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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股权管理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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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股权管理

投资股权管理范文第1篇

一、股权投资及其准则适用

1.股权投资的特征与分类

所谓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支付对价获取被投资单位一定的股权或资本份额的对外投资行为。按照公司在被投资单位股权或资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经济活动和财务、经营政策制订的影响,股权投资可以分为对子公司的投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其他权益投资。此外,除了常见的普通股投资之外,实务中还存在公司持有被投资单位优先股的情况。总体上,股权投资以公司占有被投资单位某种形式的股权份额为总体特征。

2.与股权投资相关的会计准则

虽然财政部颁布的CAS2006中,包括一项专门的具体会计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来规范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但实质上,CAS2006对公司有关经济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披露的规范是一个整体。具体来讲,公司的股权投资不仅与CAS2有关,而且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CAS19)、《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紧密相关,涉及企业合并的,还需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CAS20)的相关规定;发生资产减值的,要分别投资类型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CAS8)或CAS22的要求。这具体体现在CAS2对于准则适用范围界定和正文中的相关描述中。此外,对于公司执行CAS2006之前已经存在的股权投资,存在首次执行日的衔接处理问题,此时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CAS38)的相关规定。

由此,公司的实际会计核算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如何协调不同准则之间的相互关系,针对公司具体各项股权投资的实际情况采用符合准则规范要求的会计处理、或者判断公司会计处理的是否恰当,就成为众多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所共同关心的问题。对该事项进行系统的梳理、分析和归纳,明确不同情况下公司会计核算所适用的准则,无疑对于在实际业务中贯彻实施CAS2006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梳理,分析目前实务工作中较为模糊或者缺乏规范的方面,也可以对我国的会计准则改进提供必要的参考。这正是笔者希望本文能够达到的目标。

按照这种思路,下面我们将分别按照采用新准则条件下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准则首次执行日的衔接两个方面进行阐述,最后得出本文的分析结论和建议。

二、新会计准则下股权投资核算

对于CAS2006实施以后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严格按照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是贯彻落实CAS2006的基本要求。做到这一点,需要对不同具体准则的规范范围和要求有一个清晰地认识和了解。对于不同类型的股权投资,适用的具体准则和核算要求有所不同。

(一)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

按照CAS2第二条和该准则应用指南有关准则规范范围的描述,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适用CAS2的规范。这就意味着,无论被投资单位的股票是否在公开市场交易,只要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相应的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就应当按照CAS2的规范来进行。

所谓对子公司的投资,是指公司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在实务中,此类投资往往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是一致的。按照CAS2的规范,公司对此类股权投资的日常会计核算采用成本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要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其中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在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时需要按照CAS20的要求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所谓对合营企业的投资,是指公司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而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是指,公司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对于这两类股权投资,CAS2要求会计核算采用权益法。

此类股权投资,资产负债表日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要求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的减值损失计入损益。已经确认的减值在投资存续期内不得转回。

(二)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

按照准则规范,此类投资根据被投资单位股票或资本份额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适用不同的具体准则。

1.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如果被投资单位的股票或资本份额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核算遵循CAS2,对该类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要求是一致的。在实务工作中,公司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就属于这一类。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需要基于CAS22对该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按照CAS22的规定,该类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减值损失计提后在投资存续期内不得转回。

2.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如果被投资单位的股票不属于上述情况,也就是意味着其股票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公司应当按照CAS22的要求将该股权投资确认为金融资产,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实务工作中,公司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的、没有限售条件的股票属于这一类型的投资。按照CAS22的要求,此类投资根据公司管理层投资的意图不同,可以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类。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公司购入准备在市场行情适当时出售以赚取价差的股票投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股票公允价值计量,交易过程中支付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该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投资持有期间收到的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处置时将处置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将持有期间的累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至“投资收益”科目。资产负债表日无需进行减值测试。

如果公司不以赚取价差为目的,则应当将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CAS22要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将股票的公允价值连同交易过程中支付的交易费用确认为投资成本,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该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投资持有期间收到的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处置时将处置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将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中记录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结转至“投资收益”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需要进行减值测试,有证据表明该投资已经发生减值的,需将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中记录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结转至损益中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确认减值损失以后、继续持有该投资的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上升的,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不做损益中资产减值转回处理。

3.特殊情况的实务处理

尽管前述准则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在目前我国公司的经营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分析投资的实质,结合职业判断结果来确定具体的会计核算规则。

(1)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法人股

对于此类投资,需要根据公司持有股权的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如果公司持有的股权为非流通股,被投资的上市公司尚未进行股权分制改革,或者股权分制改革尚未完成,或者股权分制改革虽已完成,但尚处于限售期内的股权投资,虽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在二级市场上有报价,但因公司所持股权实质上并不具备流通性,笔者认为,此类投资应当属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所以在会计核算中应遵循CAS2,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而一旦限售条件解除,则可以按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遵循CAS22进行处理。(2)公司持有的优先股对于公司持有的优先股,需要在分析优先股的经济实质基础上确定适用的具体会计准则和相应的会计处理。譬如:①如果优先股的发行人有权在固定的或者可确定的日期按照固定或者可确定的金额强制赎回,或者公司优先股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在固定的或者可确定的日期按照固定或者可确定的金额强制赎回,则该优先股在实质上更接近一项债券投资。笔者认为,此时应当遵循CAS22的要求,按照公司管理层的意图,将该优先股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②如果该优先股为不可赎回优先股,则该投资为实质上的权益性投资,此时公司应当根据该优先股的不同情况,按照前述1、2中所述选择遵循CAS2或CAS22进行会计处理。(三)投资发生改变时的调整与衔接

实务中,公司的股权投资以及被投资单位的情况经常发生改变,某些变化会影响到公司对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1.追加或减少投资引起的核算调整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减少投资等原因致使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原遵循CAS2的要求按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改按前述(二)中所述原则进行处理。对于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CAS2准则明确以转换时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但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1],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如何处理,CAS2准则没有明确。笔者认为,此时应当适用CAS22的规定,根据该股权投资的分类结果进行不同处理: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将该差额计入损益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将该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有证据表明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损益中“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增加投资等原因导致公司原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发生变化时,对于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按CAS2的要求采用成本法核算,将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所增加的股权投资涉及企业合并的按CAS20的规定计量;对于符合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条件而改按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按转换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或等于转换时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无需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转换时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因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变化造成的核算调整

对于公司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的变化,可能使得投资的公允价值由不能可靠计量变得能够可靠计量(如被投资单位由非上市公司改变为上市公司等),或者公允价值由能够可靠计量变得不能可靠计量(如被投资单位因不再满足上市条件而退市等)。此时公司对相应股权投资应进行必要的调整。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情况变化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要根据该股权投资的分类结果进行不同处理: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将该差额计入损益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将该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有证据表明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损益中“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投资,情况变化后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改按成本法核算,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股权投资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确认公允价值累计变动,仍应保留在原科目,并在该投资处置时转出,计入处置当期投资损益。该股权投资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确认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应当转出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对于发生减值时公允价值累计变动是否全部转入损益,准则没有明确。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公司在改用成本法核算股权投资后确认的减值损失数额小于该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利得数额,此时若将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全部转出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会造成资产减值损失出现净的贷方发生额,这与资产发生减值的判断出现内在冲突。按照CAS2006的整体原则,笔者认为,转换调整时,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为贷方余额,则发生资产减值损失时,其转出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的数额,应当以该投资减值测试确认的减值损失为限,超过的部分仍然保留在原科目;对于小于测试确认减值损失的贷方余额或所有的借方余额,要全部转入损益处理。

(四)外币股权投资的折算

对于外币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CAS19的规定,按照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要求,股权投资属于非货币性项目。

具体折算过程中,对于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股权投资,即前述所有CAS2规范范围内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

对于符合条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投资,即前述按照CAS22规范核算的股权投资,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无论该投资被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三、准则首次执行日的衔接

按照CAS38的规定,公司首次执行CAS2006时,要对其持有的部分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具体包括:

1.根据CAS20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股权投资,账面记录中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全额冲销,计入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2.除1之外,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计入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CAS38同时规定,首次执行日以前按照CAS20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按照此规定,首次执行日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是否应确认为商誉?

对此,2007年2月1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明确,公司应当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区别情况处理:(1)不能可靠确定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2)能够可靠确定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等的公允价值的,应将属于因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已摊销金额后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按合理的方法分摊至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并在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有关折旧或摊销计入合并利润表相关的投资收益项目;无法将该余额分摊至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可在原股权投资差额的剩余摊销年限内平均摊销,计入合并利润表相关的投资收益项目,尚未摊销完毕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企业合并成本大于购买日应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

3.对于适用CAS22的股权投资,在首次执行日按投资意图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留存收益。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虽然涉及到多个的具体会计准则,但总体上CAS2006对于企业股权投资的界定脉络还是非常清楚的,准则未能清楚界定的个别事项,在近期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中进行了明确。因此,贯彻实施准则的关键在于针对不同股权投资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同的具体会计准则规范要求来指导实际的会计核算业务。

我们的分析过程中也发现,对于以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股权投资,因情况变化使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改为按照成本法核算后,发生减值时,原在权益中确认的利得多少可以转出计入损益,准则的规定尚不明确。我们建议将其明确为:转出计入损益的数额,应当以该投资减值测试确认的减值损失数额为限,超过的部分仍然保留在权益中,以避免出现当期损益中资产减值损失为负值的情况。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11

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4》,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翻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7

投资股权管理范文第2篇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账务处理比较简单,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法规定应在投资发生时,投资方要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故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能会发生所得税,此时税金要计人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例1]东方公司2000年4月1日购入甲公司股份20000股,购入价每股30元,支付相关税费20000元,占甲公司表决权资本的10%尔厅公司准备长期持有该股份。

尔方公司购入甲公司股份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620000

贷:银行存款620000

二、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例2]承例1,甲公司2000年5月2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股0.5元。

东方公司的投资发生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股利前,属于清算性股利,应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心收股利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10000

三、投资年度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年度后发放的现金股利,可能包含了投资收益和清算性股利两部分,因此要分清投资前后利润的实现情况,确认属于投资收益的金额和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金额。

第一种情况:发放股利小于或等于投资企业按照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应享有份额

[例3]甲公司2000年度实现利润60万元,其中1~3月实现净利润10万元。2001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40万元。

东方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应该确认的应收股利为4万元(40x10%);由于4~12月甲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东方公司投资甲公司后按实现净利润应该享有的收益份额为5万元(50x10%)。东方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4万元少于其按净利润计算应该享有的收益份额5万元,说明2000年度冲减成本的1万元清算性股利已经被现在实现的净利润所弥补。故除了应该将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外,还要将2000年5月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万元转回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10000

应收股利40000

贷:投资收益50000

值得注意的是上一分录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并非东方公司按甲公司实现净利润计算的应该享有的收益份额5万元(50x10%),而是借贷方的差额。

若例3中甲公司2000年度实现利润60万元,其中1~3月实现净利润10万元?2001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30万元。

此时,不同之处在于应收股利为3万元,按照教材上公式计算应该转回投资成本为-2万元【(10+30-50)x10%-1】,但账面已实际冲减投资成本的清算性股利只有1万元,因此本例中转回确认为投资收益的投资成本只能是1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10000

应收股利30000

贷:投资收益40000

同理,当发放股利和投资方计算出的收益份额相等时,应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不考虑投资成本的冲减或转回。直接按应收股利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

第二种情况:发放股利大于投资企业按照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应享有份额

【例4】甲公司2000年度实现利润60万元。2001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50万元。

东方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应该确认的应收股利为5万元(50x10%);东方公司投资甲公司后甲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45万元(60x9÷12),由于没有提供详细的月份盈利情况,故按持有月份计算。东方公司按净利润享有的收益份额为4.5万元(45x10%)。分配给东方公司的现金股利5万元大于其按净利润计算应该享有的收益份额4.5万元,故多出的0.5万元属于清算性股利,应冲减东方公司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5000

投资收益45000

同理,若上例中发放现金股利为60万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15000

投资股权管理范文第3篇

[例1]甲企业2002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A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25万元。A公司于2002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10万元。假设A公司2002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20万元,其中股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0万元;2002年实现净利润4|D万元;2003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万元。则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250000

贷:银行存款250000

(2)2002年5月2日甲公司宣告发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由于此时属于投资年度,并且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全部是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因此不能作为投资收益,而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借:应收股利(100000×1O%)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0000

(3)2003年5月1日A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由于此时属于投资年度以后,应按以后年度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一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一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0+300000-400000x10%-10000=-10000(元)”,计算结果是负的,也即应转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0000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300000x10%-(-10000)=40000(元)”。

借:应收股利30000

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0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40000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又转回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转回数不得大于第(2)步中的冲减数。

[例2]承例1,假设A公司于2003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则甲企业2003年5月1日在A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0+200000-400000)x10%-10000=-20000(元)”,计算结果是负的,也即应转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0000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200000x10%-(-20000)=40000(元)”。

如果根据这个计算结果来做会计分录,就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转回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20000元大于第(2)步中的冲减数10000元,而实际上转回数不能大于冲减数;二是确认的投资收益40000元大于投资后累积分得的现金股利30000元,这在成本法下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当公式中“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时,说明投资企业投资后分得的现金股利全部都是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因此,应当将累积分得的现金股利30000元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从整体上来说,应维持原有的初始投资成本,第(2)步中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元应全部转回。很显然,此时就不能按照公式进行计算了,正确的做法应当是:

借:应收股利(200000x10%)20000

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0000

投资股权管理范文第4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日趋多元化,除传统的对原材料投入、加工、销售获取利润外,通常采用投资、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拓宽生产经营渠道、提高获利能力,其中,投资是经常发生的。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企业对外进行的投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仅规范企业持有的长期权益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共4章17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初始计量,第三章为后续计量,第四章为披露。该准则系统规范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持有期间账面价值的调整和损益的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等内容。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主要问题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权益性投资在范围上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子公司投资,即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二是对合营企业投资,即企业与其他合营方共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三是对联营企业投资,即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四是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在明确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后,应当确定各种方式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起点。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企业合并的不同类型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该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用作合并对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企业通过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或发行股份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发行权益性证券以及支付其他对价的公允价值。以支付现金作为对价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含从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以支付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的,应当按照支付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支付的非现金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其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可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经适当调整后作为其公允价值;既不存在活跃市场,也无法取得同类或类似资产市价的,应当以该项资产预计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其他合理的方法估计的价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被投资单位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该长期股权投资原则上应当以投资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三)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账面价值的调整和损益的确认

企业取得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投资收益,当然如发生投资不利也要承担投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调整长期股权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益。

1.成本法。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有两类:一是对子公司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追加投资外,其投资成本在持有期间基本上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超过部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权益法。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有两类:一是对合营企业的投资;二是对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时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差额不要求调整投资成本;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同时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取得投资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应随着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准则中规定投资企业需要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损益的基础上经过适当调整后计算确定,有关调整因素包括如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产生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不同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等。但考虑到实务中的具体情况,投资企业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重要性的或是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有关资料,不能按照准则中规定的原则确认投资损益的,可以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同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无法按照准则中规定进行核算的原因。被投资单位发生超额亏损的,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的亏损额时,应综合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的账面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确认投资损失,同时减记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另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将履行其他额外义务的,还应确认预计将承担损失的金额。

三、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新旧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与原投资准则相比,主要存在以下方面差异:

(一)规范范围不同。原投资准则规范了所有权益性、债权性投资的核算;新准则仅规范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及调整不同。原投资准则未规范企业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同时对投资者投入长期股权投资的作价也没有公允性的要求。新准则规范了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其中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为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另外对于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作价有公允性要求。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准则要求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新准则要求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并且仅要求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份额的部分进行调整。

(三)对子公司投资的核算方法不同。原准则要求母公司对持有的子公司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要求母公司对其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在日常核算及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体现为权益法。对子公司投资核算方法的调整主要是考虑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相协调、防止母公司在子公司实际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前垫付资金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情况,并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相协调。

参考文献

投资股权管理范文第5篇

以占股权投资比例最大的金融行业为例,国际金融公司的股权投资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与长期债务融资相比,股权投资确实为国际金融公司提供了另一种有效的支持私营部门的渠道。股权投资使得国际金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长期伙伴关系更加紧密,形成更加稳定的利益共同体。而这种紧密的关系又促进国际金融公司能够将其“最佳国际惯例”源源不断地转移给被投资企业,同时能够进一步监督国际金融公司长期债务融资的执行情况。

国际金融公司与投资基金在股权投资方面的相似和不同

尽管从投资程序、定价谈判等方面看,国际金融公司的股权投资与一般的国际顶级投资基金别无二致。但是,由于国际金融公司所具有的“全球公募基金”和国际多边发展机构的特点,国际金融公司仍然与绝大多数在中国投资的投资基金尤其是活跃在中国的私募投资基金有一些不同之处。

简单讲,国际金融公司的股权投资与其他财务投资人一样,所寻求的投资比例一般是股权的5%~15%,而且严格不超过20%的上限;国际金融公司从来不做单一的大股东,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国际金融公司将最终寻求股权投资的退出,希望通过上市或股权出让的方式(如“putoption”)来实现退出。

与许多成功的投资基金相似,国际金融公司在中国的股权投资取得了很好的收益。但是,国际金融公司确实有不同的地方。作为一个长期合作伙伴,国际金融公司的股权投资一定是投向那些具有较强发展意义、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项目和企业上。而且,国际金融公司能够通过投资实现它作为国际发展机构的作用和价值,而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财务投资人而已。

国际金融公司是只在全球新兴市场上投资的长期投资者,越欠发达、越需要发展的地方,国际金融公司越有投资的使命。国际金融公司作为投资者,从不受经济周期影响,不会跟随投资热潮而制定投资策略。反而,在许多情况下,面临其他财务投资者、投资基金从某些市场退却的情况下,国际金融公司逆向加大投资力度。作为长期合作伙伴,国际金融公司往往是在持续支持企业多年以后,才“功成身退”,或者会在企业面临财务困难遭受金融危机时重新回来,这与一般的私募基金见好就收的强烈逐利风格有很大不同。

国际金融公司在股权投资过程中,会协助企业持续地提高其公司治理结构的水平和治理标准,虽然是一个小股东,但发挥的作用远超过一个典型的“被动小股东”。因此,国际金融公司的股权投资是实现其发展发展中国家私营部门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国际金融公司实现其“商业进步和社会发展”双重成功的目标上发挥很重要的作用。

国际金融公司的股权投资策略

从下列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国际金融公司如何通过成功的股权投资来实现其发展宗旨和发展目标。

第一个案例是国际金融公司在中国金融领域、尤其是商业银行内的股权投资,包括向上海银行和民生银行等的股权投资。

国际金融公司向上海银行的股权投资,是中国政府批准的第一个面向国内商业银行的大规模国际股权投资。在投资前后的数年内,国际金融公司向上海银行提供了技术援助。在国际金融公司的帮助下,上海银行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日益成熟的上海银行又引进了汇丰银行等数家战略投资者。民生银行也是一个典型的金融案例。国际金融公司从1996年开始就向民生银行提供在公司治理结构、机构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援助,帮助民生银行的发展。在2004年7月,国际金融公司投资2630万美元购买了1.03%的民生银行股份。与新加坡的淡马锡一起,国际金融公司帮助民生银行引进了一些国际最佳做法,从而推动了银行的发展。

第二个案例是国际金融公司投资海螺股权案例。国际金融公司与摩根士丹利亚洲公司一起,投资超过1.5亿美元购买海螺水泥的股份。国际金融公司帮助海螺水泥调整了财务结构,使其能够更稳健地发展。同时,国际金融公司也促进海螺水泥能够在环境、产业可持续发展方面进一步增强经营能力。国际金融公司的投资以及先前的长期贷款,极大地增强了其他贷款者和投资者的信心,海螺水泥从而增强了作为国际大型水泥制造商的机构能力和财务能力。在国际金融公司和摩根入股的消息公布后,海螺水泥的A股股价在三个月内上升了30%,而H股价格也上升了20%。

第三个案例是国际金融公司投资新奥燃气。在2004年5月,国际金融公司向新奥燃气提供了一揽子投资,包括2500万美元的长期贷款和1000万美元的股权投资。在国际金融公司宣布投资前,新奥燃气的股价已经在过去几个月内下降了27%,主要是由于投资者对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以及一个主要竞争对手出现的丑闻等存在各种担心。而在国际金融公司投资后的三个月内,新奥燃气的股价上升了30%。现在,国际金融公司继续协助新奥燃气开展新的投资计划,并成立一个创新性的能源节约型设备融资中心,推动新奥燃气及其他行业内企业发展他们的业务。新奥燃气的持续发展,不仅使国际金融公司的投资取得巨大的回报,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个途径来帮助国际金融公司实现推动中国能源节约型经济发展的战略。

国际金融公司的股权投资经验

成功的投资一定要选择好合作伙伴

对于金融投资人来讲,企业的运营和对产业发展的把握,都要依靠企业所有者及他们的管理者来担起责任,而不是金融投资人本身。金融投资人充其量能够提供一些融资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因此选择好企业、项目的主发起人,认定好企业的管理团队成为股权投资是否成功的关键之一。

作为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会非常依赖于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而建立一个有效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则非短期之功。因此国际金融公司在选择投资伙伴时,要考察与主要所有者共同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可能性,观察他们是否有意愿、有决心来采用国际最佳做法推动企业达到国际水准。同时,国际金融公司往往会动员一些资源来帮助企业建立或者强化机构能力。

设计多种退出机制

在股权退出方面,企业能够上市是完成投资周期一个最有效的手段。但是,企业上市的意愿显然远远超过市场的现实性。因此,国际金融公司设计其他一些退出机制,如股权卖出权机制、股权转让机制等。这些机制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是可行的,但是许多种情况都需要中央政府部门的审批,因此实际操作起来仍然很复杂。因此,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和进一步简化政府对于股权投资监管方面的一些政策,仍然是中国政府促进股权投资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工作。

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需要面临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比如,中国政府颁布了“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战略投资者指引”。尽管与复杂的外债批准相比,直接投资的批准相对简单,但是在投资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监管和法律上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国资部门的审批时间较长,投资者行使股权投资约定中的一些退出条款需要漫长的法律批准,严格的外汇管制使得这些工作非常繁杂。

国际金融公司的股权投资展望

未来几年,国际金融公司已经制定了在华投资的宏大计划,其中股权投资仍然占有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预计未来5年内,保守地估算,国际金融公司在中国的股权投资会达到每年2亿美元以上,这将使继续成为在中国开展直接投资最活跃的财务投资者之一。同时,中国也会成为国际金融公司在全球的主要投资地。

国际金融公司将更加侧重于投资中国的本土民营部门。股权投资将更加分散在不同的领域,尤其是将会继续在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寻求股权投资的机会。国际金融公司在中国欠发达地区的持续投资,将起到一个很好的示范效应,推动更多的私人部门投资和国际资本流向中国西部地区。

国际金融公司还将充分利用新法律提供的投资机会,加强其参与改造国有企业、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力度。刚刚颁布的“战略投资者指引”是一个很好的开始。作为股权投资者,国际金融公司对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发挥战略投资人角色抱着非常正面的态度。在参与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国际金融公司起到了公正性作用;监督政府采用或者建立一些完备的程序来实现较为公开公正的私有化;国际金融公司参与的国有企业改革,发挥了“定锚投资人(ANCHORINVESTOR)”的作用,从而大大增强了其他国际投资者对中国经济的信心和对投资项目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