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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弧光保护;误动;母线保护;电流方向闭锁;紫外辐射
中图分类号:TM8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30-0095-02
1 概述
根据统计资料表明,配网中每年每1000台开关柜就有7台遭到损坏,故障率0.7%。而农村配电网的故障概率更高,达到1.2%左右,仅是手车柜,我国电力系统每年就有800多面柜烧毁。分析这些设备故障的原因,主要是由弧光短路引起的。弧光不但破坏昂贵的设备,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人身伤害,甚至危及人的生命。而国内目前的中低压母线系统中一般不配置母差保护来快速切除母线故障,主要依靠上级变压器的后备保护来切除,由于时间的级差,无法瞬时切除故障。电弧持续燃烧的结果是释放出巨大的能量,从而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开关柜被严重烧毁。弧光保护采用弧光检测和电流检测双重判据,当弧光和电流共同满足动作条件时,装置发出跳闸信号,快速切除故障,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110kV周巷变作为弧光保护装置试点,于2011年11月在10kV开关柜装设了弧光保护装置,一年来运行状况良好。但在2012年8月8日,却发生弧光保护误动事故,造成一段母线失电,扩大了停电范围,严重影响了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本文对此次弧光保护的误动原因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对实际运行中可能存在的误动情况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措施,增强了弧光保护运行的可靠性。
2 弧光保护发生误动过程
2012年8月8日,110kV周巷变Ⅱ段母线弧光保护动作,出口跳#2主变10kV开关和10kV母分开关。110kV周巷变是内桥接线,保护动作前,#1主变、#2主变和110kV、10kV母分开关分别处运行状态。
经检查发现,故障点位于#2主变10kV穿墙套管连接柜即#2主变10kV过渡柜处,在故障点处发生了明显的窜弧痕迹。由于故障点位于#2主变低压侧的采样CT上端,因此,故障点不在弧光保护范围内,弧光保护动作异常。
3 故障原因分析
3.1 110kV周巷变弧光保护装置简介
正常情况下,装置自检、透镜自检,如果发生故障,均能给出故障信息,同时,如果是装置故障,将闭锁跳闸出口,避免误动作;此信号可由一个告警节点输出至告警小母线或信号采集装置。
母线因故产生弧光,相应母线室的透镜传感器检测到弧光后,将信号上传到扩展单元REA107。扩展单元收到信号后,将检测信号通过总线电缆上传到该柜所在段对应的主单元。主单元REA101收到弧光信号的同时,立即将弧光信号同步转发至另外一个主单元。各REA101在收到弧光信号的同时,比较自身采集到的电流信号。
弧光保护动作判据为故障时产生的两个条件:弧光和过电流。弧光和电流均满足判据,则为本段母线发生弧光,发出跳闸信号,本段进线断路器跳闸,从而熄灭电弧,同时给出跳闸信号;但只检测到弧光或者电流增量时发出报警信号,并不会发出跳闸指令。
3.2 弧光保护误动的原因
工作人员对开关柜进行检查发现,#2主变10kV开关间隔、10kVⅡ段母线间隔、花园B822开关间隔及备用B820开关间隔探头动作灯亮,弧光保护动作灯亮。#2主变10kV开关间隔、10kVⅡ段母线间隔、花园B822开关间隔及备用B820开关间隔为#2主变10kV过渡柜右边相邻间隔,#2主变10kV过渡柜左边无相邻间隔,#2主变10kV过渡柜无弧光保护探头。
虽然故障点位于弧光保护范围外,但是由于开关柜之间的遮挡物对光并不是完全密封的,特别是弧光短路时产生的强光,使相邻间隔容易采集到光信号,满足弧光条件。#1主变通过10kV母分供给故障点的短路电流也使#2主变低压侧CT的采样值满足电流条件。因此,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弧光保护动作判据,弧光保护动作,使Ⅱ段母线失电,使停电范围扩大。
4 防止误动的措施
4.1 电流判据增加方向闭锁条件
上述引发误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弧光保护装置的电流判据主要取决于采样电流的大小,而对于电流的方向则不作为判断条件。因此,判断电流时增加方向闭锁条件,将有效避免上述的误动情况。
加入方向闭锁条件后,当母线上发生弧光短路故障,由于电流的大小和方向同时满足,弧光保护仍然能可靠速动;当弧光保护范围外,属于母线以上的故障,由于电流方向不符合条件,电流判据就不满足,属于母线以下的故障,电流大小和方向同时满足,存在误动可能性,该类情况下可通过下述措施进行避免。
4.2 利用电弧的紫外辐射特征
目前,弧光保护装置的弧光判据是根据传感器检测到的光强度大小来判断。当光强度落在弧光保护光灵敏度范围内,则弧光条件满足,反之,如果光强度不够,则视作非弧光接地短路故障信号。一般情况下,厂家对弧光保护的光灵敏度设置很高,用手电筒照射的光就能使其满足动作条件。因此,在其他非母线故障情况下,闪电等强光透过挡板的空隙照射进来,由于弧光保护光灵敏度较高,就容易使其满足弧光动作条件。此时,如果恰好又发生10kV出线短路故障,使电流判据也同时满足,那么,弧光保护就会误动作,使母线失电。
引入电弧的紫外辐射特征作为辅助条件,结合光强共同作为弧光的判据,则可避免此类误动情况。研究表明,电弧放电产生的弧光光谱包含紫外、可见光和近红外3个区。紫外光光谱在230~400nm间,而230~280nm波长区域的紫外光称为日盲区。为了进行电弧放电检测,减小日光等的干扰,将光电传感器检测到的光用相应的滤光技术处理,只需检测280nm以下部分的紫外光。用电弧的紫外辐射特征辅助判断弧光,将是减少弧光误动的有效措施。
5 结语
弧光保护装置的误动原因主要是目前所采用的电流判据和弧光判据还不够完善。通过对几种可能误动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了防止误动的两点措施,即在电流判据中引入电流方向闭锁和在弧光判据中引入紫外辐射特征要素。采用以上两点措施,将有效提高弧光保护装置动作的可靠性。
参考文献
[1] 吴志勇.电弧光保护在电力系统的应用[J].四川电力技术,2009,(4):49-51、68.
[2] 梁坡,何宁,廖欣.电弧放电紫外光辐射探测系统研制
关键字:主变差动保护误动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first to the main transformer differential protection are reviewed, and analyzes the main transformer differential protection of basic principle, on the basis of the main transformer differential of maloperation of measures to solve.
Key words: the main transformer differential protection measures the misoperation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主变差动保护概述
主变差动保护是保护变压器的主要方法之一,基于其稳定性和可靠性的特点,主变差动保护对主变系统的供电和安全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主变差动保护的不平衡电流也直接影响着差动保护的速度和可靠性。一般来说,主变差动保护主要针对变压器组和引出线产生的多相短路及大接地电流、绕组匝间的短路情况进行保护。因此,我们可以说,差动保护就是对变压器的主保护。如果变压器差动保护产生误动甚至拒动,都会对供电系统造成很大的损失,分析主变差动保护产生误动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变压器差动保护的水平,此意义十分重要。因此,本文在分析主变差动保护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对主变差动保护误动原因及其解决措施进行了研究。
主变差动保护的基本原理
主变差动保护的基本原理就是根据基尔霍夫电流定理产生的,如果变压器在正常工作或者区外故障时,就把其当做理想的变压器,使其被流入的变压器电流和流出电流相等,差动的继电器不发生运动。同时,如果变压器的内部出现故障,就对两侧的故障点提供短路电流,让二次电流的正比于故障点的电流,差动的继电器基础发生运动。
1、平衡系数
差动保护的平衡系数是指变压器高低侧在其额定的状态下,根据二次额定值向该侧转换的系数进行差流计算,目前,差动保护的平衡系数主要有PST-1200和RCS-978两种。
SPT-1200差动保护的平衡系数。其计算方法如下:变压器高中低三侧TA变比为HTA、MTA、LTA三种;变压器高中低三侧额定电压主要有HDY、MDY和LDY三种。如果TA额定的电流为5A,高压侧TA变比为1200/5,此时,HTA为240;如果TA额定电流为1A,高压侧TA变比为1200/1,HTA则为1200。
RCS-978差动保护平衡系数。RCS-978平衡系数的计算首先要根据变动最大容量和各侧的实际运行电压来进行计算,得出相应的各侧T,此时,平衡系数公式为:KPH=(I2n-min/I2n)*Kb。
2、SPT-1200和RCS-978差动保护转换
SPT-1200和RCS-978差动保护的相角转换,其目的都是为了消除由于电流接线引起变压器侧电流相位的不同而产生的误动。通过对二者的相互转换,可以使各侧的电流相位达到相对一致,进而消除误动。SPT-1200和RCS-978的转换是通过电流矢量的相减来消除相角的误差,并通过减超前相或者滞后的相电流的不同,进而实现了相角的滞后或者前移。
主变差动保护误动的原因分析
一般而言,主变差动保护误动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CT的变化。由于主变差动保护的变压器变比是不一样的,因此其高低压侧的一次电流也就不同。例如,如果某变压器的容量为20MKVA,侧CT的变比就应该是200/5,此时,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低压侧CT的变比就只可能是20000/5或者2500/5,而理论上,低压侧CT的变比为2200/5才能与200/5的变压器容量保持一致。
2、CT变比引起的不平衡电流。在变压器的主变差动保护中,变压器的变比不同,高低压侧的一次电流也不同,CT变比也是不同的。由于在变压器的主变差动保护中,CT变比不同,就会导致高低压侧的电流不平衡,引起主变差动保护的误动。
3、变压器接线组别。变压器具有不同的接线组别,不同的组别会导致出不同的高低侧压电流,如果其中某侧为中性点的接地运行方式,此时,高低压侧线如果发生了单相接地的故障,那么该电流在流通主变高压侧时也会相应的产生故障,从而导致误动。
4、CT特性。主变差动保护CT均是根据主变各侧的型号不同来进行选型的。如果变比和容量都有差别,那么CT的特性也会不一样,而且如果区外故障穿越的电流不断增大,就有可能会导致CT的饱和,导致CT特性不一致,从而引起电流不平衡度加大,造成主变差动保护的误动。
解决主变差动保护误差的措施
电流不平衡的调整
主变差动保护是通过计算机来实现的,在其实现的过程中,通常是根据变压器各侧的一次电流和差动互感器的变化来对电流平衡调整相应的系数,并把系数值输入计算机保护中,从而实现自动平衡调整。
2、采用相位补偿法
采用相位补偿法,主要针对接线组别不同引起不平衡电流而导致的误动。采用相位补偿法就是指进行高低侧电流相位的转换,例如将变压器的接线侧电流互感器由二次绕组加成三角形转换,并将变压器的三角形接线侧电流互感器由二次绕组接成星形转换,这样就使得变压器变比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电流相位得到了相应的矫正,实现了对电流互感器的调整。
3、提高差动保护动作电流
由于CT特性的不同引起的主变差动保护误动,为了相应的减少CT特性导致的不平衡电流,可采取提高KTX值的方式来提高差动保护的动作电流,从而有效的避开不平衡电流导致的不良影响;同时,在对主变差动保护的动作电流进行计算时,还要引入同型系数KTX,以此来反映电流互感器的影响程度。
4、把握主变差动保护误动的四大关口
第一,把握安装关。在进行主变差动保护的过程中,对于变电站的二次安装接线,一定要按照一定要标准来进行,尤其是在用剥线钳对剥线进行剥线工艺和接线时,切记不能让线有所损伤;在对接线进行连接时,一定要用螺丝拧紧,有效避免未拧紧而导致的不良接触性损失;对安装投运端子箱的电缆穿孔,一定要按照要求将穿孔进行密封,尽可能的避免由于潮湿的空气导致的端子排受潮和腐蚀。
第二,把握调试关。在这一关中,变压器的差动保护在其北投入使用前,一定要严格的检查其输入的保护装置及其互感器和CT接线的顺序和相序,以此来保证变压器差动保护能够正常的工作;同时,还要在投入使用之后,必须带负荷测试。
第三,把握设备运行。在这一过程中,要根据变压器主变差动保护的要求和规范制度,做好主变差动保护的日常监测工作。在这一工作中,主要监测装置是否清洁完好,设备是否没有损伤;接线接头是否具有锈蚀等。总之,设备运行的检查和维护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能够及时的避免隐患,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四,把握技术改造关。随着计算机应用到主变差动保护中,继电器和晶体管式的保护改造和替换也在不断的进行着,因此把握技术改造,加快技术保护的可靠性和灵敏性,提高主变差动的速度和效率;同时,在主变差动保护中还要相应的做好继电保护的定期检验和检查工作。
结束语
主变差动保护的主要目的是要通过保护来为变压器解决绕组、引出线和套管等多相短路的问题。针对主变差动保护中产生误动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和对策。随着计算机在主变差动保护中的应用,大大提高了主变差动保护的效率和水平。在日后的主变差动保护实践中,该项技术将会得到更多的考验和挑战,得到不断的优化和更新,同时也将得到更好的完善,从而尽可能的减少主变差动的误动性。
参考文献:
[1] MMP-TI系列智能保护装置暨 CK2000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z].天水长城开关厂新技术开发公司,2000.10―15.
[2]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二次回路[J].哈尔滨电力学校编印,1973.51-56.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法定的保护动物不能被猎杀。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是一些数量较少或已濒临灭绝的动物,共分为三个级别。没有特级保护动物,只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对其保护措施作出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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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动物福利;政策;国际贸易壁垒
中图分类号:F3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2-0092-03
一、动物福利的概念
目前,国际公认的动物福利定义是Humik[1]提出的“五个自由”,即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学者开始将研究重心转向动物福利的立法及其与国际贸易政策的关系上。Winter[2]分析了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在动物福利保护方面的改革和发展趋势,Von Borell[3]描述了欧洲关于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的规定。国外研究表明,动物福利可能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新壁垒,从而影响着国际贸易政策的制定。
二、国内外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政策比较
(一)相关组织的一般性规定
1.WTO
(1)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在序言中规定:“认识到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或防止欺骗行为等,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情况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无端的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明确地将保护动物生命和健康规定为各方的基本权利,虽然这一权利的实施还有一些限制条件。
(2)《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申明:“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方采取或加强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各缔约方政府有权采取必要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使人畜免遭饮食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物和致病生物体的影响,并保护人畜健康免受动植物携带的病虫害或病疫的危害等,只要这类措施不在情况相同或类似的缔约方之间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对待。
(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与动物保护有关的补贴列为不可申诉的补贴,即任何成员方都可以采用,而别的成员方无权对其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所谓“绿色补贴”。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所有成员方为促使现有的生产设施适应新的可能对企业加重经济负担的环境法规可以给予补贴,但这类贴不得超过改造成本的20%。
(4)《反倾销措施协议》规定,如出口国的非国有企业采取虐待动物的方式或没有给予动物以必需的福利,致使出口的动物和动物制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国际市场的同类可比价格,进口国可以针对该产品征收一定的反倾销税。这使得发达国家极有可能以发展中国家通过降低动物福利水平提供明显低于国际市场同类可比价格的产品为由,将动物福利与反倾销结合起来设置贸易壁垒。
2.OIE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关于动物福利工作的原则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动物的五项自由和“3R原则”,即尽可能减少实验动物的数量、尽可能完善实验方法、尽可能采用非动物实验。OIE先后采纳和颁布了7项关于动物福利的标准:陆地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人类消费的动物的屠宰、处于疾病控制目的的动物捕杀、养殖鱼类运输过程中的福利以及人类消费的牧场养殖动物的击晕和屠宰。发达国家往往利用OIE标准中有关动物福利的要求,要求供货方必须达到OIE所规定的标准,否则无法进入其国内市场。
3.FAO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对饲养、运输和屠宰过程的家畜福利作了规定,并对家畜的运输、屠宰过程提出了一些推荐性的措施,旨在通过尽量低的生产成本来实现运输及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动物福利,保证肉品卫生质量。FAO提出了家畜装卸过程、运输过程及屠宰过程中动物福利的一般原则,并从动物的应激和痛苦对肉品和副产品质量的影响、商业体系和损失、动物的行为规则、畜禽的装卸、畜禽的运输、畜禽的屠宰、良好动物福利标准的维持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推荐了在运输过程和屠宰过程中比较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动物福利措施。FAO首次提出了动物福利的HACCP原理,提倡在动物的屠宰过程中对易造成动物应激的击晕、放血等关键点重点控制,并对这些关键点的控制情况给出了评分标准。
(二)欧美国家或地区的特殊性规定
1.欧盟
欧盟动物福利法规中规定了与动物福利有关的人员应当遵守的“最低标准”。具体类别规定按照三个阶段划分,包括生产阶段家畜的饲养管理、家畜运输阶段的管理和家畜屠宰阶段管理等规定。生产阶段的饲养动物福利法规内容又具体分为四个单项规定,即家畜类饲养动物类保护一般规定(98/58/EC)、蛋鸡保护的最低标准规定(1999/74/EC)猪保护的最低标准规定(91/630/EEC)和育肥牛保护的最低标准规定(91/629/EEC)。运输阶段的动物福利法规有运输中动物保护规定(91/628/EEC)。家畜屠宰阶段的动物福利法规有屠宰和销毁处理时的动物保护规定(93/119/EC)。欧盟对其各成员国生产的以及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水产品、肉类食品、肠衣、奶制品以及部分植物源性食品的官方管理与加工企业的基本卫生等提出了新的规定要求。例如,欧盟要求市场上出售的鸡蛋必须在标签上注明是“自由放养的母鸡所生”还是“笼养的母鸡所生”;到2012年每只母鸡笼养面积将由现在通行的450cm2扩大到750cm2。到2013年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停止圈养式养猪,而必须采取放养式养猪。可见,欧盟对于动物福利的保护非常苛刻。
2.美国
美国于1966年颁布了《动物福利法》,至1990年已经进行了五次修订。美国联邦法典第二部分中也对动物福利作了详细要求。另外美国还有《实验动物法》、《候鸟公约法》、《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和《濒危物种法》等。2003年,美国“养殖动物人道关爱组织”发起一个项目,对在符合动物福利标准条件下生产的牛奶和牛肉等产品贴上“人道养殖”动物产品的认证标签。该标签的作用是向消费者保证提供这些肉、禽、蛋及奶类产品的机构在对待家畜方面符合人道的标准。参与“人道养殖认证”项目的动物在饲养过程中不能使用生长激素和抗生素,而且要使用优质饲料定时喂养,同时必须符合美国肉类协会的家畜屠宰标准。
(三)中国的规定
1998年,我国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2001年11月,我国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修改中,增加了生物安全和动物福利两个章节,首次将“动物福利”的概念正式列入法律。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的《畜牧法》增加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知道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一条,使动物福利精神在畜牧法总则中得到了体现。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人道屠宰培训。
尽管近几年我国对动物福利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但与欧美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首先是法规少。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仍然屈指可数,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等几部单行法外,其他的有关法律条例散见于1983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的《森林法》、1986年的《渔业法》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并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动物保护的总括性法律。其次是内容薄。我国相关法规的内容也仅限于动物防疫、动物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与使用、药品使用等方面,对于完整意义上的动物福利保护明显不够。再次是标准低。我国虽然对农场动物的饲料及设施有相关规定(如不违规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但标准较低。而欧盟等发达国家则规定饲料的使用应考虑动物的年龄、品种等因素,以保证动物的健康和营养。
三、动物福利已成为我国农产品贸易面临的新壁垒
由于我国在动物福利政策方面的落后,动物福利已成为发达国家设置的一种新型贸易壁垒[4],从而对我国农产品出口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具体表现为:
(一)降低了产品竞争力
目前,我国家畜在饲养、屠宰等环节都存在很大的问题,远远达不到西方国家所制定的一系列从动物出生、养殖、运输到屠宰加工过程的福利标准。如果要国内农产品符合动物福利标准,那么所支付的费用支出必然引起养殖成本、人力成本、运输成本和加工成本等增加,从而提高了生产成本,而成本上涨引发的价格上升必然会降低我国畜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损害了企业信誉度
近来有很多国外媒体对我国的“活剥绒”、“活体取狗皮”等事件进行大肆报道,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声誉,使国际消费者对我国的产品产生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并进而认为中国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2010年在安徽省六安市举行的首届国际羽绒节上,几乎没有欧美企业前来洽谈业务,其原因就是瑞典国家电视台曾经报导过皖西白鹅采用“活剥绒”方式取绒,严重损害了动物福利,进而导致了欧美客户对皖西羽绒制品的集体抵制。
四、对策探讨
综上所述,政策差距使得动物福利正在成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壁垒,对我国畜禽类产品的出口产生重大影响。应对动物福利贸易壁垒,从缩小政策差距的角度来看,需要政府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加强宣传,完善法规,提高全民动物福利意识
完善法规,增强本国动物福利水平是应对壁垒的根本途径。政府需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有关“动物福利”条文,完善动物保护法规,让养殖企业(户)有法可依,做到逐步与国际接轨。此外,要扩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建立健康的饮食习惯,提高国民动物福利保护意识。
(二)扩大补贴,降低相关企业成本
政府要在WTO框架允许的情况下利用“绿箱”政策,对养殖企业改进基础设施、改善养殖条件给予价格补贴或信贷优惠,以降低农产品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提升其产品国际竞争力,以降低动物福利壁垒的影响。
(三)增进服务,建立动物福利预警机制
应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沟通协调机制。要积极研究发达国家关于动物福利的相关法律法规,密切关注动物福利壁垒发展的新动向并及时对企业予以指导,增强其应对能力。当企业在出口市场遭遇动物福利壁垒时,应及时向行业协会和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再通过WTO相关规则进行磋商协调。
参考文献:
〔1〕Humik J F, Lehman H. A contribution to the assessment of animal well-being. Proc.2nd Eur.Sypm[J].Poultry welfare Celle.Germary,1985.66-76.
〔2〕Winter M., Fry, C. and Carruthers, S.P. European agricultural policy and farm animal welfare.Food Policy[J].1998,23(3-4):305-323.
2、就地保护与易地保护,以就地保护为主。
野生鸟类在人工驯养繁殖,易地保护情况下,繁殖大量个体,然后放归自然环境,使濒临灭绝的物种恢复种群数量。我们要保护那些濒临灭绝的鸟类,应该就地保护,恢复和改善原栖息地的环境,再加强其他保护措施,才能有效地保护原有的鸟类,使它们延缓灭绝的时间。
3、对鸟类的救助 。
4、提高保护鸟类的意识,加强保护措施是保护鸟类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