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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范文第1篇

第二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交通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客运经营”,是指利用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运输企业、个体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指从事交通客运经营的贺驶员、乘务员。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我市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道路交通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我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交通客运市场需求,做出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开辟及调整的行政决定。

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更新车辆,不改变原批准车型的,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备案;改变原车型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批准。

第六条经营者在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和指导下,组织管理经营。

我市客运线路经营推行“一线路一公司”经营模式,管理实行“一线路一管理主体”的体制。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持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者,方可继续经营。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超出城市市区经营的,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手续,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交通客运经营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交通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交通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

第十一条交通客运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干预、阻挠、抵制正常的线路开辟及延伸、站点调整和增加运营车辆、调整车型结构等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罚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居民;出行;安全;管理

城市交通发展也正面临着关键选择,需要进一步加强调控城市交通现状、避免交叉管理和无人管理的问题。对于国家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来说,既要履行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职责,又要构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配备相应道路交通管理人员,解决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当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机构虚设问题,做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首要条件和基础。

现在市区道路建设速度已经跟不上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城市主要道路和交通节点已经出现交通拥堵现象,并有逐步扩散的趋势,市区停车难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各大城市的车辆出行交通尤其是在市中心发展停车场方便车主找停车位,这样就能使车主时少花时间缓解道路交通压力。道路交通拥堵问题已成为全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作为交通部门要明确,建设城区停车场,对所建的汽车停车场管理水平要到位。在城市小区建设中减少地面停车,开放商要开发小区地下停车场和立体停车场。在市中心停车场,管理部门要引入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提示司机停车地点和车位数量,提高车位的利用率。既能方便出行者,在停车位供给充足的条件下,利用价格杠杆机制等手段缓解供需矛盾。这种安全意识一方面来自教育,政府及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在制定和执行各项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文件的同时,提出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要求。我们要落实安全监督和生产经营制度健全、措施具到位,健全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道路交通运输的职工要有安全意识。干部要把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全方位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每时每刻对职工灌输安全思想。我们现在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会议和监督检查,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通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日的活动,抓好安全文件的学习给员工灌输事事想安全,人人为安全的观念,营造一种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来自职工自身的素质。职工自身应明白其工作关系到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要对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负责,为此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交通管理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道路交通运输干部职工要业务精通,技术娴熟。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一个调控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上同样具有执法权。它要求每位职工拥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工作中杜绝不懂装懂。如果没有扎实的业务技术,在工作中易产生紧张情绪,从而导致业务差错,严重的酿成事故。道路交通运输职工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作风稀拉必将导致思想松懈、情绪厌倦、麻痹心理等等,这些都将对安全构成威胁。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行政执法;道路交通法规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nd The people to the transportation requirement enhances unceasingly., led to our country road traffic safety conditions deteriorate, road traffic and pedestrian safety will be more striking.This article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road traffic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present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shortcomings, which made the good road transportation administration law enforcement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Road Traffic Safety;Traffic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Road traffic Regulations

一、前言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是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运输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运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运输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道路运输业的发展,道路运输执法问题逐渐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因此,如何提高道路运输管理的执法水平。实现自身建设的终极目标已经成为广泛关注、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道路交通行政执法的现状

目前,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共 80 部,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82 个,现行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是以交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除特别区分外,以下简称"省交通厅")为领导,以公路局、道路运输局、规费征稽局和港航局等专业管理机构为主线,以条块关系为联系,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乡分级管理的架构。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局隶属于公安部,其职能范围主要是对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在我国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局、公路局一样,也是道路交通行政执法的主体[1]。

现在我国公路事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大幅度增长,但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相对滞后,目前被允许合法上路的公路路政、运政、规费稽查等机构,各自行使自己的职责,管理范围各有侧重,使用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工作中不能很好配合,这样既增加了被管理相对人的负担,又容易制造矛盾。[2]。

由于机构设置和行政执法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各自单位部门利益的影响,造成交通行政执法的效率较为低下。因此,只能病急乱投医,这样的结果与我们所提倡"执政为民"的理念背道而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公民法律意识日渐增强,对行政执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许多地方在此方面存在空白及相关规定不配套等现象,依法行政工作难以落实,造成执法效率不高,不利于建立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后果,在交通稽征工作中,减免公路养路费的范围过宽,在社会上形成部分特权车、挂靠车,干扰了正常的征收秩序[3]。

三、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一)道路运输法制建设急需加强和完善。长期以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依靠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市场管理,难以真正形成全国统一的法规体系。

(二)运政执法难度加大。道路运输违法现象频发,运政执法难度加大,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一是拒检冲卡。二是颐指气使。三是软磨硬泡。四是阻挠执法。

(三)运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一是部分运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和服务意识较为淡薄,总是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态度蛮横,出言不逊,并未意识到执法人员既是管理者,更是服务者。二是运政执法队伍法律知识素质偏低,首先是缺少运政管理和运政执法的研究型人才。其次是缺少综合型的法律人才。另外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

(四)执法环境日益严峻,暴力抗法频繁发生

近年来,由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治理道路运输违法的力度加大,以及道路运输市场竞争加剧,暴力抗法事件的频繁发生,严重威胁到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给执法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心理阴影甚至产生胆怯心理给运政执法工作造成了巨大阻力。

(五)缺乏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宣传工作不到位

在日常工作中,运政执法人员经常抱怨新闻媒体不配合工作,常常报道一些执法人员在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过程中的不适当行为,却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报道极少。因此在执法工作中遇到很大的阻碍[4]。

四、做好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做好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法为民,认真履行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降低执法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运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推进道路运输行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5]。

1、转变运管职能,深化运输管理体制改革

转变运管职能,深化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一是要合理划分、依法规范各级运输管理机关的职能和权限。二是改革行政管理方式。三是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四是推进行业信息、业务信息的公开,实现转变运管职能,深化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2、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是做好运政执法工作的基础,交通部门和运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运政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教育。

3、切实减少运政执法过错责任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从以下两方面防止出现运政执法过错。

首先,由运政执法合法性向运政执法合理性拓展。其次,慎用和正确使用行政强制措施。

4、指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及操作规范

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主要要靠交通运政机关把关。交通运政执法部门可结合有关规章及本单位的执法实践,制定一个可操作性较强的自由裁量权实施则,以文件形式固定下来。

5、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一方面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做好行政复议和投诉受理工作。另一方面加大外部监督制约力度。

6、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

行政执法过错既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给执法机构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负面影响很大。为了提高执法水平,必须加大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力度。

7、加大奖罚力度

建立一支风貌齐肃,执法严明的运政执法队伍,必须奖罚分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以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参考文献:

[1]商岳,倪本会主编.道路交通行政执法概述[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26-29

[2]郑安文,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现状与改善对策[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1),98-112

[3]巩航军,我国道路安全现状及对策研究.交通与运输[J],2006(1),46-47

[4]黄永,浅析运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C],2010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范文第4篇

一、聊城市交通领域的现状

(一)全市公路现状及执法权限情况

目前聊城市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7967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42公里、普通国省道1299公里、农村公路16426公里,公路密度达到206公里/百平方公里,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骨架、普通国省道为依托、农村公路为基础的公路网络。

市交通运输领域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有6个,分别为: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处和市公路管理局,共承担行政执法事项358项,其中行政处罚权340项,行政强制权18项。

市级层面,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市级运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和农村公路路政执法等工作;市公路局主要负责黄河大桥、高速路政执法和济聊高速超限超载执法工作。县级层面,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运政、地方海事、县乡道路路政执法工作;县(市、区)公路局负责辖区内国省道路路政执法工作。市县交通运输部门为分级管理,市县公路管理部门是垂直管理。

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主体有以下三类:(1)交通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交通行政执法通常的实施主体。(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交通管理机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也是交通行政执法实施主体。(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交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交通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目前聊城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属于这种委托执法。

(二)交通运输执法的表现形式

1.交通运输监察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路政、运政管理和查处超限运输行为,依法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主要内容有:实施对路政、运政等违法违章行为查处和处理。主要涉及:聊城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承担行政处罚权17项、行政强制权4项,与运管处共同承担行政处罚权69项、行政强制权8项。

2.路政执法: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对公路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对人所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处、市公路局。农村公路管理处承担行政处罚权14项、行政强制措施权2项; 市公路管理局承担行政处罚权27项,行政强制措施权6项。

3.道路运政执法: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的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承担行政处罚权79项,行政强制权1项。

4.港航(地方海事)执法:是指港航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内河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规划、建设、航道养护巡查、秩序维护和负责船舶z验行业监督检查、船员培训行业监督检查等地方海事工作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处(地方海事局)。承担行政处罚权160项、行政强制措施权3项。

5.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是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等开展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行政处罚权1项。

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部门执法权限不清。聊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既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如运管、港航等部门,又有主管部门委托机构,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共有5个事业单位负责交通领域执法。同时市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关系不顺,公路、道路运输、交通稽查相互之间沟通不畅,信息资源不能有效共享,造成了交通职能相对割裂、交通部门内部之间各自为政,影响了交通整体职能的发挥。以公路货运治超为例,运政实施源头管理,高速路政负责对高速公路的执法,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公路路政负责对国省道路进行执法,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和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路政机构负责对县乡道路等超限行为进行执法,一辆超限货车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可能会被交通运输部门的多个执法主体重复处罚,形成了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现象。

(二)市区两级职责界定不明。聊城市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市级国省道干线公路运政执法、县乡农村公路的路政执法和治理超限工作。市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高速路政执法和济聊高速超限超载执法工作。市辖区交通部门既负责国省道路执法,也负责县乡道路执法。市属开发区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和县乡农村公路的交通领域行政执法为监管空白。市与市辖区、市属开发区不仅有重复交叉执法还存在执法空白,交通运输部门与公路管理部门也存在重复执法,部门与部门之间、市区层级之g执法权限界定不清、执法范围不明。

(三)立法层次偏低。首先,我国在道路交通行政执法领域欠缺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导致出现法律“真空”,执法机构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依据,就无法处理有关违法行为。其次,有些部门在立法时由于权限划分不明确,导致不同部门之间有冲突、不同层级之间有冲突。第三,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缺少具体认定标准,尤其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方面,导致执法人员无法准确判断处罚额度,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多困扰。这些立法上的缺陷,为违法行政提供了可乘之机,必须通过提高立法质量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能力。

(四)执法体制不顺。道路交通各行政执法机构由于分设情况严重、人浮于事、队伍杂乱、执法领域相近、执法职能交叉、机构和人员总数庞大,致使执法成本高、效率低,各自为政,相互掣肘,执法很难形成合力。各执法机构集规划、决策、执法职能于一身,既承担着行政审批职能,又肩负着行政执法任务,工作上会出现顾此失彼,审批和处罚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矛盾的现象。执法机构臃肿、重叠,执法领域相似或相近,交通相关资源严重浪费。在日常的交通管理中,经常会出现各部门争着管的“焦点”现象,也会出现不予理睬的“空档”现象,也会出现一方面执法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而另一方面明显管理力量不足的“超编缺员”现象。

三、外省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一)重庆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05年6月,重庆市在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将市级路政、运政、港航、征费稽查、高速公路五个方面的交通监督处罚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直属的统一行使监督处罚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下设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重庆市交通征费局,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大队。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重庆市公路局、重庆市港航管理局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撤销,原行使的监督处罚职能交由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承担。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成建制划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更名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

(二)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06年1月,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方案》,清理、整合省、市、县交通部门及交通领域事业、企业单位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含高速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建立省、市、县(市、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使它们作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省级: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执法任务及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市、县级: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行使辖区内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

(三)江苏省盐城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15年11月,盐城市开展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道路、公路、运管、客管等道路行政执法职责和航道、地方海事、内河港口等水上行政执法职责一并整合,组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隶属市交通运输局管理,为副处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市与市辖区执法管理体系,盐城在市级一个层级设立综合执法队伍,实行市与区统一执法,市级综合执法机构指导监督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下设道路行政执法大队和水上行政执法大队,大队下设若干执法中队,分别负责市辖、盐都、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同步调整执法主体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四、聊城市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模式探索

(一)构建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1.完善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集中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权。清理、归并和调整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组建市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实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后,交通运输领域的其他机构不再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职责,原承担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进行职能调整、整合或撤销。

2.理顺市与市属开发区执法管理体系,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别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市属开发区交通运输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纳入市属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调整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将市公路管理局的路政执法由市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分级管理,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整合行政执法职能

市级:在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的基础上,整合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农村公路管理处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行政执法职责;并整合市公路管理局在市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高速治超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调整市公路管理局在市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高速治超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行政执法职责,交由新组建的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行使。

县级:市公路管理局的路政执法由市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分级管理。将各县(市、区)的国省道路路政执法职责交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行使,以实现执法重心下移、整合执法队伍的目的。

五、配套建议

(一)相关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尚未对综合执法这一执法模式进行立法上的规定。综合执法虽然完成了执法主体的重组,执法机构的合并,但是对于执法实践中的依据问题尚未实行统一的规定。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复杂多样,形式不统一。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同一行为有多个处罚的依据,究竟依据哪一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势必产生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的二次成本由此产生,行政执法效率得不到实质意义的提高。

(二)案件处理衔接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一是建立案件协作机制。建立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行政管理、执法信息资源共享。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案件调查,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需共同查勘现场取证的,职能部门应派员协助;交通C合执法机构要及时向交通职能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案件处理结果;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对管理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到场。二是加强工作会商,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报本级政府解决。三是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理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构。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信息技术需进一步更新加强。建议参照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安装统一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建立统一的执法业务数据库,保障道路交通数据的实时更新,与各级执法机构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及时反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建立向公众公开的执法政务系统,通过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网站平台法律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布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执法结果,随时接受公众监督,实现公开透明管理。开通执法信息查询平台,实现相关服务对象能够查询需要的信息,了解最新的资讯,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现代化信息服务。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体制;道路运输;管理

道路运输乃是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的重要途径,并且道路运输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方便、快捷的交通运输不仅能够促进不同地区的沟通,还能极大地缩短各个地区之间的距离,方便了国民经济发展要素在不同地区的流动,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因各种因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探讨市场经济体制下道路运输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现代交通运输业越来越发达,无论是运输方式、运输场站,还是运输价格、运输路网等均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并表现出大型化、专业化、环保化、高速化以及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不管是旅客运输,还是货物运输,其经营组织都呈现出经营规模化、运输自由化以及服务多元化特点,然而这些均给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带来了新挑战。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重要性

(一)做好道路运输管理是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趋势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是时展所需,特别是在经济体制下,交通运输业飞速发展,为群众的出行和运输货物提供了便利,与此同时还稳步提升了国民经济。作为道路运输管理者,在经济体制下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强化自身的综合素质,以便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添砖加瓦。

(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是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道路运输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满足广大群众对道路运输的不断增长的需求。只有切实解决好群众的需求,才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道路运输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职、权、责划分不清

根据行政设置,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主要承担着管理道路运输相关事宜以及处理已经发生的跟道路运输相关的事宜,但是因为很多跟道路运输有关的事宜中均牵扯到较大的利益,因此导致很多职能被其他行政机关瓜分,如此便形成处罚每个机关都要管,但是服务和改善等工作却找不到具体的机构负责。

(二)道路运输相关法规、法律有待完善

俗话说“不以规矩,难成方圆”,对于道路运输管理来说,同样如此。法律和法规作为约束道路运输行业的法规,也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指南。在经济体制下,道路运输行业均发展迅速,但是跟其相关的立法却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规和规章制度不统一。从全国各个地方制定的跟道路运输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来看,在准入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缺乏统一,从而导致货运、客运跨行政区域的运输出现了人为障碍,甚至还有少数地方形成了地区封锁、地区保护,个别道路运输经营者垄断客源、违法经营行为屡屡发生,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影响;第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实施细则不详细,使得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形成无法可依的现象。比如,现在各种厂家在利益驱动下生产出各种各样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而这些电动车非法拉客现象很严重,这样一来不仅带来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由于没有关于电动车非法载客的相关罚则,使得执法过程无所适从,呈现十分尴尬的局面;第三,管理体制存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运政部门的职责为管理道路客运、货运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享有监管运输安全和行政许可等权利。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各级运政管理机构级别设置较低,大部分县级运政机构都还是股级单位,因为管理体制存在问题,这些管理职权很难真正履行到位。

(三)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道路运输的行政管理部门通常是交给各级地方自主管理的,但是政府部门并未将其纳入预算范围内。如此便导致个别地方政府的领导忽视了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安排人员管理道路运输时,不专门招聘,这样一来运政管理部门的员工结构复杂,综合素质不高,道路运输管理的实践不足。据调查,某些地方的运政管理部门中绝大部分的员工缺乏现代化管理知识和经验,从而导致道路运输管理水平不高。

(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经济体制下,我国道路运输管理依然存在着个别管理人员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情况,具体体现在:有少数道路运输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因为对象为熟人,人情原因存在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情况,若该情况不能及时遏制,不仅会严重损害道路运输管理相关法律的尊严,还会影响以后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市场经济体制下道路运输管理策略

(一)明确职、权、责关系,充分发挥运政职能

具体来说,可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应该根据职、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职、权、责的权限做出调整,明确指出市、区级运管机构的权利和职责,严格执行“谁审批,谁管理,水负责”的原则。坚决打击“好处大家抢,麻烦大家躲”的现象;第二,明确指出运管机构承担的职责,以便让其更好的参与到所在地方的交通规划和建设工作中来,另外,要尽量实现服装的统一,以便更好地维护运管部门的微信。

(二)建立健全道路运输相关法规、法律,为道路运输管理作法律保障

针对当前我国道路运输管理还存在着法规、法律不够完善等问题,在场经济体制下加强相关的立法工作迫在眉睫,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要站在国家层面的角度上,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交通行业面临的新情况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法律,以便指导交通责任的划分和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等,确保交通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第二,作为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应该通过政策明确划分确职、权、责,将具体管理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上,另外针对出现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以及责任划分均应明确体现出来;第三,为了保障道路运输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还需要制定一定的激励机制,从而促进道路运输行业稳定运行。

(三)提高道路运输管理队伍综合素质

在经济体制下,提高道路运输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干部和职工参与思想道德建设、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强化道路运输管理队伍的职业操守,提高其责任、政治、法律以及为人民服务意识,争创学习型组织,从而为促进现代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打好政治、思想以及组织基础;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队伍的教育,要根据职工、干部队伍现状为其制定中、长期学习计划,针对新进职工开展岗前培训,针对在岗职工开展在职培训等,以此不断提高提高道路运输管理队伍综合素质。

(四)加强道路运输的监督

在开展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时,必要的监督工作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各类道路运输中超载等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现象,从而极大的保证了道路运输中的安全性。一方面要加强对道路运输源头监管,从根本上杜绝超载车辆驶出厂区,加强对源头企业的监管,严格按照2016年最新《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执行。把超载现象扼杀在摇篮中。尤其应在客运站点常设驻站人员,严格把关不允许一辆超载车辆驶出车站,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应改为“要加强对道路运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坚决杜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贪赃枉法的现象发生,真正营造一个风清气正、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

五、结语

综上所述,道路运输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扮演着桥梁和纽带的重要作用,但不可置否道路运输领域也是各类事故频发的领域。因此稍有不当,事故产生便可能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市场经济体制为道路运输管理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道路运输管理共还存在很多问题,但笔者坚信,只要找准问题,采取明确职权责关系;建立健全道路运输相关法规、法律;提高道路运输管理队伍综合素质;加强道路运输的监督等措施,便能够促进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晋东.道路运输管理新探索[J].山西交通科技,2009(03).

[2]高晨.浅析道路运输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其应对策略[J].科技论坛,2015(13).

[3]魏玉清.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道路运输管理[J].科技经济市场,2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