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海口保税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促进海口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税区内的企业(不含中、外金融机构)以及行政机构和个人外汇的收支均按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在海口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管委会的批准证书和批复的合同、章程,以及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应以外币计价结算,非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五条保税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买卖和保税货物的存储、保管、运输等费用,应以外币计价,并通过银行结算。

第六条保税区内企业的商品出口、对外提供劳务、服务等所得的外汇收入应及时调回境内,存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外汇账户内,其正常业务所需要外汇可从该帐户支出。

第七条保税区内的中资企业经营业务所获得的外汇收入,允许保留现汇,周转使用。

第八条保税区内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海南分局批准。保税区内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报表。

第九条保税区和非保税区的金融机构可以向保税区内企业发放外汇贷款,受理保税区企业的外汇担保。

第十条保税区内的企业向境外筹借外汇资金,或者向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筹借外汇资金,按国家对外债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非保税区企业可向保税区以外汇进行投资,保税区内企业也可向非保税区进行投资。因正常经济活动需要,可通过银行将外汇资金汇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汇往非保税区。

第十二条保税区内企业凭管委会批准证书、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三条保税区内企业如因业务需要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批准。

第十四条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于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报送下列年终报表:

(一)外汇收支报表;

(二)会计决算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

保税区内中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后五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报送其外汇帐户对帐单副本。

第十五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经营业务获得的外汇利润和其他外汇收益,须凭纳税凭证和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由银行汇出。

第十六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的转移,以及依法清理结束后分得的外汇资金的汇出,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批准后办理。

第十七条保税区内企业向境外投资,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办理外汇来源及外汇投资风险审查。

第十八条保税区内企业可在海南外汇调剂中心进行外汇买卖。

第十九条人民币、外汇票证、贵金属及其制品可以进出保税区。若经保税区出入国境,则按国家对人民币、外汇票证、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入国境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严禁利用国家给予保税区的便利条件进行倒买倒卖外汇、逃汇、套汇、出借外汇帐户、代他人办理收付等违法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对有关违法活动依照《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保税区的作用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 境

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 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世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 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

第三章 入 境

第九条 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件入境。

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十一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

(四)拒绝交验证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证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证件。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提出。

在国外,护照延期,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住国内的公民在出境前的护照延期,由原发证的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两种,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这种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如因情况变化,护照、证件上的记载事项需要变更或者加注时,应当分别向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公民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因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换发,同时交回原持有的护照、证件;要求保留原护照的,可以与新护照合订使用。护照、出境入境证件遗失的,应当报告中国主管机关,在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换发和被发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在国外,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一)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

(二)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

(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

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作出。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实施细则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工作与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区委一系列决策部署密切结合,与推动各项工作密切结合。通过开展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工作有关活动,进一步强化责任、提升素质、严肃纪律,努力把打造成为经济结构最优、城区环境最美、居民素质最高、社会秩序最好、发展潜力最大的现代化国际城市首善之区。

二、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健全优胜劣汰、奖勤罚懒、能上能下等干部管理机制;坚持求真务实、率先垂范、协调推进的原则,强化组织措施,严肃作风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切实解决干部和工作人员队伍中存在的庸懒行为。

通过开展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工作活动,力争经过2年的时间,努力解决机关干部和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庸碌无为、懒散倦怠等庸懒现象,使庸官、懒官、逍遥官得到治理,进一步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高绩效机关,在全区营造风清气正、奋勇争先、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和凝心聚力、干事创业的良好局面。

(一)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强化工作责任。成立局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工作领导小组。一方面,局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活动深入开展。另一方面,单位“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整改措施和活动方案,责任到人,细化措施,明确方法和步骤,确保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一是局治理庸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编发工作简报,建立宣传工作考评通报机制,督促各科室认真开展工作。阅读区政务网站设立的相关专栏,加大我局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工作的宣传力度。二是各科室要积极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并及时向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三)严格督导检查,抓好工作落实。一方面,要切实抓好本单位活动的组织落实,认真抓好自查自纠,讲求实际效果,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避免出偏差、走过场。另一方面,接受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的督查组对全区性重大活动的落实开展,以及对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工作的推进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确保活动抓好、抓实。领导小组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针对所负责的各项活动,开展各种专项督查,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局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通过简报、网络平台进行通报。凡在抽查或检查过程中发现隐瞒不报、整改不力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在处理当事人的同时,要一并严肃追究相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开展治理庸懒活动的总体安排和方法步骤

从2012年4月初到2012年4月底,活动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3月至4月)。主要任务通过学习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理清思路,摸清目前我局干部和工作人员存在的庸懒现象,召开全局工作会议,下发《区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工作活动方案》和《区开发建设局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工作活动方案》,动员全局各科室工作人员,通过自查等形式积极开展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问题剖析阶段(2012年4月至6月)。由局治理庸懒工作领导小组对照区委下发的《区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工作活动方案》,重点开展好全局各科室工作人员庸懒自查整治,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整改措施和系列活动。

第三阶段:集中治理阶段(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

(一)办公场所环境专项治理活动

1、按照《非正当使用互联网行为专项治理实施细则》做好非正当使用互联网行为专项治理

治理对象:工作时间使用互联网炒股、打游戏、观看(下载)视频等现象。

责任部门:局治理庸懒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部门:局开发管理科、建设管理科、拆迁管理科、政工科、财务科、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区土地调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各科室)。

2、按照《办公场所环境卫生、办公秩序专项治理实施细则》,做好办公场所环境卫生、办公秩序专项治理

治理对象:办公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办公秩序不规范等现象。

责任部门:局办公室

配合部门:局各科室。

(二)按照《驾驶人员规范化管理专项治理实施细则》做好驾驶人员规范化管理专项治理活动

治理对象:专职或兼职驾驶员交通违章、酒后驾车、车辆机关院内乱停乱放、公车私用等现象。

责任部门:局办公室

配合单位:局各科室

(三)按照《财政工作领域庸懒行为专项治理实施细则》和《重大项目推进庸懒行为专项治理实施细则》做好工作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治理活动

1、经济工作领域庸懒行为专项治理活动

A、治理对象:对我区财政收入增长造成损失的庸懒行为。

要定期提供旧城改造、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及开工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预算金额、建设方、施工方、建设周期、项目地址等信息,以及其他施工企业的有关情况,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峻工验收证明时,应在税务机关出具《税务登记备案证明》和《税款缴纳证明》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部门:局财务科

配合单位:局业务科室

B、治理对象:对我区重大项目推进造成损失的庸懒行为

责任部门:局开发管理科

配合单位:局业务科室

2、按照《稳定工作领域庸懒行为专项治理实施细则》做好稳定工作领域庸懒行为专项治理活动

治理对象:对我区社会稳定工作造成影响的庸懒行为。

责任部门:局治理庸懒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局各科室

3、按照《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设工作领域庸懒行为专

项治理实施细则》做好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设工作领域庸懒行为专项治理活动

治理对象:在推进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庸懒行为。

责任部门:局治理庸懒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局各科室

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摘要:在一定条件下阻止欠缴税款又未提供相应担保的纳,t~t.a-出境,是《税收征管法》中确立的一项保障税款征收的措施,但对阻止出境构成要件的规定较为模糊,免责条件显得过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标准也完全缺位,对纳税****利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因此,除了考虑国家税收利益之外,有必要从纳税人的权利的角度,重新审视阻止出境措施,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对其加以规范。

  在一定条件下阻止欠缴税款又未提供相应担保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为“欠税人”)出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为《税收征管法》)中确立的一项保障税款征收的措施,该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与之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

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显然,上述法律法规对于阻止欠税人出境构成要件的规定较为模糊,免责条件过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标准也完全缺位,对欠税人出境自由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此前曾制定《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e19961215号文,以下简称为《办法》),规定了阻止出境的相关标准和程序,但对欠税人的权利保护仍然考虑得不够周详。因此,除了考虑国家税收利益之外,也有必要从保护纳税****利的角度,重新审视阻止出境措施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一、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一)可行性——阻止欠税人出境并不违宪

众所周知,出境自由是公民迁徙自由的重要内容,也是各国宪法所普遍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我国,1954年《宪法》即确认了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1982年《宪法》虽然将其删除,但从基本权利的性质看,宪法本身只有确认的效力,并无创造或废止的能力。作为应然性的权利,宪法未明确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并不意味着公民不享有此项权利。g13遗憾的是,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4条有关阻止出境的合宪性问题并未引起我国大陆地区学界和实务部门的重视。相比之下,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对此则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焦点就在于为了保全税收而对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加以限制,以对基本****的限制达到征税之便利是否合理。尽管其大法官解释称“行政院……之《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实施办法》,……上述办法为确保税收,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与宪法尚无抵触”。但有些学者仍然认为,这一解释仅以法律保留原则及授权明确性原则为出发点,论证限制出境之合宪性,而并未论证《税捐稽征法》的合宪性,因此仍有探讨之空间。

从法律上来讲,任何权利(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是有界限的。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必要的范围内,法律可以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正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言,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是可以被允许的。显然,《税收征管法》设置阻止欠税人出境措施,其法理依据即在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公共利益,立法意图本身亦无可指责,因此,这一措施并不存在违宪之嫌,在税收实践当中也是可行的。

(二)必要性——财产性税收保全措施的不足

税收必须通过纳税人缴纳税款来实现,相应地,《税收征管法》也赋予税务机关广泛的行政执法权来确保税收目的的实现,如该法第38条所规定的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在内的直接针对纳税人财产权的税收保全措施。而阻止出境针对的实质上是欠税人的人身权而非财产权,除非欠税人在被阻止出境之后自行缴纳所欠税款,或者提供担保以换取出境自由,否则,就阻止出境本身而言,并不能保持或增加纳税人现有的财力状况或支付能力,最终可能无助于税收的实现。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欠税人并无出境之需要,或者根本不打算出境,阻止其出境便无任何意义,税务机关以阻止出境迫使欠税人缴纳税款的目的势必落空。基于此,有学者认为,阻止出境的手段是否有助于实现税款征收的目的,值得怀疑。【2]

实际上,尽管国家的税收管辖权确定之后,其存在虽不受国境的限制,但其行使却不可能随心所欲。从主权独立角度来讲,外国税务机关不能到中国强制执行其税收决定,中国税务机关也不能到国外执行职务。即便存在这种可能,由于难以查清纳税人的财产所在,强制执行往往也会落空。而如果欠税人存在通过出境逃避税收的嫌疑,则阻止其出境无疑是最为现实的举措。因此,在德国税法中,针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被称之为“物的假扣押”。而针对人的限制出境、拘提管收、监视居住等,则被称之为“人的保全假扣押”。l_3换言之,针对欠税人的人身权的阻止出境的措施,虽然无法直接保全欠税人的财产,但确实是为了保障税收安全的举措,将其归入税收保全措施之列以弥补单纯的财产性税收保全措施之不足当无不妥。

另一方面,阻止出境对于欠税人而言也是一种现实的或潜在的压力。在这种压力的作用下,出于各种考虑,欠税人可能向税务机关主动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当的担保。特别是对于临时来华或者仅仅来华一次的外国人来说,这种措施更是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相对于查封、扣押或冻结等财产性税收保全措施来说,尽管阻止出境仅仅属于一种间接的强制措施,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欠税人主动履行纳税义务。从这个角度来看,对欠税人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确实又有其必要性。

二、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实体要件

如上所述,阻止欠税人出境的立法意图无可指责,对于以逃避税收为目的而出境的欠税人而言,其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但是,《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关于阻止出境实体要件的规定却过于宽松,极易造成税务机关对纳税****利的过度侵犯。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使得阻止出境在对纳税****利损害最小的情况下发挥最大的效用。

(一)阻止出境的欠税数额标准

如果运用比例原则来衡量阻止出境措施,必须充分考虑纳税人所欠税款之数额。如果欠缴税款的数额过小,则无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必要,除非欠税人欲定居境外,且今后也无重回境内之可能。对于欠税数额的具体标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文,以下简称为《通知》)第1条第1款对此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对欠税人实施出境限制应严格掌握,原则上个人欠税3万元以上,企业欠税2o万元以上,方可函请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边控。但对拒不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

笔者认为,本着慎重保护纳税****利的考虑,对欠税数额可采取双重限定标准,即一方面,欠税数额必须达到一个法定的具体而明确的标准,并且该标准应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及时加以调整;另一方面,应当同时要求欠税数额必须达到欠税人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方可对其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对税务机关行政裁量权的限制

为避免或减少税务机关采取阻止出境措施时的随意性,对于确无必要阻止出境的情形,应由法律直接作出除外性规定,而不能任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例如,对于公益性单位的负责人,其出境本身是基于公益目的,况且与单位之间并不存在财产联系,实无阻止其出境之必要。而即便属于税务机关裁量范围内的事由,也必须严格遵循“权力用尽原则”。具体而言,就是要求税务机关必须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性税收保全措施,只有在上述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方可考虑采取阻止出境措施,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欠税人的人身权利的影响。而《通知》也强调了这一点,该通知第1条第2款规定:“对纳税人的欠税事项,凡能在境内控管的,尽可能不要留待欠税人出境时解决。”与此同时,在个案中还应考虑欠税人的具体情况。例如,欠税人无力缴纳所欠税款,也无法提供相应担保,但确有奔丧、探病等紧急事务需要出境,税务机关就应当考虑一定限度内的融通余地,否则,一概阻止其出境也明显违背人伦。

(三)被阻止出境对象的具体认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4条的规定,只要纳税人存在欠税情形,又未能提供担保,税务机关就可以决定阻止其出境。如果欠税人是自然人,那么欠税人即是被阻止出境的对象。如果欠税人是单位,则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但从实务操作来看,对于单位纳税人而言,即便有必要阻止出境,阻止的对象是否必然为法定代表人也是值得研究的。例如,合伙企业中即不存在所谓的“法定代表人”,全体合伙人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即代表合伙企业。显然,如果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此时就无法确定阻止出境的对象。而《办法》第3条则规定:“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上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应当说,这种规定更符合实际,与《税收征管法》也未必存在冲突。

此外,如果欠税人死亡,自然无从阻止其出境。但是,在欠税人留有遗产时,是否应当阻止其继承人出境呢?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据此,继承人应以其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被继承人的纳税义务(继承人自动放弃继承的除外),否则,税务机关可对其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三、阻止欠税人出境的程序要件

除了必须满足相关实体要件之外,阻止出境的程序要件则关乎纳税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等一系列权利。不过,“在考虑法制建设的时候,中国的法学家更侧重于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实体合法性方面,而对在现代政治和法律系统中理应占据枢纽位置的程序问题则语焉不详。”『4对于阻止出境而言,无论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还是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均存在较大漏洞,亟待立法进一步予以完善。

(一)阻止出境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形式上看,采取阻止出境措施是针对特定主体的一种人身限制,因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问题在于,该措施同时牵涉税务机关和出入境管理机关,而实际作出阻止出境决定的行政主体,究竟是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机关,还是负责出入境管理的公安机关。进一步言之,如果欠税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以哪个行政机关为对象寻求法律救济,则直接关系到纳税****利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在我国台湾地区,早期的行政法院判例认为,税务征收机关对出人境管理机关的通知,只是请求出入境管理机关限制当事人出境。至于当事人是否实际被限制出境,取决于出入境管理机关的决定。税务征收机关的通知行为只是一种事实通知,不产生限制当事人出境的效果。因此,当事人不能针对这种通知申请救济,而只能在出境申请被实际驳回后,针对出入境管理机关的行为申请救济。不过,行政法院现在则认为,当事人是否有限制出境的必要,是由税务征收机关决定的。出入境管理机关无从审查财政部决定是否妥当。因此,当税务征收机关将副本通知当事人时,即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可以申请行政救济。

我们知道,作为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机关并没有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权力,而只能向出人境管理机关提供相关信息,提示其阻止欠税人出境。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仅仅是“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办法》中也只是规定,在符合条件时,税务机关应当“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欠税人出境。而无论是税务机关的“通知”还是“函请”,抑或类似的其他作法,均不能看作是真正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出入境管理机关可以不受其约束。我们从中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只是基于自己的职权。如果纳税人不服,只能以出入境管理机关为对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阻止出境之决定必须送达欠税人

让行政相对人知晓针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行政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而言,其有权知晓自己已经被采取了阻止出境的税收保全措施。这一方面使得欠税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另一方面,阻止出境措施的效用也方能得以发挥。而实务操作程序却是,税务机关并不是对欠税人作出并送达阻止出境决定,而是直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进而由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显然,这样做实质上剥夺了欠税人知情和申请救济的权利,从而构成严重的程序瑕疵。

虽然《办法》第3条规定:“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但此处的“申明”应采取何种形式,是否具有强制性,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均不无疑问。

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一、20*年度工作总结:

(一)紧紧围绕“创卫”工作重心,持续开展市容综合整治,市容环卫质量整体提高

围绕省级卫生县城复查迎检与部级卫生县城创建工作的“双创”工作重心,*县城市管理办公室以巩固成果、提高标准、全面推进为目标,积极开展23项市容环境整治任务,使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呈现出新局面。

1、开展县城市中心区段市容专项整治,实现重点地段有序化管理。一是通过完善细化《摊位设置规划》,遵循“堵与疏”、“集中整治与长效巩固”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梯度式”摊位管理,建立了主次要道禁设、小街小巷控设、疏导路段允许设的管理模式。形成了枣园、新桥、河滨、朝阳、海滨路等五条无违章设摊管理示范路,建立了管理有序、设置规范的虹桥新村、一号地块夜市区。二是为方便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销售,有效减少流动摊位数量,降低管理难度,县城管办在对主次要道各类临时摊位进行调查与摸底的基础上,设置了13个季节性农副产品临时设摊点,设立摊位设置告示牌,实施规范管理。

2、开展勤俭路沿线景观立面改造综合整治,推动市容管理档次化。为全面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县城管办适时启动勤俭路沿线景观立面改造工程。通过拆违建、筑新墙,改立面、清占道,迁商店等方式,恢复原建筑物结构,统一规划勤俭路沿线景观立面,整合各类户外广告资源,从而达到视觉上的整体和谐。勤俭路整治共封堵破墙开店有15家,改造店面店招计400余户,拆除不符合规定的广告牌50余块。

3、开展建筑工地专项整治,实现施工管理规范化。一是建立了“点面结合”的工作机制。构建了以专业中队为主力,其他中队相协助管理机制,完善建筑工地车辆进出准运制,建立了建筑工地现场保洁制度,强制实施建筑工地道路硬化、出入口冲洗、沉淀池过滤等工作措施,建筑工地管理日趋规范。二是建立了“五个不开工”标准。县城管办联合县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适时制定了施工工地“五个不开工”标准(即手续不全不准开工,不签订管理协议不准开工,保洁员不到位不准开工,施工出口不硬化或未铺设防污材料不准开工,不设围墙不准开工)。三是实施错时巡查制。县城管办按照“层层递进,重点管控”的原则,24小时全天候加强对建筑工地、运输车辆的管理,加大了对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处罚,做到沿途无撒漏污染,通过设立建筑垃圾中转站、消纳站,为建筑施工、装修单位提供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有效减少建筑垃圾乱倾倒现象。

4、完善执法管理机制,实现市容管理长效化。一是统筹安排,突出成效,集中清理整治与强化日常管理相结合,认真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实行定岗、定员、定责、定时的监控,加大了对新桥路、户外洗车行业、入城口的巡查与管理,加大对各类反弹和回潮现象管理与处罚。二是建立市容管理快速反应机制。县城管办全面推行“交流制度”,实行分片包干制度,形成了整治一片,成功一片,巩固一片的良好局面,有效避免了破墙开店、违章经营等现象的死灰复燃。三是开展户外广告规范化管理。遵循规划先行,户外广告设置规范为技术依据为原则,以“科学、严格、精细、长效”为指导,突出重点、条块结合,结合亮化工程的实施,对县城各主要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细化管理,不同街道、不同建筑物体现不同的户外广告样式,努力实现户外广告与建筑物的有机统一,彻底改变户外广告设置“杂、滥、乱、差”的现状,形成设置有序、布局科学、管理规范的户外广告新局面。尝试临街建筑物商店招牌与建筑物立面设计相结合原则,店牌店招审批关前移,联合县建设部门,以规范化管理为目的,对县城各类申请建设商业用房的建设单位提出店招店牌设计方案,努力使店招店牌风格与建筑物相协调,改变目前店招尺寸凌乱、风格各异的现状。实行户外广告设置权公开拍卖制,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分批分次推出县城区域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公开拍卖,使城市公共资源充分得到利用,同时减轻户外广告管理压力。

5、提高环卫作业效率,扩大城乡保洁面积,提升环卫保洁质量。一是实行了道路保洁清扫与垃圾收集集中作业。县城管办实现整治和日常保洁相结合,有计划的安排好全县生活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扩大16小时道路保洁覆盖面,达到老城区道路16小时以上,保洁制总覆盖面达94%,对管辖区域内未纳入保洁范围的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纳入日常保洁,新增城中村保洁面积25279平方米上,提高整个城区环境卫生质量。二是积极推行生活垃圾二次收集。通过拆除垃圾房、设置密闭加盖垃圾桶,每天实行早晚二次收集,有效减少生活垃圾收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提升了小区的环境质量。城区90%的开放式小区实行了密封垃圾桶定时定点收集,共涉及楼房500余幢,城中村200余户。三是开展河道整治工作。今年以来,县城管办二次对城区内的三条支流和四十五个池塘进行了全面清理,重点清除河面及河岸两侧的杂草和水生植物、白色污染及卫生死角,基本达到河清岸洁。四是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村环卫工作的指导。极积推行农村生活垃圾上门收集制,通过每季一次的检查与暗访,不断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集量。目前,我县农村保洁面积达到52万平方米,共发放保洁桶5万余只,建有垃圾箱2044只,设有垃圾堆放点422处,聘用垃圾收集员314名,日收集处理垃圾120余吨,使农村环卫工作跃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立足民生,全力推进民生实事工程,积极打造和谐城管,重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1、加大高效节能改造力度,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项整治,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化工程。根据省、市、县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管理现状,以科学规划、合理布点、集中设置、规范经营为原则,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过程的无害化、有序化和规范化为目标,采用堵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整治工作。

通过设立11个再生资源集中设置点,引导各类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进入集中设置区,实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集中管理。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优化基础配套设施,提升环境保护水平。整治工作共取缔无证经营户203户,引导65户进入集中设置区,并出台五统一的专项管理办法,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达到长效管理的目的,促进我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立。

2、关注民生,开展早点摊专项整治,实施放心早餐工程。根据年初制定的县城区摊位设置区划,实行统一生产、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餐车、统一价格、统一管理,按市场规律经营实施“放心早餐”工程经营。制定“放心早餐”工程经营企业市场准入标准,根据有序竞争、择优扶持的原则,采取招标和评审相结合的市场运作方式,审核确定有实力、有品牌、信誉好的知名企业。共设立了47个定点、定时经营的早餐点。同时加大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乱摆乱卖早餐摊点清理整顿力度,为“放心早餐”工程的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3、破难攻坚,建立沟通平台,打造和谐城管。县城管办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城管为民的宗旨和理念,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完善管理机制,提升长效管理水平。

一是建立沟通平台,破解夜间小吃管理难题。县城管办开拓创新,通过座谈会等形式与经营者建立沟通平台,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探讨解决措施,达到双赢效果。同时坚持疏导结合,合理布点,采取综合整治,在与夜间小吃经营者达成管理协议的基础上,坚决取缔一些对周边居民影响大的小吃点;有效减少扰民现象的发生。二是实施摊位设置公示透明制度。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着力解决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和市民的实际需求,构建和谐城管,年初,县城管办组织召开城区摊位设置与管理民主恳谈会,邀请相关部门和市民代表参加恳谈会,积极听取与会人员摊位设置实施方案及考核办法,并通过电视台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实现城市管理和谐与市容市貌整洁的双赢局面。

(三)立足长远,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措施,确保市容管理常态化

1、加大实施力度与对环卫设施的投入,细化岗位考核制,深化环卫基础工作。县城管办坚持现有的市场化操作加严格监督的科学化操作方式,不断地在细化、深化上下功夫。一是通过加大乱涂写整治力度,提升了立面洁化工程的实施规格。县城管办在总结新桥路、标准件工业城乱涂乱写专项整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操作的形式,以招标方式确定保洁单位,对城区12.06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筑立面实行24小时保洁制,做到“夜涂晨清、晨清日洁”的标准。同时与沿街店主、沿街企业签订限期清理乱涂写、乱张贴承诺书,保持了县城街道、建筑物的清洁。二是加大了对环卫基础设施投入。县城管办及时进行环卫设施的更新与换代。今年以来已投资50余万元,购置电瓶三轮车11辆,和100L塑料密闭垃圾桶800只,对城区开放式小区实行密闭垃圾桶定时定点收集。投资33.8万元,购置5吨垃圾压缩车。投资20余万元购置了环保型果壳箱和垃圾桶,对城区的果壳箱、垃圾桶进行了全面更新和增设。三是细化环卫岗位考核责任制。县城管办将作业形象、车辆停放等纳入了考核范围,开展环卫工人安全作业月活动,推出了道路保洁主动防御性作业措施,每辆保洁车上设置警示标志,贴上黄底红色感叹号和“保洁员正在作业中”的字样,并设有夜间反光的效果,切实加强安全作业。

2、承接规划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深化对违法建筑的监控与处理力度,提升城管综合执法水平。进一步完善“三大机制”,加大了对违法案件的查处,着力推进违法建设管理。一是加大了对违法建筑的集中监控工作,完善以镇、区为主体的违法建设行为监控网络,在全县范围内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集中监控,实现了各镇区与县级相关部门之间经常性的相互联动。一年来,累计一般程序立案85件,已结案48件,拆除违法建筑物6万余平方米。二是加大了违法建筑处理力度,逐步完善一周快速反应机制。县城管办切实提高违法案件及时处理率,努力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处理一起。三是拓宽了建设执法的领域。县城管办加大了对建筑业管理的执法监督,加强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多个建设环节的监控。通过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全年立案查处40余起违法(章)案件,涉及建筑面积2万余平方米;通过与建管部门的联系,立案查处8起,涉及建筑面积1万余平方米。

3、深入拓展社区基础工作和星级评创、城管志愿者活动,巩固城管工作向社区的渗透力。一是进一步细化了“执法进社区、城管连成家”活动,建立了城管队员进社区责任制。今年以来,县城管办组织工作人员每周定期进社区开展“排忧解难”活动,开展城管工作宣传、咨询、投诉与文明劝导,营造良好的城管氛围,促进了城管部门与广大市民的双向互动。二是以日常巡查与年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创建了一批“市容环境星级达标单位”并予以授牌与电视、报纸公告,进一步优化了市容环境星级单位评创活动。三是进一步深化了城管志愿者活动,深化“城市管理、社会参与”的共创共建模式,吸收更多市民参于到城市管理工作中来。

(四)强化队伍建设,规范内部管理,不断提高队伍工作效率

1、开展“弘扬城管精神,提高队伍素质”主题教育活动,巩固队伍建设成果,提升城管队伍形象。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开展“两年”与“两创”活动的要求,县城管办紧紧围绕各项工作目标,按照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的基本思路,开展“弘扬城管精神,提高队伍素质”主题教育活动。

一是开展城管精神提炼学习活动,提升城管执法队伍形象。为提升城市管理队伍形象,县城管办以基层组织为单位开展座谈学习会20余次,广泛征集到意见建议227条,组织部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城管行风建设意见会,能过网络、电视台等公共媒体,广泛证求城管精神表述语,最终确定“众志成城、依法治管”的*城管精神,通过“*城管精神”口号提炼、学习讨论、心得体会征文、主题演讲等系列活动,有效提高城管队员爱岗敬业、管理爱民、执法护民的意识,有效提高城管队伍整体素质与队伍形象。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组织岗位练兵,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县城管办切实加强城管队伍管理,着力引导干部职工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一是组织专题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为有效提高城管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力推进城市管理的法制建设,县城管办共组织100多人参加了法律培训,60多人参加城管执法考试。二是注重提升城管队员相互协作与处理集中性事件的能力。县城管办在城管内部建立了监察大队与环卫、大队各中队之间的互动机制,合理配置力量,实施“双向告知”制与定期通报制,有效实现了相互协助与有效配合,提高了战斗力;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了城管与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平台互通,把握执法动态,密切配合,找准薄弱环节,提高了行政执法效能。三是落实“请进来”的手段,邀请嘉兴警官学院的专家教授为队员讲授城管执法中的应急性对策,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