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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1、各村要成立交通管理服务站,确定行政村主任为负责人。(分值5分)

2、各村要聘请1名以上的交通安全协管员(可由村、组干部兼任)。(分值 2分)

3、各村民小组要落实1名交通安全联络员,负责本组交通安全信息收集、汇总与上报。(分值3分)

二、日常管理(分值40 分)

1、有驾驶人、机动车登记台账,驾驶人、机动车基本情况记录完整,底数清,情况明。(分值5分)

2、熟悉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有道路隐患排查台账,每月及时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隐患上报情况记录、整治建议及整治记录。(分值6分)

3、有违法驾驶人台账,并对违法基本情况逐项记录。(分值3分)

4、有违法机动车台账,并对违法基本情况(机动车型号、车牌号、驾驶人基本情况、年审年检等)逐项记录。(分值3分)

5、与辖区所有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承诺书。(分值3分)

三、宣传教育(分值20 分)

1、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栏,每月进行一次更新。(分值5分)

2、每月对辖区驾驶人及机动车所有人进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到会人员不低于辖区驾驶人及机动车所有人底数的90%,有学习记录及签到册。(分值8分)

3、村广播室播放宣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内容每周不少于1次。(分值7分)

四、事故预防 (分值20 分)

1、辖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累计死亡1人、死亡2人、死亡3人及以上的,分别扣5分、8分、12分;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扣20分。

2、因机动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按时进行车辆及驾驶证年检、审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起扣0.5分。(分值5分)

3、应当督促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发现一起扣0.5分,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起扣1分。(分值5分)

4、辖区无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交通事故。(分值5分)

五、信息报送(分值10分)

每月20前向镇安办报送道路交通基础信息月报表,上报各类信息无漏报、迟报、瞒报、虚报等情况。

六、管理成效(扣、加分项目)

1、因工作不力造成后果受到镇交管通报批评的一次扣分5分;

2、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被区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

3、积极按照镇道安办和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工作,辖区道路安全、畅通,秩序良好,受到镇道安办通报表扬的加5分,受到县级以上部门表扬的加10分。

七、考核奖惩

(一)凡季度考评排名前3名的村委会,由镇政府通报表扬,并颁发奖状、奖金:第一名300元,第二名200元,第三名100元;

(二)凡年度考核排名前3名的村委会,由镇政府通报表彰,授予年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并奖励现金第一名1000元,第二名800元,第三名500元;

(三)凡连续两个季度考核排名末位的,村主任及交通安全管理员需到镇人民政府接受诫勉谈话,写出深刻检讨,并扣发季度奖金300元;凡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村委会、镇属部门,由镇政府通报批评,并扣发年度奖金1000元;

(四)因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辖区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高发故的,一律交由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三级管理是指市政府、镇政府(区管委会)和村(居)委会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三级管理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部署交通安全工作,保证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的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下设办公室,村(居)委会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兼任,日常工作由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负责。

办公室配备2—3名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所需人员由各部门从现有编制在职人员中统筹调剂。

各镇政府(区管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交巡警中队副职领导担任并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村(居)委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设在各村(居)委,组长由村(居)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社区民警或交巡警和村(居)委会专职副书记担任,成员由民兵连长、治保主任、团支部书记、妇女主任、村(居)民小组长等组成。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督促、协调同级公安、交通、工商、规划建设、技术监督、教育、农林、宣传等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由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经同级政府批准的集中统一行动,涉及到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服从指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职责。

第八条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二)组织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畅通工程”活动,指导、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定期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开展业务培训、考核,做到依法管理。

(三)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目标管理责任,督促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落实机构、人员、责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四)督促、协调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恪尽职守,各尽其职,强化部门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共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每起特大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组织落实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负责组织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整顿集中统一行动,定期听取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调研,逐步建立起“有隐患及时发现、有部门具体负责、按职责落实整改、有责任严肃追究”的防范体系。

第九条镇政府(区管委会)联席会议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宣传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提高群众、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学习。

(三)掌握辖区机动车、驾驶员、车主和公路沿线集镇、学校、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及每月事故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登记造册,并按上级有关要求,准确、按时上报各类报表。

(四)组织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积极开展“交通安全示范村、交通安全示范学校、交通安全示范单位、交通安全示范社区”的创建活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完善交通安全公约,清理、纠正、制止并协助查处在道路(公路)上打场晒粮、放养牲畜、乱挖、乱堆、乱建等行为和损毁行道树、交通标志及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参与辖区集镇规划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为辖区集镇规划建设提供科学决策依据,集镇建设应合理配置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同时对辖区集镇以路为市现象开展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消除集镇堵塞。

(六)督促辖区车主和驾驶员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牌证照、年检审手续,定期进行车辆保修,参加车辆强制保险。

(七)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事故重点路段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十条村(社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职责:

(一)详尽掌握本村(社区)机动车辆、驾驶员、车主基本情况,分类统计、登记造册,按时向上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

(二)督促车主、驾驶员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年检审手续和定时进行车辆保修,参加车辆强制保险。

(三)扎实开展交通安全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组织护路队,保护公路沿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四)加强对村(居)民和学生的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提高村(居)民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杜绝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乱放、乱堆、乱建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教育村(居)民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发现车匪路霸和其他可疑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乘坐违法车辆,自觉抵制违法行为,提高村(居)民的自我防范意识。

(六)随时掌握辖区道路状况和交通安全情况,及时向上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信息。

(七)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和处理交通事故善后工作。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以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点,进一步深化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加强统筹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基础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巩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工作机制,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和保障落实,全面推进城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从现在起用5年时间,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要求,使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秩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达到省级平安县市区创建标准。具体目标是:

(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各部门形成合力,责任倒查追究制得到有效落实;

(二)全区道路尤其是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信号灯等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事故多发点(段)得到有效治理;

(三)交通管理执法“严格、公正、公开”水平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严重交通拥堵现象明显减少,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

(四)交通运输企业全员安全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

(五)车辆和驾驶人的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

(六)县乡道路交通通行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

(七)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一步深入,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明显提高;

(八)加强科技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九)道路交通事故持续下降,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的恶通事故,坚决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1.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1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分析总结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排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工作目标,落实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下:

2.各镇乡办事处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村民委员会(社区)工作职责,安排专门的安全员负责村(社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3.市公安局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区政府交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在今年6月底前制定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明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区政府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各镇乡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工作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双考双评双挂钩”动态跟踪考核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及个人,要按规定予以惩处;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

(二)大力宣传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

1.全面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各有关镇乡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谋划组织,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深入开展交通安全“五进”活动引向深入。

2.完善交通安全教育长效机制。区司法局要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区教育局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法制教育、德育教育的内容,在全区各中、小学普遍建立《学生交通安全信息反馈卡》管理制度,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区公安分局每年要制定全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区安监局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增设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栏目,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各镇乡办事处要加强宣传工作力度,要在人员密集场所及交通要道通过橱窗、提示牌、墙体标语等形势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全区所有5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专(兼)职交通安全宣传员,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3.坚持执法管理和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各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宣传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学习和宣传工作。区交警大队要定期制作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宣传品提供给镇乡办事处、社区及各单位开展提示、警示和曝光活动。区农机局要结合时令特点,加强对农用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和培训教育。

4.认真组织开展好每一个宣传活动。各镇乡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拟定活动方案,组织有关单位、企业、群众广泛参与“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宣传周”等活动。要通过举办知识竞赛、文艺节目表演、开展咨询服务、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交通安全,增强群众的交通安全文明意识。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

1.落实隐患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区公安局会同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等部门根据《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确定年度目标任务,结合当年排查出的隐患情况和需要采取的治理措施,核算当年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总额,上报区政府研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2.完善公路安全设施。区交通运输局要大力实施农村通村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和公路安全防护“生命工程”逐步完善现有公路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新建、改建干线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3.改善城区交通设施。区公安分局要会同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区规划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开展城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按照畅通工程要求编制治理方案,上报区政府批准实施。2013年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城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带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工作,并合理规划和设置停车场、停车泊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4.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智能化建设。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要加大“智能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工作力度,确保4月底前投入营运使用。

(四)严格道路通行秩序管理。

1.创新农村交通管理机制。科学规划农村交警中队布局,全面加强农村交警中队建设,落实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管理的措施,加强农村地区交通管理专业队伍建设。按照警务跟着警情走的要求,针对农村民俗日、集市等重点时段以及交通流量大、秩序乱、事故多发等重点路段,科学勤务,实施重点管控,落实工作责任。

2.整合管理资源强化路面管控。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农机监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并充分发挥镇(乡)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和农村专(兼)职交通安全员的作用,强化源头教育管理,及时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确保隐患车辆、不合格驾驶人不出村镇、不上路行驶。

3.集中整治重点违法行为。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从严查处超速、客车超员、饮酒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无牌无证、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以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营运车辆超速50%以上、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的,还要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异地客货运机动车和驾驶人的,要及时将交通违法信息函告给机动车登记地和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依托县际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严格落实对7座以上营运客车乘载人数、驾驶时间和驾驶资格、车辆检验情况、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车辆轮胎磨损状态等项内容的检查。严禁客运车辆22点至次日6点通行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

5.加强农村客运车辆运营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黔府发〔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9〕3号)规定,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农村客运车辆运营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重点查处车辆超员、超载、超速、饮酒驾驶等违法行为。

(五)严格车辆和驾驶人源头安全管理。

1.加强机动车驾驶人教育培训。进一步完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摩托车驾驶人培训教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培训教育体系,严格执行驾校培训质量监管和分析研判制度,强化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培训,督促驾校落实教学大纲的培训要求。

2.推动文明交通进驾校工作。建立并完善驾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开展设立一个文明交通宣传阵地、讲好一堂文明交通常识课、每位学员观看一次文明交通宣传片、参与一次交通劝导服务、每位新驾驶人参加一次文明驾驶宣誓仪式等“五个一”活动。

3.深化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服务措施。实现区车管所可办理国产小型汽车登记业务,实现50%以上的农村交警中队办理或代办摩托车登记业务。依托农村派出所、交通协管中队、警务室、流动车管所,定期深入乡镇和农村开展上门服务,为农民群众办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摩托车注册登记、换补证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不断提高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办牌办证率。

4.严格驾驶人考试发证和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严格落实科目一考试远程监控和科目二、三考试项目要求,结合本辖区道路特点,安排山区、隧道、涵洞等道路环境的科目三考试内容,严格核发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等准驾车型驾驶证。加强本辖区内驾驶人的教育管理,特别是对辖区内运输企业的驾驶人要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学习教育,每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天并记录备案。

5.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监督。严格落实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强化对辖区内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的安检机构,依法撤销检验资格。

6.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定期检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监督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状况,开展文明交通进企业活动。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相应的经营许可。

7.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制度。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汽车客运场站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严查不进站经营、无证经营等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

8.强化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安全监管。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督促运输企业要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驾驶人基础台账。充分发挥派出所、交通协管中队、安监站和农机监理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客货运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及驾驶人的工作台账,摸清基础信息,并及时了解出行动态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组长、副组长、成员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各镇乡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职责要求,细化目标,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好创建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镇)乡、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加强检查指导。

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各镇乡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本地本系统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根据省、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按照《平安畅通县市区评价指标体系》做好自评和迎接上级评价检查工作。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继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大会战活动,要进一步强化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的机制建设,大力加强事故预防基础工作,依法整治摩托车违法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构建平安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源头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乡村一级安全管理体系基本形成,摩托车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摩托车登记上牌率、年检率、戴头盔率、驾驶人守法率明显提高,摩托车无牌无证、酒后驾驶、超员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摩托车交通事故“四项指标”(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财产损失)明显下降,摩托车责任较大以上事故显著下降,坚决杜绝一次性死亡三人以上的摩托车交通事故,摩托车行车秩序明显好转,初步建立摩托车安全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摩托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区成立摩托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公安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摩托车专项整治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于月5号报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分局)备案。

四、整治内容

(一)整治违法行为:摩托车无牌无证、酒后驾驶、超员、超速行驶、非法营运、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超车、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遮挡号牌、未参加法定保险、超期未检、乱停乱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二)整治重点路段:省道、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摩托车交通流量大的农村公路和摩托车交通违法严重及事故多发的路段。

(三)整治非法营运:重点整治城乡结合部和笏石98市场;车站及市场;路口、停车场路口等站(点)存在的摩托车非法营运以及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

五、工作时间与步骤

此次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排查、宣传教育阶段(2012年月日至月20号)。各乡镇组织派出所、安监、交通、农机等部门进村入户,将已上户和未上户的摩托车分别进行逐量登记造册,做成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对未上户的摩托车要查清合法来源,对摩托车车主暂时不能提供合法来源依据的,要单独造册逐辆登记。登记结果于月30日前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区整治办要组织区安监、公安、交通、运管、城管、农机等部门召开摩托车集中整治专项工作会议进行具体安排部署;新闻部门要利用广播和有线电视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摩托车整治方案,跟踪报道摩托车整治情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印制法规宣传资料发放到摩托车主,逐户进行宣传发动,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各乡镇政府要着力落实乡(镇)、村组织的交通安全宣教责任,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投入、推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结合普法教育、文化下乡、“五进”宣传、“小手牵大手”等活动,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在活动中开展安全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村委会要与摩托车主签订一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承诺书,进一步规范交通行为,自觉遵守法规的良好风尚。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2年月21日至月21日)。由各乡镇组建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区公安、安监、交通、运管、城建执法大队、农机、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职,协调配合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同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设立报警举报电话,动员广大群众提供线索,举报摩托车严重违法行为。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月22日至6月5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区整治办。区整治办将对各乡镇的整治工作进行通报,区安委办要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纳入2012年各乡镇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六、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为组长,分管乡镇长为副组长,派出所、安监、交通、农机等单位为成员的摩托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务必于月5日前将摩托车专项整治方案及整治工作组名单报送区政府办和区整治办,并按照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将摩托车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和主要内容,把摩托车交通秩序治理和日常监管执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标本兼治,组织镇安办、派出所、交通中队、交管站、农机站等部门,认真分析研究,建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要以农村道理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设为载体,积极探索区、乡、村交通安全管理的新模式、新办法,加强对农村及区乡道路的管控,形成严管的高压态势。各乡镇要严格落实责任,组织安监、派出所、交警中队、交通、农机等部门人员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乡镇交通秩序管理。

(二)明确工作职责,理顺管理秩序。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坚持在区乡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单位、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

1、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道理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加强对摩托车的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摩托车无牌无证、超速行驶、违法载人、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各乡镇要组织镇安办、派出所、交警中队、交管站、农机站等单位深入到农村、学校、厂矿、工地等区域进村入户,对无牌无证摩托车进行全面摸排,掌握详细底数,登记造册,督促无牌车主及时办理车辆牌证,提高农村摩托车的持证率、年检率和登记率;同时,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把摩托车牌证核发和驾驶证的考试关,提高摩托车驾驶人驾驶技能和安全行车意识,切实筑牢防范事故第一道防线。

2、安监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综合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全区摩托车专项行动工作,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同时,严格做好摩托车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要采取措施加强培训力度,规范摩托车运行监管,配合相关部门打击二轮摩托车非法载客营运的违法行为。

4、工商部门要从源头把好市场入关,要强化经销监管力度,严禁未列入国家机动产品公告的摩托车流入市场,坚决杜绝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和助力电动车进入销售渠道,切实抓好摩托车经营市场的规范管理,对目前销售的摊点要依法予以清理整改,坚决堵住源头。

5、质监部门要从源头上把好市场准入关,针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及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助力电动车等进行查处。经贸部门要完善摩托车报废回收制度,切实提高报废回收率。

6、城建执法六大队要充分履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城区内交通车辆秩序管理,配合公安、交警交通部门打击二轮摩托车非法载客营运和乱停乱放的违法行为。

7、农机部门要加强农用车的监管,严禁农用车载客,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摩托车清理整治工作。

8、区广电等新闻媒体部门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播放、刊登集中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的宣传,开辟道路交通违法曝光等整治工作专题栏目,全过程、多角度地报道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摩托车专项整治工作进度,为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9、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区效能办要发挥行政监督职能,对干部职工在这次整治活动中阻扰执法和打招呼的行为进行制止,造成严重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10、各乡镇、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要加强对本单位的摩托车驾车人员安全教育,坚决杜绝干部职工因摩托车违法行为造成交通安全事故。

(三)强化宣传教育,营造整治氛围。各乡镇、各部门要强化交通宣传教育,扩大摩托车整治知晓面,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一是各乡镇要在重要路段悬挂摩托车专项整治宣传横幅标语,结合进村入户给无牌无证车辆所有人发放告知书,督促车主尽快上牌办证,并组织开展辖区内摩托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二是区公安交警部门要制作摩托车事故案例图片展板,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宣传教育片、制作警示展板等形式,着力提高广大摩托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三是广电等新闻媒体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打造声势,营造宣传和舆论的氛围。

(四)强化管控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在整治阶段,要认真分析摩托车违法与事故发生的规律,要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进行严密监管,提高道路管控率。要采取灵活的执法检查方式,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查摩托车无牌无证、非法营运、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超速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同时,对摩托车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从严处罚,坚持严查、严管、严治的方针,着力打击非法营运和摩托车超员等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违法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扣车的扣车,该扣证的扣证,该记分的记分,该报废的车辆一律予以强制报废。

(五)实施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以这次摩托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实际摩托车专项整治与客运车、农用车、出租车、公交车的安全治理相结合;全区集中整治与各乡镇专项整治结合;摩托车专项整治与交通安全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法查处与安全教育相结合,强化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努力构建交通安全长效机制,使全区摩托车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摩托车事故发生率明显降低,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显著提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强化源头管理,落实便民措施。各乡(镇)政府要牵头组织机关部门,定期上门入户排查辖区摩托车数量,掌握上牌和检验情况,加强驾驶人驾驶技能培训,强化辖区摩托车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秩序混乱路段、安全防护措施和管理设施严重缺失路段的排查、论证、落实整治工作,要落实国家“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采取一站式和限时服务措施,在农村地区大力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和海岛办牌、办证业务,方便群众办理摩托车各项业务。

(七)强化单位管理,做好示范作用。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要求广大干部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范驾乘摩托车;同时,对本乡镇、本部门未办牌办证的干部职工进行全面摸排逐一建立台账,并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他们迅速办齐摩托车牌证手续。凡在这次整治工作中发现干部职工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无牌无证、酒后驾驶、违法载人、超速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在全区通报批评,坚决遏制干部职工驾乘摩托车的违法肇事行为发生。

(八)强化信息沟通,加大整治力度。公安交警、治安、刑侦、派出所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整治,结合涉及摩托车犯罪规律特点,加大巡逻管控密度,发现有盗抢等违法犯罪嫌疑的,一律将人、车扣留,严肃查处,有效遏制涉嫌摩托车犯罪的发生。安监、交通、工商、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大力开展整治行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主要领导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认证履行辖区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职责,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统一行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准确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找准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狠抓落实。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各乡镇要迅速建立安监、派出所、交警中队、交管、农机部门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的综合整治机制,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要拟定出工作目标和任务安排表,将责任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立即组织实施。在整治期间,区政府督查室、监察局、效能办组成的督查组,要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各乡镇和4各片区整治组队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治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省、市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县区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管理机制的作用,客观、公正、全面评价县区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成效,根据《省道路交通安全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交委发〔〕2号)、《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和《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综合评价、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是各县区政府和主要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县区政府目标责任指标: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政发〔〕31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发〔〕107号)(以下简称市政府《意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专业管理队伍,实施“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实施城市“畅通工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治理工作,落实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完善预案,交通事故控制指标,信息报送等九大类31个子项目组成。

(一)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和市政府《意见》,全力开展交通安全专项行动

1.县区政府制定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和市政府《意见》,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并开展工作;

2.依照《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条例》、省政府《决定》和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交管系统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公发〔〕78号),落实交通协管员编制,工资、福利待遇等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3.县区与乡镇及成员单位,乡镇与行政村,层层签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目标责任书;

4.县区政府按辖区内驾驶人数落实每人每年5元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经费;

5.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政绩考核体系;

6.制定全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要点,全力开展交通安全专项行动并取得成效,定期研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每月主持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会议;

7.县区政府宣传并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政办发〔〕250号);

8.县区在辖区内主要国省道沿线或重点乡镇,创建1—2个交通安全“文明示范乡镇”、“文明示范行政村(社区)”、“文明示范学校”、“文明示范单位(企业)”。

(二)贯彻《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专业管理队伍

1.每个乡镇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配备3—5名专(兼)职干部担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健全乡镇长、运管站长、农机站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五长”联动机制;

2.每个行政村(社区)建有道路交通安全小组,驻村干部任组长,配备1—2名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

3.乡镇、行政村(社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建立机动车及驾驶人基础台帐;辖区内低速汽车、摩托车挂牌率达80%以上,驾车人持证率达90%以上;

4.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强化低速汽车、摩托车的管理,道路交通违法率控制在15%以内。

(三)实施“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

1.组织实施“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有实施意见,有基础台账和工作总结;

2.按照《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开展自评,经省级复评达到市级标准;经省级复评达到省级标准;经部级复评达到部级标准。

(四)实施城市“畅通工程”

1.县区政府将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畅通工程”建设、评价工作;

2.投资完善城市智能交通指挥中心建设,每年至少建设一处具有抓拍功能的红绿灯指挥信号系统。

(五)贯彻《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开展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工作

1.县区政府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靠实责任,落实资金和措施,限期治理;

2.省级督办的安全隐患路段治理率达到100%、市级督办的安全隐患路段治理率达到90%以上,县级督办的安全隐患路段治理率达到80%以上;

3.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工作有安排、有总结、有台帐、资料齐全,及时上报排查、治理各类资料。

(六)落实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督促辖区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与运输企业逐一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2.监督、检查、落实属地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和驾驶人安全教育工作;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运输企业进行整改;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没有发生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客运车辆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且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组织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完善应急预案

1.县区政府制定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拥堵和恶劣天气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2.将重特大事故、公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纳入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及时开启绿色医疗通道,妥善处置善后事宜;

3.县(区)政府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八)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

1.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市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数;

2.辖区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与上年度相比下降0.1(含路外事故);

3.辖区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不超过前三年平均数(含路外事故)。

(九)信息报送

1.县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向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2.准确、及时、全面上报辖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六条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目标责任指标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

(二)各成员单位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情况;

(三)按照《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和《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应当履行的部门职责情况。

第三章考核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考核方式: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抽查、情况反馈等方式方法,对县区政府、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要履行职责的成员单位和目标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八条考核程序

1.考核前以通知的形式,对被考核对象进行事前预告。

2.县区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半年、全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并在考核时由接受考核的单位负责人向考核组报告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目标任务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等。通报结束后,书面报告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3.根据需要由考核组采取随机抽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一般查看与重点了解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被考核对象在完成目标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等进行查阅,实地核实有关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

4.按照县区政府和成员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考核的基础上,考核组对被考核对象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评定等次,并写出考核报告提交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四章分值评定与等次确定

第九条县区政府考核分值为100分,80分为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目标责任;相关成员单位考核分值为50分,40分为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目标责任;根据《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评分。考核采取扣分制,每项扣分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十条考核等次按考核成绩分县区政府、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两部分排名。

第五章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奖惩原则: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

第十二条为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将县区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政府实行一票否决(含路外事故)。

(一)年内发生4起一次死亡3至4人交通事故的;

(二)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至9人交通事故的;

(三)年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或辖区车辆在外辖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第十四条对年终考核成绩前三名的县区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成绩排名靠后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奖励资金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兑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