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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机监管;安全;发展

中图分类号: S23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24-54-1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农机补贴工作的开展,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农业机械呈大幅度增长趋势,推动了农业生产、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给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从加强队伍建设入手

农机监理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是决定农机监理工作成败、实施农机安全监理的关键。一是从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入手。提高思想政治素质,首先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在农村工作中的方针、政策,领会和把握好上级文件精神,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作为引领工作发展的行动指南;其次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和法律法规学习。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家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农机监理机构的执法权也由原来受委托相应转变为行使独立执法。这就要求农机监理人员要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更新执法观念,提高业务水平,使其在思想上成为一名合格的农机监理员。二是从提高规范管理入手。提高规范管理,建章建制。建章建制是约束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要针对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制,如:《八项禁令》、《八项服务承诺》、《外勤岗位责任制》、《内业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制度规范后,关键看执行。领导要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实行跟踪问效,使规章制度真正发挥效能。

2 从加强宣传工作入手

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提高农民群众法制观念和安全生产意识的最有效方式。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一是要加强对各级政府的宣传。只有取得各级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才能把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由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从而提高各级政府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视,为农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有效的保障。二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宣传。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只有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后,才能在依法行政执法中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从而避免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的发生。通过举办监理员法律法规培训班,提高监理员自身素质和文化水平;加强理论学习,认清形势,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安全意识;定期对监理员进行培训和岗位练兵,使相关法律法规牢记在每个监理员心中,做到熟练掌握,运用自如。三是要加强对广大农机手的安全教育。广大农机手是农机安全生产的直接参与者,是农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广大农机手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农机能否进行安全生产。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的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形成农民重视安全、监理抓好安全、政府保障安全的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的良好氛围。

3 从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入手

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加强路检田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由于广大农机手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经济基础差,对农机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认识程度不够,往往容易造成逃避检查的现象。违法、违章操作农机更是屡有发生,为农机安全生产埋下了极大的事故隐患。要减少事故隐患,保证农机安全生产,一是要认清当前农机生产形势,结合本地本区域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排查事故隐患工作方案,把排查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放到重要议事日程,并且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二是要从源头上治理排查,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把部门行为变成政府行为,结合年度检审,进行入户整治。三是要加大对存在事故隐患严重的黑车、非驾、违章载人问题车辆的管理力度,在开展经常性路检田查的同时,对事故多发地段、多发区域的重点车辆进行重点集中整治,起到监督、震慑作用,强制提高农机手的安全生产意识,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

4 转变工作作风,更新服务理念入手

农机监理站不单纯是管理部门,要摆正自身位置,不能以管理者自居,更多的是为农机手服务。把文明监理和优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奉行“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难、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五民观念,深入村屯,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学习,为农民提供一些致富信息。春耕期间,变“等上门”服务为“走出去”服务。为农民做好拖拉机及机具检验的同时,为困难的农机户提供柴油、化肥等春耕物资,解决农机户的燃眉之急。

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1 当前农村小型高危农机的安全现状

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当前,国家针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农机维修点等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法律法规,虽然将一部分农机的安全操作纳入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但是缺乏完善的管理政策以及管理方法,进而对农村农机的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碍,给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带来了执法困难[1]。除此之外,执法人员的权限受到制约,必须要与当地有关行政部?T共同执法才能发挥法律效力,而没有相关行政人员配合执法时,安全监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进而带来各种农机生产的安全隐患。

1.2 农机安全监管机构匮乏

农机主要用途是投入到农村的农业生产,与农村、农民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虽然各乡村基层对农机生产作业的情况有大致的了解,但是却并没有设立农机安全监管机构,自然也就没有配备专用的农机安全监管人员,导致当前农村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无法开展。此外,尽管少部分行政村有设立村级农机安全监管机构,但是实际上一直都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这也直接导致了农村的农机无证驾驶、违规载人等乱象丛生,使得农村农机在生产作业中安全事故频发。

1.3 农机安全性能较差

从近几年对农机质量进行抽查检测的实际情况来看,当前我国农村的农机安全性能整体偏低,不仅农机的使用寿命与可靠性得不到保障,农民的人身安全同样会受到威胁。许多农民对于农机的构造与工作原理并不了解,自然也就无法进行针对性地维护保养,进而造成农机的老化加剧,在实际的农业生产中则表现得性能较差,安全隐患也大大提高。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处于报废期的农机仍然被投入到农业生产当中,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1.4 农机操作水平偏低

从目前农村劳动力的分布情况来看,在家务农的农业劳动力主要以中老年为主,这部分人群不仅文化程度偏低、安全生产意识不够,而且对于农机的操作也是一知半解,甚至在农忙时节经常会出现疲劳操作的情况,进一步加剧了农机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2 强化农村小型高危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对策

2.1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于当前农村出现的各类农机要进行依法管理,制定完善的农业扶持政策去促进农机的发展,实现农村的农业生产现代化[2]。有关部门还需在现行的农机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针对各种类型的农机提出与之相符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同时,对于不同农机的类型、材料属性、技术规格、生产厂家等指标进行综合评测,并依据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指出农机或重要零部件的使用年限,提高农村群众在农机使用方面的安全意识,避免出现需强制报废农机依旧(从事)农业生产的现象,这些都需要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当前的农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2.2 组建农机安全管理服务机构

要想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则需要组建专业的工作团队,建立农机安全管理服务机构,深入到农村对农机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管理,同时,通过农机安全管理服务机构的建立,乡镇基层更能够意识到当前农机安全管理的必要性与重要性,配备好相关工作人员与工作设备,落实好相关的工作经费,打造出专业化、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管理团队。这样一来,农村农机安全生产的情况才能有效地、准确地、全方位地掌握在农机安全管理机构手中,再将农机安全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让农村农机安全生产作业的保障性大大地提高。

2.3 坚决执行强制报废政策

目前,仍然有许多农民群众使用处在报废期的农机投入到农业生产当中,因此尽快建立起废旧农机收购站显得十分必要,并且政府部门与农机生产厂家要通力合作,对废旧农机收购站予以扶持,使其能够在农村立足并得到良好的发展。同时,对于主动履行农机报废的农民,政府部门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让农民群众的固有意识发生转变,提高农机的安全使用意识,进而对国家的相关政策更加支持。通过坚决执行强制报废政策,极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村农机的安全运转可靠性。

2.4 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为了确保农村小型高危农机的安全监管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少不了农民群众的支持,只要广大农民群众大力支持并主动参与,那么这项工作就已经成功了一半。因此,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让农民群众了解并理解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才会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要想达到这一目的,工作人员必须保证让农机安全监管宣传工作进入到每家每户,还可采取通报板报、横幅标语以及印制宣传单等方式,让广大农民群众真实感受到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为接下来的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打好基础。除此之外,还可定期举办下乡讲座、安全培训等活动,亲自指导农民如何安全使用农机进行生产作业,进而有效避免因不规范的农机操作带来的安全隐患。

2.5 提升农机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

农机管理部门作为国家的职能单位,是代表政府在依法行使农机的安全监管权。所以,农机监管人员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要铭记于心,并且要有良好的监管业务能力与扎实的农机操作技术,为此农机监管部门应针对农机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岗位技能进行有组织、有计划地在岗培训,进一步提高农机监管人员的服务意识、执法能力以及业务水平,从而保证了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一、加强领导,学法用法,提升法治建设工作质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农机发展中心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并根据中心领导班子人员变动及时调整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单位法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七五”普法活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科室负责人抓落实的良好机制,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到业务工作计划中,确保法治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齐抓共管,增强普法效果,将法治建设落到实处。

(二)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班子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对人事任免、财务预决算、农机购置补贴、招标采购等“三重一大”事项全部上会,由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对特别重大事项邀请派驻纪检组成员参会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或与广大农机户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如农机购置补贴、深松整地补贴等,进行决策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进行科学论证及定期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不断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提高决策水平。

(三)坚持学法用法。每年制定法治教育学习计划及活动安排,有针对性的开展法治学习教育活动,利用周五集中学习、党员活动日学习和理论中心组学习等,通过班子成员领学、机关干部集体学和个人自学等,将法治学习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做到真抓、真学、真懂。今年重点学习了农机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保密法》、《民法典》等,并对学习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进行考试,加深机关干部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更好的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农机发展工作中去,提升法治观念和工作实效。

二、规范行为,强化监督,增加法治建设工作透明度

(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以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建设阳光政务为目标,把推进政务公开作为规范机关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政务公开及时有关工作信息,便于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农机政策法规、农机化工作动态,实时咨询和办理相关业务,并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其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13项,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信息公开公共服务事项2项,我中心严格按照清单依法行使和承担责任,并按时上传信用承诺书,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有效维护行政许可事项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三)严格落实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农机行业各项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依法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安全检验以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考试、申领和审验工作,切实把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关和安全检验关。农机监理人员严守工作纪律,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流程、项目和方法要求,对所有年检的农业机械,落实人、车、牌、证“四见面”和发动机号、车架号、牌照号“三核对”,检验员严格“谁主管、谁检验、谁签字、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农业机械审核关。并强化事后监管和坚持过错追究,确保执法公正、依法行政。

三、严格管理,强化监管,推动法治建设工作见成效

(一)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召开班子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完善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农机安全监理。制定了《2020年农机发展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完善了《荣成市农机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及追究制度》、《荣成市农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中心各科室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任务到人。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着力消除各类农机事故隐患,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深化农机专项整治。拟定《关于进一步细化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荣成市农机发展中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坚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时刻绷紧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这根弦,结合集中年检、送检下乡和农机安全生产月等,深入到乡村、田间场院和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合作社,重点检查和查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存在安全隐患、带病作业等违法行为。联合综合执法局、公安交警部门在“三夏”、“三秋”期间开展农机安全联合执法行动,重点对无牌、无证行驶,无证驾驶、未购买保险的拖拉机,以及在道路上违章、违规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进行专项检查,坚决遏制农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了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落实购机补贴政策。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购机补贴政策,严格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审核检验和补贴资金的发放。同时加强对农机经销企业、合作组织的监督,要求农机经销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廉洁经营。加强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安排专人深入各镇村进行严格自查,共检查143台机具,其中,检查了2017-2019年机具123台,2014-2016年机具20台;检查了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97台,玉米收获机10台,植保机械30台,青饲料收获机5台,秸秆切碎机1台,未发现套取、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情况。

四、深入基层、加强宣传,巩固法治建设工作成果。

(一)深入基层宣传普法。利用农机年检、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深入镇街、村居和农机经销企业、农机专业合作社等,现场为机手和农机从业人员发放交通安全法规、安全操作知识、疫情防控资料、《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增强了群众农机安全生产、安全驾驶意识,提升了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让法治工作更加深入人心。今年组织开展“三下乡”农机宣传活动11次,加大拖拉机驾驶人宣传教育力度,提升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发放宣传资料1500多份。通过普法宣传,我市机手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提高,形成了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浓厚氛围。

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农业 机械 事故 成因 对策 陇川

[中图分类号] S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8-0202-02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农机购机补贴政策的实施,广大农民购置农机积极性越来越高,各种农业机械不断更新,农业机械在数量和种类得到快速发展,农业机械进入农村千家万户。在农田作业中,农业机械减轻了农民的劳动强度,提高了功效,促进了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业机械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替代的载体。由于农机分布面广,机动性强,作业种类多,农机手在农忙季节对农机农田作业安全生产不够重视,农机安全事故隐患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农机事故的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有效地控制和预防农机农田作业事故的发生,减少农机事故的危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农机安全监理和农机推广部门的职能作用,采取多种预防和治理措施,遏制和减少农机农田作业事故的隐患发生。

一、陇川县农业机械发展现状

陇川县位于云南西部,德宏州西南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贫困县,农业底子薄、基础设施差、种植成本大、自然灾害频发、种植管理粗放、群众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低,农机产业现状也跟不上周边县市。辖5乡4镇1个农场管委,68个村民委,5个社区,708个自然村,757个村民小组。2013年末全县总人口18.0万人,辖区面积1931平方公里,山区面积占1429.55%,是集山区、少数民族、贫困为一体的农业县。全县耕地面积55.85万亩,其中:水田29.23万亩,旱地26.62万亩。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全县有农机总动力314915.18千瓦特,有拖拉机11056台,其中:大中型农田动力机械2324台, 有联合收割机242台,微耕机2011台,农田作业用手扶拖拉机7662台,配套农机具8362台(套),水稻插秧机47 台,甘蔗种植机5台,全县农机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50%左右。农机化事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农机化事业呈现出如火如涂的发展态势。同时,也给农业机械农田作业安全事故隐患带来了新的考验,如何在发展生产的同时,改善农机手在农业机械农田作业技术状态、提高驾驶员操作水平、减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成为我们农机工作者新的思考。

二、农业机械农田作业安全事故隐患

1.农机操作手安全意识淡薄

由于农田作业机械开展作业的季节性比较强,农机操作手平时不主动学习相关的操作规程,不把学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当回事,安全意识淡薄,购机后不按正规操作规程作业,不注意定期对农机具的保养和维修,没有安全防范意识,对可能存在农机事故隐患的零部件不及时进行修理和更换,没有保证农机具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农机具带病作业,违章操作现象严重,增加不安定因素。

2.农机操作手年龄普遍偏大

陇川县2013年,农业机械化专业合作服务组织5个,成员130人,农机户14605个,从业人员14628名,农业机械操作手中相当一部分的人年龄在45-55岁以上,年龄普遍偏大,动作慢,技术生疏,操作灵活性差,遇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力,使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增大。

3.农机操作手忽视机械维修保养

农民购买农业机械后,为了尽快收回投资,一心想多赚钱,在农忙季节,忽视机械维修保养,做不到每天出车前的基本机械维修保养。在农忙季节,常常带“病”作业,日夜加班,长时间连续作业,操作手容易出现疲劳而导致判断失误,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安全事故隐患。

4.农机操作手掌握技术不规范

农民购买农业机械后,农机手对新技术、新知识、新机具缺乏学习,接受正规培训的人少,虽然掌握了机械的简单操作原理,但对于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操作事项却不以为然,导致每年都有农民在操作联合收割机、小型微耕机、粉碎机等机械时发生安全事故。

5.农机操作手不落户挂牌

近几年来,农机操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少拖拉机拥有者没有进行注册登记,他们认为拖拉机是自家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农田使用,只是偶尔上道路行驶,不必要挂牌落户和不需要驾驶证,还有一些登记在册的车辆落户后就不再参加年检,导致机手“黑车非驾”现象非常普遍。此外,由于拖拉机报废制度不完善,国家至今没有一部关于拖拉机报废的法律、法规,广大农村大量报废拖拉机超期服役现象比比皆是,导致农机生产安全隐患问题日趋严重。2013年全县开展的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拖拉机清理整治行动中共清理出无牌拖拉机33台,脱检拖拉机89台、报废拖拉机123台,这一状况突出表明了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不争事实。

6.农机操作手无证驾驶

农民购买农业机械后,就变成农机驾驶员,认为拖拉机特别是小型拖拉机是自己的农具,主要用于农田作业和生活服务,很少上公路,操作比较简单,技术容易掌握,一般的技术维护和维修问题自己就能解决,不存在安全问题,他们只在购机时由经销商进行过简单指导,没有必要到农机部门进行知识培训,花钱费工夫办理牌证和进行年度检验。在没有驾驶证,不懂拖拉机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不懂操作技术和安全作业知识。在使用过程中,一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进行处理,操作技术水平差,而引发事故隐患。

三、农业机械农田作业事故预防的措施

1.加强农田作业事故预防管理

对农业机械实行安全管理,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农业部门分管农机要积极争取党政重视和支持,对农机驾驶员和农机操作手实行安全管理,把农田作业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乡镇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县、乡、村、户五级农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分解落实农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建立有效的农机安全生产长效监督机制,做到年初有安排,平时有监督检查,年终有总结考核,保障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需要。

2.加大农机安全宣传工作力度

深入乡村,宣传农机安全法规知识,营造社会安全生产氛围,强化机手安全意识,遵章守纪,安全第一。搞好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减少农机违章、农机事故的一项关键措施。要向农机操作手宣传《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使农机操作手树立“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思想。要结合《陇川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每年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创新宣传方式,不断提高农机操作手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通过广播、电视、黑板报、宣传单等把法律法规送到农机户家中,使广大拖拉机驾驶员学法、知法、懂法,提高机手法制观念。

3.强化农机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力度

针对农机操作人员数量多、分布面广、较分散的特点,为方便农机手,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可进村入户举办培训,利用“阳光工程”项目,培训组织驾驶员学习有关交通安全法规、操作规程及方针政策,交流安全驾驶经验,介绍事故情况,分析不安全因素,拟定安全措施,有针对性地学习文件、听报告,参观事故图片展览或看录像。通过培训学习,让农机操作手懂得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农业机械的基本构造和工作原理,熟悉农业机械的操作技术规程,使农机手不断提高技术素质。

4.多举措严格规范农机牌证管理

为消除农机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牌证管理工作,采取多项措施,落实岗位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操作规范办理牌证业务,严格把关,着力加强农机牌证监管,夯实监理业务的源头基础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42、43、72号令,实行“谁主办、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由登记审核岗严格审查所有人提交的手续、凭证,审查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技术审验工作,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及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凡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员一律不予办理签证手续。

5.加强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

机构和队伍是农机监理执法、管理、预防事故的组织保证,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必须能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在纠正形形的违章现象的同时,模范遵守农机法规,维护农机作业秩序,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农机监理机构要加强对农机监理员进行纪律作风、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的关系,提高农机监理员的执法水平,做到尽职尽责,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在纠正违章时,一定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热情帮助驾驶操作人员解决安全运行中的问题,及时排除故障,消除“带病”作业所引发的农机事故的隐患,方便群众,相互沟通,以诚相待,不但做到文明纠章,而且还要自觉地为群众办好事实事。

6.极积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加大安全检查的力度,根据《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十看十查》要求。加大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力度,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深入乡镇农机作业区域进行认真检查,做到堵漏洞、不留死角;同时,要改善安全检查的装备,并运用现代化的检测工具提高检测的科学性、准确性。要扩大安全检查的范围,不仅要对进行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检查,而且要对作业前的农业机械进行检查,在安全检查中,要坚持严惩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严重违章的必须依法查纠和处罚,对于违章情节较轻,态度较好的,给予批评教育。通过开展安全检查,针对事故苗头,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消除了事故隐患,为陇川县农机安全生产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7.加大对农田操作人员的监管力度

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而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的,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牛奶、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监管,是指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原则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强化农用生产资料使用管理,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督。

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引导,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意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

**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政策,确定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和事项,协调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工作,处理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其他重大事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种子种畜、种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的监督,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商业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家畜产品屠宰加工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水产品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组织实施,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状况的指导和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

本市规划、土地、财政、交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八条部门执法的协调和联合

市农委、市商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司其职,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协调和沟通,并在重点领域组织联合执法。

第九条管理体系的建立

本市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体系,实施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制定和实施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地方标准;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技术推广体系,为生产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体系,完善政府对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扶持建立从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生产经营重要环节设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点;建立安全卫生优质食用农产品认可体系,推介安全卫生优质的食用农产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条行业协会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鼓励和支持相关的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敦促会员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

政府鼓励并扶持设立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为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检测和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

第三章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生产基地的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制定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并在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基地的建设

市农委、市商委、市环保局、市农林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畜禽饲养场、贮存场所、屠宰场、水产养殖水域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十四条生产基地、场所的环境保护

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的要求

在蔬菜、瓜果的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合理使用肥料、农药。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技术。

在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关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六条生产基地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

本市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

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质量记录规程,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非生产基地应当参照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

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的实施方案,由市农委、市商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并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生产基地安全卫生质量合格检验证明制度

本市建立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合格检验制度。

生产基地应当对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检验,并提品合格证明。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作出承诺;其他生产者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经营者作出承诺。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由市农委、市商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优质农产品认可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优质产品认可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有关规定,在向授权的认可机构申请安全卫生优质产品认可并通过核准后,可以在食用农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安全卫生优质的标志。

第二十条畜禽疫病的预防和检疫

本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对严重危害人体和养殖业生产的畜禽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和流通环节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疫病监测。

本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畜禽产品还应当同时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环节的无害化处理

畜禽饲养场、屠宰场、养殖场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畜禽的排泄物,应当主动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他生产场所发现有前款情形的,生产者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活动中禁止的情形

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等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三条批发市场的规划控制和设立条件

设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符合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由市商委会同市农委、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时,应当征询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批发市场的设立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国家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和批发市场的设立条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批发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承诺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

卫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规则和其他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就其经营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向卫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的要求,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行先行赔偿。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实施方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畜牧和商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对进入本市场的经营者的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的责任,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安全卫生质量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流通档案;

三开展食用农产品检验,按规定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

四组织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安全卫生质量协议方式,明确安全卫生质量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设立。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场内具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销者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并对市场经营管理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必要的提示。

第二十八条优质食用农产品的推介制度

本市实行优质食用农产品推介制度。

鼓励行业协会向社会推荐优质的食用农产品,并推行优质优价。

鼓励行业协会引导超市、连锁商业企业等优先选择优质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九条市场检测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机构,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活动提供专业检测数据。

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本市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可以自行进行产品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安全卫生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市场检测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经销者、超市配送中心、食品加工企业或者其他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家畜屠宰场的设置管理

设置家畜屠宰场,应当按照确定的定点规划,并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大中型家畜屠宰场还应当通过有关专业质量体系认证。

本市家畜屠宰场的定点规划由市商委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委组织实施。

本市定点屠宰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家畜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

第三十一条家畜产品的批发交易管理

除超市连锁配送等直销挂钩的情形外,本市家畜产品批发交易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进行。

家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交易前,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允许家畜产品进场交易。

家畜产品零售经销者应当从依法设立的批发市场包括定点屠宰场购入家畜产品。

第三十二条进入本市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

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接受防疫监督。

本市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进入本市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经营环节的无害化处理

对经营过程中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环节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的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食用农产品市场中安全卫生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布,提示消费者采取相应的识别措施。

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的情形

禁止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其他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六条单位集团采购

本市饭店、宾馆、医院、学校、机关和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当优先从信誉好、无安全质量不良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优先采购经推介的优质食用农产品。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食用农产品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安全监管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照《**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或者由农业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关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等有害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或者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的,由兽药饲料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根据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未建立、未按照规定建立质量记录规程或者假造质量记录规程,致使无法追溯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的,由农药肥料或者兽药饲料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未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未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安全监管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市场检测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未制止其出售和转移,或者未及时报告工商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的,由工商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家畜屠宰场,达不到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由市商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进行家畜产品批发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即允许进场交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家畜产品零售经销者未在批发市场购入家畜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运输活动中的承运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禽畜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