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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管理的总原则

人事行政管理的总原则

人事行政管理的总原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体系

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建设,当务之急是通过公务员立法的实现来加强制度改革与创新,要对公务员制度进行纵、横向的一系列研究与探索,寻找符合中国实际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制度,要认真总结和吸取我国干部考核制度中的成功经验,加强制度改革与创新,并积极借鉴世界各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尽快实现与国际通行公务员制度的接轨。同时,尤其要更新观念,冲破思想认识上的违背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各种禁锢,适应现代社会的特点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去认识实绩用人,切实有效地实现凭实绩用人。

一、实绩考核的必要性分析

当代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形成于革命战争年代,成熟于计划经济时期,对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曾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它的一些不合时宜的缺陷和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成为制约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瓶颈”之一:

首先,管理权力过分集中,人事相脱离。在任何管理系统中,都把权责一致看作一个定律,看作行政组织的一个重要原则。在传统的人事制度下,由于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一方面,被称为干部的统统由党的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管理,造成管理权限高度集中,管事的不能管人,管人的又不能管事,管人与管事相脱节。难以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难以做到知人善任、量才使用、人尽其才。另一方面一些权力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第一书记,使党的一元化领导变成了个人领导,导致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甚至滋生腐败现象,目前多起一把手卖官受贿事件与权力过分集中不无关系。

其次,管理模式陈旧单一,缺乏竞争机制。调动人员积极性是行政组织的基本原则。为政在人,在行政组织中人是原动力,必须重视调动人的积极性。在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不加区别地用管理党政干部的单一模式去管理所有干部。而没有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性质、社会责任和职业特点,分别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和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来进行管理。

再次,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制。依法行政,是现代各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基本内容。长期以来,我国在干部人事管理方面,创建了许多制度,但总的说来,管理制度尚不够健全完善,法治原则在干部人事制度中尚未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

二、实绩考核的依据与原则

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工作,是新时期完善干部考核制度,改进干部德才评价方式,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新探索、新举措。但由于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实践中有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并认真加以解决。因此,如何准确把握实绩考核工作的依据和原则,逐步形成实绩考核的制度规范,建立科学可行的考核机制,切实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科学化、规范化,从而保障实绩考核工作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实绩考核工作成效,就成为一个必须回答的重要课题。

(一)中国的政治制度和行政体制的国情背景与原则

人事制度是政治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政治体制每一次重大变化,都会给人事制度打上深刻的印记。因而,研究中国的人事制度,必须将其放在整个中国政治制度和行政体制的广阔背景中,才能把握其实质。(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搞好实绩考核工作,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管理的有效途径。(2)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参与原则。(3)于法周严,于事简便原则。(4)竞争、公平、有序原则。(5)依法办事原则。(6)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国际背景与原则

科学管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区别于传统官吏制度的一个本质特征。19世纪末,“管理学之父”泰勒创立了科学管理理论,使公共人事管理领域,实行职位分类管理制度。20世纪30年代,梅奥创立了人际关系理论和70年代舒尔茨创立了人力资本理论,进一步给公共人事管理注入了科学的成分,正是有了现论的支持和方法的介入,推动了公务员制度和管理不断向科学化迈进,并且在公务员的考核任用上逐步形成统一的原则:

公开考试,择优录取;严格考核,奖优罚劣;法规健全,依法办事;考用一致的原则;成套的管理体系;强调官风官纪,职业道德。公务员由于承担公务的特殊性,对内公民具有导向引导的功能,其一举一动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利益,因此,公务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就必须维持高标准的个人行为准则和执行公务时的高度政治,公务员要政治坚定,忠于国家,服务为本,依法行政,务实创新,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品行端正。

三、结语

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不只是一个操作实践问题,也不完全是传统人事管理经验的总结与继承,它在理论上也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本章从人的素质的特点及其衡量尺度人的本质、人的社会性、人的行为动机与需求等方面论述了干部考核的理论基础,指出人才是一个多序列、多层次、动态的有机结构,衡量人才不是主观随意的而是要有一定客观尺度的,这个尺度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对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所作贡献的大小,这是个总的尺度。然后运用科学管理理论,提出几点方法。最后从制度创新的角度论述了完善我国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体系的必要措施。

参考文献

[1] 刘剑华,李振兴.高校中层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构建研究[J].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17-19.

人事行政管理的总原则范文第2篇

一、树立新的现财观念,找准位置办大事

(一)实施会计委派制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履行政府财政职能的现实要求。财政是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代表先进的文化发展方向”的要求,科学、有效、廉洁地为民理财是我们的天职。近几年来,我们在发展经济、开辟财源、组织收支的同时,认真反思了体制转轨改革中财政职能“越位”、“缺位”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深感到,财政工作无小事,每一项决策中都有政治。财政分配与管理阳能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最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财政部门不仅要管好收支,算好经济帐,还要服务大局,算好政治帐,特别是要从经济社会地发展的全局出发,研究和解决一些战略性、关键性问题,找准位置,干好大事。树立新的理财观念,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建立公共财政体系为目标,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财源建设、一手抓财政会计管理工作,既“发展经济、生财有道”,又“修防固堤、用财有效”,全面履行财政职能,使财务会计工作更好的服务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到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工作中去。

(二)实行会计委派制是堵塞资金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客观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信息假、资金管理乱等问题,已成为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严重障碍。其一,会计信息失真掩盖了企业盈亏真象,造成领导决策失误和国有资产流失;其二,财务混乱导致群众信访不断。据信访部门统计,有70%以上的群众上访都与企业、部门或农村基层组织财务混乱有关;其三,会计监管手段没有到位,引起财税违纪问题普遍存在;其四,会计秩序混乱为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客观上的便函利条件,引发不少腐财案件;其五,会计信息传递渠道不畅,导致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失灵,引起财政风险;其六,会计“部门”所有导致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现象客观存在。如有些单位职工早已调走或死亡,却仍从财政部门领拨经费,骗“皇粮”,吃“空头”;其七,会计人才选拔任用机制落后,缺乏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人才管理机制,导致“人”供大于求和“才”供不应求的矛盾并存,制约了理财质量的提高。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都可以查究到会计管理体制这一基础环节和矛盾焦点上。

(三)实行会计委派制是加强财政管理。构筑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会理财职能的总体概括,其基本框架包括确立以经常性税费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公共财政收入目标模式;建立以维护政府职能为主要目标的支出运行机制,财政资金投向转入公共领域;建立财政周期性储备预算;建立公共预算运行机制,早编细编预算;建立分权制约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而上改革需要有一个公共平台或载体才能顺畅实施,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为这些改革提供操作平台和有效载体。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原则,抓住关键环节稳妥操作

(一)确立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会计委派制的指导思想,即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加强政府财政自身建设和公共财政服务,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有效防范财政风险,促进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制定了会计委派制的七项基本原则:一是脱离原则。将会计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从原单位脱离出来由政府财政会计部门实行集中管理,解决会计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真正实现会计行为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使会计在经济核算和反映、监督中真正能够“位置正”、“看得清”、“站得住”。二是控制原则。延伸政府“控制职能链”,通过会计委派,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地监控单位应缴财政资金的及时完整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流向、流量及流速,确保国家资金安全。三是效率原则。设立会计工作站,竞争择优选派会计人员,由政府集中委派,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手段,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节减会计人员。四是服务原则。牢固树立为单位服务意识,利用财策政部门及其委派会计法规政策熟、懂经济、会管理的优势,为被委派单位提供优质财务会计服务工作。五是公平原则。统一财政支出范围和标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人、车、会、话等消费性支出和奖金、补贴、补助等福利性支出公平分配,遏止“公配不均”、相互攀比、滥支乱花现象。六是互动原则。把会计委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为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工资、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监管等各项财政改革提供操作平台,打捆操作,整体推进。七是防范风险原则。通过会计委派把分散在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统一账户,集中起来管理,一旦地方金融和经济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时,政府有能力及时调控资金,化解风险,保持稳定。

(三)构筑“四个层次”、“五种形式”的委派格局。在认真调研、先行试点、咨询供鉴、反复论证等大量基础性工作的基础上,于1999年5月提出了《焦作市试行会计委派制调研报告》和《关于在全市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意见》,并从焦作实际出发,提出并初步建立了焦作市会计委派制“四个层次”、“五种形式”的总体格局。

四个层次:即分为村、乡镇、县区、市四级。

五种形式:即根据不同单位、不同部门管理重点和要求,分为“村(企)账乡监”、“零户统管”、“集中委派”、“分户委派”或“专项委派”、“财委总监制”等五种会计委派形式。

1、村(企)账乡监。就是行政村、乡镇企业的财务收支及会计凭证,经村委和村民理财小组同意,报乡镇财政所审核监督。对合格的会计凭证,由村会计定期送到乡统一保管。村会计定期编制村财务报表,经乡镇献策政所认可盖章后,作为村财务公开的依据。目前,全市共有1014个村实行了这种形式。

2、零户统管。就是乡镇各单位取消原单位会计,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由乡镇财政所集中管理,实行报帐制。如武陟县在15个乡镇分别设立了一个会计工作站,会计人员由县财政统管。

4、分户委派或专项委派。就是对经营性强、会计业务量大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或政府重点项目,分单位或项目委派专人管理会计工作。

人事行政管理的总原则范文第3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46号)文件精神,*县编办,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州编办的精心指导下,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立足实际、注重长效,把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工作摆上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紧抓不放。由于措施得力,截止目前,*县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现了基本无超编现象的良好势头。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求得领导重视。领导的重视和决策是推动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消化超编人员文件下发后,*县编办迅速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汇报了中央、省、州编办相关精神和全县党政机关超编人员的具体情况,取得了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成立了以编委主任为组长的消化超编人员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县编办也立即召开班子会议,进一步领会文件精神、统一思想,使编办全体干部职工充分认识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并明确专人有的放矢地抓好机关与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消化工作。

二是深入调查研究,做到统筹兼顾。深入调查研究,是把准问题关键的必要条件。面对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县编办迅速成立工作小组,深入县直党政机关进行调研。调研过程中,工作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主动与部门进行交流探讨和沟通协调,引导超编单位面对现实,不回避问题。同时,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把推动工作的阻力尽量控制在萌芽状态。在深入调研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县编办认真分析全县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冷静思考、反复论证、把准关键、结合实际,制定了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消化分解落实步骤稳实的2011年前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总体规划。

由于*年前统招统分、军人安置等历史原因,*县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局部超编和局部空编、总体微超的现象。对此,*县编办研究制定了以下渠道消化超编人员:一是通过退休等自然减员方式减少一部分;二是以县为单位在编制总额内调剂消化一部分;三是交流一部分;四是通过鼓励离岗待退、提前退休等办法精简一部分;五是通过把好“入口”关,设法杜绝超编进人控住一部分。

三是强化监督、建立健全机制。严控机构编制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依靠经常性监督检查、构建管理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超编进人问题,并巩固消化成果。在此次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中,县编办要求全县党政机关部门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本地本部门消化工作的具体规划和方案,并要求每年12月报送当年消化超编人员情况总结及下阶段工作计划。建立严格核查制度,并协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政等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消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构建管理长效机制方面,重在两方面下功夫。一是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联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编办、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在机构编制管理中的作用,把定编、定岗、定人、定经费有机结合起来,以编制为基础,形成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工资核定、人员调配整体联动的相互制横的刚性约束机制,并以实名制登记管理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二是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编制管理和使用机制,以解决事业发展用编与超编相互矛盾的问题。县委县政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和严格办事程序的规定》。《规定》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异动,必须坚持实行“计划服从编制,进人服从计划,配员服从结构”的原则;公务员队伍进人,必须在编内进行,并实行公开招考;重申行政、事业单位停止招工,各类技校毕业生也不再安置就业等等。该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合理地处理好编制控制与使用、总体超编与个别缺编、现实需要与长远控制的关系,盘活编制存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四是完善实名制管理,增强联动控编。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从决策、执行、监督到反馈的一个完整循环中,涉及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纪检监察等诸多部门,各部门之间都有明确的职能界定和权限划分。决策环节主要是由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机构编制的审批;执行环节主要由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环节主要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执行环节进行监督,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反馈环节则是由机构编制等部门评估机构编制运行绩效,并及时反馈给决策环节。因此,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就显得十分重要,关键是要从各部门职能出发,而不是强调部门权力和利益,准确界定职责责任,通过制度和机制创新,依托规范的工作流程,在整个管理循环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起既在职能上相互协调,又在工作机制上相互约束的刚性控制机制,真正把控编、控人、控经费形成三位一体。我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已完成。工作中,我们坚持以严格的进人控编管理为核心,以《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和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为管理平台,以办理人员出入编手续为抓手,以工资核定和财政预算、经费拨付为约束,相关职能部门间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构筑起以机构编制工作为基础,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调运作、共同约束财政供养人员的刚性控制机制,有效控制了全县机构和人员编制及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

人事行政管理的总原则范文第4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施政理念、行政职能、运行机制的转变,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总量再翻一番,现就进一步推行行政指导管理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行行政指导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推行行政指导管理体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行政指导管理体系建设是指在“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服务行政理念指导下,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在其职责及所辖区域内实施的不具有强制命令性质,以行政相对人自愿接受为特征的行政行为。具体包括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信息服务、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柔性管理方式。推行行政指导管理体系建设体现了“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实现政府职能由管制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行政指导管理方式注重相对人的意愿,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具有民主性、服务性,是坚持执政为民、科学执政的要求,是时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市工商局于2006年在全国率先推行了行政指导管理体系建设,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改善了执法环境,弥补了强制手段的缺陷和不足,化解了社会矛盾,提高了企业竞争力,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中,软手段发挥了硬作用,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和省、市政府的充分肯定以及法学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可。全面推行行政指导管理体系建设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服务我市经济发展、促进总量再翻一番重要行政措施。

二、推行行政指导管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七大关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科学监管,服务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通过推行行政指导管理体系建设,打造服务型政府,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转变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优质服务,提升政府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以开展行政指导为突破口,积极探索践行行政调解、行政合同、行政信息服务和行政奖励等手段在行政管理中的广泛运用,力争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市构建起比较完善的行政指导管理体系,使行政指导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实现强制与行政指导方式的有机结合,建立起刚柔并济的执法监督模式和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行政管理机制,实现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的总体目标。

三、行政指导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遵循“法律所依”的原则,做到依法实施,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遵循“服务经济发展”的原则,符合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统筹规划,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目标相一致;遵循“相对人所愿”的原则,不违背相对人的意愿或给相对人增加负担;遵循“职权所能”的原则,不超越职权范围或直接干预相对人内部事务。

四、工作重点和工作机制

(一)工作重点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立足本职,以“法律所依、服务经济发展、相对人所愿、职权所能”为原则,充分利用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政策资讯、专业知识、权威性地位及职能等方面的优势,围绕地方经济发展大局,针对本地、本部门特点、社会关注的热点、相对人的盲点、执法难点、缺乏强制监管手段的弱点等问题,适时灵活地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合同、行政信息服务和行政奖励等行政指导方式。

(二)实行行政指导管理七项工作机制

行政信息公开制。有效整合行政机关公共服务资源,优化为民、便民服务措施,及时制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法规、规章以及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行政信息。

行政审批导办制。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积极提供指导服务、一站式服务、导办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和代办服务,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

守法提示制。充分利用行政审批、年检、日常巡查等时机,大力宣传行政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提示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守法经营,避免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查处违法疏导制。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坚持教育疏导,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前预警、事中教育、事后纠正,使行政相对人知晓法律法规,认清利害关系,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实行行政预警制;对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法律后果的相对人给予提示、教育,帮助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避免造成社会危害。

处罚对象回访制。及时对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掌握与行政处罚有关的问题,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纠正违法行为。杜绝一罚了之,防止违法反复,实现执法与服务的和谐统一。

纠纷调解制。通过运用宣传、教育、解释、说服、劝导、调和、商讨等手段,因势利导,促成和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行业自律协商制。善于运用市场手段解决公共领域的问题,通过协商等方式,帮助相对人建立自律制度和行业竞争规则,从竞争机制、竞争手段、竞争行为以及经营方式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公平竞争,避免恶性竞争和违法经营。

五、基本要求

(一)强化学习培训,转变行政理念。各单位要层层组织学习、培训和研讨活动,确保执法人员能够准确把握行政指导管理体系的内涵、外延、特征,深刻理解行政指导管理的实质,全面掌握工作方法,为行政指导管理体系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一把手工程”。各单位要将这项工作做为“一把手工程”,建立以一把手挂帅的行政指导管理建设体系,摆上重要工作议程,高度重视,深入研究,认真谋划,抓好整体工作部署,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分步实施,扎实有序推进。行政指导管理体系建设面临很多理论与实践的挑战,为保证这项工作循序渐进,有计划、按步骤地扎实推进,市政府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行政指导管理体系建设。实现“一年打基础,两年上水平,三年全面升位”的总体目标,各单位要根据市政府的整体工作方案结合全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确定不同阶段工作目标、具体任务和措施,确保三年左右全面完成总体目标和任务。

(四)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行政指导管理体系建设必须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因此,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保障行政指导管理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有序地运行。

人事行政管理的总原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行政公开;民主;廉政

行政公开原则,目前在中国行政法理论界论及不多,但在行政立法实践中却已作为各单行法的原则被《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所采纳。但究竟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地位如何,是仅作为单行法的基本原则,还是可以上升为行政法基本原则,这一问题值得探讨。笔者拟就其上升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展开粗浅的论述。

一、行政公开的定义

行政公开的概念至今没有通说规定,仅有个别学者根据行政立法中具体制度作了简略的描述。一般认为,行政公开原则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重要行政行为和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实行公开原则,是行政活动公开化在行政程序上的体现。行政公开原则实际上是行政程序法的特有原则,也是行政程序法区别于行政实体法的根本标志。笔者认为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均过于狭小,不能够满足现代行政民主化发展趋势对行政活动公开化的要求。

一般说来,行政活动公开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各种媒介和手段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行政职责范围、行政内容、行政标准、行政程序、行政时限和结果、奖惩办法、监督手段以及工作纪律等,以自觉接受别的行政机关或者社会各界的监督,达到公正、廉洁、法治、民主的目的。因而,从外延来看,行政公开不只是适用于外部行政行为领域,而且应广泛适用于行政法各领域,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广义的行政监督法及行政救济法领域。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行政法之中,对各具体行政法律规范起指导和统帅的作用,要求一切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该部门法本质、特点、目的、规律等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若想论证行政公开原则上升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则首先应该明确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论述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需要从分析构成部门法基本原则的条件入手,论证其作为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1.部门法基本原则应对部门法律运作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具有宏观(价值理念上)的指导意义,并且昭示着该部门法的发展方向。故而基本原则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灵魂,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随着20世纪以来传统的机械、静态法治主义向机动、动态的法治主义的发展,行政法的发展也发生了观念上的重大变化,服务行政、给付行政在观念上渐渐取代管理行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从单一管理关系向多元关系发展,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在实践中的大量出现表明行政主体日益采用软性的偏私法化的手段以达到行政目的。从权力义务的服从关系到日益保障民权的权利义务统一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绝对权威的地位也因保障民权的需要而发生了根本的动摇。这种行政法基础理念的变迁为行政公开原则提供了理论依据。故而行政公开原则也因其在保障民权中的重要作用成为现代政法民主化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同时,行政活动过程的公开化已在近期不断的被各国行政立法实践所证明,成为立法的基本出发点之一。当然,公开化的立法趋势转变为行政法实践中权力运作的公开尚需艰苦努力。唯其如此,才更应将行政公开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借鉴其指导意义。

2.基本原则应具有较宽的覆盖面,它必须抽象于部门法各个领域,具有宽泛的基础公开原则运用于行政法各个领域,是行政法各个领域的基本指导原则。

3.基本原则应有利于完善部门法法律体系的构建,我国行政法法律体系极为不健全,行政行为法领域的立法尤为欠缺。鉴于公开原则在行政法各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应当正视它对行政立法的重要指导意义。

4.行政公开原则上升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与学界所公认的现有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在内容上互不重复,互相补充,共同构建行政法治理论体系,共同引导现代行政法健康发展。

三、行政活动公开在我国行政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的十五大对行政活动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这些年来,理论界和实践界逐渐达成了这样的共识:行政活动公开不仅是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的调整或者改变,而且是加强廉政建设、民主建设、法治建设、党和政府的一项方向性、战略性的治本之策。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行政活动公开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出来。

(一)行政活动公开是廉政建设的关键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党风、政风问题成为广大群众至为关注的焦点。少数党员干部在享受主义的驱使下,、收受贿赂、设租寻租、买官卖官、腐化堕落,败坏了党风和政风,使社会运行规则受到破坏,令老百姓极为不满和反感。尽管这些问题不是精神文明的主流,但是它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领导威信,而且由于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分,会直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和生产力。鉴于腐败问题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党和政府一直在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在80年代,主要采取教育和惩治的办法来对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腐败。接着,80年代中期,在一些地方采取了“两公开一监督”的形式,即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办事人员。随后,行政活动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增多。2000年朱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鼓励人民群众依法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并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至此,行政活动公开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基本建设在全国各级行政机关普遍推行。

行政活动公开对于廉政建设的作用在很早以前就被我国的古代官吏所认识。我国古人很早就明白了政是否“廉洁”,是与行政活动是否“明”(公开透明)密切相关的。《尚书》中就有“举烛尚明”的论述。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要导致腐败,我们知道,行政公开与行政监督是密切联系的。行政公开是监督行政的基本前提,没有行政公开就没有监督行政。行政公开不充分,监督行政也不会完整。这正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论述到的:“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贪污腐化是在黑暗之处发生的,在一个封闭的体系内,必然会产生混乱和无序,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一旦行政管理活动公开暴露,使之真正置于社会各界和各种专门监督机构的监控之下,这样会给贪污腐化企图者以巨大的威慑,稍有不慎便会暴露在整个社会舆论的强大谴责之下,这样才能铲除腐败的土壤,纠正不正之风。即变“暗箱操作”为“阳光工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各种腐败即如冰雪遇阳光而融化。

(二)行政活动公开是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基础

民主化是世界各国政治发展的潮流,我国20年来行政改革的基本取向就是行政管理民主化。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国家,人民拥有最广泛的民利。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所谓民主,就其本意讲,就是指“多数人的统治”、“人民的权力”。因而说行政管理的民主最主要的是体现在公民的参政上,而参政的前提是“知政”即公民的知情权的运用,但是没有行政活动公开就没有公民的知情权。所以说,行政机关应该推行行政听政制、社会服务承诺制、行政公示制等先进的管理方法和、调研、测评等工作制度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就是要在充分相信人民群众的基础上,全心全意依靠人民群众,创造一切条件和机会,最广泛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使其参加对国家事务、对经济和文化事业、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对于我国来说,现阶段在政治上最重大的任务就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政府来说就是公开自己的行为。行政公开,为人民群众参与对国家事务管理提供了可能,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创造了条件。

(三)行政活动公开是行政管理观念转变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国家与社会的重新整合,要求政府职能向着“小政府大社会”、“小政府大服务”的目标转变。这种转变要求行政权与市场主体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行重新配置。即要求改革行政管理,实现行政管理的现代化以适应社会的变迁。而行政管理现代化是行政体系整体上的、全面的现代化,而不是片面的、狭隘的现代化,它应该包括现代化的行政机构、行政体制、行政人员与现代化的行政观念的有机统一。首先,“管理”观念转变为“服务”观念,服务行政在观念上逐渐取代管理行政,随之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从单一管理关系向多元关系发展。在以前的“管理”观念指导下,公民与政府的关系是被动的权力服从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是不平等的,行政人员是老百姓的“父母官”,因此,老百姓只是被动的接受管理,而没有获取行政信息的意识。在“服务”观念的指导下,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这种平等的关系意味着两者之间的信息必须是对称的,不仅行政主体有权获取相对人的信息,而且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了解行政管理的情况,即行政活动必须公开以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其次,协调的行政管理观念也要求行政活动公开。对于行政管理现代化而言,不仅要求减少机构交叉、重叠设置,部门之间相互扯皮等组织机构上的问题,而且要求改变以前的各自为政和命令式的管理观念,树立协调的意识,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追求一种动态的平衡,正确处理整体、部门、个体以及同公民之间的关系,为行政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行政管理的范围与以前相比,要广泛得多,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管理对象和管理范围的扩大,必然会导致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化,只靠以前单一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解决行政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而无论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行政人员之间还是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协调都要求开放行政系统,实现信息间的交流,只有这样,协调的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否则,如果封闭行政系统,公民对行政事务不了解或者政府之间的互相封锁信息,则不能解决出现的矛盾,行政活动中的分歧得不到协调,必然会影响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结论

总之,随着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即使是与相对人权益不直接相关的行政组织法领域的内部行政行为,其作出也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也要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监督的前提是行政活动公开,故民主政治要求行政活动(国家行为除外)应公开。又因为行政活动往往密切联系,协调一致,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的前提和保障。公民受行政行为侵害可提起行政救济,行政行为违法引起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故而行政活动的整体性、连续性、系统性、开放性决定了行政公开是全方位的连续过程的公开。当然,在实践中,由于行政法各领域性质、特点各不相同,行政公开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因之而异。总体而言,可以认定行政公开是适用于行政法各领域的一般原则。原则总有例外,国家行为(如外交、军事、国防行为)因涉及国家秘密及全社会重大公共利益可以不适用公开原则,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机关批准也可以不公开。当然这些例外均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无论从行政公开原则本身的重要地位,还是从其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行政公开原则均应上升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从而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服务。从我国实践看,立法既已先行,理论界也必须对之深入思考,结合我国实际构筑行政公开原则理论体系及制度规范,以服务并指导于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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