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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措施

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措施

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食品包装;安全问题;材料

中图分类号TS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2)041-0206-01

食品是人类生存的基础,维持着人们体内能量的需求。而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却往往轻视食品是否安全,也从不关心食品的包装材料具有毒害的化学物质。而如今,我们周围却充斥着很多劣质的食品包装材料,这些材料是人们导致食品质量低下的真正原因。尽管劣质食品包装不会像病菌、感染病毒那样对消费者的伤害直接和明显,但如果长期的使用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期间的有毒物质会慢慢积淀在人的体内,严重的话会对人造成食物中毒,特别是对青少年、孕妇的危害会更大。

因此,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是每个人应该尽的义务,食品的质量涉及到很多方面,包括:生产原料、制造工艺和食品外包装材料等诸多方面,而食品的包装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下面就来分析食品包装存在的问题,及针对此问题提些可靠、有效的措施。

1我国食品包装安全存在的问题

1.1包装原料不合格,造成食品污染

日常的包装容器是在食品包装过程中最常用到的东西,对食品包装来说是最常接触到,因而对食品的质量也是影响较大的。而现今,我们市场上的日常包装容器一般都是来源于废塑料的再利用,废塑料的原料确是废弃塑料桶、盆,更严重的甚至还是医院用掉的一次性针筒,这些废弃物本身细菌或化学类污染源,对人体有很大的危害。不过,就是因为这些原料成本较低,很多都是由小作坊生产的,所以使用就极为广泛。却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日常的消费者,一般的没有办法辨别怎样才算是合格,怎样的材料制造出来的包装容器才能使用。

如果使用废弃塑料来生产出来的食品包装容器会对人们产生很大的危害。具体来说就是,聚氯乙烯是废弃塑料的主要成分,且在对材料进行加工的过程中材料还会产生大量的氯离子,一旦在检测的时候不严格的话就会残留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物质。此外,如果人们用废弃塑料生产的包装容器的话,当人们对含油、酒精类的食品加热超过500摄氏度时,废弃塑料中的铅、福等金属残留就会溶入食品中,侵入食品当中,对人体释放毒气。

1.2使用添加剂的标准不严格,取证泛滥

食品的添加剂也是食品的一个重要检测对象。当前,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还有很多的缺陷,特别是那些违规产品的检测、判断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对策。不少企业在对食品加工的过程中,私自往食品里加入一些废塑料、工业级碳酸钙、色母料以及石蜡等有毒害物质,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危害。甚至,有些小企业为了增加食品颜色的亮度,还可能会往食品里加入可致癌的荧光增自剂,在2011年的3・15活动里就在很多食品里检测出可致癌的荧光增自剂,这样的食品就是人们最为痛恨

的了。

1.3印刷不严以致食品质量不高

不得不提,现在的食品包装印刷污染是食品二次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用于对复合包装材料粘合剂以及塑料印刷油墨的容剂是苯类,总所周知苯类是致癌的物质,所以当在食品包装过程的时候,由于苯类溶剂发挥不完全就会残留苯类物质在包装材料中,进而影响到人们的饮食安全。美国FDA曾对苯类溶剂进行鉴定,认为其毒性的强度极大,被列入可致癌化学品中。专家认为,苯类溶剂它能渗入人的皮肤、血管从而能危及人的血球及造血机能,严重的会导致患白血病。

而在对食品进行油墨在印刷的时候,最好小心不要残留在包装中,因为苯类溶剂很容易被包装内的食品吸附,而油墨中的颜料又有特别强的吸附力,所以千万不能在印刷时留下痕迹。

1.4为食品安全做宣传,市场秩序扰乱

如今处处都存在着食品安全隐患,人人都想得到安全的食品食用。为此,现在很多企业商家就看好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于是就用普通塑料甚至还达不到普通塑料要求的的产品冒充“可降解”产品。从而市场上,标有“环保”、“可降解”、“绿色”等的环保字样,欺骗消费者,强调产品的环保功能。

2建议

食品存在问题,是商家的责任同时也是国家和个人的责任,都应极尽全力去解决这个问题,为此,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2.1建立合乎我国的食品包装体系

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食品包装安全,它是一项很宏大的质量工程。现在在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具有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而我国也应建立合乎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体系,才能在根本上解决我国的食品包装安全问题。其中包括:科学立法、执法公正、加紧国际合作等重要步骤。

2.2采用国际先进管理方式

目前,我国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定期抽查的项目的依据都是来自于1992年的卫生质量国家标准,这一标准并不完善,它所包含的仅仅是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所以,我国应采用国际的先进管理方式,即HACCP体系,它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有效、经济的食品安全体系。这个管理方式,将会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起到重要的作用。

2.3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消费者才对食品安全的检测中也应起到重要的作用的,从而对于消费者本身而言应该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学会做到对食品的材料本身的审视。同时还要做到对食品溶剂和添加剂的安全意识。因此,应加强对消费者进行塑料食品包装安全知识的教育,提升自己对食品包装的鉴别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要对食品包装的安全问题有个深刻的认识,在了解它所存在的问题之后,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办法,共同做好食品包装安全的各个环节工作。

参考文献

[1]金立享.浅谈我国塑料食品包装中常见的各种安全问题[J].中国包装工业,2011,06.

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措施范文第2篇

今天这次会议,主要是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全省食品安全年中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前期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对深入推进“食安”整治行动,进一步做好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刚才,、、三个区市分别介绍了经验,他们的食品安全工作力度大、措施实、效果好,其他区市也都有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希望大家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共同提高。同志对国务院《决定》进行了解读,对下一步的重点工作作了安排,请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食安”整治行动,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加大打击整治力度,有效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一是监管力度明显加大。截至目前,共检查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11.2万余户,整改取缔违法违规经营业户1000余家,取缔黑作坊300余个。共受理群众举报1214起,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案件5000余起,立案侦办食品安全犯罪案件58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415名,案件侦办数量是去年同期的4.8倍。二是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切实抓好基层监管责任落实,全市大多数街道、镇和社区、农村初步建立了基层监管队伍,各级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达到9300余人,食品安全的网格化管理模式不断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整体持证率达67%,“五小”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普查建档率达90%以上。三是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认真落实分级分类管理措施,加大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力度,完成定性定量检测45180批次,达到年度计划的75%,创历年最高。“智能食安”社会化监管系统进入试点应用阶段。妥善处置了26中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特别是教育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全市在加强中小学校的食品安全保障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在今年以来的工作中,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投入、强化保障,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的工作体制,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了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整体发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尽管当前全市的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问题仍然不少,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满意度不高,对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十分关注、反映较为强烈。一是食品安全的组织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基层监管力量不足、技术装备缺乏、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二是由于目前监管体制和模式的制约,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监管衔接不够紧密,还存在着一些漏洞和盲区,不能实现全覆盖管理;三是食品安全的质量追溯体系亟待健全,一些大宗消费食品的主要品种没有纳入溯源管理系统,监管手段相对落后;四是食品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尚不健全;五是受利益驱动的影响,非法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屡禁不止,打击查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六是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落实的不够到位,个别地方还存在着重视程度不高、投入保障不足等问题。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近期,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出台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这是中央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刚才同志对《决定》作了详细、具体地解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落实。省政府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提出明确要求,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查找不足,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推动食品安全工作深入开展。下面,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就深入推进“食安”整治行动,进一步做好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切实加强基层监管体系建设,着力提高网格化管理水平

食品安全工作的难点在基层、重心也在基层。要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既要发挥好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又要健全基层工作体系,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心下移,切实解决好食品安全工作上下有人抓、有人管的问题。

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各级政府在加强食品安全基层监管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等区市已基本建立起了覆盖街道、镇和社区、农村的基层监管队伍,对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区、市之间工作的发展还不够平衡,有的地方进度缓慢、力度不大,有的虽然已建立了队伍,但缺乏配套的管理机制和措施,还没有真正发挥出作用。下一步,各区、市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建立完善“区市政府牵头,街道、镇负责,社区、农村参与”的基层监管体系,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落实基层责任。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重要的职责内容,基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今年年底前,要在全市的街道和镇全面建立专职化的食品安全办事机构,强化基层政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的密切协作,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基层。要充实基层力量。以社区和农村为单元,加快食品安全监控点和基层信息员、协管员等监管队伍建设,年内各区、市都要达到全覆盖、无盲区的目标,形成比较完善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切实解决好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的现状,建立起有效的食品安全基层“防火墙”。要完善配套管理机制。各区、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基层监管队伍的培训工作,落实好经费、装备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提高基层监管队伍的履职能力,使他们真正发挥好作用,实现常态、长效、规范的运行。解决好食品安全工作上下有人抓、有人管,这是一项硬任务、硬指标。

二、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实践证明,在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仍然严峻、问题多发的情况下,打击整治仍然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行之有效的必要手段,也是确保食品安全形势平稳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排查,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始终保持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要重拳出击,深化规范整治。围绕市政府在整治方案中确定的“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畜禽屠宰,食品包装物生产和餐饮具集中消毒,以及药品生产经营”等七个方面的整治重点,在前期摸底排查、拉网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细化工作措施,扩大整治战果。特别要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集中交易市场、城乡早夜市、中小学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依法查处食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取缔各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全面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要发挥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作用,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认真做好受理查处工作,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政府保障食品安全的决心和力度。要主动进攻,依法从严处理。当前,一些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时有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打击和惩处力度不到位,违法成本低。各监管部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公安机关要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安全的一项重要任务,把打击的矛头始终对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各类重大犯罪,准确把握适用法律,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形成强有力的打击态势。对于一些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的案件,要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深挖犯罪源头,彻底摧毁犯罪网络。各区、市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要借鉴即墨模式,设立专门机构、组建专职队伍,更好地发挥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中的职能作用。具体地讲,市局经侦支队要成立食品药品执法大队,区、市公安机关经侦大队要成立食品药品执法中队,专门负责这项工作。要密切协作,提高打击效能。各监管部门对于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都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供技术鉴定等方面的支持。对于一些跨区域、跨行业、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市食安办和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协调督导,组织好案件查办工作,力争年底前再破获

一批食品安全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努力从根本上遏制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多发的势头。

三、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切实提高全过程监管能力

《食品安全法》对部门在食品安全中的监管职责有明确规定,市政府结合我市的实际,对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又作了明确界定。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晰监管职责,发挥职能作用,着力完善“既分工负责又统一协调、既分段监管又全面覆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不断提升。

要着力构建全程监管链条。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加强食品产业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针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交易、餐饮服务等重点环节,切实抓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经营许可等监管制度的落实,强化监管措施、堵塞监管漏洞,消除监管盲区、形成监管合力,使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相互衔接、运转高效,努力构建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链条。要围绕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一是针对流通量较大的主要食品批发市场,工商等部门及各区、市政府要探索建立派员派驻制度,驻场开展执法监督,严把市场准入关,做到“逢进必检、问题退市”。二是针对一些企业加工销售过期食品等问题,要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储存环节的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防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三是针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媒体曝光比较集中的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小商店、小餐馆、小摊点、小食杂店等“五小”问题,有关监管部门要与街道(镇)、社区(村)加强联动,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取缔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要坚持疏堵结合、区别对待,主动帮助指导经营者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促其规范有序发展。四是针对近年来出现的鲜奶吧、散装食用油等新兴业态,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行政,积极作为,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要大力加强检验检测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全年6万批次的基本任务,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不断拓展监督抽查、例行监测和“飞行”检测的范围,特别是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大宗消费食品和食品原料,要加大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品种、重点项目的抽检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监测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要进一步优化整合检测资源,积极稳妥地推进食品检验检测体制和机制改革,更好地发挥现有检测资源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各区、市要认真借鉴黄岛成立食品药品综合检测中心的做法,积极开展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的试点工作,并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辖区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发展,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

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各级食安办要发挥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加强各环节监管执法的密切协作,推动建立常态化的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切实解决好监管空白、责任不清等问题。根据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市食安办要适时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充分发挥和调动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工作的合力。信息化是提高监管水平的重要手段。目前,“智能食安”电子监管平台正在区试点,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由市食安办统一牵头,尽快建成功能完善、标准统一、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工作效能。

四、加快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源头管控能力

建立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是强化食品安全源头管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保障。我市作为全国首批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10个试点城市之一,近年来在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市食安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绘制出台了“全市大宗食品购销路线图”,为做好食品安全的源头管控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目前,肉类追溯系统已在全市186家单位建成运行,蔬菜追溯系统已在市区三大批发市场和50家农贸市场联网测试运行,年内将覆盖全部市级生猪屠宰企业、市区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大中型生鲜超市、标准化农贸市场以及品牌“放心肉”专卖店和部分集团消费等350家单位,最终实现对猪肉、蔬菜的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全程追溯管理。但是,作为市民大宗消费食品的主要品种,目前牛羊肉、禽肉、水产品还没有纳入溯源管理系统,监管手段还比较落后,存在着质量安全管理的空档。下一步,要继续健全完善肉类、蔬菜追溯系统建设,抓好向牛羊肉、禽肉和水产品的延伸,尽快建成基本覆盖我市主要大宗食品的质量追溯体系。商务部门要参照猪肉市场监管模式,逐步实行牛羊、禽类的定点屠宰管理,对外地入市牛羊、禽肉实行查验备案制度,并纳入追溯管理体系建设计划。工商部门要研究制定水产品溯源管理方案,针对水产品市场现状,逐步把水产品纳入溯源管理范畴,建立比较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各有关部门要以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为依托,督促各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加强执法监管衔接,制止和消除各类场外交易行为,为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的建设、管理和应用提供有力的保障。

五、加强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努力夯实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是生产经营者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政府、部门监管与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有力地结合起来,把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治本之策,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政策、教育等各种手段,加快构建具有特色的食品安全行业诚信体系,努力夯实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

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各监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健全完善市场准入和企业退市制度,严把许可关,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素质和生产经营条件达标。对没有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依法撤销相关许可。要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设施的投入,强化从业人员的培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筑牢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守法经营宣传教育,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食品行业的诚信经营水平,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尽快建成全市统一的食品行业诚信信息平台以及面向社会的信息和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以及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降低量化等级等措施予以重点监管,对违法违规严重的经营主体,要依法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督促企业守法自律。

要广泛开展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及时、实事求是地报道食品安全问题。要加强宣传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宣传科普活动,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国务院的《决定》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司法部门和各级消费者协会要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运用法律手段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诚信经营。

六、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务院明确指出,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狠抓落实,确保食品安全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要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统筹抓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的推进落实,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要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为食安部门配齐配强人员,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能力。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积极稳妥地推动监管部门管理权限下放。区市各监管部门要自觉服从当地政府的领导,根据职责分工,积极作为,全力做好相关工作。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工作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高依法监管能力。

要保障经费投入。各区、市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努力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条件。要根据工作需要,为基层监管人员配备现场快速检测、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以及通信等装备,特别要加强区市这一级监管队伍的快速检测设备配备,为一线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管提供保障。

要强化督导考核。省里已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各区、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考核,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问责力度,对因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据上级的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措施范文第3篇

探索三种监管模式。主要是解决部门“谁来管、怎样管”的问题。首先是设立监管机构。市政府在乡镇设立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办公室隶属市食安委办公室,受乡镇政府双重领导。办公室在各村下设协管站。办公室的职能是组织、协调乡镇、村社与各职能部门之间开展工作,起到了乡镇政府和市食安委办公室的双重“抓手”作用。第二是实行特派员制。市政府从购买的公益岗位中公开聘用了15名有一定工作经验、文化素质较高、责任心强的下岗人员或复员军人做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特派员,兼任乡镇综合监管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安委办公室直接管理,负责乡镇食品安全曰常工作。实行特派员制,解决了乡镇食品安全工作无专人负责的问题。第三是建立部门互动机制。建立了职能部门与乡镇综合监管办公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探讨解决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市农业、牧业、质监、工商、卫生等十三个部门确定专人,设置专用电话与乡镇综合监管办公室保持联络和沟通,便于随时接待群众举报投诉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做到快速反应,确保第一时间掌握信息,处理和解决问题。

建立五项保障措施。主要是解决工作“难落实、落不实”的问题。

一是建立责任制。市政府与乡镇政府、各职能部门签订了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并建立严格的考评办法,实行“一票否决”制,落实了领导和部门责任。

二是强化宣传措施。在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设立了宣传站,各村设宣传员。采取农民夜校培训、科普大集、设置宣传板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农民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增强农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三是建立群防群治监督网络。在全市乡镇聘请了360多名监督员和信息员,实行有偿奖励机制。对提供重要、及时、有价值的信息给予合理报酬。使监督网络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又做到人性化管理。

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框架;风险交流

食品安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民生问题、社会发展问题和政治问题,影响着社会稳定和政府公信力,食品安全是一个涉及范围十分广、链条非常长、影响因素众多的复杂系统工程。总理曾经提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已成为关系群众健康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成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框架在全球范围内兴起,成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新兴科学手段。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框架已成为食品安全工作中常用的技术和方法,它由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基于政策的风险管理和基于信息互动的风险交流的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并且要求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功能分离。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框架是保证食品安全的一种新模式,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解决国际间食品贸易争端的重要依据,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处于基础位置。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众食品消费的健康和促进公平的食品交易,预防、应对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都应遵循风险分析框架。

1.风险交流及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体系现状

风险交流指在风险分析整个过程中由风险评估人员、风险管理人员、公众、企业、学术界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就某项风险、风险所涉及的因素及风险认知相互交换信息和意见的过程。交流内容包括对风险管理的解释以及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风险交流应是公开的、双向的信息观点的交流,以使得风险得到更好的理解,并做出更好的风险管理决定。其作用主要是伤害和损失,对反映计划的支持,帮助计划的实施,防止相关资源的误用和浪费,进而使决策者更好的了解到信息,应对和纠正谣传,同时培育关于风险的知情决策。

食品安全不存在零风险,任何国家都不可能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如二英、疯牛病、口蹄疫等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如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应对食品安全事件,极易产生公众的恐慌心理,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并对相关食品行业产生极大的冲击。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意义重大,这已在国际上的发达国家达成共识,主要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交流体系。在欧盟,2002年成立的相应的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交流工作,并明确了工作目标、交流措施和交流方法,同时还关注通过媒体、网络、热线电话等方式同公众进行直接的交流;美国在国家层面上将风险交流作为立法工作的一部分,美国正推进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向更公开、透明的方向发展;日本2003年开始,其食品安全委员会每周召开公开会议,并将会议议程公布于网站以保证风险交流的透明度。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已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如在美国,疯牛病事件发生后,其农业部门处理事件妥当、信息反馈及时、销售商采取了合适的销售应对措施,其有效的风险交流措施消除了公众的恐慌心理,在维护相关产业稳定的同时,也维持了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

我国近年来也发生了诸多的食品安全事件,如红心鸭蛋、多宝鱼、苏丹红辣酱、三聚氰胺、地沟油、镉大米、瘦肉精等食品安全问题,尽管从技术的角度上来看,有些事件其本身的实际风险水平并不是很高,但公众往往夸大自身面临的食品安全风险而形成了恐慌心理,并造成了广泛传播的、灾难性的、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其根本原因在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没有做好,没有构建科学的风险交流体系,导致公众得到的食品安全信息和专家们得到的信息之间出现很大的差距―信息不对称。不公正的食品安全信息扰乱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使得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严重误解导致恐慌心理,同时对我国食品行业的打击也非常严重。

公众饮食安全感与食品安全状况透明程度关联紧密,但在我国,当前公众认知和科学事实二者之间又处在“真空”地带的两端。因此,合理有效地捏合社会关注点与公众诉求点,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沟通环境和平台,而构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体系无疑是搭建公众与企业之间信息枢纽的最佳路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日益受到社会和公众的关注,已成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

2.我国当前食品安全交流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和对策

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体系构建现状堪忧,亟需解决。面临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如下。

(1)社会公众和政府还未将食品安全交流体系构建的认识上升到是对食品安全问题治本的高度层面。

(2)没有制定和食品安全分析框架相适应的风险交流政策、策略和具体措施。食品安全法讲的是信息,指的是由政府来相关信息,而不是一个双向的和多方面的,不是风险交流。

(3)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人力资源不足和人才匮乏。

(4)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方式少、层面低、效率低、透明度差。

(5)社会公众在一定程度上对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认识片面。

(6)部分媒体对风险交流内容中断章取义,导致不能科学、真实、有效的反映食品安全问题。

(7)政府权威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平台建设严重滞后。

(8)缺少第三方的独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平台。

通过对国际上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体系先进国家、地区和组织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中的成功措施、经验、做法的梳理和研究,笔者归纳总结出他们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方面的共识,同时结合我国风险交流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和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1)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基础科学数据,在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公众解疑释惑等风险交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作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主体,政府应构建科学的风险交流体系,积极引导风险交流工作。加大对风险交流机构的建设力度,在监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提供全面的风险交流,同时确保风险交流工作不受风险管理的制约。

(3)建立第三方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平台。政府加大对第三方风险交流平台的支持和政策指导工作,第三方风险交流平台不属于任何机构,是独立的民间性质的风险交流平台,提供关于食品安全和营养与健康的中立、客观、科学的风险交流,这个平台建立的基础是科学家、专家、学者,并且这些人员不代表某单位、机构和组织。

(4)加强风险交流制度化建设工作,制定、完善相应的风险交流措施、制度。针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对风险交流措施的操作性和落实性不强的现状,制定切实有效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相关法律法规,推进风险交流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工作。

(5)建立高效沟通机制,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及时、透明。建立多渠道的和公众沟通渠道,保障各渠道信息的一致,同时规范和健全专家、媒体的风险交流渠道,以期提高风险交流的效果。

(6)强化风险交流基础建设、研究工作,普及公众食品安全知识。风险交流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需要加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正确认知能力,因此需要加强对公众的食品安全普及、教育工作,提高工作对食品安全信息的辨识能力,达到社会共同提高风险交流效能。

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日常监测、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整治力度、完善食品行业安全标准的同时,建立健全有效的政府、民间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平台,重点关注完善风险交流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制,加强协作机制等问题,以期达到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沟通公开、透明、畅通、高效,并重建工作对食品安全信心。对于中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科]

【参考文献】

[1]承明华,张海波.试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对策与出路 [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3(05).

[2]姚魁,韩蕃.解读食品安全新闻报道中的“误读”现象 [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013(04).

[3]陈令梅,张树秋,李维生.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J].中国食物与营养,2013(12).

[4]蔡文杰,刘筠筠.消费者知情权视阈下我国食品添加剂风险交流机制的完善[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4(01).

[5]韩蕃,樊永祥.论风险信息交流在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应用[J].中华预防医学杂志,2009,(6):468470.doi:10.3760/cma.j.issn.0253-9624.2009.06.004.

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行政强制措施 处罚 程序 责令改正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14-0060-03

1 食品安全执法程序存在的不足之处

行政执法,是指拥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执行法律行驶行政管理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管理社会行政事务活动,它可以分为六个基本环节,即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执法目的、执法程序、执法证据、法律依据。

程序是执法的生命,程序不合法即一切不合法。因此,我们从食品安全执法的角度探讨一下《食品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当中的程序问题。

现有的行政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单行的行政程序法,只是在《行政处罚法》中第31、32条、36至41条中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程序,由于《食品安全法》不适用于简易程序,所以对于《行政处罚法》中第33至35条之间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不多言,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关于执法程序也只有77至81条有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程序也只有71条至75条有规定,执法程序表述过于笼统,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因上述中所提的执法程序表述过于笼统,再加上立法语言具有一定抽象性,所以在当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一些程序性问题已经制约和束缚了一线执法人员的手脚。

例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安全法》第72条规定:“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用具”,按照对这条法律的理解,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有很多,如果一个酒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是否应该将酒店全部工用具及食品原料进行封存封存方式是否是将每件工用具及食品原料以粘贴封条方式进行?这些问题《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如果按照《食品安全法》第77条对其食品加工场所进行查封,引用这一条前提更是需要建立在行政相对人“违法”的基础上,但是在检验结果未出来之前,如何认定其“违法”?我国《行政赔偿法》第16条有明确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如果贸然将其场所查封,就有可能导致国家赔偿且检验结果如果不是酒店方面引起的食物中毒,查封期间酒店造成损失怎么办?

无论任何性质的行政执法单位,其执法程序都是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告知(事先告知或听证告知)、异议、决定、送达、执行几个环节,概括起来就是先调查、后裁决;先裁决,后执行。但在很多行政执法实务中,比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盖公章等问题,如果行政相对人就此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因为此问题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从另一角度讲是否也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放纵,因为此种问题在《行政诉讼法》中法律没有明确依据,我们认为像上述问题是完全可以事后补救的,此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成立,如果执法程序的顺序改变或事后难以补救的,才可以认为程序违法,但这些问题法律都没有明确说明,这也可以算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一个瑕疵吧。

我们认为虽然《行政强制法》及《食品安全法》的本意在于为了防止危害扩大、避免证据损毁才采取的强制措施,但是在上述几种执法程序规定不足的情况下,如果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话,执法机关会必败无疑。

2 食品安全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行政强制法》未出台之前,很多强制措施应用没有程序可以依据,强制法其实就是一部规范强制措施的程序法,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四类情形,这四类情形主要是为了揭示行政强制措施特点,也为行政强制措施提供指引,但不是普遍授权,社会生活方式多种多样,这部强制法不可能穷尽所有事务的强制措施都由它来承担,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须有单行法依据。如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能使用的强制措施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和扣押。”强制措施的范围和条件主要由各个单行法律规定,程序由行政强制法规定。

我们执行的《食品安全法》77条明确规定了我们能使用的强制措施有查封和扣押两种,《行政处罚法》37条的兜底条款还规定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我们执行的《药品监督法》中也经常用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个措施。

一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很多人认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的区别不大,可以随意转换,这是错误的,他们之间行政性质、目的、实施对象、实施主体、法律后果、实施时限和实施条件不同。其他且不详述。现就实施条件不同做简单分析: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均可实施,在《药品管理法》中,如果我们检查药店发现某种药品来源不明且行政相对人不能出具相关票据,依据《药品管理法》完全可以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而查封扣押实施条件是必须有证据证明拟查封扣押的场所或物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况下方可实施。我们检查酒店如果发现过期或三无食品,完全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因为过期或三无食品已对人体造成危害是毋庸置疑的。

我们在检查餐饮企业购进食品的索证索票时,很多执法人员有一个误区,发现某批次的食品索证索票不齐全,只是简单的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笔录、调取票据、拍照等予以固定证据,对这批次的食品完全不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这是完全错误的。证据种类中这批次的食品属于直接证据,是物证,应予查封扣押后对其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处理的是行为部分,这个道理就像公安机关处理打架斗殴案一样,公安机关处理的是其行为部分,因为打架斗殴产生的医疗费用双方如果协商不成只能自行去法院。

当然,在现行的法律中,由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措施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转换,我们执行的单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我建议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两种措施均可以选择的情况下,最好采用查封、扣押措施。

在执法实践中,还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只有立案以后才能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我个人认为不是绝对的。在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时,完全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然后在七日内做出是否立案决定,如果立案,按照其处罚程序进行,如果达不到立案条件,则解除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很多情况下,是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的调查阶段为保全证据或保持一定状态而采取的措施,带有明显的即时性和中间性,由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个人或组织采取的强制行为,因此需十分谨慎。

3 《食品安全法》中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我看到很多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到“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认为责令改正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这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第23条是这样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这个条款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只有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才能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而我的理解是构成违法行为且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则应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对于违法情节轻微且不进行行政处罚的也应写责令改正通知书。因为责令改正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执法人员在(本人从事食品安全督查工作)进行检查时,只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及监督意见书,我认为在每次进行文书制作时,应当一并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这份文书其实是更好的保护执法人员的措施之一。

3.1 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相同之处

(1)起因相同:二者均由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引起。(2)目的相同:行政处罚目的在于通过惩戒,促使违法行为人不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于迫使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二者的根本目的均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3)二者通常同步进行:只予以行政处罚,不足以恢复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仅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足以惩戒违法者,只有二者同步进行,才能够最终达到行政目的。

3.2 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行为命令。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法律制。

(2)内容不同:责令改正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

(3)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七种,而责令改正的表现形式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责令退还等。

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有三种适用形态:①单独适用,并不伴随行政处罚;②行政实施处罚的前置程序;③和行政处罚并行适用。

责令改正适用于所有的违法行为,但注意责令改正时间有两种,一种是立即改正,一种是限期改正,期限必须合理,期限届满后立即采取必要复查措施并有文字记录。

4 证据在食品安全执法中的应用

证据的概念是用以证明案件真相的一切客观事实。它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合法收集证据应当具备四个基本条件:(1)案件已经被批准立案调查; (2)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而且是有执法资格的人;(3)收集证据人员必须是指定办案人员;(4)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应当出具执法证件。

证据种类且不一一细述,但有些事项需注意,如询问笔录的填写应把握“5W”,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果。拍照固定证据时应注意:(1)拍所在位置门牌、店名、参照物等能证明违法地质的内容;(2)执法人员着制服实施检查调查的镜头;(3)当事人或其经营人员以及在场人的镜头;(4)场所整体的镜头;(5)被查的违法物品的近照或特写镜头;(6)对于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有关合同协议,账单凭证重要资料而又不便提取的证据也可一并取证等。

很多执法人员在拍照后并不把照片附卷,这种做法源于对证据意识的不强所导致的,在将照片冲洗过程中,还应将与照片相对应的检查内容写到照片上并且排版整齐,照片下面还应有拍照单位名称、拍照时间、单位公章及行政相对人的签名等予以印证。

我们执行的《食品安全法》77条第3项规定 “相关执法部门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可在很多行政单位提取这部分书证的正式文书里并没有《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我所知道的的只有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有这个文书存在,希望下一步《食品安全法》的修改能充分考虑到文书的配套使用,再则《食品安全法》餐饮环节文书里有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而没有《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制作询问笔录时,如果询问地点是行政单位的话,应该有《询问通知书》。

调取书证需要注意:(1)提供书证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等;(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误加盖公章。

我们很多执法人员通常在文书中写到“证据确凿”,它的标准为:(1)关于违法主体的证据,如具体违法行为人资料,其是否具备法律所要求的资格、真正的违法主体;(2)关于违法行为的证据:如时间、地点、手段、方式;(3)关于违法行为轻重的证据:如数量、后果、违法所得、补救措施等。

5 关于实践中出现的钓鱼执法现象

钓鱼执法,也称执法圈套,指行政机关通过采取利诱性的手段或者设下圈套使行政相对人上钩,并收集有关证明该行为违法的证据,分为两类:(1)犯意诱发型:违法行为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由于受行政执法人员的利诱而产生违法意图并实施违法行为;(2)体会提供型:即违法行为人原本就有违法意图,特别是在多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的利诱只是为其违法意图演变为现实违法行为提供外部条件,仅仅是导致行为人违法数量的变化,获得证据应当采信。

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规定来具体说明钓鱼执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所以在平常的执法中认为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实行钓鱼执法:(1)行政执法目的正当,特别不得以罚款为目的;(2)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使用,即违法行为具有特别隐蔽性,以其他手段难以获得证据;(3)行政执法人员有线索表明行政相对人可能有违法行为。(4)实施前必须得到本机关行政首长同意;(5)在实施过程中不得以犯意诱导方式,只能以机会提供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