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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

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

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家庭寄养模式 孤残儿童 身心需求 干预对策

孤残儿童是社会弱势群体中亟须政府与社会给予支持与庇护的一个群体,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每年的11月20日为“国际儿童日”,目的是为促进儿童保护、福利和教育等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儿童福利机构承担了多数孤残儿童的养育工作,现有的国际理论研究和社会工作实践证明,儿童福利机构作为家庭的替代形式,群体化、集中统一抚养与管理的模式,难以满足儿童、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情感需求,难以给这些孤残儿童提供针对性的养育与心理辅导,长期生活在福利机构中的孤残儿童往往会出现性格孤僻、心理封闭、缺乏自制力与上进心、社会适应能力差等方面的问题[1],致使他们成年后难以顺利回归社会,而家庭寄养模式则可以较好地弥补儿童福利机构在这方面的不足,在关注孤残儿童身心发展、情感要求等方面具有更多优势,是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发展的一种值得探索的方式。

一、家庭寄养模式对孤残儿童身心发展的积极意义

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由政府出资,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选择合适的家庭,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该模式已成为积极推进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研究表明[2],与在儿童福利机构时的状况相比,孤残儿童实行家庭寄养后,心理行为变化较大,语言表达能力增强、运动功能改善、身体强壮。开展家庭寄养,可以使孤残儿童对养父母产生较好的认知感,对家庭产生较强的归属感,从而有效地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使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1.有利于孤残儿童健全人格的发展。

研究证明婴幼儿的依恋发展是奠定今后人际关系、群际关系,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的基础,也是婴幼儿身心全面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福利院收容的孤残儿童,因其特殊经历,遭父母遗弃,缺乏与抚养者之间的亲密关系,造成安全感和信任机制无法建立,依恋发展障碍或缺失导致他们早期的人格发展产生障碍。健全的人格与正常积极的社会交往是孤残儿童将来回归社会的必备基础,一定意义上甚至超过了残疾和疾病对他们本身的影响。在家庭寄养模式下成长的孤残儿童,因为具备父母、家庭、兄弟姐妹、一对一或多对一的亲密抚养关系,有利于他们与寄养家庭父母、寄养家庭兄弟姐妹们间依恋关系的发展。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空间与寄养家庭父母进行身心交流,获得更细致的情感与身体呵护。相较于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环境能够在个体安全机制下建立、智力水平、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给予较大的提高。寄养家庭及所在社区环境,可以为这些孤残儿童提供更温馨和常态化的社会互动环境,有助于他们成长和社会回归。南京市儿童福利院社教科科长谷正花认为[3],家庭寄养最明显的优点,就是让孤残儿童了解社会生活,不与社会产生太深的裂痕,这对孩子们人格的完善和健全,有着事半功倍的效果。

2.有利于孤残儿童身体康复。

寄养家庭条件的设置使得被寄养的孤残儿童能够在家庭中得到较好的生活照料。在饮食起居等方面,寄养在家庭内的儿童往往比在儿童福利院能得到更细致的养育。寄养家庭家长在儿童福利院专门人员的指导下,对寄养儿童实行康复训练,其一对一的照料,使得寄养儿童的康复照料更具针对性。部分寄养家庭,在家庭养育模式下,寓教于乐,采用更加丰富,灵活多样的游戏方式,如挑火柴棒,垒麻将牌,拉皮筋等简单易行的游戏方式,变枯燥、艰难的康复方法为乐趣游戏,既增加了寄养儿童的康复训练量,又在这样轻松的训练环境下增加了寄养父母与寄养儿童之间的互动与交流,使得残障儿童的身心得到了同步抚慰与康复。

3.有助于孤残儿童接受常规学校教育。

只有对孤残儿童实施尽其所学的教育,才能缩小他们与正常人之间的差距,促进他们知识和能力的提高,让他们享受作为人的快乐和尊严,体会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4]。经过福利院和寄养家庭养父母的共同努力,部分具备学习能力的孤残儿童可以进入寄养家庭所在地的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就读的学校和老师也能逐步接纳这些孩子。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孤残儿童能逐步适应学校的学习生活,和老师、同学慢慢地融合,感受到校园生活带来的快乐。

二、家庭寄养环境下孤残儿童身心发展需求

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是中国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的必然趋势,家庭寄养对孤残儿童心理行为的发展有很大帮助,当前关于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模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还需要进一步了解家庭寄养孤残儿童的身心特点与需求,才能更好地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服务,提供更为积极的康复训练指导和养育。

1.寄养家庭的专业性不足难以满足孤残儿童生理康复需求。

普通寄养家庭在孤残儿童的日常生活照料方面能够做到有爱心,有耐心,但由于相当一部分孤残儿童,尤其是中度、重度残障儿童在生理、智力上的缺陷,其康复训练需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而目前中国医学康复专业人员培养远无法满足当前社会需求,普通家庭作为残障儿童的寄养单位,要求寄养家庭父母具备专业和系统的康复训练知识及技能更加困难。同时,当前基层社区的专业康复指导人才与设施基本匮乏,也使得寄养家庭在残障儿童康复训练的专业求助上求助无门。仅仅依靠托养机构的定期巡视,无法及时、准确地给予寄养家庭父母的专业指导,对于被寄养的孤残儿童的身心康复也不利。

2.寄养家庭和孤残儿童需要专业心理指导。

寄养家庭,在正式迎来新家庭成员前,需要经过严格审核,尽管寄养家庭父母为此做出了巨大努力,精心准备,但在实际的寄养过程中,寄养家庭和孤残儿童双方都要承受来自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压力。

一方面,作为家庭新成员,孤残儿童需要适应家庭环境,对于这些曾遭亲生父母遗弃的孩子来说,重新建立人际信任,融入家庭,接受和发展与寄养家庭成员间的亲密关系,并非易事,另一方面,寄养家庭由于新成员的到来,原有家庭系统间平衡被打破,尽管寄养家庭成员事先已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但当孤残儿童确实加入家庭之时,随之而来的生活事件,对寄养家庭也是一个挑战。除了从物质上给予孤残儿童精心照料之外,更需要家庭成员付出耐心和爱心,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寄养家庭的原有成员可能面对付出情感却难有回报的状况,寄养家庭成员与被寄养孤残儿童间的双向磨合对双方,尤其是对寄养家庭而言,需要巨大的耐心、爱心和意志力的考验。也有相当比例的个案,由于多种原因被迫中断或变更寄养,对于寄养双方均是一次创伤。同时,寄养家庭还可能面临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由于家庭寄养模式在中国的发展尚在起步阶段,甚至有人会对寄养家庭抱有“收养孤残儿童以赚取经费补贴”的误解。

由于现有家庭寄养政策的规定,被寄养的孤残儿童到了规定年龄必须离开寄养家庭,返回福利院。寄养家庭与儿童之间再次面临分离,许多个案会产生被再次遗弃的心理创伤。长期而稳定的家庭支持是正常依恋情感建立与维持的关键因素,已有研究表明[5]:寄养的变更对儿童心理可能产生明显的负性影响,儿童失去原来熟悉的家庭生活,均会不同程度出现异常沉默、过分乖巧及焦虑、抑郁、恐惧、冷漠、敏感等情绪,这时期对儿童的生长不利。

3.现有社会条件难以满足孤残儿童教育的需求。

孤残儿童由于先天生理缺陷,日常生活自理有困难,在学习方面较之普通儿童有更多困难。中国现有教育设置难以满足孤残儿童的教育需求。第一,目前中国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数量远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往往一个城市仅有一两所特殊教育学校,距寄养家庭距离太远,导致孤残儿童入学困难。第二,普通学校因为综合管理及其他家族抵触,拒绝接纳残障儿童入学。第三,愿意接纳孤残儿童的普通学校不具备特殊教育能力,缺乏具备特殊教育教学的专业老师,不能按照残障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开展教育,即使接受了孤残儿童就读,也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要求。

三、完善家庭寄养模式的建议

针对当前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模式实践中的不足和局限性,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家庭寄养孤残儿童模式、改善我国家庭寄养孤残儿童环境提供参考价值:

1.完善寄养家庭评估体系,建立个案跟踪档案。

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参与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家庭条件有着严格的要求,在确定寄养家庭前,对承担寄养工作的家庭有着严格的审核与甄选,确定后双方以书面协议方式,明确规定了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但该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在具体操作性指标上还需要完善。作为孤残儿童救助社会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家庭寄养需要建立更加完备的评估系统,托养机构在寄养前、寄养中和寄养结束后每个阶段均有详细的档案和完整的评估。同时对被寄养孤残儿童应建立和完善其个人档案。其中,除了必备的基本人口统计学数据外,对其发育史、致孤和致残原因、就诊和养育经历等应有详细记录。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由医师、心理学专业人员、康复训练师、福利院工作人员、照料者对个案进行寄养跟踪康复及协同评估。由于孤残儿童成长经历的特殊性,寄养家庭成员自身条件限制,相当比例的孤残儿童存在寄养关系中途变更或中止的情况,因此,对其寄养经历的记录和每个阶段的身心评估建档,将有助于个案寄养转介的顺利良好过渡。

2.加强对寄养家庭专业心理知识指导。

孤残儿童由于特殊的成长经历,早期依恋关系建立缺失,造成他们存在不同程度的情绪管理、人际信任和个性心理障碍,并依个体的年龄和个人经历在行为及个性方面呈现不同程度的发展障碍,如情感冷漠、敏感多疑、缺乏安全感、情感表达障碍、人际互动困难等。一方面,寄养家庭成员缺乏专业心理知识,在寄养工作开展的初期,相当一部分个案双向磨合中存在很多困难,甚至出现矛盾。此时,具有专业心理学、教育学背景的个案跟踪员及时跟进个案,给予专业指导,将有助于缓解双方的焦虑情绪和互动,促进双方更快更好地包容和融入家庭。

同时,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是一个动态过程,专业指导人员根据个案情况,应及时跟进个案,给予寄养家庭专业指导建议,将专业心理辅导与家庭环境因素相结合,根据个案情况制订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辅导方案,这将更有针对性地帮助被寄养孤残儿童的身心发展,健全人格,使家庭寄养方式在孤残儿童回归社会方面事半功倍,也将有助于减轻寄养家庭成员的精神和心理压力,有助于对寄养家庭的主要抚养者认识和了解,孤残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掌握基本的情绪疏导,儿童沟通等知识,能够将家庭寄养工作做得更加细致。要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寄养关系的变更和中止,减少和避免了因此而给寄养家庭及孤残儿童带来的二次创伤。

3.建立和完善孤残儿童康复与特殊教育机制。

孤残儿童应享有与健全儿童同样平等的教育权利,各地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寄养家庭所在基层政府部门、社区、辖内学校应共同协商,做好接纳适龄被寄养孤残儿童入学工作。将家庭寄养与社区福利工作有效结合,针对辖区内寄养家庭较为集中的情况,社区可增加相关孤残儿童的康复训练设施和具有专业医学康复知识的社工,为孤残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为寄养家庭的成员开展康复训练知识和技能培训,促进孤残儿童的家庭康复能力,使孤残儿童受益[6]。在孤残儿童就读达到一定比例的普通学校,配备具备特殊教育专业背景的教师,给予就读的孤残儿童更加细致专业的身心照顾。

4.家庭寄养模式与社区福利工作结合,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关爱残障人士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关爱孤残儿童更是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随着我们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应积极推动更多社会资源参与到孤残儿童福利事业中。各级政府应大力探索新模式,积极推动家庭寄养,将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模式与社区福利工作相结合,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让更多家庭认识、了解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模式,从政策上对寄养家庭给予应有的保障,适度提高寄养家庭经费补贴,更加细化家庭寄养实施办法,更加人性化地设置并实施家庭寄养相关规定,科学处理寄养和收养关系,让更多孤残儿童有机会重回家庭怀抱,在家庭氛围中健全人格,身心同步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民政部副部长李宝库.积极开展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全面推进儿童福利事业的社会化进程.在全国家庭寄养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2003.10.29.

[2]范篆玲,陈瑛.养育模式与孤残儿童的心理发展.中国民康医学,2008,6.

[3]言科.166个孩子寻找回来的世界.现代快报.星期七新闻周刊,2009.11.22.

[4]庞文,尹海洁.论残疾人教育的公正.中国特殊教育,2009(9).

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家庭教育工作 儿童 群体 外出务工人员 出国人员 流动人员 经济全球化 市场化趋势

 

一、特殊群体儿童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 

 

2004年11月,省妇联成立了由省妇联主席任组长,厦门大学、福建师大、省家庭教育研究会的10多位专家学者共同参加的特殊群体家庭教育工作课题组,组织开展了“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留守孩”家庭教育、“服刑人员子女家庭教育”等课题的调研。采用访谈、实地考察、上门走访、召开会座谈、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先后在厦门、福州、泉州、莆田、龙岩5个市、部分县(区)及福建省女子监狱、榕城监狱和专门收容抚养无家可归的服刑人员子女的闽侯县善恩园,发放调查问卷1万多份,走访家庭100多户,与300多个儿童和400多位家长座谈。 

调查结果表明,特殊群体儿童的家庭教育存在以下问题: 

(一)生活艰难、中途辍学。相当部分流动家庭曾因借读赞助费太高导致孩子失学;特别是单亲或双亲服刑的家庭,生活条件普遍较差,经济困难不仅造成孩子中途辍学,有的甚至连生存条件都受到威胁,更谈不上家庭教育。 

(二)抚养人素质不高,难以实施家教。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受到父母文化程度、教育观念和教育投入等方面的限制;“留守孩”代养人多为祖辈,据泉州、福州、沙县三地调查,78%的代养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文化水平和教育能力较低,难以实施家庭教育;服刑人员大多自身素质较差,子女往往从小就受到不良影响。 

(三)情感缺失,人格发展受阻。由于流动儿童父母的社会地位低、住所不定,“留守孩”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交流和沟通,父母服刑的子女因父母服刑带来强烈刺激和巨大落差,这些孩子从小就失爱、失教、失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自卑、孤僻、抑郁、冷漠、嫉妒、逆反等心理或暴躁、攻击、逃学等行为,学业成绩差。不健康的人格和心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将有可能成为儿童产生反社会行为的重要原因,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一大源头。 

 

二、特殊群体儿童家庭教育工作策略 

 

(一)广泛宣传,为开展特殊群体儿童家教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发挥媒体传播覆盖面广的优势,制作专题科学家教节目,广泛传播家教知识。去年以来,省妇联与福建教育电视台联合开辟了《科学家教》专题节目,以“生活篇”、“学习篇”、“心理篇”、“缺失家庭教育篇”、“环境影响篇”、“情商培养篇”等为主题,制作专题节目60多期。最近,《科学家教》节目改版为《家长》后,从每周1期增加为每周5期,把访谈形式改为案例分析,通过案例说明一个道理,指明一个方向,进一步增强家教节目的针对性,受到广大家长欢迎。 

(二)立足社区,发动各方力量共同关心特殊孩子教育问题。社区家庭教育工作是妇联工作进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开展社区特殊群体儿童的家教工作,全省各级妇联积极协调,促进社区建立家教委员会,由社区牵头,学校、妇联、关工委、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关心特殊群体孩子的教育问题。 

1、强化政府统筹,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作用。一是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要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及时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纳入政府整体规划,加强对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的调研和研究,制定和出台保证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减少或取消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学校上学的借读费,改善农民工子弟就学条件,使留守孩子能够生活在父母身边,与城市儿童共享城市文明。二是加快经济发展,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加速提高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多创造就业岗位,让农村群众就近务工,从而减少留守儿童。三是政府加大对农村教育投入,加强和

[1] [2] [3] 

改善农村中小学寄宿条件。建议政府加大对农村中小学阶段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投资力度,建立起义务教育阶段相配套的寄宿制学校,使寄宿学校变成留守儿童“暂时的家”,使学校和教师及时填补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空白。 

、完善学校教育,发挥学校教育主导作用。重点加强农村中小学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在留守儿童教育中,学校应义不容辞地发挥主导作用:一是学校成立留守儿童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学校各部门及班主任、任课教师的责任,形成校内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师生谈心制度》、《家访制度》、《心理咨询教师工作制度》、《课外学习小组活动制度》、《校外义务辅导员工作职责》等有关规章制度,完善学校留守儿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三知、三多、三沟通”机制(对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留守儿童监护人情况、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去向及联系电话等方面的知情;多与留守儿童谈心交心,多开展充满人文关怀的集体活动,多到留守儿童家庭进行家访;定期与留守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所在学校和校外教导员、代管人进行沟通),为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奠定基础。三是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增加心理咨询、心理矫正等教育内容,加大疏导力度,创造条件开设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课,创设心理咨询室、咨询信箱、亲情热线电话等,使留守儿童的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得到及时矫正。四是农村中小学班主任和老师要给予留守儿童特殊的关爱,要针对留守儿童的特点,坚持启发、引导的疏导原则,强化行为规范的养成训练,组织班队活动让留守儿童学会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自我生活,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让留守儿童在亲身体验中受到教育,以弥补他们亲情缺失对其人格健全发展的消极影响。五是创新家长学校机制,建立留守儿童家长学校,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定期开展留守儿童监护人家庭教育培训,给予家庭教育的科学指导,提高监护人的家教水平和监护能力,更好地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充分利用节假日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之机,举办留守儿童家长培训班,召开“留守儿童”家长会,与家长交流,帮助留守儿童家长更新家教观念,学习掌握家教知识和方法。

、充分发挥(村)社区功能,建立农村儿童少年教育和监护体系。儿童教育是家庭、学校、村(社区)共同的责任。目前,绝大部分农村地区,村(社区)没有建立相关的儿童少年教育组织,使得村(社区)在儿童少年的教育与成长方面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在村(社区)可建立家教咨询站、家教服务站、农村少年儿童教育服务中心,由村(社区)党支部领导,团支部、妇代会直接组织和开展村(社区)儿童少年教育服务、家教服务工作;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志愿者队伍,动员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加入到关爱留守儿童行动中来,组织他们深入留守儿童家庭开展帮扶活动,使留守儿童“心有人爱,难有人帮”;有条件的村也可利用村活动室开展一些集娱乐和教育为一体的活动,使留守儿童有地方活动、娱乐,改变单调的生活;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留守儿童之家、留守儿童托管托教中心等留守儿童社会服务机构,为留守儿童提供看护、学习、教育、生活、安全、兴趣等服务,引导这些孩子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加强同社区、村组和家庭的联系,形成政府、村(社区)、学校、家庭四级联动的教育网络,共同构建农村中小学生健康发展的教育和监护体系。 

、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成长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参与,齐抓共管。文明办要将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到“三个文明”建设中,总结交流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成功经验,评比、表彰基层开展留守儿童工作的先进典型。妇联要充分发挥联系各界妇女的特殊作用,广泛开展“妈妈”活动,给予留守学生尤其是没有监护人的留守学生更具体的爱,组织留守母亲接受文化教育、健康育和心理健康,提高她们的素质,更好地承担起对留守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共青团可组织留守儿童参加团(队)活动,培养留守儿童先进典型,组织城市儿童和留守儿童开展手拉手、献爱心等交流活动,增进友谊,共同成长;各级关工委要发挥“五老”优势和作用,积极参与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与有特殊困难和问题的留守儿童结对“一帮一”“多帮一”对子,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亲情和关爱。文化部门要加大不良文化市场的专项整治力度,铲除毒害未成年人精神的“有毒”文化。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济困助学服务,通过实施“两免一补”对贫困留守儿童进行重点救助;通过“春蕾计划”、“希望工程”、民政救助等扶助资金,帮助贫困留守儿童完成学业;通过开展“手拉手”、“一帮一”、城乡帮扶等系列活动,为留守儿童办好事、办实事。要发挥社会化协调机制、法制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自护教育,依法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为留守儿童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照管;非政府组织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 ― 0086 ― 02

大法官Butler Sloss在《Cleveland需求报告》中陈述到,“儿童是人,不是物品”。同样,特殊儿童也是人,不仅仅是我们照管的对象,也是拥有自身权利和自身文化的社会行动者。满足特殊儿童的生理及情感需要,并为他们主动、积极地参与自身事务及社会活动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是一个文明社会应尽的责任。随着各国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接受,儿童权利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可,但特殊儿童有特殊的社会保障需要,该需要在正常社会系统中无法得到全部满足,因而从社会保障的角度讲,除了要满足保障对象的普遍需求外,还必须针对特殊儿童生存和发展面临的各种困境提出特殊制度安排与保障方案。

一、特殊儿童的年龄界定与范围

(一)关于儿童的年龄界定,目前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对儿童的年龄范围采用不同的划分标准,医学界是以0-14岁儿童作为儿科研究对象,而心理学领域则普遍认为0-12岁为儿童,在《联合国儿童权益保护公约》中,儿童指的是“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不仅如此,各国国内立法也与联合国公约缺乏一致,如美国将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作为“儿童”,西方国家一般是指12周岁或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中“儿童”为“较幼小的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18周岁以下的人为未成年人。因此沿袭我国法律传统以及公众认知,建议以14周岁作为界定儿童的年龄上限。

(二)特殊儿童的范围,我国长期以来将特殊儿童狭义地理解为残疾儿童,目前广义的理解是“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显著差异的各类儿童”,差异可能表现在智力、感官、情绪、肢体、行为或言语等方面,由此可能使特殊儿童的范围扩展到天才儿童等颠覆我们认知的领域。

二、我国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困境

(一)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立法缺位。目前我国关于特殊儿童的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出台,相关社会保障主要由《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法律以及民政部颁布的一系列行政规章构成,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统一协调。与此对应,特殊儿童的行政管理权分散于民政部、教育部、妇联及司法等诸多部门,全国统管特殊儿童福利机构缺失。

(二)家庭抚养殊儿童医疗及教育保障严重不足。目前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儿童只能依照户籍状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或是新型农村医疗保险,而这样的普救型保障对于需要经常就医以及进行康复训练的残障儿童而言是远远不够的。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儿童及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救济,也有北京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将一些儿童常见的致残疾病列入大病范畴给予救济,但毕竟病种有限,救济人群有限。教育方面,目前我国的特教学校主要针对部分感官障碍以及语言障碍的儿童展开,而多数轻度残疾、学习困难及天才儿童则面临教育困境,进入特教学校意味着儿童及其家庭将与主流社会脱离,而在普通学校又难以得到特别辅助,儿童常常受到挤压与歧视。

(三)机构抚养殊儿童福利机构设置及运行缺陷。 我国政府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民政局管理的儿童福利院,包括独立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中的儿童部、养老院中的儿童部,目前共约800余家,这些机构专门负责孤儿群体的国家养育。二是政府教育部门管理的特殊教育学校,约1000余所,主要为盲、聋哑、智力轻度残疾儿童提供基础教育以及技能培养。机构抚养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儿童福利机构保障水平不高。缺少专业的护理康复人员和教师;性别比例差距较大,忽略了男性在特殊儿童教育中的地位;同时,工作人员与被照顾特殊儿童比例偏低,目前我国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与被照顾的儿童比例是1:5,而这一比例在社会保障充分的国家为1:1。

2.运行机制单一,传统的封闭式办院阻碍了其发展,孤残儿童主要以集体式院内照料为主,缺少流动交流,也忽略了儿童个性化的培养,造成情感世界的盲区,不能使这些孤残儿童融入社区而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对于一些有家庭的特殊儿童,比如自闭症儿童,尽管福利机构为特殊儿童提供各方面的康复治疗,但是受家庭经济状况以及传统思想的影响,家庭对于儿童的关注引导较少,未和福利机构形成良好的对接,导致特殊儿童的康复更为困难。

3.民间特殊儿童福利机构大量存在,但地位尴尬。大部分民间特殊儿童福利机构都由特殊儿童家长或社会爱心人士创建,但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国家没有像对待私立养老院那样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而是采取“不鼓励”“不取缔”“不监管”的态度,任其自生自灭。以秦皇岛山海关光明爱心之家为例,该机构由爱心人士个人创办,儿童宿舍、图书馆、教室、操场等硬件设施相对齐全,但设备陈旧;目前有学生130人,年龄从5岁到20岁不等,包括纯孤儿、贫困子女、服刑子女、买卖婚姻中的子女、遗弃儿童等;2男2女共4名生活老师;为解决资金问题,创办者另外创办私立龙腾学校,“以校养院”,但即使这样,各方面条件也与国家财政支持的儿童福利院差距甚远。一方面,由于缺乏国家资金投入与政策支持,这些民间机构资金来源非常单一,稳定性差,加之特殊儿童生活及医疗费用都较高,这些爱心小屋的生存可谓举步维艰。另一方面,这些机构也由此脱离了国家的管理监控视线,一旦这些儿童的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基于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责又不得不为此埋单。

三、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的完善

(一)完善社会保障立法,规范特殊儿童社会福利体系。通过立法手段保护特殊儿童的权益,是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重要内容,特殊儿童的社会保障包括特殊儿童的机构照顾、家庭寄养、收养服务等,涉及社会福利机构、寄养家庭、收养者、社区等多方主体,直接关系流浪、孤儿、遗弃、残疾、受虐等特殊儿童的照管与保护,建议建立统一完善的特殊儿童福利法,为特殊儿童提供基本的、合理的、完备的社会保障。

(二)建立特殊儿童医疗救助保险制度。在我国民政部门统计的特殊儿童中,残障儿童占绝大多数,孩子的身体残疾及智力缺陷不但使家人陷入绝望与痛苦,也使家庭背负难以承受的经济压力。在美国,特殊儿童的医疗费用可以得到医疗救助保险的保障,该保险专门针对贫困人群设置,贫穷老年人、智力缺陷者、盲人等残疾人、单亲抚养的儿童及其父或母都能从中受益。建议我国能在实现基本医疗全覆盖的基础上,针对包括特殊儿童在内的弱势人群设置附加医疗救助保障,让更多的残障儿童家庭可以不用牺牲自尊获得治疗与康复的机会。

(三)完善特殊儿童的教育保障。面向特殊儿童开展的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普及义务教育的实施,在教育面向每一个儿童的观念指引下,残疾儿童、学习困难儿童甚至是天才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逐渐显现。据美国教育部的统计,全美有10%的儿童正在接受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实施的范围以及质量,已成为国家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建议在普通学校中推行设置专门师资,针对学习生活能够自理、智力范围基本正常的特殊儿童开展帮衬教育,努力使更多的孩子在普通的教育环境中成长,培养他们成年后适应社会的能力,增强特殊群体与正常群体的融合。

(四)特殊儿童照管理论与实践。儿童照管理论与实践内容十分丰富,进入照管的评估、安置与联系、机构照管和寄养照管、收养与长久安置、离开照管与照管之后等,无不体现儿童社会保障的人文关怀与完整性。更为重要的是,照管理论几乎可以适用于虐待和忽视、残疾、流浪、孤儿等各种类型的特殊儿童法律保障。把特殊儿童带进照管系统,使其获得良好的健康照管并获得适合的学习机会与教育,不仅是特殊儿童的需要,也是文明社会应尽的责任。期望通过全面细致地考查英国儿童照管理论与实务,为完善我国特殊儿童福利制度吸取营养。

(五)鼓励非政府组织以及义工参与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目前的特殊儿童社会保障多以“国家福利”的形式表现,国家福利院包揽了孤儿的养、治、教、衣、食、住等所有方面,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一定的物质补助。但仅仅依靠国家来解决特殊儿童问题是不现实的,社会本身也有介入参与的愿望和能力,因噎废食只能使社会保障的发展陷入固化和僵局。 未来我国的特殊儿童社会保障,规范和鼓励义工尤其是大学生志愿者资源,并制定相关的奖励制度,如开具相关志愿服务手册,记录服务内容,有义工实践经验的大学生会被优先录用;应该允许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介入,允许政府向其购买服务,在政府主导下,联合儿童福利院、社会组织等多方面, 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整合各方面的有力资源,使特殊儿童的社会保障向多层次、多渠道、专业化方向发展。

〔参 考 文 献〕

〔1〕成海军.中国特殊儿童社会福利〔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

〔2〕〔英〕奈杰尔・托马斯.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照管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M〕.田国秀,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董保华,等.社会保障的法学观〔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学前 特殊儿童 生态化支持保障体系

分类号:G760

1 支持特殊教育要从学前抓起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支持特殊教育”,将党和政府对特殊教育的重视推向了新的历史起点、新的历史高度。从十七大的“关心”到十的“支持”,虽然只是两个字的转变,但这个转变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特殊教育的重视程度更高、期望更大、发展的思路更清晰。

学前特殊教育处于整个特殊教育链条的起点,是整个特殊教育大厦的基础,支持特殊教育应从基础抓起。对于特殊儿童来说,早发现、早诊断和早干预可以更好地克服或减轻身心障碍造成的不良后果,从而使特殊儿童的缺陷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和矫正。因此,对学前特殊教育提供有力支持,保障学前特殊儿童能得到更完善的服务与帮助,对整个特殊教育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 学前特殊教育亟需加大支持力度

虽然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对于个人成长和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事实上,由于早期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而特殊儿童本身又是一个弱势群体,因此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大多数地区学前残疾儿童的支持保障机制并不健全,学前特殊教育亟需加大支持力度。

2.1 相关政策缺失

特殊教育的立法以及相关政策对保障特殊儿童接受早期教育的权利至关重要。世界上一些特殊教育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学前特殊教育的法律或政策。美国早在1968年就颁布了《援助障碍儿童早期教育法案》,1975年又颁布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94—142法)。很多国家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都是在法律的保障下发展起来的。

我国也有相应的政策法规中提到学前特殊教育的有关内容,例如《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也提出要“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但这只是一些长期的发展规划,其内容不够详尽,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们发展“幸福教育”的目标。

2.2 教育机构匮乏

目前,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特殊儿童早期教育的状况堪忧。有研究发现,全国3-6岁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率为43.92%,远低于普通幼儿入园率(70.55%)。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的特殊机构严重匮乏,普通学前教育机构缺少接纳残疾儿童的师资力量和相应设施,学前特殊教育机构远不能满足残疾儿童的入学需求。

另一方面,不同类型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也存在着不平衡现象。除了听觉障碍儿童的早期康复比较普及外,其他类型特殊儿童的学前特殊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更谈不上通过融合接受学前教育。

2.3 专业人员数量及资质不足

合格的师资队伍以及专业人员的服务是保障特殊儿童接受专业化特殊教育的基础。从我国目前的学前特教师资来看,首先在数量上无法满足特殊教育的需要。据上海地区学前特殊教育教师调查显示,学前特殊教育的师生比约为1:5.8,这个比例较日本学前特殊学校师生比1:1.7要低很多,与英美等国也差距甚远,在不发达地区情况可能更加严重。其次,目前工作在一线的学前特教教师只有极少数是特教专业出身,大多是从普通幼儿专业转过来的,特殊教育专业水平不足。另外,对于非专业出身的学前特教教师和实施全纳教育的普通幼儿园教师的培训也较少,系统的专业知识及扎实的执行能力的缺乏是限制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的瓶颈。

2.4 社会认识偏差

对特殊儿童的正确社会认识是改善特殊儿童生存环境的前提。我国特殊教育发展至今,对特殊儿童的认识虽已有进步,但仍有待改善,没有实现从养育到教育观念的彻底转变。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国家和社会所能做的最大努力就是给残疾人提供最好的福利待遇,使他们不受生活的困扰,但是却忽视了残疾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实现。我国部分普通幼儿园教师片面地认为,招收特殊儿童入园影响正常儿童的学习和生活,甚至认为会有损幼儿园的名誉,降低生源。而在特殊儿童家长方面,部分家长由于无法接受自己孩子残疾的现实而选择逃避,拒绝承认孩子有问题,剥夺了孩子接受早期教育的机会,从而对特殊儿童的康复发展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此外,特殊幼儿要融入普通幼儿的群体,仍存在一定的困难,歧视与嘲笑的现象还时常发生。这些不正确的观念态度从根本上导致了我国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的滞后,阻碍了“幸福教育”目标的实现。

2.5 家庭教育状况堪忧

特殊教育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融为一体的系统工程,家庭教育在特殊教育的全过程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但有研究表明:家长发现特殊儿童问题的时间普遍较晚,有60.29%的家长是在孩子3岁以后才对孩子的病情进行确诊,错过早期干预的关键时期,给后续的训练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其次,学前特殊儿童家庭教育获得的社会支持较少,在学前家庭教育过程中接受过“残联”、“民政”和“康复机构”帮助的家长加起来不足15%;此外,学前特殊教育领域的专业人员有限,资源也相对比较匮乏,这使很多家长难以得到系统的咨询和指导,严重的“供不应求”现象成为了制约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绊脚石。

3 构建学前特殊教育生态化支持保障体系

针对上述我国学前特殊儿童教育的薄弱环节,基于特殊教育生态学理论,下面探讨如何构建适应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的生态化支持保障体系,为其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态环境。

生态学模式把特殊儿童的“特殊性”理解为儿童以极其复杂的方式与环境相互影响的结果,从儿童的行为与环境关系去理解“特殊性”,注意儿童的行为和社会环境的交互影响,从家庭、学校、社区、社会等多个维度去了解、分析学生生活的环境,以建立整合的、自然的支持保障系统;主张各类资源的相互协调、配合,包括教师、家长、医生、康复人员、科技人员、各类社会人员,同时包括各种教学资源和社会资源等,形成一个整合的动态网络系统。根据生态学理论构想,笔者认为学前特殊儿童的支持保障系统应如图1所示,以行政支持、学校支持、家庭支持、社区支持、技术支持、自我支持以及其他支持七大系统形成完整的生态支持保障系统。

3.1 行政支持——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框架

学前特殊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实现,离不开政府的行政支持。依据系统科学理论,可以把行政支持的保障体系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将保障的内容分为输入、过程和输出三个部分。其中,输入保障主要是指提供教育支持所需要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等教育资源的保障;过程保障主要是制定与实施教育支持的细则,对教育支持实行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校正;输出保障是指对教育支持的成效进行恰当的评价。三个部分构成一个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整体。通过以上三方面的行政支持,建构起学前特殊儿童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框架,指导体系的建设和运行,保证相关制度的实施,为整体优化学前特殊教育提供行政上的宏观支持。

3.2 学校支持——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主导

目前,鉴于学前特殊教育机构数量匮乏的现状,可依托省市两级的特殊教育学校,尤其是已成体系的康复机构,建立“特殊儿童教育资源中心”,作为整个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主导力量,对接纳特殊儿童的普通幼教机构教师、特殊儿童家长进行培训,为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起到指导、示范、研究的作用,具体作用如图2所示。同时承担0-4岁特殊儿童的上门指导服务工作,定期到特殊儿童的家庭,指导家长教育训练特殊儿童的方法;定期到普通幼儿园进行巡回辅导,帮助普通幼儿园教师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3 家庭支持——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主体

对处于早期发育阶段的特殊儿童而言,家庭是其完成生涯发展的最重要环境,家长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的支持是整个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主体。要充分发掘家庭的潜能,创造有成效的自然支持系统。做好家庭咨询、家长培训、家长辅导,建立家长相互沟通学习的渠道,促进家长的积极参与,是特殊儿童的环境生态教育的最重要一环,并且在实际上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4 社区支持——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重要中介

学前特殊需要儿童逐渐学会适应社会生活,首先体现在适应社区生活中。社区的支持是学前特殊教育向生态化方向发展的重要体现,是综合运用家庭、学校和社会力量共同促进特殊需要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是紧密联系整个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重要中介。概括起来,社区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改变群众观念,形成接纳态度,创设全纳学前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2)发挥康复中心、医疗机构、助听器公司等社区的资源优势,进行社区康复,补偿儿童缺陷,保证儿童的社区身心健康。(3)开展社会教育,配合“特殊儿童教育资源中心”工作,加强社区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的联系,实现资源互补,整合普教、特教力量。(4)提供技术支持,满足儿童的特殊需要。(5)提供精神和物质援助,解决儿童的实际困难。

3.5 技术支持——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重要维护

在特殊儿童早期干预过程中,以计算机为代表的现代科技由于自身的特殊功能而占据着特殊的地位,在整个生态支持保障体系中发挥着独有的维护作用。首先,这些技术能够促进特殊儿童的康复;其次,辅助特殊需要儿童学习和教师教学,并且使得特殊教育服务可以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得以在整个特殊儿童生态支持保障体系中广泛传递。这些技术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特殊儿童的需求,既顺应特殊教育的发展趋势,又适应了信息社会的要求,把科研成果通过新技术引入特殊教育中为特殊儿童早期服务,可以促进他们最大限度的发展,减少残疾带来的障碍。

3.6 自我支持——生态支持保障体系的最高目标

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范文第5篇

〔中图分类号〕 G62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2)21—0027—01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这自然会活跃地方经济,带动社会发展。然而与此同时也造成了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存在。

“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的群体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他们的教育状况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影响,也成为一个新的特殊问题。从近年来各地留守儿童的情况来看,他们心理问题严重,品质问题突出,学习成绩差,安全隐患多,是学校教育中最头疼的一件事。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离不开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的努力。本文就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单就从学校教育方面谈一些自己的认识。

一、 健全工作机制

为使留守儿童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我校成立了“留守儿童教育领导小组”,确立了“五主线教育网络”,即以“校长—教导处—教研组—学科教师”为主体的课堂教育主线,以“校长—少先大队辅导员—班主任”为主体的管理教育主线,以“党支部—少先大队—少先中队”为主体的学生自我教育主线,以“学校—社会—家庭”为主体的辅导教育主线,以“学校—家长委员会—家长”为主体的辅助教育主线。并建立了留守儿童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留守儿童工作例会,总结上月工作,部署新的任务,制定落实措施。我校建立了留守儿童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每学期评选一次留守儿童工作先进个人,并把留守儿童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教师年终考核。

二、完善留守儿童档案

为了更加深入地掌握留守儿童的情况,探讨留守儿童家庭和学校教育结合规律,各班认真摸清留守儿童的具体情况,建立了“留守儿童”档案。档案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留守儿童个人情况,包括思想状况、学习情况、身体状况、行为习惯等;另一部分是留守儿童家庭情况,主要包括留守儿童的住址、父母的联系地址、电话、委托监护人等有关情况。

三、建立两支“”队伍

“家长”队伍由教师组成,校务会成员至少负责帮扶4名留守儿童,班主任至少负责帮扶2名留守儿童,任课教师至少负责帮扶1名留守儿童,“家长”要做到:每天一次学习辅导,每周一次与学生谈心,每个月进行一次家访,每个月与家长通一次电话;“哥哥”、“姐姐”队伍由学生组成,让优秀学生和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给予帮扶照顾。

四、实行“三个优先”

一是学习上优先辅导,各班级从学习方面对留守儿童逐一进行分类、分组,由任课教师制定学习帮扶计划,明确帮扶时间、内容,每个留守儿童由教师牵头确立一名学习帮手,教师要对结对帮扶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建立进步档案;二是生活上优先照顾,班级对留守儿童要做到多看一眼,多问一声,多帮一把,要指导学生学会生活自理,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三是活动上优先安排,关注留守儿童的精神世界,在开展主题班会、联谊会、讲故事、文艺演出等活动时,鼓励留守儿童参与到活动中来,引导学生互助互爱,让留守儿童充分感受到来自集体的温暖。

五、拓展四个关爱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