的修编或编制。

(二)2005年全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规划修编率达到30%;2007年各办事处的行政村居的规划全部修编完成。

五、村(居)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与要求

(一)村(居)的环境整治

1、村内大街小巷都整洁卫生,无“三堆”,排水管沟畅通。

2、主要街道绿化、亮化;

3、村内卫生有专人管理,垃圾及时清理。

(二)旧村居改造建设的任务与要求

1、2005年全区每个街道办事处至少有一个村(居)进行村庄改造建设。

2、村(居)改造建设要符合建设程序,要在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工程建设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后进行建设。

3、单体设计要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并经法定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道路建设规范范文第4篇

一、任务目标

整治办事处驻地环境,整治村(居)环境,整治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两侧的环境。通过整治,达到全区环境面貌的整洁、卫生、美化、亮化、绿化的目的。

二、整治的范围

傅庄、册山、高都、罗西、汤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三、整治的重点任务与要求

(一)傅庄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老206国道、江付路两侧。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路面进行改造建设;

(2)道路两侧铺装人行道板,排水沟进行配套建设;

(3)道路两侧沿街破旧楼房按规划进行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4)道路两侧绿化,路两侧安装较高标准的路灯;

(5)拆除道路两侧违章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影响市容的破旧房屋、残墙断壁。

(6)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物品及各类垃圾。

(7)规范道路两侧的各类广告。

(二)册山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江福路,河册路,南大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江福路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驻地区域道路两侧铺装彩板人行道,两侧敷设排水管沟;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房按规划进行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③道路两侧绿化;

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

⑤清理整顿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时清除各类垃圾;

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2)河册路的整治任务及要求:

①对所辖区域坏损的路面进行修建;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按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③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河时建筑;

④驻地区域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

⑤规范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3)南大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拆除道路两侧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②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三)高都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程沈路,河册路,南大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程沈路的整治任务及要求:

①驻地区域铺设彩板人行道,路两侧敷设排水管沟;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按规划进行改造建设或粉刷;

③道路两侧按规划设计进行绿化;

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河时建筑;

⑤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堆积物品及各类垃圾;

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⑧清理整顿各类车辆的乱停乱放。

(2)河册路两侧的整治任务及要求:

①道路两侧绿化;

②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

③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堆积物品及各类垃圾;

④清理整顿各类车辆的乱停乱放。

(3)南大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

②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四)罗西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湖北路,俄黄路,化武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湖北路的整治任务:

①对所辖区域的坏损路面改造修建;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铺设彩色人行道板,敷设排水管道;

③道路两侧绿化、驻地区域亮化;

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

⑤清理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

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

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2)俄黄路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对所辖区域所有坏损路面改造修建;

②道路两侧绿化;

③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

④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3)化武路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改造修建现有路面;

②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

③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五)汤庄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老206国道两侧、樱花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驻地区域老206国道两侧的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房按规划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②道路两侧绿化、驻地区域设置路灯亮化;

③拆除所辖区域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④清理驻地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

⑤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2)樱花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道路两侧的绿化完善提升;

②清理道路两侧“三堆”;

③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四、驻地规划及村居规划

(一)傅庄街道办事处、册山街道办事处、高都街道办事处、罗西街道办事处、汤庄街道办事处五个街道办事处,要求在2005年完成驻地控制性详规的修编或编制。

(二)2005年全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规划修编率达到30%;2007年各办事处的行政村居的规划全部修编完成。

五、村(居)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与要求

(一)村(居)的环境整治

1、村内大街小巷都整洁卫生,无“三堆”,排水管沟畅通。

2、主要街道绿化、亮化;

3、村内卫生有专人管理,垃圾及时清理。

(二)旧村居改造建设的任务与要求

1、2005年全区每个街道办事处至少有一个村(居)进行村庄改造建设。

2、村(居)改造建设要符合建设程序,要在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工程建设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后进行建设。

3、单体设计要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并经法定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道路建设规范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m2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0000m2(含20000m2)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

第六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提出对所规划地块的具体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八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市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本市城市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十一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依据城市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附录三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建设项目确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凡用地单位或个人征用未开拓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两侧土地,需同时征用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河道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全部征用道路用地,并负责拆迁,不得他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根据**市现状,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三类控制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第一类控制区:范围为团结东大街以南、邢州路以西、新兴东大街以北、京广铁路以东。

第二类控制区:指风景区、市区各公园、规划区内中小城市和各村镇。

第三类控制区:指第一类、第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

第一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低于40%的,按第三类控制区的指标控制。第三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40%的,按第一类控制区指标控制。

第十四条**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m2的成片开发地区,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成片开发片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按附录三表二、三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等于20000m2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附录三表二、三执行。附录三表二、三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第十七条附录三表二、三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各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对未列入附录三表二、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且不能超过住宅建设项目类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市中心区、区中心区地段及市区内建筑密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插建;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插建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

第二十一条第一类控制区内,个人不得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和符合其他规定的,允许进行危房改建,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危房改建应在原有建设用地(或称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悬挑出用地范围;

(二)不得影响四邻住宅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三)不得破坏绿化和妨碍交通、消防安全。

第三类控制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建设,属危房改建的,应符合本条(一)至(三)款的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设或改建住宅,以低层住宅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0m。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住宅为6000m2;

(二)公共建筑为3000m2。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日照、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详见附录二)

在建筑内部(包括地面层或其他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联系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m时,可作为城市公共通道。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核定建筑容率

FAR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第二十四条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文物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包括两住宅建筑夹角≤300)。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00-150(含)),其间距:

(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6倍;

(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55倍;

(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5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偏西在600以上),其间距:

(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39倍;

(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8倍;

(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3倍。

3、朝向为南偏东或偏西在150—600的住宅间距

注:a为住宅建筑的朝向方位角;L为住宅建筑的间距;h为建筑遮挡高度。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600≤两建筑夹角≤900)。

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0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1.2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1.1倍。

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若大于16米,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最小间距:

1、当两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一款控制。

2、当两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或等于60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二款控制。

3、当两住宅建筑夹角大于300、小于600时,其最小处间距: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32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1.4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1.35倍。

(四)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6m。当住宅山墙有居室、起居室、客厅开启窗户时,其山墙间距增加2m。有突出物时,应相应调整间距,保证净距符合上述规定。

(五)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大墙的最凸出的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间距。

(六)相邻两住宅建筑地面有高差时,其建筑间距以被遮挡建筑的最低居住层室内标高以下0.45m处为基准,以遮挡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七)位于同一裙房上的几幢住宅建筑,计算住宅建筑间距可扣除裙房的高度;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包括裙房的高度。

(八)同一建设用地内,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相邻时,其间距计算不含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作为遮挡建筑与未设架空层的住宅建筑的间距计算应含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

(九)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6m,与多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9m。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20m。

第二十六条中高层住宅建筑(层数为7—9层)与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中高层为遮挡建筑时,在第二十五条基础上增加1m;低层、多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侧面间距按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高层为遮挡建筑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阴影分析情况和国家有关规范确定;中高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六条执行;多层、低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高层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13m,高层与中高、多、低层住宅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9m。

第二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教学楼的正面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基础上提高15%。托儿所、幼儿园的上述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基础上提高20%。侧面间距: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米;高层之间不应不于13米;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9米。

第二十九条非住宅民用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及其作为被遮挡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等特殊要求确定。非住宅民用建筑作为遮挡建筑,其与住宅建筑和第二十八所列建筑的间距按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及其与民用建筑的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建筑间距计算:被遮挡建筑按主体墙计算;下列情况的遮挡建筑均按主体墙计算,不符合下列情况的,以突出部分计算:

(一)住宅建筑的阳台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的1/3,且出挑宽度不大于1.5m

(二)建筑突出部分的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4且连续长度不大于24m

(三)建筑错接距离不大于2m。

第三十二条在住宅建筑间距内,不应插建车库。如确需在宅间建设车库的,应建半地下,地上部分高度不应超过1.2m。

第三十三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绿地、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建筑控制线指标分为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电力黑线、文物保护紫线等。建筑物退让指建筑控制线退让其他控制线。

第三十四条建筑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或其控制线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按附录三表四规定控制,且应满足消防要求。

(二)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建设的,除应符合附录三表四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三)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项目)或其他非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建设的,除应符合附录三表四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四)相邻地界为居住区级及其以上公园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附录三表四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并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五)住宅建筑的退距应计算底架空层的建筑高度。

(六)建筑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或其他规划控制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地界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也可由相邻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应符合附录三表五的最小控制指标。

第三十六条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距离一般与其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相同。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距离大于6m的,地下建筑物退让距离不小于6m。停车库地下建筑出入口一般不宜直接开向城市道路,退道路红线不应小于15米。地下构筑物,自用的管井、管沟等退让道路红线的净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次干道不得小于4m。

(二)城市支路以下不得小于3m。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

(一)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二)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能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设工程。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八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应小于25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交通岗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的退让道路红线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沿街建筑的台阶、平台、窗井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均应在划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

建筑物的阳台、雨蓬、挑檐、凸形封窗,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

第四十条沿城市道路修建围墙的,退城市主干道红线不宜小于2m,退城市次干道和支路红线不宜小于1.5m。

第四十一条沿穿越村镇的道路两侧新建建筑,可按村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第四十二条沿河道规划蓝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10m。

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隔离带控制线、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不包括居住小区及其以下的绿地)。

建筑控制线一般不应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沿铁路两侧的建筑(铁路内部的轨道车管理、配套用房除外)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铁路干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30m,在第二、三类控制区不小于40m;沿铁路支线、专用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20m,在第二、三类控制区不小于30m;沿厂区铁路专用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不小于15m;沿有扩建可能的铁路线的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铁路主管部门共同确定退让距离。

(二)沿铁路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囟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铁路的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应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防洪堤,除执行有关规定外,退让城市防洪堤不应小于6m。

第四十五条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沿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宽度30m及其以上)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按下式控制:

H≤(W+S)/1.5;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1.5;

式中:H—建筑的控制高度,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正立面面积,L—建筑基底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第四十八条建筑物邻接两条及其以上的城市道路的,可按主要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邻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第四十九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方案时,应绘制城市坐标和周边相邻地段30—50m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连续。成片开发的住宅建筑和多、高层建筑,应与相邻建筑协调。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和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交通性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应建设底商类住宅。

(二)中小学、幼儿园的主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三)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构)物退让道路红线,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景观、绿化和基础设施用地、停车泊位等多种因素。

(四)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平行于城市道路。

(五)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确有特殊要求的,如监狱、看守所、油库、燃气罐等,可建封闭式围墙,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观瞻。其他围墙应为通透式围墙,围墙高度不应超过1.6m,现有的实体围墙应逐步改造。临街公建原则上不设围墙。

(六)贴邻城市道路建筑(指建筑控制线退城市道路红线25m及其以内的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不得擅自抬高和降低,要严格控制建筑首层室内标高,其与城市人行道的高差,公建不大于0.6m,住宅建筑不大于0.45m,带地下室的建筑不大于0.9m。

(七)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基地应按规划要求进行沿街绿化、硬化和美化,不得建设有碍市容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八)沿城市道路建筑的外立面改造及装修,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临**市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建筑,应退让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留出开敞空间的用地范围为:

(一)城市主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80m,横向不少于60m,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二)城市次干道与主干道、次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60m,横向不少于40m,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三)城市支路与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40m,横向不少于20m,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第五十二条临**市城市道路交叉口成片改、扩建建筑,原则上按第五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确实不具备条件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适当调整。

第五十三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干线两侧、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应符合相关规划和下列要求:

(一)建设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将拟建雕塑的题材,体量、建设地点、雕塑模型、环境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建成的公共绿地内建设城市雕塑,应先征求园林管理部门意见后,再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一书两证”后方可建设。

(二)城市雕塑的设计,应由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和个人承担,没有相应设计资格的,不得承担城市雕塑的设计。

(三)城市雕塑安装前,建设方应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中间验收;城市雕塑竣工后,建设方应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认可。

第五十四条新建建筑物在进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广告等设置的位置、形式、灯光照明等,并应在方案图中示出,连同单体建筑方案一并进行规划审批。

第五十五条规划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各类建设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附录三表二和表三的规定。

对附录三表二和表三中未尽项目的绿地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国家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其绿地建设应与房屋成片开发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五十七条新建、扩建、改造城市道路的绿地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其绿地建设应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五十八条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三类工业用地周围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50m,

(二)过境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30m。

(三)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场的周围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0m。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防护林保护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位于第一类控制区的旧区改造,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小于100m2)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

第六十条城市道路的新建、扩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城市规划的道路红线及竖向标高要求。

(二)城市道路交通应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三)城市道路断面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分隔带,其中:

人行道宽度应根据不同用地类别和道路的性质确定,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商业、车站及大型公共建筑集中的道路,单独设置人行道的,一般不小于4m;其他各级城市道路单独设置人行道的,不应小于3m。

(四)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

主、次干道一般不小于20-35m,并设置导流岛等渠化设施。支路一般不小于15-25m。

(五)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5m时,应设港湾式停靠站,港弯式停靠站应至少有3个车位的长度。

(六)城市道路、居住区道路,应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及标志,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凡在城市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建设项目一般允许开引一个机动车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一般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引机动车道时,开向城市主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70m;开向城市次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50m;开向城市支路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原则上不应小于30m。

第六十二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与其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自行车停车场(库)及本单位职工自用停车场(库)。停车场(库)设置指标按附录三表六执行。其中计算室外停车场的车位数不低于标准车位数的1/2。住宅建筑架空层作为停车库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室内停车库面积,不计入住宅容积率,但其用地应按建筑面积分摊划归到公建用地中。

(二)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各类车辆的换算按附录三表七执行。机动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8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3m2。摩托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为2.7m2。自行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8m2。

(三)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四)所确定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和出租转让。

第六十三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单侧向外延伸距离不应小于:500kv,30m;330kv,17.5m;220kv,15m;110kv、66kv,12.5m;35kv,6m。

2、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其单侧向外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m。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是实施《**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批准的执行。已经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