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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可研报告

土地开发可研报告

土地开发可研报告范文第1篇

以服务于我区经济建设为根本出发点,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原则,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整体与局部,长远与当前的关系,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资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认真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

二、工作任务

分析研究城镇、村庄存量集约土地利用潜力,科学确定全区以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目标和加强耕地保护为重点。进行人口、耕地和各类农业用地需求预测,搞好与相关规划部门的衔接,确定城镇、村庄用地控制范围规模和国民经济各行业用地指标,同时把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纳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确定年和年的专项规划用地项目,为“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用地保障。变更详查成果基础上,更新各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件,绘制区级(125000镇级(125000村级(110000土地利用规划图件,形成修编后的规划大纲、规划方案、规划文本、专题报告等各项文字成果及电子图件,报上级政府审核、批复。

三、规划时限与规划范围

(一)规划时限

以年为规划目标年,本次规划修编以年为规划基期。以年为近期目标年。

(二)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修编采用区、镇二级规划同步开展的方式进行。按照市里的安排。

1.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为本区行政管辖范围。

2.区负责编制区、镇二级规划。

3.包括:发改局、农业、旅游、环保、计生、交通、统计、规划、体育、卫生、畜牧、教育、公安等。全区国民经济各部门专项土地利用规划。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1.前期准备工作

结合区实际,组织成立规划修编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题研究内容、项目,落实经费和办公地点,召开全区动员大会。

2.调查研究、用地预测

采取上下结合方式,根据《区规划修编工作方案》要求。区镇同步开展,由区政府统一组织部署,国土分局牵头,搞好各部门、各行业的协调衔接。各部门要进行土地利用需求量预测,分析土地利用现状,确定重点项目、重点区域,经区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定规划期内全区土地利用发展战略,各类用地的规模,空间布局建设用地控制范围等。提出有代表性的专题报告和部门用地计划。编制专题土地利用规划报告,作为新一轮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3.规划修编前期成果

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各部门用地计划的前提下。编写规划修编大纲,编制修编前期准备工作报告、现行规划实施评价报告、土地利用规划重大问题研究报告及五大专题报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聘请专家审定,上报上级政府。

五、成果要求

组织今后规划期内实施指导全区土地利用的依据和准则,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是新一轮规划意图与决策的体现。规划修编主要成果包括:主件、附件、规划依据等有关资料图件。

主件:

(一)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告文体

(二)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说明

(三)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

(四)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

(五)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成果

附件:

(一)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有量研究

(二)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集约利用研究

(三)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与土地利用研究

土地开发可研报告范文第2篇

(一)成本预算方案统计不科学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在土地一级项目施工前会对国家发改委等机构提供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相关成本预算数据,这些成本数据是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审批工作的重要依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要将项目前期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公共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不可预见费用、项目财务费用进行科学统计制定成土地一级开发预算成本报表,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提供的成本预算方案进行土地一级项目开发的审批,但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等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的预算成本数据往往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的实际运行成本存在较大差异。这使得国家发改委等机构无法科学的做出审批。

(二)土地一级开发前期费用核算的问题

一些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的土地一级开发工程开工前,没有对土地一级开发前期费用进行科学的统计,没有对前期费用中立项报告和可研报告的制定费用和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费用以及项目前期的各类咨询费用进行了解,不能对土地一级开发工程的全部过程进行科学的预测,使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由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变化造成项目成本的增加。一些开发企业对工程的勘察、测绘、定桩等过程的费用缺乏科学的核算,使得很多开发企业无法对项目的细节进行准确的了解。还有些企业对项目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和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缺乏了解,使得开发企业没有对项目环境评价分析费用和交通影响分析费用的核算缺乏科学性,漏算了大量的前期费用成本。

(三)公共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核算问题

有些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简单的将以往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申报成本预算作为参考,没有对市场进行详尽的调研,对公共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的统计缺乏科学性,对区域内永久性道路的建设费用和桥梁建设费用以及市政管线的建设费用缺乏具体的了解,使得这些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不能准确的把握市场变化规律,难以准确掌握新时期建筑行业的变化方向。

(四)征地、拆迁费用的核算问题

一些开发企业没有充分了解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开发的具体的征地补偿费用的核算存在问题。一些开发企业对拆迁补偿费用的计算缺乏科学性,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一些开发企业由于房屋拆迁评估费用和拆迁服务费用较低,而没有将房屋拆迁评估费用纳入计算范畴、一些开发企业对征地拆迁费用中最重要的拆迁工程费用的准确情况缺乏了解,没有及时建立起拆迁工程费用的核算机构对拆迁工程费用进行科学的核算。

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领域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科学的制定成本预算方案

土地一级开发企业要科学的制定成本核算方案,将成本核算方案中项目前期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公共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等相关费用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并制定成土地一级开发预算成本报表,提交国家发改委等相关审批部门,让审批部门根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提供的成本预算方案进行土地一级项目开发的审批,使国家发改委等审批部门切实了解到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具体的成本预算情况,以便科学的作出决策,选择土地一级开发能力较强的开发企业承接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保证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及时竣工并投入使用。

(二)土地一级开发前期费用核算方式的改进

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工之前,要做好相关的前期准备,将土地一级开发工程的前期费用进行科学的统计,首先,要对土地一级开发前期的立项报告的制定费用和可行性报告的制定费用进行核算,土地一级开发的立项报告和可行性报告是土地一级开发工程中较为重要的报告,制定和完善这两项报告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开发具有很重要意义,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往往会拿出较大的资金投入到立项报告和可行性报告的制定中,因此,立项报告和可行性报告的制定费用是土地一级开发前期费用中较为重要的部分,加强对立项报告和可行性报告制定费用的核算力度,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前期费用核算的准确性。另外土地一级开发企业还要对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各类咨询费用进行严格的统计,土地一级开发企业要及时组建专业机构对企业各项咨询活动进行实地调查,切实了解各类咨询机构的收费情况,以便对企业前期咨询费用进行科学的核算。

(三)细化公共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核算方案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机构,在对土地一级开发公共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进行核算时,要首先积极学习科学的成本核算流程,以便在工作中除了将区域内永久性道路的建设费用、桥梁建设费用和市政管线建设费用等大型费用纳入成本核算方案,还要将等规模较小的草坪,公共座椅等成本规模较小的费用纳入其中,扩大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的涵盖范围,提高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的准确度。

(四)改进拆迁征地费用核算方式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机构在对拆迁征地费用进行核算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首先,要对最重要的拆迁工程费用进行核算,成本核算机构要积极聘请专业技能较强的工作人员进行拆迁工程费用的核算,保证拆迁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其他环节按时开工。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的成本核算机构还要加强对房屋拆迁评估费用和拆迁服务费用的重视程度,不能因为房屋拆迁评估费用和拆迁服务费用数额较小就忽略统计,要详细的对房屋拆迁评估费用和拆迁服务费用进行核算并规范的纳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报表。

土地开发可研报告范文第3篇

第二条成片土地开发项目开发面积应不小于20公顷。

第三条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成片土地开发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审批(属厦门市的由厦门市政府审批)或国务院审批,同时抄报省计委、经贸委、建委、土地局、开放办、环保局等部门,由省政府委托省计委组织有关部门会审。上报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下列附件:

1、中外双方合作、合资协议书,或外资企业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及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3、投资者资信证明;

4、开发区域的初步规划图和规划说明;

5、经批准的预约用地申请表;

6、开发区域的总体环境影响初步意见书。

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立项后,由投资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合同、章程及附件上报省经贸委审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开发企业。

第四条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的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及缴资期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者按合同、章程规定的缴资期限投入资金后,应依法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资,验资报告送省经贸委、土地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由开发企业委托国内有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按国家规定内容编制开发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选择境外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成片土地开发的规划设计,按国家计委和经贸部颁发的《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执行。

成片土地开发规划应符合下列技术规定:

1、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的用地结构中,工业用地应不小于80%,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不高于20%(农业综合开发区和旅游开发区除外);

2、绿地率不低于30%;

3、停车场(库)规划应符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定(暂行)》的要求;

4、建筑间距,一般地区应不小于1∶1,需要抗震防护的地区,按抗震防护要求执行

5、成片土地开发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按不低于1.2控制;

6、规划布局还应符合消防、环卫、劳动安全保护等有关技术规定。

成片土地开发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有规划设计资格的机构评估论证后,由省建委组织评审,报省政府审批,开发建设过程中如需调整或修改规划,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条开发企业委托持证(甲级)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总体评价报告,报省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应抄送参与项目建议书会审的有关单位。环境影响总体评价报告审批后,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

第七条外商投资开发成片土地,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局办理预约登记,支付每公顷不少于4.5万元的预约金后,领取土地预约证书。土地预约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不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或辞约的,预约金不予退还。如成片土地开发项目未能获得政府批准立项,应退还预约金。

第八条成片土地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向开发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明确地块范围、用途、年限、出让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和土地使用、转让条件。使用期满后外方如需延期,可依法申办延期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后,开发企业应在十五天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交纳20%的出让金;六十天内应交清全部出让金,逾期未交清的,解除土地使用合同。土地出让金的管理与使用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各地市都应成立由土地、计划、物价、财政、建设、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以及法律和科研部门的专家组成的土地估价委员会,设立地产评估事务所。成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应根据土地所在区位、规划设计要求、地面物、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拆迁移民、使用年限、土地等级等情况,分类评估。以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方式出让的成片土地价格,由市场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由地市土地估价委员会评估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成片土地价格,经地市土地估价委员会评估后,报省土地估价委员会审定。省土地估价委员会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认可。

第十条成片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期限限定为:40公顷以下不超过二年,40公顷至60公顷不超过三年,60公顷至100公顷不超过四年,100公顷以上不超过七年。凡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二年内未动工开发的,取消项目,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开发建设期满后未开发的部分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建设期的,经省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建设期限,延长期不超过两年,并按下列标准计收土地闲置费:

1、闲置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按出让金总额的10%计收;

2、闲置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出让金总额的20%计收;

3、闲置二年以上的,无偿收回其未使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必须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许可证。申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

2、已经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的土地;

3、已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

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天内确定是否发给转让、出租许可证。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经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转让出租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当地政府有权优先购买。成片土地开发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具体标准及征收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成片土地开发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地、荒滩。确须使用耕地的,应依照“用一造一”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开垦新耕地。成片土地开发占用耕地和新开耕地,原则上由用地所在地区和省辖市范围内统筹安排,自求平衡。如所在地(市)无法实现“用一造一”计划,可由地(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委托省土地管理局统筹安排,易地开发。

第十四条占用耕地的成片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局向开发者加收耕地开发专项基金,其标准为:水田每公顷4.5万元,旱地每公顷3万元,专项用于造地改地。占用鱼塘菜地的,按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土地开发可研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S15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公路工程的建设。由于公路建设具有线路长、跨度大、占地面积大和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其弃土弃渣、路基填筑与开挖等工程活动会加剧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恶化。搞好水土保持,维护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公路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如何编制合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减缓由于建设活动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本文通过及时解决水土方案编制中出现问题,编制出合理的水土保持方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缓工程建设中引起的新增水土流失。从而保护好建设项目周边的生态环境。

1 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存在的问题

1.1 与主体工程的衔接问题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要求开发建设项目应按照“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坚持“预防优先,先拦后弃”的原则,有效控制水土流失。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和《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可研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随着水保方案编制工作的开展,对方案报告书编制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随之出现了方案报告书的编制深度与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不协调的问题。公路建设项目可研文件主要是从技术、经济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工程初步设计做铺垫,此时其线路走向、设计标准等尚未完全确定,对方案要求的土石方量及其调配、工程占地面积和类型、取土场、弃土弃渣场设置等重点水土保持问题仅做一般性的描述,不做详细而准确的介绍。方案编制者只能从水保角度出发,通过查看地形图、现场调查等手段进行估算或选定这些基础资料,很难站在主体设计角度综合考虑,致使施工时主体设计内容变化较大,难以将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落到实处,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水土保持工作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带来困难。

1.2 现状介绍存在的问题

方案报告书中的现状介绍包括项目概况和项目区概况两方面的内容。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水土流失危害的重视,水土保持专业技术人员需求量急剧上升,因一时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一部分相近专业的技术人员流动到水土保持行业中来,而这些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土保持专业知识相对薄弱,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比较肤浅,对开发建设项目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在编制项目概况和项目区概况时,只是简单机械地照搬主体设计中的相关内容,对现状不进行分析或分析深度不够,致使现状介绍得主次不分,土石方、取土场、弃土弃渣场、大临工程等主要内容缺失或不突出;对土地利用现状、人均耕地面积、暴雨特征值等既不进行现场调查,也不做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导致项目概况章节篇幅很长却缺少主要内容,不能满足方案审查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1.3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建设项目的规模也在迅速扩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作为项目立项的必备条件之一,日益受到相关单位的重视,但方案编制单位在方案编制中多以水土保持方案审查通过和迎合主体工程需要为目的,被动服从、迁就于主体工程设计结果。在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中出现方案比选无水土保持量化指标,施工工艺介绍不全面,无临时占地和取土场、弃土弃渣场位置等合理性的分析与评价内容;土石方平衡分析多理想化,缺少对施工工序、时空等因素的综合考虑,致使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流于形式。

1.4 水土流失预测存在的问题

水土流失预测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通过预测项目造成的新增土壤流失量和水流失量,可以判断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为下一步提出有针对性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提供指导性意见。目前,方案编制中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多采用类比法,即通过与项目区既有项目水土流失监测数据进行比较分析,用修正值来预测本项目新增土壤流失量。但是,由于现有水土流失监测制度不完善,大多数监测数据不公开,很多建设项目所涉及的项目区缺少土壤流失量和水流失量实测值;同时鉴于科研深度和方案编制的客观条件,方案编制单位无法开展现场实测工作,导致方案编制单位在水土流失预测时不能对水土流失危害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价,无法对土壤侵蚀模数进行合理取值,使得水土流失预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降低,起不到指导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的作用。

1.5 水土保持监测存在的问题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公路项目水土流失监测应以弃土(渣)场、取土(石)场、大型开挖破坏面和土石料临时转运场等水土流失严重区域为重点,设置监测小区,并平行布设3个以上监测点。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特点,土石方工程一旦开工,就会有大量的路基填筑和取弃土等工程活动,路基边坡和取土场、弃土弃渣场等水土流失重点区域被频繁扰动,很难布设监测小区和定点监测点。但为了满足水保[2009]187号文中有关监测频次的要求,只能在工程后期选择符合条件的坡面布设定点监测点,无法对工程建设引起的新增水土流失状况进行全面监测和量化。此外,因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主体工程实施进度的制约作用较小,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消极应付,往往在工程接近完工时才委托监测单位实施监测工作,使土建高峰期的水土流失资料处于完全缺失的状态,监测结果不能真实地反映整个施工期的水土流失量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效果,设计单位无法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水保措施。

2 对策与建议

2.1 合理设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深度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设计的一项专项研究,是在分析和研究主体工程可行性设计资料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踏勘、调查、航片解译等辅助手段,确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容易产生水土流失的部位和因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方案,以达到预防或减轻工程建设过程中新增水土流失的目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是否对项目进行投资的重要依据,研究的对象为主体工程本身,而对于水土保持方案所研究的弃渣场和取土场占地面积、地类、设置位置及土石方量的多少等重点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一般不会进行详细介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部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根据主体工程已选定的线路,通过现场调查、踏勘,根据工程所需选定相应的取土场和弃土弃渣场,但这些主要是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角度选定的,大部分不能满足路基填料、运距等主体工程的要求,落实难度大,致使水保方案报告书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因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结合行政要求,针对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及行业特点,结合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要求,开展行业分类研究,探讨水土保持方案与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间的互补关系,明确公路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编制的目的、编制深度、主要研究对象、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提高方案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水保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2.2 加强技术指导,提高行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指导,方案编制单位应组织编制人员到施工现场参观,并积极举办相关知识的培训。通过参观施工现场和培训学习,了解公路建设项目的组成内容、工程特点、施工方法、施工组织安排和施工时序,掌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新增水土流失的重点部位、段落及时段,分析工程建设可能引起的水土流失危害,借鉴同类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成功经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确保水保方案报告书的编制质量。

2.3 强化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是方案编制的重点和难点,通过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对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线路走向、施工方法、防治措施等提出补充和完善建议,有利于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使水土保持监理和水土保持监测落到实处,为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提供保证。因此,应强化方案编制单位对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并按照水土保持规范中的一般规定、约束性规定以及特殊规定,从保护项目建设地周围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水土保持的角度出发,查找主体工程设计中线路选线、工程占地、土石方量、取土场、弃土弃渣场及大临工程位置设置等环节存在的缺陷,论证主体工程设计的不合理性,补充和完善水土保持设计,并对主体设计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以达到最大限度地控制扰动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弃土弃渣、预防或减轻新增水土流失,快速修复项目区生态环境的目的。

2.4 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测研究

公路建设项目属线性工程,具有线路长、跨度大、占地面积大,对原地貌的扰动和破坏大,工程组成较多,施工周期较长等特点。工程施工过程中地表扰动后的土壤侵蚀模数受项目所在地气候、土壤、地形、植被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工程扰动前后土壤侵蚀模数的正确取值对预测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科研单位,在已有土壤侵蚀类型分区的基础上,对全国各类型区的水土流失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根据其水土流失特点和土壤侵蚀现状,研究制定出各类型区不同侵蚀类型、等级的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技术参数,并形成规范性或指导性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对各开发建设项目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以便编制单位对照或参照采用,从根本上解决水保方案编制中水土流失预测不准的问题,使开发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编制更加规范和科学。

2.5 加强监管力度,规范水土保持监测

水土保持监测对水土保持工作起着重要作用,只有通过科学的监测,才能掌握工程建设引起的水土流失及变化情况,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和安全隐患,及时完善防治措施,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并为水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策和实施决策提供重要凭证。由于我国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起步较晚,监测制度不健全,所以监测手段、方法难免存在一些不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科研单位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布点和监测方法等方面的研究,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和施工特点,制定出科学、操作性强的监测规范规程,使水土保持监测方法和监测点的布设更加规范、科学。同时应加强监管力度,对未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建设单位,采取必要的手段使业主了解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定期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3 结语

综上所述,水土保持方案对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各项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日趋完善,相信编制人员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能够编制出更加合理、实用的水土保持方案。

参考文献

[1] 交通部.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交计字[1988 ]500 号[S].1988.

土地开发可研报告范文第5篇

一、适用范围

*市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和审核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的

坚持“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促进*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确立阶段

1.项目受理。市发改委通过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项目初审。市发改委按规定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连同受理材料一并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项目同时涉及市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3.项目批复、核准、备案。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按有关规定需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4.环评审批手续。市环保局在进行初审的同时,进入环评审批程序,按照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3种情况,分别在3个、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发项目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委。

5.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的项目。城市规划敏感区(具体范围由市有关部门界定)内的项目,可暂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窗口受理、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由市发改委提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再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对项目初审阶段部门意见不一致,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后按规定办理。

6.其他事项

(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市发改委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2)在项目单位现有场地内的改建、扩建项目,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

(3)已取得合法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开工准备阶段。

(4)*高新区范围内的市级直接办理项目,由*高新区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开工准备阶段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2.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完成勘测地界、权属调查、指界签章、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拟制建设用地说明书、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方案、征地方案,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省政府。

3.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审查。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后,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同时编报的,市规划局在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仅编报其中1项的,市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

4.施工图审查、缴纳规费。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后,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提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各联合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联审,出具相关审查通过文件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联络单,项目单位持联络单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到市建委缴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到市人防办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凭联合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交讫凭证、土地证,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筑工程手续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向市建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

四、监督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项目办理情况旬报制度。每旬旬初,市发改委将上一旬项目确立阶段受理情况和各部门办理情况,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将本部门的受理和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有逾期未办结事项的部门出具督办意见书,并于每旬旬初上一旬各单位项目办理情况,作为部门考评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