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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保障制度

城乡医疗保障制度

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疗保障;城乡统筹;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具有城乡二元结构,表现为重城轻农的制度设计理念和城乡分割的管理运行体制。这种医疗保障制度既不公平也非效率,它人为地割裂日益模糊的城乡关系,明显不适应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改革,从而构建城乡间更为公平的、一体化运作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即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促进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构建城乡统筹、更为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助于保障基本人权,维护宪法尊严。医疗保障是基本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其人权地位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也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现有医保制度将城乡居民分为三类人,即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规定城镇居民享受较高水平的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只能享受低水平合作医疗,忽视农民平等享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的国民地位,违背宪法精神。从维护宪法尊严的角度讲,需要构建更为公平、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二、构建更为公平、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保障具有纠正市场失灵、减少收入差距和促进社会正义的功能。秉承计划经济时代重城轻农设计理念的二元医疗保障制度,忽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居民面临共同的疾病风险和农民拥有经济资源不足的现实,非但没有承担起农民的医疗保障功能,反而沦为加大城乡居民收入、弱化农民经济状况的制度安排,是市场体制不完善的表现。可以说,构建城乡统筹、更为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三、构建城乡统筹、更为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助于改善民生,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民生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在现代民主政治背景下,一个在民生方面长期没有建树,或无力解决重大民生问题的政党和政府,不可能获得政治合法性。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看病难、看病贵”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热点和民生问题,是重要的政府治理内容。相较于城镇居民,重城轻农二元医保制度使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更为突出。据统计,目前农村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民占全部贫困户的33.4%。真正解决“看病难、看病贵”这一民生问题,需要构建城乡统筹、更为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这既是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个代表”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也是健全预见性治理机制、提高政府治理水平的要求。

四、构建城乡统筹、更为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助于稳定社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城乡二元医疗保障制度不利社会稳定和谐:重城轻乡、挖农补工的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加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制度不公、过于悬殊的城乡差异引发工农矛盾;新农合补偿力度不足,不能形成风险共担机制,极易导致农民贫困,城乡收入差距悬殊过大和贫困容易产生仇富情绪,不利社会稳定:城乡二元医保制度不利于农村社会底层“精英”向上流动,易导致其不满和怨恨;中间阶层和橄榄型社会结构有利于社会稳定,城乡二元医保制度不利于农业人口向非农化、市民化转变,不利于减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自然难以形成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社会结构;医保缺陷和待遇低下加剧了本就紧张的医患矛盾、医保部门与医疗供需矛盾等。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有助形成成果共享机制、有助于形成人才合理、有序的流动机制、有助于社会结构转型、有助于消除社会矛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构建城乡统筹、更为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助于消除二元体制,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我国已处于“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城乡统筹发展时期,必须充分发挥工业化、城镇化对农村建设发展的带动作用,必须改变城镇化滞后工业化的不利局面,消除阻碍城乡间人口、要素流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等制度。目前,各地多将农民工纳入具有较高缴费门槛和连续缴存要求的城镇职工医保体系,限制了农民工参保和事实公平,城镇更缺乏对农民工家属的医保制度安排,这种医保制皮安排不利于农村人口的非农转化。另外,我国农业人口规模巨大,依靠大中城市吸纳农村人口将面临或已经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传统城市地区发展空间有限;二是欠发达农村人口老化、弱化。故此,我国不能照搬西方大城市工业化的城市化道路,必须同时依靠农村城镇化和农村生活现代化提升我国城市化水平。构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和小城镇就业、发展,促进农村城镇化、农村生活现代化以及农业现代化。国内学者认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障(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该优先发展成为全民共享的社会保障项目。

六、构建城乡统筹、更为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助于推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可以通过以下几条途径促进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制度可以促进城市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协调城乡关系、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利于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增长。据测算,过去40年的世界经济增长中,约8~10%来自人口健康水平的提高,而亚洲经济发展奇迹大约30~40%来源于本地区人群健康的改善;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助于化解农民大病经济风险、减轻农民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助于改变农民消费行为。提高消费水平、促进经济增长;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

七、构建城乡统筹、更为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助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现代化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是一个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综合发展、彼此协调的社会样态,基本现代化是比全面小康社会更为进步的社会样态,发展水平应该更高、关系应该更协调。全面小康社会和基本现代化建设的重点在于减少城乡差异、在于社会建设。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障可以从几个方面减少城乡差异、促进社会进步:有助于消除二元体制对城乡经济一

体化发展的不利影响,促进农民收入增加、提高财政对农民的人均补贴能力;有助于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稳定农民收入:确保农民获得及时救治、加之收入改善,有助于农民生活质量提升:有助于形成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均等化机制。

八、城乡分治、割裂运行的二元医保管理体制弊端颇多,迫切需要变革。城乡分治、割裂运行二元医疗保障制度的弊端主要表现为:①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在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与管理、药品与诊疗项目甄选、信息化、行政和业务管理、基金管理等方面的软硬件资源是可以共享共用的。城乡分割运行体制不利于医保管理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加剧具体医保制度经办人员与业务经费紧张的局面。②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域城镇居民较少、经济发达市县和撤县建区地区农民较少,难以满足医疗保险运行的大数法则,加之逆向选择效应,城乡分割管理不利于医保基金安全和可持续发展。③分割管理体制增加不必要的部门沟通和协调成本、易引发部门利益之争、加大城乡医保制度之间差异,不利于城乡医疗保障整合发展。④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给医疗机构带来不必要的负担。⑤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加大医保政策复杂性,加大群众理解难度。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城乡之间、工农之间界限日渐模糊,居民身份变更频繁,两部门分割管理体制不利于医保关系衔接,容易引发管理矛盾,也容易产生重复参保、漏保现象。构建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能有效消除以上弊端。

九、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是新农合走出发展困境的根本出路。新农合现有发展思路面临发展困境:新农合大病补偿水平极低、缺乏小病保障,不能真正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也难以满足富裕起来的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除极少地区外,集体经济对新农合扶持条款难于落实;城乡一体化发展快的地区越来越多地人们参加职工医保制度,一方面使大数法则失效,另一方面也使以户为单位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制度设计受到挑战;非农化使现有农村人口更多的是年龄大、文化水平低、没有工作技能、并注定是缺乏支付能力的社会弱势群体,解决乡村留守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需要打破城乡分治的制度设计理念:除极少数地区外,乡级财政困难是不争的事实。突破新农合发展困境在于摒弃重城轻农医保设计理念、放弃医保城乡分割管理体制,走城乡统筹发展道路。

十、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有助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首先,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可以解决我国医疗保障建设最核心的公平问题和管理体制问题,必将对其他医保问题解决产生积极影响。其次,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对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也有积极影响。一是有助整合医疗保障力量,优化医疗供需利益格局,实现有效规范、约束供方行为,即可控制卫生费用,也可重树医生声望:二是有助于卫生部门专心做好区域规划、标准制定和监管规制等职能工作,促进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和卫生行业形象提升,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应然之举:三是促进政府加大投入力度,改变政府卫生投入过少的不合理现状:四是激励患者到基层就医的医保制度安排对医疗卫生资源有效配置有积极影响,有助于城市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促进整个卫生行业的健康发展。

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范文第2篇

当前,我国存在三张基本医疗保障网,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职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其中,“城职医保”和“城居医保”统称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职医保”建立时间较长,主要参保对象是企业职工。基金账户由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构成。这种统账结合的模式是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一大特色。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从2007年开始进行试点,参保对象是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城居医保”只设立统筹账户,没有个人账户,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新农合”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7年全面推进,是由政府组织并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由于三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水平和资金利用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如果仅将制度简单合并,脱离各自所依托的经济基础,就会产生新的不公平,造成“一体化”内部动力不足,阻碍制度融合的进程。

(一)医保基金保障水平差异及其成因分析

1.保障覆盖率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我国三张基本医疗保障网覆盖了95%以上的人群,但实际上,由于制度碎片化分割,总有部分人群排除在三网之外,离“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改革目标还有一定差距。首先是非正式部门从业人员以及个体劳动者难以纳入到“城职医保”之中。截止到2012年底,我国“城职医保”参保人数为26485.6万人,仅占城镇就业人口的71.4%。“城职医保”即便能够实现全覆盖,仍有24—35%的非正式部门就业人员无法得到医疗保障①。虽然这部分从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但是必须自行缴纳企业缴费部分。而这部分从业者由于收入并不稳定,相当一部分人收入较低,过高的费用负担加大了参保门槛。其次是“城居医保”中还存在部分参保人有账户而无缴费的情况。现行制度要求以户籍所在地参保,许多人员在跨区流动过程中,账户转移续接存在诸多不便,虽然医保账户建立起来了,但缴费不持续,甚至是空账运转。三是外出农民工群体的医疗保障仍旧薄弱。外出农民工是比较特殊的一类人群,依据现在的制度设计,既可以在当地参加“新农合”,也可以在务工地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而目前的大部分外出农民工选择在户籍地参合,有学者测算“新农合”的名义参合率在83%[11]。但是,“新农合”是县级统筹,如果在务工地患病,需要先付医疗费用后再回到本地报销,考虑到期间成本较大,参合的外出农民工并未能享受“新农合”的保障待遇。部分外出农民工选择在务工地参保,2012年外出农民工有1.6亿,其中加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却只占16.9%②。当年“城职医保”和“城居医保”未参保人口为1.8亿,可见大部分未参保人口是在城镇工作的农民工。因此,从保障受益人群来看,将近20-30%的人口仍旧没有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人群虽然有基本医疗保险但无保障。

2.实际补偿比为了促进“三网”融合,医保管理部门往往通过调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的扩大来增强制度吸引力,然而,参保人员真实保障水平的反映应该是实际补偿比,即医保补偿金额占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的比例。在这里,由于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支出数据无法直接取得,所以我们用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业务收入来作近似替代。医保补偿金额用三大基本社会医疗保障支出加总来体现,由此测算出基本医疗保障的补偿比。如表1所示,得到我国基本医疗保障补偿比大概在40~50%之间,与国家“十二五”医改规划提出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5%相差不少。国外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的国家个人自负比例一般也在30%以下[12]。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一是自费药物和诊疗项目所占医疗费用的比例较大;二是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过高;三是住院费用增长过快,高于筹资水平的增长,降低了医保补偿作用。从三大制度各自的支付水平上看,2011年“城职医保”、“城居医保”和“新农合”的实际报销比分别为64.1%,52.2%和49.2%③。“城职医保”个人账户属于个人自付,如果将这部分支付作相应扣除,实际报销比应该没有那么高,估计在50%左右;“城居医保”的政府补贴要比“新农合”低,但城镇医疗费用水平较农村高,因此“城居医保”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比“新农合”要低。可见,“城职医保”的保障水平最高,“新农合”保障水平次之,“城居医保”保障水平最低。当然,这种差异并非绝对意义上的不公平,而是由筹资水平和现有制度设计决定的。职工医保的保障水平高是以企业和职工必须尽缴费义务为前提,是职工人力资本的一部分,政府补贴较少。“城居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水平较“城职医保”要低,但大部分来自政府补贴,个人筹资比例较低,且全部进入统筹账户。所以,城乡医保简单融合并不能根本解决这种差异,反而会产生新的问题。首先,城乡家庭收入水平不同,医疗需求和医疗服务价格有差异,保障水平无论就高还是就低都会引起矛盾。其次,政府对“城居医保”和“新农合”加大了财政投入,目的是为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但制度简单合并运行,会产生农村补贴城市、落后地区补贴发达地区的逆向再分配,反而会固化这种二元结构,与制度设计初衷相背离。现阶段“城职医保”是市级统筹,“城居医保”是县级统筹,“新农合”是先付费后到户籍所在地报销。若离开统筹地区,“城职医保”只能带走个人账户;“城居医保”不能带走,外出农民工疾病风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即“有保险无保障”。而且这种大规模补贴能否可持续有待考验[13]。再次,“城居医保”和“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相同,但是没有考虑到参保人员收入水平的差异,产生纵向分配不公平,有明显的累退性。财政补贴也存在累退效应。因此,仅仅通过形式上简单合一并非我们真正需要的医保城乡“一体化”,应该考虑到各种制度的现实情况,追求实质的公平和适宜的保障水平。

(二)医保基金资金利用率差异及其成因分析

为了加快城乡医保“一体化”进程,提升医疗保障水平,新医改启动以来国家各级财政对城乡医保支出累计达1.1万亿,2012年政府预算医疗保障支出为3789亿,占当年政府医疗卫生支出的45%,财政“补需方”力度日益加强。然而,2013年底我国基本医保累计结余达9202亿元,大量医保资金沉淀下来,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依然严峻。可见政府对医疗保障的投入产出效率低下,优化医保资金利用率管理显得刻不容缓。医保基金属于短期项目,基金在使用过程中应该贯彻“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目前我国对医保资金利用效率的管理还没有形成统一标准,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医药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应控制在6—9个月的平均支付水平,上限为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过多或过少都要引起警戒。“新农合”统筹基金规定了当年结余率上限为15%,累计结余率上限为25%。截至到2012,“新农合”资金利用效率相对较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利用效率较低,其中“城职医保”资金利用存在较多问题。下面对各个制度医保基金资金利用效率进行分析。

1.“城居医保”资金利用效率随着新医改的推进,“城居医保”资金结余率逐步下跌,但结余水平仍然高于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农合”的结余率。2012年累计结余相当于13.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虽然没有超过15个月,但已经超过了合理范围的上限9个月(见表2)。从区域分布来看,中部、西部和东北部省份基金结余较多,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结余情况相对较好。2012年,过半省份结余率高达30%。其中广西结余率最高,支出仅占收入的一半左右,累计结余可支付36个月。安徽、吉林、黑龙江、陕西等省老龄化并不严重,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都较多。天津、上海、浙江、重庆、四川这些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结余不多,其中天津、上海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还不到3个月,已经出现了结余不足的情况。而云南、这两个老龄化程度较轻的地区,当年结余情况却出现负数(见表3)。可见,除了个别地区外,“城居医保”资金结余较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待加强。可能原因是该项保险从2008年开始试点,各地医保管理机构对基金收支管理和风险控制尚缺乏经验,对基金结余的管理仍有较大可以改善的空间。

2.“城职医保”资金利用效率从表4可见,“城职医保”的结余率一度高达30%,2012年结余占收入比重为20%,累计结余率为110%,可以支付16.55个月,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标准。其中,统筹基金平均累计结余率高达72%,2009年甚至接近80%,个人账户平均累计结余率为40%(见表5)。个人账户性质为个人储蓄,属于自保范畴,不具备统筹共济功能,对于身体健康的参保者来说,基金便滞留在个人账户中。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可以预见这部分资金沉淀将会在未来逐步消耗。从各地区情况来看,与城居医保结余相反,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结余情况较高,部分中轻度老龄化地区结余率相对较低(如表6)。然而,从分账户情况看,有些结余较多地区,统筹账户结余并不多,最典型的是上海,个人账户结余为统筹基金结余的5倍。天津、山西、湖南、贵州、宁夏、新疆统筹基金结余也低于个人账户结余水平。而广东、浙江、四川、山东等省份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结余总额的70%。如果说个人账户结余过多缘于统账结合的制度设计,那么统筹基金结余高达70%则凸显基金运营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城职医保”运行时间最长,但是资金利用效率偏低,其原因主要是:第一,个人账户的制度设计不科学。最初设立个人账户的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然而不少实证研究表明,无论是“板块式”还是“直通式”设置的个人账户,并不能有效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还会衍生出制度负效应:一方面造成大量个人账户沉淀,职工及其家属保障水平不足;另一方面,诱发个人账户违规滥用和套现[14],比如小病大治,加速个人账户消耗以便尽早进入社会统筹等等。第二,“城职医保”除了承担医疗保险责任,还需要承担养老保险责任[15]。而“城职医保”的参保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就不需要继续缴费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就要求在缴费期保留一定规模结余以进行积累。尤其是为解决破产国企员工参加城职医保的问题,中央财政给一次性趸交累计达1300亿,统一纳入统筹基金[16]。这部分资金是用于解决破产国企员工未来二、三十年的医疗保障问题,因此不能当期征收当期使用,必须有一定规模的资金沉淀。可见,“城职医保”基金具有短期项目特点,却又必须满足长期支付要求,这实际上是将医疗保险的职能扩大到养老保险的范畴。应该说,如果是仅承担单一职能的纯粹医疗保险,按“以收定之,略有结余”原则并没有异议,但对于现有混合多种职能的“城职医保”,“略有结余”原则显然是不适用的。要提高“城职医保”的资金使用效率,必须要对账户职能和账户结构进行梳理,分清职能边界。

3.“新农合”资金利用效率从2008年开始,“新农合”基金结余率逐步下降到15%以下,基本符合国家要求的“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不超过15%”的标准(见表7)。累计结余略高,但是也接近规定上限25%的要求,基本能达到“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标准。截至2012年,“新农合”当年结余率为3.04%,累计结余率33%。“新农合”资金利用率较高,原因是新医改启动之后,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逐步提高,并全面推开20个病种的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大大提高了参合者的补偿比和医疗保障水平,使目前“新农合”基金结余保持了一个相对较低的结余水平。

(三)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现阶段城乡医保“一体化”进展缓慢,源于三大制度间保障水平的差异,存在经济落后地区向沿海发达地区、农村向城市、低收入向高收入的逆向再分配,制度融合缺乏内部动力,没有兼顾制度依托的经济现实基础。一方面,部分跨区流动人口及其家属没有基本医疗保险,有部分人口有保险而无保障,保险补偿比在50%左右,保障水平不足;另一方面,医保资金利用率较低。其中,“城居医保”保障水平最低,结余率最高;“城职医保”保障水平较高,但承载过多职能,基金结余存在较多问题;“新农合”虽然资金利用效率较高,但总体筹资水平和服务利用仍处于较低水平,在财政吃紧的情况下,能否可持续有待考验。

二、重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构建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其内在推动力应该是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而不是单纯由政府主导,或者由被保险人单方推动,这样制度变迁才比较容易成功。“新农合”是政府主导的,之所以能够获得认同是因为顺应了农村居民对医疗保障的强烈需求[16]。城乡医保的融合如果没有改变其依托的经济基础,在收入、保障水平、医疗价格、服务质量、资源配置等都存在较大差别的情况下,寻求形式上简单合一的一体化路径,是违背基本规律的,也很难获得成功。基于前面的分析,我们提出重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实施目标和政策建议。

(一)实施目标

城乡医保体系重构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目标是保持城乡二元并行,调整各制度接口,加强资金效率管理,逐步提升保障水平。中期目标逐步提升城乡参保强制性,建立农村保费增长机制,提高筹资标准。长期目标是在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率达到较高水平时,建成强制性全民医保体系,在“人人均享有健康保障”的概念下建立较高实际补偿比、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

(二)政策建议

1.应建成强制性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的扩大受制于城市化水平、经济发展、人口结构以及政府管理能力等因素,无论是国际经验,还是我国实践,通过保险扩面来实现城乡医保全覆盖这在未来仍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初期阶段,采用自愿为原则,政府补贴是必须的,但是长期来看,无法达到人人有保障的目的,总有部分人口会在保障网上漏出。当城镇化率达到较高水平时,必须选择强制性参保。2013年开始,社会保险纳入政府预算,自愿缴费不与社会保险预算相容;而强制性保险则有利于预算管理,政府投入也更有保障。

2.实现属地参保和属地服务目前“城职医保”中存在经济落后地区向沿海发达地区逆向再分配的原因在于参保者需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按户籍所在地标准补偿,当跨区移动时,统筹账户无法一并转移。但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应该逐步实现属地参保,以有效解决有保险无保障、缴费与待遇水平不一致的问题,降低逆向再分配效应。这几年也有不少地区尝试在创新异地结算方式上寻求解决流动人口保障的问题,但这只是解决报销的便利性,当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如果按参保地水平报销,在城市消费就会有保障不足的问题。户籍改革是新型城镇化的核心,依户籍参保已经不适应现有经济的发展,医疗保险改革也应顺应这一变化。

3.厘清城乡医保不同职能边界,提升医保资金利用率(1)统筹账户依据不同职能分别管理。这主要是针对“城职医保”职能多元化不利于资金管理的问题,可在“城职医保”内部划出在职职工计划和退休职工计划。前者为短期项目,是纯粹医疗保险,应该量入为出;后者为长期项目,要保持较高结余率。但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要让退休人员参保,保险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2)逐步弱化个人账户功能,缩小筹资比例,最终取消个人账户。作为过渡期安排,可进一步扩大现有结余使用范围,实际上部分地区已经开始探索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扩大到直系亲属;对于不缴费老年人的门诊报销问题,为了减少制度阻力,可通过调整药品目录,确保老人的利益。(3)建立家庭联保制度,解决“一家多制”的问题。就业人口参保,家庭内抚养人口将自动获得保障,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和补偿水平。现有的体制下,城市内部“三网并存”“一家多制”的情况也比较突出。一个家庭内部,人均收入相同,服务需求弹性一致,但是筹资水平可能因参与的保障项目不同而有差异。如果“城职医保”资金,特别是个人账户资金使用不当的情况得到纠正,再加上“城居医保”资金补贴转化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收入,那么在不增加额外负担的情况下,能够优化城镇医保的账户结构,解决“城居医保”保障水平偏低、内部碎片化的“不平等”问题。(4)建立社会保险精算机制,加强城乡医保结余率管理。医疗保险从试点到目前逐步全民实施,已经掌握了大量基础数据和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为医保基金的精算管理提供了条件。“新农合”资金利用效率在三大医保制度中是最高的,这是注重结余率管理的结果,广大参保者切实得到了政策实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理顺内部职能之后,对于具有短期项目特点的纯粹医疗保险,当基金高于“略有结余”标准,可以用“二次报销”、举办大病保险等办法提高待遇水平,并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障制度待遇的统一[17]。

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城乡统筹;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 

  

        0 引言 

        目前,我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二是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各类城镇居民。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主要覆盖对象是农民。 

        1  现存三种模式差异比较 

        1.1 面对人群不同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面向城镇各类企业。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县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满十八周岁的居民(未成年人),中小学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主要面向的是农民。 

        1.2 缴费来源不同  城镇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新农合基金统筹方式为: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 

        1.3 医疗保险待遇不同  城镇居民医保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略低于职工医保。新农合的医疗待遇最低,报销的范围也最小。 

        1.4 缴费要求不同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当年购买,次年生效享受报销待遇,其最低档费用为20元/年/人。 

        2  现阶段农民工医疗保障实施状况 

        2.1 农民工是我国二元结构的夹缝中产生的一种特殊阶层  农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户口却是农村的。他们在城市中属于被边缘化的一类群体,享受不到城镇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以后“新农合”又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率的医疗保障。在他们受到病痛侵扰时,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及时就医, 所以“新农合”对他们来说名存实亡。 

        2.2 现阶段所能覆盖到农民工的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太少,满意度太低  一些农民工不参加“新农合”主要是基于“新农合”的保障水平低,更重要的是农民工在城市工作,而且一般都为青壮年得病率低,所以不愿意投保,即使愿意投保,得了病还得回农村报销,参加和理赔程序太繁琐等。 

        3  农民工投保意愿调查 

        调查发现,由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在执行上是相互独立的,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以后无法享受原籍地的合作医疗,所以合作医疗对他们来说名存实亡,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又覆盖不到他们。所以52.8%农民工希望一种确实可以保障他们利益的医疗保障模式,这种模式应该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医疗保险模式。另外,现有的保障范围太小,并不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大多数农民工希望保障范围扩大,调查显示,49.10%的单位认为对农民工应该大小病都保,所以在制度建设上,可以考虑扩大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保证农民工对基本医疗的可及性。

     4  基于城乡统筹下的模式选择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四种模式供农民工这个群体参加医疗保险。 

        第一种模式是单独为农民工设立一种医疗保险模式,设立单独的账户,由专门的组织负责管理,单独保障农民工的切实利益。由我国发展目标是和谐发展城乡,可知这种单独为农民工设立的模式是与现实目标相违背的,所以不能采取。 

        第二种模式是让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把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与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一视同仁。但是农民工的特征是流动性大, 流动于不同城市间, 在不同地区参保只能保证当期,所以只保住院的医疗保障制度对大多数青壮年农民工来说,医疗保险没有吸引力。 

        第三种模式是让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把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加入到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范围内,保障农民工的利益。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大的特征,可以得出这种模式也是不适合农民工的。 

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资源;优化配置

[abstract]The countryside medical service system of safeguards, is the entire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important component. The article in discusses the prominent question which and the development bottleneck in the countryside medical service system of safeguards reconstruction exists, as well as in the city and countryside medical service resources distribution present situation's foundation, proposed plans the cities medical service resources to develop the countryside medical service system of safeguards's conception and the measure.

[key word]New rural cooperatives medical service; City and countryside medical service resources; Optimized disposition

一、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与重建

新中国成立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大力支持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虽然大部分地区的经济都比较落后,但通过各级政府的直接行政干预,同时伴随着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的兴起,从1955年起,合作医疗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迅速建立,“到70年代末期,医疗保险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城市人口和85%的农村人口。这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举世无双的成就。” [1]截止1980年,全国90%的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但是,进入80年代后,随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的取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集体经济成分的减少,合作医疗出现了严重滑坡;到1985年,实行合作医疗农村基层单位从90%(生产大队)锐减到5%(行政村)。

1997年1月,国务院提出“积极稳妥地发展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年3月,卫生部向国务院提交《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在1998年出现了小小的高潮,“全国农村居民12.56%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医疗保障,6.5%的居民得到了合作医疗的保障”。但是,“城市居民自费医疗比重仍占44.13%,农村居民自费比重高达87.44%。”[2]1998年之后,合作医疗又一次步入低迷状态。

2003年以来,随着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提出,政府和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相关政策的推动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扎扎实实、积极稳妥地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2006年国务院在转发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到2006年,使全国试点县(市、区)数量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2007年扩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2007年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试点阶段转入全面推进阶段的关键一年。经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从2007年开始,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试点阶段进入全面推进阶段,覆盖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

二、 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重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医疗资源的缺乏是制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从而也是目前城乡差别扩大的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中国农村人口一直占全国总数的75%以上,但在拥有的医疗资源方面与城市却相差很大,且有不断再扩大的趋势。将政府预算卫生拨款、医疗保障和个人医疗保健支出三方面的差距加在一起,便是城乡之间卫生费用的差距。根据社会保障统计年鉴的有关数据,我们测算,2000年,中国卫生总费用为4763.97亿元,其中农村卫生费用1073.6亿元,占总费用22.5%;城镇卫生费用3690.2亿元,占总费用77.5%。换言之,占全国三分之二人口的农村居民只拥有不到四分之一的卫生总费用,而占人口三分之一的城镇居民享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卫生总费用。这种不公平不要说与社会主义的理念发生背离,就是与最起码的平等观念也相互矛盾。更让人不安的是发展趋势。据测算,1993年农村卫生费用占全国卫生总费用34.9%,1998年为24.9%,而2000年仅为22.5%,七年里下降了十多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以近两个百分点递减。[3]

卫生费用方面的不平等必然表现为卫生资源配置的不平等。在城市里,卫生资源相对集中在大城市,在大城市里,卫生资源相对集中在大中型的医院。这些大医院贵族化现象日益明显。相形之下,农村医院的卫生资源匮乏,医疗设施落后,医护人员素质不高。近20年来,农村医疗条件的改善主要集中在县级卫生机构。到了县以下,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面临着重重危机。综合来看,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重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卫生资源相对过剩与需求不足的矛盾

我国农村的卫生资源不足是不争的事实。所谓的资源的过剩是指相对于需求不足而言,存在着看病难、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甚至由于看病贵而导致资源闲置的矛盾,农村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有些农村地区资源缺乏、水平低劣,对农民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差;虽然有的地方资源配置丰富,存在着一村多个卫生室的现状,依然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造成卫生资源的利用不足。

(二)农村医疗保障资金不足

导致农村医疗保障资金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1)政府财政的投资额较少。多年来,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沿袭的是向城市倾斜的思路,政府的卫生经费投人严重偏向城市,最终造成了我国城乡卫生资源配置失衡的现状。(2)向农民筹资困难。不少农民思想观念比较保守,仅凭开几次会、喊几天喇叭,就想把农民的资金筹集上来是不现实的。而且有些地方由于资金到位不及时,农民的医药费常常不能正常报销,使得农民对医疗保障的信任度大大降低,直接加大了下一年度向农民筹集资金的难度。

(三)农村医疗服务手段落后

我国农村卫生机构设施条件普遍比较落后,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服务得不到有效保证,突出表现为房舍和设备的短缺以及抢救必备设备或紧缺或老化。许多中西部地区农村乡镇卫生院缺乏其本设施,部分贫困地区卫生院还停留在血压计、听诊器和温度计“老三样”的水平。村医疗点中还有13. 2%没有血压计,40. 5%没有消毒锅。从农村卫生人力资源来看,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仅占职工总数的0. 9%,大专生占12.9%,中专生占61. 4%,无学历者占24. 8%。由于卫生服务人员素质较低和设备差等原因,导致卫生服务质量也难以保证。

(四)地区间经济水平的差异性给农村医疗保障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我国各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这种不平衡给统一模式化的医疗保障的实施带来了困难。在一些不发达地区,如陕西、吉林等,由于目前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额偏低,缺乏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使得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满意程度比较低,意愿不强。而在一些发达地区,如江苏、浙江等,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当地农民对健康的要求和对医疗保险水平的要求较高,使得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对其缺乏吸引力。

三、城乡医疗资源配置的优化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造成中国医疗设施空间布局不合理的因素很多,其中有医疗服务价格扭曲的问题;有医院补偿机制缺陷和三级医院的分工不明的问题;也有一些医疗设施投资和管理条块分割、空间布局缺乏规划的问题。当务之急是改进医疗服务机构的组织体制,改变各医院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局面,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投资和建设的区域规划。

(一)在城镇主要是大城市要建立三级医院的合理分工体系

长期以来,中国在城市中按医院规模大小设立三个级别的医院,由于三级的医院拥有人力、技术及设备资源的优势,且城市医疗标准一致,因而必然形成大、小病均向少数高级医院集中和某些医院、某些专科住院难、看病难的现象。

(二)在基本理顺大城市医疗资源的布局的同时,过剩的资源就可通过医疗集团向小城镇和乡一级行政区域转移和扩散

(三)打破垄断,引进竞争机制,优化卫生资源配制

(四)认真筹划,加强对城乡医疗组织的宏观管理

这主要体现为政府利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对现有医疗资源的整合,对良性经营的医疗机构及新型的医疗集团进行的扶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事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成败,对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我们希望城市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有很好的示范作用,从而有助于推动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事业、乃至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大松,等.中国社会保障若干重大问题研究[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0.

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医疗保障 城乡统筹 城乡一体化

一、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背景

城乡一体化即城乡统筹,改变之前“轻农村,重城市”,“城乡发展二元化”的政策与理念,加深体制改革与政策调整,减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在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中,要以城市带动农村,农村推动城市, 互帮互助,帮带结合,在发展中缩小城乡差异,最终实现“二元”至“一体”的跨越。目前我国城乡二元化结构根深蒂固,“三农问题”严重制约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二元化的社会结构,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均是偏向城市,重视城市忽略农村的做法直接导致了各种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城乡经济关系日趋紧密,长期形成的二元化结构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经济的发展,对现有城乡政策改革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二、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变迁

建国初期,鉴于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时代背景,医疗保障被深深烙上了“二元化”印迹,医疗保障制度被人为划分为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任何制度变迁和制度安排都在一定的历史情境和制度环境中发生的,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变迁是社会变化与政府政策改变的产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于其所执行的财务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后的环境下不可持续与干部社员在享受医药服务时不平等等诸多原因已经被2007年执行的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取代。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也经历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医疗开支逐渐加大使国家和企业负担加重,并且有严重的浪费现象见诸于报刊杂志。

三、现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方针

对于城乡卫生资源、医疗保障“二元化”差异巨大的问题,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明确了“倾向基层”、“全民覆盖”“城乡均等”等方针。同时在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中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的城乡统筹医疗保障的规定。城乡二元化直接导致医疗保障结构的不公平性,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打破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二元化的格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将所有城乡居民纳入医疗保障体系,对不同阶层的居民实行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扶弱保强”的方针,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同时保持城镇居民已获得的“资源”。

四、实现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一体化的模式

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就是要面对落后的农村和发达的城市,改变城乡二元化医疗保障制度的格局。在制定政策时,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视为一体,统筹谋划。通过对现阶段政策的调整和体制改革,在整体框架消除制度上的阻碍,剪除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同时由于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国家应对农村加大扶持,城市反哺农村,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投入。只有在政治和经济上使城市和农村达到一个相对的平等,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才有现实基础。

五、“统筹模式”的三个阶段

为了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这个目标,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笔者认为城乡统筹医疗保障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鉴于城市与农村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结构、政策策略、发展水平都有很大的差异,在实施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各地都有自己的一套办法,难以达到统一。城乡统筹医疗保障模式只是实现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一体化的过渡形式,在这种模式下,相关部门应该破除现有的管理模式,以人民的需求为导向,初步覆盖医疗保障人群,逐步衔接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制定跨地域医疗保障制度的转接办法要实现统筹城乡医疗社会保障制度。

(一)“实现全民覆盖”。

此阶段要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针对城乡居民自身条件和需求,将全体城乡居民都“放进”现有的医疗保障的范畴中,对不同层次的群众用不同的火候进行一锅烩。抛弃现有的户籍制度,以群众的需求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发挥主导作用,争取将所有的群众“请”进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中。

(二)跨地域统筹。

改革开放之后,生产力得到解放和发展,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人口流动加剧与人员身份变动频繁。实现医疗保障制度“全民覆盖”之后,在理顺各种参加医疗保障制度的标准和待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种医疗保障制度无缝连接和跨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三)统一管理。

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不是绝对的统一,是一种形式多样化、待遇相对公平的统一。在这种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下,整合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将其纳入统一的管理部门。形成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保障水平相互补充,受保对象信息共享,全国统一结算方便的城乡统筹的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

六、总结

按照长远的角度来看,在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之前,先施行现行医疗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实现医疗保障服务制度的一体化,有利于消化城乡一体化过程中所产生的阻力。将在实施“城乡统筹”模式的进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应明确主导地位,消除“市场失灵”与“社会失灵”带来的影响,也可有效的引导资金与资源进行公平的分配。同时也应该把“城乡统筹”的目标明确,就是确保“人人有医保,人人有保障”这个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一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