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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与经济的关系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政府;市场;关系

一、 市场经济与政府干预的内涵

1、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在经济学中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没有政府来指引其运作。其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被称为“看不见的手”

2、政府干预

政府干预在经济学中被称作“看得见的手”,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有税收和货币政策等等。

二、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演变的三个阶段

从经济学说史与政府实践的历史来看,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是经济的自由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主张经济的完全自由,政府只要做好“守夜人”的角色;这一时期主要是强调自由经济,发挥市场经济自身的功能,要求政府尽量减少干预经济。市场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在20世纪初期处于主体地位。其次是20世纪30年代,国家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经济上的危机大萧条,市场的种种缺陷都暴露出来,人们开始意识到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希望政府可以弥补市场的缺陷。以凯恩斯为主要代表的经济学家主张政府干预市场,对社会的经济进行干预,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开始取代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第三,新自由主义时期。20世纪70年代,由于政府的过度干预,西方国家普遍出现了经济发展滞涨的现象,人们开始重新怀念新自由主义,这对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新经济自由主义主张以经济自由为主,但是承认经济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自由,政府可以对经济进行一些必要的干预。其总体趋势是寻求政府与市场的平衡,在强化市场机制的同时也充分肯定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相辅相成才能最终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1、 必要性

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演变研究中,我们可以得出,在社会的经济活动中,不管是市场还是政府都不是万能的。因为他们都存在各自的缺陷,在经济活动中把“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分离开来或者把握不好它们之间关系的“度”那么就会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现象。

第一,市场失灵的原因:市场自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的现象是无法避免的。首先,单纯依靠市场,这样就造成了市场的失衡,出现供求扭曲、价格不合理,有时可能会因为外部的因素导致产品的供不应求或供过于求。其次是垄断,在垄断市场,产品的数量一般低于市场的实际需求量,但是其价格却远远高于市场价格,稀缺的资源被垄断企业控制,社会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再次,由于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和盲目性,导致宏观经济的不稳定,失业率增加,物价波动幅度大,经济增长出现问题。最后,还有一些按照市场法则产生的分配格局并不一定是公平的,每个人的收入取决于他拥有的市场要素、劳动、资本、技术等等。而市场对生产要素的分配是不公平的,这样就形成贫富差距的极端,这也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是市场失灵的表现。

第二,政府失灵的原因

政府的干预政策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政府本身也存在着失灵的问题,首先,政府的干预政策的决定并不是来自于对市场情况的分析,更多的是考虑的政治因素和社会部分地区和团体的利益,这样无法同时兼顾所谓的公平与效率,市场经济很容易出现滞涨现象,导致政府的失灵。其次,政府干预的消耗成本远远大于干预的收效,政府机构臃肿,办事效率低下,这也是政府失灵的因素之一。再次,一些政府官员在不顾市场资源真正的配置需求,只在乎自己的官场政绩,扭曲资源配置,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和设备的闲置。从而造成政府干预的失灵。

2、 重要性

政府与市场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才能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资源的有效配置。让政府与市场发挥各自的优势,克服对方的缺陷,相互配合,相互取长补短,使其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此消彼长向前发展,不同的社会制度条件下,根据各国的国情,发挥各自的优势,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与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共同作用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优化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总之,由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政府和市场是调节资源配置的两种不同的机制,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而二者的最终的均衡点就会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四、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1、 我们国家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状况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们一直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国有化,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政府对经济实行严密的控制,完全排斥市场机制,使社会主义经济失去活力阻碍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国家就开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逐步实行市场调节,十报告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的发挥政府的作用”。随着我们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的事实证明了,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正确的选择。 但是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也逐步认识到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必须要将市场经济与政府的干预有机结合起来,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条件下发挥市场的调节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2、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避免不了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越位、错位、缺位”政府干预的职能过多,市场化不足的问题,主要是物价过高,通货膨胀严重,国企垄断阻碍市场的发展,司法不公正,政府办事效率低下,公共服务不到位,造成了当今中国经济的畸形发展。其次,某些领域的市场化过度,商业利益的追逐侵蚀了社会的公正和人文价值。表现在: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社会诚信及道德缺失等。

3、 处理好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的措施

首先,坚持市场为中心,建设有限、服务型政府。按照“让”、“放”、“交”的三大原则,进一步简政放权,让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在经济领域中寻求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最佳结合点,其目的在于使政府更恰当、更有效地发挥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其次,立足社会及市场需要,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解放对生产力发展的束缚,政府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打破行政垄断,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第2篇

【摘要】在社会经济市场发展过程中,工商管理是一项十分主要的管理标准。同时,随着国家发展速度不断加快,为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提供了有利保障,因而为工商管理体系的健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通过实施工商管理,能够提高发展速度,提升其市场竞争力,所以合理的协调工商管理和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文针对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从而为企业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工商管理 市场经济 关系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工商管理是现代有效的管理运营手段,对调控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相辅相成,只有二者协调发展才能促进经济的增长。对于市场经济而言,其比较大的特点就是自由经济体系,在该经济体系下,价格直接决定了产品与销售,所以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有很大差异,对销售价格与产品质量进行管理显得及其重要。此外,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有着密切联系,因而通过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分析,有利于开展工商管理工作。

一、工商管理的作用

对于工商管理而言,其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产生的,依据工商企业管理标准对市场经济结构水平和市场经济私有制等方面予以分析,使得市场经济活动具有可控性。在工商管理过程中,通过对市场整体予以研究,能够达到对市场经济产业的分析与决策,确保市场工商管结构更加专业化。通常情况下,以工商管理的结构标准为基础,就能够实现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予以分析的效果,使得市场受到工商管理的影响,工商管理能够对提升市场经济发挥主要作用,并保证二者能够协调统一。

二、工商管理和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分析

(一)市场经济是工商管理的前提

我国的形成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因为人类的进步、商品生产和营销等产生的,国家为了对社会中商品经营体制予以监督,成立了工商管理部门,从而实现维护不同阶层的根本利益。对于市场经济来讲,其是在商品生产和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秩序,有关管理人员会结合工商管理规定对维护其秩序,进而促进市场经济效益有@著提高。由此表明,不同商品的生产、交易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工商管理得到有效发展的前提,也是维持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关键,为增强工商管理效率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市场经济促进了工商管理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并且提高生产能力,使得商品的生产和营销关系得到最大程度的优化。在当前的形势下,企业利益主体矛盾有所增多,对发展经济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了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对其正确引导,只是在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作用是难以达到管理的目标的,应当确保工商管理和市场经济发展互相协作。在市场经济发展期间,通过发挥工商管理的作用,因而极大的满足了市场经济发展管理的基本要求,对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主要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促进了工商管理的发展。

(三)工商管理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当前,我国已经加大了工商管理力度,进而为经济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也为改善市场经济创造有利条件。第一,工商管理有利于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规范。在工商管理期间,必须保证市场经济体制更为合法与合理,通过对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予以深入研究,可以对市场经济主体加以规范,那么,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工商管理对市场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在工商管理时,制定了与市场经济主体有关的制度,借助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秩序,推动市场经济体制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第二,有助于对市场监督。在工商管理时,需要保证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督工作能够平衡发展。通过强化对市场的监督,尤其是加大对市场经济中的违法状况予以监督,进而为有效解决市场经济发展期间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问题提供有利条件。总之,在工商管理的作用下,能够对如上问题予以监督和管理,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意义[3]。同时,在市场经济发展时,常常存在着虚假广告问题,工商管理对其予以严肃处理,对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工商管理对健全市场社会经济体系有很的的帮助。在借助于工商管理对市场经济发展予以监督期间,需要建立社会经济体系,进而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有利保障。工商管理发挥其职能,对市场予以监督和管理,实现对市场的规范,使得社会上的资源予以整合,正确引导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从而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科学控制,促进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工商管理和市场经济而言,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具有相辅相成和相互监督等特点,通过协调统一对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发展期间,发挥工商管理的作用,有利于经济增长。同时,明确工商管理和市场经济的关系,对明晰工商管理的走向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1]张诗慧.浅谈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J].品牌,2015(11):94-94.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第3篇

 

在一国的经济发展中,政府与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类缺一不可的基本方法,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关系,应当实现二者的耦合。当然,任何一种方法f有其优点和不足。行政审批是政府调控经济的形式之一,我国沿袭计划经济而来的行政审批制度,影响了企业经营的效率与活力,从而相应地阻碍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经过多次的调整,但还是一个广受争论的焦点,一些专家和学者认为应当取消行政审批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另一些专家和学者,则认为行政审批还是应当保留,只是其进行制度完善。

 

经济法理念是实现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核心内容的实质公平正义121,是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耦合[31,是实现整个社会整体与个体利益博弈的状态及帕累托最优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41。因此,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不应当取消,而应当是:首先,分析其对企业即微观经济和全国或区域的宏观经济的影响;其次,在经济法理念指导下,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完善行政审批中政府角色定位,将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一、行政审批对微观经济的影响

 

企业是市场的细胞,是市场经济中最有活力的组织。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其宗旨除特殊企业外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目前,因为行政审批导致中国市场经济存在着非市场化的因素,大多数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人某些特殊的市场,经营范围受到限制,哪些生产企业能进人市场完全是由政府指定的,那些市场竞争和筛选淘汰机制缺乏的企业并不一定是最有效率的企业,但却能直接进人国际市场从事进出口业务,从而造成低效率,导致国内许多生产企业不能完全地根据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及时生产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此外,在政府的保护下垄断企业获得了超额利润。同时,中国在行政审批的程序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需要若干个政府部门的盖章认可、手续过于烦琐等。因此,政府行政审批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从企业对外营业和财务税收两个方面;对企业营业而言,由于审批时间而带来的机会损失,机会时间成本增加,利益降低;对企业财务税收方面面议,由于应当给予的税收优惠等,因财税制度许可、备案等行政审批的时滞,一方面,损失了经营机会,另一方面,降低了资金的周转速度和减少了流动性资金,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利润。整体而言,对企业不利的影响,首先,表现在经济层面上的问题:其一,审批事项过滥、环节过多、时间过长。其二,审批行为不规范,办事不透明,自由裁量权过大。具有代表利益与个体私人利益二重性的权力部分及其具体负责的个人,将个体利益凌驾于代表的集体利益之上,即为了谋取私利将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其三,办事僵化,严重不适应瞬息万变市场需求,使企业难以抓住机遇。其四,与国际惯例脱节,不适应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战略需要。其次,在政治层面上的问题是:其一,公众权力极易“私化”,因而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其二,进不了门,找不到人,办不成事,这种缺少“以人为本”人文管理理念审批行为风格,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总之,从正常的行政审批程序来看,行政审批对于需要审批的企业而言,总是阻碍了其盈利性的发展。因为企业的盈利能力主要体现在利润率和资金周转率上,而资金的周围率越高,资金流动速度就越快,利润率就越高。而行政审批则使企业不能迅速抓住市场机遇,一方面,因审批带来的商业机会时滞,丧失了机会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其时滞而降低了资金周转速度,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利润率。从非正常的行政审批程序来看,由于存在行政权力运用的灵活性,还可能存在权利寻租问题,导致企业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增加而损害了企业的效率。同时,对其他竞争的企业主体来说,剥夺了其盈利的机会,损害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秩序。因此,行政审批有损企业经营的效率。

 

二、行政审批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谓的“夜警国家”,强调干预愈少的政府,就是愈好的政府。然而,市场失灵与出清是并存的,在“出清”的情况下,市场资源配置才能实现效率最佳,相反,就会打破原有的市场制度均衡而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不能产生帕累托最优状态,即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和决策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等是导致市场失灵主要原因。其理由为:市场机制奉行的是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在市场主体经营分散的条件下,即使每个个体都能理性地做出决策,其做出决策从整个市场的全局看也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片面性,也会因理性个体客观地导致的集体非理性的“合成谬误”,这种“合成的谬误”必然造成特定区域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

 

因此,针对这种失灵,为了实现社会集体利益的帕累托最优,这就客观要求作为社会利益天然代表者国家,这种超越于市场的力量介入经济,才能矫正市场失灵的缺陷。当然,由于国家职能是由代表国家的政府及其官员行使的。因而政府只能是在法治之下的政府,否则就会导致经济运行中的另一个极端,即“政府(缺位或错位)调节失灵”。

 

总之,行政审批是政府调控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方法之一,如果缺失或太过,都会不利于社会或区域的宏观经济发展。一方面,如果没有行政审批,则有市场的天然性格就是因追求私主体即主要是市场细胞的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其必然向市场失灵发展,因此,如果没有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机构主要是政府的调控,必然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破坏整个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如果,行政审批不是依法审批旦没有制度规制,则又可能导致权力寻租、不作为等损害其市场主体的行为,损害整体社会的正常竞争秩序,对社会或区域的宏观经济发展起阻碍作用。

 

三,经济法理念下的行政审批制度完善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高度的社会化分工要求社会各部门及各部类应当按计划地协调发展,才能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否则,就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或导致社会财富浪费或破坏。然而,生产资料的私人或局部利益群体的占有制又必然存在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的私人或局部群体占有制度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生产资料的私人或局部群体的占有^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就需要有一种超越于市场的力量进行调控;这种力量就是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国家或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其他组织。当然,国家作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产物,是当然的调控市场的力量之一。而国家所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又是通过其代议机关政府行为实现的,而政府又分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且其行为又是通过其政府官员实施的。因此,政府代表国家调控经济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中央代表的社会整体利益与地方局部利益的冲突以及官员的个人利益与其代表角色的代表利益冲突。而市场也因其社会分工的不同,在一国范围内也存在着全国市场和区域市场之分。因此,这对基本矛盾在行政审批中具体表现为:政府所代表的社会集体与市场主体个体利益的博弈。其中,政府又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行政审批中这对矛盾细分为: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官员代表利益与官员私利的矛盾。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第4篇

(一)民法原则

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权力滥用之禁止原则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对市场经济基本精神的反映和概括,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例,即民事活动中的任何一方必须本着善意进行民事活动,任何恶意的即以损害对方或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得己方利益的民事行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这一要求,尽管不违反任何法律条款和合同,但是,法官仍可裁定恶意方败诉,以求达到个体公正。目前我国的经济还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循。这也说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民法基本原则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包括对自然人、法人以及合伙组织的法律规范,是规范市场经济主题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是通过市场交易完成的。作为民事主体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商品的所有者。民法就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各项财产和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它的民事主体制度赋予了参与市场运行的商品所有人以主体资格,赋予了市场参与者以平等的地位和自由的意志,使一切人均可以真正独立和平等的身份进入市场,参与商品的交换和流通,实现各自的利益需求。从而形成一个规范、秩序的市场运行体制。

(三)物权制度

民法的物权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支配其有形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不同参与者必须以交换的形式开展经济活动,而所有权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前提。民法中的所有权制度对产权归属及行使作了明确的界定,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为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过程中的用益关系以及担保关系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了各类市场参与者的财产权,为在商品交换中权利的正常转移和交易秩序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合同制度

民法的合同制度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需要签订的合同越来越多,合同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合同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签约的程序、手段越来越规范。民法的各类合同制度,对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主要条款,成立及生效条件,违约责任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形式等主要内容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为市场交换的安全顺利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民法在维护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局限性

(一)民法平等主体的定义在市场经济中不切实际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但是平等原则在民法中只是片面的重视抽象的人格平等,而忽略了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不平等现象,这些不平等现象很多是从经济个体的规模和社会群体的差异而导致的。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里,这些现实状态存在的不平等对于民法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因此民法的调整方式在市场经济下显得捉襟见肘。

(二)民法与市场经济缺陷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第5篇

(一)民法原则

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权力滥用之禁止原则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对市场经济基本精神的反映和概括,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例,即民事活动中的任何一方必须本着善意进行民事活动,任何恶意的即以损害对方或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得己方利益的民事行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这一要求,尽管不违反任何法律条款和合同,但是,法官仍可裁定恶意方败诉,以求达到个体公正。目前我国的经济还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循。这也说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民法基本原则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包括对自然人、法人以及合伙组织的法律规范,是规范市场经济主题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是通过市场交易完成的。作为民事主体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商品的所有者。民法就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各项财产和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它的民事主体制度赋予了参与市场运行的商品所有人以主体资格,赋予了市场参与者以平等的地位和自由的意志,使一切人均可以真正独立和平等的身份进入市场,参与商品的交换和流通,实现各自的利益需求。从而形成一个规范、秩序的市场运行体制。

(三)物权制度

民法的物权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支配其有形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不同参与者必须以交换的形式开展经济活动,而所有权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前提。民法中的所有权制度对产权归属及行使作了明确的界定,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为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过程中的用益关系以及担保关系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了各类市场参与者的财产权,为在商品交换中权利的正常转移和交易秩序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合同制度

民法的合同制度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需要签订的合同越来越多,合同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合同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签约的程序、手段越来越规范。民法的各类合同制度,对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主要条款,成立及生效条件,违约责任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形式等主要内容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为市场交换的安全顺利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民法在维护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局限性

(一)民法平等主体的定义在市场经济中不切实际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但是平等原则在民法中只是片面的重视抽象的人格平等,而忽略了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不平等现象,这些不平等现象很多是从经济个体的规模和社会群体的差异而导致的。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里,这些现实状态存在的不平等对于民法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因此民法的调整方式在市场经济下显得捉襟见肘。

(二)民法与市场经济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