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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7-0015-1
近一阶段来,我国逐渐重视起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工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规定“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第23条规定“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经过将近20年的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推动下,在各级党和政府的支持和关心下,我国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和发展。但是,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在我国的一线城市,特殊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不到10%,由此可想而知,我国广大农村关于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情况。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孟万金教授研究指出,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入学率比普通儿童低26.63%。残疾儿童受学前教育的比率明显偏低,在农村更为严重。学前教育发展缓慢、薄弱。联合国“中国西部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专家组成员叶立言说:“这些地方没有专门的学校,残疾儿童没有办法入学。即使在寥寥可数的学校里,除缺少专门的老师,也只能是看着孩子,难以进行有效的教育。学前教育更是一片空白。所以加强农村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应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1 对残疾儿童学前阶段教育,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一项紧迫任务
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总书记明确指出,学前教育是重要的民生工程,要在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时,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突破口。总理要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一项紧迫任务。
2 对残疾儿童学前阶段教育,直接关系到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质量
如何帮助弱势群体,不断满足残疾人的康复教育需求,提供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和科学康复教育、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尤其是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康复教育需求,是不容忽视而且应该做好的一件事情。是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是残疾儿童通往享有平等人权社会的必由之路。赋予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之人权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共识,2002年10月在日本扎幌市举办的世界残疾人大会(DPI)上,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相当部分国家呼吁联合国尽快制定《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国际公约的形式保障残疾人的人权,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保障残疾人的康复教育权利。为所有残疾幼儿提供适当的和免费的学前教育,帮助残疾人自立,减轻社会的长远负担昭示了每一个儿童在人格和人权上是平等的,这样做不仅也有益于残疾儿童的发展,也体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彰显了社会人文关怀和促进教育公平。
3 对残疾儿童学前阶段教育,有利于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
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首先要解决的是残疾儿童残疾障碍的改善和补偿的康复训练问题,而康复训练教育需要家庭和社会大量的资金投入,这无疑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所以残疾问题不仅是家庭问题也是个社会问题, 让残疾儿童 得到适当的科学有效适合其发展的康复教育,不但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也是一种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呼唤。只有维护和保障好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使残疾人走出贫困。它是一项利国利民、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长远大计。
4 对残疾儿童学前阶段教育,有利于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早期康复
众所周知,残疾特殊儿童越早发现,治疗效果就越好。有些残疾孩子通过早期干预,可以对预防和减轻残疾的程度产生明显的影响,甚至康复发展成正常孩子一样的水平。同样的道理,残疾儿童的教育也是越早越好。专家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讲,残疾儿童的学前早期教育,甚至比正常儿童的学前教育更紧迫、更重要。残疾儿童要回归主流、融入社会,必须进行缺陷补偿和康复。而缺陷补偿和康复的最佳时期是学前阶段,心理学研究也表明:0-6周岁是个体生理发展、知觉发展、动作发生发展的重要时期,是残疾儿童康复的最佳时期,如果在这个时期能够对其进行及早干预和实施科学的康复措施,及时、有效地施以恰当的教育,有利于身体各种功能的代偿、有利于损伤器官的矫正和康复,康复效果才最佳。换句话说,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教育,有利于残疾儿童缺陷的最大程度补偿、残疾儿童潜力的最大程度发挥和其身心的最大限度发展。所以学前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是一种“抢救性康复教育”。直接关系到残疾儿童健康和成长,美国著名的学前教育方案“开端计划(Head Start Program)的研究也表明,早期良好的学前教育能使接受学前教育计划的社会处境不利儿童比未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在认知、语言和思维操作等各方面能力发展得更好”。说明学龄前阶段是人生最重要的启蒙时期,是为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阶段。残疾儿童如果得不到科学的学前教育再加之本身的缺陷障碍势必要影响残疾儿童融入主流社会的社会和人格以及认知方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希洁.我国大陆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研究综述[J].中国特殊教育,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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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术.试论残疾人的教育公平[J].中国特殊教育,2003,
关键词:特殊儿童;教育;问题;策略
目前在我国教育事业中,特殊儿童教育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很多学校都开始加强对特殊儿童的教育。但是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必须采取相关措施来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提升对学前特殊儿童的教学效率。
一、学前特殊儿童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社会对其的重视度不够,很多人对特殊儿童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这导致特殊儿童在社会中经常受到排斥以及歧视,使其受教育的机会不平等,一些学校拒收一些特殊儿童。其次就是我国对于特殊儿童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缺乏一个专门针对学前特殊教育的法律。即使是一些条款中具有特殊教育的内容,但是其结构也不够完整,法律的效力也很低,导致特殊儿童无法进行平等教育。最后就是家长的传统观念,对于特殊儿童家长来说,其心理十分复杂,十分焦虑与否定,对自己的孩子产生悲痛心理,这样导致了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观念存在偏差,无法保证孩子有一个良好的受教育环境。另外,特殊教育师资规模也比较小、数量很少,导致了教师队伍素质不一,影响了对特殊儿童的教育。
二、做好特殊儿童教育的相关措施
首先要加强宣传力度,转变社会观念,特殊儿童也是一个生命体,也需要别人的关爱与呵护。因此要做好宣传工作,转变人们的观念,让人们真正关注特殊儿童群体,避免出现歧视的现象。其次就是要做好对学前特殊教育的立法工作,要制定出专门针对学前特殊教育的相关法律,以此来保证好对特殊儿童的教学。并且不断完善我国特殊教育的法制化进程,提升特殊儿童的升学率。然后就是转变家长的观念,做好对特殊儿童的家庭教育。教师要做好与家长之间的沟通,不断地研究一些科学合理的教学方式,来对儿童进行教育,要充分发挥儿童自身的潜能。家长要配合学校的教学活动,改变自身的传统观念,让儿童接受良好的教育,促进儿童健康发展。最后就是完善教师培养制度,做好对学前特殊儿童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对儿童的教学质量。教育部门必须建立一个特殊儿童教育支持体系,改变传统的特殊儿童教育师资培养模式。不断做好对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提升教师的素质,更好地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
要想做好对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工作,学校必须要为其营造一个平等的受教育环境,国家完善相关的法律支持,同时家长要改变自身观念,从而来做好对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工作。
(一)残疾儿童教育问题的提出
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特性是问题取向性,一项政策的出台,往往是为了解决某一社会问题。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问题研究即政策问题建构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残疾儿童是指身心发展上有缺陷的儿童,残疾儿童问题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自然、社会现象,自古有之,是客观存在的,残疾类型包括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言语障碍、情绪和行为障碍、多重残疾等[6](P1)。这种缺陷使得儿童个体缺乏作为正常人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正常活动的能力[7]。据2001年中国0-6岁残疾儿童抽样调查结果,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数推算,全国约有0-6岁残疾儿童139.5万,全国每年新增0-6岁残疾儿童约19.9万[8]。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有0-6岁残疾儿童167.8万,占残疾人总数的2.02%[9]。数以百万计的各类残疾儿童迫切需要得到有效的康复训练与教育服务。
(二)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现状
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是泛指所有的学龄前残疾儿童,由受过特殊教育专业训练的教师对其进行初步的集体生活能力和学习习惯的培养,并进行针对性的缺陷补偿训练,为今后顺利接受初等特殊教育奠定基础[6](P53)。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体终身发展的起始与奠基阶段,对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质量与效益,全面提升国民整体素质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重要作用与价值。近年来,心理学、教育学和脑科学等方面研究成果共同表明,学前期是人一生中大脑形态、结构、机能发展最为迅速、可塑性最强的时期,是个体情感、行为、语言、认知等各方面发展的奠基阶段和敏感期,是个体社会化的起始阶段和关键时期。许多对特殊儿童进行早期干预的研究也证实,越早开始的干预便越容易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可以使残疾幼儿的损害不至于造成更大的残疾和障碍。有特殊教育专家计算出:如在早期干预中使用1元钱,那么将会在残疾儿童学龄时的教育中节省7元钱,也就是说早期教育与训练,既可减轻残疾幼儿的不良后果,又可使他们在日后的教育中减少困难和节约经费[10]。0-6岁,是特殊儿童发现、鉴别和干预的关键时期,所有儿童都有权获得人生发展最佳开端的可能。然而调查显示,3-6岁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率仅为43.92%,其中城市为61.48%,农村为26·41%,远低于普通幼儿园入园率(70.55%)[8]。原因在于: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的特殊机构严重匮乏,普通学前教育机构缺少接纳残疾儿童的师资力量和相应设施。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需求与各类康复训练机构匮乏和市场供给不足的矛盾日益加剧,制约了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康复工作的发展。学前阶段儿童所拥有教育机会的多少和教育质量的优劣,不仅决定了其学前期的发展水平,而且影响着其终身学习与发展的质量和效果[11]。3-6岁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状况(尤其是农村)亟待改善。学龄前残疾幼儿处于弱势群体的底层,学前特殊教育因此成为教育公平的起点,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这种教育的公平与教育权益的保障,必须通过制度和政策的支持,切实推动学前特殊教育的发展。
二、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从倡导性的“积极开展”到“普惠性”
受教育权是残疾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我国历来重视残疾人的教育问题。建国以后,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残疾人的社会地位提高,参与社会生活的意识增强,受教育的机会也得到显著改善。另一方面,残疾人问题也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1982年12月,第三十七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52号决议,确定1983-19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制定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呼吁世界各国采取行动。对此,我国政府予以高度重视,积极响应“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和《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1988年我国颁布了第一个残疾人事业发展五年规划《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生产力水平的限制,我国残疾人事业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因此,为残疾人提供教育机会成为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一个主要内容,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的一个主要任务是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在此基础上完善各阶段相互衔接的特殊教育体系。从相关政策文本的内容来看,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并不是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重点。但是,学前教育作为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前教育对于残疾儿童良好习惯和社会态度的养成以及缺陷补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政策制定上表现为:在有限的教育资源下,为残疾儿童提供平等的学前康复教育机会和更好的资源,提供更广泛的继续学习的机会,并在关心和支持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完善残疾儿童学前机构、健全残疾儿童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三方面呈现,提出了落实学前康复教育机构、设备、师资等三项内容为重点推进工程。下面笔者结合具体政策文本内容来探讨残疾儿童学前政策的发展。
(一)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博弈
教育政策的本质就是在社会范围内进行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分配什么、如何分配是由教育政策的价值选择决定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虽然是一个理性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但并不是一种完全客观和价值中立的技术性工作,在实践过程中,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本质上是教育政策主体的一种利益表达与整合过程。我们知道,教育政策分配教育利益、解决教育问题,是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实现受教育资源、机会、结果等的公平分配,促进全体人的个性全面发展。因而公平、质量或效力、效率和自由始终是教育政策持续追求的公共价值。然而在人口分布和经济发展的限制中,公平、效率和自由的价值在政策过程中又是相互冲突的竞争性需求[12]。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教育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残疾人教育事业上,也是以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为重。1988年,我国颁布的第一个残疾人事业发展五年规划《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提出“以普及初等教育为重点”的政策导向,1989年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提出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即“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强调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此外,在随后颁布的规划文件中,如2001年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6年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等文件中,把基本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及其巩固和提高作为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重中之重。由此可见,在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上,特别是在“效率”与“公平”两种核心价值取向上,国家宏观的公共价值取向以“效率”优先,当然也兼顾“公平”,提出“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幼儿园附设特教班”,也认识到“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尤其重要”,并“积极开展学前教育”,指出“早期发现、早期矫治、早期教育对于残疾儿童的身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的实现,在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上也发生了变化。2001年《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指出: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事业,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要有大幅度提高;其他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要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2006年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提出“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即“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建立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资助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从最初的“积极发展”到“大力发展”再到“普惠性学前教育”,展现出在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上由“效率”优先,逐步发展为“效率”与“公平”并重,进而发展为目前的以“公平”为重的发展路径。
(二)不断扩大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具体表现为受教育机会权和受教育条件权[13](P17)。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设立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的机会成为政策实施的主要内容。1988年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和1989年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由特殊教育学校附设的学前班、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普通幼儿园举办的残疾儿童学前班作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并依靠家庭的配合,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智力开发和功能训练。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1)残疾幼儿教育机构;(2)普通幼儿教育机构;(3)残疾儿童福利机构;(4)残疾儿童康复机构;(5)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1996年《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2000年)》指出:要实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较大发展,应采取“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和普通小学附设的学前班积极招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根据需要开设残疾儿童班;特教学校、儿童福利院开设学前班,与家庭相结合,开展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早期康复”的措施。这些政策文本出台与实施,使得残疾儿童依法获得学前教育机会,并且有权请求国家提供受教育条件并保证其平等利用这些条件,在其利用这些条件有困难时,有请求政府给予资助和帮助的权利。
(三)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
残疾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机会,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教育权,而他们要享有实质上的学前教育权,则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国家要为这些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扶持和帮助。1989年《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民政部门要负责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进行学前教育。1992年《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强对残疾患儿的早期诊断、护理、康复和教育工作。在全国完善四至五个残儿康复人员培训基地,在社区内建立残疾儿童寄托所、聋儿语训中心。2001年《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中指出:特殊教育的主管部门应通过政策和行政手段鼓励更多的特教学校、普通幼儿园、社区、有条件的个人开展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和训练,并在精神上和物质上给予一定的支持、鼓励,以调动他们开展学前教育的积极性,使更多的残疾儿童能接受学前教育和训练。2009年《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城市和农村地区要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地方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区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建立多部门联动的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等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实施“阳光助学计划”,资助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
三、结语
残障儿童;学前教育;现状;策略
加大社会救助力度,保证残障儿童能够得到早期、有效康复训练与服务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加强残障儿童早期干预,实现特殊教育向学前延伸。这是一项惠及残障儿童,为他们创造美好明天的爱心工程。胶州市特殊教育中心在胶州市教体局、残联等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积极尝试开展残障儿童的学前教育工作,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力争使学前特殊教育与胶州市普通幼儿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相适应。
一、残障儿童学前教育现状
以胶州市为例,胶州市对残障儿童的早期教育工作始于1998年,由市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听障儿童康复中心,招生对象主要为6周岁以下的聋儿,对他们开展听力和语言康复训练,但从教学设施、教辅人员等主要因素看,无论在训练条件和训练水平方面与大城市或经济较发达地区都存在很大差距。2007年,根据《青岛市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精神,胶州市特教中心被确定为青岛市13处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之一,这才真正开始了胶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对学龄前听障儿童与智障儿童集中办班,开展学前教育,强化早期智力开发和听力语言训练,促进缺陷补偿和全面康复。目前,康复点共有6周岁以下听障儿童7名,10周岁以下智障儿童8名,他们障碍缺损程度不一,有的还伴有精神方面的异常。康复点共有指导教师4名,均参加过山东省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程康复技术人员培训班,他们热爱残障儿童康复训练工作,有一定专业素质和业务特长。
二、制约残障儿童学前教育的因素
1. 康复教育在发展过程中还没有真正形成学校、社会、家庭的合力。原因在于部分指导教师缺乏康复知识和技能匮乏,对康复训练的方向和目标把握不够;在失望和打击面前,有些家长对残障儿童的康复不抱希望;社会上仍有人在一定程度上对残疾儿童持有主观偏见,对康复教育缺乏足够认识。
2. 由民政、残联等部门牵头举办的康复机构与教育部门相脱节。与特殊教育学校无联系或少联系,得不到系统的有关特殊教育方针政策及教学理论的指导规范,特别是多数教辅人员是从如何操作和适应机器设备入手实施教学,而对教学对象个体需求缺乏必要的认识了解,其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3. 大多数贫困家庭的残障儿童,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所限对康复机构只能望之兴叹,而不能就近接受训练或顺利完成训练。这就容易导致这些康复机构的生源没有均衡的保证,使残障儿童系统性、规范性接受教育成了问题,其办学效益也得不到充分发挥。
4. 由于康复对象在听障和智障的基础上,还往往伴有多重残疾。而无论是单一残疾还是多重残疾均表现出多重障碍,需采取多重干预手段,包括医学康复、教育康复、心理康复等等。但就目前来说,特教中心虽在仪器设备配置方面有了极大改善,但使用效率还不很高,难以适应当前康复训练的发展趋势和社会、家庭对特殊教育的要求。
三、残障儿童学前教育的目标与任务
1. 健全学前特殊教育体系,优化配置教育资源。以科学的康复训练和以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教育手段的应用为突破口,改革学前特殊教育课程教材和教学方法,满足有特殊需要儿童的康复要求,使残障儿童在获得知识和技能、身心缺陷得到补偿的同时,潜能得到发展。
2. 在开展试点研究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受康复人数。学前6周岁以下听障儿童3年制入学率达90%,入学年龄向3岁以下儿童延伸。学前10周岁以下智障儿童3年制入学率达70%。
四、残障儿童学前教育的发展策略
(一)理念先行,拓展服务
着眼学校的长远发展,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残障儿童康复和教育需求,形成集“医教结合、综合康复、培训指导”三位一体的办学模式,将特教中心的功能从单一的为在校学生服务,扩展到为社会上的所有残障儿童服务。
(二)培训师资,建设队伍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前特殊教育指导教师的选聘、培养计划,学校内部采取自培、举办专题培训班等方式,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积极开展学前教育教师培训工作,提高学前教育指导教师的训练水平和能力。将学前特殊教育骨干教师的培养纳入本市普通教育骨干教师培养工程之中,积极创造条件使这些骨干教师尽快脱颖而出。稳定学前特殊教育的骨干教师队伍,分批选派有培养前途的骨干教师到先进地区、学校进修,引进国际先进的康复训练理念、方法和手段,提高指导教师的业务水平和康复教育研究能力。
(三)加大投入,改善设施
教育部2007年颁布的《培智学校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聋校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明确指出:特殊教育担负着医学康复与特殊教育的双重任务,应建立医学康复与特殊教育结合的综合康复体系,引进相关仪器设备,应用现代化的康复技术与装备,对残障儿童进行系统的个别化训练或康复治疗,以达到康复和教育的目标。
(四)深化改革,提高质量
积极开展学前特殊教育康复训练课程的研究,以个别化教育、信息技术的应用等为突破口,改革康复模式、康复方法,综合运用各种康复手段,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提高康复的质量和效益;将残障儿童的身心康复工作贯穿于学前特殊教育康复的全过程,针对儿童的缺陷,制定个别康复方案,采用康复、教育、医学、心理、物理等多种手段,科学地开展康复训练,使残障儿童的缺陷得到弥补。
(五)依托科研,提供支持
贯彻求真务实的战略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以课题研究为抓手,充分发挥我校科研上的优势,组织力量集中攻关,对在学前特殊教育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有关特殊儿童的检测和评估的工具、方法等课题进行研究,为学前特殊教育和训练提供技术支持。发挥教研、科研、师资培训等骨干人员的作用,对学前特殊教育中有关信息技术教育、个别化训练、课程开发、提高课堂训练效益、训练环境的创设和利用等深入开展研究,以提高教育质量。
(六)突出龙头,辐射全局
1. 建立和健全残障儿童筛查制度和随报制度。密切与残联部门的联系,定期做好残障儿童的检测工作,并将检测情况及时登记造册,做好学前残障儿童的入学工作。
2. 以残健儿童一体化教育的思想,指导学前特殊教育工作。加强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建设,集中力量总结和研究学前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工作经验,将好的经验做法向全市辐射。在普通幼儿园要普遍开展残障儿童随班就读工作,对各种轻度障碍、发展落后的幼儿实施个别化康复训练。充分发挥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的作用,对面上学前特殊教育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对不能来园或康复机构接受集体教育的障碍儿童采用送教上门、社区辅导、走教、家长培训等方式,有计划地进行康复训练和实施教育。
(七)制定编制,完善待遇
建议市教体局研究制定适合于特教康复定点机构的编制标准,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要适应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学前特殊教育教师的技术岗位要按比例单列,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同时研究进一步提高学前特殊教育指导教师、工作人员的待遇和地位,鼓励他们终身从事学前特殊教育事业。针对学前特殊教育工作的特点,研究和制定适合学前特殊教育教师的考核办法。
(八)加强督导,注重实效
1. 切实加强对残障儿童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把学前特殊教育的发展状况列入对学校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尤其要将残障儿童教育发展情况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状况监察的重要内容。
2. 做好有关调查登记工作。要建立学前教育阶段残障儿童入学调查摸底工作和未入学、辍学儿童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
(九)动员社会力量,资助康复训练
(一)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促进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特殊儿童接受学前3年教育的比例,到年达到65%,年达到80%;特殊儿童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或接受1—3年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比例,到年达到50%,年达到60%;障碍青年接受各种形式高等教育的比例,到年达到8%,年达到15%。到年,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分别达到普通儿童少年同等水平。
(二)加快市特殊教育学校的现代化步伐和国际融合进程,鼓励学校创建自己的特色,重视利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市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特教班的教学质量。市特殊教育学校年创建国家级特殊教育现代化示范学校,力争到年成为国内知名特殊教育学校,并把学校建设成为特殊教育实习实验基地、资源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
二、完善特殊教育的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三)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特殊教育的法规、政策及发展规划,负责制定本市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以教育部门为主,计划、民政、人事、财政、劳动、卫生、计生委、残联、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特殊教育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研究解决全市特殊教育事业的重大问题。
(四)教育部门是特殊教育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特殊儿童少年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包括学前聋儿语训教育)和高中段教育。
财政部门负责对特殊教育学校的专项拨款,将特殊教育事业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特教津贴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免费教育款项的足额配置,设立特教专项补助费和省特教专项补助费配套使用。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足额按时到位,提高学生助学金标准,并按“两个增长”的原则逐年增加。
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上级制定的编制标准要求,负责配足特殊教育教师编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指导工作;还要配合残联按照市政府第26号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精神做好障碍者的就业工作。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私企应严格按一定比例安排障碍者就业,并保证障碍者平等参与工作的权利,同时建立和健全监督与激励机制。
卫生部门会同政府建立一套完整的0—6周岁特殊婴、幼儿视觉障碍、听觉障碍、智力障碍等筛查网络体系,每年向残疾人联合会提供一次全市特殊儿童的准确数据和联系方法,为开发特殊婴、幼儿早期教育提供可靠依据和信息。开展特殊儿童的筛查工作,并指导经医学确诊的特殊儿童康复工作。
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生殖健康为大家”活动,广泛宣传科学的优生优育知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减少先天性或继发的三类障碍人群的发生数量。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收集、汇总每年0—6周岁特殊儿童数据,并配合教育部门指导特殊儿童早期干预工作,包括对家长的家庭教育工作指导和特殊儿童应选择何种教育形式的指导等。加强对障碍者的对口职业培训,提高障碍者群体的职业技能。残联要与教育、民政、劳动等部门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并帮助解决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
三、积极创造有利条件,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五)创设早期诊断和早期教育的机制。成立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协调小组,提供与建立一套对0—6周岁特殊婴、幼儿完整的网络筛查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教育咨询、指导等援助机构。积极发展特殊儿童的学前康复教育。市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学前教育班,保证障碍儿童顺利完成高质量的九年义务教育。
(六)构筑良好的社会教育扶持体系。将我市建设成无障碍城市,为盲人和聋人创建无障碍人文环境,以开启他们接受社会教育的绿色信息通道,逐步做到公用设施宣传媒体语音化,创设影视节目、通讯系统、公共场所、手语服务四无障碍环境。发展社区康复教育机构,对特殊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
(七)营造普特一体化的教育环境。特殊教育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自主招生。全市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必须依法招收适龄轻度障碍儿童和达到二级以上康复标准的聋童入学,并给予他们特殊的关爱,以保证我市障碍儿童在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或随班就读这一特殊教育主体形式的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将各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考评条例之中,为我市随班就读的学生构建“绿色通道”。
(八)促进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学生素质均衡发展。加强特殊儿童的个别化教育,定期对教师的特殊教育工作质量和学生的发展情况进行个别化教育评估。对无法入校、生活无法自理的障碍学生,提倡送教上门,以保证每一个儿童都能享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九)积极开展特殊教育的教育科研工作。坚持以教育科研为先导,引导教师结合实践开展教学研究。加强特殊教育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随班就读的研究,逐步建立我市的特殊教育研究中心。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增强特殊教育教师素质
(十)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要将特殊教育内容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范围,鼓励在职教师学习特殊教育。确保绝大多数任课教师都能接受比较正规的各类特殊教育培训,掌握基本的特殊教育教学方法。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师资的专业基本功训练。尝试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双证(教师资格证、特殊教育培训证)上岗制度,提倡部分教师有“三证”(双证及专业技能等级证),建立手语等级标准及其它特殊教育专业技能等级标准。积极加快我市特殊教育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步伐,推进特殊教育“名师工程”。
(十一)要努力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待遇。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的特教补贴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从事特殊教育满10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教职工,退休时特教津贴计入退休费基数。教育部门对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及承担随班就读任务的教师在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应优先考虑;依法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在进修培训、职称评定、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加强领导,为特殊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把特殊教育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制定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切实解决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特殊教育服务机构,逐步形成管理网络。
(十三)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特殊教育经费。坚持特教特办,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元筹资相结合的投入机制。确保特教专项经费按时足额拨付,确保每年每生的公用经费不低于2000元,并随教育经费增长逐年递增,确保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岗位奖。
残联要继续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50%用于障碍者职业培训,要酌情给予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及在校学生特殊教育补助。重点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发展职业教育,资助特殊儿童接受劳动预备制培训。
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中小学附设的特教班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免收杂费、教学大纲规定的课本费和必须的簿本费,以及保育费、管理费、住宿费(免收住宿费专指义务教育阶段的聋哑学生)。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教育阶段(3至6周岁)也纳入特殊教育学校的免费教育范畴。财政部门根据各校在册学生名单发放专项拨款,保障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