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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调研报告

法律事务专业调研报告

法律事务专业调研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会计 法律 法务会计 研究综述

一、法务会计(ForenisAccounting)概念

喻景忠(1999)认为法务会计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法定的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与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

盖地(2000)认为法务会计应分别从实务与学科两个方面定义,从实务的角度定义,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检察、判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从学科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合会计与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

赵如兰(2001)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学和法学知识,针对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未决问题进行调查、计算、分析和认定,其目的是提供法律鉴定的专家性意见,是会计学和法学交叉渗透的一门边缘学科,属于会计学的分支。

牛凌云等(2003)认为法务会计是以会计理论为基础,依据会计资料运用审计、调查等技术,对经济纠纷中的会计问题提出意见,作为法庭证据或解决纠纷依据的一门新兴行业。

刘晓光、刘春玲(2004)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专业知识和财务技能,按照一定的调查程序和调查方法,对特定法律问题进行会计反映,给予诉讼支持,并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融会计学、法学及相关学科为一体的边缘学科。

文山东(2004)的观点和盖地很近似,他也认为法务会计应从实务与学科两方面定义。从学科的角度看,它全面吸收了会计的基本原理和法学原理特别是证据学的基本理论,也吸收了审计和统计学中的某些统计分析、比较分析方法而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从实务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责任界限规范过程与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审查、分析,作出专业鉴定,必要时提供“诉讼支持”。

二、法务会计产生的原因

现代法务会计最早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国。它的出现主要与内部的股票舞弊案及储蓄信贷丑闻有关。归纳我国有关学者的意见,法务会计产生动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单纯会计知识的局限性。现代会计理论和实务的不断发展完善,大大提高了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但是,一涉及到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去证明有关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的正确度时,则显得无能为力。

2.法律对经济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必须通过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来具体量化与证明。

3.法律实践促使了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

三、法务会计的理论体系

1.法务会计的目标。盖地(2000)认为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目标。企事业单位的法务会计目标在尽可能与财务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做到符合或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社会中介机构法务会计的目标是对受托单位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正确的职业判断;公检法等机关的法务会计应是对受理案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会计鉴定,准确判定法律责任。

赵如兰(2001)则认为法务会计的目标是对经济活动(或者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专家意见,以供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

2.法务会计的假设。卞继红(2004)认为法务会计要遵循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即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经营。

赵如兰(2001)还认为法务会计作为现代会计的一个分支,其假设与财务是一致的,即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只不过是法务会计在其内涵和外延上有所侧重。

赵海阳观点和赵如兰近似,但他还特别对会计主体和货币计量加以说明。他认为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本单位,通常是发生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的单位或责任人;在货币计量假设方面,除了货币反映外,为了说明具体的原因和情况,实物指标、文字叙述也很重要。

3.法务会计原则。盖地(2000)认为法务会计遵循财务会计的各项原则,同时强调真实性原则、合法和合规性原则。赵海阳(2000)在此基础上补充了第三项,即公正性原则。

牛凌云(2003)认为法务会计是从一个独特的视角即违法与合法、赔与不赔、缴与不缴的属性来分析、判断、计量、核算。它遵循以下原则:(1)形式实质并重原则;(2)遵守审计准则;(3)专业胜任能力准则;(4)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4.法务会计要素。赵如兰(2001)认为法务会计所关注的是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问题,以财务会计的凭证、账簿和报告为线索,对所关注的经济问题展开调查,进行分析、计算和取证,从而得出合理的结论。所以法务会计要素也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赵海阳(2004)也认为法务会计在对经济问题展开调查时需要查阅、分析有关的会计资料,因此相关会计资料构成了法务会计的资料,相应的法务会计的要素也就表现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5.法务会计的程序和方法。盖地(1999)认为法务会计是财务会计中的一个领域,因此,一般也可遵循财务会计的程序和方法,对涉及法律事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还要运用法学中的理论和方法,诸如证据理论,有时还要运用审计学、统计学的某些方法。赵海阳(2004)认为法务会计的任务不同,其实施程序也不一致,但总体来说包括以下步骤:(1)会见委托人;(2)初步调查;(3)制定行动计划;(4)获得相关证据;(5)分析;(6)报告。

6.法务会计职能。梁运凤(2001)将法务会计的职能归结为:(1)在涉及冲突中,找出与冲突有关的财务事项并给予说明;(2)依法提供并解释财务会计信息,提供法务会计报告;(3)为会计法规及政策提供改进意见。

杨卉(2002)认为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就是分析会计资料,为经济纠纷提供会计依据。

赵海阳(2004)认为法务会计的职能应当是会计职能与法律职能的融合,具体而言包括会计调查和诉讼支持。

7.法务会计内容。法务会计的内容取决于各归法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各国在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内容有所不同。我国学者对当前法务会计的内容认识较为统一,认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企业税务会计(税收理算会计);(2)债权、债务会计;(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4)社会公正会计;(5)物价会计;(6)基金会计;(7)司法会计;(8)海损事故理算会计;(9)社会保障会计。

8.法务会计报告。法务会计的工作结果一般都要用报告的形式表达出来,以供委托人使用和参考。不同的业务对象和使用对象不同,各项业务所依据的法律和执行部门本身文件格式的统一规范要求不同,法务会计的内容和格式也不同。但是,各学者比较一致地认为法务会计报告首先应该明确所依据的具体财务会计及相关资料、采用会计专业方法等;其次,报告要有明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包括材料充分的“有结论”的结论和材料不充分无法得出“结论”的结论);最后还应注意,法务会计不同于法律裁决书,因此在报告中绝对不能使用法律中的定性概念,如偷税、贪污等,以确保法务会计报告的客观性、独立性。

四、构建我国法务会计的建议

我国会计学者通过对法务会计的研究,对其发展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1)加强理论研究。实践的发展离不开理论。在开展理论研究的过程中,会计界与法学界应加强联系,解决复杂的会计语言与法律语言之间的沟通关系,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2)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在有条件的高校中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加强对在职人员的培训,对会计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对法律人员进行会计知识培训。(3)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包括建立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专家制度、法务会计咨询制度、法务会计操作规范等一系列法规制度。

五、评估总结

从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务会计研究虽然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理论上,由于论文的作者都是相关的会计研究者或会计工作人员,所以关于理论体系构建还是在财务会计的理论框架结构上去讨论,没有能真正体现法务会计中法学和会计学的交叉;在研究方法上,都是规范性研究,缺乏实证研究,某些结论的可靠性差。在实践运用面上较窄,主要涉足的是司法会计,上海的司法部门已成立了司法会计鉴定委员会,这是国内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

六、发展前景和研究方向

1.虽然现阶段我国法务会计还很不成熟,但是笔者认为有理由相信在未来法务会计将有很大的发展。首先,从国际形势看,在英、美、加拿大等国家,法务会计的需求已节节上升。“9.11”事件之后,美国甚至在反恐调查中也大量动用了法务会计。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证明,现在银行、相关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纷纷开始聘用法务会计来防治公司欺诈和其他不道德行为。而一些大的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如美国“五大”会计师事务所)纷纷在内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大量增加法务会计人员。我国香港特区在2002年成立德勤财务调查服务有限公司,包括黎嘉恩在内共有4名董事,整个团队由专业会计师、警察和电脑专家组成。黎嘉恩指出:“法务会计的工作,我们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在做了。两年前,我们看到,在香港,这个市场需求已经到了一定程度,有必要成立一个专业的队伍来提供这方面的服务。”尽管不便透露业务量增长的情况,不过黎嘉恩肯定:“几年来,这方面增长的形势一直不错。”他们的团队也从几个人发展到近20人,目前还在不断招募新人。其次,在国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关系已经将所有社会人都卷入其中。鉴别经济信息的可靠性、合法性已经无法被忽视了,这需要法务会计提供帮助。第三,越来越多的高校开设法务会计本科专业,复旦大学在2004年的会计硕士(MPACC)专业中还开设了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方向,中国法务会计网站的开通为法务会计研究者提供了交流的平台。这些都将为推动法务会计的发展提供人才和理论支持。

2.研究方向。在研究方面,由于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所以既有一些领域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又有一些空白领域等待填补。比如法务会计的理论体系构建研究、法务会计制度构建、财务违法舞弊行为研究、高校课程开设研究等等。

法律事务专业调研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比较

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呈现出经济案件频频高发的趋势,并且在证券市场日趋成熟的今天,经济案件也呈现金额巨大、牵涉面广以及涉案人数众多且法院判定需要寻求专家支持等特点。自2007年以来,有关证券交易及民事赔偿诉讼案件较之前几年,有了明显增加。首例权证交易纠纷案、宏华公司回购并注销职工股权纠纷案、杭萧钢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个人化法人股侵权纠纷案以及“原始股”民事赔偿纠纷案等证券民事纠纷案件大量涌现。法务会计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专家意见,以供法律鉴定或者作为法庭证供,为其案件的判定提供有力支持。我国法务会计起步较晚,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参考、对比美国法务会计研究及实践有重要意义,能够找出我国在该领域的不足,找出适应我国国情的法务会计发展之路。

一、法务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一)美国法务会计现状

法务会计历史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在二战期间雇佣大量会计人员作为特工,追查5.38亿美元的财务交易,这也是最早的法务会计实践活动。法务会计一词是由美国纽约会计师莫瑞可・派勒博特于1946年首次使用。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由于美国发生了许多内部股票舞弊案件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使法务会计在美国得以迅速发展。2001年,安然会计丑闻的出现,使人们对注册会计师的信心降到了最低点,但是却给了法务会计师施展才华的机会,法务会计由此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机遇。今天,法务会计已在美国诉讼实务中展现出它过人的生命力。根据美国在本世纪初的求职调查,法务会计已成为最热门的20个职业之一。

(二)我国法务会计现状

法务会计在国际上出现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而在我国的研究才刚刚开始。我国理论界对法务会计的研究始于20世纪末期,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等案件的出现,市场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日趋强烈,法务会计在我国也逐渐得到发展。

二、中美法务会计发展情况比较

(一)理论研究情况比较

1.中美法务会计概念研究对比

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与会计学有一些相同点,也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同时又与法律学有着紧密的联系,怎样定义它成为法务会计领域的一个首要问题。国内外学者对法务会计有不同的定义,这些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从1940年第一次法务会计实践后,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逐步发展。默瑞克. 派勒博特于 1946 年首次使用“Forensic Accounting” 即“法务会计”一词。之后,在1982年 Francis C. Dykeman发表了著名论文“法务会计:作为专家证人的会计师”;1986年AICPA实务指南第7号,列出了会计师提供诉讼服务的6个方面;1988 年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ACFE 成立;1992年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成立。G. Jake Bologna &Robert J. Lindquist于1995年提出: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知识,对财务会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决处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不管这些证据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1998年3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召开的主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全球化研讨会上,将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策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见图1)

而在我国,直到上世纪90年代,一些学者才开始对法务会计进行研究。盖地及喻景忠等人(1999) 分别从学科和实务两个角度给法务会计定义。实务角度的定义是,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学科角度的定义是,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

但李若山 (2001) 等却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职业或专业领域。

前者从两个角度给予法务会计定义,认为其依赖于多种技术,立体地阐述该概念;后者更强调法务会计是综合知识,会计、财务以及调查技术的综合运用解决法律问题,为案件提供可靠的、更为合理及更权威性的法律鉴定,可以单独成为一种职业。

综合中美对法务会计概念的各种观点可以看出,大多数学者是从法务会计的实务和学科的角度来进行定义的。笔者认为他们大多数的观点仅反映了法务会计的一个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所以,笔者认为法务会计即为依赖从业者运用各种技术及综合知识为案件提供财务角度的专业意见以助案件调查的学科或职业。

2.法务会计的目标

目标是法务会计的核心内容,我国学者对此作了一些相关的论述。盖地(2000)分领域对法务会计的目标进行了阐述,即企事业单位的法务会计目标,应是在尽可能与财务会计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做到符合或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中介机构法务会计的目标,是对受托单位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正确的职业判断;公检法等机关的法务会计目标应是对受理案件从法律角度进行会计鉴定,准确判定法律责任。

戴德明、周华(2001)、李若山(2000)和赵如兰(2001)以及谭立(2005)等人对法务会计目标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认为法务会计的最核心目标即为:查清法律事项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并就此发表专家意见,以供法律鉴定或者作为法庭证供。

而张苏彤(2006)却指出法务会计的总目标可以进一步将其分解为三个具体目标,即需要法务会计提供证据信息的主体、证据信息的内容和证据信息的手段。

综合上述各位学者对法务会计目标的阐述,笔者认为法务会计目标应该包含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务会计的总体目标即最高层次目标: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第二层次是法务会计的具体目标即法务会计人员应用会计学、统计学、审计学、法学的方法,通过调查、访问、分析等手段获取相关资料、证据,并最终以客观、真实、合乎逻辑事实的报告的形式向特定主体提供专家意见,以供法律鉴定或者作为法庭证供。

美国在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过程中,对目标的认识较为一致即为利用各种手段和技术获取证据,支持法律诉讼。由于美国在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形成了会计目标起点论“一统江山”的局面,所以对于法务会计目标的研究并不深入,而是替代的以研究法务会计概念来研究其目标。

(二)实务发展现状比较

在我国,法务会计的实务运用目前还比较有限。实际上,我国的法务会计实践起源于司法会计,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中期由检察机关为适应查办经济案件需要逐步建立起来的,其业务主要是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服务,即审验涉案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就相应的财会事实出具鉴定意见或结论,应用范围较为狭窄,作用有限。并且,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鉴定人容易产生司法腐败,尤其在鉴定意见对案件认定起决定性作用之时。因为,虽然当事人有权对鉴定意见或结论进行询问、质证,但由于其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往往流于形式。同时,法官并不比当事人具有判断鉴定人优劣的能力,当鉴定结论出现偏差时没有其他专家参与质证则难以发现,从而容易造成对事实的认定错误。因此,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对我国的司法会计制度加以改进,使法务会计不仅仅局限于出具鉴定意见,而且是逐步拓展到调查收集证据、参与诉讼策略制度、评估诉讼风险,以及咨询、谈判等方面,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条龙的会计专业服务。

美国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为充分。美国目前100家最大会计师事务所有近60%提供法务会计服务。从1995年到1997年,毕马威将法务会计人员增加了一倍;德勤在美国的各大城市都设立了法务会计办公室;在这些年里,安永的法务会计人员数量增加了近90%,但仍然宣称要继续增加财务调查人员。法务及会计不仅在政府部门如联邦调查局、税务署实行,而且在银行、保险,甚至是一般企业也得到广泛运用。

(三)法务会计报告的内涵及应用比较

法务会计报告是法务会计人员在接受委托后,根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卷宗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等对案件或纠纷等法律事项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作出专业判断所形成的一种书面结论性文件。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而美国属于英美法系,两者由于所属法系不同,法务会计报告的应用上存在许多区别,见表1。

1.鉴定人名称及回避制度

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对应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我国目前表现为司法会计人员)为保持独立、公正,适用与法官相同的回避情形,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受当事人之托,无需回避。这可能导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务会计报告因适用回避制度而无效,英美法系国家则一般不存在这一问题。

2.实施制度以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及范围

英美法系国家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实行专家证人制度,各方当事人可自行委托专家证人,因而法务会计的方式灵活,发挥作用的面广、量大,能充分地发现案件事实。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实行鉴定人制度,法务会计的方式则较为单一,限制较严,发挥作用的余地相对较小。相应地,法务会计报告的应用也呈现出类似的差异。

3.费用的支付者

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因提供法务会计报告而发生的鉴定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而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的费用由委托的当事人承担。

4.鉴定人的指派

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由法院指派或聘请,处于中立地位,而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一般受托于一方当事人,维护一方的权益。这将导致法务会计报告前者能处于中立地位,公正性较强,而后者往往偏向于委托人一方。

5.专家证人的质证权

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可以在法庭上相互质证,而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一般只能进行说明、接受提问,没有质证的权利。因此,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务会计报告受审查的力度和广度不如英美等国家。

可喜的是,近几年我国的审判模式有向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发展的趋势,专家证人在实践中已有一定运用,有关程序法的司法解释中也有一些类似的规定。因此,我国目前应当是鉴定人为主体并适量运用专家证人的专家制度。这是考察法务会计报告在我国的作用时值得重视的发展趋势。

(四)其他方面比较

美国除了拥有专门的法务会计刊物外,在一些重要的会计、审计刊物上也经常可以看到与法务会计有关的文章,且具有持续性。我国没有一份关于法务会计的专门刊物,并且在1999年至2001年间法务会计论文高刊用率后,最近几年却很少再有法务会计的论文或者专著见诸于公开发表。此外,就法务会计教材及专著而言,目前在美国乃至世界都有影响力的书籍有:《财务调查与法务会计》George A Manning;《欺诈审计与法务会计:新工具与技术》C. Jack Bologan;《面向非专家的法务会计与欺诈调查》Howard Silverstone;《财务报表欺诈:预防与侦查》Zabihollah Rezaee;从以上研究及教材来看,美国会计界对法务会计非常注重务实性。

同时,在法务会计教育与培训方面,美国更是走在了前面,它非常注重在高校中培养人才,不仅设置法务会计课程,一些学校比如美国佛罗里达大西洋大学以及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还提供法务会计硕士学位课程。毕马威、德勤及普华永道等“四大”也加紧对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并成立由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特设调查与法务会计专家和资深律师组成的教学团队,建立起高水平的、能与法务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认证制度相联系的法务会计教育培训体系。我国还仅仅停留在司法会计人员的使用上,没有形成体系化、多层次化的培训制度,以补充法务会计人员的不足。

【参考文献】

[1] 盖地,张敬峰.法务会计研究评述[J].会计研究,2003(5).

[2] 冯萌,李若山,等.从安然事件看美国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J].会计研究,2003(1).

[3] 刘鹏.我国法务会计在诉讼中的应用研究[J].会计之友,2008(7).

[4] 张苏彤.美国法务会计简介及其启示[J].会计研究,2004(7).

[5] 姜永德.法务会计: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研究,2008(16).

法律事务专业调研报告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以尽职调查凝聚核心竞争力的案例研究

 

今明会计师事务所[①]在创立之初,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个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把所有业务重点放在传统年报审计中,由于年报审计的势力范围已基本固定,进入市场的成本大,而且事务所在声望和技术上尚不能与做年报审计市场资格老的会计师事务所相抗衡,缺乏竞争优势。于是,今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事务所拥有许多能够熟练运用外语、同时精通兼并重组法规和商务运作的注册会计师这一特征,把战略定位集中在发展精品业务――为国外机构或组织在中国境内并购活动作尽职调查业务,经过几年的发展,客户数量虽不多毕业论文格式,但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4.21万元。

尽职调查也称审慎调查(due diligence),是指在收购过程中买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所面临的机会以及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今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其发展战略指导下,致力于尽职调查业务的开拓和积累,他们基于但不局限于传统审计方法和技术,凸现价值特征,针对不同公司的具有特性的委托,今明会计师事务所组成攻关小组研究针对性的调查方案以及报告形式,经过多个项目的磨合,已经逐步形成了凸现专业性的尽职调查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以及报告模版,并拥有了具有丰富项目实践经验和精干的专业团队。事务所建立的并购目标企业尽职调查规范的流程指南包括:

1.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历史及结构

2.了解和评价企业人力资源,如管理架构(部门及人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酬薪及奖励安排、员工的工资及整体薪酬结构、员工招聘及培训情况、退休金安排等

3.了解评价企业市场营销及客户资源 ,如产品及服务、重要商业合同、市场结构、销售渠道 、销售流程、定价政策、信用额度管理 、市场推广及销售策略、促销活动、售后服务、客户构成及忠诚度。

4.了解评价企业资源及生产流程管理,如产房、生产设备及使用效率、研究及开发、采购策略、采购渠道、供应商、重大商业合同等。

5.了解并评价企业经营业绩 ,如会计政策、历年审计意见、三年的经营业绩、营业额及毛利详尽分析、三年的经营及管理费用分析、三年的非经常项目及异常项目分析、各分支机构对整体业绩的贡献水平分析等

6.对公司主营业务的行业状况分析,如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中国特殊的经营环境和经营风险分析、公司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及影响

7.对公司财务情况分析,包括三年净资产审计 、资产投保情况分析、外币资产及负债、历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师及审计意见、最近三年的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 、固定资产、或有项目(资产、负债、收入、损失)、无形资产(专利、商标、其他知识产权)等。

8.进行利润预测,主要包括未来两年的利润预测、预测的假设前提、预测的数据基础、本年预算的执行情况等

9.进行现金流量预测,包括资金信贷额度、贷款需要、借款条款

10.了解评价公司债权和债务,包括债权、债务基本情况明细、债权/债务有无担保及担保情况、债权/债务期限、债权/债务是否提起诉讼

11.详细描述公司的不动产、重要动产及无形资产土地权属 ,包括房产权属、车辆清单、专利权及专有技术、资产抵押担保情况的底稿

12.了解并评价公司所有或有事项

13.其他情况说明底稿,包括公司股东、董事及主要管理者是否有违规情况;公司有无重大违法经营情况;上级部门对公司重大影响事宜

14.列示企业经营面临主要问题及对策的底稿。

今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起质量控制体系,约束所有承办尽职调查的项目小组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指南执业,尤其重要的是毕业论文格式,事务所把每一单尽职调查的项目都当作一个重要的攻关课题来做,不仅委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注册会计师组成项目小组,利用头脑风暴的方式讨论其风险以及特殊事项,形成针对性的调查结果和报告;而且会结合项目的特征寻找事务所内外相关的专家,对尽职调查业务中反映的特殊或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审定,保证每个项目的价值增值性。正是由于今明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尽职调查项目的尽职尽责的专业性表现,让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甚至被调查方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精神都赞叹不已,日后,他们有什么需求都会毫不犹豫地再次聘请今明会计师事务所来承办站。另外,今明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在每一单尽职调查业务中发现的被调查者的潜在服务需求,都会委派专门人员跟踪研究,以此拓展相关的鉴证或服务业务。

二、事务所执行尽职调查业务的属性及其内容

作为企业并购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也是降低并购风险的重要手段,尽职调查已经越来越得到了企业及其管理决策者的高度重视。在并购开始前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是为了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提高并购的效率,这样的调查工作比较专业,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可以委托给律师,但也可以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在收购过程中,买卖双方谈判的时候更多是从价值的角度讨价还价的,因此,基于净资产审计,并从价值角度提出调查的情况毕业论文格式,更能够满足委托方的需要,为此,如果委托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做尽职调查,将会获取更大的增值服务,当然,在会计师事务所委派的的项目小组中,应当配有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士。

一般,客户如果聘请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组成的团队一起做尽职调查,注册会计师主要负责净资产审计,但要特别关注哪些无法在财务报表中表示但却影响目标企业未来财务状况的所有或有事项及其影响,要详细地在尽职报告中予以说明。如果委托方把整个目标企业的尽职调查都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就不能把此简单做成净资产审计,而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该项业务做成融合鉴证和咨询的综合的业务:

1.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主要调查企业收购业务的动机;被收购企业的外部经济环境;被收购企业的历史沿革及股权结构;被收购企业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层信息。

2.企业财务管理体系调查

主要调查被收购企业的财务组织架构和财务人员信息;会计核算系统和财务报告体系;被收购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含财务授权体系、资金管理流程、业务控制流程);财务预算体系和执行情况;被收购企业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

3.企业会计报表和重点报表项目审查

主要包括:(1)企业会计报表整体分析,如比率分析;趋势分析;行业分析等。(2)盈利能力分析,如损益表及其相关附表的可靠性审查(是否虚增收入与利润);被收购企业利润的来源(主要来自哪些产品);被收购企业的收入的来源(主要来自哪些产品);被收购企业利润及收入来源的地区;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和毛利率波动及其原因;被收购企业的大客户情况;经营费用波动情况及其原因,费用可控项目情况;管理费用波动情况及其原因,费用可控项目情况。(3)现金流量分析,如现金流的质量分析;现金流结构分析;现金流入及流出主要驱动因素分析;现金流预测分析等。(4)资产质量分析,如货币资金限制性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分析;存货价值分析;固定资产新旧程度及技术含量分析;无形资产原始价值及估值分析等。(5)重点报表项目审查。

4.需要关注的重大事项审查

主要包括关联方关系识别及关联方交易审查;帐外负债及或有负债审查;无形资产及研发费用审查;有形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审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审查;贷款及担保情况审查;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审查;未决诉讼情况审查;资产负债日后事项审查等。

5.税务及税务风险审查

主要审查企业现行税负构成;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纳税及扣缴义务的履行情况;税务风险(未履行纳税义务的风险)等。

6.人事及薪酬制度审查

主要调查企业执行的薪酬体系;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机制;员工薪酬水平分析;劳务合同的签订及解雇赔偿约定;员工社保缴纳情况及分险分析。

三、事务所以尽职调查业务凝聚核心竞争力的技巧

运用安德鲁的SWOT分析法,今明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势就是拥有能够熟练运用外语、同时精通兼并重组法规和商务运作的注册会计师,劣势就是成立时间短,没有更多的年报审计客户;机会是外国机构或组织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购并时需要外语比较好的专业人才;威胁是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业务已经开展的比较成熟。把以上各种因素相互匹配起来加以综合比较分析后,今明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自己的战略目标――发展高端客户的尽职调查毕业论文格式,在战术上采用基于但不限于会计审计的技术方法,凸现价值判断优势,进军具有一定品质的在国内外市场进行并购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仅提高业务的品质,也避免了在底端客户层面与律师事务所“肉搏”的局面。分析今明会计师事务所以尽职调查凝聚核心竞争力的技巧有:

1.选择高品质的客户群。会计师事务所只有选择具有较强内在需求、对服务品质较其他敏感、成长性强、能够理解和认识尽职调查报告价值的客户群中开拓尽职调查业务,才能把尽职调查做成高品质业务。试想,如果今明会计师事务所把尽职调查的目标市场定位在行政“拉郎配”的国有企业改制业务中,在外部压力和不理解中,不仅尽职调查的收费很低,最主要的是尽职调查报告仅仅是摆设或是“市场经济的标签”,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时间和动力提高该业务的品质和价值站。

2.提高规范操作和有价值的专业判断份额。今明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能够把为外国机构或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尽职调查做成事务所的标杆业务,是依靠会计师事务所研究开发的以价值增值为核心的技术模版以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精干的专业队伍,这既保障了所有的尽职调查业务都按照规范的流程操作,提高尽职调查业务质量的稳定性,也保证针对具体问题注册会计师能够作出高水平的专业判断,增加尽职调查业务超越期望价值的质量品质和差异性,这样,今明会计师事务所开拓的尽职调查业务才具有竞争优势。

3.把尽职调查业务树成标杆业务,以此标杆业务辐射开拓更多的鉴证或相关服务业务。事务所树立的标杆业务,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由具有优势的以价值增值为核心的技术模版支持。(2)由具有专业特长的注册会计师团队参与。(3)能够得到客户、被调查者、或报告使用者好评,以此能够赢得公众的信赖和尊重。这种属性的标杆业务具有辐射性,能够给客户、被调查者留下深刻的专业印象,并赢得了客户、被调查者信赖和敬佩毕业论文格式,这是利用标杆业务辐射型开拓业务的前提条件。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尽职调查时,如果能够透过数字和表面查证清楚背后的财务、经营、市场和技术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多的增值价值,报告使用者会继续委托事务所承办其他业务,这时,只要注册会计师留心跟进研究,就能够进一步为尽职调查的客户及其委托人提供更多的其他鉴证或相关服务业务。

法律事务专业调研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八条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附则

法律事务专业调研报告范文第5篇

“新金会”是大众理财顾问杂志社倾力打造的互联网金融系列论坛,旨在为投资者、行业企业、服务机构、管理层搭建一个畅通的交流平台,让与会者在这个平台上互通有无、共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次研讨会得到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作为“新金会”论坛系列论坛之一,研讨会以“风险・转型・变局”为主题,邀请到大成律师事务所领导和资深互联网金融律师、行业专家,深度解读最新监管办法和国家相关政策,为网贷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另外,此次会议也邀请了多位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平台负责人出席,就当前普惠金融的发展重点、热点问题发表各自看法,共同探讨网贷的持续、健康发展之路。

大众理财顾问杂志社社长李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部主任朱忠友出席研讨会并致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肖飒从整改期限、网络借贷的内涵和外延、企业经营管辖归属、政府评估分类及公示的意义、ICP许可是否必须拿、P2P经营范围和服务合同修改等37个方面,全面解读了网贷监管政策,并针对我国网贷企业的实际情况,给出了切实的意见和建议。旺财谷独立董事雷洲、大连京北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所总裁助理侯少开从企业的角度分享了对当前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麦子金服、美利金融、中瑞财富、易通贷、闪银科技等十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负责人参会并发表了各自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