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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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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

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第1篇

【关键词】谣言 “盐慌” 社会机制 心理机制

一、文献综述

1、“谣言”的定义

一般来说,“谣言”被认为是“一些未经证实却被广为传播的信息,其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同时暗示环境中可能存在潜在威胁,能够提高人们对环境的警觉。”①1951年,美国学者彼德逊(Peterson W.)和盖斯特(Gist N.)在《谣言与舆论》(《Ru-

mor and Public Opinion》)一文中给“谣言”作如下定义:“谣言是一种在人们之间私下流传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②

2、谣言的传播机制

很多学者都将谣言的传播机制分为心理机制和社会机制两个方面。如奥尔波特等人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谣言,在《谣言心理学》一书中,他们指出谣言的传播有其基本的法则,并且对谣言传播的心理动机进行了归纳,指出谣言歪曲的基本模式,即简化作用、强化作用和同化作用。夏明钊在其所著的《谣言这东西》中对谣言产生的社会机制进行了分析,指出谣言的产生与其所在的社会传统与社会制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二、谣言传播的社会机制

1、谣言的传播途径

由图1的数据可以看出,人际传播成为谣言传播最主要的途径。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介形式,其在谣言的产生和传播过程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传统媒体作为一种相对严谨的媒介形式,其参与谣言传播的力度较小,更多的是进行一些事实性的报道。

第一、谣言的产生与传播有其深刻的情感因素,谣言信息一般暗示环境中可能存在潜在威胁,希望人们能够提高对环境的警觉。因此人们更倾向于将与谣言有关的信息告知他们情感维度内的人,即通过人际传播的形式告知身边的朋友,无论是出于提醒的目的还是出于维系情感的手段。在“盐慌”事件中可以看出,与以往传播方式不同,起关键作用的不是互联网上陌生人之间的转发,而是亲朋好友的“善意提醒”:食盐不贵,买多了问题不大,买少了问题却不少。人际传播作为巩固情感纽带的一种方式,加速了谣言的传播。另一方面,由于语言比文字更具灵活性、可转换性和掩饰性,因此,口头形式更适合谣言的传播与扩散。现实中的谣言传递链条严重依赖人际传播。法国让・诺埃尔・卡普费雷在他的《谣言――世界最古老的传媒》一书中说“谣言并不是从陌生人那儿得来的,恰恰相反,是从我们熟悉的人那里来的”。这一现象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也得到了呈现:朋友因素占据谣言传播途径的主要部分。

第二、互联网为谣言提供了新的传播平台和渠道,构成了谣言传播新的生存环境。从传播路径的角度,可以将网络谣言划分为现实参与型网络谣言和原发性网络谣言。前者是指网络谣言从现实中发端,有一定程度的扩散后再进入互联网,呈现口头传播、手机传播和互联网传播并行发展的状态。原发性网络谣言是指网络谣言由某个或若干网民发帖等行为而引起,经过众多网民相应的回复行为而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后才开始的现实传播。后者相对来说更为理性。即便如此,网络的瞬时无限量传播为谣言的滋生和扩散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一条消息一经就有可能传遍网络,这种裂变式的传播速度使人们在试图验证信息真实与否之前就被动地卷入到信息弥漫的浩瀚洪流之中,在无形之中成为谣言的附和者和传播者。网络谣言主要通过文字进行传播,这一介质特性决定网络谣言传播要比传播的口头谣言更具理性,其一是文字传播的可保持性好,二是文字表达相较口头表达更有逻辑性。此外,网络谣言传播的接受人群更多元化,在谣言的传播过程中容易产生讨论和争议。从这个角度来看,传统谣言的接受者更容易趋同和走向极端,而网络谣言的接受者中由于存在更多的不同意见,意见趋同和极端化的可能性就要低很多。网络的匿名性,使用户无须提供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也不用承担任何社会责任,容易造成谣言传播。

第三、传统媒体仍然是网民心中的权威消息来源。传统媒体由于其相对专业性和严谨性,一般不会成为谣言的产生源和直接传播源。但当传统媒体的报道不够准确,或者是细节做得不到位的时候,也会成为滋生谣言的源头。同时传统媒体所作的关于谣言情况的一些事实性报道往往会强化人们的恐慌意识。如在此次“盐慌”过程中,很多人就是在收看到电视上关于人们抢盐的报道后,参与到购盐大军中去的。

三、谣言传播的心理机制

1、散布谣言的动机

在问及调查者告知别人“盐慌”这一消息时,他们所持的目的,27%的人是为了劝说他人买盐,19%的人是为了劝说他人不要买盐,46%的人仅将其作为娱乐话题与他人分享,8%的人是持有这三个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我们将这这四种目的或动机分别归纳为:促进、反对、无关、其他。

促进:即希望事态沿着既有的趋势继续往下发展。

反对:出于制止或阻挠的目的劝说他人放弃行为而使事态得到制止。

无关:没有很强的目的倾向性,只是将信息作为娱乐话题在人际交流中供人分享。

其他:以上三种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

从以上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其目的性并不是很强,而正是这种无关的传播方式所起到的效果却更为明显。因为目的的无关性而使信息内容显得客观,受众倾向于接受这样的信息。以促进或反对为目的的信息传播,特别是谣言信息的传播,类似于“诉诸感情”或“诉诸理性”的劝服方式,其效果往往是有限的,并且它还受到信息接受者自身的一些因素的影响,如性格、经历、文化水平等。而且这种方式更容易让人产生恐慌感。因此,人们更倾向于受到“无关”信息的影响。

2、接受谣言的心理机制

(1)信息控制和宁信心理。心理学家发现,面对发生的事件,人们首先考虑的是采取行动,改变环境,而当遇到困难,无法采取行动时,他们会试图去理解和解释事件。心理学研究还表明,获取信息是一种控制形式,此称为“信息控制”。所谓“信息控制”,是指当个体获得关于有害事件本身的信息时所产生的控制意识。这些信息包括:该事件会产生怎样的感觉,它将在什么时候发生,引发它的原因是什么,它涉及到什么程序,它会持续多久,等等。

在“盐慌”事件中,38.5%的人将“盐的价格会上涨”作为他们劝说别人买盐的理由,23%的人在劝说他人买盐是所使用的理由是“中国的海盐会受到日本辐射的影响”。这两个方面成为人们劝说他人买盐最主要的两个原因。这类谣言旨在提供有关人们生活最基本的信息,因此被称为信息类谣言。信息类谣言表现出的正是人们试图了解事件以确定自己的应对方式和缓解紧张的心理状态。这是恐慌事件后,信息类谣言极易产生的心理机制。

同时,警示类的信息可以指导人们的日常生活,外界形势的信息能让人们对事件有清楚的认识,进一步指导今后的生活。对这类信息,人们的心理状态就是“万一它是真的怎么办,其后果肯定非常严重。所以,我就必须告知家人和朋友。”这种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理状态被称为“宁信心理”,是突发事件后信息类谣言得以传播的一种心理机制。

(2)归因心理和次级控制。根据baum等提出的次级控制理论的解释,当人们面对不能影响或控制的环境(即他们失去了初级控制)时,他们会试图解释和理解当前的情况,使焦虑得到解释和正当化,从而获得次级控制。

次级控制中解释的环节便是归因。归因理论考察的是行为可察觉的原因,而不是真正作用于人或影响一种结果的决定因素。这涉及到人们对事实进行合理的想象与阐释。

在此次事件中,由日本的核泄露导致的中国的“盐慌”,正是这种想象和阐释的结果。即由日本核泄露联想到核能会污染海水,而海水是海盐的主要来源,这样一来,盐的供应肯定会受到影响,于是大家纷纷买盐。另一方面,盐能防辐射也为大家争相买盐提供了充足的理由。

3、人们的既有态度与他们对谣言的反应之间的关系

在88个调查对象中,有5人相信“盐慌”,72人不相信,11人不清楚。在相信“盐慌”的五人中,有4人参与买盐;在不相信“盐慌”的72人中只有3人参与买盐,其他69人都未参与;在不清楚会不会有“盐慌”的11人中有6人参与买盐,其比例分别如下:80%,93.8%和54.5%。

这表明,人们的既有倾向性会影响他们对谣言的态度。原本持有坚定立场的人在谣言发生时,会保持相对谨慎的态度。而态度不明确的人在谣言发生时,则很容易受到影响。

4、最接近需求至上原则

在问及人们买盐的目的时,有69.2%的人是担心其他人将市场上的盐买完了,因此买一些备用;15.4%的人是为了实际生活的需要,而只有7.7%的人是为了防辐射。

在整个“盐慌”的传播过程中,虽然谣言的最初形式是“食盐可以防辐射”,但在人们的实际购买行为中,其购买目的却不完全表现于此,而更多的是担心食盐被其他听信谣言的人买完,自己无盐可用。这一担心自己利益受损的心理导致了人们的实际购买行为。这表明,参与到一些非理性的行为当中,人们首先考虑的是其最实际的利益,即最接近的需求。谣言传播的重要动力即是对利益的关注。利益的驱动导致了人们去关注“盐慌”,又因此对谣言进行了传播,也因为担心自身利益的损害,才会进行实际的购买行为。在一个谣言从产生到最终消失的整个过程中,人们自身的实际利益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

参考文献

①孙嘉卿、金盛华、曹慎慎,《灾难后谣言传播心理的定性分析―以“5・12汶川地震谣言为例》,《心理科学进展》,2009

②[法]卡普费雷:《谣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网络谣言;大学生;对策

网络提供给了人们认识世界的方法和获取信息的手段,公众在享受生活服务、创造和分享健康文化的平台的同时,也承受着网络化负面效应的冲击。近年来国内外网络谣言事件,如“碘盐防辐射”、“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网络谣言甚嚣尘上,给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带来了深刻影响,也给新时期高校学生工作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

一、网络谣言的含义及特征

网络谣言是个人网站(网页)、电子邮件(列表)、电子公告(包括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新闻组、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即时通讯等网络工具传播的,旨在使人相信的信息,一般与时事话题相关,在网络中广泛流传的未经证实的信息。根据概念的界定和分析,网络谣言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1、虚假性

网络谣言的含义是在“谣言”内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辞海》对谣言的解释为:“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或捏造的消息”。随着网络的发展,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越来越接近,使网络成为了滋生谣言的温床,对身处信息时代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着重大影响。

2、快速性

网络信息以小时乃至分钟为周期更新,提高了人类信息和资源的利用率。据CNNIC第27次报告,“2011年,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长18.7个小时,较2010年同期增加0.4小时……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每一天网络上都产生数量庞大的信息,采取文字、图片、音频以及视频等形式,以“爆炸性”信息或“趣味性”信息吸引网民眼球。

3、破坏性

“技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同时也带来了风险――特别是那些未知的风险,这是一个令人不安的利弊共存的问题。”新兴的网络媒体是极重要的战略阵地,对国家安全、社会人心影响巨大,在纷繁复杂的网络谣言世界中,久而久之,民众失望的不仅仅是网络本身,而是网络背后的现实世界。

二、网络谣言对大学生影响

当代大学生“反思与批判意识,不愿再一味地信任权威的意见、服从父母的安排,而希望有自己的生活世界、思维空间、个性特色和处事风格”。网络呈现的弊端对大学生危害主要体现在:

1、主流价值观的偏离

“不同价值体系和道德标准的碰撞和融合是不可避免的!社会历史转型必然促使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发生深刻的变化,并冲击原有的价值体系和道德标准。”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中,大学生身心尚未成熟、思辨能力简单,对网络世界的多元化思想尚不具备准确的判断力,容易遭受负面事件和网络风险的冲击,价值取向出现偏差,自身陷入到迷惘与现实冲突的困境。

2、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2011年3月伴随日本地震海啸的发生,有学生就通过QQ平台相互转发因海啸造成核辐射泄漏致食用盐短缺的谣言消息,引发全国抢盐风波,酿成人心恐慌和社会秩序不安。过度依赖网络的行为让大学生思想意识越来越偏离现实社会,夸大个人意识,漠视集体主义观念,逃避责任约束和道德约束,这些现象折射出大学生公民责任意识淡薄,毫无社会责任心可言。

3、网络行为的失范

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是指大学生在使用网络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切违反道德和违法犯罪的非理包括网络失德、网络违法、网络犯罪。当代大学生缺乏社会阅历和是非分辨能力,法律意识淡薄、从众心理较强,当谣言中包含负面信息时,大学生的非理性情绪逐步凸显,甚至出现有意无意散布传播网络谣言的犯罪行为。

三、治理网络谣言的途径

面对网络谣言这一网络软暴力,如何对治网络谣言,成为当下亟须正视的问题,需要政府、学校和媒体共同努力,构造健康网络环境。

1、政府应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网络体系

政府及其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政府干预和管制的程度。首先政府要对网络进行宏观管理,建立起网络监管的日常工作机制,让造谣者无机可乘。其次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立法、审查、执法三方面打击恶意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最后需加大政务信息公开的力度,挤压谣言传播的空间,在谣言形成之后,政府应第一时间澄清谣言,并主动权威信息和事实处置结果应对网络谣言,消除民众的误解。

2、高校要加强学生教育,提高网络道德

学校要做好网络谣言治理,应多管齐下,强化管理。首先要通过系统的网络道德与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对网络谣言的认识,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观和法制观。其次,思想政治工作者应占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建设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的校园网,通过论坛、BBS、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及时制止并澄清不良言论。最后应发挥学生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一支“反谣联盟”,让正面的声音占据高校网络舆论阵地。

3、媒体需注重自身建设,维护网络环境

媒体工作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和社会导向性,首先公信力相对高的传统媒体在获取网络新闻时,应通过严谨的审核机制和流程来核实新闻的来源及内容的真实性;而作为重要的战略重地的新兴网络媒体,要及时传递信息和引导舆论正向发展。其次,媒体要加强行业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公约,做到不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平台,并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治理谣言。此外,还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甄别机制,发挥好“防火墙”的作用。

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第3篇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谣言;中职生;网络法治意识

谣言之说由来已久。早在公元前200 多年,《荀子・大略》就有古语曰:“流丸止于瓯臾,流言止于知者。”随着社会发展,互联网的应用,现在,人们随时随地可以通过电子设备浏览信息。网络上的信息纷繁复杂,有真实有用的信息,随之也存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有可能是真实信息变异传播,也可能是凭空捏造的信息。不论以上哪种由来,只要传播虚构事件的人鱼贯而动并达到舆论量,就可称为谣言。而我国对构成网络谣言的舆论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一谣言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评论二百次以上的可被定为侮辱罪、诽谤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散播谣言者要承担起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中职生还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有自己的看法,但又受到认知水平、文化知识量的局限,对网络信息的真假鉴别能力不强,容易听信网络谣言,甚至成为网络谣言的传播者。但网络谣言往往对社会构成不良甚至严重影响,制造和传播谣言者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要着力增强中职生对网络谣言的甄别能力和提高网络法治意识,做到依法依规使用互联网,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1 网络谣言及其成因

谣言是指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达到既定的舆论量,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的信息。网络谣言是谣言中的一种,是互联网背景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于互联网打破了时空的限制,社会影响力也随之增加。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网络谣言大多表现为极短的时间中爆炸性地扩散,许多时候会引起公众的恐慌、会秩序的混乱,其社会危害性极大。网络谣言的主要成因有以下方面:

1.1 社交媒体推动

社交媒体是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已被广泛应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旦发生,通过社交媒体的转载、议论就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中职生喜欢阅读社交媒体上的文章,比如通过微信朋友圈转载、微信群转发等功能,信息的受众迅速增长。如班上的一名学生在朋友圈或者班级群中某一未经证实的信息,其他学生看到后再转发。一旦形成了这样的传播网络,信息将会被高效率地传播。这也成为了中职生乃至大众传播谣言的主要渠道。

1.2 网络推手泛滥

公共卫生事件往往能够引起民众的恐慌心理,大部分谣言都是通过网络推手进一步夸大或扭曲造成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大部分中职生并未有成熟度心智和掌握足够的科学知识,面对网络推手制造的消息难以辨别真伪。

1.3 个人鉴别信息真假能力有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涉及到医学专业的专业知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相对一部分网络谣言是源于传谣者的专业认知水平局限和紧张心理,加之对信息真假缺乏甄别能力,因此导致了谣言的传播。中职生在医学专业知识方面明显存在着缺失,容易信谣,甚至传谣。

1.4 个人有掌握信息的迫切愿望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之初,由于对病因的不清楚,官媒难以给公众一次过曝光全面的信息。公共卫生事件爆发之初,由于原因不明,传播途经不明等因素,公众大多希望能够获得更全面更新的信息。因此给予了谣言产生和传播的机会,大众不会轻易放过任何一个能够自圆其说的信息,于是谣言四起。

2 中职生面对网络谣言的辨别能力及法治意识现状

通过对广州市商贸职业学校在校生进行抽样调查,了解中职生面对网络谣言的辨别能力及法治意识现状。

2.1 中职生对官媒的关注度

通过调查,中职生获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途径非常多样,调查对象信任度较高的信息来源是网络官媒和电视。此外,网络论坛、微信朋友圈都是学生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重要渠道。具体情况如下图1 。通过对个别调查对象进行访谈了解,网络官媒信息可通过朋友圈转发,网络官媒的影响力有通过微信、论坛等社交平台扩散的现象,因此官媒的影响力很可能比调查结果所占比例还要大。

2.2 中职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谣言辨别能力

通过调查,只有16.09%的调查对象认为自己有足够的医学知识能辨别所有信息的真伪,有44.83%的调查对象认为自己对医学知识有所了解,无法完全辨别真伪,有高达39.08%的调查对象认为以自己的医学知识水平无法辨别信息的真伪(图2 )。为了进一步确定调查对象的辨别信息真伪能力,选取了10 条热门的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让学生辨别真伪,答题正确率如下(图3 )。由此可见,辨别信息的正确率集中在70%~80%之间,有接近19%的调查对象正确率低于70%,只有3.45%的调查对象能做到100%辨别信息的真伪。这与前面调查中有16.09%的调查对象认为自己能辨别所有信息的真伪存在明显偏差。因此可看出,调查对象对于真身辨别信息真伪的自我认识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的差距。

2.3 中职生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法治意识

通过调查,98.85%的调查对象认为自己没过虚假信息,97.7%的调查对象认为自己没有转发过虚假信息。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对于网络谣言并没有和转发的显著倾向。另一方面,通过调查,58.62%的调查对象不了解网络谣言构成刑事违法行为的定性条件,有高达23%的调查对象认为“造谣才违法,传谣不违法”。由此可见,调查对象对造谣、传谣的法律知识掌握严重不足。最后,对于造谣行为的态度,有93.10%的调查对象认为社会危害大,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此,可以看出调查对象对于谣言的危害还是非常清晰的(图4 )。

2.4 增强中职生面对网络谣言法治意识的对策

增强中职生面对网络谣言的法治意识必须官媒、学校、个人形成三方合力。2.4.1 官方媒体作为政府信息的官方渠道,官方媒体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当肩负起网络辟谣的最重要角色,其受众是全体人民,包括中职生。只有在健康的舆论环境下,才能促使中职生作出正确的、符合法治精神的价值选择。① 信息传递要有时效性。很多时候谣言之所以能大行其道是因为存在信息的缺失。当人们对于事情已经有较为全面和清晰的认识,他们的辨别信息真伪的能力也会随之提高。② 充分掌握舆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关注度高,事件本身存在着复杂性,涉及主体的多样性,发病原因、传播途径、治疗手段等方面都还有许多需要探索和研究的地方,不确定性强。另外,人们关注的主体有政府部门、权威学者、医护人员、患者、患者家属、爱心捐赠者等,还涉及到自身的生命健康,许多个体间价值观、利益之间的冲突都会给事件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官方媒体必须全面地掌握舆情信息,及时地掌握舆论的主导权,较好地引导人民保持理性。中职生也需要在良好的舆情氛围中才能作出更合理的价值选择,清晰地辨别信息的真伪。2.4.2 学校学校在增强中职生面对网络谣言的法治意识中扮演着纽带角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学校是组织学生防控疾病的主体,主要作用是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将疫情信息准确传递给学生。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对学生网络素养的培养,建立网络监控机制。① 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学校及时传递真实信息。通过教育部门―学校―班级―个体的信息传播路径,几乎能做到100%覆盖地精准信息传递。这时候,学校向学生传递的信息真实性尤为关键。学生一旦掌握了正确的信息后,在面对网络谣言时,就能够作出符合法治精神的正确的价值判断和选择。② 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学校及时全面地了解学生信息。信息的传递只有在双向互通时才是高效的,因此学校应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关心学生的身心情况,作出正确引导,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③ 加强网络素养的培养,建立网络监控机制。利用班会课、德育课、法制宣传日等对网络素养,包括网络行为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科普。通过监控学校的论坛以及通过班主任对学生的社交平台如朋友圈、看一看、微博、抖音等平台进行关注。当学生存在造谣、传谣的风险时,进行及时监控。2.4.3 个人中职生只有掌握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以此作为自己价值选择的基本底线,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才能够保持清醒,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指导自己的实践,才能作出正确的价值选择。① 掌握互联网相关法律规定,增强法治意识。中职生有相应的法律课程,同时也有开展法律相关的校园文化活动,中职生应将学法、懂法、守法作为自己学习的基本要求。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够了解行为的底线,不触犯法律,为自己的行为负责。② 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指导自己的实践。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大部分谣言都有不符合客观规律的“破绽”。中职生应始终保持辩证的态度来看待问题,坚持用唯物主义思考问题,才能更好地进行价值选择。总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复杂性和主体多样性决定了其必然会出现网络谣言,只有政府、学校、个人都保持警惕,共同维护社会的健康稳定,才能够更好地共渡难关。

参考文献

[1 ]巢乃鹏,黄娴.网络传播中的“谣言”现象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4 ,27 (6 ):586-589 ,575.

[2 ]李玉琴,杨东杰.网络谣言对中学生价值观的影响及其教育对策[J].教学与管理:理论版,2016 (1 ):63-65.

[3 ]李明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谣言的治理研究――以H7N9 禽流感事件为例[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8.

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第4篇

【关键词】微信;监管;治理;舆论导向

一、研究综述

从文献内容上来看,微信的传播机制与传播特性是国内学术界现阶段关注的主题,如党昊祺(2012)从传播学角度分析了微信的信息传播模式,并指出微信业务带来的社交方式的变革使得移动互联生活成为了一种广为接受的生活方式。张尔煦(2012)对微信推广的病毒性营销进行了分析,探究了微信传播的营销学特征与意义。但对微信业务监管治理问题进行研究,还是肇始于方兴东、石现升(2013)的开创性研究,他们在《微信传播机制与治理问题研究》一文中深入分析微信业务的传播方式、传播能力、渠道与范围,并指出微信传播具有准实名性、个人私密性和传播能力较弱的特点,提出了以自律机制为基础的治理体系的构建,主张要完善法律法规,使得微信业务纳入到法治监管的渠道中来,加快调整监管体制,加强监管力度,并建立比较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

二、微信业务的特点

从现实使用情况来看,微信业务拥有以下特点:

第一,微信是基于手机通讯录,建立了强链接关系。微信直接利用用户已有的社会关系:Kik应用中的好友基本上是互相持有对方的手机号码,具有稳定的亲密度,保持一定的联系频率,处于真实社会关系圈的核心部分

第二,微信实现了跨平台信息推送,降低了应用资费。微信贯通了互联网基础服务平台、智能手机系统平台、应用服务平台、终端平台,实现了信息的跨平台推送。由于微信充分利用各个平台的优势与特点,在提高信息推送效率的同时降低了资费,在经济上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

第三,微信以移动客户端为主,功能更为精炼。微信的硬件基础是智能手机客户端,其各项功能的实现依靠的是各种类型的智能手机。微信应用在研发时更加关注核心功能,将注意力集中在信息的快速和高效发送上。

第四,微信有效整合了社交与即时通讯,实现了社交圈的拓展。微信跨越了运营商壁垒、硬件壁垒、软件壁垒和社交网络比例,连通了QQ、邮箱、手机通讯录、微博等平台,有效整合了社交功能和即时通讯功能。

三、微信空间的监管治理问题

微信以手机通讯录为基础,建立起以强关系联系人为主要成员的网络公共空间,但其传播特性对这一网络公共空间的监管治理和舆论引导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一)谣言传播更加隐蔽。微信出现之后,传统网络监管治理方式遇到了挑战。微信是通过网络基础服务商的“后台点对点”传输,传播的信息公开性有限,使得谣言的传播更加隐蔽。通过微信等微信传播谣言,谣言将会在熟人、朋友等强关系社交网中隐蔽而又快速地扩散,如果没有受众举报,网络监管治理机构难以掌握实际情况,舆情预警和群防群控机制也难以运作起来。

(二)舆论引导难度加大。微信空间使得舆论引导带来了新的问题:第一,具有公信力的信息难以全面推送至用户。第二,交流和互动的不足会降低舆论引导的效果,受限于微信的传播模式,通过微信公共账号将会面对数量巨大的用户,开展双向交流和互动的难度较大,一一回应用户的咨询与疑问也不太现实。第三,微信用户的使用模式也限制了舆论引导的效果。微信的用户大都是30岁以下的年青人,这类群体对私人沟通更感兴趣,关注具有公信力的公共账号的意愿不大。

(三)实名制仍需深入。2013年2月,微信公众平台实施实名制,没有登记实名制信息的微信公众平台无法完整使用。但当前个人微信用户仍可匿名注册,如果其注册所用的手机号没有实名制的话,身份溯源难度将会增大,势必给监管治理带来问题。

四、加强监管治理和舆论引导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用户自律机制。首先,提高用户的媒介素养。提醒用户使用微信时要遵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营造出用户自觉养成自律的社会与行业环境,促进广大用户约束自身行为,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其次,重视举报的作用。在现有条件下,用户举报是应对谣言传播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

(二)加大技术研发攻关力度。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微信治理技术的开发攻关力度,特别是大数据(Big Data)技术,在网络基础端建立大数据监测平台。针对日常产生的海量数据,可以进行快速有效的分析,从中甄别出危害信息,并对这些信息的交互结构进行分析,快速准确地分析出危害信息的制造者与传播者,并对传播渠道进行控制,从而使得微信的监管、舆情分析以及犯罪打击更加具有效率和针对性。

(三)加强正面引导的强度。建立“法人微信账号”,增强公共账号的影响力。要根据受众特征,突出互动、强调效果。在不影响内容的基础上,要求交流内容上要有时代语言,讲究通俗易懂、喜闻乐见,但又不庸俗、低俗、媚俗。微信开发商要利用自身在信息推送上的优势,传递正面新闻,传播健康价值,弘扬时代精神,传播社会正能量。

(四)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填补针对微信的法律空白。现有法律法规逐渐难以应对诸如微信的发展,微信的聊天记录是否可以成为定案证据,微信的对讲音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行界定,有关立法需要在局部做出适应性调整。其次,进一步推行实名制。在公共平台账号实名制的基础上,推行全用户实名制。用户在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用户昵称可自愿选择。对于那些未进行实名认证的老用户,在功能(如转发、分享、评论等)上实施一定的限制。

参考文献

[1] 段鹏.传播学基础: 历史, 框架与外延[M].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版.

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第5篇

在当今社会里,互联网对我们的生活影响非常大,它的普及率不论从深度、广度都改变了人们生活和获取信息的方式。网络媒体具有传播快、范围广的特点。有些话题经过网民的传播、议论、跟帖以及现实的参与后将使消息迅速被传播。从小悦悦事件到我爸是李刚事件等可以看出我国网民通过网络媒介对事件进行监督的意识慢慢形成并呈逐渐加强态势。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网络媒介是解决问题的新通道。第二,网络媒介形成了一种新的监督形式。第三,网络媒介提升了政府的形象,但某些错误信息也导致了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的频频发生。政府需要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督、反馈、评估”等过程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分配社会资源、维持整个社会的运转,以实现其政治目的和社会目的。网络事件管理中政策系统运行的构成有:政策主体、政策客体、政策环境[2]。网络事件的政策制订过程有四步:政策制订、政策实行、政策监控、政策评价和终结。此外我国还遇到一些问题。首先,政府的信息系统落后,没有形成完善的收集、整理、传播、储存体系,政府存在信息鸿沟,加之没有程序化措施,使得科学化受到了挑战。其次,政府在政策执行方面不透明。由于在处理网络事件中,政府沟通不畅所以会导致公众不能及时知晓或理解有偏差。最后,缺乏有效的规范体系。对于网络事件监督是重要的一环,而我们还存在许多问题,监督体制缺失、不能自我监督、权力机关形同虚设等。

二、关于网络事件政策体系建设的对策

我国政府对网络事件的决策不可能做到绝对的理性。原因如下:首先,多元的理论导致多元的结果。其次,逻辑的有效性不代表真实性。最后,逻辑的推理对于未来只具有或然性。所以这样会得不到预期的效果也无可厚非[3]。除此之外还有几点注意:

(一)避免“孤岛现象”。在网络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一定要避免政府相关部门执行公共政策时目标不一致。同时政府应该满足应对网络多元化主体的充分整合、及时交流、与其他组织充分合作等。

(二)依靠大数据,增加信息渠道。依靠大数据可以给政府提供海量的、及时的、合理的信息。为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提供合理的参考,取得既定目标。

(三)建立网民和公共政策能够相互沟通的平台。加强政策主体和网民的及时沟通是保证公共政策正确的保证。因此,官方可以建立一个专门与网民沟通的平台,并且可以在此网站宣传政策、疏导不良情绪、避免“塔西陀陷进”。同时也可以开通流行的微信和微博平台。这样可以提高透明度[4]。

(四)建立网络事件评价实名和防范权力错配机制。通过之前网络事件的发生和公众对事件的反应,政府应该建立相应的网络评价实名机制,通过网络实名来约束一些恶意攻击、造谣、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同时制定严厉的权责一致的体系,防止权力错配。

(五)进一步细化网络事件公共政策的规制。政府应该建立起长效机制和立法机制并加以细化,这样再碰到散步谣言、散步黄毒赌或恶意攻击现象后,我们就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来加以规制,并且形成一种高压态势,严防网络不文明是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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