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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救人第一”和“快速有效救援”的指导思想。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发生后,迅速启动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抢救和疏散人员,控制事态发展,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迅速恢复正常状态。

二、组织领导

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组织工作坚持“县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各司其责”的原则。

(一)县交通局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由县交通局局长梁峰任总指挥,副局长付明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县交通局有关股室负责人和局属各单位一把手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局长付明兼任,办公室地点设在安全办。

值班电话:工作日时间为7212240;其它时间为:7225231。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专业指挥部,指挥长分别由县交通局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有关股长和局直各单位、事故发生地的主要领导组成,局直单位为牵头单位。专业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牵头单位,办公室主任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1、交通运输专业指挥部

指挥长:陈晓明副指挥长:侯保义、方红松

负责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由县运管所和县海事处牵头负责。

2、公路建设专业指挥部

指挥长:付明副指挥长:张锦、李春伟

负责公路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由县公路局牵头负责。

3、县乡道路施工、工程质量专业指挥部

指挥长:付明副指挥长:张锦、李春伟

负责建筑施工、工程质量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由县县乡公路管理局牵头负责。

4、劳动安全专业指挥部

指挥长:付明副指挥长:马杰

负责全系统劳动安全和交通技校驾驶员培训中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由县驾校牵头负责。

5、消防及重大危险源专业指挥部

指挥长:付明副指挥长:马杰

负责本系统消防安全和重大危险源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由县运管局牵头负责。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现场,应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最高行政领导担任,成员由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发生地的单位领导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各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一)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系统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各专业指挥部的工作;掌握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县政府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方法。

2、根据本系统应急救援资源情况,与县政府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3、及时向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汇报事故概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及时向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县政府有关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报告,并请求给予救援支持。

5、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6、根据事故(险情)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经批准后,疏散群众,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职责

1、全面掌握本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绘制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图。掌握危险范围内职工和群众分布情况以及周围重点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

2、整合全系统应急救援资源,合理组建专业救援队伍和救援组织;督促高危行业与抢险救援单位签订抢险救援协议。

3、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周边人群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健康危害程度,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掌握各种信号的含义和应急救援的要求。

4、准确评估危险目标潜在危险性、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对周围环境带来的危害程度。

5、指导全系统专业救援队伍的训练,不断提高救援队伍的抢险能力。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或半年组织一次模拟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6、明确局直各单位抢险救援职责,督促各单位制订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人员、装备落实。

7、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事故性质,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8、当事故危及周围群众安全时,立即报告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建议启动警报系统,紧急通告,向周围群众通报事故对生命健康的危害及其防范措施。如需实施人员疏散,上报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人员疏散。

(三)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职责

1、根据事故(险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2、组织参加抢险救援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立即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立即报告县局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经批准后,迅速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6、及时向县局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应的专业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做好事故(险情)信息的上报工作。

7、办理县局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各专业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机构组成和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机构包括抢险救援组、治安管理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五个组,具体负责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一)抢险救援组:由县管所、汽车站和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负责现场灭火、消除污染、抢救人员、抢修设施、运输抢险物资、拆除倒塌建筑、疏散遇险物资等工作。保证抢险物资运输以及抢险工作对有关车辆的需要。

(二)治安管理组:由运管所、县乡站、公路分局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等工作。

(三)医疗救护组:由县地方海事处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医疗救护工作。

(四)后勤保障组:由县县乡公路管理站和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抢险物资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五)善后处理组:由县局分管局长和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六)涡阳县交通系统的任何组织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义务,不得拒绝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的抢险和救助任务。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报告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用最快捷的方式向县局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先采取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报告。

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险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的企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

(二)有关部门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报告后,应按照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

(三)各专业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局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六、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险情)的同时,要立即组织专业队伍和有关人员迅速开展抢救、处置工作,控制事故(险情)扩大,为后续救援创造条件。并将需增援的人员、设备、器材、物资等数量报专业指挥部办公室,保证抢险救援有效实施。

(二)专业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发生后,在立即通知专业指挥部指挥长的同时赶赴事故(险情)现场,专业指挥部指挥长应立即向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汇报,总指挥办公室应迅速做好启动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处置和预案的准备工作。

(三)专业指挥部成员赶赴事故(险情)现场后,根据事故(险情)发生地点的地形地貌,迅速选择靠近抢险一线、便于指挥的安全地带建立现场指挥部,同时根据现场情况,按照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责任分工,组成抢险救援机构,并向有关单位下达抢险命令。

(四)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迅速制定抢险救援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各抢险救援小组,立即开展工作。

(五)负有抢险救援任务的单位,接到抢险命令后,其主要负责人和抢险救援队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队组成及装备情况,按照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援任务,迅速投入抢险救援工作。

(六)抢险工作结束后,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加抢险的单位要有序的撤离现场。

(七)参加抢险的单位撤离现场后,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现场恢复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救援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局直各单位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救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局属各单位要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并报县局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按照责任制要求,督促各生产、使用、储运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旅游景区、公共聚集场所、车站、码头、商业网点、加油站等生产和经营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抢险救援队伍(或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备齐必要的器材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针对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

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的法定部门

我国涉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海上交通安全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港口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等。此外,我国沿海部分省市也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如《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等级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涉及的主要部门有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等。

1.1 海事管理机构

(1)《海上交通安全法》 该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34条规定:“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第38条规定:“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

(2)《突发事件应对法》 该法第17条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1)《港口法》 该法第6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33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该法第45条规定:“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事故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助。”

1.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 该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该法第6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70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4 港口生产经营单位

(1)《港口法》 该法第32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2)《安全生产法》 该法第7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该法第70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该法第43条规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44条规定:“当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中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从《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既有所区别又相互联系。从应急处置的具体实践来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发生泄漏事故后,在将危险货物集装箱从船上转移至岸上进行应急处置的过程中,由于货物发生位移,事故影响范围发生变化,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权限也相应地发生转变。为最大限度地缩小事故影响范围,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相关部门不仅要依法履行职责,还要加强协调配合。

2.1 海事管理机构

当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发生泄漏事故,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威胁时,海事管理机构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组织救助的职责。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生泄漏事故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从船上转移至岸上的阶段,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预案进行救助,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应急处置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其他部门予以协助。此外,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在管辖水域负责组织、指挥水上事故处置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有责任也有必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地方政府批准实施。

2.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受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港口的地方政府的指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港口实施行政管理,负责组织制定港口码头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对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实施备案,并负责组织指挥救助。发生泄漏事故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从船上转移至岸上后,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权相应地由海事管理机构转移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依法发挥主导作用。

2.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口危险货物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1)对辖区港口码头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实施备案,会同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等整合各分预案,做好不同分预案之间的衔接工作;(2)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危险货物总体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3)根据预案和事故等级组织实施救援。由此可见,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论涉事集装箱位于何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负有指导、协调职责。

2.4 港口生产经营单位

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在发生事故时,依照法律规定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适当措施,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排除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散。船舶在航行途中因发生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而靠泊码头后,或停靠码头的船舶发生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时,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承担首要的应急救援工作;发生泄漏事故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上岸后,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和指导意见制定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具体的应急救助工作。

3 促使相关部门更好履行职责的对策

3.1 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自1984年生效实施以来从未进行修订。受立法当时经济和航运发展水平的限制,该法未对海上应急救助工作作全面规定。随着我国经济贸易和港航业蓬勃发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发生泄漏事故的风险显著上升。除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分工、程序要求、具体措施外,《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亟待修订,以确保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针对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统一、不衔接而影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效果的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努力形成相关部门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协调的良好局面。此外,对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的具体实践中形成的成功做法和经验,要通过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吸纳,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巩固和扩大实践成果。

3.2 完善各部门现有应急预案

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各自法定职责,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得失成败,对现有应急预案进行细化、实化,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要在各自应急预案内预留接口,解决职责交叉重复和错位模糊的问题,实现不同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的有效衔接和顺利过渡,使之标准化、系统化、科学化。

3.3 加强各类应急演练

各部门要熟知本部门应急预案,明确自身的职责权限、反应程序和工作要求,并加强针对性的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各部门要联合组织跨部门应急演练,增进对其他部门应急预案的了解,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确保不同部门的应急预案顺利衔接,形成应急处置的合力。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

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为切实做好我市重特大事故(险情)的预防和救援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口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政文〔20*〕14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预防为主、快速有效救援”的原则,在市政府的领导

和指挥下,由市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迅速启动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成立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制定并实施有效抢险救援方案,及时抢救和疏散人员,控制灾害发展,消除险情,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项城市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大、特大事故为:

(一)重特大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事故;

(二)重特大火灾事故;

(三)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

(四)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五)重特大非煤矿山事故;

(六)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

(七)重大特大急性中毒事故;

(八)重特大建筑施工和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九)重特大二次环境污染事故;

(十)重特大学校安全事故;

(十一)其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重特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应急救援责任

各乡镇、办事处及市有关部门建立严格的重特大事故(险情)防范和应急救援责任制,做到反应迅速,措施果断,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对救援抢险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延误时机或不履行职责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及职责

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部门负责的原则。

一、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市政府市长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总工会、建设委员会、交通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用事业局、教育局、环境保护局、工业经济发展局、旅游局、林业局、水务局、火车站、文化局、电业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4321987。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旅游、林业、水务、铁路、文化、电业等部门或单位,应当分别成立专业指挥部,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重特大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

(三)各乡镇、办事处和驻项武警在重特大事故(险情)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参加市各专业指挥部,其负责同志为专业指挥部成员。

(四)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事故(险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职责及分工

(一)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主要职责。

⒈启动、终止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命令。

⒉按照《预案》程序,根据事故发展状况,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⒊随时掌握事故现场情况和《预案》实施进展情况,对《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应急措施,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⒋在本辖区紧急调用抢险救援所需要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及场地和相关设施等,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必要时给予补偿。

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和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二)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⒈传达总指挥部命令并监督执行。

⒉及时与专业指挥部和事故单位保持联系,掌握事故现场救援情况,适时向总指挥部报告。

⒊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⒋承办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职责。

⒈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⒉协调相关专业组的救援工作。

⒊事故对*边造成威胁时,组织协调人财物的疏散工作。

⒋检查和掌握事故现场的救援状况,适时与总指挥部联系。

⒌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⒍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专业指挥部指挥长职责。

⒈负责召集各专业组和抢险救援部门及相关单位现场负责人会议,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⒉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各参加单位的主要职责分工。

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和拟订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⒉市*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干警抢险、救助、侦察、维护秩序、保护现场。

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和拟订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⒋市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现场灭火、侦察、消除泄露和污染、抢救人员物资、抢修设备。

⒌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救护。

⒍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对泄露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分析,提出相应措施并组织实施。

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助牵头部门组织技术专家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和拟订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⒏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⒐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第三章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一、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的前提条件

总指挥部办公室或专业指挥部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根椐事故类型、严重程度向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启动市政府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

(一)人员伤亡多。

(二)险情重大、危及公共安全,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三)企业或乡镇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救援的。

预案的启动应遵循最小化启动和分级启动原则,即下一级预案可完成救援的,一般不启动上一级预案。专项预案可完成救援的,一般不启动总体预案。按照生产经营单位预案、乡镇(办事处)预案、市行业主管部门专项预案、市政府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的先后顺序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二、预案启动程序

(一)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市总指挥部办公室或市专业指挥部提出启动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预案》全部启动须市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启动命令;部分启动预案,由市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启动命令。

(二)在市相关部门专项预案可完成救援灭灾工作时,市相关部门专业指挥部按照命令,迅速启动专项预案,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在市相关部门专项预案无力完成救援工作时,可根据情况部分以至全部启动市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启动命令后,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协助事故(险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迅速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市相关部门各专业指挥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情况,结合事故单位《预案》进行施救。必要时可将事故(险情)情况通报驻项武警,请求抢险救援。救援情况应及时报告*口市政府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应急救援的终止程序

事故(险情)被完全控制或灭灾结束,经事故现场指挥部确认后,由市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人宣布《预案》终止,应急救援状况解除。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终止令由其人视情况适时宣布。

事故单位应彻底查清事故原因,完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

复发生,并做好清洁、防疫、消毒和善后工作,及时恢复正常秩序。

第四章应急救援体系

一、构建企业、乡镇(办事处)、市三级应急救援体系

分级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即: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乡镇(办事处)应急救援预案、市应急救援预案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一)企业应急救援预案。

针对企业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因素而有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即启动企业预案,采取及时有效的抢险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若需外援时,则请求当地乡镇(办事处)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施救。

(二)乡级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本辖区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因素而有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所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重特大事故发生时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在同时有市相关专业指挥部实施救援时,现场指挥长由乡镇(办事处)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负责人担任。若乡镇(办事处)确定重大事故不能有效控制时,应立即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三)市级应急救援预案。

市辖区域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需及时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市属企业或乡镇(办事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启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的,可请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启动市级预案施救。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预案第二章第一条第2款中《项城市应急处理专业指挥部设置表》内所列事故负责范围制定各自重特大事故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二、市有关行业专项预案和企业预案的编制

行业专项预案和企业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因素分布图及安全通道示意图。

(二)应急救援组织、分工、职责、联系方式。

(三)应急救援技术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质装备保障、运输保障。

(四)事故应急启动和终止程序,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五)事故报告和事故现场保护。

(六)企业预案应有事故预防措施,救援路线和外援方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

第五章应急救援保障措施

一、应急救援物资

各乡镇、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情况,配备一定标准的必要的救援物资、设备和防护装备,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保养,保证性能可靠安全。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二、应急救援队伍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存在重大危险源、危险因素行业的企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在救援中,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下设的专业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辖区内的救援物质、救援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补偿。

三、应急救援经费

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企业应纳入财务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章应急救援程序

一、重特大事故(险情)的报告

(一)重特大事故(险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将事故(险情)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报告时可先采用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补报。

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内容为:

⒈事故(险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

⒉事故(险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⒊事故(险情)的简要经过、伤亡情况。

⒋事故(险情)的发展情况、波及范围及涉及的危险材料和数量。

⒌事故(险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⒍事故(险情)抢救处理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⒎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⒏报告单位、报告人(签发人)、报告时间、联系方式。

(二)有关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按《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时间逐级上报。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交通局、卫生局、

建设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林业局、水务局、文化

局、火车站等专业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通告有关单位。

(四)总指挥部办公室或专业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总指挥部,并根据事故类别和伤亡程度,建议总指挥长启动《预案》命令,同时赶往事故现场。

(五)重特大事故(险情)的报告程序和分工。按照分口负责、严格把关、及时汇报的原则,各类事故在向市下列有关单位报告的同时,向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报告。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向*口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总工会向*口市总工会报告。

⒈道路交通和火灾重特大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市*局。由市*局上报*口市*局。

⒉水上运输和公路工程重特大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

报告市政府、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上报*口市交通局。

⒊重特大急性中毒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上报*口市卫生局。

⒋重特大建筑施工和工程质量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

报告市政府、市建设委员会。由市建设委员会上报*口市建设委员会。

⒌其他重特大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一)重特大事故(险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险情)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各乡镇、办事处在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当地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

(四)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⒈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

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⒉根据事故(险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⒊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

行调整、修订、补充。

⒋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⒌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边单位和人员安全和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⒍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⒎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⒏及时向市政府、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相应的专业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⒐做好事故(险情)的信息工作。

⒑办理市总指挥部和各专业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应分组同时进行。

⒈事故抢险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牵头单位即为组长单位)市政、供水、供电、通讯等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抢险救护队和事故单位负责现场抢险、人员搜救、抢修设施、消除险情等项工作。

⒉治安管理组:市*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预防和制止破坏活动,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维持秩序、伤亡人员身份确认,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监控等工作。

⒊技术指导组: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组、事故单位、相关部门等,根据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企业预案,负责抢险救援技术方案的制定,灾情分析监控和抢险救援技术指导工作。

⒋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局牵头,组织急救队伍,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⒌后勤保障组: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供应和运输及有关后勤保障工作。

⒍善后处理组: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事故单位参加,负责接待、安抚伤亡家属及善后工作。

⒎信息新闻组:市广播电视局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负责事故(险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工作。

⒏事故调查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纪检监察、总工会、检察院、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参加,按有关规定展开事故调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章工作要求与责任追究

一、工作要求

(一)本《预案》是市政府针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各地和事故情况随机处理。

(二)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公众聚集场所等,要充分认识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单位所在地有关负责人要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全力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四)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属企业应在本《预案》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修订和完善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加强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并将预案和救援机构设置情况报市政府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各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加强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事故(险情)的意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预案,掌握预案内容和相关措施。要根据条件和环境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适时进行演练并建立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制度,一旦发生事故切实保证施救工作有条不紊开展。

(六)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均有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义务。医疗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抢救和接收伤员。

(七)要高度重视重特大事故的预防工作,认真落实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和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和监控,切实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追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预案》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上报重特大事故的;

(二)未及时到位,延误救援时机的;

(三)未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在抢险救援工作中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四)阻挠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调用的;

(五)对事故受伤人员有意拖延或拒绝抢救医治的;

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一、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1.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总指挥:校长

副指挥:**

成员:**

2.安全事故应急队伍:

(1)各班主任

(2)各科任教师

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防火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1)严禁学生将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带入学校。

(2)严禁学生在教室里使用用电设备等。

(3)严禁在校园内存放或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在校园内焚烧废纸、树枝、树叶等。

(5)组织师生听取消防安全知识讲座。

(6)进行学生自护疏散、消防器材使用及紧急状态时切断电源等学习、演练。

(7)教育学生不私自上山,必须有家长陪同上山,严禁携带火种上山。

2.应急预案:

(1)出现火警:立即组织有效扑救,切断电源、燃气源等火源,防止火势蔓延。

(2)迅速组织学生从最靠近的安全通道疏散(不得组织学生扑救)。

(3)在实施第一、第二条款同时,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严重的直接向街道领导报告,必要时拨打119火警电话,以求援助(火警电话必须讲清楚事发地点、所处地域、方位、火情种类等)。

(4)及时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排查事故原因,及时处理并上报。

(二)用电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1)组织对学生及老师进行用电安全知识辅导。

(2)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水壶、电热毯等高度危险用电设备。

(3)师生不得在学校内私自拆、卸电器及开关、插座等。

(4)学生不得擅自从插座内引出电源接入其它用电器。

(5)组织学生进行用电安全防范知识学习。

(6)定期检测学校线路是否正常。

2.应急预案:

(1)遇有突发性触电事故立即切断电源(包括总电源)。

(2)遇有紧急情况立即用绝缘棒或非导电棒、棍击打,将触电人员与电源脱离,(不得用手拉触电人员。)

(3)对触电受伤人员视情形及时组织自救或他救,必要时拨打120急救中心求援。

(4)及时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以便组织施救。

(5)排查事故原因,及时处理上报。

(三)、食品卫生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1)定期组织人员对师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辅导。

(2)教育学生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不购买和食用三无食品(无生产厂家、无商标、无出厂日期)。

(3)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一日三餐的用餐习惯,不挑食,少吃零食。

2.应急预案:

(1)发现有呕吐腹胀、腹泻等症状,立即送往医院诊疗。

(2)一旦发生三人以上同时出现腹胀、腹泻、出疹等症状,立即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意外。

(3)发生上述第二条款情况,即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以便共同研究对策。

(4)调查事故原因,及时处理上报,追究责任。

(四)体育活动及活动课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1)要求老师牢固确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把学生上课及活动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2)体育课、活动课前必须充分做好准备活动,然后才实施活动项目。

(3)按规定开展学生跳高、长跑等课程项目,事前必须做好防护工作。

(4)高温时段学生体育课因地制宜,或安排到室内,以防学生中暑。

2.应急预案:

(1)遇有学生发生晕倒、抽搐等中暑症状或发生其它安全意外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2)遇有学生四肢无力、面色苍白等症状,立即将其安置阴凉通风处,并给予补充水份。

(3)发生上述第一、第二条款情况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

(4)分析原因,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五)教室课间活动安全预案:1.防范预案:

(1)教育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行,不得拥挤,不推人。

(2)学生在教学区,不得在走廊内打闹,不得撞击玻璃栏板或攀爬走廊护栏,以免发生坠楼事故。

(3)严格禁止学生攀爬教室窗台。

(4)要求学生在教室活动或打扫卫生时注意安全,不要碰电源插座。

(5)要求门卫到点锁好大门,落实来人、车辆登记制度。

(6)定期检查教室内各种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应急预案:

(1)遇有发生安全伤害事故,伤情严重的立即送往医院诊治。

(2)一旦发生学生安全严重伤害事故,立即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处理上报。

(六)交通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1)对学生加强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防患意识。

(2)在校门附近树立好交通安全提示牌,提示来往车辆注意行人安全。

2.应急预案:

(1)发生交通事故时,对受伤人员及时送医院抢救,并要记清肇事车辆的型号、牌号。

(2)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重要物品、证据。

(3)迅速向交警部门报告,再向学校、家庭、其它相关部门报告。

(4)做好家长、家属的工作。

(5)配合交警部门做好调查、取证、事故处理等工作。

(七)流行传染病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1)加强流行传染病预防教育。

(2)加强个人卫生教育。

2.应急预案:

(1)学校发现有传染病症状的学生,应立即通知家长将患病学生带到医院检查就诊,有传染病的教师不得带病上班,凡患传染病的师生须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后才能返校。

(2)学校发生特殊传染病,要迅速利用学校隔离室对患病师生进行隔离观察,及时报警110、120电话请求援助,通知患病师生的家长和亲属,送定点传染病医院诊治。

(3)学校对传染病人所在的教室及涉及的公共场所要及时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师生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

(4)及时将发现的疫情上报街道及相关教育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并作好病人的跟踪工作。

(八)社会实践、校外活动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外出前认真做好安全防患教育。

2.应急预案:

(1)学校组织外出大型活动必须先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才能实施,学校组织的外出大型活动要制订安全应急预案。

(2)事故发生后,学校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及时将事故信息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

(3)及时报警110、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处理上报。

(九)外来暴力侵害事故预案:

1.防范预案:

(1)加强文明礼貌教育,杜绝师生在外滋事。

(2)加强门卫保安工作,外来未经允许人员,学校门卫(保安人员)不得放行。

2.应急预案:

(1)学校外来的未经允许强行闯入校园者,学校门卫(保安人员)应及时将闯入者驱逐出学校,并由门卫(保安人员)向其发出警告。

(2)学校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应先制止、制服,同时及时报110、120请求援助。

(3)对受伤师生及时救治。

(4)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处理上报。

(十)其它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如发生师生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时,应及时送伤害者到医院诊治。

(2)及时向学校、家庭、教育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我市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重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较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Ⅳ级(一般):Ⅲ级(较大)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1.4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Ⅲ级(较大)和Ⅱ级(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涉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县政府处置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开发区和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5.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必须做出“第一反应”,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县政府迅速对事故作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政府(或县安委会)、县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含专业和志愿者)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指挥: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所有副县长

成员:政府办、县政府应急办、武装部、宣传部、总工会、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站、经济贸易发展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供销联社、工商行政管理局、气象局、民政局、水利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煤炭管理办公室、地震办、驻法武警部队、公安消防大队、中国移动通讯*县分公司、中国网通*县分公司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据事故类型临时增加),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开发区管委会、浙商产业园管委会等有关部门的单位负责人。

2.1.1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2.1.2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指导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1.3副总指挥:按照职责,做好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2.1.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各行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2.2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责

2.2.1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为全县应急管理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县武装部、驻法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2.2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

承担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全部职能;负责全县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预防、联合救援、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编制修订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联合救援队伍体系和应急信息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减灾科研、宣传、教育及其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各项具体工作。

2.2.3县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其中负责消防、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燃气、道路交通、重大食物中毒等子预案而设的指挥机构为县专业协调指挥机构,既负有本部门应急响应的职责,又承担县政府、县安委会所安排的应急响应任务,确保子预案的顺利实施。

2.2.4县有关部门与县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与本预案及专项子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子预案应急管理机构必须与*市相关预案的管理机构做好衔接,保持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

2.3应急指挥中心

进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投入运作。县应急指挥中心由下列成员组成:

总指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成员:政府办、应急办、武装部、宣传部、总工会、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站、经济贸易发展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供销联社、工商行政管理局、气象局、民政局、水利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煤炭管理办公室、地震办、驻法武警部队、公安消防大队、中国移动通讯*县分公司、中国网通*县分公司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据事故类型临时增加),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浙商产业园管委会。

县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4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2.4.1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2.4.2副总指挥:按分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2.4.3县政府办公室:协助县正、副总指挥工作。

2.4.4县政府应急办

(1)负责指挥部内部的信息沟通;

(2)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对正副指挥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反馈;

(4)为指挥部提供车辆运输、通讯及后勤保障;

2.4.5县武装部

根据总指挥的决定,县武装部组织协调民兵、服预备役、驻法武装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2.4.6县委宣传部

统一协调安全生产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的信息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2.4.7县公安局

(1)负责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

(2)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消防、交警、治安等警力参与救援;

(3)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

(4)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2.4.8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协调指挥中心实施应急预案

(2)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3)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组”对抢险救援提供咨询和对策;

(4)收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准备。

(5)建立县安全生产特大事故档案。

2.4.9县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2.4.10县城建局

(1)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险排险设备;

(2)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3)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4)参加相关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全县建筑工程应急救援预案。

2.4.11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按照有关预案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3)负责协调安排应急救援所需的叉车、吊车等特种设备;

(4)配合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4.12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和消费资料市场信息;对灾后生产经营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给予政策优惠。

2.4.13县交通局

(1)根据预案负责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车的调度;

(3)按照有关预案负责桥梁、道路的排险、疏通、恢复工作;

2.4.14县卫生局

(1)负责制定卫生系统应急预案;

(2)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进行抢救,实施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疫工作;

(4)负责向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5)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县(市)或上级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2.4.15县环保局

(1)负责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2)负责环境污染的特大事故现场调查、现场监测、污染预测,确定危害区域和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

(3)负责发生环境污染和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4.16农电局

(1)负责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

(2)按照指挥部指令,必要时架设临时供电线路,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4.17县气象局

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2.4.18县经济贸易发展局

负责全县在发生特大事故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救灾、战备物资的紧急生产调度,掌握全县救援物资生产企业的分布,保障各项救援物资及时到位。

2.4.19教育局

负责制定县属各类教育机构安全应急预案和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2.4.20民政局

负责制定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全县发生特大事故后,抗灾救灾工作及上级的救灾物资的下拨和管理。

2.4.21水利局

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提供水利工程相关资料;制定年度防汛方案,储备相应防汛物资,做好防汛工作。

2.4.2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药品依法监管,负责协调并保证应急事件发生时药品的质量。并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2.4.23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4.24煤炭管理办公室

(1)负责煤矿的行业监管,督促煤矿对预案进行修订并加强管理。

(2)负责向上级部门及时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2.4.25地震办

负责组织编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地震应急救援训练、演习工作。开展对本地区科普宣传、防震减灾教育工作,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加强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2.4.26中国网通*县分公司、中国移动*县分公司。

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讯保障。

2.4.27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接到事故报告后,乡、镇、街主要领导20分钟内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4)承办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依照自身职责和县应急指挥中心要求,参加应急处理、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恢复等工作。

2.5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面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时,必须组织受事故威胁的附近居民进行疏散,撤离到安全区域,在未启动特大事故应急响应时,要立即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并迅速有效地展开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将应急救援预案、救援队伍和救援情况及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110公安指挥中心、119消防指挥中心、120急救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同时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当地政府接报后应当立即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同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辨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急响应关闭。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既本预案的启动由县长批准、县政府(或县安委会)组织实施。启动子预案由分管副县长批准实施。

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县政府或县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1.1县政府应急办和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或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经专家对警情判断,报请县政府领导决定,启动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并立即通知县应急指挥中心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适宜启动子预案,建议由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实施。

4.1.2县有关部门的响应

(1)发生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安监局按照《*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2)发生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按照《*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3)发生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城乡建设局按照《*县建筑施工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4)发生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公安局牵头,交通局配合,按照《*县道路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5)发生燃气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城乡建设局按照《*县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6)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大队按照《*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7)发生食物中毒重特大安全事故,由县卫生局按照《*县重特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8)发生药品中毒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县重特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9)发生其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有关职能部门按部门预案组织实施。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重特大安全事故响应后,县安委办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1)启动县应急救援预案,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3)组织有关专家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及时向县政府负责人、县安委会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如应急响应升级,应考虑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可设行动、策划、后勤、资金、行政等机构,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

4.3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4.4紧急处理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医疗卫生救护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6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指挥中心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7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当地政府、村(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4.8公众动员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志愿者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4.9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

检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4.10新闻

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安委会办公室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组织媒体报道。

4.11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县主管部门和民政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理赔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立即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

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信息与通讯保障

建立全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县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3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以县公安消防大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掌握辖区内、行业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6.4交通运输保障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县应急办、县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铁路、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通知相关部门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5医疗卫生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街道)和县卫生局要加强急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的院(站、所)对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县卫生局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要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我县主要危险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6.6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7应急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县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信息交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7.2培训

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演习

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依据子预案的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结合《*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从而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

上述机构和单位演习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8.监督管理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奖励与责任

8.2.1奖励

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成绩显著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