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范文第1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原则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法律保护的一项司法救助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便民利民的“民心工程”。

当前,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多种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由此引发的民生诉求呈多样化、复杂化态势,社会贫弱群体对法律援助需求不断上升。因此,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贫困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理性表达诉求、依法解决问题的环境;有利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二、落实政府责任,增强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经济开发区要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制定具体方案,落实具体措施,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一要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抽调专业人员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二要保障财政经费的供给,确保法援工作在接待咨询、案件办理、宣传培训等业务方面的正常需要;三要依法设立援便民服务窗口并配备必要的便民设施,为群众创造宽敞、明亮、舒适温馨的接待环境。

三、深入宣传发动,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

大力实施法律援助“村村通”工程,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网络。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宣传栏、动员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援助的积极意义和运作程序,畅通法律援助信息渠道,提高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要通过对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推广成功经验,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加大对法律工作者培训力度,拓展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推动法律援助向广度、深度发展。

四、创新便民服务举措,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县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积极创新实践,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实际、便民利民的工作机制。要全面加强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完善村(居)法律援助联系点和村(居)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要加强法律援助、矛盾纠纷调解和工作的联动,建立“援调对接”、“援访对接”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不断完善质量监控体系,健全质量监督、案件跟踪、回访及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开通网上便民服务通道,实现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监管,将传统的服务方式和现代化技术手段相结合,打造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平台。要完善异地维权机制,建立外出务工人员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健全各乡镇间的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跨省、市法律援助的协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异地协作水平,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范文第2篇

(一)协作机制服务的对象

司法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让缺乏运用法律保护和实现法律权利能力的个别公民平等行使诉权、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民事检察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纠正错误诉讼行为,恢复受损司法秩序,保护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益。分析已有的民事申诉案件,特别是从民事检察的当事人,又尤其是申诉人的情况来看,在申诉案件中开展检司协作具有非常大的意义。一是在原审的过程中,当事人没有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导致败诉。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的协作,可以及时地纠正诉讼阶段未接受到司法救助的缺失,有效地弥补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不足的问题。从民事检察申诉案件的分析情况来看,很大一部分申诉人败诉的原因在于在原审中缺乏律师或专业人士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未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诉权。二是民事申诉程序相对独立于原诉讼阶段,检司协作能有效地为弱势群体在检察机关案件审查及后续阶段平等地行使权力提供保障。同时,也明确了检司协作服务的对象应当是弱势群体,且所指向的弱势群体不限于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是受生理、心理及社会地位制约的人,比如妇女和残疾人。因为检察机关有支持的职能,支持的对象可能远远广于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在法律援助机构援助对象局限于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的情形下,援助机构可以向经济困难的人告知引导提请检察机关支持。

(二)协作目的

法律援助机构的目的是,通过与民事检察的协作可以保障对弱势群体在民事检察申诉案件中提供援助,获取检察机关对援助人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寻求检察机关对受援人提供保护,对援助人提供便利。检察机关协作的目的是,试图通过协作宣传现有民事检察职能、拓展已有检察职能,为弱势群体获取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提供帮助。检司协作的目的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上发生了交集,所有的措施均应以弱势群体享有更便捷、更快捷、更高效的服务为出发点和核心,同时考虑检司两家各自的目标追求,整合各方资源,以达到弱势群体、检察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各方目标的最大化。

(三)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提供的措施

1.引导或弱势群体向检察机关申诉和申请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诉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告知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其目的在于弱势群体能较便利,更流畅地享受检察机关的法律资源。

2.免费援助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由政府付费,当事人无需向援助人付费。援助的内容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执行。

3.协助检察机关做息诉工作。援助机构指定援助人后,援助人作为人,与当事人结成共同体,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如过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时,援助人可以从中调解,更容易促成和解,化解矛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四)检察机关可以提供的措施

1.引导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告知其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直接指令法律援助机构对特别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援助。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困难特别突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指令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将案件交给积极性高、责任心强和专业对口的援助人承办此类案件。

3.支持弱势群体提讼。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未提讼的援助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虽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却有经济困难、生理困难的弱势群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其。

4.免收费用、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复制必要的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

5.弱势群体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于援助人的弱势群体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优先办理、优先研究等方式,在2个月内提出监督意见。

6.调查取证。申诉案件的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或手段匮乏而在原审中未能收集到的证据,且对案件影响重大,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支持且法律机构未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取证。

(五)工作保障措施

1.制定高层次的制度规范。民事检察与法律援助应当建立服务弱势群体的长效制度,其适用范围不应当局限于各个地方,而应当是全国性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2.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人民检察院应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者开展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对法律援助机构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和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共同会商与研讨。

3.通报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同时,每月集中汇总双方协作案件的情况,每季度互相通报情况。

4.案件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检司共同协作援助案件的受援者进行调查,对案件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二、民事检察与法律援助高层次协作机制的条文设计

为优化检司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措施,检察机关与司法部门可以高层次地设计制定《关于共同加强民事申诉案件中弱势群体保护工作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该协作机制以快捷、便捷、高效地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中心,主要条文应当包含协作机制的角色定位,协作原则、检司双方可以采取的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具体协作措施及协作保障机制等内容,以保证协作机制目标的共同性,协作内容全方位、多层次以及协作运行机制的高效性。

第1条:(协作机制的对象)检司协作的对象是弱势群体,包括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包括受生理、心理及社会地位制约的公民。

第2条:(检察机关和司法援助部门相互告知引导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诉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告知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诉讼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告知其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3条:(人民检察院直接指令法律援助的情形)申诉案件的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且困难特别突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指令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将案件交给积极性高、责任心强和专业对口的援助人承办此类案件。

第4条:(支持弱势群体提讼)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未提讼的援助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虽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属于却有经济困难、生理困难的弱势群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其。

第5条:(免收费用、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复制必要的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

第6条:(弱势群体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于援助人的弱势群体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采取优先办理、优先研究等方式,在2个月内提出监督意见。

第7条:(调查取证)申诉案件的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或手段匮乏而在原审中未能收集到的证据,且对案件影响重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支持且法律机构未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取证。

第8条:(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援助机构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和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共同会商与研讨。

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以“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为工作的总要求,健全服务体系、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举措、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把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成党和政府为民办事实的“窗口”,把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关注民生的“品牌”。高起点定位、高标准组织、高要求落实、高效果检验,为推进“法治珠晖”、“和谐珠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在全面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法律援助领域,提高法律援助覆盖面和办案质量。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数量力争达到150件,受惠困难群众3000人以上。

法律咨询:区法律援助中心接答各类咨询事项不低于500多件,参与或组织各种咨询活动不低于2场次,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1000份以上;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所全年参与和组织咨询活动不少于1场次。

案件受理:区法律援助中心直接受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100件,各乡镇街道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5件。各律师事务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执业律师每人每年不低于2件。各法律服务所每名注册法律工作者必须完成1件以上。

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及时受理特定对象的法律援助事项,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工作重点

1、加大办案力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条例精神,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尽可能为那些因经济十分困难请不起律师而又确实需要法律服务的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等特殊群体采取更为便捷的措施,跟踪我区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企业,努力帮助其及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尤其要高质量地办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集团诉讼案件,使法律援助更多地惠及百姓。

2、提高便民程度。将统一制作的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申报证明等发放到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方便群众取阅填写。加强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工作,完善接待场所的便民设施,不断提高接待工作质量。

3、完善工作体系。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模式,方便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与大调解相对接的制度,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对赡养、抚养、扶养及工伤赔偿等一般民事纠纷,由各级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矛盾。

4、广泛宣传造势。持续不断地利用媒体开展多层次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时报道全区重大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坚持法律援助业务分析制度,及时推广不同层次法律援助工作经验,畅通法律援助信息交流渠道,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决策依据。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律援助工作,努力营造社会各层、各界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浓烈氛围。

四、工作要求

1、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督查指导小组,负责全区法律援助有关活动的组织落实,协调处理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成员有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督查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法律援助中心,陈志平为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2、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法律援助活动的组织落实,监督法律服务人员办案质量,协调法律援助工作中有关问题。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主任为本所法律援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初步审查本所受理法律援助事项,协调办案力量,督促本所人员完成任务。法律援助指标列入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年度目标考核,凡没有完成任务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视同没有尽到法律援助义务对待。

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以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为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主线,以方便服务群众为重点,全面提升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让更多的困难群众方便快捷的获得法律援助,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推动全市完善便民利民服务措施,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创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探索构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长效机制,建立高效规范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活动内容

(一)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降低门槛,积极受理、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力争实现办案增20%的目标。进一步放宽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探索实践以申请人是否具有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使生活在低保水平边缘的困难群众和因突发事件致贫的人员有机会获得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免审经济困难状况,一律纳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的同时,将依靠救济金生活者,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及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征地、拆迁、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重点范围。积极受理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性案件。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各街(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要积极创造条件优化接待咨询工作环境,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便民服务指示牌,设立承诺服务公示栏,对于来访群众开展一声问候、一杯茶水、一个让座、一个满意答复、一声道别的“五个一”温馨服务活动。对于来访群众坚持实行和落实首问责任制制度,最大限度避免来访者重复跑腿的现象。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主动预约上门服务。

(三)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纵到底,横到边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建立与工、青、妇、劳动、民政等部门组织法律援助联络体制,各镇(街道)工作站要加强对村(居)法律援助联络员的培训工作,努力做到村(居)民获取法律援助知识不出村。各工作站要认真做好本辖区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初审工作,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必备条件和程序。市司法局将为全市1、2级残疾人、低保户发放法律援助卡,持卡人可在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实现一卡通无偿法律援助服务。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拟在市区增设若干个法律援助联络站。各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承办一定数量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继续完善实施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法律援助“代受理”制度。尽最大努力节约当事人维权成本。

(四)做好法律援助的接待咨询工作。进一步整合和发挥“12348”法律援助专线咨询工作职能,接听好每一个咨询电话,接待好每一位来访者,大力推行和倡导“一二三服务规范”,即“一声(问候)、二有(有同情心、有责任感)、三心(耐心倾听、细心解答、热情服务)。法律援助中心和各法律服务机构要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尤其是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或即将到时效的案件,当事人即是提供的相关材料不齐全,也要即行受理,日后让其补齐相关材料。对于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并引导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五)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为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持有以下证件或证明的申请人,免审经济状况: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救助证、五保户、特困职工证、享受政府民政部门救济待遇,司法救助证明、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人员证明、重度残疾且无生活来源的证明、依靠政府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法律援助卡、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案件。对于特困职工、返乡民工、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及新失业人员,纳入援助重点范围,对以上各类人员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即申即批。

(六)建立方便群众异地申请法律援助协作机制。法律援助中心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按规定在义务人所在地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外地人员在本地申请法律援助提供证明有困难的,要主动与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取得联系,获取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本地人员在外地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积极协助当事人向异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根据办案人员的需要,要尽力为外地办案人员在我市调查取证提供必要的协助;本地办案人员在外地需协助的要积极主动与办案地法律援助机构联系予以协助。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单位,在承办50人以上集团诉讼案件中,因人力物力局限,承办有困难的,可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汇报,市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协调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市法律援助中心协助办理。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健全受援人联系告知制度。法律援助中心在受理当事人申请时,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承办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和风险,并应主动向受援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认真登记受援人的信息,做好案件事后的回访工作。

(八)完善诉前调解机制。法律援助中心和各法律服务机构在受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对于案情事实清楚,较为简单的案件,要首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在不影响诉讼时效的前提下,应尽量采取调解优先的方式,通过调解结案。将诉前调解作为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前置程序。对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及时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九)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法律援助的质量是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生命线,也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直接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他关乎着群众的利益,政府的形象,广大法律援助人员的奉献精神。法律援助中心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怀着对弱者的深厚感情,办好每一起援助案件。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现时办结制,从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指派、承办、受援人监督和社会监督实行全程监督,对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都要认真做好案件质量评定。法律援助中心要采取巡回检查、跟踪回访、旁听庭审等形式,强化监督,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消极应付、懈怠办案、索取财物等违法违规现象,确实将法律援助打造成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十)强化受援人和社会监督。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做到对每一个援助案件都要发放和回收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卡,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主动通过电话回访和走访形式,征求各方意见建议,认真受理和查处受援人的投诉。

四、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各工作站、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要认真组织学习司法部、省厅、市司法局和市司法局的《实施意见》精神,认真在本系统、本单位全体人员中做好动员部署工作,提高全员对此次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思想认识,调动全体人员参与主题活动的积极性。

(二)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学习《实施意见》的同时,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律师法》、国务院、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中共政法委书记和副书记孟建柱在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办法和有关协会、上级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操守有关文件规定等。

(三)各单位要围绕学习内容,制定学习活动配档表,落实责任人、学习辅导人、严格考勤制度和纪律,不留死角,严禁走过场。

(四)总结表彰。市司法局在主题活动期间,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推广典型,巩固活动成果,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便民服务长效机制。对在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推荐上级司法行政系统表彰。

五、组织领导

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工作目标,创新工作机制,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平安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建立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日常工作联络制度,形成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有效衔接;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效率,降低困难群众的诉讼成本,充分保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对象

徐汇区法院案件管辖的经济困难公民。

四、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3、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6、《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五、受案范围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六、具体措施

1、当事人依据《司法救助规定》的有关规定先行向区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获准的,区法院应告知其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当事人以区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直接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3、当事人先行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以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区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区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4、区法院依据区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批准当事人司法救助请求的,应当根据《司法救助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先行对当事人做出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司法救助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

5、区法院对于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或者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免收诉讼费用。

6、受援人当事人胜诉的,区法院可视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免诉讼费用。决定减收诉讼费用的,减收比例不得低于应承担诉讼费用的30%。

7、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免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8、对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和安排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区法院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复制必要的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减收的标准按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用计算。

9、受援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区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可以不要求受援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10、实施法律援助的民事诉讼案件出现《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终止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规定》第九条的撤消司法救助的情形时,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区法院均应当在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撤消司法救助决定的当日函告另一方,另一方相应作出撤消或者终止决定。

11、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