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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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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的法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艺术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问题;对策

大学生既属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又是国民教育体系法治教育的对象,因而必须高度重视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尤其是艺术类院校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应该更加引起我们的重视。虽然当前我国艺术类院校大学生总体上能够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艺术类大学生法治观念淡薄、缺乏法律信仰的情况,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当前艺术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确实存在许多问题,应该提出切实有效的对策去解决这些问题,这样才能为社会输送具有法治思维、法治观念的高素质的艺术类人才。

1 艺术类大学生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1.1 艺术类院校大学生的法治教育教育方式过于单一

纵观国内艺术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教育方式都采取单一灌输式教育。由于灌输式教学方式的特点,导致很多艺术类大学生对法治知识不感兴趣,重视不够,加上本身艺术类大学生属于非法律专业学生,他们没有法律相关背景,平时的学习也是重视专业知识的学习,对其他文化课程的认识不够不能摆正自己的学习态度,导致学习法律知识时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样一来,艺术类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教学效果并不理想。

1.2 艺术类院校大学生的法治教育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

艺术院校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对各个专业学生都采用统一的教学内容,没有针对于艺术专业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导致很多艺术专业学生对法治教育缺乏兴趣,认为与自己的将来的生活或者工作并无太大关系。如果能将艺术专业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融入法治教育教学过程,势必会调动起他们参与教学的积极性。艺术类专业大学生应该从入校后,就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这些对于将来走向工作岗位也会带来一定帮助,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是现代社会每一名社会成员都应该具备的,无关乎学历和职业。

1.3 艺术类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师资力量薄弱

很多艺术类院校没有法律专业、法学院、法学系,也就没有专门的法律课教师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课堂,法律课教师就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他们大都是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并非法律专业出身,自身的法律专业理论基础相对薄弱。还有一些艺术院校的法律教师由学生辅导员担任,虽然与学生关系密切,可很少有法律专业背景。辅导员的日常工作十分繁杂,很难有更多时间放在法律课的备课上,教学效果就可想而知了。个别艺术类院校的法律教师需要外聘教师担任,有的外聘兼职教师责任心不强、上课态度不积极,大大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就更容易导致艺术类院校大学生对法治教育缺乏重视。

1.4 艺术类院校大学生的法治教育渠道有待拓宽

纵观国内艺术类院校,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大都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这门课成了艺术类院校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唯一渠道。的确,该课程是国内各大高校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主渠道,但是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单靠这一种教育渠道显然达不到理想效果。而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分为道德和法律两部分,从绪论到第五章是道德部分,后面三章是法律部分,仅占总教材的三分之一,在学时分配上同样很少,里面涉及的法律方面知识广泛和庞杂,很多任课教师对法律领域知识了解不够,加上这门课的学时数又少,往往前面道德部分讲授结束后,到了后面法律部分时匆匆赶进度“一带而过”,仅通过后面三章学习达到让学生具备全面基础法律知识的教学效果是很难做到的。

2 艺术类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对策

2.1 创新法治教育的传统模式

任课教师在进行法治教育时采应取多媒体和讨论教学的方法,让学生能真正参与到教学过程当中。另外,任课教师在讲授知识的时候,注重举例,而且多举一些具有时代特点的案例,这样可以使例子更鲜活,更容易引起学生们的兴趣。

另外,艺术院校大学生的法治教育还应该改变以理论教育为中心的思维模式,创新其他法律教育的内容与方式。如邀请法学的知名教授、当地的知名法官、或检察官以及律师走进课堂来讲课,拓宽学生的法治知识面,提升艺术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艺术院校也可以与实践部门组织法治教育辩论赛、法治宣传等活动,积极促进大学生与实践部门的沟通,了解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2.2 因材施教

艺术类院校的大学生大都心理敏感、个性突出、思想活跃,加上专业创作的压力导致他们更容易有心理困惑,遇事容易走极端。而艺术院校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对各个专业学生都采用统一的教学内容,没有针对于艺术专业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对他们进行法治教育首先应根据他们的专业特点开展教学,任课教师要学会因材施教,需要充分了解学生所想所需,及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指导,培养他们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比如在对艺术院校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教学内容就应该加入《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些相关法律发条,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拍卖法》以及《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当中将来艺术生涯中可能用到的相关法条。这样才能保证自己将来在作品创作及艺术品交易时能够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不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3 加强艺术类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师资建设

首先应该尽量避免外聘教师和辅导员兼任艺术院校法律教师的情况,应该聘请法律专业的教师做专职法律教师。其次,还应该对艺术类院校的专任法律教师进行定期法律培训,提供法律学习、进行法律实践的机会,切实提高艺术类院校法律教师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另外,校方还应该对艺术类院校的法律教师设立相应激励机制、提高薪资待遇水平。多鼓励他们外出学习和进行学术研究,让他们能够把握法律学术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学术前沿,以便更好地胜任自己的教学工作。现在很多艺术院校的法律教师存在严重不足的情况,个别艺术类院校全校仅配备一名法律任课教师,工作任务繁重,超负荷的工作量,很难调动起法律教的工作热情。应该多聘用几名法律教师,提高法律课堂的教学实效。通过这些举措,培养出一支理论知识过硬、综合能力突出的艺术类院校法律教师队伍。

2.4 拓宽教育渠道

开拓新的法治教育渠道,除了课堂教学之外,还可以进行一些相关法律实践活动,只有通过参加各种法律实践活动,才能帮助艺术类院校大学生养成自觉的法治思维习惯。首先,可以利用学生会或其他学生社团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开展相关辩题辩论赛、演讲比赛等;其次,还可以利用校园展示栏包括宿舍宣传栏,宣传法律知识或者法律相关方面的新闻报道等方式;另外,还可以利用网络等媒体途径设立专门的法治板块进行相关教育,如在校园网站即可设立法治教育专栏,将课堂教学与校园网有机结合起来,延伸课堂教学内容。再次,作为校方,可以聘请其他院校的知名法学教师来学校开办讲座、现场答疑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除此而外,还可以鼓励学生去法庭旁听司法审判,凡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允许公民去旁听,大学生到现场旁听案件的审判,了解案件的审判的过程。如果学校条件允许,还可设立模拟法庭,为学生进行法律实践、增长法律知识、锻炼法治思维提供更方便的条件。

教育类的法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民族村寨被认为是中国最大文化遗产和未来10年中国文化最大的问题。2009年,国家民委和财政部联合开展了少数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截至2013年底,中央财政已投入9.1亿元资金。2014年2月国家民委了首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名录,湖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仅次于云贵两省。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湖南境内有63个,占湖南80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国保”名录的79%。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下辖的湘、鄂、渝、黔四省市边区占全国“国保”名录66%。本项目首次将法人类学、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连接起来研究,国内外没有直接的研究文献,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方面,研究文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村寨民族志,典型的有《中国民族村寨研究》(张跃,2004)介绍了包含文化在内的民族村寨13个方面的问题,此类文献为研究者提供了全面而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但整体民族志的浅层建构需要足够的后续性研究。另一类是少数民族的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文化保护的现实对策,学者们提出了很多可资借鉴的观点。田茂军指出在民俗旅游中文化保护与开发的辩证关系:“保护是开发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保护了,才有可能进一步开发;合理开发也是一种保护,是一种发展性质的保护”。[1]麻三山指出在村寨旅游开发要产业开发和民族遗产保护双赢等[2]。还有人研究了民族村寨文化遗产社区参与式保护模式(林丽,2009)、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规划保护(陈华,2012)等,此类文献大多集中于村寨发展中的经济应对、行政应对,尚欠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最有效的应对手段即法律的介入。

(二)民族村寨文化教育传承方面的研究文献约有10篇,仅有朱祥贵以民族法学视角分析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自治权,指出“我国立法在立法理念、权利体系、权利内容、国家义务、救济程序等方面存在不足,需深化立法的理论基础和重构制度设计”。[3]显然,民族村寨文化教育传承的法学综合研究仍十分滞后。

(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方面,现有文献可以分为三种研究视角,一是整体立法研究视角,学者们就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立法保护问题、背景、意义、立法框架作了思考,多数人认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涵盖文化各个领域的私法不完善,利益保障机制缺失,权属不明;法律保护滞后(高永久、叶盛荣等)。二是权利研究视角,周勇的著作《少数人权利的法理》指出“对这类冲突的调处不可能仅仅凭籍道德上的善意和政治上的方略,还必须依据公平、正义、人权等人类的基本价值理念,通过法律的技术手段来协调和构建和谐的族群关系。”[4]169David W.Elliott论述了加拿大对原住民权利进行保障所采取的各种有力措施及所取得的巨大成效,其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三是文化遗产法视角,国际文件典型的有1982年《关于小聚落再生的Tlarcala宣言》提出了小聚落保护建议。国内学者们研究了文化遗产立法对策、文化遗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等方面,文献资料十分丰富,但遗憾的是村寨文化遗产形态的立法未及细化。

(四)法律人类学对本项目研究的贡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研究方式的贡献。法人类学强调田野调查,乃至参与性观察;法人类学注重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提倡文化个体间的比较研究。这些研究方法对本项目研究影响颇大。二是理论观点的影响。法人类学研究是在19 世纪兴起和发展起来的。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马林诺夫斯基、霍贝尔、斯奈德等人的学术成就,引导我们关注“规则应如何去适应人类生活”。[5]97国内研究中苏力研究法与乡下人习惯人情的关系,是应用法人类学分析中国乡村法律社会的经典表述。三是分析思路的启示。澳大利亚法人类学家参与原住民遗址保护权的工作,他们力图把法律规范、概念和社会控制过程置于具体的历史和社会场景之中。国内将法人类学应用于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文献不多,王启梁,刘希等运用法人类学对民间文化保护进行了尝试性分析,为研究提供了思路。但正如胡守勇(2008)的批评,“人类学一直以来对文化的研究侧重于对不同文化现象的描述和解释,较少专门针对文化建设出谋划策。” [6]将法人类学应用于新一类文化遗产――村寨的研究,正可谓是人类学的使命所趋。

二、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研究价值

(一)理论价值

针对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的特殊区位,以法人类学进路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打破了传统法学原来刻板的面孔、狭窄的视野,弥补了法律规则与村寨内生规律研究的不足,推动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实质性法制的系统研究。以法人类学研究进路,就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学术热点、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保护的学术难点开展系统研究,具有较强的新颖性。

(二)实践价值

法人类学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纳入一个“开放的社会科学”之中,为文化遗产管理部门、立法机构、民委提供决策的思路、方法和策略,推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依法进行。法人类学作为人类学对法学的“闯入者”,不拘泥于静态的法律条文,用动态的观点看待法律,把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置于情理法、法律现代性、法律语境化、民族社会现实、经济发展之中,在传统法律无法满足变迁中的复杂社会的要求时,担当起开拓视野、提供思路、贡献方式方法的作用。

三、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论纲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1.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现状与法人类学进路。主要研究:(1)遗产概念下民族村寨的重新解释和话语建构。以民族村寨的遗产本体及本质属性的高度抽象形成民族村寨的规范概念,分析遗产法体系中民族村寨的准确定位,构造民族村寨法人类学研究的话语体系。(2)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基本现状和存在问题、影响因素分析。(3)法人类学反思与进路。既存相关立法的主要视点在于遗产文化的表面现象与外部特征,而对其内涵文化的生成规律与文化延续的社会机理缺乏理性深究,法人类学能积极地为村寨遗产的本土化研究提供反思与创造的空间,克服既有法律模式选择存有的功能性缺陷。

2.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人类学分析。主要研究(1)法律理解问题。针对连片特困地区的村寨社会,探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的法律意识、法律传播、法治认同。(2)国家权力问题。在国家主导的遗产运动、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战略背景中,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的国家义务、权力运行等。(3)遗产主体的权利问题。分析地方性遗产主体的地位、内在结构、利益获取与利益分享及制度需求。(4)维权行动的逻辑解读。分析地方性遗产主体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支配与反抗的行动过程和方式,阐释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法与人类学的双重控制。(5)个案研讨,围绕武陵山地区田野个案进行研讨,探索多民族、欠发达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实践过程。

3. 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主要研究:(1)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中的人类学理性。①法制建构中人类学因素考量。从文化与经济互动、传统与现代的有效整合、文化多样性、文化整体生存伦理,探求法律规则与指向客体间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层连接和互融。②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原则。从村寨社会的利益控制与平衡,探讨连片特困地区权力与权利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平衡与配置。③从法律制度的核心――权力与权利展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总体架构。(2)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村寨权力规范。继续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功能,实现权力设定、行使到违法责任的法律控制。(3)村寨文化主体权利的精细化研究。从多元主体的类型化研究出发,重点分析原住社区、原住民权利的性质、表征、法律保障,以达致法律规制与内生的、自觉的保护行为、教育行为之和谐。(4)法人类学下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具体制度,探讨以公法和私法双向系统展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制度与教育传承制度。

(二)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1.基本思路:本研究以问题-理论分析-解答为主线,首先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基本现状以法人类学反思,检审法律“客位”规则的局限性,分析遗产法体系中民族村寨的法人类学进路。其次就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制核心领域,即法律理解问题、国家权力问题、遗产主体的权利问题、维权行动的逻辑解读展开法人类学分析。最后提出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

2.方法:(1)田野调查法。针对性地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村寨进行调耍深入民族村寨实际生活领域,研究民族村寨的人文环境,获取客观、真实、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进而谙熟民族村寨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实践运作及存在的问题。(2)文献资料法。收集、整理民族村寨国内外的相关学术著作、论文及地方文献资料,并对这些文献进行较为细致地归纳、演绎等分析工作,为课题的研究建立坚实的理论基础。(3)理论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一方面,充分注意民族村寨法律规律的抽象归纳、总结;另一方面,充分反映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的实践规律,将法律制度应用于实践中检验。

(三)研究确定的重点与难点

1.重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人类学分析。法人类学分析是突破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现实法制障碍的前提,又是法人类学法制建构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基础,故为研究重点。

2.难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无论是从人类学角度,还是民族法学角度,学界几乎没有阐述如何将法与人类学联系起来形成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制度,故提出具有正当性和可操作性的法人类学制度建构为研究难点。

四、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主要观点

1.整体看来,以村落遗产为单位的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相关法律规定,仅仅是以工具化的视角、“ 客位”的立场加以规范,法律保护不尽人意。村寨文化遗产有其生成、延续的社会机理,法律规则应当 “体察” 保护对象的全方位的特征,这正是法人类学应用研究的新领域。

2.伴随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国家权力的强势介入,法律实践形态几乎都不证自明地将国家立于法律保护优位。而权力纵向的绝对支配性,既存在着战略开发的突破性推进,又存在各类权力衍生出的“利益链” 组成的利己主义。

3.在政府主导的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基本上沿用了公权力的背景,村寨保护的主体权呈隐性状态,文化主体的参与、集体性私利、单子式个人利益在整体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中往往被忽视,法律保护缺乏对本土民族私主体生存与文化自主性的关注。

4.村寨主体的维权是围绕权力-权利-利益之网表现出一种弱者的抗争,在隐藏的法律文本下的点状事件容易激发为非理性群体对抗事件,并影响社会稳定。

5.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保护应置于特定社会的知识谱系中去看待和考察,法律保护应致力于原生土壤上文化主体的认同与支持、文化主体与文化客体的相容共生、民众生存与经济、文化的和谐。

6.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保护具备公私权融合的公私法域特质,公私权的平行关系决定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保护的公私法混合式法律选择模式。价值目标上,创设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公私法平位保护秩序。既要跳出公法或私法单点要素的模糊评价,又要转到多要素的多元化调整;内在结构上,建立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私权为目的、公权为基础的公私法合一法律体例。法律选择的权重在于村寨文化主体私权保障的具体法律安排,公法则是以总体性的宏观管控为核心;实现路径上,以利益平衡推进民族村寨公私多层利益的体系之间定位、衡量、评估,以法律配置方式最终使公权利益和私权利益各得其所。

结语

绝大多数民族村寨研究是从非法律领域出发,法学研究鲜有涉及且失之琐碎,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创新之处在于就此类相关论题开展的法学系统研究,是单项式、断裂式、零散式研究范式的重大突破。 运用法人类学的新视野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是一种新的研究方式,具有较强的新颖性和创新性。从文化与经济互动、传统与现代的有效整合、文化多样性、文化整体生存伦理,探求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规则与指向客体间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层连接和互融,既是人类学的拓展,又是传统法学的重大突破。

参考文献:

[1]田茂军.保护与开发:民俗旅游的文化反思――以湘西民俗旅游为例[J].江西社会

科学,2004(9).

[2]麻三山.对民族文化村旅游开发的思考[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8(4).

[3]朱祥贵.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自治权立法保护的完善[J].社会科学家,

2010(11).

[4]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M].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

[5](英)马凌诺斯基.西太平洋的航海者[M].梁永佳,李绍明译.华夏出版社,2001.

[6]胡守勇.文化建设:人类学应用研究的新领域[J].云南社会科学,2009(1).

教育类的法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律人才培养;域外;警察教育

一、欧美警察教育中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

(一)德国警察教育中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

德国警察教育可分为学历教育和在职教育两大类。

1.学历教育则再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警察教育中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案则具体渗透于各个级别的培养体系之中。

第一种,初级警察教育中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案。德国的初级警察教育面对的是新招录的警员。培养方案依据新入警人员的学历不同而有不同安排,大体在两年半到三年之间。教育课程安排表中的法学课程一般配置如下: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秩序违反法、警察与秩序法、交通法、公职人员法。这些法学基本理论课程一般安排在第一年。

第二种,中级警察教育中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案。中级警察教育一般是由培训公务员的行政学院,或州的警察学校进行。培训对象是接受过初级警察教育,有过三至五年警务工作经验,且成绩优良者;或者是虽未接受过警察初级教育,但具有报考大学资格。教学采取课堂讲授与警务实践交替进行的方式,即上20周理论课后安排30周左右实习。在这一阶段法律知识的传授也从普及专向了应用,基本课程安排仍有宪法、一般行政法、警察法、法官法、交通法等。

第三种,高级警官教育中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案。高级警察,在德国必须经过联邦警察高等学院培训。在德国,高级警官占全体警务人员的1.7%,能够成为高级警官的门槛很高。其选拔一般有两种渠道,一部分在中级警察中选拔。另一部分由外界直接选拔,其中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及格的大学毕业法律人员为主(在德国称之为“法学家”)。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律人员可以直接参与高级警官的遴选,这种方式必然保证了高端法律人才在高级警官队伍里的比例。

2.在职教育与训练。德国在职教育分别有警察学校与警务部门承担,由专门训练机构负责。从法律知识教育层面,初级警员主要侧重新法律法规的学习、普及和知识更新。中级警员则以与法律相关的内容作专题培训;高级警官教育则以研究和教学并重。

(二)美国警察教育中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

美国采取了警察教育训练与录用晋升一体化政策,警察行业组织的执法认证委员会(CALEA)为警察机构及警务人员制定众多的教育培训标准。从宏观上看,美国的警察教育由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的部分组成,一是在警察机关设置警察学院负责警察的职业教育;二是在普通高校设置刑事司法专业承担警察的学历教育。

1.警察学院教育。美国没有统一的部门主管全国警察教育培训,而是由联邦、各州分别设置警察学院负责警察教育与培训。大部分大城市警察局都设有警察学院,“警察学院是警察局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直接由警察局副局长担任院长。” i警察学院的招生与警察招募一体完成。从法律人才的培养层面,警察学院一般会定期对在职警察进行新法律的普及和提高培训。同时,在警察学院配备的专业教师中也相应设置了“法学家”类型,即只讲授法律问题的教师。法学教师每年也必须安排一定的时间到警察机关实践,充实教学内容。

2.普通大学警察学历教育培训。美国警察机构鼓励警察到非警察院校进行学习、进修,并对就读大学的警察给予经费上的补助。从法律人才培养角度,美国的普通高校也为在职警察敞开大门,为在职警察其提供普通大学法学院在职学习的机会以攻本科、硕士或博士研究生。与此同时,美国也同样具备完备的警察学术教育体系。根据国际警察手掌(IACP)的调查,美国关涉“法执行有关学院或高级教育机构,专科1221所,大学部2150所,研究所硕士班130所,授予博士学位的博士班12所。”ii这些承担警察学术教育的大学一般称作执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警政学院、司法学院等。这些学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本科院系,而是本科后的职业教育,其学员多是取得本科学历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或在职的执法人员。可以说,其性质是高层次的继续教育,培养的是应用型的专业人才。

二、亚洲警察教育中的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

(一)日本警察教育中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

日本的警察教育由国家警察厅统一负责,并制定统一的教学计划和实施细则。日本的警察教育体系比较完善,其性质属于单纯的职业教育,其培养教育训练体系及运作模式均不受教育部门制约。警察院校招收大学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的人员,学生入学即入警,并配置工资和津贴。日本的警察教育十分重视法律素质的培养,并体现在基础培训、晋升培训两方面。

1.基础培训。日本的各道府县的警察学校负责基础培训,即新入警人员录用后的初级科目培训。法律培养方案主要体现在入职培训的两年内须有6个月(大学毕业生)或10个月(高中毕业生具有同等学历)集中培训法律知识。

2.晋升培训。日本警察的晋升培训分别由7个管区警察学校和在首都的日本警察大学负责。无论是晋升巡查部长、还是晋升警部或警视;无论是短期培训还是长期培训,都需要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和培养。

(二)韩国警察教育中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

韩国警察教育主要由警察厅直属的警察大学、警察综合大学和中央警察大学三所大学,以及地方警察厅直属的警察培训中心承担。其中,警察教育中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由承担学历教育的警察大学承担。警察的学历教育学制是四年,报考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时发放法学学士学位。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要学完专业基础科目,还要完成与警察法学、犯罪侦查学等科目共172学分。

三、总结

警察机关归根结底是执法机关,警务人员如果对法律知识欠缺、法律素养匮乏必然影响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因此,从世界各地警察教育对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素养的提高,对法律人才培养及法律人事晋升,以及教的额配备均予以高度重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大胆扬弃域外警察教育中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的经验,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降低制度的初始设计成本,缩短新制度在进入社会时的磨合期。我们在借鉴时仍要以审慎的态度对其相关配套制度作整体考察,注意其变迁趋势以及相继的校正过程。当然,在借鉴之后,我们仍要在本国实践检验后不断地总结经验,寻找与我国警察教育中法律人才培养实践的最佳契合点。

注释:

教育类的法律范文第4篇

当前,我国部分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堂内容难以满足大学生实际需求。在很多与法律知识相关的公共课程方面,我国虽然实施思政理论新课程方案,但其中《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却是由“98方案”《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结合的课程。从课程设置来看,相较而言,大学生通识法律课程显得不够充足。而部分高校虽有开设辅修或选修法律课程,不过在课时方面却仅考虑到教学内容与大纲的完整性,很少会重点讲授创业法律风险。另外,大学生就业指导与规划课程中,我国高校普遍重视就业素质、技能和创业精神、品质、素质、意识等内容,相关法律内容却少之又少。因此,从各类型课程来看,我国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都没有系统全面的创业法律知识内容,所以无法满足大学生创业实际需要。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建构

1.建构原则。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建构须遵循四大原则:

(1)针对性。

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促使创业法律教育达到预期结果,促进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修养、能力的增强。

(2)配套性和相对独立

创业法律教育课堂体系在当前各高等院校中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法律课程与其他创业教育课程之间应当相互配套,以便形成完整综合的课程体系,而不应独立于其他课程体系之外。

(3)实践结合知识性。

开设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其目的在于让学生全面理解法律知识,为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并通过各类活动让学生逐渐形成各种外显操作行为,帮助学生累积法律知识和能力。

(4)多样性。

高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活动性、综合性特点,直接决定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组织方式的灵活多样性,所以课程体系建构必须具有弹性和选择性。

2.体系建构。

遵循以上四大原则,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构建分三部分完成:

(1)创业法律能力培养类课程。

创业能力极为特殊,它具有极强实践性、综合性、创造性,创业能力核心即智力;创业能力是自我谋职能力,是转化自己或他人市场创意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其包括综合性、经营管理和专业性能力。大学生创业所必备能力之一为法律能力。针对以上能力设立相应培养的实践和务实类课程,如法律谈判、企业或商法务实等课程。同时,教授这些课程时要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多采用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情景体验、课文训练以及创业基地参观等教学方法,鼓励学生多质疑多思考,促使学生化被动为主动,化接受为探究,发挥出创业法律教育的真正效益来。

(2)创业法律意识增强类课程。

法律意识是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开设的基本目标,其主要培养大学生守法知法、依法办事、尊重交易规则、诚实守信的意识。所以,该类课程教学内容即懂法、知法、守法,主课程以法理学为主,法律方法学、逻辑学等为辅。通过这些课程帮助大学生全面理解法律,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正确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

(3)创业法律知识了解类课程。

现有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法规都与大学生创业相关,但大学生却并非全部了解。大学生创业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是首要问题,因此了解企业法是基本,才能帮助其选择与自身实际相符的企业组织形式。按照各种出资人责任形式企业分为公司、独资和合伙三类。自1999年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出台,到2005年和2006年我国分别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进行修订,明确区分出各类企业创建要素的不同,以及《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都是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重要教学内容。企业经营的过程即依法交易办事的过程,所以,大学生创业还需要了解《民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劳动合同法》《会计法》《专利法》《所得税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险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最后,创业过程避免不了纠纷争议,大学生还应了解《诉讼法》。由于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庞大,知识内容的繁杂,对于非法学系的学生而言讲解重要概念和制度即可,且介于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践来看,主辅修或双学位形式是解决法律教育现状的较好办法。

三、总结

教育类的法律范文第5篇

卫生法律的专业归属、专业定位及培养规格仍处于不统一状态,毕业生的学位类别和职称走向不明确,前者会影响培养质量,后者则影响人才的发展和稳定。同时,尚未形成梯度合理清晰的人才培养层次,现有的卫生法律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研究生教育尚未真正起步。缺乏合适的教材目前卫生法律教材不少,但大多是相关卫生法律条文的集中,而缺少法理研究和具体应用性介绍,显得枯燥而缺乏实用性。这与卫生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实用性不相适应。师资力量薄弱卫生法学教学应由具有医学和法学复合知识结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承担教学。然而,目前大多数学校的卫生法学教师往往不能做到两者知识的兼备,更谈不上具备丰富的卫生法律协调的实践能力[2]。

提高卫生法律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卫生法律教育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目前正处在进一步发展及如何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类院校,尤其是卫生类院校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正视卫生法律教育是医学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教育管理行政部门在规范教育管理的同时,应给予充分的支持,积极为其创造有利发展的环境条件。积极探讨构建教育体系多数卫生法律在立法过程中,是把现代医药卫生工作中的许多技术规范变成了具有国家卫生法律专业强制力的法律[3]。这就决定了卫生法律具有很强的卫生专业技术性。从这个角度,笔者认为卫生法律专业培养的应是具有法律知识和能力的卫生专业人才,从专业大类归属看,归于卫生管理专业类别下更合适;从开办院校看,由医学院校主办较合适;从名称看,卫生法律比医事法律更全面。每一项工作均需要高低不同层次的专业人员合作开展,卫生法律协调工作也不例外。从调查中发现,目前浙江省卫生法律工作人员中,以本科、大专学历为主,占65%以上,中专及以下学历其次,占25%左右,研究生仅占2%左右,以一斑窥全豹,全国卫生法律人员的层次结构不外乎如此。从这个结构看,研究生比例偏低,而中专及以下学历者偏高。为适应卫生法律教育的发展,卫生法律人才培养应立足本科为主,适当开展大专应用型人才培养,同时加强研究生教育。根据岗位需要,合理设计课程体系,编制合适教材根据卫生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其服务的范畴涉及医药卫生服务的各个方面。

从目前卫生法制建设重点分析,该专业的主要就业方向是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从事管理和相关法律事务工作;律师事务所和其它法律中介机构从事法律业务工作;高等院校、研究部门从事相关的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不同层次的能力要求应在程度上有区别,但根据从事的主要岗位要求,其基本工作能力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①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和熟练的法律关系的处理能力;②熟悉医学基础、临床医学及预防医学知识,尤其侧重相应卫生服务工作中的流程及规范;③卫生管理及卫生法律协调能力。其课程体系应是法律与卫生的有机结合,而非简单叠加,应充分体现是卫生范畴的法律教育,中心应在卫生,法律能力则为工具。教材是教学内容的载体,医学高校的卫生法制教育必须密切联系实际,教学内容不应是纯粹的法律知识或卫生法知识的理论体系,而是法律及卫生法在医学实践中的具体体现,真正起到对医疗实践的引导和制约作用。但目前尚无此类合适的教材,建议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卫生及法律的教育和践行部门互相支持合作,尽快编写与卫生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相适应的配套教材。加强卫生法合作,创新人才培养的新途径目前无论是卫生类还是法律类院校,都非常缺乏符合要求的卫生法律专业师资队伍。因此目前可行的方法是两类院校利用双方的各自优势,开展合作教学,共同培养卫生法律人才。在初始阶段,建议卫生及教育主管行政部门给予更多的支持,鼓励甚至主动参与相关的人才培养合作项目的开展,促进卫生法律人才培养途径的创新和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