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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的内涵

特殊教育的内涵

特殊教育的内涵范文第1篇

在新时代下,尤其是国家大力推行素质教育的背景下,律动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提升律动教师的职业素质,加强内涵建设,不仅能够提升律动教学的效果,而且能够帮助特殊儿童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对特殊儿童的成长有积极的影响。

 

一、特殊教育及律动教学的概念

 

特殊教育是指在课程设置、教材编写、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模式和教学设备等多方面做出针对特殊儿童的修改、设计与编排,以适应特殊儿童的学习习惯、目的与要求,最大限度地满足特殊儿童的教育需求,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取技能,完善人格,最终适应社会,成长为有用之才。特殊教育在我国起步时间较短,在实践方面取得的成果不多。大力发展特殊教育,提升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素质,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内涵建设,对提升我国特殊教育水平有着重大意义,将有更多的儿童从中获益。

 

律动教学是指系统地、有计划地组织特殊儿童开展律动教学活动,以矫正或补偿特殊儿童的身体或心理的缺陷,促进特殊儿童身体和心理各方面实现健康的、全面的发展。律动教学的主要教学活动有舞蹈、基本体操、音乐和游戏等,能够让特殊儿童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活动中,体验情感,培养素质。教师作为律动教学的主要实施者和引导者,其职业素质决定了律动教学的效果。高素质的律动教师是特殊教育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更是推动特殊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特殊教育律动教师应具备的职业素质及内涵

 

1.渊博的知识。作为一名律动教师,需要具备渊博的知识,不仅包括专业知识,还应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美学和社会学等相关知识。律动教师应保持时刻学习的态度,不断地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掌握更多的知识与技能,使自己在学生面前有威望,得到学生的认可。特殊儿童不同于普通儿童,大多数在生理或心理上有缺陷,需要律动教师在教授知识、传授技能时有更多的激励、鼓舞。这就对律动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动教师拥有广博的知识,能够引导学生发展具体和抽象思维,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对特殊儿童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2.正确的动作示范。作为一名律动教师,正确的动作示范能力对律动教学非常重要。正确的动作示范将教师的知识、技能与身体相融合,直观地展现教师的职业技能,是衡量律动教师职业素质的重要因素。正确的动作示范能够提高律动教学效果,律动教师以正确的动作示范和富有感染力的表情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自觉学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良好的心理素质。作为一名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尤其是面对特殊儿童的律动教师。特殊儿童在身体或心理上有一些缺陷,在学习知识与掌握技能等方面比正常儿童慢,这就更加需要律动教师以耐心、热心、积极的心态教育他们。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让律动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以耐心的态度教育每一个学生,尤其是当学生犯错时,以鼓励取代批评,以包容的心态进行日常教学活动。这样特殊儿童才能够在一个包容、积极、乐观、向上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对他们的未来大有益处。

 

4.科学的教学管理能力。科学的教学管理能够有效提高教学效果,实现教学目标。作为一名律动教师,需要具备高水平的教学组织能力,有效掌控课堂,积极有效地引导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科学的教学管理能力能够让律动教师准确把握课堂教学的进度,让每一个学生都能从中有所收获。尤其是面对特殊儿童,他们的接受能力差,学习效率低,更考验教师的教学管理能力。当学生认真学习时,教师应当及时表扬,对影响课堂纪律和教学进度的学生,教师应当与学生一起,找出原因并帮助其改正。

 

三、特殊教育律动教师职业素质现状

 

1.职业感不够强烈。职业感是教师最根本的素质,是指教师对事业拥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为一名特殊教育教师,在热爱教育事业的同时,更应有为特殊教育事业奉献一生的敬业精神。强烈的职业感能够让教师更加热爱教育事业,也更容易从中获得乐趣和成就感。特殊儿童的缺陷和障碍使其更加需要教师的关爱和教育,成功的教育能够帮助特殊儿童正视自己的缺陷或障碍,更好地适应自身与社会,教师也能够发现职业的意义与价值。与普通教育相比,特殊教育是一项艰辛的工作,教师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职业感,才能更好地胜任这份工作。目前,特殊教育律动教师的职业感并不十分强烈,大部分教师只是将其视为一份养家糊口的工作,工作动力主要来自于生存需要,只有少部分人认为工作能够体现自身价值。大多数特殊教育教师认为假期长、压力小,或者没有更好的选择,迫不得已才选择这份工作。由此可知,律动教师的职业认同感不高,缺少职业理想,职业感不强烈。

 

2.专业知识相对不足。特殊教育对专业知识要求比较高,教师不仅需要具备基本的教育学知识和心理学知识,还需要具备特殊教育知识。目前,大多数特殊教育律动教师的教学实践水平较高,能够掌握相关教学技能,完成日常教学活动,但专业知识相对不足,主要体现在特殊教育理念和特殊教育专业知识方面,尤其是科研能力较差。一部分特殊教师没有学习过特殊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入职后的专业知识培训较少,在教学工作中更是追求教学工作的熟练化,加之平时工作繁忙,没有时间阅读相关书籍。此外,有关特殊教育的课题研究成果比较少,科研层次低,律动教师参与科研的主要动力是评职称,绝大多数不会主动参与科研工作,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参与科研。

 

3.教学能力仍需提高。特殊教育律动教学对教师教学能力的要求比较高,要求教师在掌握科学的教学理论体系后,能够因材施教、启发引导,满足特殊儿童的教育需求。良好的律动教学能够激发学生的兴趣,运用符合学生发展水平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有效控制课堂,有计划地完成教学目标。特殊教育律动教师应具备较强的教学能力,能够根据特殊儿童的身体和心理特点,制定出相应的教学计划,运用科学的教学手段和方法,进行科学的课堂设计,同时具备一定的观察力、号召力和感染力。目前,特殊教师律动教师的教学能力不是很高,律动教师的课堂设计能力和课堂组织能力相对较强,但因材施教的能力则稍显不足。这主要与特殊儿童的个人差异较大有关,律动教师的精力有限,无法根据每一个特殊儿童制定出不同的课程设计。

 

4.心理素质有待提升。特殊儿童作为弱势群体,在物质和精神上都没有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应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促进教学活动,提高自身的律动教学能力。例如,沟通感悟能力,通过多种手段与特殊儿童进行沟通;交际能力,争取学校和社会的支持;合作精神,与家长、同事和学校领导之间进行合作;心理承受能力,积极应对高强度的工作。律动教师的心理素质直接影响特殊儿童的素质状况,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律动教师的总体心理素质较强,但是面对特殊儿童,需要具备更强的心理素质,以满足特殊儿童的发展。

 

四、特殊教育律动教师职业素养及内涵建设的途径

 

1.加强职业教育与培训。要加强律动教师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促进律动教师的职业素养及内涵建设。教师职业素养建设需要经过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使教师在上岗之前掌握相应的教育知识与理念,入职之后通过在职教育转变角色,增强职业感,强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成为一名合格的特殊教育律动教师。完善职业教育与培训,构建完整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体系,有利于提高律动教师的职业素养,促进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2.运用专业语言艺术及手势语。律动教师的教学活动通常会涉及学生的形体和动作训练,教师应运用专业语言艺术及手势语,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语言艺术包括口头表达能力、手势表达能力和肢体语言表现力,专业的语言艺术能够使教师更好地讲解知识、表达意思、传递感情。在律动教学的动作教学中,主要涉及动作的构成、动作的要点和难点、实施方法和手段,律动教师需要实现口语、手势语和肢体语言的相互配合,准确表达意思,生动形象地展示动作。专业的语言艺术能够增加学生对教学的兴趣,启发他们的思考,激发他们的潜能,使学生由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切实提高教学效果。

 

3.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特殊教育律动教师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应当积极学习特殊教育理论知识,并切实运用到日常教学实践活动中。理论知识是指导律动教师教学实践活动的准则,律动教师应当学习先进的特殊教育理论知识,了解特殊儿童的学习需求,运用符合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的教学方法与手段,成为特殊儿童的知识传授者、技能培养者、道德培育者和良师益友,提高教学质量,促进特殊儿童的成长与发展。

 

4.校本培训与自我发展并重。特殊学校应当积极开展校本培训,结合校内外的各种优势资源,结合教学实际,促进律动教师的职业素质培养和内涵建设。同时,律动教师应当注重自身发展,以积极的态度提升自我素质,自觉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律动教师可以通过校本培训、在职研修、与他人沟通合作、教学反思等途径,提高个人职业素养。

 

特殊儿童在身体和心理上有缺陷或障碍,他们理应受到更好的教育和更多的关注。律动教师作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中的一员,其职业素质和内涵建设直接关系到特殊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应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以及学校层面和教师个人的重视,采取多种途径加强教师职业素质和内涵建设,从而推动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特殊教育的内涵范文第2篇

建国60年来,我国的特殊教育走过来了一条不寻常之路,在深入学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之际,以ICF原则审视中外特殊教育,必将有益于思考我国特殊教育之发展。

一普遍性原则

特殊教育要遵循普遍性原则,这是现代特殊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从14世纪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到当代科技的迅猛发展,特殊教育实践经历了隔离式特殊教育———回归主流(瀑布式教育)———融合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也完成了从心理———医学———社会学———组织学范式(Paradigm)的变迁。普遍性原则要求特殊教育必须完善教育对象的扩大和教育内涵的延伸。

1教育对象的扩大

1990年,美国修订《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并更名为《残疾人教育法》(IDEA)。用individuals(个体)取代children(儿童),反映了特殊教育法律关注对象的扩大,特殊教育法律覆盖面的延伸,从残疾儿童扩大到涵盖所有年龄的残疾个体。2002年,布什总统签署实施《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再次以法律形式确认每一个特殊儿童的教育权。从上世纪50年代至今,我国的特殊教育对象也经历从早期盲聋哑儿童至各类残疾儿童的过度。特殊教育对象的扩大还有一重意思,它不但要纳入残疾个体这一端,也应涵盖某些特殊潜质和能力的对象那一端,他们也应得到适当的教育,欧美等国兴起的精英教育就属于这一现象,这类特殊教育在现代特殊教育中应该受到重视。

2教育内涵的延伸

教育的内涵极其广泛。目前,国际上现行特殊教育和实践基本强调功能主义。近几年来,后现代特殊教育思潮逐渐显现,以日益壮大的融合教育(又称全纳教育)为代表,喊出了“以人为本”的口号,强调人是一个社会的人,教育不但要使学生全面的发展,更要个性的发展,还要符合社会的发展。不可置疑,教育的内涵受到一个社会和历史文化的制约。在我国亦然,只有符合我国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的教育才能被认可和执行,传统的应试教育如今已被素质教育所取代。

3经费投入的增加

经费投入的不断增加是普遍性原则能够实施的保证。美国2006年将111亿美元的经费预算拨款用于各州特殊教育,额度比2005年增加5800万美元,比2001年以来用于资助残障学生的款项增加了75 %。我国特殊教育学校教育经费由1999年的9.3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9.3亿元,这说明国家对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逐渐增大,但在我国整个教育经费投入中,对特殊学校教育的投入比重一直偏低,平均只占整个教育经费投入的0. 37 %左右,而且投入不稳定,在各地区也不平衡,这严重束缚了我国特殊教育的快速发展[3]。

4法律是重要基础

普遍性原则的贯彻,法律是重要的基础,它具有相应社会范围内的强制约束力,且具有较好的稳定性。美国1990年修订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以及日本的《残疾人福利法》、《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学校保健法》等,这些法律保证了各类特殊儿童能够接受到相应的教育。我国1951年在《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中将特殊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轨道,1989年《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颁布标志着特殊教育领域专项法规的诞生。但同国外相比,目前我国特殊教育法律,原则性表述较多,可操作性不强。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特殊教育立法经验,加强我国特殊教育立法,任重而道远。

二公平性原则

一个国家和地区,特殊教育的公平性是检验社会文明和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公平性与一个国家地区的法律、经济、文化等因素息息相关。

1法律是实现公平的基础

在法制或法制为主的社会,虽然也存在法律实施的盲误区,但相对人治或人治为主的社会其稳定性相对较好。1944年英国颁布的《教育法》就规定:“对未送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入学的家长,处以10英镑以下罚金……”;1947年日本颁布《学校教育法》也规定:“对妨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者,处以3000日元以下的罚金。”;2004年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确立“零拒绝”等原则,这些有利措施有力地促进特殊教育的公平。在我国,1994年国务院出台规范特殊教育的专门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但由于立法层次低,实践中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4],特别是缺少《特殊教育法》。故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特殊教育立法经验,适应时代和社会要求,制定和修改特殊教育相关法律已成当务之急。

2经费是实现公平的重要保证

在美国,特殊教育的经费少部分来自联邦,大部分来自州和地方财政,前者约占8 %~10 %,后者约占90 %,其中州和地方约各占一半,在有些地区,州约占40 %,地方占25 %,还有私人捐助约占27 %。日本的特殊教育经费基本上是国家负责50 %,县、市町村负责50 %,在1990年已达1086亿日元,对特殊学生的投入力度也比普通学生大[5]。虽然我国特殊教育投入的绝对数量呈增长趋势,但相对不足已成为制约发展的主要因素。无论是国家的财政教育经费,还是社会捐资等,都处于不理想的状态[3]。故改变我国特殊教育投入比重低、增长慢、地区不平衡的状况刻不容缓。

3消除歧视是实现公平的重要举措

很难想象存在特殊教育歧视的社会里,特殊教育是公平的。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表明,特殊教育不断破除传统的受歧视地位,逐渐获取同等待遇。从教育体制的演变来看,隔离式特殊教育———瀑布式教育———融合教育正是在体制上逐渐消除歧视的体现,未来的发展必将更趋完善。再从教育的主客体看,被教育者常常因为自身的特殊性,而饱受不公平待遇。即使是教育者,也常因其特殊教育性质而受到牵连,出现就业情绪改变甚至离职和转行。但这种现象在社会进步的大背景下,正逐步得到改观,比如在英国,对有身体残疾的人除了进行教育外,更倡导消除社会的歧视[6]。在我国,特殊教育受歧视根深蒂固,短期内难有重大改观。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20字教育工作方针,首次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提出实现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的任务目标。现实情况是:2008年,18岁及以上残疾人中有42. 1%从未上过学;2009年全国学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在学比例为69. 5%,仍有30. 5%的学龄残疾儿童没有条件或机会接受义务教育,而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为99. 4%,初中阶段毛入学率99%,与此相比,特殊教育差距明显[7]。所以,在我国特殊教育要真正做到公正,任务还相当艰巨。

三中立性原则

在不同的领域,中立性的内容相差很大。在ICF中,中立性原则原本是对ICF的表述进行要求的,其目的是便于全世界使用者能对ICF的分类进行更直接的应用。引申到特殊教育领域,要求特殊教育在规划、发展、评估等方面也要遵循中立性原则。

1特殊教育规划

好的教育必须要有科学的规划,但科学的规划必须建立在中立性的基础上,否则规划本身存在偏移,难以保证其正确性和持久性。在美国,为边远地区特殊师资培养就有各种规划,如“为缺少特殊教育教师的农村地区实施早期干预计划”、“把临时教师培养成教育者计划”、“为重度残疾儿童整合技术计划和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培养教师计划”等[8]。这些规划从制定到实施都很客观,很开放,很好地体现了中立性原则,故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特殊教育发展

在特殊教育的发展中,特殊教育是按照自己本身的规律在现实条件中发展的。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 The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CEC) 2003年修订的《每个特殊教育者必须知道什么———为特殊教育工作者制定的道德规范、标准和指导》[9],该标准的总体框架就是建立在中立性基础上的,强调特殊教育事业的道德准则、整个特殊教育生涯的连贯性、学习指导标准的一致性、任职资格、专业助手的标准规范等。这对我国未来特殊教育的发展以及特殊教育教师标准的制定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3特殊教育评估

特殊教育发展过程需要不断的科学的评价,而这些评估必须秉承中立性的原则。美国1990年《残疾人教育法》规定:教育和其他相关机构对孩子进行评估必须获得家长的同意,在整个评估过程中需要家长参与或进行监督。这些为特殊教育评估在中立性基础上执行和接受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对我国特殊教育评估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四环境相关原则

在ICF中,这种环境包括物理环境和社会环境,涵盖极为广泛,从气候、地域到社会态度、体制、法律等。其原本意义是只有从与环境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基础上,才能科学理解和把握功能和各种残疾涵盖性术语所表述的现象。在这种理念的启示下,环境相关原则也正是特殊教育所遵循的。

1特殊教育是环境下的产物,受环境制约

特殊教育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条件下具体环境下出现的,并且经历了各种不同的发展阶段,而成为这些不同阶段的产物的原因,则是受这些不同阶段各种环境制约的结果。在美国,由于特殊教育服务对象范围逐步扩大;教育针对性逐步增强;资金支持逐步提高;相关法律逐步完善,这些环境因素为美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目前,我国特殊教育正经历飞速发展,这正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体现,但我国特殊教育仍不发达,则是制约于我国社会的整体状况仍不发达,所以解构制约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关键还在于大力推动我国社会这个大环境的整体发展。

2特殊教育要适应环境发展

特殊教育必须适应自己的生存环境,否则其发展将会受到阻碍,最终必然导致特殊教育相关的变革,以此适应环境发展。美国1966年出台《残疾人教育法》,后来的实践表明其提倡的“隔离式”特殊教育并不能适应时代环境对特殊教育发展的要求,于是1968年《协助残障儿童早期教育法案》、1970年《发展者的服务与设置法案》、1973年《康复法案》、1975年《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等相继诞生,这些法案否定了原先的“隔离式”教育方式,具有“融合教育”的理念,适应了时代环境要求,保障了残障儿童教育权,推动了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

3特殊教育要改造环境

特殊教育的目的不但要改造特殊教育的对象,也要改造与之有关的社会环境,涵盖特殊教育对象的教育水平、人生观、社会观、价值观以及工作能力、人际交流、适应能力等范畴,也包括社会对特殊人群的态度、教育制度、福利保障、法律规章、无障碍设施等。我国特殊教育几十年的发展,不但使大批特殊教育对象接受到教育,改善了自我,有的重返社会甚至取得巨大成功;同时我国的整个社会环境也顺应特殊教育的发展,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造,包括相关社会制度、设施等。不可否认,即使是在特殊教育较为发达的美国要改造好教育对象和相关环境,其道路也十分漫长。

当美国2004年在《残疾人教育促进法》中确立“零拒绝”、“正当程序”、“非歧视性评估”、“最少受限制的环境”、“因材施教”等原则,即为各国纷纷效仿,推动了各国特殊教育立法的迅速发展,如今看来,其与ICF基本原则是相当符合的。有比较,才有发现和思路;有比较,才有目标和动力。在检视上述原则与中外特殊教育,对当前我国特殊教育启发很大。虽然经过60年之大发展,但我们发现,我国的特殊教育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希望我国的特殊教育能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原则和理念,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M].日内瓦:2001.

[2 ]Towards a Common Language For Functioning,Disability and Health.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Geneva:2002.

[3]庞文,尹海洁.我国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的数据分析与讨论[J].中国特殊教育,2008(12):13-16.

[4]郭逊,张发军.我国特殊教育立法进程现状分析[J].考试周刊,2009(39下):218.

[5]朴永馨.世界教育大系———特殊教育[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258-261.

[6]Shakespeare Tom,Watson. Nicholas.The social model of disability:an outdated ideology.Research in Social Science and Disability,2002,2:9-28.

[7]程凯.把加快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任务[J].中国特殊教育,2010(8):3-5.

特殊教育的内涵范文第3篇

关键词:音乐审美教育;概念;复合性;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

中图分类号:J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104(2009)07-0209-03

当今,音乐审美教育越来越受到音乐教育界的重视。其研究现状表现为:1、对音乐审美教育的内容及作用的探究。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音乐审美教育与人的素质培养之间的作用和影响力的解释与论述;2、将审美确定为音乐教育的核心价值,由此推出可培养多种能力的结论,如审美鉴赏力、审美创造力、审美认知能力等;3、在既有的音乐美学理论的引导下,把情感表现视为音乐的主要特征,由此进一步推演出音乐表现情感的功能与人的素质之间的对应关系。

上述三种研究方式使研究结论呈现出诸多功能结论,如情操得到陶冶;情感得到升华;道德得到提升;意志品质得到锤炼;行为方式得到规范等等。

在具体解释何谓音乐审美教育时,其概念界定表述为:

作为美育目的和手段之一的学校音乐教育,对德、智、体诸方面有巨大的渗透和潜移默化的作用,但最本质最核心的东西,是培养少年儿童具有感知、理解、感受、体验、评价、鉴别和创造音乐艺术美的教育,我们可以称之为“音乐审美教育”。即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

从美育的角度洞察、研究音乐教育行为的理论,就是音乐审美教育。

音乐审美教育是以音乐为媒介,以审美为核一心的一种教育实践活动。

从上述对“音乐审美教育”的定义可以看出这样几个特点:

首先,反映出我国音乐教育理论研究所沿袭下来的传统封闭式研究方法。所谓传统是指对研究对象只做认识论范畴的讨论与研究的理论研究视域,其方法是从概念的界定开始来圈定研究对象的范围,然后以主客二分的方式对其作出静态的分析与阐述,并由此得出结论。

其次,对概念本身的使用没有层次的区分和相关的限定。在连接上下文的具体过程中,只要认为是概念圈定下的研究范围,就对具体概念作出界定,然后再用所圈定的研究范围来证明这个概念的正确性,对概念的准确性、有效性范围从不质疑。显然,这里掩藏着为了目的而设置前提的逻辑错误,其中不难看出研究者为自圆其说而付出的思虑和手段。

其三,对概念的使用,不究其具体所指和能指的关系,呈现出默认状态,并竞相效仿。似乎只要使用这个概念的人数逐渐增多,概念本身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就自然形成。

“音乐审美教育”概念的界定和使用正处在这样一种状态之下。

当今的理论研究,特别是作为理论研究基础的哲学领域,一个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在人与世界关系中,仅仅就认识论范畴的结论已经无法满足理论研究的需要,而且其研究结论是静止的、局部的,有时甚至与具体实践活动相距甚远。因此,目前的理论研究已发展到“五论”――即存在论、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实践论,并由封闭式研究方法逐渐走向开放式研究方法。所谓开放式研究方法是指,不把概念的界定作为研究的起点和研究范围卷定的唯一条件,而是从具体存在的实践现象出发,来逐一描述所感知和理解到得东西,并逐步向前推移;最后,依据自身的研究能力,在能够有效、准确作出概念界定的情况下,对概念加以界定;反之,则不作界定。

事实上,类似的理论研究方法早已有人为之。俄国音乐家鲍里斯・阿萨菲耶夫的《音调论》一书,从头至尾也未曾对“音调”这一概念作出界定;英国的音乐学家戴里克・柯克在《音乐语言》一书中,也未对“音乐语言”作出概念界定;美国的音乐教育家贝内特・雷默的《音乐教育的哲学》。一书,也不曾给“音乐审美教育”下定义。如按传统理论研究的思维方式来看,这种研究方法似乎连自己的研究对象“是什么”都没有确定下来,看到什么说什么,很难接受,但事实上,这不仅仅预示了研究方法的改变,更加深层的原因是人的认知方式和思维方式的改变。为此,笔者试图以开放式结合封闭式的研究方法,尝试对“音乐审美教育”概念作出能力范围之内的描述或界定。

一、概念所指的“音乐审美教育”

对“音乐审美教育”概念作直观描述可理解为三个概念的复合,即“音乐”、“审美”、“教育”。其所指既区别于单纯的“音乐学”;也有别于单纯“美学”和“教育学”,而成为一个复合学科,我们常称为“新型交叉学科”。“音乐审美教育”概念的所指内涵是通过“音乐”、“审美”与“教育”三个方面体现出来。“音乐”是这一复合概念的本体论和认识论范畴,“审美”是这一复合概念的价值论范畴;而“教育”则是这一复合概念的存在论和实践论范畴。在这一复合概念中区分而来的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存在论和实践论,是针对这一复合概念而言的。但对于各自单一的音乐、美学、教育三个学科来说,各自都有“五论”的具体研究视域和范畴。这里,笔者只是从这个复合概念本身来作这样的区分。以下从三个概念分别所属的学科以及所对应的研究领域,对其作出概念复合以后所指的具体描述与分析。

首先,音乐本体论、认识论的教育实践活动。其着眼点是对音乐本体(哲学的本体――即本质)的认知过程,从具体音乐音响形态出发,复合教育的具体行为实践活动,使之成为学习和延续音乐样式的有效手段,达到学习和传承的目的。即是说,以有效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研究结果,借助于适当的教学形式和手段,在音乐本体论、认识论范围有效认知的前提下,促进其知识和技能的发展,增强其实践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终实现音乐本体论和认识论视域下的音乐教育目的。音乐本体论、认识论结论下的音乐教育,既可以对应专业音乐教育,也可对应普通学校的音乐教育。

其次,审美的价值论教育实践活动。其审视的是音乐美的构成与价值,而非其他的美(如自然美、社会美)的构成与价值,即通过教育实践活动,以培养人的正确的审美观念为目的,提升人的审美情趣和美的鉴赏能力。审美取向的价值论教育实践活动,对应的应该是所有学校。至于音乐教育实践活动是否“以审美为核心”,首先取决于音乐自身的内涵和外延,同时,还取决于受教育者自身的主观因素,审美无法离开主观因素,它是双向合力的结果。教育者强调审美价值并不等于受教育者实现了审美价值。因此,“以审美为核心”能够在多大可能性上成为学校音乐教育的“核心”概念,仍然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深入探究的重大课题。

其三,教育的存在论和实践论视域。其着眼点在人的存在和教育本身,即以教育作为人的存在论意义的实践活动,来看待音乐教育的价值。事实上,在“音乐审美教育”这个复合概念中,核心概念是教育,音乐只是教育的手段,通过音乐所 具有的美的属性,来辅助实现教育学意义的各种功能。即是说,通过音乐试图达到教育中的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的目标。在这个全面发展目标中,美――只是其中目标之一。这也正是“音乐审美教育”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但从根本上讲,教育的存在论和实践论视域所遵循得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其前缀了音乐概念之后,并不改变教育概念的核心地位和教育规律,只是增加了一个手段。

以上将复合而成的概念所具有的内涵和外延做了拆解以后的孤立性描述,这显然与具体实践活动的事实不符,在实际的音乐审美教育活动中,三个层面的视域同样呈现为复合状态而共在,并互为条件,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辅相成,并非单一状态、单一视域和单一结论。

二、理解认知下的“音乐审美教育”

黑格尔认为,概念本身包含三个环节:(1)普遍性,作为在它的规定性里的自由的自相等同性;(2)特殊性或规定性,在其中普遍东西真纯不变地依然与自身等同;(3)个别性,作为普遍性和特殊性这两个规定性在自身中的映视,这种否定的自相统一性是自在自为地得到规定的东西,同时,也是自相同一的东西或普遍的东西。

在黑格尔看来,任何概念都存在着不可分割的三环节,即普遍性、特殊性、单一性,三者并不相等。任何概念也都存在着三者的相互联系。任何事物,它既然是单一性的存在,必有其单一性特点;它也是某一类特殊事物中的某一个体,与该类事物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特殊性;它又是一种普遍性的存在,具有普遍性特点。应当承认,黑格尔的认识是符合概念存在的逻辑规律的,但遗憾的是,我们长期的理论研究并没有重视概念不同层次的区分。

依据黑格尔的原理来理解“音乐审美教育”这一复合概念,可将其理解为:在普遍性层面,其归属于教育的范畴,它所承担的是普遍性任务――即全面育人要求;作为特殊性层面,它又归属于审美的教育范畴,担负着普遍性任务之下的特殊性任务――即提高审美素质的要求;在单一性层面,它归属于“音乐”的教育范畴,担负着一项具体的个别性任务――即音乐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当强调这一复合概念的普遍性时,必然要把培养合格的人的目标――即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作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宗旨来看待。如果片面看待这一过程,音乐审美教育的单一和特殊必然受其普遍的制约,由此而产生的实践活动就会影响到这个复合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其失去这一复合概念的具体所指。因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强调普遍性的同时,特殊性和单一性仍然包含其中,同样不能被忽略,不能把审美教育的使命和传承音乐文化的功能弃之不顾。在这个逻辑中,既能体现普遍性、特殊性和个别性三者之间的存在关系,同时,又能很好地理解普通音乐教育中之所以强调通过音乐来实现审美价值和其他功能的重要性。

当强调这一复合概念特殊性时,所体现的是以音乐审美素质及音乐知识技能为主要目标的教育实践活动,但如果片面加以强调,就会影响普遍性教育目标的实现,音乐审美教育的普遍和单一就可能被抑制。就目前我国中小学音乐教育中强调音乐教育实践活动的现实来看,“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理念就是在这一层面上加以提出,但在强调特殊性的同时,必须兼顾普遍性和单一性的功能要求。

当强调这一复合概念的个别性时,所体现的就只有音乐知识与技能为目标的教育实践活动。此时的普遍性和特殊有可能受到制约,甚至有可能完全丧失,因为个别性就是单一性,单一性不可能呈现普遍性和特殊性所具有的全部功能,它只对个别性的教育实践活动产生意义。

三、实践描述下的“音乐审美教育”

针对音乐审美教育具体实践活动所面对的具体对象来看,可分为中小学音乐审美教育;普通高校音乐审美教育;专业院校音乐审美教育。由于具体对象的不同,从而构成了这一复合概念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内涵体现的是教学内容的不同和教学对象的不同,外延体现的是教学形式的不同和具体环境的不同。

音乐审美教育在三个不同教育实践活动下分别表现为:

1、中小学教育实践活动下的音乐审美教育是侧重于音乐感染力的教育;

2、普通高校音乐教育实践活动是侧重于受教育者自身修养与音乐文化认同感的情感教育;

3、专业院校音乐教育实践活动则是侧重于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能力教育。

音乐是审美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之一,由于美育本质被表述为情感教育,因此,通过情感教育来实现音乐教育的其它功能,应该是符合音乐教育规律的认知理念。因此,不论“中小学”、“普通高校”还是“音乐专业院校”,其音乐审美教育核心特征首先应该是具有特殊文化传统的情感教育,它是第一要义。

其次,音乐审美教育是建立在音乐学科基础之上的,音乐的特殊性决定了音乐审美教育的特殊性,使之有别于通过其他艺术渠道通达的情感教育。也就是说,音乐审美教育要使情感教育遵循音乐声音材料所具有的艺术特性和规律,通过听觉对音乐进行感受和理解,当然,听觉并不是感受和理解音乐唯一条件,但它一定是必须的条件和途径。

其三,音乐审美教育离不开人的心理活动和具体社会环境的影响。就学生的心理特点而言,中小学与普通大学生的心理发展差异明显;就具体社会环境而言,大学生社会化程度较高,因此,普通高校大学生的音乐审美教育与中小学的音乐审美教育虽同属普通音乐教育,但二者有着明显不同。因此,大学生在音乐审美活动时,出现超越听觉感受的主观化思维认知活动,是一种正常现象。但无论中小学生还是大学生,在接受音乐教育时,把自己的生活阅历、文化素养与理解音乐结合起来,也是多数人理解和接受音乐的常见现象。

特殊教育的内涵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特殊教育 科学发展观 质优速快

中图分类号:G76文献标识码:A

1 特殊教育目前的困境

目前我国特殊教育的实施主要为两大教育安置模式: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肖飞用了“有点困惑,有点担忧”来描述我国随班就读的困境:普通学校班容量过大,老师没有多余时间和精力照顾特殊儿童的需要;普校教师缺乏特殊教育的知识技能;缺乏对随班就读生的系统、持续地援助与支持。而特殊教育学校也面临法制缺失、资金不足、师资薄弱等发展困境。法制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律。经费方面,有调查显示64.44%的特殊学校校长认为配额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师资方面,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中生师比11.98:1,而2002年的日本生师比已经是1.57:1了。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确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典型的表现就是“以人为本”的不足,形成了“重快轻好”的基本格局。未来特殊教育何去何从?这已成为迫切需要回答的重要时代命题。

2 特殊教育未来的出路

2.1 科学发展观是一切行动的纲领

十七大报告第一次全面准确地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使科学发展观形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报告把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概括为四方面: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推进特殊教育创新,树立和实践质优速快的特殊教育科学发展观,这是特殊教育未来发展的唯一出路。

2.2 第一要义是大力发展特殊教育

尽管我国特殊教育的确存在着诸多问题,但更要看到其进展以及对社会、特殊儿童发展起到的作用。且这些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发展来解决。要把握特殊教育发展规律,看到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发展规律的异同,创新特殊教育的发展理论。让更多的特殊儿童获得科学的文化知识,让更多的特殊儿童实现自我发展,让更多的特殊儿童看到生活的希望,这都需要特殊教育的存在。

2.3 发展特殊教育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

我国的传统教育中就蕴含着丰富的“人本特教”的理念,如孔子的“有教无类”“因材施教”思想,《学记》中的“教也者长善而救起失者也”“此四者心之莫同也,知其心然后能就其失也”思想,杨贤江的“全人生指导”思想等等。因此,特殊儿童无论是选择随班就读,还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要倾听特殊儿童的心声与意愿。我们要关注特殊儿童需要什么,而不只是我们一味的给他们什么。

2.4 发展特殊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无论在课程设置,还是其他教育安排上,都要考虑特殊儿童的全面发展要求。同时,全面发展并不是要同步发展,因材施教与补偿教育非常重要。协调发展,要求努力促进特殊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各个环节与各个方面相协调,随班就读与特校安置的协调发展,还有城乡特殊教育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就是坚持遵循自然发展规律,实现个人成长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促使特殊儿童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健康成长。

2.5 发展特殊教育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我国城乡特殊教育的发展差距还比较大,在教育经费投入上两极分化尤其明显。数据显示,2005年东部地区辽宁、江苏、山东特殊教育事业性经费拨款均过亿元,而西部甘肃、青海,中部江西均不足1500万。另外,在随班就读过程中,普通学校如何兼顾普通儿童与特殊儿童的发展,特殊学校如何兼顾不同障碍、不同程度特殊儿童的发展。不能一味为了追求全纳教育的实现程度盲目发展随班就读,这样反而带来负面作用。陈光华对我国大陆随班就读态度研究表明,目前社会对随班就读还没有形成一个宽容的氛围。

3 积极推进科学发展的特殊教育

3.1 继续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扶持力度

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在法制健全程度、教育经费投入、师资建设、教师专业化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都有很大差距。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国家要不断完善特殊教育的法制体系,尽快颁布《特殊教育法》。要继续加大对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从而为学校的环境建设、资源补充以及师资培训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国家还要从政策等方面引导、鼓励师范类大学大力培养从事特殊教育的专门人才。

3.2 科学地理解全纳教育

目前,还有许多人对全纳教育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全纳教育就是随班就读,把特殊教育学校排除在外。我国国情决定了随班就读是实现全纳教育的比较有效的手段,但又不能作为全纳教育的全部。因此,只要能够为特殊儿童提供一个开放、平等、不存在歧视、满足个体发展需要的教育,都可称得为全纳教育。普通学校正规、开放、常态的学习生活氛围与特殊教育学校专业的特殊教育水平和较丰富的特殊教育教学资源各有其长。因此要加强普通学校与特殊学校的合作与互动,促使特殊儿童无论在普通学校还是特殊学校都能得到专业的教育。

3.3 为特殊教育提供更加和谐宽容的社会氛围

目前我国社会对特殊儿童的拒绝歧视与错误认识仍然存在,如培智学校被称作“傻子学校”,盲校被成为“瞎子学校”。这就为特殊儿童将来走向社会带来很大的障碍与舆论压力。因此,无论是国家还是相关部门,都要积极引导对特殊儿童更宽容、正确的社会舆论,要淡化他们的“特殊”,强化他们的能力。一个宽容、开放的社会氛围,是对特殊儿童最好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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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的内涵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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