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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监管条例

市场主体监管条例

市场主体监管条例范文第1篇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1

庄河市水务局

大连国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等30家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和水资源费征收情况监督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季度

检查10家

第三季度

检查10家

第四季度

检查10家

现场审阅调查

2

庄河市水务局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在建项目(包括完工未验收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情况、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并可以采取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以及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三季度

检查1家

现场审阅调查

3

庄河市水务局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范的单位和个人

针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专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二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一季度

检查2家

第二季度

检查2家

第三季度

检查2家

第四季度

检查2家

现场审阅调查

4

庄河市水务局

受《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规范的单位和个人

节约用水情况监督检查。

《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十四条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供、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季度

检查2家

第二季度

检查2家

第三季度

检查2家

第四季度

检查2家

现场审阅调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5

庄河市统计局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不超过主体名录库中20%的比例

1.是否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2.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3. 是否执行国家统 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 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 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对本地区、 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 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 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四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6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辖区内个体工商户

公示信息抽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月-12月

抽查

7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单位1家

1、是否按照广告登记事项从事广告活动;

2、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

3、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登记。

2.《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广告登记事项从事广告活动;

(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

(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五)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6月-12月

现场调阅审查

8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从 32 家工业产 品 生 产 许可 证 获 证 企业 名 录 库 中10% 比 例随 机 抽 取3家

对获证企业保持许可条件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六条第五款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1月-12月

现场调阅审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9

庄河市交通运输局

水运企业:大连建民船务有限公司、大连金奥海运有限公司、庄河寿龙岛驿顺海上客运有限公司、庄河市金威海上客运有限公司

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企业经营资质、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1月-12月

检查1家

现场

检查

10

庄河市交通运输局

已开展渔船建造企业技术条件评价的渔船建造企业

渔船建造企业是否满足技术条件评价要求。

1.《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四款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图纸评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2.《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船用产品生产厂的资格证书及渔业船舶制造、维修质量等进行检查。

1月-12月

检查渔船建造企业的10%比例

现场

检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11

庄河市交通运输局

1.客运企业

2.货运企业

3.维修企业

4.驾培企业

5.公交企业

检查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问题排查、登记建档和整治情况,以及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6.《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月-12月

检查各类企业的10%比例

现场

检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12

庄河市交通运输局

港口企业

是否存在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事项;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月-12月

检查1家

现场

检查

13

庄河市农业农村局

辖区内从事肥料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1.生产经营的肥料产品是否取得肥料登记证;

2.生产经营的肥料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3. 生产经营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是否与登记相符。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2月-10月

检查30家

现场调阅审查

14

庄河市农业农村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饲养记录是否按规定建立和保存;

3.是否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3月-10月

检查1家

现场调阅审查

15

庄河市农业农村局

庄河市各街道动物诊疗机构

1是否符合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设立条件,包括场所、设施、设备、管理 制度人员资质;

2许可证相关信息是否及时变更。

3动物诊疗许可证悬挂和人员公示情况;

4病历、 处方笺档案;

5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的设置情况;

6 动物诊疗医疗垃圾转运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 负责动物、 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3月-10月

检查2家

现场调阅审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16

庄河市农业农村局

农机合作社

1.农机车辆牌证;

2.农机驾驶员证件 ;

3.农机安全状况等相关农机安全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月-10月

检查2家

现场调阅审查

17

庄河市农业农村局

辖区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1、是否经营假劣种子;

2、标签是否合格;

3、是否有未审先推现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和种子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2月-4月

检查30家

现场调阅审查

18

庄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10% 比例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三季度

现场调阅检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19

庄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10% 比例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业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预售)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三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

20

庄河市文化和旅游局

从娱乐场所名录库中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4家

1.许可证;

2.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3.接纳未成年人;

4.播放曲库内容;

5.超时营业情况。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一季度

检查1家

第二季度

检查1家

第三季度

检查1家

第四季度

检查1家

现场

查验

21

庄河市文化和旅游局

 

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录库中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6家

1.许可证;

2.未成年禁入标志;

3.接纳未成年人;

4.核对有效证件;

5.安装技术监管软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一季度

检查2家

第二季度

检查1家

第三季度

检查1家

第四季度

检查2家

现场

查验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22

庄河市文化和旅游局

从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录库中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1家

1.备案情况;

2.演出审批情况;

3.现场演出情况;

4.演出内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季度

检查1家

现场

查验

23

庄河市文化和旅游局

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库中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7家

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保护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一季度

检查1家

第二季度

检查2家

第三季度

检查2家

第四季度

检查2家

现场

查验

24

庄河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名录库中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1家

1.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2.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1.《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第二季度

检查1家

现场

查验

25

庄河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旅行社名录库中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1家

1.许可证;

2.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3.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4.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5.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旅行社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季度

检查1家

现场

查验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26

庄河市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从41家印刷经营单位中按照10%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对全市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季度

检查1家

第二季度

检查1家

第三季度

检查1家

第四季度

检查1家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27

庄河市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从58家出版发行企业中按10%比例随机抽取

对全市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3.《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季度

检查1家

第二季度

检查2家

第三季度

检查2家

第四季度

检查1家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28

中共庄河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从全市2电影放映经营单位中抽取1家进行检查

对全市电影放映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电影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八条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将从事电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1月-12月

检查1家。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29

庄河市公安局

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按照10%比例抽查

1.保安员证;

2.保安员服装;

3.备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1月-12月

现场调

阅审查

30

庄河市公安局

对企业、事业单位按照10%比例抽查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2、《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1月-12月

现场调

阅审查

31

庄河市医疗保障局

全市514个定点医药机构抽取20%。

检查各医药机构是否存在医保违规及欺诈骗保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1月-12月

现场调阅审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32

庄河市民政局

经民政部门审批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

公墓是否按照规定建设墓位,新建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是否超过标准。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出租、炒买炒卖墓(格)位。

《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殡葬管理有关的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新建墓位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墓碑高度超过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一墓碑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非法转让、出租、炒买炒卖墓(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一墓(格)位三万元罚款。

第四季度

检查2家

现场审阅调查

33

庄河市民政局

由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养老机构

检查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三季度

检查1家

现场审阅调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34

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庄河市在建项目涉及的单位名录库中的20%

用人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交付本人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况;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况;用人单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用人单位延迟工作时间情况;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情况;用人单位扣押证件及收取抵押金情况;使用童工情况;其他用人单位违法法律法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四季度

现场审阅调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35

庄河市卫生健康局(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从卫生监督系统中490家医疗机构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49家

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执业情况。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项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3.《护士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5.《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1月-11月

现场

检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36

庄河市卫生健康局(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贯彻“两非”工作要求及规范执业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1月-11月

现场

检查

37

庄河市卫生健康局(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医疗机构

血站建设与依法执业情况,人员配置和设备设施能否与当地医疗发展需求相适应,无偿献血能否满足当地临床用血需求,核酸检测开展情况,献血者队伍建设与管理情况。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3.《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1月-11月

现场

检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38

庄河市卫生健康局(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从卫生监督系统中1250家公共场所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125家

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抽检及快速检测,并对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卫生设施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和量化分级管理。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2.《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1月-11月

现场

检查

39

庄河市卫生健康局(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从卫生监督系统中150家消毒产品销售单位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15家

1.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对部分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

2.对辖区内部分生产企业的第二类、第三类消毒产品进行采样检验;

3.对部分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经营的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有效证件等进行监督检查。

1.《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1月-11月

现场

检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40

庄河市卫生健康局(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从卫生监督系统中280家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28家

监督检查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和对水质进行抽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3.《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省、市、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承担。       

4.《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1月-11月

现场

检查

41

庄河市卫生健康局(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从66所学校中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7家

监督检查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2.《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1月-11月

现场

检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42

庄河市卫生健康局(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从卫生监督系统中60家放射诊疗机构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6家

对放射诊疗机构许可证及质量控制情况,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按照标准配备、使用情况;对放射诊疗机构的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情况,对放射诊疗设备状态检测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计监测、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3.《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1月-11月

现场

检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43

庄河市卫生健康局(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对服务机构许可证及质量控制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人员配置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3.《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1月-11月

现场

检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44

庄河市卫生健康局(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从卫生监督系统中30家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3家

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1月-11月

现场

检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45

庄河市卫生健康局(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消毒服务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对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4.《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1月-11月

现场

市场主体监管条例范文第2篇

《条例》总结了近年来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过程中的改革措施和成功经验,针对证券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突出问题如证券市场准入条件、客户资产保护、证券公司治理结构、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制度以及监管机关的监管措施等进行了详细地规定,同时为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留下了必要的空间。《条例》的出台是对《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细化与落实,对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迎接创新发展新机遇具有重大意义,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建设在前进的道路上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监督管理措施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证监会对于证券公司的监管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为被动监管措施,第二为主动监管措施,第三为对于证券公司组织机构的要求。

一、被动监管措施

本条例中第63、64条规定了信息报送的规则。其中63条对信息报送的种类做了分类,包括年度报告,月度报告,以及在证券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的临时报告。64条规定了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证券公司在信息报送上的应当承担的义务。66条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范围。69条规定了证券公司信息报送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即真实、准确、完整。

实际上,信息报送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有所不同,信息报送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在固定的时间或者是在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报告的制度,证券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相关报告后,证监会还应当对年度报告与阅读报告进行审核,本条例65条规定:“对证券公司报送的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字。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有关机构报送的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有关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及时发现资金或者证券被违法动用的情况。”从上述条文来看,证监会对于信息报送制度中的年度报告与月度报告为实质性审核,不属于备案性质。

至于信息披露制度,我国证券法上有关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所以已上市的证券公司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是本条例66条中所规定的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仅仅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范围,规定的不甚完善,所以条例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办法。

同时,本条例第88条规定了违反信息报送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责任。第88条第一项规定,证券公司不进行信息披露或信息披露不实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二项规定证券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托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在不进行信息报送,或报送不实时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但是,该第二项为何不将证券公司包括在内,这确实是一个疑问。

二、主动监管措施

在证监会被动监管的基础上,证监会如果需要进一步的调查,还可以采取主动监管措施。条例67条与68条对主动监管措施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67条是证监会要求一些特殊主体向其提供必要的信息;第68条则是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进行检查的规定,68条赋予证监会很大的权力,其中包括一些类似于司法权的权力,如该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对于有关资料,证监会可以查阅复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封存,该条第二项甚至规定,在证监会负责人批准的条件下,证监会可以可以查询证券公司及与证券公司有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关系企业的银行账户。

三、对于证券公司组织机构的监管

1、对于大股东的监管

条例71条是对条例14条的回应。条例第1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必须报证监会批准。若违反此规定,71条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在此期限内该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此处的“相应的股权”应当是指超出5%的那部分股权。

2、对于证券公司高管的监管

条例72条是有关对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个人的监管。该条规定此类人员担任证券公司高管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其停止行使职权,更为严重的,还可以对其实行市场进入措施。73条则是对证券公司提出要求,要求证券公司主动解除不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管的职务并向证监会报告,并且证监会也有权责令证券公司解除不符合任职条件的高管的职务。

条例77条规定了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禁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法198条的规定处罚。证券法1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

1、其他处罚措施

条例70条规定了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的一些处罚措施,例如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暂停证券公司的业务等等。

2、证监会 以外其他机构对于证券公司的监管

首先,75条规定会计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时可以查阅、复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客户信息或者证券公司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并可以调取证券公司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有关数据资料。本条授予会计事务所更大的审计权力。74条规定,证券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此条赋予会计事务所的更大的独立性,使得会计事务所能够更加有效的行使其审计职能,并且84条第12项规定,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说明理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监管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影子银行;货币市场基金;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12-0062-07

2008年金融危机将影子银行彻底暴露在国际社会的视野之下。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监测显示,全球影子银行资金模从2011年的27万亿美元增长到2014年的36万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6.3%,占GDP的比重从55%增长到59%。正由于影子银行庞大的规模,以及金融危机所显示的巨大破坏力,2008年之后,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开始密切关注影子银行发展,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管控。欧盟作为影子银行发展的主要区域之一,在金融危机之后主动加强了对其监管的深入研究,于2015年11月25日颁布了《证券融资交易和再利用的透明度及修改第648/2012 号条例的条例》,提供了很好的立法实践。

一、影子银行概述――基于FSB的报告

(一)影子银行的概念

一般认为,影子银行的概念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McCulley)于2007年首次提出,但是国际社会对于影子银行的确切定义却莫衷一是。2011年,依据2010年G20首尔峰会做出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决定要求,FSB了《影子银行:范围的界定》的报告,将影子银行定义为“涉及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实体及活动的信用中介体系”。

FSB对该定义确立了两个层次的判定步骤:一是广泛涉及非银行信用中介,从而便于监管机构囊括所有的现存或者潜在的信用中介,尽管其中的一部分目前尚未被监管政策所覆盖。其中,“信用中介”意指任何机构或者活动,只要它直接或者仅作为信用中介链上的一个环节,或者起到促进信用中介的作用均包含在内;“非银行”是指传统银行审慎监管规则不适用或者实质上低于银行相似业务适用的程度。二是缩小焦点。能够通过期限/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杠杆带来风险。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采取借短贷长的方式进行运作,并采用高杠杆进行操作经营,同时其也与传统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信贷市场出现问题,其风险将会被迅速传导至传统银行业,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二是监管套利,影子银行不需要满足传统银行的流动性要求和存款保险要求,“如果影子银行体系的运作无须将其风险的真实成本内部化,那么它就获得相对于传统银行的优势(立法要求银行消化其成本),这就可能会带来监管套利,从而干扰银行监管,并带来更高的杠杆和系统性风险”。总的来说,该报告并没有对影子银行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而是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出发,主张将“信贷中介体系中所有在通常银行监管体系之外运行并且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实体及活动”纳入监管范围,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成为判断是否将某一实体或活动纳入影子银行予以监管的重要标准。

(二)影子银行的分类

正由于影子银行的概念不明确,影子银行的分类也随着监管机构态度的变化而变化,缺少统一的标准。早在2011年《影子银行:范围的界定》报告中,FSB就指出:影子银行包含很多类型的行为或者机构。在这份最初的报告中,FSB对影子银行体系进行了初步的架构,将其分为信用中介链和期限/流动性转换促进者两大部分。在紧随其后的2011年的《影子银行:加强监督管理》报告中,FSB选取了“资金流动数据”作为影子银行的主要分类基础,原因是这种数据在各个国家都能够获取,能够为影子银行体系提供线索。基于此,影子银行被划分为“保险和养老基金”、“公共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金融中介”。但是该种方法也有缺陷,它对金融部门的划分缺少尺度,各国对金融中介的定义也不相同,因此,在对影子银行的归类中,监督管理数据、货币统计资料等也被用作辅助方法。

从2012年报告到2014年报告,FSB致力于逐步统一统计尺度,将主要注意力聚焦到可能带来潜在系统性风险的信用中介行为上,而将不属于信用中介链以及可以审慎合并进银行集团的机构排除出去。这些被排除出去的机构包括:(1)与保留证券相关的金融资产;(2)不作为信用中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3)可以审慎合并进银行集团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包括金融公司和经纪商。尽管有了这个大的指导原则,但是各成员国对于影子银行的具体分类依然有差异,相关的统计数据也各自独立,一方面反映了各国金融业发展情况的不同,另一方面还是标准难以统一的原因。

2015年,FSB引入了“经济职能”这一新的分类标准,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分为五大类别,每个类别均可能产生影子银行的风险,进而进一步确认非银行中介中可能产生影子银行风险以及潜在的需要政策回应的具体类型。这五大类别包括:(1)对容易受到挤兑的集体投资工具的管理,例如固定收益型基金、房地产基金等;(2)依赖于短期资金的贷款拨备,例如财务公司、消费信贷公司等;(3)依赖于短期资金或客户资产担保融资的市场活动中介,例如经纪商;(4)信贷创造机构,例如信用保险公司、财务担保人等;(5)基于资产证券化的信用中介和金融实体资金,例如汽车证券。另外还包括一小部分无法归入上述五类,但是却至少含有一部分影子银行风险,或者没有充分证据将其排除在影子银行的范围之外,也被归为影子银行的范畴。通过该分类标准的设定,各成员国初步实现了统计标准的一致,从而将影子银行的范围比广义上的非银行金融中介缩小了71%,使得各成员国政府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对象更加集中。

二、欧盟影子银行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

尽管欧盟早在2009年就开始着力加强金融市场监管改革的研究和立法工作,但是对于影子银行的关注却是在2010年G20首尔峰会之后。为履行G20承诺,并配合欧盟的金融体制改革,欧盟委员会采取多项措施推进影子银行的相关研究和立法,逐步推进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一)影子银行绿皮书及其回应

2012年3月,欧盟委员会了《绿皮书――影子银行》(以下简称绿皮书)的专题报告,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绿皮书主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

1. 什么是影子银行?绿皮书沿用了FSB的定义,并以其为基础对影子银行的范围进行了概括,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机构,主要包括:(1)执行通过期限/流动性转换的特殊目的机构,例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特殊投资工具(SIV)和其他特殊目的工具等证券化工具;(2)货币市场基金(MMFs)和其他具有存款特点的投资基金或产品,该特点使得他们很容易受到大规模赎回(“挤兑”);(3)投资基金,包括提供信贷或者杠杆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4)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或没有向银行一样被监管的期限/流动性转换的财务公司和证券机构;(5)发行或担保信贷产品的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二是行为,包括:(1)证券化;(2)证券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

2. 影子银行带来哪些利弊?绿皮书认为,尽管影子银行能够为金融体系带来一定的好处,例如,为投资者提供除银行存款以外的投资选择、对某些特殊需求提供更加有效的渠道资源、为实体经济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等,但是,影子银行也能带来大量的风险。这些风险可以概括为:(1)类似存款的资金结构可能导致“挤兑”;(2)建立高倍但隐蔽的杠杆;(3)规则和监管套利规避;(4)影响银行体系的无序倒闭。

3. 监管机构面临哪些挑战?绿皮书指出,当前监管机构监管影子银行存在众多的挑战:首先,相关监管机构必须识别和监控相关的实体及其活动,需要众多监管机构的协调;其次,监管机构应当确定对影子银行机构监管的方法,包括监管程度、比例以及目前的监管能力等;第三,由于影子银行问题的解决需要扩大审慎监管的范围,因此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予以保障。

4. 哪些监管措施适用于影子银行的监管?绿皮书提出了三大途径:一是通过银行和保险法规间接规制影子银行;二是扩大目前对影子银行行为的审慎监管立法的适用范围,将其适用于新的机构或者行为,从而使得监管套利行为更加困难;三是对一些影子银行行为进行直接立法规制。

5. 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包括:(1)银行监管立法问题,例如现有的银行立法是否已经足以涵盖影子银行,如何有效计算杠杆等问题;(2)资产管理立法问题,包括提供给交易所买卖基金投资者的流动性与流动性较差的标的资产的不匹配,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挤兑”问题;(3)证券借贷和回购协议问题,因为他们能够迅速增加杠杆和提供给影子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对它们的监管可能存在漏洞和国家间的不协调;(4)证券化问题,主要包括透明度、标准化以及财务要求等问题;(5)其他影子银行机构问题,包括如何确认这些机构以及给予有效的监管。

绿皮书后,欧盟委员会共收到140份反馈意见,这些反馈意见总体上支持欧盟委员会对上述问题的看法。通过意见征询,欧盟委员会基本确立了对影子银行监管的一些基本原则:监管措施应当促进金融稳定、符合比例原则、减少监管套利、反映全球影子银行的特点、提升透明度以及促进长期发展。

(二)部门协调以及立法路径的确立

在绿皮书之后,随着欧盟对金融监管的显著增强,欧盟委员会意图建立影子银行监管的路线图,旨在限制尚未立法领域的突发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其实早在2012年11月,欧盟议会就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方案问题独立了报告。在该报告中,欧盟议会专门对影子银行的定义、数据采集和分析方法、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处理等三个问题进行了阐释,并希望欧盟委员会对以下问题做出处理:(1)采取提高透明度的措施,特别是对于客户,包括在汇总的基础上将抵押标识符和抵押再利用报告给监管机构,同时允许监管机构在无须标准化的基础上推荐抵押融资市场的最低保证金水平;(2)审查证券化市场,包括对可以增加银行资产负债表风险的资产担保债券的审查, 并提出增强其透明度的措施;(3)对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框架,特别是货币市场基金进行审查,要求其采用可变资产价值每日评估,或者保持一个恒定的价值,而不得不申请有限目的银行牌照,从而接受资本和其他审慎性要求,并积极探索特别流动性要求。

2013年9月,欧盟委员会了与欧盟议会、欧盟理事会的沟通文件《影子银行――应对金融部门的新的风险来源》,对影子银行监管路线图进行了规划:(1)增强透明度;(2)制定高标准的基金架构,特别是货币市场基金;(3)制定证券法以限制证券融资交易的相关风险;(4)强化银行部门的审慎安排;(5)改进影子银行监管方式。当然,这些措施并非是全部手段,欧盟委员会将不断评估影子银行监管的其他措施的必要性。

按照该路线图的安排,近年来,欧盟委员会大力推进相关措施的立法进程。2013年9月4日,在上述沟通文件的同时,欧盟委员会了《欧盟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监管的立法建议草案》(以下简称《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草案》),旨在通过增强其流动性状况和稳定性来确保货币市场基金在紧张的市场条件下可以更好地抵御赎回压力。2015年10月29日,欧盟《证券融资交易和再利用透明度和修改欧盟第648/2012号条例的条例》(第2015/2365号条例,以下简称《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条例》)正式通过,旨在提升影子银行中的证券融资交易的透明度和识别这些交易的风险及其大小。

三、货币市场基金监管制度设计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企业和政府部门均有密切的关联,无论是FSB,还是欧盟议会、欧盟委员会等机构,均将货币市场基金列为重要的影子银行部门,但是欧盟一直没有给予足够的立法规制。为弥补这一不足,2012年,欧盟委T会以会议、咨询等形式面向利害相关者、投资者、资产管理人、监督者等主体开展了密集的公开咨询研究,并通过立法影响评估,最终形成了《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草案》。该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一)投资政策

草案规定了以下投资政策:(1)投资类别要求,即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信贷机构存款、金融衍生品和逆回购协议等四种类别,禁止投资于除此四类之外的任何能够破坏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的其他资产。(2)投资标的适格要求,即上述四种投资类别均有一定的限定条件,例如,货币市场工具剩余期限应当少于397天,如果其是证券化产品,则其基础标的或者标的池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只限于企业债券,且该企业债券具有高信用品质和流动性;信贷机构存款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可以随时支付;逆回购协议可以随时通知终止,最长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且其资产的市场价值最低不低于其付出的现金价值。上述条件的目的在于确保货币市场基金的信用度和流动性,避免因“挤兑”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3)投资多样性要求和集中度限制,包括单一投资类别的投资上限比例和同一发行者的最高风险敞口,例如,投资单一发行者的货币市场工具不得超过5%,逆回购协议不得超过20%,投资同一发行者的货币市场工具、存款和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三者总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10%。(4)投资标的的信用质量评级程序和投资比例确定体系,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人员以及评估程序,着力加强对投资标的信用质量的全程把控;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投资比例确定体系。上述评估程序应当留有详细的书面记录。(5)信用评级管理要求,专门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对信用评级的管理职责以及信用评级的报告频率和内容要求,例如信用评级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等级的风险状况、调级、每级的评估参数以及实际违约率的比较等。

(二)风险管理政策

草案首先将货币市场基金分为短期投资组合和标准投资组合两大类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风险管理要求,同时对整个货币市场基金规定了“了解你的客户”政策和压力测试要求。具体为:(1)短期投资组合规则。要求该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期限不超过60天,加权平均偿还期不超过120天,每日到期的投资标的不少于10%,每周到期的投资标的不少于20%,不得投资其他品种的标的而导致不能满足上述比例要求。(2)标准投资组合规则。要求该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期限不超过6个月,加权平均偿还期不超过12个月,每日到期的投资标的不少于10%,每周到期的投资标的不少于20%,不得投资其他品种的标的而导致不能满足上述比例要求。在将标准投资组合向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完全公开披露的情况下,标准投资组合投资于单一发行者的货币市场工具可以达到10%,投资同一发行者的货币市场工具、存款和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三者总的风险敞口可以达到15%。(3)“了解你的客户”政策。要求基金经理应当基于正当程序原则建立、执行和使用相应的程序了解投资者的数量、需求、行为、持有的份额以及正确地预见由几个投资者并发赎回的影响;同时,应当保证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价值永不超过当天到期的资产价值,一个投资者的赎回行为不得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产生任何影响。(4)压力测试要求。应当设置有效的压力测试程序,就可能对货币市场基金产生不利影响的经济事件或者未来变化进行确认,例如流动性变化、资产信用风险变化、利率变化、赎回规模等,并提出针对不同情形的应对计划。这种压力测试应当频繁进行,最少不少于一年一次,并应当保留书面报告至少五年。该报告应当提交给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董事会、基金经理管理机构,最终提交给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由其依据各情形提出指导意见,并依据市场变化每年更新。

(三)对基金本身的要求

草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价值计算和外部资金支持规定了相应的规则:(1)货币市场基金资产价值及其份额的计算,规定了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依照“净值”计算,并规定了两者的计算方法――依照“按市值计价”,只有在该方法不可行或者无合格数据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理论价格”计算,上述价值至少按天计算。(2)外部资金支持。货币市场基金原则上禁止外部资金支持,除非在例外情况下,为了保证基金流动性或者稳定份额价值,且要经过合格的监管当局批准,并要求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基金证明外部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充分证据证明其迫切性;第二,外部资金支持仅限于其提供时的数额和可获得时的期限;(3)外部资金支持者应当具有良好的金融声誉并具有足够的资金来源,不会因资金支持而受到不利影响,该资金应当为其自有资金并符合其风险管理体系要求。上述资金支持应当以明确合理的方式书面通知每个投资者。

(四)透明度要求

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货币市场基金自身的透明度要求。主要有:一是明确性要求。即由基金或者其经理签署的有关该基金的内部或者外部报告、广告、信件等任何书面文件中,应当明确该基金属于短期还是属于标准货币市场基金,并明确其总值和净值的计算方法。二是禁止性要求。含有以下内容:受担保的投资、外部资助以保证流动性和稳定份额价值、投资者承担本金损失风险;且不得明示或暗示保证收益。第二个方面是针对管理机构的透明度要求:一是提交季度报告。基金经理应当按季度向货币市场基金合格管理机构进行报告,在需要时同时向基金经理人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应当包含基金类型、特点、投资组合及其构成、压力测试结果、投资者情况等内容,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具体制定该报告的技术标准。二是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管理机构在收到报告后,最迟于每个报告季度结束后30天内向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转交所有收到的报告、通知等信息,并建立欧盟范围内的所有货币市场基金建立、管理或者营销的数据库。

另外,该草案还对恒定净资产价值基金进行了特别规定。总的来说,《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草案》对货币市场基金规定一整套的限制,旨在保障其流动性以充分应对投资者赎回要求,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足以安全应对不利的市场变化。当然,该草案所规定的一些标准属于最低标准,欧盟委员会努力在公共利益风险和措施的成本收益比中寻求平衡。

四、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制度设计

增强透明度和降低证券融资交易的相关风险是欧盟影子银行监管路线图中的两大重要目标,而《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条例》正是对这两大目标的具体执行。欧盟委员会于2014年1月29日通过该条例草案,并于2015年6月17日与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达成一致。2015年10月29日,该条例正式通过,并于2016年1月12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将极大地提升影子银行部门证券融资交易的透明度,并确认由其带来的风险。正如欧盟委员会委员乔纳森・希尔(Jonathan Hill)所言:“该条例将使得市场参与者使用C券融资交易来支持经济发展,同时更加便利地管理和评估其所带来的风险。这是在金融危机之后我们为促使我们的体制更加富有弹性所做出的又一项重要举措。”该条例主要规定了三个途径来提升证券融资交易的透明度。

(一)证券融资交易本身的透明度要求

条例为证券融资交易设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努力使其交易的各个方面处于监管机构的监督之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求:

1. 报告义务。证券融资交易的相对方应当将所达成的、修改的或者终结的所有证券融资交易详细情况最迟于下一个工作日报告给依据第5条规定注册的或者依据第19条规定所承认的交易资料储存库。该报告义务视为获得授权,且不应被认定为违反了基于合同、法律、条例和行政管理的信息披露限制,报告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证券融资交易的相对方应当保留相关资料直到该交易终止之日起至少五年时间。如果交易资料储存库不能储存证券融资交易详细情况,证券融资交易的相对方应将其报告给欧洲监管机构(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为保证报告行为的一致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应依照不同的证券融资交易类型起草该报告的管理性技术标准,并于2017年1月13日之前提交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被授权表决适用该管理性技术标准。

2. 交易资料储存库注册义务。交易资料储存库应当通过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进行注册,并在全欧盟范围内有效。已注册的交易资料储存库应当始终确保其符合注册要求,并将任何实质性变更毫不延迟地通知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为保证适用的一致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应起草有关具体注册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注册申请、延期等的管理性技术标准,并于2017年1月13日之前提交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被授权表决适用该管理性技术标准。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立即与该申请人所在的成员国相关主管机构交换信息,以保证其注册的合规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应在40个工作日内基于充分的理由做出批准注册或者拒绝注册的决定,该决定于做出后第5个工作日生效。如果已注册的交易资料储存库不使用达到6个月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注册或者不再满足注册要求,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可以撤销该注册。上述注册决定或者撤销决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交易Y料储存库,并及时通知其成立的成员国主管机构,同时在其网站上公示已注册的交易资料储存库。

3. 交易资料储存库数据的公开使用和获取。交易资料储存库应当定期并通过简便可获取的方式各证券融资交易类型的汇总数据。交易资料储存库应当收集和保存证券融资交易的详细资料,并保证以下机构能够立即直接查阅这些资料以便履行职责: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局(EIOPA)、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ESRB)以及其他欧盟成员国或者欧盟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或者主管机构。为保证适用的一致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应制定有关上述定期或者机构查阅的频率、内容、范围、条件等管理性技术标准,并于2017年1月13日之前提交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被授权表决适用该管理性技术标准,但该技术标准应当保证定期的汇总数据不会导致任何证券融资交易类型的交易方身份的暴露。

(二)证券融资交易对投资者的透明度要求

条例对投资者的透明度要求是对《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指令》(欧盟第2009/65/EC号)和《另类投资资金管理指令》(第2011/61/EU号指令)相关规则的补充。该补充透明度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定期报告。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和另类投资资金管理人应当将其使用证券融资交易和总回报掉期情况,以符合欧盟第2009/65/EC号指令和第2011/61/EU号指令的要求通过所规定的半年度或者年度报告透露给投资者,该报告应当包含一定的数据,具体要求规定于《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条例》的附件A。为了保证数据披露的统一性并兼顾不同类型证券融资交易的特殊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被授权制定将附件A的内容具体化的管理性技术标准。二是签约前告知义务。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意向书和向另类投资资金投资者的披露文件应当详述被授权使用的证券融资交易和总回报掉期情况,并包含一份表明这些交易和措施被使用的明确声明。上述意向书和披露文件应当包含附件B规定的数据。为反映市场实际情况或者保证数据披露的统一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被授权制定将附件B的内容具体化的管理性技术标准,但是应当考虑该标准适用前有足够的时间需求。

(三)金融工具再利用透明度要求

为增强契约性和操作性透明度,条例对再抵押的相关参与方规定了最低的通知义务。该义务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权利获取。任何将收到的金融工具作为抵押品进行再利用的权利获取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金融工具提供方已被及时书面告知以下原因所可能带来的风险或者后果,包括依据第2002/47/EC号指令第5条做出的使用抵押协议下的抵押品的权利出让同意,以及缔结权利转移抵押合同。另外,金融工具提供方也应至少被书面告知由于接收方的错误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2)提供方以书面签名或者法律上相对等的方式预先明确承认抵押协议依据第2002/47/EC号指令第5条授予的使用权,或者明确同意提供权利转移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二是权利行使。任何再利用权利的行使行为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行使再利用权应当符合上述(2)项规定的抵押协议的条件。(2)依据抵押协议取得的金融工具已经从提供方账户转移。如果抵押协议的一方是在第三国建立、其账户适用第三国法律的规定,再使用应当由提供方账户转移或者其他合适的方式所证明。上述对再利用权利的规定不影响其他更加严格的法规的执行,也不影响对提供方提供更高层次保护的成员国国内法的实施,同时不影响成员国国内法对交易的效力和效果的规定。

该条例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规定了一系列的透明度要求。建立统一的透明度原则,便于提升金融稳定、保护投资者、促进跨国服务并阻止监管套利,避免成员国国内措施偏离方向,造成内部市场的不当阻碍。通过提升行为的透明度,可以将某些行为从受规制的银行集团中移向缺少监管的影子银行的范畴之中,进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建立积极有效的政策来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推进影子银行监管的具体化。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对跨境问题做了一定的规定,其实际上反映了证券融资交易的跨境特点,体现了金融问题国际治理的理念和思路。

五、结语:全球化背景下的欧盟影子银行监管之路

FSB在2011年的《影子银行:加强监督管理》的报告中提出了11项初步建议;2013年,FSB《加强监督管理――政策推荐总览》的文件,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问题集中到五个方面:一是减轻正规银行体系与影子银行体系之间的溢出效应;二是降低货币市场基金“挤兑”的敏感度;三是评估和调整与证券化相关的奖励;四是抑制与证券融资交易相关的风险和顺周期性刺激,例如回购和证券借贷,它们可能会加剧市场承压时的资金链问题;五是评估和减轻其他影子银行实体和活动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这五个方面为全球影子银行监管提供了框架。

欧盟很早就意识到金融市场是全球化的,影子银行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应当以国际合作的方式予以处理。自从FSB提出了11项建议,欧盟密切跟踪FSB的工作进展,依照其建议措施努力推进欧盟范围内的立法具体化。从最终的结果来看,《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草案》是针对第二个方面,而《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条例》则是针对第四个方面。当然,这两个法律制度(尽管《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草案》尚未成为正式的法律)并非是全新的制度,它是在欧盟原有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基础上,针对新的形势和新的需求所做的修订和补充,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对影子银行实体或者活动的监管,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当然,从目前的进展来看,欧盟尚未实现对影子银行的全面有效监管,一方面影子银行的概念、范围和运作时刻在发生变化,全球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均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FSB的建议仅是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推荐意见,具体的执行依然需要各国依照自身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需求进行权衡。

就我国而言,尽管“一行三会”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强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但是我国的“地下钱庄”、“地下金融中介”仍不可小觑,时常发生的“跑路”现象,会给我国金融体系造成严重的损害,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借鉴欧盟的影子银行监管制度,我国应当更加注重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和国内化的有机结合,一方面积极参与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推进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主动吸纳FSB的建议,结合本国实际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立法,以自身实践经验推进影子银行国际监管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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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监管条例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中国证券法律存在许多法律和制度问题,因而是我们的证券市场的发展衍生放多难题,导致了证券市场发展的委摩,因此有效的证券责任实现的前提和保证。我们对比国外及中国香港先进成熟的证券法律体系,主要来自于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体系,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比较健全,并处于法律的严密监管之下,相比之下,内地的证券法律体系仍有待完善。

一、证券法律责任概述。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构成的数量达三百多种的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因此,调整证券法律责任的证券法是广义上的。证券法律责任是指证券市场行为主体对其违反证券法行为以及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证券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因此,它具备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但证券法律责任也有以下独特的特征。(一)证券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无论对行为人进行行政罚款,还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责任必然以财产为主要内容。证券法律责任按照法律性质可以划分为证券民事责任、证券行政责任和证券刑事责任。按照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证券发行人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的法律责任、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证券交易所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责任以及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二)证券法律责任常常具有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并存的特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时,其所在单位要承担有关赔偿等责任,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证券法律责任是与有价证券相关的一种具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责任,既具有公法责任的性质,也具有私法责任的性质。

二、中国证券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一,较高层次的法律法规较少,主要是规章和规则。从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证券立法虽然有3部,但因为调整范围较窄,如《证券法》仅调整股票和债券;《投资基金法》仅调整公募基金。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不多,证券市场急需的证券法配套法规如《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证券公司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法规一直没有出台。现行体系中主要是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较高层次的法律法规较少,严重影响了证券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第二,实践中法律规则的作用较大,自律陛规则或合同规则的作用较弱。通常将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法定型和自律型两种,但不管哪一种监管体制,都离不开自律。我们将基于公权制定的规则称为法律规则,基于私权、并通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规则称为自律性规则或合同规则。在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中,自律型规则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在现行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中,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规则不仅数量相对较少,作用也没有充分发挥。尤其是,法律规则和合同规则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的区分,导致合同规则基本上没有独立发挥作用的空间。第三,部门规章在立法形式上不够规范,在内容上存在重叠、交叉甚至冲突。根据2000年3月颁布的立法法的要求,部门规章的制定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实施。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但立法法》颁布以后,证监会以证监会令形式颁布的规章只有26件,大量的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立法形式上不够规范。而证监会颁布的数以百计的规范陛文件中,在内容上存在重叠、交叉甚至冲突的现象,需要及时清理,进行废止或修改。第四,有些证券法律机制的构造不够合理,甚至会造成实施上的障碍。法律本质上是政策的反映,许多法律问题的讨论其实涉及政策问题,但法律机制本身也有一个是否合理的问题。如证券法》规定的股票审核制度。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作为证监会内设的独立机构,它所行使的审核和证监会核准权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不够明确的。第五,证券市场本身存在的严重不规范现象,影响了证券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如市场结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够规范,导致法律法规无法有效实施。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区别,而(《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股票交易的规定,没有根据这种不规范的实际情况制定,这样,就出现了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中的困惑和困难。第六,制度成本过高。健全、明确、透明的法律法规体系固然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是,如果法律制度的设计不科学,不仅发挥不了促进市场发展的应有作用,还有可能大大增加市场成本。例如,在制度设计中,动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就会增加市场成本。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多。此外,现行法律法规从总体上说还存在审}比.觇定多、监管觇定少的问题。

三、国内外法律对比。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法律责任由于香港的法律制度长期受英国的影响,因此,以判例为主的普通法成为香港法律的一个特点。香港没有综合性的证券法,有关政权的法律主要包括条例、附属法例、规则及一系列守则,如:《公司条例》、《证券条例》、《证券(内幕交易)条例、保障投资者条例》、《证券(公开权益)条例))、《证券(在交易所上市)规则》。除了以上法律法规之外,还有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香港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守则》和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等法律。(一)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在证券条例、公司条例》、《保障投资者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失实陈述条例等中规定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金支付、撤销合同、恢复原状。1990年颁布的《证券(内幕交易)条例对内幕交易所发生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可分为对公司的责任和对股东或其他人的责任。前者是公司可要求内幕人士归还通过内幕交易而获得的利益;后者则是将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作考虑。香港证券条例第135条、第136条、第137条规定了市场操纵行为:制造虚假交易、制造虚假市场、不涉及是以拥有权转变的证券交易、流传或散播资料、使用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证券价格的限制。第141条对违反这几条规定的人做出了民事损害赔偿的规定。(二)证券行政责任制度。1、不符合条件上市。在某种证券不满足理事会规定的上市条件或委员会处于保持有秩序的香港市场的目的而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取消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上市资格。2、违法经营股票市场。任何人不得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之外零星建立或经营股票市场,不得有意协助经营香港联合交易所之外的股票市场。否则,可被处50万港元的罚款。3、擅自使用“股票交易所”、“联合股票交易所”、“联营交易所”或“联营股票交易所”等名称。

否则,可被判处10万港元的罚款。如不悔改,可在其继续犯法的期间以其处以每月5000港元的罚款。(三)证券法律刑事责任制度。《证券条例》第138条及于2003年4B1日修订生效的《证券及期条例都规定了违反虚假或误导陈述责任的刑罚处罚。证券条例》第13条的规定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技术犯罪,处5万港元以下的罚款或两年以下的监禁。香港《证券条例》第80条的规定了证券卖空交易的责任。通过两地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比较,可以看出,香港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是比较完善的。主要表现在:1、香港有完善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我国的证券法仅有1O条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而《股票香港发行和交易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也各只有一条原则性规定,使我国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中的民事责任非常落后。2、香港对有关证券法律责任的规定详细具体,切实可行。而内地证券法律责任的大量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表现在:一是对一些证券违法行为未作规定;二是监督管理主体的地位、职责不是很明确;三是对证券法律责任的追究缺少程序方面的规定等。因此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这也反映出内地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的不完善。3、香港的责任承担上很明显的带有金钱惩罚性质,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中有很多是通过金钱赔偿、行政罚款与罚金来实现的。并且对违反证券交易规则的行为一般处罚较重。而内地对证券违法行为所规定的罚款金额偏小,处罚条款过少,执法、司法力度不够,很难适应今后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当前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加剧,涉及金额愈来愈大,现行法律中规定的罚款金额显然惩罚偏轻,不能有效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

市场主体监管条例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衍生品市场改革的逐步深化,期货业的反垄断问题日益迫切,但期货业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的实施,必须落实到专门的执法机构来负责,这就是反垄断实施主体的构建。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下期货业反垄断管辖权的归属问题,以及构建期货业反垄断实施主体的政策思路。最后,文章进一步分析了如何加强期货业监管与反垄断两者的协调及配合。

一、中国期货业的垄断表现

综合来看,当前我国期货业的垄断问题主要体现在行政性垄断、期货交易所的垄断行为、期货经纪公司的垄断行为等三个方面。具体如下:

1、行政性垄断。所谓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机构运用公共权利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或排斥。行政性垄断是当前为各界所共同认定的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首要垄断问题。在期货业,行政性垄断首先表现在无论是对期货品种的审批还是品种上市地点的选择上,基本以监管机构——证监会为主导。上市品种审批程序繁冗,周期过长,且每一个交易品种只能确定在一家交易所,这显然人为限制了期货业竞争机制的发挥,不利于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另外,行政性垄断还表现在监管机构人为限制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使得我国期货经纪业长期畸形化发展,严重缺乏竞争力。

2、期货交易所的垄断行为。按照业务领域的不同,期货业可进一步细分为交易所与期货经纪两个子行业。两者之间是一种纵向关系,即期货交易所提供经纪公司所需要的交易服务。从表面上看,两者之间的经济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在目前中国期货交易所寡头垄断型市场结构,以及各个期货交易所存在品种分工的条件下。经纪公司在挑选提供某项品种服务的交易所时,实际上是别无选择的,这就使得这种纵向关系很难是平等的,交易所拥有较强的谈判能力。此外,由于我国期货业的发展尚不健全,期货交易所实际上是作为证监会的一个下属机构而存在的,这进一步强化了交易所对于经纪公司的强势地位。从反垄断的角度来讲,经营者拥有市场优势地位并不是反垄断的重点,但当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侵占其他经济实体的利益时,就构成了反垄断的重要规制对象。

3、期货经纪公司的垄断行为。期货经纪公司的垄断行为主要包含两方面:第一,横向定价协议。横向定价协议就是通常所说的“价格联盟”或“价格卡特尔”。如2002年底,深圳期货业联谊会召开专门会议,为遏制当时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制定了经纪业手续费最低标准,此后,深圳期货经纪公司之间的价格联盟逐步形成。第二,市场操纵行为。这些行为的共同特点就是少数交易者操纵市场价格,构成市场垄断,导致大量交易者爆仓,市场信誉受损,给市场的生存和发展造成极坏的影响。

上述垄断问题的存在,根源于政府规制过度与规制失当所致的期货市场欠发达,又在于我国期货业尚未度过导人期,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令垄断有隙可乘。总之。期货业的垄断问题极大阻碍了我国期货业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尽快实施反垄断进程,而其关键之一在于构建较为合理、有效的期货业反垄断实施主体。

二、期货业反垄断管辖权的归属问题

2007年8月30日,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出台,规定了我国反垄断实施主体采用“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定位是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定义是“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它的职责包括:制定、反垄断指南和具体措施;调查、评估市场竞争状况;调查处理涉嫌垄断行为;制止垄断行为;受理、审查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等。这种模式一方面基本维持现有执法格局不变,将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级机构负责执法;另一方面,为了协调《反垄断法》执行,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统一性,成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作为反垄断主管机关,专司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但不具体执法。

这种双层架构的模式实质上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多头格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以及受规制行业的监管部门都在各自权限内拥有反垄断的执法权。

因此。这种双层架构的模式也进一步决定了我国期货业的反垄断职能被赋予了行业监管机构。

三、构建我国期货业反垄断实施主体的政策思路

由前文分析可知。期货业的反垄断职能被赋予了行业监管机构。因此,行业监管机构本身设置是否合理,监管理念是否先进,决策机制是否高效等因素也就相应决定了期货业反垄断的进程是否能够顺利推进。

1、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我国期货市场在多年的发展中,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具有强法律约束力的期货交易法律。虽然在1999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但这是一部行政法规,而且这部《暂行条例》的主要精神是整顿规范当时期货市场的混乱状况,并将大量的行政性干预措施条文化了。这些规定中的不少条例只具有短期相对合理性,但作为我国长期性的监管依据和手段,不利于期货市场的发展。2007年4月15日,我国开始实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新颁布的条例对原来的暂行条例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和扩充,为以股指期货为先导的金融期货时代的到来铺平了道路,是我国金融发展史上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里程碑。然而,新条例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如期货新品种上市的审批手续依然繁冗、监管机构权利配置依然不足等。而且《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毕竟其法律效力较《期货交易法》低,赋予监管部门的权利也较低,易使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不能独立依法行事,给我国期货市场监管造成了很多问题。现在,我国期货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因此,加快《期货交易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范围,赋予中国证监会独立行使监管的权力,从而更加有利于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

2、政府规制手段从简单的行政干预向遵循市场内在规律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转变。政府对期货市场的规制手段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期货市场规制主要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而很少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在我国,行政性手段已经超越法律和经济手段成为政府调节期货市场的主要工具。行政干预具有直接、迅速等优点,但在期货市场中,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的主导性因素。过多的行政干预会破坏市场运行的内在规律,动摇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所依赖的基础,造成期货市场的过度动荡,以致市场机制难以对其所造成的破坏予以纠正和修补。只有政府在期货市场规制过程中减少行政干预,注重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才能实现积极、建设性的规制目标。

3、政府规制过程从事后处理为主向事前防范为主转变。政府对期货市场风险的规制,包括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理三个环节,消极的规制模式主要侧重于事后处理。多年来,我国政府对期货市场管理滞后,教训十分深刻。例如,1995年“3.27国债风波”之前,尽管市场风险已显端倪,但有关部门未采取防范性措施,继2月23日上海万国证券在“3.27国债”品种上违规做空造成数十亿资金损失之后,5月10日上海又发生了“3.19事件”,五家公司集体违规操纵期市。在此期间,由于规制部门缺乏对类似违规事件的预见性防范措施,临时出台的一些政策与措施既不完整也不配套,收效甚微。在多空双方激烈交锋、投机泛滥、市场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况下。中国证监会不得不于5月17日采用强制措施,暂停国债期货试点,造成极大的市场振荡。期货市场的实践证明,政府规制的侧重点绝不应该是亡羊补牢,而应该是防患于未然。只有把政府规制的侧重点定位于事前防范,规制部门才能高瞻远瞩地促进市场发展,确保积极的规制目标实现。

4、政府规制者角色从运动员和教练员向裁判员转变。中国证监会在对期货市场进行规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角色错位现象,是典型的教练员加运动员角色。例如,对交易所管理过多。工作范围介入到交易所的具体人事安排、部门设置和规则制订中;证监会不仅发号施令,有时还直接到交易所协助处理。证监会这种角色错位,不仅降低了政府规制的权威,而且使“运动员们”产生了“等、靠、要”的心理。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中国证监会适度充当教练员的角色无可厚非,但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正在逐步走向规范。证监会应该尽快实现角色转变,专司裁判角色,把教练员的角色让位于期货业协会和业界专家顾问,充分发挥期货业的自律管理。

四、加强期货业监管与反垄断的配合及协调

为了保证《反垄断法》的顺利实施,必须赋予《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对期货业一定的监管权,建立多种机构之间共同管辖的权利配置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两者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期货业监管机构在其法律、法规建设中,应向反垄断机构征求意见。我国当前期货业法律建设进程相对缓慢,《期货交易法》尚未出台。然而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该法的出台只是时间问题。笔者认为,为了能够有效推动期货业的反垄断进程,《期货交易法》的制定应充分向反垄断机构征求意见。在《期货交易法》中加入有关反垄断的条例,同时,当《期货交易法》的某些规定或者适用结果不当地排除、限制及损害竞争,与《反垄断法》的目的或宗旨相悖时,应当果断废除。

2、期货业监管机构应协助《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工作。如前文所述,行业监管机构并不独享所监管行业的反垄断执法权,而是与《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共同管辖该行业的反垄断问题。然而,这些接受政府监管的行业,如证券、期货、电信、电力等,都具有不同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独特的技术经济特征与产业组织特性,倘若行业监管机构不去协助《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工作,无论是工商管理部门、发改委还是商务部等执法机构。对于这些行业的反垄断工作实际都很难甚至无法开展。因此,必须从法律上要求行业监管机构在必要时,有义务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提供相关的信息与调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