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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执法范文精选

市场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执法范文第1篇

一、正确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

加强监管执法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根本目的现实需要。治标与治本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体,治标是治本的前提和基础,治本是治标的深化和发展,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我们必须科学统筹,把治标与治本内在地统一起来,贯穿到监管执法具体工作的各个环节。监管与执法的实践再次表明,治标只能暂时遏制问题的发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些年市场上出现的一些问题之所以禁而不止、查而不绝、打而不死,往往与重视治标、忽视治本有直接关系,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常有不满的反映。因此,在注重治标的同时,应当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治本上。在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方面,既要加大各种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和素质,又要针对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要求创新执法理念,坚决摒弃一些简单、粗暴、不文明的执法行为;既要使具体工商行政行为法治化、透明化、文明化,又要彻底改掉以往个别执法人员执法时的“霸气”、“吃拿卡要”的匪气以及拿腔拿调的“习气”。在抓源头方面,既要从产生问题的关键环节抓,把好市场准入关,又要健全各项制度和规范,堵住源头,清除隐患,让违法者无空子可钻。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方面,既要加大查处力度,又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使违法者在受罚时不感到“山穷水尽疑无路”,而是在既受罚又受教育过程中看到“柳暗花明又一村”;既要使其知法、懂法,知晓由违法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又要使违法者在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理过程中切实感受工商部门雪中送炭的温暖,从根本上帮助受罚者从“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畏具心理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变“冤家”为“亲家”,引导广大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总而言之,要通过标本兼治,真正让合法规范的经营活动在市场中如鱼得水,让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在市场中寸步难行。

二、正确处理好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关系

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这两个方面的工作,各有侧重,但目标一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我们必须把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统一于监管执法的全过程。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时期,诱发制假售假的诸多因素依然存在,违法案件仍会出现阶段性高发的趋势。因此,要继续保持监管执法和从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强劲势头,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一批大案要案,依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违法分子。要通过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让群众有安全感;要通过案件查处,遏制假冒伪劣商品蔓延的势头,积极促进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人民群众非常赞成和支持我们工商部门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同时也迫切希望解决好他们身边的、损害他们切身利益的合法权益问题。我们一定要站在“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治高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反映强列的难点、热点问题,如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电信强制性服务、就医收费过高、食品卫生脏乱差、欺诈消费问题突出、售后服务难以保证、“三包”责任难以落实、马路市场和流动摊点清理难、防火安全有隐患、劣质化肥农药和装饰装璜材料充斥市场等问题重点加以解决。要通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际成效,从而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与工商部门携手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性,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投诉和举报的热情,为监管执法和大案要案查处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正确处理好监管执法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工商监管执法这种特殊的行政手段来为实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监管执法与优质高效服务不是简单的“白脸”、“红脸”、“笑脸”,它们两者之间是辩证的统一,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没有监管执法就会缺少优质高效服务的贴近度,因为优质高效服务是监管执法本质的体现,而没有优质高效服务,就会出现监管执法的盲目性,因为监管执法是优质高效服务内容的延伸。只有通过严格执法监管与优质高效服务才能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运行机制,才能为发展营造出良好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讲优质高效服务,但绝不能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由,对当地的经济违法行为大开绿灯,对地方保护主义熟视无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从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严格监管执法,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强力推进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要做到这一点,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同步,监管与规范并举,树立大服务理念和大服务意识,确立规则导向型、市场导向型的“服务型工商”新理念,真正把监管执法过程变成为民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为企业排忧解难的过程,寓监管执法于高效服务之中。当前在监管执法上,要尽快实现“五个转变”:即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监管执法理念向现代监管执法理念转变;由监管集贸市场向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转变;由监管单一经济主体向监管多元主体转变;由着重微观管理向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转变,由运用现行的法律法规监管向遵循国际通用法则转变。该管严的一定不能放松,不该放的要坚决堵住,始终以忠于职守的职业风范、清正廉洁的高大形象、勇于负责的可贵精神、执法如山的坚强威力,为企业公平竞争托举一枚红色盾牌;以责无旁贷的无私奉献精神,为经济振兴保驾护航;以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感,为经济繁荣竭尽全力;以丹心昭明的博大胸襟,为服务经济发展撑起一片万里晴空。

市场监管执法范文第2篇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主要抓了以下几点:

一、加强市场监管,严格粮食执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了粮食行政部门对粮食市场的监管职能。今年,我们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依法切实履行粮政管理职责,规范收购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调查摸底,掌握资料。根据省、市粮食局的安排部署,抽调精干人员,直接到各乡镇进行摸底调查。一是对全县农户进行入户调查、摸底,做好粮情调查和统计工作。共深入到15个乡镇52个村120余户进行调查,掌握了农村人口、粮食种植、产业结构等各方面较为翔实的第一手资料;二是对全县粮食经营企业、面粉厂、饲料厂进行了一次全面摸底,造表登记,掌握基数,为更好地对全县粮食市场进行监管奠定了基础。

(二)规范市场,依法监管。一是在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的同时,结合夏、秋粮收购做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全年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14份。二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县所发放的粮食收购许可证进行了一次认真审核。三是食经营户、超市、集贸市场的监管,特别是收购、销售渠道、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上报,以维护和规范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三)建立了粮食局领导联系龙头企业制度,主要协调解决全县粮食龙头企业在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情况。

(四)以迎“奥运”为契机,抓好粮食安全工作。一是加大了对面粉生产、饲料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要求各加工企业严格把好进货渠道关、加工程序关、安全保管关,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到首位;二是开展粮食知识培训5期、260人次等一系列服务于农民和粮食经营户的知识培训,强调用粮、存粮安全,切实为农民和粮食经营户搞好服务;三是重点加强了对非法经销陈化粮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的力度,保护群众用粮安全。四是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努力做好相关准备措施,争取在紧急情况下做到及时、安全的粮食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二、积极开展粮食购销工作

年初,经过公开、公平的竞争,共有14个下属粮站实行了短期承包租赁。各粮站以市场为导向,开展粮油经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截止11月底,共经营粮食2000万斤,其中玉米1700万斤,小麦120万斤,大豆210万斤。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为企业职工服务

今年我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在粮食局的领导下,对下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了有效监管,为企业改制职工搞好服务,充分发挥了中心自身职能。

(一)采取每月一次定时检查、每季度一次不定时抽查和每月一次企业报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属所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监管。在检查中,严格按照账簿相对,做到帐物相符,严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按照年初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要求和县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继续坚持把安全生产摆上重要位置,树立抓安全也是抓经济、抓效益的思想,抓好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的安全,先后组织4次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每点必到,查必彻底。今年全系统没有出现任何安全事故。

(三)实行监管和维护并重,在进行有效监管的同时,筹措资金对粮站进行维护。全年,共维修仓库15间,宿办室10间,围墙120米。

(四)认真做好职工劳动关系改革的扫尾和后续部分,为企业改制人员做好服务:一是为改制人员448人代收缴养老保险153万元;二是为改制人员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代收医疗大额保险金735人、141880元。

四、从实处入手,为企业服务,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项目建设是经济工作的主战场,是中心的中心。如何引进项目、如何为引进的项目服务,使引进的企业不但留住、更要发展,是招商引资工作的重点。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我局一是结合粮食部门实际和近年来招商引资工作,研究招商引资工作的新思路,做到全力聚焦招商引资。成立了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主抓招商引资,分管负责人全力以赴,抽调1名同志常年专职招商。二是制订激励政策,调动全员招商的积极性,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三是以真诚服务为抓手,为去年招商引进的企业“*市武乡酒业有限公司”搞好服务。局领导多次走访该企业,为企业提供需求信息,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周边四邻出现的问题,用真诚和企业交朋友。该公司是从事酒水、纯净水灌装生产的企业,在投入730万元的基础上,今年又投入80万元作生产线的最后配套安装和调试,10月份已正式开展运营,安排100余人就业,年可创产值400万元。

五、加大排查力度,以预防为主,切实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安全稳定工作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尤其今年是举办奥运会的特殊时期,我局改制遗留问题多、不稳定因素多,安全稳定工作的任务非常特殊和繁重。针对这些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军转干部、对越自卫反击战复员人员、改制企业工伤人员、原企业站长、厂长、会计等人员中的重点人员,我局先后制定了《军转干部稳定排查预案》、《老山前线复转人员稳定工作预案》、《奥保稳定、矛盾排调分包落实责任书》等一系列保障稳定的制度和措施,落实稳定工作责任人制度和党组成员和重点人员1对1包人负责制度,把稳定工作作细做实。通过做耐心细致地思想工作,多次深入企业和职工家庭,尤其是伤残人员和军转干部,做好调查、疏导,力争把不稳定隐患解决在萌芽中。一年来,我局稳定工作做得较好,未出现越级上访等不稳定事件事件。

二、存在的问题:

(一)粮食系统改制后,基层粮站的体制问题。

粮食系统改制以来,职工劳动关系改革基本完成,基层粮站的体制改革遭遇瓶颈,相对滞后。目前,*没有自己的储备库,各粮站因都已租赁,粮食储备功能名存实亡,去年按照上级要求成立的2个国有独资企业“*运昌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运盛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因没有资金支持,也未开展政策性托市收购。*连续几年大丰收,农民粮食收不起来,出现“卖粮难”。

(二)目前存在部分信访隐患,也关系到职工们的切身利益,亟待解决:1、原粮站主任、厂长和会计持续上访要求解决待遇和补偿的问题。2、至今未签字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的问题(距离内退时间不足半年的职工)。

(三)随着粮食局职能的不断转变,对全社会粮食市场进行监管、服务的职能不断增加,但随之而来的人员匮乏、没有经费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影响了粮食执法工作的开展和粮政职能的发挥。

明年工作思路:

(一)采取积极措施,推进“两跑四争”上项目工作取得成效。

2009年,把“两跑四争”上项目工作当作09年的头等大事来抓,多措并举,加大力度,积极推进项目到位。一是投资2500万元的5000万斤仓容扩建项目;二是拟投资1000万元的粮站修缮项目。通过建设新仓,增加仓容,掌握粮源,增加储备,开展经营,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

(二)转变职能,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与服务。

按照上级要求,组建粮食监督检查服务组织,配备人员,维护好全县粮食流通秩序。搞好安全储粮、用粮、售粮的宣传,特别是把农户的安全储粮和面粉加工、饲料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作为工作重点,搞好服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同时,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搞好粮情调查和社会统计,为政府农村经济宏观调控打好基础。

(三)加强服务和监管,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市场监管执法范文第3篇

2001年12月2日,财富500强排名第七位的美国能源业巨头企业安然公司(Enron)突然依法提出破产保护。安然神话破灭,动摇了美国证券市场诚信度,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财务报表可靠性、证券分析师推荐有效性以及评级机构结论可信度产生了置疑。国会12个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司法部、劳工部的养老金与福利署为此先后成立专门调查工作组。对安然事件责任的追究,更为重要的是要审视其揭示的证券市场运行中存在的漏洞以便提出改革措施。因此,尽管参与处理安然事件各方利益不尽相同,但就通过改革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和信用制度却是基本共识。目前美国监管体制的改革虽然尚在展开,但重建证券市场信用体制的思路及有关设想对新兴市场国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安然事件的处理机制及美国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

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不仅与上市公司现有业绩相关,更与投资者对市场发展的未来预期以及由此确立的投资信心相关。为确保这一信心的稳定,通过强化监管保证证券市场诚信力至关重要。投资者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证券市场能够促进资本形成和有效配置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心理支撑。夯实这两个信心基柱是各国证券市场监管共同追求的目标。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决定着证券市场能否有效健康、可持续性地发展,因此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确立信心的基本动力。

支撑这两个基柱的关键是信息披露问题,即披露的信息必须确保证券价格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每个上市公司经营的基本面情况和整个证券市场的风险状况。只有在此基础上,投资者才能对未来进行合理预期,进而作出符合自身风险容忍度的投资选择、购买自己偏好的企业的证券;企业进而从投资者手中得到相应的资源配置,这样,企业的融资成本与其风险和经营业绩的前景相符合,达到了证券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目的。也是在此基础上,监管机构和政府得以及时地发现问题,有效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并能防范市场系统风险。所以说证券市场实际上是信息市场,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信息披露的全面性是建立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基础。在监管体制建设中,保证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和全面性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证券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是否完善,更有赖于公司治理结构改进是否强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是否能保持中立和诚信地履行职责,投资银行或券商是否尽职尽责,以及证券市场监管立法是否完备,能够保证公正有效行使司法监督,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是否有效及时,政府和企业关系是否清晰化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安然事件之后的美国改革正是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展开的。

目前处理安然事件并推动改革的部门有关国联邦直接负责金融监管机构的关联储、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由这4部门的首脑组成的、直属总统办公室的金融市场工作小组。基于1987年股市崩溃教训而设立的金融市场工作小组,其目的就是要加强金融交易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和协同监管,防范整个金融系统危机发生。小组当前任务就是应总统要求对安然破产涉及的政策缺陷进行研究并提出改革思路。目前,白宫、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国会形成了三个改革思路。

第一,白宫的改革思路。

白宫改革思路集中反映在总统“十点改革”方案中①,方案着眼点就是要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向投资者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信息披露,促使公司执行人员对自身行为承担更密切的责任以及加强审计体系的独立性。总统建议的大部分内容都是由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哈维—皮特(HARVEYLPITY)先前已经提出并由SEC大力推动的。计划明显强化SEC的权力,特别是对审计人员的监管力度。此外,SEC还力图通过引导证券执法人员没收公司虚报利润时所获得的公司分红和股票收入强化对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从运作程序看,除第五点外,其他措施并不需经过国会立法程序,SEC就可依照现有法律框架进行实施。虽然“十点计划”并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大体表明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国会改革的基本趋向。本来,证券交易委员会现任主席哈维—皮特是作为布什放松政府管制的得力人选入主SEC,从去年夏季布什就期望皮特放松证券市场的监管。但是安然事件爆发后的政治压力,使布什和皮特已经成为这10年里最强调政府监管的政府官员,并主持这10年来最庞大的强化证券市场监管的系统工程。

第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改革设想。

证券交易委员会是美国政府机构里专业精神最强、决策受政治因素干扰最少的机构。通常情况下,白宫对证券交易委员会运行没有直接影响力。但这一次两者之间达成默契,总统10点建议已成为证券交易委员会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为证券市场直接监管部门,对推动这次改革负有重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思路强调对现有的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制度性改革,但没有把重点放在加强稽查和司法惩处力度和效率,在短时间内严惩违反现有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上,人们认为证券交易委员会目前的稽查工作和司法力度已运用得相当充分,所以仅限于要求国会增加经费以便雇佣人员强化稽查力度。SEC主席皮特在参议院3月21日听证会上提出了三项改革措施的基本思路。

——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

改革目标主要是致力于改善上市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重和及时性。在及时性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年报的提交时间从90天缩短到60天,季报由45天缩短为30天。在提高质量方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中有关“公司管理层的内部讨论和分析”部分是这次改革的关键部分。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详细揭示那些能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如表外财务安排,上市公司要对历史业绩和发展前景提供重要线索,以使投资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更全面评价公司财务的真实状况和经营业绩以及发展前景。这一改革措施就是要使投资者能以“管理层的视角”来观察其投资的公司并识别公司收益和现金流面临的风险。同时,证券交易委员会准备提出4个提案。

其一,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应简明扼要,以便投资者发掘出所需要的细节信息。安然公司2000年年报就是利用文字游戏把重要交易信息放在一个不起眼的脚注中以把财务状况健康程度等重要信息掩埋起来分散投资者注意力,即使细心的投资者看到也难以读懂全部内容并了解交易的背景。

其二,通过强化总裁(CEO)个人责任追究来改善信息披露的质量。现行规定虽然要求CEO要在该公司所有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的信息披露材料上签字,并对注册申请书中的虚假陈述和漏遗负有个人责任。但CEO通常可以诉诸“克职尽责”来为个人责任进行辩护,并以他不相信或者没有充分理由可以让他相信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有实质性的虚假陈述或遗漏来推脱责任。

其三,要求增加一项及时公告上市公司管理层各项交易,包括管理层与公司关联交易的义务。管理层的问责和管理层个人交易的透明化十分重要。从安然事件中可以看到,据指责,一些高级管理人员利用交易方只要是本公司就可推迟13个月披露股票交易信息的规定,一方面以虚假信息诱导公司员工和其他投资者继续购入公司股票,另一方面他们则可将自己持有的价值11亿美元的股票借机抛售而转嫁损失。此规定导致公私利益冲突和内部人交易的问题。

其四,要求上市公司在季报和年报之间增加应披露事项和范围。新规定要求公司必须于一个重大行为发生后第5日或15日内公告披露信息,其中包括职工福利计划、企业核心官员离职、违约及其它能引起直接负债或造成负债快速增加的事件、某些企业道德准则和管理层、董事会成员的行为规范的放弃。所谓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放弃含义,就是董事会消极履行监督职责,对一些涉及个人利益与公司集体利益冲突的问题采取不积极阻止的做法。根据新规定,由此引发的问题董事会也要负相应的责任。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措施。

新的公司治理准则核心手段是增进公司管理层个人的责任和诚信,就是要通过管理层个人责任约束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皮特指出,由于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各个方面不能积极或监督不力,或者有意规避规定而造成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问题。从安然事件就可看到,据指责,公司董事会允许AndrewS.Fastow(安然公司的CFO)成为LJM2Co—Investment和LJMCayman等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使得这些企业可以与安然公司进行大量关联交易,随后董事会又未能对这些交易行为给予认真关注,从而使Fastow从中赚取了3000万的收益,这些交易行为最终使得安然公司在2001年11月对其财务报表进行重大调整。同时,安然的审计和协调委员会以及财务委员会,尽管其负有对安然公司财务报告最终监督职责,以及对Fastow的LJM交易的定期检查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深入调查,因为这些部门片面听信安达信的审计和监督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该独立于被其监管的公司以保持其中立性,但安然审计委员会委员中有些人或在安然赞助的机构工作,或直接担任安然公司一个部门的咨询人员,这种业务联系使得审计委员难以保持其独立性。

为了保证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有效推进,2002年2月,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纳斯达克(Nasdaq)配合其改革措施,即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上市前达到其所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标准。其中涉及到公司独立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持股情况,股东的选举权安排,以及其他一些能影响到股东持股利益的事项。证券交易委员会现要求NYSE和Nasdaq重新审视他们对公司上市标准中的重要事项的规定,其中涉及到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以及上市公司的行为规范。

——关于公司会计制度改革措施。

SEC认为会计制度改革是当前的主要任务。会计制度是改善公司财务数据信息披露准确和全面性的基础。其改革措施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审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会计师行业,二是制定会计标准的程序。

其一,推动成立公共责任委员会对会计行业进行业外监督。SEC建议成立新的民间会计管理组织公共责任委员会(thePublicAccountabilityBoard简称PAB),其职责是从业外定期审查会计企业的会计和审计工作的质量以及处罚那些不称职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业组织和个人。目前,美国会计行业自律组织是公共监管委员会(thePublicOverseeBoard简称POB),其主要职责是监管全关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自律活动。其中包括同业互相审查制度,通过由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来评估成员企业对自己的审计失败行为所做解释的合理性,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改善会计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目前,提出成立PAB的原因是公众认为POB的监管活动直接受制于它所要监管的行业,POB成员都得听命于AICPA而难以保持独立地位。另外,皮特认为,POB经费来源于监管对象而使组织的独立性大打折扣。由此,皮特设想,新的行业管理组织绝大多数成员要由非会计行业成员组成,并且为了保证组织的独立性,其活动经费应来自于接受财务审计的公司客户。上述措施能否有效解决会计行业业已存在的问题,目前仍有一定争论。沃伦—巴菲特认为,问题不在会计审计方面,而在公司董事会中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就是发现不称职的审计师,一般情况下,审计师非常清楚其客户的情况。问题是如何使那些审计师在应该说“不”时必须说“不”,巴菲特认为仅此目前的审计委员会足以胜任。SEC前任主席阿瑟·莱维特(ArthurLevitt)则提议,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每5—7年更换一次,不是仅在同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内更换合伙人来保证审计师的恪尽职守。

其二,提高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能力。1990年代以来,荚众多会计事务所为增加收入和咨询服务丰厚报酬的驱使,在向客户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同时开展管理咨询服务,鉴于两者兼顾造成目前审计工作独立性受到影响的弊端,SEC力图提出新的改革措施,不过,究竟是对咨询服务进行一定的限制,还是把两者完全分开,现在仍然是一个争议的问题。

三,改进会计标准的设定。当前SEC将实施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标准能以更有利于市场和投资者方式予以执行。SEC虽然拥有为上市公司制定会计标准的法定权力,但SEC一般倾向推动由代表投资者、工商人士和会计人员组成监察实体的财务会计标准理事会(FASB)中介组织来制定,并由其推荐标准报经SEC评估认可。FASB标准确立了能被用于财务报表编制工作的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及信息披露等原则。鉴于安然事件,SEC拟议中的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支持中介组织进行标准设定同时,SEC要运用现有权力加强标准制定过程的监督,以确保FASB按照投资者最大利益行使其职能,具体措施包括:(1)拓宽资金来源,(2)富有建设性地参与FASB成员的选择和FASB办事处的设立工作;(3)对已采纳的标准行使复查权力;(4)确保FASB颁布以原则为基础,而非以规则为基础的新的会计标准。

二是强调会计标准要以会计原则为基础,而非以规则为基础。安然事件表明,以规则为基础的标准为安然财务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提供了钻制度空子的机会。2001年11月安然公告中相当篇幅把有关1997年度发生的5100万美元的审计调整一事视为不符合重要性原则而不予披露。如果这些调整入账,会使得1997年度的报告收益由10500万美元缩减至5400万美元。这些调整将使得收益下降将近50%,但是审计机构的安达信认为这些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并不重要而予以删除。安达信的首席执行官JosephBerardino在国会的证词中说,作为不符合重要性原则来处理是因为安达信将净收入视为“会计人员所谓的‘正常性收入’”。这是一个扭曲规则的明显案例。

三是SEC现在呼吁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加快会计标准的修订、以适应近20年来金融衍生工具、金融交易和实体的发展需要。

目前,SEC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以贯彻皮特提出的改革方案。首先,SEC提供了正确使用和限制使用模拟公司财务数据的指导意见。并在此后SEC进一步的警告性建议,第一次表述了对上市公司披露主要会计准则的义务的要求和指导意见,并宣布2002年其工作人员将监督所有《财富》公布的500强公司提交的年报。这一措施将加强SEC对公共公司的财务和非财务披露的复查程序以便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管。2002年初,SEC初次宣布要建立全新的民间监管实体对会计行业进行业外监督的理念。随后,SEC圈定了2001财政年度有关表外财务安排的年终报告中需要经理人员内部讨论和分析的问题。根据这一要求,证券行业及其自律机构在SEC的指导下,宣布了推荐规则来增加分析师(投资)推荐的透明度。随之SEC宣布其计划公布在公司披露方面亟待提高的各个方面问题。同时,SEC要求纽约证交所和Nasdaq关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由于对安达信的司法指控,SEC进一步了旨在保证面向投资者和美国资本市场的连续有序的信息流的命令和临时规则,并着手对资本市场评级机构的活动和影响进行正式的准司法调查。2002年3月,SEC对上市公司IGIInc的前首席执行官提起法律诉讼,旨在追回其因为虚报的财务业绩而获得的分红、期权和薪资。这是?被崂锍瘫降墓ぷ鳌?月11号,SEC投票批准了提出的关于加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周期和增加披露内容的两个相关议案。

第三,国会的改革设想。

就改革措施国会已提出35个议案,总的来看,主要措施包括有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401(k)离退休计划。

所谓401(k)离退休计划,是让雇员为自身离退休生活进行储蓄和投资的离退休投资工具。这种计划作为事先约定的离退休金贡献由雇主发起设立。雇员将资金投入该计划,雇主以相等的份额进行配套。一方面因为税收方面的原因,另一方面因为公司股票投入401(k)计划可以确保股票持于友方之手,从而防止公司被其他竞争对手恶意接管的好处。再一方面,这一计划使本公司雇员手中股票必须长期持有不得在股价管制期予以抛售的规定。这一计划在许多公司得以实施。

目前,401(k)计划主要问题在于许多公司的离退休账户中全都是本公司的股票。从安然事件看,这种投资结构对雇员存在极大的风险。安然垮台使得安然股价从2000年8月每股90美元下降至现在的不足1美元,仅此就造成15000名雇员401(k)离退休账户损失达13亿之多。现在,参与401(k)离退休计划有4200万人,资产总额2万亿美元。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统计数据,而是涉及数百万美国人离退休生活保障的大问题,甚至是带有一定政治因素的问题。更为严重的是,401(k)计划规定了雇员在股价大幅跳水管制期间不得出售参与计划的股票,例如安然公司规定参与该计划的股票,雇员在50岁前不得出售,由此,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滥用权力把损失转嫁给本公司的雇员和其他中小投资者大开方便之门,而把雇员利益置于任人宰割的境地。

国会目前改革思路是:(1)应当在该计划中确定雇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限额;(2)参加401(k)计划后的员工拥有售出本公司股票的权利的期限应有一定限制但不宜太长;(3)在管制期间,公司高层执行人员抛售本人拥有公司的股票要有一个明确限制。正常情况下,当公司变更或转换它们的401(k)计划的管理人员时,公司应当会宣布一段对资产买卖的管制时限。这一习惯性做法的目的在于确保该计划的记录和信托资产在前任和现任记录人员处保持一致。在这一期间,参与者不允许转入或者转出该计划下提供的投资期权。但是这一限制并不适用于高层执行人员。这种规定已经成为安然事件后争论的热点问题,因为在10月份的严峻形势下员工被禁止售出他们的股票,而就在此时公司宣布SEC开始发起对其财务状况的正式调查,这使得安然股价大幅跳水。目前,多数建议是限制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数额。人呼吁对员工在该类养老金中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额实行封顶。其中一项议案提出雇员在本公司股票上的投资上限应是他们离退休账户的20%。不过,布什政府建议允许雇员在三年之后出售公司股票以作为一个替代方案。

尽管这些建议还在争论之中,但涉及养老金的法律规定必将发生变革。目前,国会、劳工部、财政部和商业部都已卷入争论中。2002年1月,布什总统成立了一个有关离退休保障的工作小组,并要求劳工部、财政部和商业部三部部长分析目前的养老金规则和监管条例,并尽快就保障人们不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失去储蓄提出可行的措施。

——关于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安然会计丑闻在国会引发了一场就是否运用期权来作为偿付手段的争论。其中一个议案要求公司对应于报告收益提取股票期权“费用”。现在大多公司采用期权形式给予雇员大笔酬劳,但会计规则并未要求将这些期权计入会计成本。安然破产中损失大笔金钱的机构投资者对帐外股票期权颇有怨言,因为它使得公司管理层可以从失败的公司中套现,而雇员和投资者则被蒙在鼓里,其利益被弃置一边。因此有人提议,应该重新考虑期权的会计计算方式。期权产生的问题在于它经常帮助公司虚报收益。安然公司的主要执行人员JefferySkilling在国会作证时承认,股票期权是用来夸大公司的报告收益的一种基本方式。他解释说你所要做的就是发行股票期权来减少偿付费用,从而提高盈利水平。根据通行的期权定价方式,安然在2000年发行了价值1.55亿美元的股票期权,如果会计规则强迫安然公司从2000年的利润中扣除这些期权的成本,即使按照安然做假收益,其当年营业利润也会降低8%。但目前规则仅要求公司在年报中以脚注形式报告发行期权成本。如果将股票期权视作费用,美国几乎所有主要公司的收益都将会比报告数字低出许多。在标准普尔500种股票指数的构成股票中,只有两家公司——即波音公司和Winn—DixieInc在财务报告中将股票期权视为费用。由于这一问题影响重大,股票期权会计处理问题在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中也存在激烈的争论。总统金融市场四人工作小组中的关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和证交委主席皮特就在公开股票期权报告问题上出现分歧。格林斯潘主张披露,而皮特则反对拟议中的变化。目前金融市场四位监管者仅对国会有关股票期权的行动发表评论之外,尚未采取任何具体措施。

——关于能源衍生工具的监管。

安然破产重新引发了国会对衍生工具市场监管问题的关注。目前议案已超过30起,其中一项要求允许政府监管某些能源和商品衍生工具。联邦政府已对电力和天然气的实物交割实行监督,但像安然在在线交易网站交易能源期货并未受到监管。近10年机构交易亏损丑闻在国会引发了4次讨论。1994年的Procter&Gamble状告BankersTrust一亿多美元衍生交易损失案,1994年的加州Orange县衍生工具投资15亿亏损案,1998年对冲基金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因为衍生交易造成10亿美元损失,公司几近倒闭案。尽管上述4案国会都举行过听证会.但最终由于相关利益集团的游说而未能通过有关法律。2000年12月,鉴于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倒闭和1998年俄罗斯经济危机,国会通过了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但监管在实际执行过程仍然难落实。该法案使柜台(OTC)衍生交易不受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监管。

衍生工具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交易:在监管下的交易所交易,或者是在未被监管的场外衍生工具市场交易,其中后者占到衍生工具市场的90%。安然主要涉入的是场外交易市场,证据表明安然利用衍生工具操纵财务报告。安然作为能源公司成立于1985年,但是到1990年代末该公司已经蜕变成为一个衍生工具交易公司。安然公司滥用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purposeentities),其特殊目的实体的名录就长达60页。加强衍生证券监管的议案遭到投资银行业和能源产品交易企业强烈反对。两个利益集团都从衍生证券交易中获得巨利。最大的衍生证券交易商LP.MorganChase在2001年11月份拥有面值24万亿美元的衍生证券。摩根的衍生证券交易利润约占摩根2001年年度利润的20%。其中皮特和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也持反对意见,明确提出衍生工具是美国企业和投资者对冲风险的有力工具,对防止经济增长放慢恶化为经济全面衰退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不赞成防碍衍生工具使用的任何立法。由于利益集团和势力派人物的强烈反对,这项立法在国会投票中被否决。

二、监管部门的法规制定与体制运作过程

要将前述加强市场信心改革从设想变成现实,最重要的是要转化为实际的法律和规章,一个透明、公正和高效的法律和规章制定体系本身就是加强市场信心的建设的一部分。

1、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制定过程。

因为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一定范围有法定自由裁量权,其提出的规则建议一般比较容易通过。1933、1934年证券法确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行业规范制定机构的地位,并确定了证券市场发展的基本框架。该法律允许证券市场及其监管规则可依现实情况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仅就关系重大的规则必须获得国会投票通过方可生效。证券交易委员会已获法律授权,可以制定相应规则促进布什改革计划的实施,并在紧急情况下处理如安然事件这样的系统性问题。

但是,安然事件涉及的相关改革是关系多方利益的重大工程,必须与政府、国会、法院、劳工部以及金融工作小组协调行动。而且,作为美国政府一部分,立法和行政机构都拥有间接但很有效的方法来限制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活动以及指引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政策取向。具体说来,总统对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有任何时候重新任命权,而且通过金融工作小组,总统可以要求其与三个金融监管机构协商对话,工作小组主席是内阁成员,总统虽不能直接但却可以有效地对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工作进度以及政策取向施加影响。国会对证券交易委员会施加间接影响的则是预算拨款权。尽管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通过收取费弥补其支出,但国会拨款对其机构正常运转是重要的支持,国会通过预算拨款权来督促相关机构完成其法律职责的做法是常有的事。国会影响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的另一个渠道是通过质询来影响其工作进度,除了取证和其他与立法相关的联络活动影响其工作或者证券法案外,国会议员和职员还可通过向其索要关于特定事务的资料来干扰其工作程序。尤其是如果国会还拥有取代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规则的权力。

2、国会的规则制定过程。

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是具有同等立法功能和权力的平行实体。两院都有特定事件具有管辖权的委员会,负责某一特定领域法案的讨论。通常两院拥有的委员会是相互对应的。议案会被送到多个委员会,以便就其中在各自管辖权范围内的条款进行磋商。同样,两院中的不同委员会可能同时就同一议案进行辩论。例如,讨论安然相关议案的两个关键委员会是参议院所属的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众议院的金融服务委员会。在一项议案在参议院或者众议院获得通过之后,它都要被送交另一实体进行考虑。送交两院的议案必须形成一致之后,它将呈报总统签字,成为法律生效。

国会立法过程是党派和院外游说集团影响的主要领域。目前形成了两党分治两院的政治格局,众议院在共和党手里,参议院在手里。为防止两党之争演化为两院分歧,布什总统明确表示当前的重点是强化对信息披露和会计过程的监管,而不是匆忙制定规范公司行为法规,任何匆忙的立法都无助于制止公司滥用权力。私有部门也担心过度的政府管制会打击股票市场并且很有可能危及到刚刚复苏的经济。在关于股票期权的讨论中,私有部门拼命为期权进行辩护,尤其是高科技公司。目前行业组织筹集350万雇请华盛顿两个顶尖的游说集团以扩大国会山赞成期权的力量。同时,40个高科技公司的CEO也飞赴华盛顿施加影响。现在,国会山所有人都在关注参议院银行、住宅和城市事务委员会的主席和众议院金融服务业委员会两主席的态度,安然破产提出的议案最终命运操纵在他们手中,该委员会要对议案进行讨论,同时还要听取公众意见。就当前改革形势,审查权基本上掌握在这两个委员会手里。

三、从安然事件看新兴市场国家证券市场信用制度的建设

加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是各国监管者共同追求的目标,中国经过10余年的努力,监管理念逐步理清,市场监管不断增强,证券市场深度和广度都有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监管环境复杂,与其他新兴市场和成熟市场一样,证券监管值得改进的空间仍然很大,监管者任重道远。安然事件以及美国在安然事件后的改革思路给中国等新兴市场提供了以下十点启发。

——证券市声的诚信建设是一个复杂费时的系统工程。

建立一个诚信的证券市场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过程,有赖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从安然事件的处理可以看出,证券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监管的加强对诚信建设起着重要作用,但如果缺乏其他配套改革很难达到预期目标。其中,公司治理结构改进、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保持中立和诚信,投资银行或券商的尽责、证券立法的完备、司法的公正和有效、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政府和企业关系的清晰化等都是必不可少的制度因素。

——证券市声的诚信度是一个相对概念。

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诚信度的评价是相对于投资者的其他投资选择,例如银行存款和国债。当投资选择多样丰富时,对证券市场诚信力的要求就会较高。安然事件爆发,证券市场的融资者都担心投资者会离开股票市场,转而投向银行和国债。一般来说,股票市场是建立在公司“财务数字”的基础上,如果这些数据的真实性无保障,投资者自然会逃向有储蓄保险支持的银行业和有国家信誉做保证的国债。在新兴市场里,在实力和建立时间方面,银行一般都大大强于证券市场,银行往往还有国家信誉支持,这些使证券市场相对处于诚信力“先天不足”的劣势,需要额外的努力。

——证券市场的诚信力从根本上来自于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力。

证券市场如果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自然会形成诚信力。可持续发展力和诚信力是“理”和“象”的关系。“理”是根本,是“象”的指导和归宿。但是“理”无形,需要通过对有可操作性的“象”的工作,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力取决于证券市场是否是适合所在国的经济、社会和司法制度,是否在这种制度下能够为企业融资提供最佳途径。更具体的说,取决于该国是否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该国证券市场能否能有效地运行、达到促进资本的形成和有效配置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的目的。

——证券市场的诚信力直接来自于市场信息的透明。

在新兴市场里,有一个认知上的盲点认为诚信的证券市场意味着市场的所有参与者,例如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都是高质量和低风险的。实际上,建立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信心的关键点不是要建立“精品”市场,而应把重心放在建立高质量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要让投资者清楚自己购买商品的质量。只要证券价格能否及时、准确地反映公司经营的基本状况和市场的风险状况,投资者能基于自身风险和收益的偏好而购买证券。高风险的“坏”公司也有喜好高风险的投资者去买,关键在于要防止虚假信息、让投资者有充分准确的信息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所以有诚信度的证券市场不应是“精品店”,而应是货真价实的“百货店”,兼有高中低档商品。政府为迎合舆论而向公众保证要建立“纯洁”的证券市场、保证所有上市公司都是精品的做法是非常有害的,因为一方面这样的承诺降低了投资者对风险的关注、给予投资者虚妄的期望,另一方面这样的承诺是不可能兑现的,“精品”市场是不存在的,因为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新兴、有市场潜力、高利润的产业,通常来讲一个企业可能在某阶段是从事“优质”产业而成为“精品”企业,另一阶段则成为“夕阳”产业,成为“低档”企业。政府作出不切实际的保证会伤害证券市场的可信度。

——通过改革会计制度的制定和加强公司总裁的个人责任来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

安然事件显示,如何处理以下两个重要的政策问题直接决定一个国家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他们是:

其一,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规则抑或基于原则?例如,安然事件后,SEC批评说,当前FASB的会计准则大部分是基于规则的。基于规则的会计准则提供了一套极为详细的会计处理方法,企图考虑到准则运用的方方面面。这导致了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按章照抄(check—the—box)走形式主义,信息披露千篇一律,似乎很规范和全面,但对实质性重要问题却往往扭曲规则不予披露。结果是不仅妨碍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而且还造成惩罚恶劣的公司的困难,因为这些公司的形式工作一般都做得毫无破绽,一切都符合法规。所以,在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中,SEC强调将来的会计准则应该在提出具体规则的同时,也要求公司的基本原则是要求财务报告等披露反映公司的实质性情况。这样,如果公司没有披露实质重要的事项,哪怕是按具体规则在形式上进行了完美的,监管者也有依据加以惩罚。要过渡到基于原则的准则体系需要企业、会计师行业、自律协会等准则制定团体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施加更大的约束。从按章照抄(check—the—box)形式主义方式到实质性财务报告方式意味着,各方要一致努力以与会计准则的目标相一致的方式报告公司情况。然而,这也意味着,并非所有的同样交易都会以同一方式进行记录。美国证券交?孜被岬氖紫峒剖β薏亍ず盏侣?RobertK.Herdman)认为,在这个基于原则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同类交易的报告方式要达到不会显著不同,而将保留同类交易间的可比性。新兴市场一般在证券市场建设的头几年里,采用以简单的原则为基础的信息披露制度,然后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深化,逐渐将原则具体化和可操作化,过渡到以规则为基础的信息披露制度。新兴市场迟早都会面临如何将规则和原则揉合均衡,一方面防止规则被形式化,另一方面防止没有可操作性的原则被腐败的监管者滥用。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其二,谁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负责?信息披露失真,谁应负主要责任?是上市公司的总经理(CEO),还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还是审计和律师等中介机构?当然,这些方面都有责任,但从安然案件的经验,上市公司的总经理(CEO)为主要责任的落实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的关键。要加强CEO对公司信息披露的个人责任来改善信息披露的质量,应要求CEO在该公司的信息披露材料上以个人的名义直接签字,保证已阅读披露信息,并对其虚假和遗漏负个人责任。

——加强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稽查和惩罚。

最完美的信息披露制度,如果不能严格实施,也就会流于形式,无所用处。所以,在改革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需要大力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打击虚假披露。关国在处理安然事件时,强调对现有的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制度性改革,而没有把重点放在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和效率上,这是因为美国的司法体系业已完善,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稽查和司法的权力和手段已经很充分。而大部分新兴市场都不具备这些条件,所以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惩罚显得格外的重要。

——防止利益团体势力的过度膨胀。

利益团体对政府和立法机构游说以保护自身利益,只要方式合理、程度适当,对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有益的。但若这些团体的势力过度膨胀,会阻碍改革的进行。在美国,安然事件反映的会计公司同时从事审计和咨询业务,明显有利益冲突之嫌,但利益集团阻碍立法处理,便是一例。投资银行同时从事投行上市发行等业务和投资顾问研究和咨询业务,是公认的问题,但利益集团的影响阻碍的相关立法处理,这是第二例。在新兴市场,这一问题往往更为严重,一些国家的股市既得利益集团为了维护自己在股市的投资利益,或是以各种方式胁迫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人为托市,或是以维护市场信心为名阻碍监管机构查处大案要案。这些都造成股市的价格扭曲和公司弄虚作假,危及股市的诚信力。

——鼓励民间维权团体的建立和运作。

为了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职权、抗衡财团利益团体的膨胀势力,有必要建立中小投资者的维权组织,对侵权的个人和团体进行追究和诉讼。韩国、印度等国的经验表明,维权组织的有效运行是对政府和司法功能的有力补充,它不仅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而且能促进这些国家的司法、经济制度的整体改革。

——在处理证券市场丑闻和危机时要注意时机和方法问题。

任何完善的证券市场都可能存在制度漏洞,而且也存在一些力图利用制度漏洞谋取非法利益的企业或个人,并可能由此造成证券市场交易中出现重大失误,即使象美国这样具有上百年历史的证券市场也是在所难免。关键的问题是一方面要强化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执法的力度,防止问题的发生,同时也应该看到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与其他任何事物发展一样,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中逐步完善起来。因此,有一套有效制度防止问题发生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条件,更为重要的是有一套科学的处理证券市场危机的制度机制也是保证证券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在丑闻公司的出现后,如何处理更为重要。从其他国家情况看,包括从这次美国处理安然事件的过程看,如果处理不当,会严重影响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安然事件在这方面的启发是:首先,需要社会形成共识,丑闻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不能直接说明证券市场缺乏诚信或证券监管的失职。即使在证券市场最为规范、证券监管最为严密的美国,也不可能完全防止丑闻公司的出现。其次,要分析清楚丑闻发生代表的是个别企业的问题还是整个证券市场的问题。在安然事件发生后,布什政府认为是个别企业的问题、美国这个市场体系和理念还是有效的。在安然调查最后结果出来前,布什要求依然相信和依赖现行的市场机制,不要作过大的变革。再次,要分析清楚丑闻反映的是现行信息披露制度的问题,抑或是由违规者扭曲现行制度而造成。如果是前者,就要改革制度,如果是后者就要诉之于司法,惩罚违规者。最后,丑闻公司出现虽然不可避免,但丑闻公司出现后的惩处是证券监管机构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建立诚信的证券市场的关键一环。对于证券市场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要严厉,不仅要处罚公司,还要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使相互勾结做假帐的情况大大减少。另外,更重要的是要处罚相关的当事人,罚款、吊销在金融业的从业资格、甚至还要负刑事责任。违规处罚要有足够的威慑力,以便增大违规成本,才能有效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寻找合适新兴市场的证券监管的思路。

安然事件及其美国在安然事件发生后的处理过程以及改革思路对中国等新兴市场的证券监管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经验和改革思路。证券监管理念和体系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前景,影响公众对市场的信心。证券市场的发展到达一定的规模和成熟度,例如中国、韩国、巴西等国,应该把监管的重心放在促进证券市场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在完善各项市场机制的同时,着重放在对违法违规事件责任人的事后处罚上。

首先,要减少行政审核和许可,促进市场机制的建立。证券监管要促进证券市场建立有效的市场和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目前很多新兴市场的证券监管的惯性思维,依然是重审核,轻查处。并美其名曰“事前把关,防范于未然”。在这种思维下,对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及证券的活动的事前和事中的审核、许可等监管非常细致严格,有“过度管制”之嫌,对市场机制的形成有相当的副作用。另一方面,从安然案例也可看出,不可能完全防止丑闻公司的出现,“过度管制”不仅扼杀市场机制,还不可能“防范丑闻公司于未然”。

其次,要增加证券监管机构事后查处的意识、权力和手段,用事后严查严处带来的恐吓力来弥补“防范丑闻公司于未然”的不足。很多新兴市场,由于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处理缺乏有力的手段,导致事后查处的力度不够。对于严重案件,除了少数适用刑法外,大多以行政处分和罚款为主,而且对公司处罚的力度要比处罚有关管理层责任人的力度更大些。而对上市公司进行处罚,直接受损害的是股东利益,由于很多国家有关股东的民事赔偿制度并未完全建立,导致管理层违规者所付出的代价与其在高风险下所可能获取的收益不成比例,因此处罚未能达到足够的警示作用。

市场监管执法范文第4篇

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外资银行的组织形式、开业条件、业务范围等方面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实施规制。但我国并未树立明确的监管原则,政策上宽严不一,某些存在的模糊性给实际操作带来麻烦,而有些真空地带又为经营者留下可乘之机。

1.立法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相比,前者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且其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立法层次低于《商业银行法》。同一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所依据的监管法律在效力层次上的不一致易使被监管者对执法的公平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破坏法律权威,导致执法环境的恶化。而且,在很多新型的准入问题上如海外市场的准入等问题,我国尚未有配套的管制措施,立法漏洞明显。

2.监管内容上。我国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监管体系并不完备。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纵观从申请到审批的整个过程,主体主要为申请人和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正式申请参与专业性问题的审计,程序的封闭性问题暴露出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应说明理由,经拟设立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限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做出的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而在申请批准和批准程序之后,相应的修改和撤销程序缺位,其显然不符合正确的立法逻辑。

二、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立法

我国现在并无完善的《外资银行法》或者《外资银行监管法》,根据实际问题处理的需要,可以在适当时机出台上述法律,也可以对《商业银行法》进一步做出修改,完善有关市场准入的制度规则。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申请人的申请及对其核准存在错误或者因事实或者环境变化导致核准不符合实际的,有必要规定核准的修改和撤销程序。对于外资银行通过收购股份进入中国市场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外资股权占有的最高比例进行限制,采用资本控制的标准,并对投资者的经营实力从资产与资本两方面进行要求,以资本总额为主要标准,在时间上有所延续。

(二)市场准入方面具体制度的完善

市场准入方面的具体制度主要涉及组织形式、开业条件、地域限制、业务范围等方面。

1.组织形式的改进。如果说银行业开放之初倾斜于分行的政策其客观需要和可取性,那么时至今日,这种外资银行准入的形式未免显得单一,分行占绝对比例的状况有待改善。“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进一个篮内”,风险的分散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良方。我国应提倡准入形式的多样化,特别是鼓励以中外合资的形式引进外资银行。2.开业条件的放宽。我国对外资银行要求较高的资本标准,但仅有这样的一项高标准显得过于单调。以美国作比较,美国大银行的平均资产是265亿美元,盈利占31%。这就是说并不是只要财力雄厚、规模庞大的银行就可以经营有道、盈利性强。相反,很多资产规模不大的中小型银行反而异军突起,单纯的限定高额的资本金意义不大。此外,外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明显少于内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这种规定给予外资银行以超国民待遇,反而不利于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平等条件下的公平竞争,给本来就处于劣势的内资银行加重了法律上的负担。亟待解决的便是适当调高拟设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至少与内资银行的注册资本基本一致。

3.地域限制的开放。我国在入世承诺中明确了地域限制的逐次开放。具体如下:外汇业务,自加入时起无地域限制;本币业务,地域限制按下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加入时起,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加入后一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加入后两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加入后三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厦门;加入后四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加入后五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表面上看,这是对外资银行的一种限制,但实际上这些提前开放的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反而减轻了外资银行的发展顾虑。外资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一般只愿选择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金融中心发展。我国应该着手调整外资银行的市场分布,结合我国的中西部大开发战略,从市场准入方面为中西部的外资银行准入提供相对优惠的条件。

4.业务范围的限制。2006年起,外资银行可以向我国国内任何客户提供外汇和本币服务。外资银行所享有的“超国民待遇”是非常不利于我国自我金融秩序的完善的。我国应适当增加对外资银行某些业务的限制,比如零售业务。同时,也可以对一些特殊客户的资产、负债业务给予适当的限制。结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我国应注重该《条例》与《商业银行法》的一致性,做到对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的监管基本一致。

(三)加强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我国已承诺实施《巴塞尔协议》,这是我国金融监管机制与国际接轨的必经之路。我国监管当局应注重国际交流,中央银行尽早充实调查统计分析部门,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当局间的协助,通过信息交流促进信息共享。立法上应该明确母国监管大局和我国监管当局的双边信息交换协议或谅解,以此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之一,在实践中保证只有那些受母国有效监管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

摘要:结合我国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存在自己的特殊需要也存在着诸如政策宽严不一等不足,本文从立法层面、监管内容方面分析其不足,进而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制度从立法、监管的具体制度、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有所裨益。

关键词:市场准入监管法制不足完善

参考文献:

市场监管执法范文第5篇

一、加强市场管理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研究市场管理法,首先应当研究有关市场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市场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如百货商店、集市贸易市场、超级市场、购物中心等,一般是指进行有形商品交换的固定场所。广义的市场,是指各种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本文采用的是广义市场的概念,其中所说的“商品”不仅包括有形商品,而且包括无形商品,如技术及其他各类服务等:“场所”不仅指有固定场所的有形市场,而且包括没有固定场所,靠中间商、广告、电子计算机及其他交易形式促成交易的无形市场,如技术中介市场、房地产中介市场等;所谓“交换关系”,不仅指商品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各个环节的全部交换关系,而且包括通过市场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过程中的全部交换关系。(注:参见马洪主编《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13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成为全部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交汇点,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的媒介作用达到其所追求的目的,市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调节功能被发挥到了淋漓尽致的地步。

市场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促进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即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这三大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通过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机制,对协调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有效配置社会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反过来妨碍了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行。概括起来,影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主体多元化及主体利益独立性所造成的影响。众所周知,市场主体多元化及主体利益独立性有其积极的一面,即有利于形成既分工协作又相互竞争的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市场主体通过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力,对价格信息、供求信息作出积极的反映,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但这种独立性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即造成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等情况。例如:低水平重复建设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某些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短斤少两、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以强凌弱、鲜廉寡耻、为富不仁,使市场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严重破坏。

2.市场功能的缺陷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市场机制在有效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是市场经济最为主要的特征,但市场机制仍存在一定缺陷。首先,市场机制的调节在信息导向上存在滞后性,从而容易造成市场主体在经济决策上缺乏预见性而陷于盲目性。其次,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外部性问题,市场外部的经济性,可使某些主体不付出代价即可获益;而市场外部的不经济性性,又可使某些主体蒙受损失而得不到补偿。再次,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如城市卫生、文化体育设施、消防、国防产品等的供给。最后,市场机制不能调节个体效益和社会效益、社会道德的矛盾,如许多违禁品的经营会使经营者大获其利,但公民身心健康、社会风尚、公众安全受到严重侵害,使市场经济的发展失去良好的社会环境。

3.市场并不能消除不当竞争及其后果。不当竞争的结果是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从而扭曲竞争机制,破坏市场机制,使社会资源难以有效配置,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市场秩序的混乱。

4.市场体系的不完善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市场经济要求发达和完备的市场体系,形成全国统一的、开放的并与国际市场衔接的市场体系,而目前,有些生产要素尚未真正进入市场,有些要素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市场交易规则不完善、不规范,部门、地区分割现象时有发生,市场中介组织不发达且常有行为不规范的情形发生,市场主体难以及时、充分掌握市场信息,因此市场机制往往难以发挥积极作用,使市场秩序难以保持积极的良好状态。

针对市场机制的上述缺陷,除有些问题需要加强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外,更需要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以维护正常、高效运行的市场秩序。而规范市场主体以维护市场秩序的规则具有多元性的特点,其规则包括既相互联系又各有其特点和重要作用的市场交易习惯规则、市场道德规则、市场政策规则、市场法律规则这四种类型。(注:参见彭星闻、叶全良等著《建立市场新秩序-中国市场规则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其中,市场法律规则具有强制性、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的优势,这是其他三种类型的规则所不能及的。而市场法律规则又可分为市场交易法和市场管理法这两个重要方面,加强这两方面的法制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市场管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

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竞争机制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机制,也是将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力转化为面向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使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富有活力、积极进取的重要机制。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必须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立法,依法加强对市场竞争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竞争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查处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产品质量管理关系。产品质量管理关系,是国家、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在产品质量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我国经济已进入一个由数量型经济向质量型经济转变的新阶段,国内国际市场的经济竞争基本上是围绕着质量这一中心而展开,其中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产品的高质量意味着高成本、高投入,这和市场主体追求自己利润的最大化显然既相矛盾又相统一。有战略眼光的经营者重视其产品或服务的高质量,以占领市场建立信誉追求自己利润的最大化;而目光短浅的经营者往往以低成本低投入,以低质量的产品或服务冒充质量合格或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甚至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去追求高额利润,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有效增长和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能力。所以,产品质量管理关系是市场管理法的重要调整对象之一。只有加强产品质量立法,加强国家、经营者、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监督,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提高我国主要产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能力。

3.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保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质是保护消费、促进消费,从而保护生产、促进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是拥有强大人力、财力、物力的现代化企业,一方面是分散的作为社会个人的消费者、劳动者,如果不强化立法、强化国家和全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势必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平衡,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乃至生命健康的行为泛滥,市场秩序、社会公平和正义无从谈起,最终势必损害生产的进步,损害经营者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与消费者是矛盾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在这对矛盾中抓住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一关键,才能使经营者真正依法诚实经营,才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4.广告管理关系。广告管理关系,是国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接受者之间,在对广告活动进行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管理法的又一重要调整对象。广告通过媒体传播经济信息,对沟通生产与流通,引导消费,诱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促进交易的实现,活跃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商品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往往利用虚假广告或语义模糊不清的广告,或者内容和形式都违反法律规定的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污染社会风气,并以此同诚实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达到其追求高额利润的目的,其后果必然扰乱了市场秩序,扭曲了市场机制的作用。所以,依法加强广告管理,是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措施和内容。

5.价格管理关系。价格管理关系是国家、经营者、消费者之间在价格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商品价值以一定数量货币的标价形式,价值决定价格,价格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围绕价值波动。价格的高低,是资源相对稀缺程度的灵敏信息反映而涉及产业、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价格高低,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两者利益的均衡,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价格机制能正常发挥作用。如果价格非因供求原因而过分偏离价值,必然是经营者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假冒商标、价格垄断、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等不洁行为的泛滥,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本无从谈起。依法加强价格管理,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甚为重要。所以,价格管理关系是市场管理法的又一重要调整对象。

此外,为降低立法、执法、守法成本,由于不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因产品质量、广告、价格违法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也应纳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上述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调整,既以民法中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为依据,又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的一面,应由市场管理法律规范加以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在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贯彻“赔偿实际损失”原则的基础上,贯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这一特殊原则。再如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权利谁举证”原则,在产品责任赔偿纠纷中变化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当作为被告的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则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产品责任。

前面我们明确了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明确了市场管理法的体系。市场管理法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我国在内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制定一个统一的市场管理法,而是从维护市场秩序的各个方面来分别立法。目前我国已有的立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等法律,以及与前述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此外,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还应当适时制定颁布《反垄断法》等法律。

目前,国内对“市场管理法”这一概念尚有争议,例如在各类经济法的教材著作中对我们前面界定的市场管理法的体系内容,采用了“市场调控法”、“市场运行法”、“市场竞争法”等概念。我们认为市场调控法这一概念,容易使人误解为国家宏观调控法的内容也属于“市场调控法”的范畴;(注:参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页至42页、第265页至405页。)而“市场运行法”这一概念含义更为宽泛,采用这一概念的学者将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与票据法、证券法、房地产管理法、工业产权法、合同法的内容放在一起,统称为“市场运行法”,即将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内容组合在一起,体系上显然不科学(尽管可能是由于教材内容体系完整的需要而这样组合,但从法学教材体系上讲也是不科学的);(注:参见杨紫烜、徐杰主编《经济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第239页至489页。)而“市场竞争法”这一概念含义较为狭窄,虽然产品质量、商业广告、价格都属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但一般意义上理解“市场竞争法”的内容应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以,“市场竞争法”这一概念难以概括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注: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概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页、第245页至第282页。)因此,我们认为,“市场管理法”的概念直观地明确了“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监督管理关系,比较准确、科学。

从体系来看,同样采用“市场管理法”概念的学者对其所包括的内容看法也不尽一致。有的把“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与管理”、“商标管理制度”也列入其内,还将生产资料、金融、房地产、技术与信息、劳动力等几种主要市场的法律规定也纳入其内。(注:参见吴宏伟主编《市场管理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9页至65页、第202页至224页。)我们认为,“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与管理”同民法中的法人和公民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同商法、经济法中各类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相重复,“商标管理制度”则同民法中工业产权法的内容相重复,故不宜纳入“市场管理法”之中;而有关前述几种主要市场管理的法律规定又过于具体并各有其特殊性,市场管理法还是应当以市场管理的一般、共同性的法律制度为主要内容较为恰当,故本文未将其纳入我们的体系。有的论著甚至将“合同监督管理法”也列入“市场管理法”的范围,(注:参见王先林:《论市场管理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第65页。)我们认为,尽管滥用合同自由,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等行为往往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对合同的必要监督管理十分重要,但仍不宜将其列入“市场管理法”中,从降低立法、执法、守法成本的角度而言,前述相关内容应分别纳入民商法和刑法的范畴;而且过份强调国家对合同的监督管理,易为国家有关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干涉合同自由提供法律依据,势必会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这一理由本文在后边还将有所论述。

三、市场管理法的地位、作用和基本原则

(一)市场管理法的地位

市场管理法的地位,是指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们认为,市场管理法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而形成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相应的体系,目前我国法学界仍有较大的分歧。但目前对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说已成为法学界大多数学者的共识。我们认为,弥补市场缺陷,需由政府在尊重市场客观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对经济进行适度干预,这已为世界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承认。经济法恰恰适应了这一要求,既突破了经济是市民的私事、国家不干预的观念,又突破了计划经济中国家无处不在的观念,将公法和私法适当融合渗透,成为国家对经济依法适度干预的重要法律部门。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的研究,并非本文写作的主旨,此处不作讨论。但从经济法的主旨在于弥补市场缺陷,国家对经济适度干预角度来说,市场管理法应属经济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的重要子部门,市场管理法学应属经济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

正因为从上述观点出发,我们不赞成将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与管理、合同监督管理等内容纳入市场管理法的体系。因为市场主体资格与民商法中有关法人和公民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商法中有关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和规定相重复,而对合同的监督应纳入合同法的体系,而且要在贯彻合同自由的原则的前提下力戒国家对合同的不必要、不适当的干预。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是世界范围内的一种大趋势。但严格区别公法和私法仍有其重要意义,其意义在于能正确区别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这两种不同的关系,从而正确地适用和解释法律,(注:参见王家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中共中央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纪实》,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90、91页。)使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政,避免随意干预甚至侵犯法人、公民的合法权利,使法人、公民能积极主动依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形成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前面我们曾提到市场法律规则又可分为市场交易法和市场管理法这两个方面,我们认为,包括合同法、票据法等在内的市场交易法属于私法范畴,而市场管理法则属于公法范畴。前者贯彻“个体权利本位”、“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等原则;而后者则贯彻“社会权利本位”、“国家依法干预”、“命令与服从”等原则,对市场进行管理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和职责。

目前,法学界有些学者不赞成将本文所界定的市场管理法的内容纳入经济法的范畴,而主张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内容纳入民商法的体系。(注:江平教授主编的《商法案例评析》(上册)就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梁慧星教授主编的《民商法论丛》以及“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也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内容,梁先生甚至把《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一书也纳入“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之中。王保树教授主编的《商事法论集》第1卷虽然包括了反垄断法的内容,但王先生在《写在卷首》的序言中明确声明:“……编者并不认为竞争法是商事法,相反,认为它是经济法。”)有的论文甚至从对竞争法这一经济法的“核心规范”的“规范解剖”角度,对经济法进行“新思维”,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民法和行政法的双重立法目的、两类调整对象、两种制裁方式,而又“考虑主旨调整原则,从总体上将该法归入民法范畴,视其为《民法通则》的具体化并无不当”,并断言此番解剖“使经济法的非独立性昭然于世”。(注:参见蒋大兴《规范解剖:经济法的新思维-从〈从反不正当竞争法〉透视我国经济法的非独立性》,《法商研究》1997年第2期,第60页至63页。)其实,《反不正当竞争法》绝不是该论文作者“完全可以肯定”的那样,“所谓经济法只是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的组合”,“要么是民事特别法,要么是行政特别法”,(注:参见前引蒋大兴文,《法商研究》1997年第2期,第85页。)而恰恰是体现了市场经济历史发展的必然,是自由资本主义在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完全由民法对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调整遇到障碍的必然结果,单纯以私法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调整已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但单纯以公法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调整,同样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这也已为前苏联东欧国家和我国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的实践所证明。经济法熔公法和私法于一体,在尊重市场主体的私权利的前提下,以适度的公权力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整,正是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经济法决不是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简单组合,当然也不是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的简单组合。但该论文的作者从规范的实证分析角度来对经济法进行“新思维”,不能不说给经济法研究以启迪。我们认为,如果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等法律的规范形式进行实证分析,不难发现其大量的规范都是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以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形式,规定了市场经营主体的各种相关的义务,这和民商法规范主要以授权性规范的形式,规定民事主体的私权利(包括有形无形财产权和人身权)显然不同;也和行政法规范主要规定国家及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包括职权和职责)显然不同。我们相信,将来适时出台的《反垄断法》的规范内容形式,也主要是规定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义务而不是权利,其规范的形式也主要是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与民商法规范主要是以授权性规范形式、规定民事主体的私权利显然不同。

(二)市场管理法的作用

市场管理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协调经营者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指通过立法和执法使一切市场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制度,并坚决查处、制裁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不法行为。

二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然要以经营者切实履行其应尽的合法诚实经营义务为基础,所以要通过立法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尤其在我国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大力查处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方便消费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出申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显得尤为重要、尤为迫切。这对于经营者面向市场争夺更多的消费者而面向内部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切实转换经营机制,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然会起到强大的推动作用。当然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关系,也要用法律规范消费者的行为,以避免损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的情况发生,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尤其重要。

三是为政府对市场进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规范政府管理市场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的管理同样不是万能的,必然要以不妨碍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为前提,以弥补市场缺陷为目的。所以必须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对市场管理的职能机构、职能范围、方式程序,既使其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又避免主观性、随意性等滥用权利破坏市场机制的行为出现,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防止政府的过度干预而酿成“政府失败”的恶果。

四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市场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市场管理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市场管理法之中的,人们在市场管理法的立法、执法、守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或者说根本指导思想。我们认为,市场管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超级秘书网

一是尊重市场客观规律,依法适度管理原则。国家对市场进行管理在于弥补市场的不足而不是替代市场。所以在强调其管理的重要性的同时,必须强调国家管理的合理性、适度性和有效性,把握好管理的范围、方式和力度,要尊重市场客观经济规律以维护市场功能。否则就会因国家对市场的过度干预而否认市场运行规律而最终否认市场经济,也会导致窒息市场主体活力的严重后果。

二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所谓“统一领导”主要指在市场管理方面全国要有统一的法律制度、统一的管理机构,避免各级地方立法机构或国务院各部委分别立法而破坏法制统一的后果,避免对各种市场管理机构各自职权及相互关系界定不明而政出多门的混乱状况,这样才能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但对于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市场众多的中国来说,仅有统一的法律制度、统一的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并不一定能落实。中央机关不可能一管到底,而需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各自职权及相互关系,通过“分级管理”,使统一的法律得到实施,统一的管理机关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