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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

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

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范文第1篇

会发展、依法治国、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商管理部门管理和广告受众、形象大使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角度,论述了把“形象大使”纳入注册登记范畴的客观要求。

关 键 词:工商管理 注册登记 形象大使 管理

注册登记管理是国家规范和管理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行为,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和保障。当前,影视名星、歌坛名星、相声名星、小品名星、体育名星及其他一些中外名人等,在市场经济中将自己的“形象”作为资本,做企业的代言人,为企业做形象宣传,为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等等,获取经济利益。笔者认为,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孕育出的新型经济形态,应把其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规范其行为,为其营造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其在监督管理中健康发展。

一、“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

透视“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可以清楚看出,是“形象大使”将自己的形象或以往积累起来的,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印象,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形象”,卖出去获取投入特殊资本的利润。这是一种抽象、独立、特殊的商品交易行为,是一种新的、独立的经济形态在市场中运行。

(一)“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是把“形象”作为商品的经营活动。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形象大使”本人与一般人一样,都是人,没有什么本质或根本的区别,只有他们的“形象”与其他人不一样, 在商业广告活动中人与人的“形象”不同,产生了不同广告效应,不同的广告效应产生了经济效益。“形象”是产生经济利益的基础和根本条件,“形象大使”只有把自已的特殊商品—“形象”推销出去,才能获得经济利益。

(二)“形象大使”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设计者、制作者)、广告者,在广告活动中的关系是经济合作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平等互利的契约结成的经济合作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形象大使”在广告活动中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地位是平等的经济合伙人,不是雇用的工人。他们在商业广告活动中从事的不是一般劳动,投入简单、极少,获得的经济利益丰厚。“形象大使”在网上公布的的合作报价,一则广告一年都要以数十万或以百万、千万为单位予以计算?。

(三)“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起的是广告作用。“形象大使”的“形象”是商业广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自己的“形象”附加在广告主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知名度、美誉度得到相对提高,产生的是潜在经济效益,只有将商品或服务销售出去,“形象大使—广告”才能使广告主得到经济利益。从“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中所起的作用上看,与其它商业广告的属性一样是“广而告知”,不能独立为广告主创造出经济利益。

(四)“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是独立的交易行为。从“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中获得的经济利益看,“形象大使”获得的经济利益依赖于商业广告,而不从属于商业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经济利益。因为,广告主在利用“形象大使—广告”获得经济利益之前,“形象大使” 已从商业广告活动中获得了自己契约中约定应得的经济利益,即广告制作完毕就得到了自己应该得到的经济利益。“形象大使—广告”未起实质性作用之前,“形象大使”的契约已履行完毕,从商业广告中脱离出来,交易活动结束。“形象大使—广告”无论将来能否给广告主创造出经济利益,无论为广告主创造的经济效益多、还是少,“形象大使”都要获得经济利益,而且数额都是一样的、约定的利益。

特别是,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表明国家已认定“形象大使”在广告经营活动中是个独立的经济个体。

二、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客观要求

当前,“形象大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加快,在经济生活中空前活跃,并且呈现快速发趋势。为使“形象大使”健康发展,更好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用,客观上要求国家把其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范畴。

第二,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制就没秩序可言

,也就不可避免地有挑战法律行为出现。依法治国理念是逐步使人们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人们的各个方面行为用法律加以规范。依法治国的理念要求将“形象大使”纳入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让其受到法律的约束,使其经济活动中符合社会主义法制要求,使在市场经济中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违法违章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推进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我们已步入信息时代,消费者和用户购买商品往往是靠广告、认品牌,是所谓印象交易。当前,有些“形象大使”唯利是图,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明知自己的广告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而放任后果的发生。对明知设计广告内容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一般,甚至质量低劣,信誉极差的情况下,为自己获取经济利益,背离伦理道德,丧失良知和人格和尊严,“纵”、“横”为信誉极差的企业,为劣质商品、劣质服务叫“好”。甚至编造谎言,贬低与广告主同行业的经营者及商品,诋毁他们在市场经济中的良好信誉。使用绝性语言,采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消费方式,侵害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是否能一以贯之,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要看其遵守法律、法规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用其信用记录来衡量,如果其没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工商部门就无法为其建立经济户口、建立信用档案,客观上要求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促进社会经济信用体系日趋完善。

第四,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广告受众的要求。广告主是通过“形象大使”的广告,刺激广告受众产生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欲望,得到自己销售商品或服务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形象大使”的广告行为直接影响广告受众的思想意识和生产、生活行为方式。在市场发达的欧美国家,均视名人代言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担保索赔。美国更是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②。广告受众需要广告内容真实,有真实可靠的广告信息来正确引导自己生产消费、生活消费、实用消费、理性消费、眼前消费和长远消费。因此,广告受众要求通过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确认其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来明确与其的民事关系、法律关系和责任、权利、义务关系。

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范文第2篇

[关键词]卓炯 社会分工 斯密定理 舒尔茨 杨小凯

[中图分类号]F04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8)01―0044―06

卓炯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理论,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思路,已经为改革开放的实践所证明,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肯定。然而,卓炯论证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方法和理论基础,同归经济学传统的努力,仍然存在着争议。我想对这个争议,放在经济思想史的范围内,进行深入的讨论。

一、卓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

卓炯得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结论,得益于独特的方法论和理论基础。我所说的卓炯独特的方法论是指一般与特殊的辩证法,我所说的理论基础是指分工理论,或者说得宽泛一些,就是杨小凯所说的斯密定理。

卓炯敏锐地发现,中国经济学界普遍存在的一个方法论误区就是过分强调矛盾的特殊性,忽视矛盾的普遍性,“在商品经济理论的争论上,目前有一个最主要的倾向就是强调矛盾的特殊性而忽视矛盾的普遍性,并目,用矛盾的特殊性取消矛盾的普遍性,这就是问题长期得小到解决的一个根本原因。”强调矛盾的特殊性忽视矛盾的普遍性是20世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中一股广泛流行的思潮,在苏联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里表现得十分充分。苏联《教科书》成为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或者说斯大林经济理论的经典。卓炯认为这种方法论是不符合马克思的辩证法的,必须抛弃。

卓炯把一般与特殊的辩证法引入经济学领域,解决了三个重大理论问题。(一)提出了社会生产过程的一般性与特殊性问题。社会生产过程一般就是人类生活的物质生存条件的生产过程:社会生产过程的特殊就是独特的生产关系。社会物质生存条件的生产过程就是劳动过程。劳动过程也有一般性和特殊性。劳动过程的一般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过程。劳动过程的特殊就是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下进行的劳动过程。(二)提出了经济范畴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即列宁的一般劳动过程范畴和社会经济形式范畴,卓炯把一般劳动过程范畴构成一个理论范畴体系。(三)提出了经济规律的一般性和特殊性。比如,商品经济一般与商品经济特殊,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就一种商品经济特殊。价值规律也有一般性和特殊性,不少人把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特殊表现形式当成价值规律的一般性。因而把价值规律看作是洪水猛兽。用一般与特殊的辩证法理解的经济理论体系,就构成了卓炯的经济理论体系。

苏联《教科书》研究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实际上是研究商品经济特殊,如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原因,于是寻找所有制方面的原因,如把私有制作为商品经济的原因。卓炯提出了商品经济一般与商品经济特殊,商品经济原因是商品经济一般的原因,这就是社会分工。社会分工决定产品的商品性质,所有制决定商品经济特殊的社会性质和特点。卓炯“认为只有社会分工才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原因。因为社会分工,使劳动成为一方面的而需要成为多方面的,为了满足需要就必须进行交换。例如生产粮食的农民,他的粮食只能满足他充饥的需要,除此之外,不能穿、不能用,他要满足穿和用的需要,就必须用他的粮食交换衣服和用具。反之也一样。因此,只有以社会分工为前提,才能说明不同的使用价值需要交换,而作为价值是相同的,才能进行交换。”卓炯关于社会分工的论述,类似于列宁关于社会分工的概念,“即各种不同经济职能的经济单位之间的分工”。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社会分工,所以,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共产主义只要不消灭社会分工,共产主义仍然是商品经济。于是就得出了商品经济万岁论。卓炯不回避把他的学术观点概括为商品经济万岁论。他认为,提出商品经济万岁论,只是提出一个设想,以得出彻底的商品经济理论结论。

卓炯提出并论证了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商品经济的科学论断。决定商品经济特殊的因素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商品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特点,卓炯用计划这个词来描述,所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卓炯写道:“现在的事实很明显,在公有制度下,不论是全民所有制的产品也好,集体所有制的产品也好,只要有社会分工存在,产品就要进入交换过程,就要成为商品。但这种商品与私有制下的商品有很大的不同,……这种商品经济的特点就是计划商品经济,它和私有制下的自由商品经济完全不同。”在卓炯的著作里,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是同义词。卓炯所说的计划商品经济,实际上是说有计划的市场经济。所以,卓炯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创始人之一,这个历史事实是无法否认的。

卓炯合乎逻辑地得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把计划经济体制改革成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既然现实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那么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与商品经济的现实相矛盾,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因而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把计划经济体制改革成为商品经济体制。改革就是经济体系的调整,至少包括以下八个方面:财政体制改革、物资体制改革、企业体制改革、工资体制改革、计划体制改革、价格改革、商业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卓炯的市场导向的改革思路已经被30年的改革实践所证明。

二、舒尔茨:乐观的经济增长理论

我想从经济思想史的广阔领域来讨论卓炯的商品经济理论。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我想把卓炯用社会分工论证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存在的理论,称之为卓炯定理。柏拉图和孟子用分子论证古代商品经济存在客观必然性,称之为柏拉图一孟子定理。斯密用分工来论证商品经济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是斯密定理的重要内容。杨小凯认为,古典主流经济学理论核心的主体是斯密定理,即分工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分工依赖于市场的大小,市场的大小又取决于运输的条件。斯密定理也许还可以包括专业化与货币出现之间内在联系的猜想,关于投资是提高迂回生产过程中分工水平的工具的资本理论,关于“看不见的手”是协调分工网络的观点,等。从经济学说史来看,用分工理论论证商品经济的存在是一个十分古老、沿续了2000多年的经济学理论,从古希腊柏拉图、中国古代的孟子,直到古典经济学大师斯密,马克思、列宁、布哈林,直到卓炯。可以说,卓炯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是对斯密理论的精彩运用。卓炯独特的理论贡献在于用社会分工论证社 会主义仍然是商品经济,提出了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思路。

现在,中国重视分工理论、重视斯密定理的经济学家越来越多,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好现象。斯密理论是古典经济学的核心,不少经济学家使用了斯密定理取得了杰出的理论成就。舒尔茨认为:阿林・杨1928年的论文《报酬递增和经济进步》,对报酬递增起源的分析,发展了斯密的劳动分工思想。阿林・杨强调了各种报酬递增活动的聚集效应。舒尔茨继承了阿林・扬的理论,把报酬递增的因素归结为:劳动分工、专业化、人力资本的积累、经济思想和知识、经济制度、经济组织,恢复经济均衡。

舒尔茨从斯密定理出发,发现了古典经济学的经济增长理论存在的问题。古典经济学增长理论框架是劳动、资本和土地三个要素的配置。劳动是同质的,不管什么人提供的劳动,都没有差别。资本实质上只有物质资本一种形态。土地在生产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劳动与土地的结合有一个自然的比例,如果劳动超过了这个比例继续投入,劳动得到的报酬就会递减,即报酬递减规律。资本投入超过一定量后得到的报酬也一样会递减。土地等资源数量不变,人口以几何积数的速度增长,报酬递减规律就会发挥作用,就会出现过剩人口,因此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景十分灰暗。马尔萨斯、李嘉图的古典经济增长理论的前景是悲观的。难怪卡莱尔把古典经济学称为“悲观的科学”。

100多年来,舒尔茨是走出马尔萨斯、李嘉图的悲观境地的几个成功者之一。舒尔茨的成功在于对劳动和劳动者的深刻理解。他认为,不同人的劳动是不同质的,人的不同质在于人力资本投资的不同。经济增长有赖于人力资本投资。“大量的和各种各样的人的技能。是推动持续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燃料。如果缺少了人的技能,经济发展的前景就会暗淡而又萧条。……经济发展的核心与实质就是人们的实践知识及智力技能的发展和传播。”具有不同人力资本的劳动者的劳动是不同质的,经济发展依靠具有人力资本的劳动者的劳动。

古典经济学在思考经济进步的时候,很关注土地的作用和地租的所有权。斯密在《国富论》中用2/5的篇幅来讨论地租。李嘉图的价值理论中的关键是地租。其实,这是传统社会的理论反映。在工业革命以后,进入现代社会,土地的重要性正在下降。20世纪的经济学家已经删除了土地。哈罗德在1948年为其《动态经济学》选择经济变量时,决定将土地整个地摒弃掉,只研究资本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刘易斯在二元经济模型里只有资本和劳动力两要素,撇开了土地的作用。这是一个巨大的理论进步。在发达国家,土地不再像过去一样是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比如在英国、美国以及其他许多科技高度发达的社会里,已经摆脱了原先由土地施加的桎梏。

舒尔茨提出了两类资源的假设,第一类包括劳动力、土地和可再生物质资本,即那些被传统的处理和度量的资源。第二类没有包括在传统类别里的各种形式的人力和物质资本构成。第二类资源与传统资源质量的提高有关,通常具有人力资本的性质,因为他们主要表现为劳动力队伍素质的提高和知识存量的增加。第二类资源是土地等资源的替代物,而且收入比较高。第二类资源主要依靠科学研究取得的。现代经济增长的制约因素是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而且人力资本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舒尔茨提出了一种新的经济增长理论,“我们已经阐明了一种经济增长理论的框架,它不仅可以用来处理土地的替代物,而且可以处理别的理论无法解释的其他经济增长。我们的理论提出了两类资源――传统类型资源……和由于资源质量提高所构成的新型资源。通常,新型资源具有人力资本的性质。这些新资源的存量相对于传统在上升,而且收益率也比较高。”科学研究是永无止境的,所以,经济发展也是无止境的。舒尔茨对人类的前景充满了希望。

舒尔茨的新的经济增长理论,对人类的前景“充满乐观主义”。舒尔茨认为,提出新的增长理论模型是一个“值得庆祝的时刻”。乐观的经济增长理论是在斯密定理基础上结出的鲜艳的理论之花。

三、杨小凯:新兴古典经济学

杨小凯是改革开放以后到西方留学和工作的杰出的华人经济学家,是新兴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杨小凯的新兴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斯密定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古典主流经济学的核心是发展经济学,斯密定理是这一核心的主体,这一古典经济学的核心称为古典发展经济学。古典发展经济学认为,工业部门收入份额的上升的过程,就是一个社会由自给自足向高分工水平转化的过程。在自给自足社会里,没有农业和工业的分工,每个人为自己生产所必需的农产品和工业用品。在高分工水平的社会里,有了农民和职业制造商之间的分工。生产投资品的部门收入份额及其相关投资额的上升,意味着迂回生产过程中分工的发展,技术进步也因分工水平的提高而内生地出现。这一工业化过程,使总合生产力和个人效用不断得到提高。在多个独立国相互竞争的条件下,发展的绩效反过来又影响意识形态和相关制度的演进。

在新兴古典经济学里,不再有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区分,不再有独立的发展经济学、周际贸易经济学、增长理论以及宏观经济学;也没有纯消费者与厂商的绝对分离,所有人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他们最重要的决策是选择专业化模式和水平。选择这类决策后,他们再作给分工结构下的资源分配决策。前类决策决定市场大小和总量需求,而后类决策决定相对需求。如果选择相当高的分工水平,则他们就要决定用企业和劳动市场来组织分工,还是用产品市场来组织分工,企业也就不是预先给定的,而是由人们关于专业化和组织的决策内生决定的。新兴古典经济学在统一的分析框架内,逐步解释市场如何由分工的发展而出现,企业如何出现、货币如何出现、失业和景气循环如何出现、新产品新行业如何由分工在迂回生产部门的加深而出现、保险业如何为解决分工加深后分工网络可靠性下降的问题而出现、分层金字塔交易组织如何由于分工加深而能用来提高交易效率,等等。

新兴古典经济学是1980年代,以罗森、贝克尔、杨小凯、博兰和黄有光等代表的经济学家,用超边际分析的方法,重新将古典经济学中关于分工和专业化的思想变成决策和均衡模型,掀起了一股用现代分析工具复活古典经济学的思潮。分工和专业化的思想是斯密定理的核心内容,也是古典主流经济学的理论核心。与新古典经济学相比,古典经济学思想是相当古老的。杨小凯认为,自从1980年代出现的保存古典经济学的零散的努力,终于汇成一股思想洪流。这股洪流使古典发展经济学的灵魂在一个现代躯体中复活。这些文献的综合,被称为新兴古典发展经济学。一方面,杨小凯十分推崇斯密定理,看作是新兴古典经济学的灵魂:另一方面,为斯密定理由于没有数学化而被挤出现代主流经济学而可惜。杨小凯试图把斯密定理数学化而让其复活。

四、斯密定理研究比较及启示

卓炯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舒尔茨的新经济增长理论、杨小凯的新兴古典经济学,好像是三座形态不同、功能各异的雄伟的理论大厦。三位经济学家构筑的理论大厦的形态不同功能各异,首先是因为他们研究了不同的经济问题,得出了不同的理论结论。三位经济学家研究的都是他们面临的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卓炯面临的经济问题是要对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作出科学的判断。斯大林根据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的判断,设计了计划经济体制。卓炯研究了斯大林经济体制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为斯大林经济体制暴露出来的问题的根源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不完善,而是对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判断有问题,社会主义经济不足计划经济,而是商品经济。所以要把计划经济体制改革成为商品经济体制。舒尔茨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进行理论解释。然而马尔萨斯、李嘉图的经济增长理论无法解释,于是就进行理论创新,提出新的经济增长理论,创造了人力资本理论、科学研究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等理论。杨小凯到美国等西方国家学习现代经济学后,显然不满意作为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新古典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于是进行理论创造。杨小凯用斯密定理把西方五花八门的经济学学科统一起来,雄心勃勃地要用新兴古典经济学来代替西方主流经济学,他的努力接近成功。经济学是致用之学。经济学家的成功,都是因为研究了他们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做出了新的符合实际的理论结论。卓炯、舒尔茨和杨小凯正是遵循了这样的思路才取得了成功。

卓炯与舒尔茨、杨小凯研究不同的经济理论问题,却使用了同一个经济理论――斯密定理,这是值得注意的学术现象。卓炯作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用毕生的精力钻研马克思经济理论,使用了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也是古老的经济学理论――分工理论作为理论基础,构筑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大厦。斯密定理是卓炯经济理论大厦的基石,这样说一点也不过分。卓炯自己说过,“如果成为一派的话,我就是社会分工派。”斯密定理也是舒尔茨新增长模型的理论核心,舒尔茨通过分工、劳动等范畴,发现了生产的基本要素是劳动力和资本。研究了劳动力的同质和异质问题,发现了人力资本投资,构筑了新的经济增长理论。斯密定理也是杨小凯新兴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核心。杨小凯的发展经济学就是以斯密定理为理论基础的。如果抽掉了斯密定理,就会使舒尔茨新经济增长理论和杨小凯的新兴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大厦倾刻倒塌。

卓炯与舒尔茨和杨小凯都能使用斯密定理的原因,首先是因为他们的研究对象都是社会生产过程。同一个研究对象,不同的经济学家可以使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会得出不同的理论结论。然而,从柏拉图到马克思,卓炯、舒尔茨和杨小凯都用分工理论来研究社会生产过程,这是值得注意的。柏拉图对社会生产有一个简洁明确的描述。为了提高效率。就需要实行生产分,于是就产生了劳动分工,产生了运输、贸易,形成了市场、货币,于是形成一个社会经济体系。柏拉图的社会生产过程就是马克思的物质资料的社会生产过程,也就是人类的劳动过程。劳动过程中存在着分工与协作关系。马克思说,单就劳动本身来说,可以把社会生产分为农业、工业等大类,叫做一般的分工;把这些生产大类分为种和亚种,叫做特殊的分工。社会内部的分工把个人相应地限制在特殊职业的范围内。分工产生于纯生理原因的自然分工。后来各个公社在不同的自然环境里形成了差别,产生了地域分工。“自然的差别,在公社互相接触时引起了产品的互相交换,从而使这些产品逐渐变成商品。”马克思用分工来解释全部经济史,“一切发达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的基础,都是城乡的分离。可以说,社会的全部经济史,都概括为这种对立的运动。”劳动范畴是建立在分工基础之上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分工……是政治经济学的一切范畴的范畴。”斯密定理是描述社会生产过程的经典著作。可见用分工来研究社会生产过程是沿续了2000年之久的经济学传统。

然而,这个古老的经济学传统,最近几十年,被中国和前苏联等国家的经济学界所抛弃,与此对应的斯大林经济理论却大行其道。斯大林经济理论的方法论特征是强调矛盾的特殊性,忽视矛盾的一般性。比如,在研究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时候,首先需要辩清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有意无意地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绝对对立起来。注意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这很好,但是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绝对对立则是错误的,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一般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历史规定的形式。而社会生产过程既是人类生活的物质生存条件的生产过程,又是一个在历史上经济上独特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过程,是生产和再生产着这些生产关系本身,因而生产和再生产着这个过程的承担者、他们的物质生存条件和他们的互相即他们的一定的社会经济形式的过程。”一般社会生产过程就是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就是各种生产方式的共性。独特的生产关系即所有制关系,才是各种生产方式的特殊性。在一般社会生产过程这个层面,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没有多大区别的,比如,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都是市场经济:只有在独特的生产关系这个层面,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才有根本性的区别,比如,资本主义实行以私有制为主的所有制结构,社会主义实行以公有制为主的所有制结构。

列宁把经济学范畴分为一般劳动过程范畴和社会经济形式范畴。卓炯精僻地论述了这两类范畴的关系,“任何经济范畴,它的基础都是劳动过程的范畴。社会经济形式范畴,不过是在劳动过程范畴的基础上穿上一件生产关系的外衣。这种外衣是经常更换的,而劳动过程的共性则是不变的。所谓社会经济形式范畴,实质上是劳动过程的一种历史形式。”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研究重点在于社会生产过程的层次的不同。大体上可以说,西方经济学着重研究一般劳动过程范畴,如新古典经济学,基本上不接触社会经济形式范畴。斯大林经济理论,苏联《教科书》只研究社会经济形式范畴,没有一般劳动过程范畴。斯大林把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范畴看作是社会经济形式范畴,只适合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不适合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卓炯主张既研究一般劳动过程范畴,又要研究社会经济形式范畴。正是在一般劳动过程范畴这个层面,卓炯与舒尔茨、杨小凯都使用了斯密定理。斯密定理把卓炯与舒尔茨、杨小凯联系起来,成为能够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使卓炯成为世界经济学大家庭中取得杰出成就的光荣一员。

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范文第3篇

摘 要 价值理论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党的十五大提出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后,分配问题与价值理论之间的关系便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之一。实际上,研究分配问题的逻辑起点应该是价值创造理论。此外,随着实践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我们应该从理论上对价值理论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再思考,如价值理论的发展、价值的适用范围、价值范畴的经济学定义等。

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这一新的提法给经济学理论工作者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研究课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随着私有经济成份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以及非劳动要素收入的合法化,对劳动以及劳动价值论等重大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意义非常重大。

一、价值理论与分配理论之间的关系

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可以实行按要素分配。 “非劳动要素(资本、土地等)参与收益分配” 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理论界对此认识并不一致。总体上说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包括资本等在内的非劳动要素是不是有权参与收益分配,主要取决于我们在理论上的一些认识,特别取决于我们对“非劳动要素是否创造价值”这一问题的认识。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坚持价值源泉一元论(即劳动是价值的唯一创造因素),那么就必须排除非劳动要素的合法收益分配权;反之,如果我们一定要允许非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那么就只能放弃价值源泉一元论、承认非劳动要素也是创造价值的因素。第二种观点认为“要素参与价值(或收益)分配”与“要素是否创造价值”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命题,换言之,我们可以在实践中允许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参与价值(或收益)分配,但是切不可在理论上承认“资本等非劳动要素也创造了价值”,至于资本等非劳动要素有权参与收益分配,理论依据在于它们参加了“使用价值”的创造。实际上,第二种观点并不完全符合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研究分配问题的逻辑起点应该是价值创造理论。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如果某社会成员(生产要素所有者)所提供的生产要素没有参加商品的价值创造过程,那么即使该生产要素参与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创造,该要素所有者也不应该从社会产品中获得一份收入,否则,该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就构成了剥削性收入,并应该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乃至法律的制裁。具体说,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虽然参加了物质财富或商品使用价值的创造,但是它们却没有参与商品价值的创造,商品的价值是唯一地由劳动要素创造出来的,因此资本、土地等非劳动要素是不应该参加价值或收益分配的,至于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凭借要素所有权参与了国民收入的分配,马克思认为这些要素所得到的收入(利润、利息、地租等)因属于“不劳而获”之所得,故应并入“剥削性收入”之范畴,劳动者(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对立也由此而产生。从西方经济学来说,同样可以得出“价值创造理论是收益分配理论的逻辑起点”的结论。西方经济学家之所以认为“非劳动要素可以参与收益或价值的分配”,理论基础或依据显然在于“非劳动要素是价值的源泉”的理论假定。如马歇尔便认为,分配问题的实质是各生产要素如何分割它们共同创造的国民收入,而分配的份额则应同各要素所创的价值或各要素自身的价值相一致,他还指出,各生产要素的价值决定应当依照一般均衡价值论来说明。可见,无论是从西方经济学原理还是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来看,我国一些学者所主张的不从“价值创造”角度而只从“使用价值创造”方面探讨“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客观必然性是不妥当的。

客观地说,我党在“十五大”以来所提出的“允许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创新与上述“价值创造理论是收益分配理论逻辑起点”的理论观点,如果放在主张“资本等非劳动要素也创造价值”的西方经济学那里是不存在矛盾的,或者说是能够自圆其说的,因为依据西方经济理论,一方面,“价值创造理论是收益分配理论的逻辑起点”;另一方面,“不仅劳动要素创造了价值,而且资本等非劳动要素也是价值的源泉”;因此,最终的结论必然是“不仅要允许劳动参与收益分配,而且也应该允许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然而,“允许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和“价值创造理论是收益分配理论逻辑起点”的观点,如果放在主张“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并非价值源泉”的我国传统政治经济学那里就不能自圆其说了,因为依据传统经济学理论,一方面,“价值创造理论是收益分配理论的逻辑起点”;另一方面,“全部生产要素中只有劳动要素才是价值的源泉,至于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则不创造价值”;因此,最终的结论必然是“只能允许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资本等非劳动要素收入则属于‘不劳而获’的剥削性收入”。

如何解决传统的价值源泉一元论与现实经济中允许全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之间的矛盾?一般而言,出路有两个:一是回到传统政治经济学那里,在坚持“价值创造理论是收益分配理论的逻辑起点”和“资本等非劳动要素不创造价值”的前提下,放弃“允许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创新。很显然,这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有悖于改革开放形势需要的倒退观点与方法。二是重新评价西方经济学和传统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理论,在坚持“价值创造理论是收益分配理论的逻辑起点”和“允许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前提下,按照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所提出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进而对传统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理论进行完善与发展,即放弃“价值源泉一元论”的观点,承认资本等非劳动要素也参与了价值的创造。很显然,这既是一场重大的思想解放与理论创新,同时也是一次“痛苦而艰难”的抉择。为了有助于问题的讨论,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价值理论的发展、价值的适用范围以及价值的定义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再思考。

二、价值理论发展的逻辑线索

在马歇尔的供求价值(或价格)理论产生之前,价值理论的发展基本上是沿着两条线索来进行的,一条线索是从供给方或生产者角度讨论价值的源泉与价值的决定,这主要包括劳动价值论和生产费用价值论两种;另一条线索是从需求方或消费者角度讨论价值的源泉与价值的决定,这即边际效用价值论。

从供给角度讨论价值的源泉,属于客观价值论,这一理论发端于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在《赋税论》一书中,配第不仅提出了“商品的价值取决于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的劳动价值论思想;而且提出了“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著名命题,认为劳动和土地这两种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这一观点为后来的斯密、萨伊等人所继承并最终发展为劳动、资本、土地三种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生产费用价值论。斯密认为,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由于劳动是唯一重要的生产要素,资本、土地等非劳动要素要么是属于劳动者自己所有;要么在生产过程中处于非常次要的地位,因此劳动便成了价值的唯一源泉。然而在“文明国家内”(即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本在生产过程中的广泛使用以及土地私有产权的确立,这样,“交换价值单由劳动构成的商品极不常见,大部分商品的交换价值,都含有大量的利润和地租。”“工资、利润和地租,(便成为)一切收入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1)在萨伊看来,“所谓生产,不是创造物质,而是创造效用”,“物品的效用就是物品价值的基础”。而效用的生产离不开各生产要素的投入,因此“所生产出来的价值,都是归因于劳动、资本和自然力这三者的作用和协力”(2)。萨伊以他的“效用是价值基础”的理论同样引出了“三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理论。与全部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理论相反,马克思在严格区分价值与使用价值、价值与价格等范畴基础上,(3)认为只有劳动要素才创造价值,至于非劳动要素(如土地和资本等)并不能创造价值,而只能转移价值并创造使用价值。

从需求角度讨论价值的源泉,实际上是以消费者的主观评价(即效用)作为价值决定的依据,这一理论虽然于19世纪70年代才被奥地利学派门格尔(及其学生维塞尔和庞巴维克)、英国的杰文斯和洛桑学派瓦尔拉斯等人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但实际上,早在18世纪中叶,就有经济学家提出了边际效用价值论中的若干观点,意大利经济学家费尔南陀·加里安尼在1750年所著的《货币论》中便将“效用”与“稀少性”相结合,以说明商品价值的决定。(4)1776年,法国经济学家埃蒂耶纳·邦诺·德·孔狄亚克在其所著《商业与政府的相互关系》一书中进一步阐明了边际效用价值论的观点,他认为效用虽然是商品价值的源泉,但商品价值的具体决定则取决于两个因素:即效用和稀少性,前者决定价值的内容,后者决定价值的大小。这一思想在奥地利学派那里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维塞尔和庞巴维克认为,“效用”是价值的源泉,是形成商品价值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效用必须和物品的“稀缺性”相结合,才构成商品价值形成的充足条件。(5)

19世纪末,马歇尔综合了边际效用价值论和生产费用价值论等观点,在重新定义价值这一概

念的基础上,(6)提出了供给与需求相结合的均衡分析法;马歇尔还以价格分析取代价值分析,从而开现代西方经济学家以均衡价格来衡量商品的价值之先河。按照马歇尔的均衡价格(或价值)理论,商品价格取决于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的共同作用,其中,需求价格是消费者对一定量商品所愿支付的价格,它的高低是由一定量商品对买者的边际效用所决定,换言之,边际效用价值论是需求价格理论的基础;供给价格是生产者为提供一定量商品所愿接受的价格,它的高低是由生产这一定量商品所须付出的边际成本(或边际生产费用)所决定,也就是说,生产费用价值论是供给价格理

附: 价 值 理 论 发 展 简 表

按研究方法分类 价值理论 价值决定因素或价值源泉 价值的主客观性

供给分析法 劳动价值论 一元论(劳动) 客观价值论

生产费用价值论 多元论(劳动、资本、土地)

需求分析法 边际效用价值论 二元论(效用、稀缺性)或一元论(边际效用) 主观价值论

供求混合分析法 均衡价值(价格)论 混合多元论(劳动、资本、土地、效用等) 主客观混合论

论的立足点。马歇尔的价格理论之所以称得上价值理论,关键原因在于他非常明确地将价值这一范畴定义为交换价值或价格。尽管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并不同意马歇尔对价值范畴所下的定义,但是马克思主义者却从不否认马歇尔的价格理论就是价值理论。(上述分析可见附表)

三、“价值”与“商品”的关系

依据传统的价值源泉一元论的解释,价值是商品所特有的范畴,而作为商品,至少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要求:第一应该是劳动产品,即非劳动产品即使有使用价值,但是因为其中没有凝结人类的抽象劳动,所以是没有价值的;第二应该用于交换,即不用于交换的产品,即使其中凝结着人类的抽象劳动,这个劳动也是不能形成价值的。然而,问题是这种说法能否为社会所普遍接受?换言之,究竟是不是只有那些必须用于交换、且一定是付出了人类劳动的商品才有价值?非商品性物品就没有价值可言?

1、关于不用于交换的物品价值问题。按照传统观点,非交换的物品属于自给性产品,不属于商品范畴,故自然没有价值。如果真的是只有用于交换的物品才有价值、而不用于交换的物品就没有价值,那么,请见下面的例子:现假设某人利用业余时间种了一盆花,准备放在家中用于自己欣赏,依据传统的说法,这盆花因为不用于交换,故不是商品,因此也就没有价值可言,这盆花有的只是使用价值(尽管这盆花耗费了主人的人力劳动与物质资本等方面的投入)。这里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上述这种观点能为老百姓或花的主人所接受吗?换言之,这种说法合乎常理吗?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这位先生准备在第二天将花拿到市场上卖掉,那么,依传统理论的解释,这盆花就会“摇身一变”,一下子就有了一个价值。同是一盆花,用于交换和不用于交换,“命运”反差如此巨大!卖它的时候就有价值;不卖它的时候就没有价值。或者说,这盆花如果在种花者手中,就不会有价值;但是若到了卖花者手中便有了价值。在这里,决定这盆花有无价值的唯一因素既不是劳动投入状况,也不是非劳动要素的投入状况,而是交换或社会需求!需求者或买者(也即消费者)的存在与否实际上成了决定这盆花有无价值的唯一因素。这个结论恐怕是劳动价值论者和生产费用价值论者所不愿看到的。将这个例子再变换一下,假设有两位先生,一位先生如上例所言,自己花了一些投资(投入了一定的人财物力)种花;另一位先生则花钱从市场上买了一盆同样的花,按传统理论的解释是,自己种的花没有价值;而买来的花有价值。这种观点确实很难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2、关于那些并非由人类劳动生产出来但实际上却能进行交换的“东西”的价值问题。按劳动价值论观点,那些虽然被用于交换(即有市场需求)但没有劳动投入在内的物品,是没有价值可言的。这种没有人类劳动付出在内的交换物真的没有价值吗?如无意中获得的一条对企业生产或营销非常有用的市场信息、所谓的“吉利”电话号码与汽车牌号等等,虽然都没有一丝一毫的劳动甚至其它要素投入在内,但无一例外的是,上述“东西”(电话号码、汽车牌号、市场信息)都能在市场上卖上一个好“价钱”,“价钱”值好几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元。此外,没有人类劳动投入的原始森林、土地、地下矿产资源也具有同样的情况。与这几个较为特殊的例子相类似的更为普遍的例子是:那些劳动要素或非劳动要素投入并不高的物品,因为有很大的市场需求所以就“身价”百倍;或者说虽然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资源要素相同,但是由于市场需求不同,结果导致有市场需求的产品的“身价”比没有市场需求的产品的“身价”要高出很多。我们能根据两种产品的劳动投入(或非劳动要素投入)相同,就断言拥有不同“身价”的产品只是价格不同,至于其价值仍然是一样的吗?诚然,在理论上我们可以坚持这一说法,但是问题在于社会公众并不一定同意这种说法。而一个理论如果不能为社会普通大众所接受或广泛运用,那么这个理论是没有什么现实意义或生命力的。

四、“价值”范畴经济学定义的进一步思考(7)

实际上,上述问题归纳为一点就是:我们所习以为常的“价值”范畴究竟是什么含义?或者说,到底什么叫“价值”?诚然,我们曾接受过“所谓价值,就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教育,(我们的《辞海》也是这样来定义价值概念的)但是现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形势发展,我们确实需要回过头来重新审视“价值”范畴的确切的经济学含义,因为,第一,什么是“价值”与“价值的源泉”(或价值的决定)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前者是对“价值”这一概念本身下定义,后者则是探讨决定“价值”量的具体因素;第二,对价值的不同定义实际上已成为导致价值理论出现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作为某一经济范畴,尽管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去理解,或赋予其全新的内含与规定,但是一般而言,我们显然应该选择其习惯性用法作为这个范畴的定义,大家应该在一个相同的理解上使用这个范畴。否则,若人们对同一个概念的内含本身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那怎么可能指望他们在价值的源泉或价值的决定等更深层次的问题上取得一致的看法呢?因此,讨论价值范畴的定义是非常必要的。

概括说来,理论界对于价值范畴本身的(经济学)定义或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斯密对价值的定义。斯密认为,价值一词通常有两种意思,一是指使用价值,二是指交换价值。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斯密说:“价值一词有二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8)

2、马歇尔对价值概念的理解。针对斯密将价值解释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观点,马歇尔说:“经验已经表明,把价值这个字用作前一种意义是不妥当的。一个东西的价值,也就是它的交换价值,在任何地点和时间用另一物来表现的,就是在那时那地能够得到的、并能与第一样东西交换的第二样东西的数量。因此,价值这个名词是相对的表示在某一地点和时间的两样东西之间的关系。”(9)简言之,在马歇尔认为,所谓价值,就是指交换价值或价格。正是在将价值定义为价格的基础上,马歇尔才得出了价值(价格)取决于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的共同作用的均衡价值(价格)理论,其中,决定供给价格的因素是生产费用的高低;决定需求价格的因素是边际效用的大小。应该承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3、马克思的价值定义。在马克思《资本论》中,价值这一范畴的直接定义其实是不存在的。马克思在引入交换价值范畴后指出:“同一种商品的各种有效的交换价值表示一个共同的东西。”“如1夸特小麦=A担铁,这个等式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因而这二者都等于第三种东西,后者本身既不是第一种物,也不是第二种物。”(10)马克思所谓的“共同的东西”是指什么?他首先排除了使用价值,因为“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11)他还说:“如果真正把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就得到……它们的价值。因此,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12)“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13)根据马克思的上述一系列论述,我国传统经济学对价值范畴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这个定义就是学过《政治经济学》的人都知道的那一句话——“所谓价值,就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然而,这种直接以人类劳动来定义价值范畴的方法是欠科学的,至少是不严谨的。

诚然,我国《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对价值的定义在总体上是体现了马克思劳动价值一元论论原理的,但是仔细推敲马克思对价值本身含义的解释,我们发现,马克思意义上的价值范畴其实有两种意思:第一,所谓价值,是指“商品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 第二,“所谓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人类劳动。”

首先,如果依照“价值是指商品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的定义,我们将不难发现,从这一定义中并不能导出一个明确的价值理论。因为将价值定义为“共同东西”本身仍是一个不够彻底或不够严谨的定义方法。从广义上讲,西方学者恐怕也不会完全反对这一说法,真正有分歧的是双方对这个“共同东西”的理解。马克思认为,这个“共同的东西”只能是劳动,而不能是任何其它物;但西方学者会争辩说,不见得如此,这个“共同的东西”既可以是象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但也可以是“效用”;还可以是“成本投入或生产费用”(甚至还可以是物品的重量、体积等等方面)。从效用来说,据西方学者认为,尽管每一个物品的使用价值不同,但是这些物品在满足人类需要或欲望上有共同之处,即所交换的物品都是能满足人的抽象意义上的需要。另一方面,虽然物品的效用不可能计量,但是由于效用被西方学者定义为物品满足人们需要的能力或程度,且这种满足人们需要的能力与程度完全取决于人的主观评价或感觉,因此西方学者最终还是坚持认为不同物品的效用,对消费者来讲是可以比较大小(序数效用论)甚至直接计量的(基数效用论)。从成本投入来说,交换的商品都是各种生产要素投入后重新配置、组合的结果,因此,生产费用付出也应该是交换中的商品都具有的共同属性;而且,生产费用也是可以计量并比较大小的。上述分析表明,如果将价值定义为“商品交换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共同东西”,那么,由于人们对“共同东西”的理解有差异,因此我们还是不能得到价值的确切含义和价值的具体决定因素。

其次,从“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人类劳动”来分析。诚然,依照马克思的逻辑思路,必然会得出“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人类劳动是决定商品价值有无或大小的唯一因素”的结论,因为商品交换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共同的东西只能是劳动,而非其它。然而,我们能根据“价值是指交换过程中的共同东西”以及“这个共同的东西是劳动”这两句话,就将价值范畴的内含定义为劳动?显然不能。因为如上所述,西方学者按照他们的逻辑思路将“共同的东西”理解为“效用”或“生产费用”,那么同理可证,价值也就可以被定义为“效用”或“生产费用”了?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另一方面,学过政治经济学的人都知道,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基本思想是: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如果我们根据“商品的价值是由抽象人类劳动创造的”理论,就将商品的价值范畴定义为抽象人类劳动;那么,我们岂不是同样可以根据“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由具体劳动创造的”理论,就将商品的使用价值范畴定义为具体人类劳动?此外,从逻辑上说,直接将价值定义为抽象劳动的做法,很明显一下子就从根本上将所有的反劳动价值论的人的观点彻底排除在讨论与交流之列了,让不同意劳动价值理论的人无话可说,因为,我们一旦将价值直接定义为劳动,那么价值的唯一源泉自然就是劳动了,劳动决定价值也就成了一个铁的定律!最后,至关重要的是:将价值定义为劳动的说法并不能取得老百姓的理解与支持。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乃至经济学家本人并不完全是从劳动这个角度来理解价值范畴的。

其实,给价值范畴下定义,一方面,必须对价值这一概念的特有属性进行简明而清晰的概括与表达,因为定义(也就是对事物内含的理解)是理论形成的基础,如果各研究者对同一事物或范畴的“定义”不同,那么必然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另一方面,“经济学必须遵循日常生活的实践。……经济学的理论必须用大家所明了的语言来表达;……而且在可能范围内必须像平常所用的那样来使用这些名词。”(14)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别告诫说:“我们必须仔细分析我们要研究的各种事物的真正特征;这样,我们一般将会感觉到,每一个名词的某一用法比别的用法显然较有理由被称为它的主要用法,因为它所代表的那种特征,比其他符合日常用法的特征,更为适合近代科学的目的。当上下文没有说明或暗示相反的意义时,这一用法就可作为这个名词的意义,如果这个名词要用作别的意义——不论是较广的还是较狭的意义,这种改变必须加以说明。”(15)马歇尔的告诫提醒我们:尽管我们在理论上可以对经济范畴规定这样或那样的定义,但是我们必须记住,一旦我们的定义偏离其日常用法或主要用法时,必须特别小心谨慎或加以强调说明。以价值范畴的定义来说,马歇尔的告诫同样是有意义的。我们对价值范畴的(经济学)定义应该选择其主要用法或习惯用法,而不能选择非主要或特殊的用法(当然,这里的主要用法不是指个别人或某一理论所硬性人为规定的,而应该是社会大众在日常生活中的习惯用法。)那么,价值这一范畴的最平常用法是代表什么含义呢?很显然,当我们在说“某物有价值而另一物没有价值”或者“某物价值很大而另一物的价值很小”时,我们所要表达的(经济学)意思主要并不一定是想说明这个物品的劳动含量大小,甚至主要不是想表明该物品的生产费用投入状况,而主要想表达的意思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想说明该物品对我们来说是有用的或者说是有使用价值的;二是想说明该物品是有交换价值的。而且,正像马歇尔所说,在更多场合,某物的价值就是指它所能够换回的其它物品的数量。简言之,“价值”术语的第一习惯用法就是“交换价值或价格”;其次是“效用或有用性”。从理论上讲,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反对马克思对价值范畴的独特解释,但是同样,马克思主义者显然也应该接受价值范畴的习惯性用法。

注 释:

(1)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第47和 第48页.

(2)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第59页和第75页。

(3)生产费用价值论和劳动价值论在本质上是互相排斥的,这里我们之所以将二者归为一类,仅仅是从分析方法而言的。

(4)(5)张培刚,厉以宁.微观宏观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第70-72页。

(6)(9)马歇尔.经济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第81页。

(7)参见许成安、杨青.劳动价值论中“价值”的定义与假定前提初探。载:王振中主编《政治经济学研究报告(2)》[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第420-426页。试论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理论依据。江汉论坛,2001(1)。

(8)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第25页。

(10)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第49-50页。

(11)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第50页。

(12)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第51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8页。

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作为一门正规的学科,广告学科具有自己独立的品格。其研究范畴包括广告源流研究、广告本体研究、广告传播研究、广告与营销研究、广告与社会研究几个方面。

广告学是新兴科学,自然也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和未知的空白区,但绝不能因此而否定它是一门独立科学。在学术史上,每一门新的学科的建立,既要有其目的性,又要有其条件性。若论条件,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外在条件,表现为社会生活需要、学科本身的发展、学者的研究成效。二是学科自身的条件,表现为学科必须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广告学经过长期的学术积累和沉淀,已经从其他学科中完全分离出来,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

最早的广告学论著出现在美国,这不是偶然的,它是与美国高度发展的经济状况相适应的。l9世纪末,欧美一些国家的经济已经高度发达,这在客观上推动了广告学的建立。一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竞争的需要,促使了专业广告公司的出现;另一方面,专业广告公司的出现,又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商品经济的高度化发展又给广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必需在广告理论上将广告实践中的经验加以总结和提高,以便完善广告业本身。所以,19世纪末的经济大发展,在客观上奠定了广告学的物质基础。

有关广告的知识,起初只零星地见之于新闻学科和经济学科的内容中。随着市场经济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化,运用广告来争取消费者,成为企业开拓市场、扩大商品销售的重要手段。由于广告活动的范围日益扩大,广告活动的形式日趋丰富多彩,广告业务不断增加,对广告理论和广告策略的研究也日益为人们所重视。为了加强对广告人才的专业化培养,高等学府也增设了广告专业或开设广告课程。正是广告理论研究的日益发展和广告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渐使广告学成为一门正规的、独立的学科。1869年,费城艾耶父子广告公司的成立,带来了专业广告公司广告专业作业的机制,加速了广告研究的进程。1888年,罗厄尔创办了美国第一家广告专业杂志《印刷者墨计》。19世纪,美国一些有关经济、商业的论著的出版为广告学的研究奠定了基础。1900年,美国学者哈洛·盖尔在多年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成《广告心理学》一书;1901年,美国西北大学校长、心理学家瓦尔特·狄尔·斯柯特首次提出建立广告学说的设想,1903年,他出版《广告原理》一书,宣告广告学已具雏形;1902-1905年,美国一些高校,如宾夕法尼亚大学、加州大学、密歇根大学和西北大学广告学课程的开设,促使广告学的研究走向深化;1925年,美国广告大师克劳德·霍普金斯的《科学的广告》一书,对广告科学化产生了巨大影响。1926年,美国成立了“全美市场学与广告学教师协会”。随后,英国、法国、日本等经济发达的国家也相继开展了广告学的研究。1938年,美国创立了世界性的广告研究机构“国际广告协会(iaa)”。之后,美国又成立了“广告主协会”、“广告商协会”、“广告实践委员会”等,它们从不同的方面对广告理论、广告实践等进行研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广告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专业广告教育终于在美国完善起来了。据统计,1994年,美国有116所大学开设广告专业,其中有37所设有硕士学位,主修广告的大学本科生共一万三千多人,另有四千五百多人兼修广告和公共关系专业。20世纪中叶,营销学、传播学这两门新学科的形成,也很快被引入广告实践中。后经著名的广告大师大卫·奥格威、克劳德·霍普金斯、雷蒙·罗必凯等在理论和实务上的艰辛努力,广告学的构架和体系得以创立。

19世纪末20年代初,心理学学科的成熟与发展也为广告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心理分析学派对于人的潜意识的研究成果,成为了广告对于消费者受众心理、行为的影响以及对于消费者决策过程影响的理论基础;行为主义心理学研究影响人的行为刺激条件,对商品销售方式、商品包装及商品广告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此外,学科大分化也推动了广告学的形成。在学术史上,学科的建立和发展走过了一条综合——分化——综合道路。19世纪末20世纪初,正是社会科学学科独立分化的集中时期。广告学就是适应这一学科大分化的客观形势,把原属新闻、营销、心理学科中研究的广告现象加以综合、抽象和分离,使之具有了独立的学科品位。

广告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尽管人们对广告学的学科性质有不同的看法。但对其研究对象却殊途同归:广告学是研究人类广告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广告活动的特殊矛盾其运动规律,即广告活动和广告事业。

科学都是有体系的。广告学在确立自己学科的独立品格时已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其理论体系分为理论广告学、历史广告学、应用广告学三个层面。理论广告学是运用科学方法,对广告活动中的根本性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的是广告活动的基本规律。它解决了广告认识论的问题,即如何认识广告活动中的各种现象的实质及其规律,是广告学研究的核心。历史广告学侧重研究广告产生、发展以及广告事业变迁的规律。它揭示了广告发展的历史规律,是理论广告学的基础。应用广告学以广告实践作为研究对象,旨在探讨和揭示广告在商品促销中的活动规律。它解决了广告方法论的问题,即如何根据广告活动规律的要求来进行广告活动实践,是理论广告学和历史广告学的落脚点。

由于广告学是在众多学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应用性和综合性的边缘学科,这就使得广告学在研究方法上有很大的开放性和兼容性,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可以作为它的研究方法很多。除最一般的科学方法外,凡是传播学方法、社会学方法、语言学方法、心理学方法、文化学方法、“老三论”(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新三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突变论)都可作为广告学的研究手段。

广告学是关于广告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及其运动规律的科学理论体系。具体来说,其研究范畴包括:

1.广告源流研究。研究广告历史运动规律及其发展趋势。作为一门科学,广告学无疑要通过对广告历史变迁的科学透视来认识广告的基本历史态势、广告发展的各种因素和未来的走势。这部分内容包括广告的历史变迁、广告业的发展、广告发展的各类条件等方面的研究。

2.广告本体研究。研究广告学的基本范畴与理论。基本范畴是描述、研究某一学科所必需的基本概念,是范畴体系中的主要范畴、根本性的范畴。它们往往相互对立,构成一对互向式的关系,成为该学科的理论框架。研究广告,我们也要研究广告学的基本范畴。一般而言,广告学的基本范畴可分为核心范畴和相关范畴两大部分。核心范畴是构成广告学的基本框架、支撑广告学学科体系的主要范畴,它是广告学范畴体系的主干。它们是:广告主体——谁来做广告,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对象——对谁做广告,包括广告对象是谁、广告对象有哪些需要、广告对象的消费水平、广告对象对产品的态度、广告对象对广告的态度等基本内容;广告客体——广告什么,具体指广告的内容;广告方式——怎么广告,指通过什么样的方法和技巧把广告信息准确无误地传送给消费者;广告管理——广告监控,只有对广告活动进行科学的管理才能保证广告活动正常开展;广告效果——广告效益,广告主做广告的目的决定了广告效果是现代广告学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相关范畴是指与广告学直接相关的一些重要范畴。如“市场”、“创意”、“媒体”、“策略”、“受众”、“消费者”等这样一些“基本概念”。现代广告学的基本理论则从宏观上探讨现代广告的基本性质、社会功能、分类、表现形式与方法、运作过程、规律、原则、构成要素,重点研究广告的基本运用原则与方法,包括创意理论、策划理论、设计理论、公众理论、媒体理论、效果理论、定位理论、诉求理论、目标市场理论、广告文案理论、心理理论、促销理论、文化理论等。

3.广告传播研究。广告是为商业营销服务的,准确地说,它是以一种特定的传播方式应用于商业营销的。从本质上讲,广告是一种信息传播,但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信息传播,而是一种特殊的商业信息传播。一旦人们对广告作为一种特殊社会传播形态的认识得以确立,广告的传播学研究即成为广告学的一个重要理论视点。广告传播研究涉及广告信息的处理(其物化形态为广告作品),广告传播通道的选择(广告媒体),广告信息的到达与接受(广告受众),以及广告效果的达成等诸多方面。

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范文第5篇

1、范畴的含义

“范畴”一词有两种用法:一是指类型、范围;一是指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后者是个哲学名词,中外哲学家们对此进行过系统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范畴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是各个知识领域中的基本概念。

每门成熟的学科都有自己特有的范畴。如哲学中的矛盾、现象和本质、必然和自由,经济学中的商品、价值、成本、利润;化学中的分解、化合;等等。可以说,范畴作为一门学科的细胞,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

2、经济法学应当形成自己特有的基本范畴

经济法是20世纪中外法制史上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它在理论上的表现就是经济法学。新兴的经济法学实践性强,应用而广,然而由于其产生的时间较短,理论上显得有些不足,这是不奇怪的。但这种状况不能充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没有创新就没有出路。笔者曾经提出,建立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应当具备两个条件,或者说需要设立两个支撑点:其一,经济法要形成自己一整套特定的概念和原理,以显示出它本身具有的独特性;其二,经济法的特定概念和原理,除了分别表现于数以十计的经济法律、数以百计的经济法规之外,更重要的是还应有一部基本经济法集中加以体现,使人们认识到经济法的确是一个整体。因为,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应是一系列特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组合,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只是几十部经济法律、几百个经济法规的总称。实现这项目标,有赖于完备的经济立法和高度的法学理论概括。

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即基本概念),正是创建科学的经济法的基础工作,属于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课题。迄今为止,中外法学上尚未完全突破这一难题。本文所作的工作,也只能算是初步探讨而已。

二、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途径

1、经济法学范畴群的构成

经济法学的范畴,首先应属于一般法学,其次属于部门法学,同时也兼具有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以及科学技术规范的某些属性。

经济法学的范畴,最基本的东西是什么?可否概括为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首先是发展权。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深刻揭示的:“发展才是硬道理。”“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注: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7页、375页。)其次是分配权。这里所用的“分配”一词应是广义的。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确定。”(注: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01页。 )西方学者最早提出的经济法概念也是作为分配法的同义语出现的。(注:“分配法或经济法”,见[法]摩莱里:《自然法典》,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7页。)再次是安全权。 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经济安全(既有动态的关系,又有静态的关系),充分显示了现代经济法的宗旨和任务。对于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有人强调权力,有人强调利益。我们认为,发展、公平、安全,既反映权力,又反映利益,是权力和利益的统一。围绕着发展、公平、安全,还会产生其他许多范畴,从而形成经济法学的范畴群。

经济法学的范畴,有些是对应的或对称的,如管理与协调、干预与参与、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市场准人与市场禁入、垄断与竞争等等;有些是单独使用的,如经营者、消费者、发展规划、定价权、经济监督等等。上述对应的或对称的范畴亦可单独使用,某些单独的也可对应使用。

经济法学的范畴,分别表现于经济法的对象、原则、主体、行为、责任等具体内容之中。

经济法学的范畴,一部分要从经济法的实在形态中提炼出来,另一部分可从其他学科领域借用过来,经济扬弃、磨合,形成一体。作为发展中的经济法学,不排除运用某些公法、私法混合的范畴。

2、构建经济法学范畴群必须注意的几个关系

(1)经济学的范畴对经济法学的影响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领域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经济与法的关系成为贯穿始终的主题。大量的经济学范畴,如计划、预算、价格、成本、企业、竞争等,必然被运用到经济法学中。有些概念和原理,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考察,也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去考察,例如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研究经济法问题,应当从经济到法律,再从法律到经济,而不是从法律到法律、从法学概念到法学概念。经济法是经济与法律的有机结合,不好说是几分经济、几分法律。近几十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的“法和经济学”(学科,课程,教科书),既是经济学界也是法学介发展较快的一个新领域。西方有识之士正确指出:“经济学科和法律学科分离,是与两者的内容不相协调的。不论是制定经济法,还是实施经济法,都应该有一些法学家小组和经济学家小组密切合作,共同为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的经济法出力。”(注: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1页。)

(2)行政管理学与经济法学的密切关系

行政管理学研究行政

机关如何依法管理国家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中,对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就是依法(发展计划法、预算法、税法、金融法、审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对外贸易法等等)管理国民经济,由此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经济法学、行政管理学这两门学科共同使用的基本概念之一是:国家经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我们不妨简称之为经济管理职权,也有人认为可称之为经济权力、经济职权)。

如果说,经济法学从经济学中借用经济收益、交易成本一类基本范畴的话,那么它人行政管理学中则借用行政权力、公共管理一类基本范畴。

(3)法学一般范畴和民法学、 行政法学等相邻学科的若干范畴在经济法学中的应用

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法学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法学的基本范畴有:权利、义务、责任,等等。法学又分为许多具体学科,如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各门法学分支学科都会形成反映本学科特点的一些基本范畴,同时也可能交叉使用若干共同的范畴。不能认为,各门法学分支学科中的概念绝对不能相通。如果这样,那就无异于否认了法学一般范畴和原理对各门具体法学学科的指导性意义。这实际上涉及到法学资源如何共享的问题。

经济法学可以引用、参考民法、行政法等相邻学科的有关概念和原理,并对其中一些概念和原理赋予新的含义或解释,但不应简单照搬或机械套用。如有些场合可用“经营者”一词概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必将“企业法人”改为“经济法人”。又如可称“纳税人”为“义务主体”,而不必称为“受控主体”或“管理受体”。某些材料将“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具体内容简单套用到“经济法律关系”的阐述中,无法把真正的意思表达清楚。

(4)从经济法律、法规中提炼出反映经济法特点的法律术语

抽象的法律概念往往存在于实在的法律形态之中。既然经济法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这就决定了它必须取材于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什么能以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概括出一个整体意义上或实践意义上的经济法,关键在于它们在法律形态上具有一定的共性。检讨起来,这项理论提炼工作我们目前做得还很不够。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的法律部门、法学分支学科相比,经济法、经济法学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而我们的研究工作不必局限于现有的经济立法,还须有一定的前瞻性。比如,在世纪之交,可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安全、现代企业制度、知识经济等崭新的、敏感的社会经济问题,必将对经济法、经济法学发生深刻的影响。

三、经济法学若干基本范畴分析

1、关于经济法的对象

民法调整民事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经济法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特定”在哪里?就在于国家因素影响-管理和协调。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国民经济运行关系”或者“经济管理与经济协调关系”可否作为表现经济法对象的范畴?对这一事关经济法的基本格局的理论前提,尚需详加论证。

西方国家用“国家干预经济关系”来表述经济法的对象是贴切的,国家因素与市场经济、政府与私人资本、公法与私法,的确是一种外在的影响关系。在中国经济法律(如《价格法》)中,“干预”一词往往作狭义的理解。1993年11月4 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997年9月12 日中共十五大的报告再次指出:“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1992年7月23 日国务院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在第五章“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中明确规定:“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因此,把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和行为统称为“干预”,似乎不很确切。称“管理和协调”是否会更全面一些?若只说“协调”,似乎又觉得国家作用的分量提得不够。西方的经济法是从右边走过来的,放得太开了,不得不管;中国的经济法是从左边走过来的,管得太多了,不得不放。当代世界,没有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与之相适应,单靠纯粹的私法解决现实经济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新型的经济关系,加上综合的调整方法,造就了崭新的经济法。

2、关于经济法的原则

经济法的目的是谋求国民经济的发展(包含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即可持续发展),谋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平衡,谋求国家经济(包含金融)的安全。经济法就其价值取向而言,就是国民经济发展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法、国家经济安全法。为实现此种眼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的目标,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兼顾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暂时与长远的利益关系。因此,“发展权”、“可持续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经济安全”、“宏观调控”、“经济民主”。等等可否作为反映经济法原则的范畴?与传统民法相比,经济法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它的社会本位观、社会公共性。

关于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的现实状况,必须引起我们高度的注意。最近,同志在一次国际性会议上指出:“经济全球化趋势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给世界各国带来发展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风险,向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如何维护自己经济安全的新课题。”(注:见1998年11月19日《人民日报》第一版

。)所以,“经济安全”应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以往有关经济法的著作中对此重视不够。

社会主义经济法与资本主义经济法相比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西德1967年出台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提供了一个对经济发展进行宏观控制的松散的法律框架”。(注:见张精华:《德国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5页。 )该法关于国民经济管理的目标、各方面经济利益的平衡、对付经济危机的措施等等规定,包含了发展、公平、安全三项指导思想,值得借鉴。

3、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规制下的国民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参加者,具体可包括:

(1)国民经济管理者。 国家管理经济直接出面的是各级政府及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还有负责审批计划,预算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投资者。政府、法人及其他组织, 公民个人均可依法投资于企业、公司,成为股东。《公司法》上称之为“投资主体”。

(3)经营者。主要组织形式为企业、公司、还有个人。企业、 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必须朝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努力。《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价格法》等将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统称之为“经营者”。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合一,也可以分开。

(4)用户、消费者。这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了这两个名称。

(5)劳动者。 这也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经济组织内部主体。

(6)其他主体。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介机构,行业性自律组织等。其中,有的可归入经营者之列,有的属于官方或半官方管理机构。

以上主体,大致可分为两大类: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活动主体。假如我们不是简单沿用民法学中的公民、法人、合伙和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等主体名称的话,那么,“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社会性团体(非政府经济管理组织)”、“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等可否作为表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呢?应该说,这几个概念反映的角色定位在经济实践中还是明确的。

4、关于经济权利义务

在一定经济体制下,上述主体分别参加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关系以及企业内部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由于主体参与不同的关系、居于不同的地位,其权利义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管理权,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职权、职能、职责、权力、权限等术语,它们都包含着权和责两个内容,成为一个整体。另一类是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权利、权益、经营自、义务、责任等术语,这类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往往是对应的。如是这样,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可否分别用“经济管理职权”(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市场活动主体)来表示?有人觉得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概念含糊不清,其实还是清楚的。经济法关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表述方法,既不等同于行政法,又不等同于民法。

曾经听到一种议论:经济法是管政府的,还是管企业的?我们认为,政府和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两大基本主体。经济法确立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有效实施经济行政管理;经济法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企业的经营权,同时也要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而使之避免滥用自。这里,我们试图把“控权说”和“平衡说”两种理论结合起来,实际生活正应如此-国家(政府)享有的是公权力,企业享有的是社会自治权力;既要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又要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考虑和处理社会经济发展问题一定要有一个整体观念,关键在于正确安排政府、企业以及作为中介的市场之间的关系。《1992年日本经济白皮书》中指出:“所谓的市场经济体制,它的概念很广泛,包含政治、社会体制及其整体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成员-企业、消费者、政府之间要有机地结合起来。企业和金融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商品市场的关系,特别是政府与企业、市场的关系令人瞩目。”(注:转引自左中海主编:《日本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前言”第5—6页。)这段话颇有启发意义。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探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关系的最佳定位,明确政府的经济权力是什么和政府应当做什么、企业的经济权利是什么和企业应当做什么,这是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5、关于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规制下各类主体的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按主体划分,有国家(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在国家(政府)行为中,有参与行为与管理行为;在国家(政府)管理行为中,有宏观调控行为与市场规制行为;在国家(政府)与企业之间,有管理监督行为与接受管理监督行为。以下作些具体分析:

(1)市场竞争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要求投资者、 经营者按照市场导向,以公开的方式、合法的手段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非法垄断、不正当竞争。政府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在这个领域,民法与经济法可以发生交叉,但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适度干预经济生活则已超出民法行为。国家因素影响经济关系是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之上的,这又是经济法与传统行政法的一个区别。故而经济法具有社会性与市场性双重要素。

(2)国家参与行为。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要参与国民经济生活,社会主义国家就更为突出。因为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导,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财富中占最大比重(尽管可能降低这种比重)。在中国,国有资产的运用分为三块:一是非经营性资产,如行政等公共开支,重要的公益;二是经营性资产的大部分,用于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资源稀缺的或自然垄断经营产业、企业和重要的公用事业;三是经营性资产的小部分,用于一般商业性的投资、参股。国有资产的形成、运用和管理,国家(政府)作为投资者、服务者参与国民经济活动,体现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统一的特点,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均具有两重性:发挥经济与政策,适用民法与经济法。传统观点仅仅把国家参与看作是特殊的民事行为,那只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

(3)国家管理行为。又可细分为:第一,宏观调控行为。 国家通过计划、

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价格总水平控制等,对民国经济实行宏观调控,求得总量平衡,促进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经济、金融安全。宏观调控主要是间接干预。如前所述,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调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突出特点和重要任务,传统民法、行政法未能涉及这一领域。

第二,市场管理行为,或称市场规制行为。市场准入、产品质量管理、市场物价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在这些方面政府要发挥很大的作用。市场管理主要是直接干预,但不能超越行政权力直接干预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市场准入(登记,发放许可证、执照、合格证等),像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活动即应属于市场禁入之列。应当注意,不要把各项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都看作是宏观调控。

经济法律、法规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是经济监督,如审计监督。它属于宏观管理还是微观管理呢,有时两个因素都有,但它往往既不同于宏观调控,又不同于直接管理。可以认为经济监督属于经济管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经济法中常用“监督管理”一词,实际上管理者与监督者有时为同一主体,有时为不同主体。

(4)涉外经济行为。积极发展对外开放, 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之一。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趋势,随着国民待遇的逐步实施,国内经济活动与涉外经济活动的规则亦将逐渐走向统一;上述市场竞争、国家参与、国家管理三种基本行为,都会涉及到对外经济问题。然而,涉外经济关系总会带有某些特殊性,如利用外资、发展外贸、管理外汇等,不能完全套用国内经济关系的规则。因而,涉外经济活动仍可单列为一种行为。

以上三种一般或基本经济法律行为和一种特殊经济法律行为,用哪些范畴来表示呢?“竞争与不正当竞争”、“国家干预与国家参与”、“宏观调控”、“市场准入”、“经济监督”、“国民待遇”等,是否能够表达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的关系?经济法律行为是一种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对这个高度抽象的概念,我们的研究工作是要把它具体化,由静态的规范法学走向动态的行为法学。

6、关于经济法中的责任

研究经济法中的责任会遇到两个问题:一是,违反各种法的责任一般规定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形式。经济法律责任制度,目前只是以上三种责任的综合体。有人提出使用:“经济责任”这个词,其实经济责任的意思广泛,可以是正面的要求,如经济责任制、承包经营制、资产责任制;可以是事后追究的责任,如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行政责任中的罚款、刑事责任中的罚金都属于经济责任。二是,经济法律、法规中有些关于奖励的条款(如《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这种激励性机制是很有特色的,但它不属于责任范畴。假如立法,鼓励或奖励条款可安排在“总则”部分,不一定要与责任对称;根据实际情况,有的法也可对应地安排“奖励与惩罚”专章。

没有法律责任这一部分规范,经济法的效力就会大打折扣。前面规定主体的地位及权利义务。主体的行为规则,后面规定主体的责任,前后呼应,合乎逻辑。困难在于,如果不沿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个名词,有什么新的概念或范畴能够概括经济法中的责任规范呢?事实上,经济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和定金罚则等已超出了传统的民事责任和传统的行政责任的框框。我们的着眼点似应放在探讨三大法律责任在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特点上。西方学者研究认为:“除行政、刑事、民事等几类传统的但又都具有经济法特有色彩的制裁外,经济法也采用了适合组织经济目的的特殊制裁。此外,经济法还使民事责任原则有了新的色彩。”(注: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1页。)比如,因经济活动主体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市场禁入、取消税收优惠、不提供贷款,惩罚性赔偿,因经济管理主体决策失误而导致的行政机关改组,给受损害的企业予以财政和经济补救,等等,就反映出经济法的特有的效果。

四、要把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和原理纳入一个科学的立法框架之一

如前所述,范畴为一门科学的细胞,而原理则是把一个一个范畴联结起来,组成有机整体。比如,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使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有机结合,必须维护公平竞争,这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性以及由此推演出来的各种具体的定理、命题等,即是原理。范畴着重表示事物的联系,原理着重表示事物的发展。有了范畴和原理,就能够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

把经济法的理论形态演化为规范形态,要求作出中国经济法的立法体系安排。笔者初步设想如下:(一)总则(经济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二)国民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参加者;(三)经济权利和义务;(四)市场竞争;(五)国家参与;(六)宏观调控;(七)市场管理;(八)涉及经济活动的特别规定;(九)法律责任“(十)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