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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范文精选

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特殊教育观念立法一体化

1.引言

特殊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而言的。它是以特定的组织、以特殊的方式对特殊的对象实施的一种教育。残疾儿童,或“异常儿童”或“特殊儿童”,来自不同的群体,却占有全体学生总数的8.7%-35%。大多数教育者的观点是他们不同于正常的学生。某些学生的问题太严重而必须接受特殊教育;如果没有持续的帮助他们甚至不能生存。多数特殊儿童都存在学习困难,但是我们却无法区分轻度和重度。例如,有的儿童习惯倒叙书写字母,习惯写镜像顺序,或者在初级阶段无法阅读某些字母都是正常现象。许多情况下,患有身体残疾的儿童可能会因为影响学习而不被那些自认为正常课堂的学校所接受。通常情况下,各州法律否认大多数严重的特殊青少年拥有接受公开的被支持的教育的权利。实现教育平等是一个长期的和不易解决的问题,特殊儿童在特殊教育中不成比例表明了教育不平等这一现象源于教育隔离和歧视的长久历史。[1]

2.特殊教育观念的变化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普通教育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但特殊教育的发展仅仅是近200余年的事情。特殊教育发展起步很晚,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受到了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观念转变的双重限制。所以特殊教育观念的变化也经历了四个主要的阶段。

2.1从慈善型向权益型的转变

特殊教育起源于欧洲,盛行在美洲,所以最早创办特殊学校的多是一些富有同情心的牧师、医生和教师。这些富有同情心的教师、医生、牧师在开创欧洲特殊教育方面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他们也都是基于善心而收养和帮助残疾人,并未意识到发展特殊教育应该是政府和社会所承担的责任。而接受特殊教育是特殊人群应该享受的权益。

2.2医疗型向教育型的转变

早期的特殊教育的对象是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因此,家长和教师多数关注的都是特殊儿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条件。所以对于特殊儿童的教育多是医疗康复为主,这也往往忽略了对特殊儿童的社会性和心理状况的考虑。随着特殊教育的深入发展,要加强了对特殊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的关注和社会适应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的教育。

2.3从狭义型向广义型的转变

特殊教育发展早期主要是对聋哑人和盲人等残疾儿童进行教育。然而随着特殊教育的发展,特殊教育对象也在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特殊教育的对象既包括视觉障碍、听觉障碍和精神障碍等残疾儿童,也包括资赋优异的超常儿童,还包括各种有严重行为与情绪障碍的问题儿童。

2.4从隔离型向融合型的转变

早期特殊教育发展并未完善之前,由于人们对特殊人群的歧视,特殊儿童也只能在特定的机构接受教育,即使在普通学校也会被分到特殊班级进行教学。但是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和法律的制定,特殊儿童也可以进入常规学校学习。与此同时,通过回归主流,特殊教育的安置逐步从分离转向融合,倡导特殊儿童应最少受到限制,尽可能安置在正常环境中接受教育和训练,鼓励特殊教育与普通儿童的相互结合、相互渗透、共同发展。例如一些国家目前特殊教育的现状也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英国全国大约有120万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其中仅有2%残障程度严重的特殊儿童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美国也有许多特殊儿童上了普通学校和幼儿园。

3.特殊教育范围的扩大

世界各国的特殊教育都是从发展盲、聋、哑教育起步,然后逐渐发展到弱智教育和其他特殊儿童的教育。特殊教育的对象是那些在生理和心理上有缺陷、在学习上异常困难、或在情绪和行为的表现上有间题的人。根据有关研究总结,特殊儿童的类型大约包括12种。这12种类型的鉴别都是遵照严格的原则和流程。其中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当今的学生,家庭,朋友和社区;关于零拒绝,一视同仁,和适当教育的趋势;还有包容与合作的行为。主要流程包括了真实学生的简介,分类信息,评估过程,专家意见,项目选择,未来愿景,以及提到的资料的参考。这12个类型包括;(1)学习障碍,(2)情绪或行为障碍,(3)精神发育迟缓,(4)重度或多重障碍,(5)自闭症,(6)天才(7)病弱儿童,(8)身体残疾,(9)言语和语言障碍,(10)听力丧失,(11)盲和低视力,(12)创伤性脑损伤。[2]

4.政府的直接干预和特殊教育立法

政府的干预和宏观调控对促进特殊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其表现在一系列教育法规、特殊教育法案的制定与不断修订。某些发言人的观点是,法律干预是保障特殊儿童教育改革的最有效的手段。例如,心理学家BurtonBlatt已经阐明:“我现在越来越理解律师的强大积极作用,如果没有法律现在就不会有我工作的领域...律师们都是英雄,即使是现在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也是。”[3]制定政策和法规,保障特殊儿童受教育的权益。世界上一些特殊教育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都是通过立法或制定相关的政策等手段,保障特殊儿童接受早期教育的权利。没有政策与法律的保障,也就不能保证特殊教育的顺利进行。例如,美国早在1968年就颁布了《援助障碍儿童早期教育法案》,1975年颁布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94-142法)又提出3~5岁的特殊幼儿均应接受特殊教育,有条件的州可再提前到0~3岁开始实施特殊教育。此外,该法明确规定,各州必须为3~21岁的残疾儿童、青年提供免费的适合他们独特需要的特殊教育和有关服务;各学校要为每一个残疾学生制定适应个人发展情况的个别教育计划(IndividulizedEducationalProgramme,简称IEP)。这一法律规定不仅保障了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而且还保障特殊儿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受最好的教育。1870年之后的一个世纪引入并实施强制入学,特殊教育的发展遵循不断增长的分类和独立的界限。1981年的教育法案是一种包容措施,存在各种各样的解释。1988年重新修订教育法案鼓励教育中的市场作用,这是由父母的选择和受教育程度所决定的。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中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可能不需要接受国家课程并且会有更灵活和综合的方式对待他们。[4]教育政策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对特殊儿童早期教育带来更多的有利影响。与此同时特殊教育法律的制定要遵循六个原则:(1)零拒绝,或每个孩子都有进入免费公立教育系统的权利;(2)一视同仁(3)个性化并且适当的教育(4)最少受限制的配置(5)依据正常程序(6)父母参与。例如,在1975年,法国政府制定了《残疾人照顾方针的法律》,规定残疾儿童(者)的预防、保健、教育、职业教育、雇佣、等均为国家的义务,残疾儿童有接受教育的义务。日本在1999年新修订的《特殊教育学校指导要领》中特别规定了特殊幼儿园除了教育、指导在园的特殊儿童以外,还要针对虽然未到3岁入园年龄,但已显示出有残障的儿童开展工作。

5.特殊教育的一体化

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特殊教育明显地向三个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一是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一体化,其基本的含义是让每一个特殊儿童,尤其是身心障碍儿童尽可能回归到主流社会生活、学习和工作。二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一体化,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一体化是80年代以来世界特殊教育发展的特点之一。三是医疗康复、教育训练与社会就业的一体化,其目的是把医疗养护、教育训练、劳动就业三者密切地结合起来,保持残疾儿童的身心健康,使他们掌握一定的知识,具备从事某一适合他们身心特点的职业能力。

6.小结

特殊教育法范文第2篇

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

1.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经“普九”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未“普九”地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地市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3.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国家招收残疾考生政策,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4.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城市和农村地区要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地方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区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5.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6.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7.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应按照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

8.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在人口30万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独立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在地市范围内,统筹建设一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东部地区也要加大投入,按照本地区特殊教育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

各地要统筹安排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特教班、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和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的建设。

9.做好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

10.加大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院)正常运转。各地要从特殊教育学校(院)人均成本高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院)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证学校(院)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

中央财政将继续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并不断提高。中央财政加大专项补助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地方办好现有的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

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院)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三、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

11.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加强教育的针对性。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在课程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特点,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的培养。

12.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重点推进县(区)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

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确保随班就读的质量。

13.大力加强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同时,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课程的建设。不断更新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教学内容,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14.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建好国家特殊教育资源库和特教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促进优质特殊教育资源共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特教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15.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各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和科学研究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教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继续开展盲文、手语研究,使之更加科学、实用。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16.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适应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提高的需要,加强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特教师资的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级师范院校与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或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各地在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时,要把特教师资培养纳入培养计划。加大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力度。注重特殊教育专业训练,提高培养质量。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

各地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在职教师实行轮训,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要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依托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其他有关院校和专业机构建设“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

17.配齐配足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并保障落实。

18.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得到落实。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要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五、强化政府职能,全社会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特殊教育法范文第3篇

1.1中国特殊教育法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3],批准加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为我国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维护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提供了法制性保障。

1.2美国特殊教育法规背景

美国特殊教育高度发展得益于相关教育法规的制定。为了保障身心障碍者得到应有的教育,以及对身心障碍者人权的尊重,美国建立了相关司法干预。美国残障教育法案中明确规定,适应体育(adaptedphysicaleducation)是特殊教育的一部分。1967年,美国90-170公法正式实施,其第五款明确提出为特殊体育师资的培养和研究提供资金保障。此外,与适应体育有关的美国联邦立法还有:1973年联邦法令PL93-112(504)《复建法》、1975联邦法令PL94-142《残疾儿童教育法案》、1978年联邦法令PL95-606《业余运动法》、1990年联邦法令PL101-336《美国失能者法令》、1990年联邦法令PL101-476《失能者个别教育法》。健全的特殊教育法规,保障了美国特殊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2特殊体育师资培养模式比较

2.1培养目标

美国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多方位特殊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二是职业素养的提高。培养目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基础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等课程来丰富学生的知识面,拓宽学生知识的视野,为后续的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知识的学习奠定扎实的基础。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知识,主要侧重于如何对残疾学生进行评估、诊断和评价,如何根据不同残疾的学生创造性地设计和安排教学,如何灵活地解决教学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实际困难。从中国已开设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的体育院校来看,各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基本一致,对所要培养人才的质量和规格都提出了总体要求。具体目标主要是培养出具备残疾人体育教学、训练、竞赛、管理、康复、科研等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为我国的特殊学校、中小学、残疾人康复机构、社区、残疾人体育机构等部门输送应用型专门人才。

2.2培养形式和学制

美国的高等教育具有区域自治特点,各州根据自身的自治制度安排特殊体育师资的培养形式与学制。如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的培养形式,是面向体育专业学生开设特殊体育教育课程,学生若要获得特殊体育教师资格证就必须先取得体育教育资格证书。而东俄勒冈大学则是以所有体育专业学生作为特殊体育师资的培养基础,在培养学制方面,主要是四年制专业培养和3+1模式,即三年体育教育专业加一年特殊体育教育的混合培养模式。这种灵活多变的培养形式与学制,能较好地适应实际需求;在中国,现阶段特殊体育师资的培养,主要由屈指可数的几所本科体育院校来承担,学制四年。主要培养形式有两种:一是设立特殊体育教育专业培养师资;二是以体育教育专业为基础来培养特殊体育师资。相比之下,中国特殊体育师资的培养形式较单一,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拓宽培养途径。

2.3课程设置

特殊体育课程标准是实施特殊体育教育和编制课程的重要依据。美国为加快特殊体育教育的发展,1991年由美国身心障碍与休闲联合会向美国教育部、特殊教育与复健服务部以及人事储备局提出了一项为期五年(1992—1997年)的国家适应体育课程标准和专业证照检定的建置方案,并于1992年颁布和推行了纲要文件———适应体育课程国家标准[4]。美国课程国家标准为特殊体育教育专业课程的设置提供了重要依据,其核心内容包括15项特殊体育课程专业标准及其主要目标所规定的知能要求。在课程的设置上,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非常紧密,包括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个核心部分。基础课程涉及知识范围很广,既有社会科学又有自然科学,但体育运动学占较大比重,如运动生理学、运动保健学、运动训练学、运动心理学等;专业课程包括残疾人通识理论和残疾人体育教育专业理论两大块,后者涉及的课程包括残疾人体育教育概论、特殊体育教学法、特殊儿童的运动评价、特殊体育的历史与法律等;实践课程也是美国特殊体育教育专业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用实践经验》(PracticumExpe-rienceProvided)这门课程就是专门针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而开设的。实践课程使学生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掌握特殊体育教育的相关知识,将理论运用于实践,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课程设置是专业建设的核心,是决定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所在。特殊体育属于交叉学科,在专业课程的设置上需要高度整合。而目前中国各体育院校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的课程整合度不够,课程体系主要为教育学、体育学和康复医学类。笔者认为,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的课程性质要突显出“特殊”二字,应针对学生将来就业对象———残疾人多开设残疾人体育类课程,而不是以体育类课程为主、特殊体育为辅的本末倒置形式来设置课程。应突出“特殊体育”的核心课程地位,培养社会亟需的特殊体育人才。在课程的设置上应尽量克服主讲教师专业素养和特殊体育器材设备条件等弊病,加大残疾人体育类课程的比重,设计出更为合理的特殊体育教育专业课程体系。

3特殊体育教育评估体系比较

1973年美国出版了特殊体育教师培养指南,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教育部要求制定特殊体育师资培训标准,以评定特殊体育师资的培养质量。为此,1984年美国Oak-ley推出了本科阶段特殊体育师资评估指南。此外,师资培养质量的鉴定还依赖于专业证书制度的执行。在美国,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获得普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同时还要取得特殊学校的教师资格证书。而要获得这种证书,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资格考试,并且证书具有时效性,有效期一般为五年,五年后重新认定资格。可见,美国特殊体育教育质量的评估体系已相对完善;在中国,特殊体育师资的培养缺乏权威的培养指南和质量评估标准,尚未建立起特殊体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对特殊体育教师所应具备的特殊专业技能也缺乏详细的规定,特殊体育教育评估体系尚待完善。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1)美国半个世纪以来对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的培养经验非常丰富;而中国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培养体系仍需逐步地完善。

(2)健全的特殊教育法规保障了美国特殊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也颁布了相应的残疾人教育法规,但仍需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法律的保障体系。

(3)中美两国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在定位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中国的培养目标主要定位于培养以教学为主的复合型人才,目标辐射面较广;而美国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相对要更加清晰,主要侧重于培养特殊体育教师,围绕着“如何教学”的问题来培养人才。

(4)在培养形式与学制方面,美国的培养形式体现出多样化、多元化的特点;而中国特殊体育师资的培养形式较单一,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拓宽培养途径。

(5)课程的设置上,特殊体育教育专业需将“体育”与“特殊教育”高度的整合。美国课程的设置相对来说整合度更高,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突出了特殊体育课程的重要性;而中国仍是以体育类课程为主,特殊体育为辅的本末倒置形式来设置课程。

(6)美国特殊体育教育质量的评估体系已相对完善;而中国缺乏权威的培养指南和质量评估标准,尚未建立特殊体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特殊体育教育评估体系尚待完善。

4.2建议

(1)增设特殊体育教育培养方向。中国特殊教育事业,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得到了迅速发展,据《2010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为盲、聋、智残少年儿童兴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发展到1705所,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有2775个,在校的盲、聋、智残学生51.9万人。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辅的办学模式。特殊教育的发展依赖于大量具有特殊教育技能、掌握特殊教育理论的教师。对于体育教育专业来讲,对特殊体育师资的培养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目前,社会需求与特殊体育师资培养之间供需矛盾突出。只有加大培养力度,才能得以缓解。根据我国目前的教育现状,在体育教育专业中增设特殊体育教育培养方向,不失为一个合理的途径。特殊体育教育方向,使学生在掌握体育教育基本技能和知识的基础上,熟悉残疾人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知识,以便日后能真正胜任特殊学校的体育教学工作,或普通学校跟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体育教学工作。

(2)整合教育资源,培养形式多样化。①目前,中国特殊体育师资培养的主要渠道是高校开设的特殊体育教育专业,也就是由体育院校招收特殊体育教育专业学生。根据相应的培养目标对其进行专业的培养,但这种培养模式易受到教育资源的限制,如特殊专业的师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培养人才的质量;②开设特殊体育教育的高校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充分整合校本的教育资源,建立体育教育专业和特殊教育专业联合培养模式,最大程度上优化校本资源,以解决特殊体育师资培养的资源问题,切实提高特殊体育教育专业人才的质量;③在职培养。可通过进修等在职培养形式对中小学体育教师,甚至是幼儿园教师进行特殊专业知识的提升,以改善我国基础教育中特殊体育师资匮乏的现状。

(3)健全残疾人教育法规。中国的特殊教育法规与美国相比,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法案不明细,指导性不强、理论指导与具体实践操作之间仍存在脱节现象。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特殊教育的相关立法,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使得实际操作有法可循,依法保障残疾人接受体育教育权利。

特殊教育法范文第4篇

1.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地市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2.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经“普九”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未“普九”地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国家招收残疾考生政策,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4.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城市和农村地区要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地方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区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5.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6.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7.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应按照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

8.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在人口30万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独立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在地市范围内,统筹建设一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东部地区也要加大投入,按照本地区特殊教育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

各地要统筹安排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特教班、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和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的建设。

9.做好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

10.加大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院)正常运转。各地要从特殊教育学校(院)人均成本高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院)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证学校(院)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

中央财政将继续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并不断提高。中央财政加大专项补助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地方办好现有的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

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院)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三、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

11.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加强教育的针对性。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在课程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特点,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的培养。

12.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重点推进县(区)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

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确保随班就读的质量。

13.大力加强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同时,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课程的建设。不断更新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教学内容,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14.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建好国家特殊教育资源库和特教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促进优质特殊教育资源共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特教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15.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各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和科学研究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教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继续开展盲文、手语研究,使之更加科学、实用。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16.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适应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提高的需要,加强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特教师资的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级师范院校与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或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各地在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时,要把特教师资培养纳入培养计划。加大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力度。注重特殊教育专业训练,提高培养质量。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

各地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在职教师实行轮训,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要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依托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其他有关院校和专业机构建设“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

17.配齐配足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并保障落实。

18.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得到落实。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要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五、强化政府职能,全社会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特殊教育法范文第5篇

(一)总体目标

一是形成特殊教育从学前教育到高中段教育的完整体系。采用多种办学形式建立具有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段及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坚实的特殊教育体系,提高特殊教育供给能力,满足各年龄段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的入学要求,确保全市特殊儿童少年受教育的年限、程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是遵循发展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优化配置教育资源,以科学的康复训练和以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教育手段的应用为途径,改革特殊教育课程教材和教学方法,加强特殊教育师训及教学研究力度,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使特殊教育学生在获得知识技能同时,身心缺陷得到补偿,潜能得到发展。

三是深化办学及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集体、社会、个人多渠道办学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特殊教育事业的良好氛围,建立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努力实现我市特殊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具体目标

1、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除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外,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98%。

2、残疾儿童学前三年教育和0--3岁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及积极开展早教训练,入园率达60%以上。

3、积极发展残疾少年高中段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在特殊教育学校开设职业技术培训班。

——智力残障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后的职业技术教育入学率达80%。

——视力、听力残障的青少年高中段教育入学率达85%以上。

4、对中重度和多重障碍、脑瘫、自闭症儿童少年等的教育服务得到进一步发展。

5、加强市启智学校、市聋哑学校两所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分期建成浙江省特殊教育基本现代化学校。

6、完善随班就读工作的支持保障体系,设立*市特殊儿童随班就读指导中心,加强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业务管理与工作研究,细化随班就读考核评价标准,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全面提高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和残疾人素质为根本目标,遵循特殊教育规律,在高水平、高质量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及职前技术教育。加大特殊教育投入,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全市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健康、优质发展,充实新农村教育内涵。

三、具体工作

(一)加强宣传,提高对特殊教育的认识。

残疾儿童少年应与普通儿童少年一样有同等受教育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有责任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学习机会。要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提高大家对特殊教育的认识,形成领导关心重视、社会热情支持、学校积极接纳、家长主动送子女上学、残疾孩子愿意上学的新局面。

(二)严格执法,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每年春季,市局组织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调查摸底工作,了解残疾儿童少年的第一手资料。暑期,各校要组织好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实行零拒绝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残疾儿童少年。开学后,市局要通过调查,逐一了解各镇街道残疾儿童入学情况,对未入学的儿童少年,加强执法,努力保证具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三)加大投入,满足特教事业发展需要。

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将特殊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事业费、基础建设费、设施设备费等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三个增长”的原则逐年增加;逐年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特教辅读学校随读生的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成立“特殊教育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发展特殊教育,并逐年增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鼓励和提倡社会各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助学;继续推进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的生活费酌情减免;继续落实好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全免费制度;积极改善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逐步提高特教教师的特教津贴;随班就读学校,应对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关心鼓励。

(四)完善机制,切实提高随班就读工作质量。

1、完善随班就读的管理指导机制、健全组织管理机构,成立*市随班就读领导小组,设立*市随班就读指导中心,协助市教育局全面负责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残障儿童随班就读工作。初步形成市教育局——各镇街道中心小学、中学——随班就读点连接的管理网络,保证随班就读工作层层抓落实。

2、完善随班就读的资金投入机制。一方面,加大对特殊教育基础建设项目的投入,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全免费教育。另一方面,在社会性投入方面,争取民政、残联以及慈善机构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对残疾儿童少年就读给予经费补助。

3、完善随班就读的师资培训机制。各校要选择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且有爱心的教师担任班主任或科任指导教师。每年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依托,有计划地开展随班就读教师的业务培训。

4、完善随班就读的考核评估机制。市随班就读指导中心负责制定随班就读具体考核细则,市政府督导室对随班就读工作进行量化评估,教育局对随班就读工作出色的教师给予表彰。

5、大力支持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学校建立资源教室,配备指导教师,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学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困难。

(五)开展实验,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

我市将形成以特殊教育随班就读指导中心为中心,两所特殊教育学校为龙头,以随班就读学校和幼儿园为主体的实验体系,加强实验研究,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积极发展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提高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入园率。

(六)适度拓展,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职业教育。

我市依托两所特殊教育学校积极丰富内涵,尝试发展残疾少年的职业教育。通过校企、校校联办,创设职业培训基地等途径,进一步拓宽残疾少年的职业教育新路子,使残疾少年走向社会能拥有一技之长,解决生存问题。到2010年末,三残青少年高中段教育入学率达全国平均水平以上。

(七)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要对特殊教育学校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专任教师及承担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教学工作教师进行比较系统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使任课教师掌握基本的特殊教育教学方法。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校长及管理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学校领导对特殊教育的管理水平。调整和充实特殊教育师资结构,增强特殊教育教师的责任心和特教技能,力争形成一支政治业务素质优良、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