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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专题培训

法律援助专题培训

法律援助专题培训范文第1篇

惠民中心成立后,对鹿泉市法律援助整体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缓解了“六个难题”,起到了“六种效果”。

(一)有效缓解了优质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较为分散、难以统筹调配的难题,实现了优质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的整合。惠民中心搭建了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平台,将热心法律援助事业、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集中起来,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统筹调度,重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参与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成为一支社会化的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实现了优质法律援助社会资源的整合。

(二)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编制不足的难题,充实了法律援助工作力量。惠民中心与法律援助中心一起办公,方便了案件指派和工作协调,也就节省了人力资源;惠民中心的3名专职工作人员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做一些咨询、宣传等日常办公业务,帮助减轻了工作负担;在遇到群体性案件、疑难案件时,惠民中心可以一起参与,帮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中心经费不足的难题,提高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惠民中心提高了鹿泉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特别是公益金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提升了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帮助鹿泉市法律援助中心争取到了更多的法律援助资金,从而强化了资金保障能力。民办非企业成立后,鹿泉市的公益金项目连续2年提前一半时间完成任务,为争取更多的公益金资金提供了前提。鹿泉市司法局2011年申请获批公益金项目资金9万元,2012年为11万元,2013年达到13万元,连续三年上升。同时,由于办案量的快速提升,该局2010和2011年各获得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9万元,2012年达到11万元。

(四)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办案监管“两张皮”的难题,提高了办案质量。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很多案件指派出去就成了“自由放牧”状态,法律援助中心很难监管到案件质量办理的全过程,案件办理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律师的自觉性,办案和监管成了“两张皮”,办案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惠民中心在社会律师中层层筛选、优中选优,建立了一支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主的法律援助专职队伍,促进了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化发展;同时推行“点援制”,建立了“四查、四访、四评、三挂钩”的监管机制,将业务监管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效保证了案件办理特别是公益金案件办理的质量。

(五)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服务党委政府力度不够的问题,提升了服务党委政府的水平,提高了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法律援助列了入鹿泉市“十二五规划”,列入了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成为党委政府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抓手。鹿泉市还在全省率先成立了由市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安、检察、法院、妇联、残联等部门为成员的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制度,研究涉及法律援助的事项。法律援助中心每周同市政法委书记接访,协调解决重大疑难案件。

(六)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工作参与社会活动能力不足的难题,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存在的约束较多,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惠民中心作为新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受到的约束较小、灵活度较高,有机会参与弱势群体维权相关的国际组织、社会组织等举办的各种活动,能够以法律援助的专业身份帮助培训社会人员,在社会宣传、业务培训等方面延伸和拓展了法律援助的社会职能,使法律援助工作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大大增强。

二、模式分析

鹿泉市设立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形成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的发展模式,对于法律援助整体工作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其做法和经验在县级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中具有典型性。现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试作一分析。

(一)内涵分析。职能上互为补充。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机关的组成部门,代表政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是社会组织,代表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力量。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化特征非常明显的事业,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广泛支持。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的出现和发展,从本质上反映了政府对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认可、期望和推动。法律援助中心与民办非企业反映出政府工作与社会力量在推动法律援助发展中对于彼此的需求,二者在职能上形成了相互的补充。业务上资源共享。法律援助中心为民办非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基本办公设备、业务培训,提供法律援助的业务信息,帮助提供与工会、妇联、残联等相关维权部门交流互动的机会,更重要的是提供公益金项目资金等业务资金的支持。民办非企业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社会优质法律服务资源的支持,使法律援助中心在案件指派、业务咨询等业务工作中有了更多、更优的选择。发展上互相促进。法律援助中心对民办非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指派民办非企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帮助民办非企业律师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并及时传达上级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民办非企业除了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以外,还提供面向社会的法律援助宣传和培训,并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做好12348法律援助服务、重大疑难案件办理、档案管理等事务。二者在工作上互相支持、互相补台,形成了工作的合力。

(二)外延分析。顺应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法律援助工作不能仅仅依靠党委政府,而是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相信和依靠社会力量,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加速推动法律援助社会化进程,从而弥补政府力量自身的不足。当前,中国社会正在向“大社会、小政府”的转变,更不能冀希望政府把所有的事情都背起来。因此,鹿泉市设立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提供了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平台,适应了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化的需要,是法律援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成功实践。顺应了河北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河北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着力构建完善以办案服务为中心的法律援助发展格局,法律援助办案量从2007年的9318件增长到2012年的42261件,年均增幅达到36.2%。在办案总量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总体水平仍然较低,这在客观上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工作重心要由办案转移到管理上来,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和群众的满意度。设立民办非企业,从源头上强化了对社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准入管理,对加入民办非企业的社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大了培训力度,对办案过程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提高了办案质量;同时,民办非企业的成立,减轻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负担、提升了指派效率和行政效能,推动了县级法律援助工作由办案向管理的转型升级,顺应了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由数量型增长向质量型发展的趋势。顺应了县级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需要。编制和经费问题是制约县级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最大的瓶颈。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县级法律援助工作编制缺乏、经费不足的问题尤为凸显。成立民办非企业以后,法律援助中心和民办非企业一同办公、一同管理,使民办非企业成为法律援助中心的有益补充,实现了政府管理和社会参与的高度统一,有效缓解了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不足带来的难题。同时,民办非企业成立后,鹿泉市的公益金项目连年提前完成任务,帮助争取到了更多的公益金项目资金;市法律援助中心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协调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上,提高了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由于鹿泉市整体办案数量的提升,省厅下拨的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逐年递增。因此,民办非企业的成立,提高了鹿泉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能力,对于鹿泉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起到全面的促进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没有明确。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4条列出了民办非企业的行业类型,其中第9款为法律服务业,但是该款没有像前八款那样对每一种行业进一步列举了相关的类型,规定较为笼统,对于法律援助是否可作为法律服务业进行登记未进行明确。

(二)政策上缺少引导。对于法律援助类如何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形式,还没有出台专门的规定,缺少培育性措施。

(三)管理上需要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的方式方法还不成熟,如何加强管理和服务,保证其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社会上相对陌生。社会层面对于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比较陌生,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理解,使得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还无法离开司法行政机关独立开展业务工作,影响其发展壮大。

四、发展建议

(一)完善立法。制定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登记与管理办法或相关政策文件,明确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条件、方式、组织和活动、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以及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同时争取在经费支持、人员培训等方面制定鼓励措施,推动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二)积极培育。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特别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的经费支持,保障其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基本的生存条件。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理论素养。

(三)强化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对民办非企业的管理,监督其按照法律援助的相应标准为社会提供符合要求的法律援助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法律援助专题培训范文第2篇

一、着力抓好深度普法工作

1、务实推进“法律七进”。充分发挥“法律七进”牵头抓总职责,精心谋划和实施“七五”普法规划,务求“七五”普法顺利启动;继续抓好对领导干部、执法队伍、青少年、人民群众等重点对象普法,创新性的开展形式多样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下大力气推进法律进乡村、进社区,强化基层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细化落实普法责任。进一步明晰部门和乡镇“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普法责任;结合依法治县工作细化考核考评办法,以考核促工作;推进“以案释法”和媒体公益普法,切实抓好农村普法读物的编发,推广新媒体新技术普法,重点解决好由谁普法、怎样普法、如何考核的问题。

3、着力打造法治文化。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为法治建设营造良好氛围;深化学法用法示范机关、法治示范乡镇、法治示范村(社区)等示范创建活动,努力提高基层自治水平;打造县城和各乡镇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长廊景观,扩大普法覆盖面。

二、继续强化人民调解工作

4、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结合乡(镇)换届,调整充实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成员,确保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实现乡镇、村(社区)全覆盖;加大医疗、交通、物业、旅游、产权改革交易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解工作针对性;争取将人民调解纳入网格化管理,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5、强化人民调解员培训。探索推行人民调解员培训上岗制度,全年组织全县性重点单位、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培训活动2次以上,到各乡镇开展辖区人民调解员培训1次以上,全力提升基层人民调解员调解水平。

6、推动人民调解方法创新。开展疑难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攻坚活动,坚持抓早抓小、访调对接,提高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全年调处矛盾纠纷5000件以上,成功率达97%以上;加大医疗纠纷调处力度,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完成2016年新农村示范片综治调解中心建设任务。

7、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争取将人民调解纳入对各乡镇的目标考核;按季度兑现个案补贴;下大力气解决好乡镇调委会有人办事、有能力办事、有压力办事、有积极性办事问题。

三、从严抓实特殊人群管控

8、贯彻落实好《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开展《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培训2次以上,开展专项执法检查4次以上,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严肃查处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力争纳入全县规划;坚持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推动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相关服务。

9、加强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创新。推进“4+X”矫正小组建设和分类管理制度,落实计分考核规定,重点落实好月学习、劳动制度;继续发挥科技助管作用,加强“司法E通”平台管理;探索利用好“指纹报到”等监管形式;推进社区矫正网格化管理进入正轨;全面杜绝脱管漏管,把重新犯罪率控制在2‰以内。

10、强化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健全完善安置帮教工作考评制度,推动乡镇和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安置帮教职责;落实刑释人员就业安置、社会救助和困难帮扶政策,提高安置帮教对象走访率,确保刑释人员帮教率达100%;争取将安置帮教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推动政府购买相关服务工作。

四、纵深推进法律服务工作

11、加强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服务。努力实现党政机关、各乡镇法律顾问覆盖率100%,规上企业、村(社区)法律顾问配备率80%;开展全县法律顾问培训活动1次,进一步提升法律顾问的能力和水平,全面规范法律顾问履职;将法律顾问履职情况纳入依法治县考核内容,规范考核标准,推进法律顾问为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12、加强重点工作专项法律服务。主动为县内重大项目、重点企业、重要工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努力解决涉及土地流转、征地拆迁、项目引进、企业经营、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为全县各级各部门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供法律帮助;实施好《为全市精准扶贫做好法律服务八条具体措施》,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投身精准扶贫工作,帮助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助力全县脱贫奔康。

13、加大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管力度。全年开展法律服务行业巡查活动1次,规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管理和执业;畅通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违纪行为举报通道,严肃查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五、持续推进法律援助

14、开展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提升年”活动。建立统一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价标准,年内开展2次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制定《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将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直接与经费挂钩。

15、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积极协调在县武装部、残联、妇联、团委、关工委、工会、劳动保障部门等单位建立法律援助站点,推进城乡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确保有需要的困难群众能第一时间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探索推行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审批权下放机制,全力实现“应援尽援”、“应援快援”、“应援优援”,力争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00件以上。

16、全面落实律师参与接待制度。进一步健全落实律师参与、调解、处置等制度,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引入法律援助渠道。

六、务实强化队伍管理

17、加强干警学习培训。继续抓好党总支和9个基层党支部建设,年内组织开展全系统干部职工“技能大练兵”培训活动1次,各组织业务工作培训活动1次,全力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干部职工思想教育、法纪意识,提升干警业务能力。

18、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认真推进落实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工作;狠抓司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规范党务、政务公开,完善行政权力网上规范运行,依法做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工作,全力保障一切司法行政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法律援助专题培训范文第3篇

以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工作业务能力为目标,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为全面建设"幸福__"提供智力支持,为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治保章。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司法行政改革发展服务,把县委、县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及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

2、突出重点,全员培训。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面向全体干部,突出重点人员,开展各种类别、各种内容、各种方式培训,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机关建设。

3、按需施教,注重实效。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适应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4、深化改革,探索创新。不断创新学习方法和机制,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生机与活力,开创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

(一)社区矫正工作专题培训班

责任股室:基层股

培训对象:各司法所工作人员、基层股工作人员

培训内容:社区矫正工作实务

培训人数:30

培训时间:1天(2016年4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__县司法局会议室

(二)综合业务知识培训班

责任股室:办公室

培训对象:司法行政系统全体职工

培训内容:公文写作、文件管理、协调沟通等日常综合办公业务

培训人数:59人

培训时间:1天(2016年5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__县司法局会议室

(二)法律"七进"专题培训班

责任股室:宣教股

培训对象:各司法所职工、局机关职工

培训内容:法律七进业务工作

培训人数:59

培训时间:1天(2016年6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__县司法局会议室

(四)法律援助工作专题培训班

责任股室:公律股、法援中心

培训对象: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法援中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局机关职工

培训内容:法律援助工作实务

培训人数:75

培训时间:1天(2016年7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__县司法局会议室

(五)公证鉴定业务培训班

责任股室:公律股、公证处

培训对象: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

培训内容:公证鉴定法规、实务

培训人数:65

培训时间:1天(2016年8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__县司法局会议室

(六)人民调解专题培训班

责任股室:基层股

培训对象:全县调解组织专兼职人员

培训内容:人民调解技能

培训人数:待定

培训时间:1天(2016年9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待定

(七)法律知识专题培训班

责任股室:公律股

培训对象:司法行政系统全体职工

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订法

培训人数:59

培训时间: 1天(2016年10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__县司法局会议室

(八)法律服务工作者专题培训班

责任股室:公律股、基层股

培训对象:法援中心职工,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全体职工

培训内容:法律业务知识及办案实务

培训人数:75人

培训时间:1天(2016年11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__县司法局会议室

法律援助专题培训范文第4篇

一、继续深化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发挥专项经费的使用效能

1.继续推动地方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3个县(市、区)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问题。已经纳入财政预算的,要继续加大协调争取力度,实现一定数量的经费增长,建立法律援助经费的动态增长机制。

2.争取与省财政厅出台相关文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建立办案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向承办人员发放办案补贴,全省办案补贴发放率力争达到90%以上。

3.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监督,规范业务经费的使用范围、使用主体、监督主体,建立定期审计、上报制度。尤其对中央财政、省财政拨付的专项法律援助经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依法规范使用。

二、以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省综治考核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1.要按照“实有人员5人以上、业务经费5万元以上、年度办案数量100件以上,办公面积60平米以上,无违纪投诉”的标准,继续推动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对39个尚未达标的县(市、区)建立台帐,挂牌督办,达标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

2.继续加大法律援助检查考核力度,强化落实检查考核措施,重点考核财政经费投入、人员编制队伍、法律援助办案数量、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法律援助台账利用情况,确保考核评价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3.推动各地参照省、青岛市等地的做法,创造条件,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综治考核,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不足,管理手段滞后、效率不高的问题。

三、以推进法律援助信息化为突破口,进一步狠抓法律援助业务规范化建设

1.按照司法部关于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构建省、市、县三级网络联动平台,实现法律援助案件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实时监控,对案件实现动态监督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2.制定《省法律援助程序规定》,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定,完善、规范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结案、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业务规范化运作水平。

3.进一步强化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市按照《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办法》对本辖区本年度办案质量进行检查,推广案件质量评议的经验,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制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水平。

四、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为契机,探索构建法律援助便民长效机制

1.认真研究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法律援助目标人群的需求,进一步挖掘潜力,加大办案力度,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全省办案总数要达到3.6万件,力争实现递增20%的目标,将每万人案件数由3.19提高到3.86,切实做到应援尽援、能援多援。

2.按照“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的要求,参照济宁市法律援助服务大厅的做法,创造一切有利条件,在临街、一层等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解决法律援助“门难找”的问题。

3.在工、青、妇、老、残、、劳动保障和法院、派出所、看守所等部门设立法律援助申请、受理联系站(点),暂时没条件的,要与上述部门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联系制度,畅通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

4.开展“关爱弱势群体,法律援助进万家”活动,向全省248万低保人口全部发放法律援助绿卡,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持卡群众可以凭卡直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

5.在全省所有行政村发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手册》,方便农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联系电话,实现法律援助无缝隙、全覆盖。

6.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对于持有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工会组织发放的特困职工证;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其他社会救济、救助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就申请事项涉及的案件已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的证明文件;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重度残疾并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案件,也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7.继续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力度,联合卫视、电台、大众日报等省级媒体,制作法律援助公益广告,提升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

五、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1.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省、市、县三级培训机制,使广大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能力和水平

2.积极吸纳社会力量从事法律援助事业。继续巩固与工、青、妇、老、残、部队等社团组织的合作,发挥各联络站(点)的作用。与省律协协调出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实习的相关规定》,鼓励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联络站(点)实习。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

3.推广等地“点援制”做法,走律师专业化发展模式,培养法律援助高精端人才,为受援群众提供更优质、更人性化的法律服务。

六、进一步强化宣传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

1.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转变观念,加大投入,落实宣传人员、经费和设备,为做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提供基础保障。利用好系统内信息平台,注重网络媒体宣传,彰显宣传的社会效果。

2.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增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实现法律援助宣传由对上宣传向对下宣传转变,由单一媒体宣传向媒体宣传与行政宣传相结合转变,由一般形式向深入形式转变,营造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法律援助专题培训范文第5篇

法律援助的管理是设置管理机构对法律援助项目或组织进行管理,确定其优先工作目标,并对服务的提供承担管理和经济上的责任。法律援助管理的核心是解决法律援助事务由谁管理和怎样管理的问题。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确立管理目标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指导实施相应的政策、管理多种来源的资金、建立服务质量保障机制等。建立个什么样的法律援助机构,以何种方式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是关系到法律援助工作能否得以顺利开展的大问题。

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三项:(1)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向法律援助部门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部门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受理。(2)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3)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部门经过审查,确定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应当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____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构架基本形成。条例实施以来,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得以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不断加强。____集中办案模式的建立,实现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尝试,避免了劳动用工风险,避免了办案人员过散、管理难度大的问题,通过案前把好选人关、案中把好监督关、案后把好评查关,全程严控办案质量,并制定奖惩办法,开展案件质量评审,严把案前、案中、案后三关,使队伍管理更严谨、更规范,从而实现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成果。集中办案模式使法律援助变“外部分散管理”为“内部一体管理”、变“以案补贴”为“定额补贴”、变“指定专长”为“提升专长”,大大减轻了管理负担和补贴负担,大大提升了服务能力、质量和效率,顺应了____区法律援助工作的环境特点和管理需求。

(一)人员集中,实现办案队伍管理有效提升

2010年,我们在调研和借鉴其他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特点,采取集中办案新模式。坚持以能力、责任心、爱心为标准,在骨干律师队伍中筛选老、中、青三个层次的6名执业人员,全日制参加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劳动关系仍然挂靠在原法律服务机构,由所在机构与法律援助中心签定业务协作协议。身份上,他们代表中心对外开展援助工作。业务上,除值班、办案外,还承担其他法律援助事务,一般情况下不得承办收费案件,不得在中心接待收费当事人。案件上,除街道工作站受理的非诉援助案、受援人点援外,其他法律援助案件统一由他们办理。报酬上,给予定额补贴,不再以案补贴。管理上,以《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管理制度》和双方签订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公约》为基础,集中开展援助工作并接受中心的管理。形式上,整体表现为“专职法援律师”和“专职法律援助工作者”。6名律师、2名法律工作者专职从事法律援助案件、行政大厅和援助中心值班接待等工作。其他社会执业律师通过“点援制”作补充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保障受援人的自由选择权。

(二)经费集中,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成倍提高

目前,各级政府每年在确定的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____区近年来案件办理的数量大幅度增长,可经费增长的速度难以满足案件办理的需求。集中办案模式运行以来,极大降低了补贴开支,也极大地提升了工作效率。

过去我们也是以案补贴,一案一结,一案一补,案件补贴一年70余万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入不敷出,随着法律援助力度的加大,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也随之剧增,仅2009年,中心就发放补贴70余万元,远远超过财政给予的55万元的专项。实行集中办案模式,6名专职律师补贴总额只有40多万元,除街道工作站非诉案和个别点援案件外,每年一千件以上的案件、值班以及其他法律服务均由他们承担,补贴支付降低了、工作总量却上升了,有效地缓解了经费不足的矛盾。

(三)办案集中,实现案件办理质量全面提优

以往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是由中心派到所、再由所派到人,在中心值班的律师也是天天换,他们对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等规定不熟悉,对当事人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中心实行集中办案模式以后,我们感到这一模式一是有利于中心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控制,接待群众的服务质量有了质的提升;二是有利于管理人员与办案人员的沟通,协调,中心便于掌握案件的进展和动向;三是有利于通报工作、统一思想、总结问题、及时调整,对疑难复杂案件的集体讨论,能够使得案件很好地得到处理;四是有利于律师办理不同类型案件时进行相对平衡地发放补贴,避免律师对案件的挑三拣四,鼓励律师对每件案件,尤其是劳动争议案件优先通过非诉的方式处理,成本低,见效快,深受受援人的欢迎;五是有利于针对性地选派专业律师。可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对律师进行相对固定的分工,其专业化服务优于一般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六是有利于中心举办业务培训。经常邀请劳动仲裁、劳动保险、劳动监察、法院民庭的领导进行授课、答疑解惑,并对事先梳理出的问题一起交流探讨,商议切磋,拓宽办案思路、办案方法,全面提升办案效果。

(一)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不健全,部门间协调不力。当前法律援助机构的运作程序、工作制度、管理体系以及援助人员工作量的确定和评估等缺乏科学的规定。如

为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援助项目,均由法院管理,其余项目或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或由社团组织负责。而这些部门各自为政,缺乏一个统一的组织管理机构或组织协调机构。特别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福利政策落实不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队伍的稳定和整体功能的发挥。(二)立法相对不完善,管理缺乏规范化和统一化。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程度,是检验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健全与否、先进与否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社会文明、法律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准绳。完善的立法是法律援助制度得以顺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现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03年颁布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显然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需求。实践中,很多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在降低门槛、扩大受援面,如果没有统一立法,必将使法律援助陷入“各自为政”的尴尬局面,这显然对于提高法律援助管理能力是不利的。

(一)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形成制度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稳定可靠的财政经费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继续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主动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政府财政供给为主渠道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和保障机制。同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保证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交流工作经验和情况等形式,着力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和法律志愿者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同时,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总结工作经验;加强法律援助理论研究,特别要研究法律援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法律援助资源调配问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使用效率和规范管理问题,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和质量问题等等,研究制定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要重视加强法律援助专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尤其是做群众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相关立法。

1.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层次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是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最直接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与中国贫弱老百姓联系最密切、最广泛的制度,是法治意识普及的最佳途径,其立法意义远非其他一般救助措施所能相提并论的。因此,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层次不应该限定在行政法规。笔者建议,在宪法中明确载明“国家坚持和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用最直接、最显明的语句将法律援助制度在根本法中固定下来。同时,从长远计,在《条例》施行一段时间后,在法律援助实践成熟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法律援助立法层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范法律援助。这样有利于法律援助实践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更好实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颁布施行后,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好地发挥实际效用。

2.加强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出台之前,应当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做好《条例》的修改完善工作。司法部要及早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关于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管理使用、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社会组织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落实《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等管理办法,全面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各地也要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就法律援助的管理和实施,尽快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细则和办法,等等。

3.协调法律援助相关规定,目前与法律援助联系较为密切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国家赔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与之相配套的还有一系列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它们为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真正确立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然而这些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之间往往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重复甚至矛盾之处。因此,有必要在未来几年内对它们进行拉网式整理,以使所有与法律援助有关的法律规定衔接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