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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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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的法律

教育类的法律范文第1篇

不同的地理环境与社会文化背景造就了不同特点的民族风俗文化,这种由地域文化与民族文化异性梯度力产生的旅游吸引力是促使人们对异己文化区产生旅游动机的内在因素,也是民族文化旅游产生与发展的背景与前提,“民族文化资源”是民俗旅游发展依附的核心和灵魂。然而,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在旅游开发中价值体现最终是通过旅游产品的形式来实现,一个成功的旅游产品开发必然是以清晰的认识资源、正确的评价资源为前提的。

一、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概况

苗族是我国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之一,在贵州境内苗族主要集中黔东南洲雷公山一带,包括雷山、麻江、丹寨、台江、凯里、剑河等县市。这里素有“苗疆腹地”之称,集中了全国苗族的主要文化特征,如较大的方言,次方言和多数土语,主要的服饰类型,重要的工艺美术,基本的风俗习惯,基本类型的耕作文化等,可说是全国苗族文化的典型代表。目前已成为贵州 “原生态民族文化旅游”的窗口。

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来明确界定“民族文化资源”,通过对众多学者的论述进行分析和归纳,总结出: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是指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凡能产生旅游吸引力,激发旅游者的旅游动机,能为旅游业所利用,并由此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一切民族文化因素。“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并不等同于“民族文化”,通常来说,能成旅游开发对象的民族文化才被称作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它是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具有民族特性、民间特性、地域特性、文化特性、美学特性等五个方面的特性。从旅游资源开发的角度来看,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包括各民族在文艺、语言、信仰、服饰、饮食、居住、娱乐、节庆、礼仪、婚恋、生丧、交通及生产、生活等方面特有的、有旅游吸引力的各种文化传统和习俗。本文指的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范围包括稳定的物质实体文化旅游资源和非实体精神文化在内的旅游资源两大方面。如苗族建筑与聚落、服饰、工艺、饮食、节日、风俗、岁时节令、、游艺竞技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

二、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分类

由于民族文化资源具有多样性、交叉性与延展性,目前世界各国对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尚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分类的依据不同,得到的分类方案也不同,综合前人的研究,民俗文化资源的分类的主要有两种分类形式:一是对民族文化本身,即根据民族文化的各种表现形态划分,可分为生活文化、游艺文化、礼仪文化、节日文化、制度文化、工艺文化、信仰文化七大类;二是根据旅游产品的属性将民族文化资源分为三大类旅游产品:第一类是实物景观,包括历史遗迹、古城旧址、民族建筑、村落、以民族文化建筑为主题构成的民族博物馆、以及以民族文化内涵为灵魂形成的旅游附属区等;第二类是以民族行为文化及可参与性民俗活动的开发为主形成的旅游产品,抱括大型活动与节事旅游、民族餐饮、民族歌舞、各类民俗活动;第三类是民族精神文化旅游产品。包括对民间文学和神话、绘画、工艺、宗教等。

这两种分类方式各有利弊。第一种形式分类清晰明确,但它只是从文化资源的角度进行的归类,而不是从旅游资源开发的角度考虑分类,具有一定局限性。第二种形式,虽然是从旅游资源开发的角度分类,但分类笼统,类型之间界限模糊,甚至有的地方交叉重复,科学性不严谨。国家标准GB/T18972一2003《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应该说为各地旅游资源调查分类和评价提供了很好的规范性指导。本文参照国家标准类,吸收、综合已有的民族文化资源分类的长处,结合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实际情况对苗族文化旅游资源进行细分。

(一)分类依据

由于旅游资源的属性、特点及事物之间的关系是多方面的,因而分类的标准也是多方面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标准主要有成因、属性、功能、时间、开发利用状况、管理级别、资源质量高低等等,均可以作为不同目的要求的分类依据。本文的对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分类按照以下两级方案展开:

一级分类方案的划分依据:第一层次划分以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属性,即旅游资源的性质特点、存在形式为依据;第二层次划分以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表现形态为依据;第三层次划分以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功能为依据。

二级分类方案的划分依据: 主要是根据各类资源的内容进行归类。

(二)分类方案

①一级分类方案:苗族文化旅游资源是指在苗族文化资源中可开发为旅游产品的部分。本文参照国家标准GB/T18972一2003《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确定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分类方案。

根据上述标准将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分为大类、主类、亚类和基本类型四个层次,在类别命名上结合了文化旅游资源的相关名称。根据以上分类方案,大体上把雷公山地区苗族文化分为以实体为表现形态存在的实体文化资源和客观存在但不以具体实物形态表现的非实体文化资源两个大类和以下四个主类,十二个亚类和四十二个基本类型。

第一类:建筑与设施。主要包括苗族景观建筑与附属型建筑、居住地与社区、与归葬地三个亚类,其中景观建筑与附属型建筑包括特色建筑、广场、人工洞穴、建筑小品等五个基本类型;居住地包括与社区包括苗族村寨、苗族民居建筑、民族博物馆、特色街巷、历史名人故居与历史纪念建筑、特色店铺、特色市场体等七个基本类型;归葬地主要指悬棺景观类。

第二类:遗址遗迹。主要指社会文化活动遗址遗迹类,包括历史事件发生地 、废弃寺庙、古城旧址、聚落遗迹四个基本类型。

第三类:民俗旅游商品。主要包括手工艺品与工艺品、苗族服饰品、苗族饮食、苗医药品四个亚类,其中手工艺品与工艺品包括刺绣品、蜡染品、纺织品、锻铸品、雕刻品、编织品等六个基本类型;苗族服饰品包括头饰、服饰及其他等基本类型;苗族饮食主要是包括特色小吃、菜品等类型;苗族医药类主要是指苗族的中草药材及制品。

第四类:人文活动。主要包括民族民间礼仪与地方风俗、游艺文化、节庆活动、宗教活动四个亚类型,其中,苗族民间礼仪与地方风俗礼仪包括生活礼仪、人生礼仪、生产礼仪、其他礼仪四个基本类型;节庆文化包括纪念节日、生产活动类节日、社交与娱乐活动节日、大众节日四个基本类型;游艺文化包括民间文学、民间演艺活动、民间游乐竞技活动三个基本类型。宗教活动祭祀活动 与巫术活动两大基本类型。苗族文化旅游资源分类见表1-1。

②二级分类方案

在一级分类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本文对雷公山地区苗族文化资源调查与统计,对苗族文化资源进行细分,如表1-2所示。

三、分析与讨论

第一,由于“民族文化”的特殊性,使得民族文化资源是一个存在相互交错的复杂关

系统一体,各文化资源内部、各文化资源之间不是单独存在,而是相互依存,相互融合、并存的,例如习俗、礼仪文化与节庆文化,节庆活动能体现与反映出民族习俗与礼仪文化,同时,民族习俗与礼仪文化可以促进节庆活的特色性;又如建筑与村落等资源之间,村落中包含建筑,建筑又是村落的一种表现形式;活动场地民族活动的载体,民族活动场所又需要通过民族活动的开展来体现它的作用等。这些资源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包含或被包含、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关系,因此,在对某单项资源进行保护与开发时是相对的,不能将它与其它资源完全割裂开来。

第二,根据旅游资源的性质与特点,以上所列的苗族文化资源都有可开发价值,但存在开发价值的大小与开发的重要程度的区别,因此,在苗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中,不能对所有资源同时、同等程度的一并开发,也不可采用“一刀切”的武断、片面的资源开发思想,而是对可开发部分的文化资源进行筛选,选择具有代表和具特色的文化资源进行包装、组合,进而有序的、有重点的开发。

教育类的法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办高校;法律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事业单位;法人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8—0025—03

一、民办高校的法律规定及其分类

(一)民办高校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1982)第19条第4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是民办教育立法的根本根据。

民办高校是一种民办学校,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自然也就是调整民办高校的最直接法律依据。

由于民办学校通常被归入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也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的调整。另外,民办高校的性质决定了,《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民办高校。

(二)民办高校的分类

第一,根据其教育类型,可以分为文化教育类和职业培训类(或者分为普通教育类和职业教育类)两类。

第二,根据其是否取得合理回报,可以分为取得合理回报类和不取得合理回报类两类。

第三,根据举办时资产的来源,可以分为投资类和捐资类两类。

第四,根据是否从事经营,可以分为经营性类和非经营性类两类。

第五,根据是否取得学历,可以分为学历教育类和非学历教育类。

二、民办高校的法律性质

(一)民办高校有别于公办高校

1997年,国务院制定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2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与取代该条例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的规定,在措辞上不太相同,而内容却是一致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2条所规定的“社会力量”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这里的社会力量其实就是指社会组织;该条规定明确了社会组织的范围。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民办高校与其他民办学校一样,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区别仅仅在于,其举办是否利用了国家财政性经费:利用了则属于公办,反之则属于民办。

(二)民办高校与法人

1。民办高校是否属于法人?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35条又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该法规定了举办者的“法人资格”、民办学校的“法人条件”和“法人财产权”,却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属于法人。本文认为,既然法律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上法定条件,那么民办学校自然也就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属于法人,否则就无法正常开展教育事业,无法正常进行经营。本文建议,在今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时必须予以明确民办高校的法人资格,这样规定可以避免引起歧义和不必要的法律难题。

2。民办高校属于什么类型的法人?

严格来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无法整体归类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范围之内的。因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较为复杂,难以整齐划一,需要予以区别对待。民办高校也同样是这样。《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类型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虽然法律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主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这不意味着民办学校自然成为举办法人单位的一部分,也不意味着民办学校从属于举办主体的法人性质,而分别成为了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首先,需要区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可知,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资产的来源不同: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是事业单位;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 条中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说明了,目前的民办高校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事业单位范围。

其次,需要区分事业与事业单位。一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中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第4条列举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9种类型,教育事业为其中之一,这样,民办高校自然也是一种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此进一步说明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民办高校的教育固然属于教育事业,而民办高校却不属于事业单位。

教育类的法律范文第3篇

(一)考试科目

⒈高起本(兼报高起专)

⑴文史类:语文、数学(文史类)、外语、史地,共四科。

⑵理工类:语文、数学(理工类)、外语、理化,共四科。

⒉高起专(含高职)

⑴文史类:语文、数学(文史类)、外语、公民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共四科。

⑵理工类:语文、数学(理工类)、外语、公民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共四科。

⒊专升本

专升本统考科目为政治、英语和专业基础课,共三科。专业基础课根据各学科门类的特点设置8门(见附表一),由招生院校按专业的需要规定考生应试其中一门。

⒋高起本、高起专的外语考试,分英、俄、日三个语种。

⒌招生院校对部分专业规定了专业测试或特殊要求,有关测试的科目、时间、地点,请考生注意所报专业的相关信息并咨询招生学校。

(二)计分办法

⒈所有考试科目满分均为150分。

⒉报考高中起点艺术类的考生,其数学考试成绩不计入投档分,但要载入电子档案,供招生院校录取时参考。

⒊招生院校规定的专业测试科目计分办法由测试院校确定,其成绩不载入电子档案,由测试院校存档,供录取时参考。

(三)考试时间

2011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于10月15、16日进行。高中起点本、专科各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各科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考试具体时间安排按“2011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表”执行(见附表二)。

(四)考试命题

《公民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按《公民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复习指南》中的考试说明,由我市自主命题;其他考试科目按教育部2011年颁布的复习考试大纲的要求,由教育部统一命题。

(五)考务要求

为配合网上阅卷工作,试卷将全部采用便于机读的模式制作为试题卷和答题卡,试题按书写工具不同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类。要求是:客观题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用0.5mm黑色签字笔在规定的题号及区域内书写做答。

为了保证答题效果,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将为考生准备标准文具,考生自愿购买,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做出强制性购买的要求,凡订购的考生在领《准考证》同时领取文具。

未订购标准文具的考生,请按以上要求自备质量合格的文具。

附表一:

专升本各学科门类考试科目设置一览表

报考学科门类以及一级学科 统一命题考试科目 专业课

公共课 专业基础课

哲学、文学(艺术类除外)、历史学以及中医学类(一级学科)

政治

英语 大学语文

艺术类(一级学科) 艺术概论

工学、理学(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等四个一级学科除外) 高等数学(一)

经济学、管理学以及职业教育类、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药学类等六个一级学科 高等数学(二)

法学 民法

教育学、体育学(职业教育类一级学科除外) 教育理论

农学 生态学基础

医学(中医学类、药学类等两个一级学科除外) 医学综合

附表二:

201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表

一、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10月15日 10月16日

9:00-11:00 语文 外语

14:30-16:30 数学(文科)

数学(理科) 史地(高起本文科)

理化(高起本理科)

公民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二、专升本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10月15日 10月16日

9:00-11:30 政治 大学语文

艺术概论

高等数学(一)

高等数学(二)

民法

教育理论

生态学基础

教育类的法律范文第4篇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在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面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能够有效保障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但是随着我国教育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当前的《职业教育法》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滞后现象。为了不断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对当前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建构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建构探讨

一、我国现有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在不断发展的职业教育形势下显现出的问题

第一,各层次的职业教育之间缺乏有力的衔接,在法律体系上没有形成顺畅的沟通连接。第二,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层次设计缺乏合理性,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定对当前职业教育的体制没有明确的界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难以为职业教育活动提供具体的法律支撑。第三,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在培养模式方面的规定实践性不强,而职业教育本身则具有明确的实践性,这就导致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不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由于受到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影响,职业教育类的院校的专业设置与具体的市场需求存在脱节的现象,教学的模式比较单一。第四,职业教育中所需要的机械设备和实训耗材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职业教育院校在经费方面存在巨大缺口。第五,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具体的法条在生源问题上做出明确。近年来,国家推行扩招政策,以及不断减少的高中或初中生源,直接影响了职业教育学校的生源数量。面对生源不断减少的情况,一些职业教育院校开始不断相互抢夺生源,生源问题也需要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中有所体现,解决当前职业教育院校抢夺生源的纷争。以上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不断完善现行的法律体系,提高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对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从法律的层面进行规范,解决当前职业教育当中存在的障碍和问题,实现我国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的经济转型和企业升级提供优质的职业型人才。

二、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构建原则

增强职业教育立法内容的针对性。职业教育不同于一般的高等教育,它的应用性特别强,主要目的就是就业。在国际上,立法时对职业教育院校的定位十分清晰,而各大职业教育类的院校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定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除了指导性的原则规定外,在职业教育立法的内容上,还应该包含具体实施的条款。这些条款都应该足于现实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希望达到的目标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大大增强职业教育法律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职业教育服务于经济发展,有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科技经济的进步必然也会反过来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进步,由此便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世界各国在对职业教育立法时,逐渐调整职业教育各个领域的问题,并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由此可见,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除了原则性规定之外,还需要增强内容的针对性性和可操作性,提高职业教育立法体系的完整程度。另外,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严重不健全,除了现行的《职业教育法》以外,不存在与职业教育直接关联的部门法。而部门的政策性文件所具备的法律效力不高,位阶也比较低。因此要加强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构建,推行和完善部门法,在经费保障、校企联合等方面不断完善职业教育的外部环境,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推行完善的监督系统,为职业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三、构建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策略

1、政府应转变职能,在法律上加强宏观管理

职业教育是为经济发展和企业的转型提供高新的人才,它与市场关系最为密切,因此,在构建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过程当中,需要把与区域经济的发展、社会稳定和人员就业紧密联系起来,最大限度发挥职业教育在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当中的积极作用。同时,通过法律发展,引导政府和社会正确公平的评价职业教育。在进行评价和评估时,注重职业教育的特点,给职业教育院校自,采用以学生技能的培养为重点,全面提高职业教育学校学生的素质的评价机制。发挥市场需求导向作用和就业优先的原则,规范职业教育的管理。

2、完善职业教育的配套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涉及的范围非常广,例如: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针对这一特征,在构建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体系时,也应该从所涉及到的各个部门进行完善,建立全面系统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根据我国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再加上当下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劳动就业法》等进行综合考虑,不断修订和完善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至今,针对职业教育存在的现实问题,已有多个省份制定出了地方性的法规,为法律体系的构建指明了方向。构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要注重实用性与可操作性,保障受教育者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以及参与工作的权利,同时对企业、教育机构等也要进行统一的规范和保障。

3、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构建要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把握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增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构建的前瞻性。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对人才的培养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也是社会发展的成果以及积极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应该在立法层面促进职业教育院校不断创新和改革,以市场为导向,不断转变职业教育学校的教育模式。

四、小结

教育类的法律范文第5篇

笔试考试根据专业不同分为卫生、教育和综合三大类,各类均考一科。

卫生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百分之四十和百分之六十,专业基础知识部分按医疗、药剂、检验、中医、护理五类分别命题;教育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教学基础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百分之四十和百分之六十 ;综合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知识、省情省况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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