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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理财的关系

投资与理财的关系

投资与理财的关系范文第1篇

许先生是一名单身白领,有固定住所和一辆汽车,短期内不需要购买高额的固定资产。其每月收入6000元左右,月盈余平均为3000元,五年积累存款约20万元。他打算用这笔存款做些投资,以期获得最大的利益。为此他咨询了银行的理财顾问,并按照理财顾问的建议作了如下的投资:

在上述理财业务中,投资者必须了解7个基本的法律关系:

首先,许先生与银行咨询服务之间的合同关系。许先生向银行的理财顾问进行咨询,理财顾问根据许先生提供的个人基本情况、理财目的、收益预期等情况,为其提供一套或多套的理财方案供其选择。但是,投资是有风险的,理财顾问提出的仅是建议,所以许先生无权要求银行为其提供的理财方案承担责任。

其次,许先生由于购买了企业债,所以他与发行企业债的企业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银行与基金公司之间的关系。银行仅是基金公司某项产品的人,银行不为基金公司与客户之间因基金产生的任何问题负责。

第四,银行与基金公司之间的托管与被托管的法律关系。《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第五,许先生与基金公司之间的基金投资法律关系。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是一种金融信托,即投资者将汇集的资金交给专业投资机构管理,投资机构根据与投资者商定的投资原则,争取最佳的投资回报和最小的投资风险。

第六,许先生与银行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既包括保本型理财计划,也包括理财周计划。理财计划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由双方事先协商确定,并在理财协议书中一一明确。

投资与理财的关系范文第2篇

【关键词】理财产品,投资意向,金融理财机构

根据900份调查问卷统计数据,其中缺失数据为2个,利用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等,统计和分析了兰州市民的投资理财意向及其影响因素。

一、兰州市民投资意向状况

我们采用SPSS软件中的多项选择题分析方法进行统计,对剩余的888份有效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得表1“投资品种的频数及频率分布表”。

储蓄存款仍然是最受欢迎的一种理财方式。储蓄存款风险小、方式期限灵活多样、简单方便、收益相对较低但稳定,正是由于储蓄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储蓄是最普通和最常用的理财手段;对于股票、保险和房产的偏好位于其次。股票投资收益高,能降低购买力的损失,流动性较强而且操作买卖方便等特点深受投资者青睐;保险具有安全性、长期性、确定性、合理避税、等优点;对于剩余的投资理财产品,如期货、互联网金融产品等理财产品的持续时期不太长,不能为大多数投资者所接受,另外此类理财产品对于专业技术的要求较高,在一定程度上都限制了它们为大多数投资者所接受。

二、兰州市民投资意向的影响因素

(一)市民投资意向与学历水平之间的关系

储蓄存款和保险两类理财产品随着学历水平的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意向整体呈现下降趋势;而对于股票和房产则随着学历水平的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意向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互联网金融产品作为新型的理财产品,随着学历水平提高也有一定的上升趋势。

(二)市民投资意向与其身份之间的关系

对于在校学生群体,投资者对于股票的投资意愿比例最高,其次是对于储蓄存款的投资意愿;对于已就业群体,投资者对于储蓄存款的的投资意愿最高,其次是对于股票、保险和房产的投资意愿;对于待就业群体,投资者对于储蓄存款的意愿最高,其次是对基金和债券的投资意愿;对于已退休群体,投资者对于储蓄存款的投资意愿远远超过了相对于其他投资理财产品的愿望,其次是对保险的意愿。

(三)市民投资意向与其年龄段之间的关系

不同年龄段的群体,他们所追求的理财目标有所不同,因此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这符合我们的社会经验,因为在每个年龄段我们对生活的要求,以及生活对我们的要求是不同的。在我们就业有收入时会偏好于高风险性理财产品,在我们退休收入较低且为了防范各种意外事故会偏好于低风险性理财产品。

(四)市民投资意向与月收入之间的关系

投资产品中股票、基金、房产、收藏和黄金等投资理财产品对资金的要求不同。不同的月收入对于投资理财产品的选择存在客观性的限制,月收入能够影响投资者的远期投资意向,可支配收入能够影响投资者的当前投资意向。为了更好的研究与收入与理财产品选择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统计分析得表2:“月收入和市民理财产品之间的相关关系矩阵表”

收入水平较低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收入较高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相应的收入较低者会选择风险小收益低的理财产品。月收入与储蓄存款之间存在着负相关的关系,具有类似负相关性的理财产品还有债券、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其他类投资理财产品也具有相似的特性;月收入与股票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即收入高者通常会选择股票作为自己的投资理财产品,具有类似正相关性的理财产品还有房产、黄金等,而期货作为一种较高资金才可以投资的产品,同样与收入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

三、结论和建议

(一)结论

第一,储蓄存款仍然是兰州市民最热衷的理财产品,股票、房产和保险为其次。由调查结果可知市民选择储蓄存款的比例高于其他任何理财产品,而这种传统的理财方式在短时间内很难改变。

第二,学历水平的不同使得投资意向有所不同。学历高者更倾向于风险大收益高的理财产品,学历低者更倾向于风险低、收益低的理财产品。金融理财机构需要紧紧抓住这一特征来开展自己的新业务,将高学历人群作为新业务的主要客户群体,(上接66页)同时金融机构也要加强业务创新。身份的不同使得投资者投资意向有所不同,金融理财机构应该向收入稳定群体推广高收益高风险的理财产品,向收入不稳定群体推广低收益低风险的理财产品。

第三,收入水平和储蓄存款、债券、期货以及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意向成负相关的关系,收入水平和股票、房产以及黄金的意向成正相关的关系。金融理财机构应该根据市民的收入水平或工作单位性质来开展自己的业务,向高收入群体推广股票、房地产和黄金等高风险产品,向低收入群体推广储蓄存款、债券、期货以及互联网金融产品。

第四,不同年龄段对于同一种理财产品投资意向是存在差异的,而且存在显著性差异。不同年龄段的理财产品需求是不相同的,金融理财机构和市民个人都应该根据这种特征来确定推广的客户群体和理财方式。

投资与理财的关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关系;法律性质;评析

1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从概念可以看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涉及到多种银行业务的综合性的新型金融业务。按照监管部分确定的分类方式,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了高度关注。自2005年以来。监管机构了多个专门规范个人理财业务及其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和《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性质界定的法律障碍

2、1 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卞商业银行法格局对商业银行理财的制约

1993年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体制。虽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在这种体制下,商业银行不能全面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只能部分、代销部分证券、保险、基金等产品。这就使得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只能停留在信息服务、咨询建议、方案设计等较低层面上,并导致银行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其量身打造有效的投资组合,客户进行投资计划的实施,这些高层次的个人理财服务更是无从谈起,个人理财业务保值增值的功能大大降低,产品附加值低并且银行利润空间有限,使得银行个人理财对部分客户难以形成吸引力。

2、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位模糊

《暂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地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难以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不少理财产品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准确、不清晰,也就是说银行与客户之问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也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对于这种协议不仅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而且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范,更没有直接的司法解释。然而,当银行和客户不得不直面因这种协议的模糊性而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必然给银行与客户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2、3 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

不同法律关系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是个人理财业务受托人,接受理财服务者则是委托人,并没有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法律关系定位模糊。从深层次的法律关系来看,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一方面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客户)的权利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理财资金的所有权的归属并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对个人而言,定位模糊导致的问题还有:银行有无保本的条款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客户可能因为违约赎回的违约金机制不明晰;收益率不确定且提示不充分,有的淡化收益率的“预期”提示,甚至有意进行模糊化处理,结果导致客户误解预期收益;在以存款关系为基础的理财产品中故意淡化存款关系,将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中的描述更多地侧重收益的预期以及挂钩指数或价格;有的认购协议未能清楚理顺存款关系与附条件的关系;有的产品将委托关系中的委托授权故意模糊化等。这些问题极有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经营的法律风险,并可能给司法裁判带来过大的裁量空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预见性。

3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定位

3、1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而《暂行办法》第36条的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中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而《暂行办法》没有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定性,导致目前入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因此,只有修订《暂行办法》,明确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委托性质或者信托性质,最终解决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问题。

针对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目前专家学者、司法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仍然存有争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问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为合伙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行纪合同。商业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认定为信托关系应该是可以的,但商业银行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约定收益的信贷合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正如学者所言,无论是将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为借贷或者存款、行纪还是信托,都面临巨大的疑问。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把零售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银行业务融为一体,重塑和再造银行业务流程,适应当今世界各国银行业务发展变化的潮流,是对在原有银行业务基础上的创新。笔者认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本质上是信托、和咨询三位一体的新型银行业务。对于理财顾问服务,这是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一点目前争议不大;对于综合理财服务,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委托关系可以提供一个比较宽泛的空间,将银行理财产品(包括部分信托产品)纳入委托关系视角来考虑,可以初步应对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得难题,并为最终明确其法律性质奠定基础。并且可以根据基础合同的不同,将综合理财服务暂时划分为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和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

3、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

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可以大致分为顾问型理财服务、存款型理财服务和委托型理财服务三类。

(1)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种理财业务蕴含的法律关系属于咨询顾问合同关系,即银行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客户设计投资方案、提供投资的有关信息,除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外,银行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具体的资金往来关系,银行也不为客户决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具体的投资行为。

(2)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两种形式:①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立足存款合同中银行与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由客户让渡部分权利给银行,银行基于此给客户以高于存款收益的回报,如一些银行所推出的“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②存款合同附条件(挂钩各种价格或指数)的理财产品,其特征仍然是立足存款合同,并且银行往往保证本金安全,当其附条件一旦放就,客户即可获得一定的收益。

(3)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三种形式:①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产品。这种理财业务是经客户与银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去购买某种特定的投资产品,有关投资风险和收益均由客户承受,银行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管理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典型的委托合同关系,银行既不对投资提供保本承诺,也不对收益提供保证,即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②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本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并授权其投资某类产品,银行对该投资给予保本承诺,但是其他收益风险银行不分担。③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银行则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单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单方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E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

[2]曹晓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12)

投资与理财的关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股权性质;财务杠杆;企业投资

中图分类号:F27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2-0069-03

自1958年MM理论诞生以来,财务杠杆与企业投资之间的关系成为西方学者研究的热点,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与发达国家明晰的产权制度、高度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和完善的法律保护程度不同,我国的证券市场处在一个转型时期,资本市场不完善,企业投融资渠道还不健全,外国的研究理论和成果直接移植到我国缺乏说服力。因此,我国学者在梳理国外文献的基础上,借鉴他们的理论与研究方法,以我国的上市公司为样本来研究财务杠杆与企业投资支出的关系。然而,国内文献中专门就财务杠杆与企业投资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不多,代表性的文章主要有几篇,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杠杆与企业投资的关系怎样,公司的股权性质是否会影响财务杠杆与企业投资的关系,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索。

一、文献回顾

MM理论认为,在交易成本为0的一系列严格假设条件下,企业的投资决策与其他融资决策无关,仅取决于新投资项目的净现值。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成本的存在,现实世界并不是完美的,因此,企业负债水平与投资决策是相关的。

Jensen和Meckling(1976)的研究发现,当企业财务杠杆较高时,企业往往会存在投资过度;然而Myers(1977)从股东和债权人的角度出发,认为过高的财务杠杆会导致投资不足的现象。Gavish和Kalay(1983)、Parrino和Weisbach(1999)的研究结果也表明负债引起了投资歪曲行为。Michael等(2008)以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为样本,研究结果表明财务杠杆与企业投资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此外,也说明了债务没有抑制成长机会和业绩较差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反而引起了投资扭曲。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负债具有相机治理作用。Jensen(1986)的研究表明,债务具有的硬约束作用,会抑制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Lang、Ofek和Stulz(1996)以美国工业类上市公司的数据为研究样本,结果表明,对于低成长的企业来说,债务上升能抑制过度投资,而在高成长的企业中,负债无此效果;Aivazian等(2005a)以加拿大公开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验证了负债融资和投资支出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但这种负相关关系仅发生在缺少投资机会的低成长性企业,支持了负债具有约束过度投资作用的理论观点。

国内学者在借鉴国外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制度环境对上市公司财务杠杆与公司投资行为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研究。李胜楠等(2005)的研究结果表明,国有股比例低的公司中存在投资不足问题,而国有股比例高的公司中存在过度投资现象。辛清泉等(2006)在政府、银行和企业三方的预算软约束框架内实证检验了财务杠杆的治理效应,结果表明,“同质性因素”的存在弱化了债务的治理机制。姚明安、孔莹(2008)研究了股权集中背景下上市公司财务杠杆与企业投资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财务杠杆对企业投资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并且这种抑制作用随着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提高而减弱。同时发现,财务杠杆对企业投资的抑制作用在成长机会较小的企业中表现得更为突出,这些结果均支持了过度投资假说。

从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虽然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负债水平与投资支出的负相关关系也普遍存在,但是负债却没有发挥约束作用,更多的是造成了企业的投资扭曲行为。

二、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说

Jensen(1986)认为,债务可以作为一种公司治理工具,但这种治理机制作用发挥的前提条件是债务要有硬约束作用,这就要求有完善的治理保障机制。然而,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正处于转轨时期的新兴市场,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较弱以及公司治理结果也不完善(Allen,2003),从这一国情出发以及我国学者的一些研究发现来看,债务的治理作用在我国上市公司微乎其微,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过度投资的现象。

一般来说,企业负债主要有3个来源:银行贷款、商业信用与企业债券。由于没有国外发达的债券市场,我国上市公司负债一般都来源于商业银行的贷款,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仅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且与政府关系密切。这是因为国有商业银行是由政府直接控股或通过国有法人间接控股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和重大战略决策也都由政府决定,比如向哪个企业发放银行贷款、发放多少等等。

对于国有上市公司来说,国有商业银行有可能愿意提供更多的银行贷款,原因在于: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可能出于政治目的而非盈利目的来为国有上市公司提供债务(Brandt和Li,2003),政府可能会出于选票、政绩等政治目的来直接干预国有银行的贷款行为(Sapienza,2004;Dinc,2005)。相反,当非国有上市公司需要银行贷款时,国有商业银行会更多地考虑盈利目的,从而提出较高的贷款标准;另一方面,国有上市公司通常比非国有上市公司存在更为软化的预算约束,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政府更愿意向国有上市公司提供援助(Brandt和Li,2003)。财政分权改革使地方政府成为具有较强独立利益的主体,上市公司对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地方政府的诸多治理目标都依赖于其辖区内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得到政府各种各样的支持。相对于非国有上市公司来说,政府能直接或者间接对国有上市公司进行控制,所以政府会更加鼓励国有上市公司进行大规模的投资和扩张,投资于NPV为负的项目。然而,当国有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很高时,政府也会为了当地经济增长或者其他的政治目的,一方面干预银行的约束性再贷款,另一方面干预国有上市公司的经理做出过度投资的决策。此外,由于国有上市公司的委托关系不明确,国有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不必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即使国有企业存在高负债,也不会抑制过度投资,反而存在着过度投资的现象。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说:我国上市公司投资支出与财务杠杆之间呈负相关。相对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投资支出对财务杠杆的敏感性更低。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本文的研究样本为2003~2006年共4年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样本的选取上,遵循以下标准:(1)剔除金融类公司,因为其债务结构具有特殊性;(2)剔除PT、ST公司;(3)剔除在当年上市的新公司;(4)剔除财务数据缺失的公司;(5)剔除财务杠杆高于1,成长机会、投资支出以及生产能力应用等极端值;最后得到3637个样本观测值。本研究的所有财务数据均来自CSMAR数据库和CCER数据库,统计分析软件为Stata 10.0版本。

(二)模型设计与变量定义

本文在借鉴Fazarri、Hubbard和Peterson(1988)模型的基础上,用企业投资支出的模型作为衡量负债水平和投资支出关系的基本框架,模型如下:

Inv=β0 + β1Lev +β2Growth +β3CF + β4Sales

+β5Year1+β6Year2+β7Year3+β8Year4

本研究的因变量为投资支出,定义为t+1年的固定资产原值改变量除以t年末的固定资产净值,用Inv表示。解释变量为财务杠杆(Lev),由于前文都是围绕银行贷款展开的,因此Lev定义为t年末公司银行借款余额除以t年末的总资产。

基于现有理论及相关实证研究,本文采用以下控制变量:(1)成长性Growth,定义为t年主营业务收入变化量/ t-1年主营业务收入;(2)现金流CF,定义为t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t年末总资产;(3)生产能力Sales,定义为t年主营业务收入/t年末固定资产净值;(4)国有控股哑变量Dstate,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国有股时,取1,否则取0;(5)年度哑变量,为了控制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本文设置了3个年度哑变量。

四、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一)财务杠杆对企业投资的影响:基本情形

表1中模型1是引入解释变量Lev之后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变量Lev的系数为负值且在统计上高度显著,这与国内外的许多学者研究结论相一致。从经济意义上看,财务杠杆每提高1%,企业的投资支出下降0.16%,我们认为,财务杠杆对企业投资支出的影响是很明显的。

(二)投资支出对财务杠杆的敏感性:股权性质的影响

为了检验本文假说,我们在模型1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国有控股哑变量(Dstate)以及其与财务杠杆乘积项(Lev*Dstate),模型2是引入乘积项后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财务杠杆系数为负且显著,Dstate与企业投资支出负相关,但Dstate与Lev的交叉变量与投资支出显著正相关,说明公司的国有股权性质使得财务杠杆对企业投资支出的敏感性降低。也就是说,与非国有上市公司相比,国有上市公司中的投资支出对财务杠杆的敏感性较低。

(三)稳定性检验

对投资支出Inv的计量方法,我们采用t+1年的固定资产净值改变量除以t年末的固定资产净值。检验结果显示,Lev的回归系数为负数且显著,Dstate系数为负且显著,Dstate与Lev交叉变量系数显著为正,检验结果仍然支持本文的研究假说,说明以上结果具有较好的稳定性。此外,由于财务杠杆对投资支出的敏感性可能随着负债水平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可能会对前文的结论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分别比较了国有控股公司与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均值,发现其负债水平并不存在显著差异,从而说明前文的结论不会受到这一因素的影响。

五、结论

本文以我国2003-2006年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为样本实证检验了财务杠杆与投资支出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企业投资支出整体上同财务杠杆呈负相关关系。进一步研究发现,投资支出与财务杠杆的关系受公司股权性质的影响,公司的国有股权性质使得投资支出对财务杠杆的敏感性降低。总的来说,债务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没有发挥硬的约束作用,没有抑制过度投资,过度投资的现象普遍存在。

参考文献:

[1] Aivazian Varouj A.Ying Ge, and Jiaping Qiu, The Impact of Leverage on Firm Investment: Canadian Evidence[J].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 , 2005,11:27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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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Jensen, Michael C., and William Meckling,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Capital Structur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3:305360.

[4] Jensen, M., Agency Costs of Free Cash Flow,Corporate Finance,and Takeovers[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6,76:3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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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Myers, Stewart C., Determinants of Corporate Borrowing[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7,5:14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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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胜楠、建波.上市公司负债水平与投资支出关系的实证研究[N].证券市场导报,2005,(03): 44-48.

投资与理财的关系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 经济效益 企业发展 收益风险

随着国家在工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如何加强项目建设可行性分析、减小项目经济效益风险是当前投资者普遍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山东凯利隆年产2万吨工业氢氧化镁项目为例,投资项目最主要是分析其经济效益及风险。目前我国氢氧化镁市场还没有完全建立,氢氧化镁项目投资规模大、周期长、而且受地域、经济、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因此对于氢氧化镁项目投资决策,必须综合考虑效益与风险,即进行氢氧化镁项目的财务管理,进行经济效益分析,以降低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及由于风险事件的发生而带来的损失必然成为当务之急。

一、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特征、地位及作用

1. 特征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财经法规制度和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它是在传统财务管理基础上的扬弃与发展,与封闭、事后、静态为主要特征的财务管理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

(1) 融投资预测、预算已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可以通过吸收投资、发行股票和债券、向银行借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融、投资。这是现代企业赋予财务管理的重要职能和任务。

(2) 财务管理已上升为企业管理的中心地位。财务管理活动包括资金的筹集、投放、耗费、回收和分配五个方面。资金的筹集制约着企业的规模和发展;资金的投放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方向和潜力;资金的耗费关系着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竞争能力;资金的回收影响企业的偿债信誉和资金周转;资金的分配决定企业的消费和积累,以及投资者、经营者、员工等各方利益。因此,加强财务管理,对于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具有其他企业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

(3) 财务管理成本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晴雨表”。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资金运动具有最大的综合性,它全面、系统地反映着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过程和主要方面,体现着商品生产和交换所形成的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企业资金周转是否健康,产销是否通畅,经营是否得当,都可以从财务指标中反映出来,促使企业迅速予以调整。

2. 地位和作用

(1) 财务管理的性质决定了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一,财务管理是一种价值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就是对企业资金运动全过程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实物形态看,表现为物质财产的活劳动的不断购进,消耗,转化和售出。从价值形态看,随着物质财产的活动的不断购进,消耗,转化和售出,表现为资金的不断运动,以及利用价值形态进行的预测、决策、控制、分析、考核等一系列活动。第二,财务管理是一种综合性、系统性的管理。企业管理在实行分工、分权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专业管理,这些管理有的侧重于使用价值的管理,有的侧重于价值的管理。而财务管理则主要是运用价值形式对经营活动实施管理,通过价值形式,把企业的一切物质条件、经营过程和经营结果都合理地加以规划和控制,达到企业效益不断提高、财富不断增加的目的。因此,由于财务管理是一种价值管理,它的管理对象以价值形式表现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同时财务管理又是一种综合性管理。

(2)财务关系和财务环境的导向性决定了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企业财务管理关系是在财务活动中与各有关方面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不同的经济体制,不同的外部和内部的理财环境决定和制约着不同的财务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关系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主要包括:企业与国家财税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财务关系;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财务关系;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财务关系;企业与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财务关系。财务管理不但具有导向型、更应具有事前、事中、事后的预测、监督、纠正的作用,纠正企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二、当前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投资的决策和管理漏洞大。企业管理水平低,对投资决策管理不重视,甚至出现管理盲点。部分企业盲目投人,忽视投资决策和管理,以至投人不能有相应的产出,严重可危及企业的生存。

2. 资金管理问题多。管理不善,致使资金循环不良;搞预算外资金,影响企业正常的资金周转,也为产生腐败提供了温床;呆账坏账太多,只注重产品推销,不重视资金回收。

3. 费用管理不严。有的企业短期行为严重,非生产性上开支严重。

4. 成本管理不到位。缺乏严格的科学管理;不重视原材料利用效率。

三、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 加强资金管理,合理配置资金。分析现金流量表,保证收支平衡;对投资进行可行性分析,从收益和风险两方面进行评价,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2. 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及时处理不良资产,强化资产管理。

3. 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应用统一的计算机财务管理软件、实现财务信息与业务流程一体化,逐步引进、消化、开发使用国际先进的erp系统软件,是企业内部信息化发展的方向。

4. 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加强财务队伍建设,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是加强财务管理的关键。

21世纪世界经济竞争愈发激烈,作为世界经济的重要元素,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取胜,我们必须不断提升企业的价值,才能使企业在市场上“永葆青春”。提升企业价值,关键在于财务管理的激励作用。对财务关系中的各个利益集团以及各层次人力资源实施激励,利用激励效应维持一种对各方都有利的财务关系和财务工作效率,达到财务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企业价值最优化的理财目标。

参考文献:

[1] 刘国恒,可行性研究词典[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