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社会工作者工作制度

社会工作者工作制度

社会工作者工作制度

社会工作者工作制度范文第1篇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

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是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保证。社会工作人才广泛分布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具有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高度分散的特点,民政、社区类社会工作人才也具有上述特点,从长远地看,社会工作人才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作支撑,缺乏系统的培训和严格的职业评价,是难以达到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社会工作者是社会建设的“工程师”,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力军。要在努力营造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同时,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调查研究,制订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制订措施,落实领导部门责任制。并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政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社会工作人才作为人才工作的一个全新领域,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必须把舆论宣传放在重要位置,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提高人们对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认识,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关心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加入到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中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建立多级梯次的社会工作人才培育机制

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工作人才评价体系,可以起到引领社会工作人才集聚的效应。根据人事部、民政部联合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结合宁波市民政、社区类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现状,可以在全面实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同时,研究制定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准社会工作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准社会工作者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低门槛进入、逐步提高的培训管理,连同部级的社会工作师评定及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体系。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为社会工作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按照人事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社会工作者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和办法,组织部门应该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动员、组织、培训、考核广大的具备社会工作基本素质的人员,尽快提升他们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和专业技能,发展壮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从长远地看,还需要建立复合型社会工作人才评价使用机制,有利于拓宽社会工作人才的就业范围。如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残障康复、家庭生活服务等领域明确岗位设置标准、等级设定要求、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相关机构配置注册社会工作者,在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及社区公益性岗位中配置注册社会工作者,在县(市)区组织先行试点,结合机构和岗位职能开展专业培训。

社会工作者工作制度范文第2篇

摘要:社会工作者是现代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在稳定社会秩序,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把加快专业社会工作的普及与推广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社会工作作为一门新兴职业,其社会认知度低,职业定位不清,是导致社会流失率高的最大瓶颈。如何解决这一现状,是我们不得不面临的难题。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流失率;对策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重要的转型期,在经历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化解各种社会问题需要专业化的人才,而社会工作者被赋予社会建设承担者的角色,在预防和化解社会问题,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根据《南方都市报》的调查显示:2014年在社会工作行业发展较快的深圳地区,社会工作者的流失率竟高达22.2%,再创历史新高,流失率呈逐年递增之势,从而严重影响着社会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社会工作者流失率高的原因以及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社会工作者流失率高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工作者的认知度不高。[1]由于我国的社会工作专业起步较晚,很多人都不知道社会工作具体是做什么的,以至于很多人把社会工作者等同于志愿者。随着我国社会工作推进力度不断加大,作为职业社会工作者,经过几年的专业实践和职业熏陶以后,大部分的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认同感在不断增强。但是,社会公众对社会工作的职业性质和专业特征的认识依旧非常模糊。我国首部社会蓝皮书《中国社会工作发展报告》指出社会认知度和专业认同度低致使社会工作者感到尴尬和失落,从而成为我国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障碍。

(二)社会工作者缺乏良好的晋升空间和长远的职业发展规划。由于我国大部分社工机构成立的时间不长,缺乏完善的社工职业化和专业制度化的建设,包括社工的权利与义务,奖惩激励制度的建立以及社会工作专业化过程中的继续教育提升等问题。目前,很多社会工作者从事宣传,写稿等类似文秘的工作,缺乏相应的社会工作者的职业锻炼,在人际关系沟通协调方面缺乏经验,以至于社会工作者普遍看不到自己的职业发展空间,从而导致部分社会工作者的流失。

(三)社会工作者的整体薪资待遇偏低。[2]目前,尽管随着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发展以及社工岗位本身也在不断完善,但是一线社会工作者的薪资水平还是非常偏低的。以社工行业发展较好的广州为例,大部分的一线社工月薪为3500元,这样的待遇在扣除房租,水电,伙食费等以后基本上每个月所剩无几,甚至还需要父母资助。因此,薪资待遇偏低也成为社会工作者流失率高的重要原因。

(四)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融入问题。相当一部分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工作缺乏了解,真正从事这一行业才发现工作的内容与性质于自己想象的有所不同。同时,由于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对象多为“困难人群”,工作的内容大多为社区的邻里琐事,常常使社会工作者感觉不到成就感。社会工作条件的艰苦和工作内容繁琐常常打破了刚入职的社会工作者的梦想,从而造成心理失衡难以真正的融入到工作当中去。

(五)社会工作者的价值观念原因。[3]社会工作价值观是社会工作时间的灵魂,是社会工作者的精神动力。社会工作的价值观代表整个专业团体和社区对社会正义,服务,个人价值与尊严,人际关系重要性等一般看法与专业活动的标准。因此,社会工作不仅仅是对专业技巧的要求,更是对专业伦理和做人理念的要求。作为当代志存高远,志向远大,接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的社会工作者们,能否转变就业观念,放下姿态,全身心的投入基层一线中去帮助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这确实是对从业者价值观念的一大挑战。

二、针对社会工作者流失率高的对策和建议

(一)各级政府应加强立法与政策引导,完善社会工作发展的制度性基础。社会工作的发展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但作为承接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还得需要得到国家提供合法性认可。在制度建设上,表现为政府针对社会工作的职业鉴定。在国家治理创新与转型的背景下,社会工作的发展承载了大量的国家意志。各级政府通过立法或政策引导的方式为社会工作发展设立制度基础(民政部社会工作司,2011)。

(二)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4]在国外,社会工作者被称为“社会的治疗师”,具有很高的社会声望和地位。在香港,社会工作的普及程度和认知程度非常高,社工们已融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受人尊敬的职业。社会工作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宣传与引导,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与高校、本地社区、社会机构等部门合作与交流。通过联合展开一系列的活动等方式来传播社工理念,加大对社工群体的关注,让人们了解社工,认识社工,从而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

(三)完善社会工作的人才培养模式。[5]教育是社会工作行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社会工作教育应突破传统的以学科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向具有本土化的实践性教学的道路转型,注重专业性,务实性,强化实践教学。高校应加强就业教育,建立专业实践基地,让社会工作的学生尽早了解这门职业。

(四)制定合理的社工薪酬体系,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福利待遇。社工的薪资待遇应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充分考虑居民的收入状况,物价上涨指数等,制定稳定的工资增长机制来吸引和留住人才。同时,社工机构应完善多元筹资机制,现在的社工项目多来自政府购买,这还远远不够。社工机构需要通过企业、基金会、社会大众等渠道筹集资金,更需要有自营项目实现造血功能,这样社工的待遇问题也可迎刃而解。

(五)从社工机构层面来讲,[6]社工机构应使员工感到归属感,要关怀社工的专业教育和职业发展。制定员工的职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提高员工与岗位的匹配度,真正做到人尽其才,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加强社会工作者的再教育培训,给予其充分发展的空间,让更多有知识才能的人才,在合适的岗位上开展社会工作。

总之,我国的社会工作起步较晚,在制度建设、专业教育、职业发展以及社会认可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为缓解社会工作者流失严重的现象,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并贯彻执行,为社会工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社会工作者本身也应通过自己的努力为社会工作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 李学会,为何社会工作者流失率高?――职业场域视角下的解读[J].社会工作,2014(4)

[2] 白新睿,大学生社工流失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N].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0-11-12(6)

[3] 聂德民,宋守华,大陆社工人才流失现象的社会学解读[J].社会工作,2009(12)

[4] 钱宁,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J].社会工作,2003(6)

社会工作者工作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工作;社会工作法律;教学模式

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历史性、社会性、现实性决定了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一旦成熟,就必须制定、颁布和实施与之相适应的专门法律。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者在我国社会生活中长期的客观存在,以及我国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要求,越来越需要系统的专门法律来引导、规范和保障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者。国际社会工作的发展经验和我国教师、医师、律师、会计师等职业的发展历程证明,制定、颁布和实施社会工作法律,不但有利于我国社会工作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一、我国社会工作法律的涵义

在我国,广义的社会工作包括全部非本职性、公益性的工作;狭义的社会工作(Social Work)指的是专门从事社会服务的职业性的活动,其服务对象是指直接接受社会工作服务的个人或群体,其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公共救助、家庭服务、儿童服务、老人服务、康复服务、学校社会工作、就业服务、矫治服务、心理健康服务、医疗社会工作、乡村社区发展、军队社会工作和社会保险服务等。即将出版的《中国社会工作发展报告蓝皮书总报告(1988年-2008年)》则立足中国实际,认为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坚持助人自助的宗旨,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在社会服务与管理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其服务领域应该包括老年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妇女社会工作、家庭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医务社会工作、精神健康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戒毒社会工作、企业社会工作、农村社会工作、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就业服务领域社会工作、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减灾救灾领域社会工作、优抚安置工作、城市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慈善事业发展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含志愿者服务)发展工作。

在我国,广义的社会工作者,不但包括社会工作人员,即职业从事社会工作的人,也包括全部从事非本职性、公益性工作的人。而狭义的社会工作者,根据民政部、人事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Junior Social Worker)、社会工作师(social Worker)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在我国,广义的社会工作法律可以被理解为由国家立法机关和依法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各种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职业性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狭义的社会工作法律仅指专门的社会工作者法规,目前主要包括民政部、人事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以及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颁布的《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等。

二、我国社会工作的法律体系

虽然我国的社会工作还没有统一而完整的法律,但依据我国社会工作实际和社会工作法律的涵义,可以从调整对象、组成部分和法律渊源三个方面对社会工作法律的体系进行较为清晰的界定。

1、我国社会工作法律的调整对象

社会工作法律的调整对象包括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法律责任;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案主)之间的关系;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关系。

2、我国社会工作法律的组成部分

社会工作法律的组成部分根据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从业资格、服务领域、维权途径,可以分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法律制度;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特殊群体保障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社区法律制度;就业法律制度;社会团体和公益事业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和人民调解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

3、我国社会工作法律的法律渊源

社会工作法律的渊源是指我国社会工作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国家根本法的属性,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中关于社会工作的规定,例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等等,都是社会工作法律的最重要的渊源,社会工作法律的其他渊源都由此而来,并且不能与之相抵触。

(2)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在这些法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 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等法律中,都有关于社会工作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社会工作法律的重要渊源。

(3)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在行政法规中,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修订)》、《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法律援助条例》等,都是社会工作法律的渊源。国务院的规范性决定和命令,例如,《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和《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等,也都属于社会工作法律的渊源,和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也称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规范性命令、指示,也都属于社会工作法律的渊源。

(5)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某些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在本区域范围内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权力机关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中关于社会工作的规定,都属于社会工作法律的渊源。

(6)地方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也称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某些地方政府机关制定的在本区域范围内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地方政府机关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会工作的规定,同属于社会工作法律的渊源。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为了促进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发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关于社会工作的内容,同样属于社会工作法律的渊源。

三、社会工作法律的教学模式

社会工作是法规性和政策性很强的社会服务行动体系,社会工作者在其行动中必须要依法行事,按照社会工作法律的规定去为各类群众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一个合格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必须要对其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法律有全面和深入的把握和理解,既要熟悉相关的法律,也要能够运用法律去做好专业服务工作。学习社会工作法律,并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深刻领会、全面掌握、正确实施,这既是社会工作者面临的新的挑战,也是提高社会工作者综合素质,展示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的新机遇,对社会工作法律的教学已经成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培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1、社会工作法律的教学特点

在社会工作法律的教学过程中,必须做到:①讲授内容必须涵盖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全部法律法规,即社会工作法律的教学能够为社工专业学生提供实用社会工作法律手册;②教学过程强调实务特色,即社会工作法律教学必须立足社会工作的专业特色,以够用为标准,相对轻理论重实用,强调实务模拟,强调实务效果;③教学目标面向职业考证,即社会工作法律教学必须紧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大纲,力求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挂钩,涵盖考试内容,有助于学生在学习后,能够顺利通过考试。

2、社会工作法律的教学要求

由于社会工作法律的教学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法律教学,更注重社会工作的服务功能(主要是为弱势群体提供维权服务的功能)和法律的工具价值(强调法律是实现目标的工具),因此,授课教师应做到:①立足专业特色进行教学。由于社会工作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学科,在社会工作法律的教学过程中,必须立足社会工作的专业特色,采用社会工作实务通用过程模式,整合个案、小组、社区三大社会工作直接服务方法,在考虑社区内社会工作法律服务领域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和调整教学内容,创新教学体系,突破传统学科模式,立足社区工作实际,强调实践和服务,以社会工作通用过程为经,社区中社会工作法律实务领域为未来组织教学内容,设置通用过程模块、法律实务领域模块和综合实训模块,以实现最好的教学效果。②立足课程性质开展教学。由于社会工作专业本身的实践和服务特色,定位于实践技能课的社会工作法律的教学不但要充分考虑满足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更要在普及社会工作法律的基础上,强调社会工作法律的实用性和操作性,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包括社会工作法律实际服务技能和社会工作法律文书写作、演讲、计算机操作等表达能力。为此,授课教师在进行社会工作法律教学时,一定要体现“学基础、强专业、突出技能”的特点,要求学生能够为社区儿童、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提供专业的社会工作法律服务,以提升社区管理与服务的品质。③立足现代教学要求改进教学。为了提高社会工作法律的教学效果,在社会工作法律的教学方法上,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扮演的相应角色是引导者、指导者、答疑者和鼓励者,要强调以学生为主体,注重学生参与教学过程中的讨论、体验、设计和实践,综合采用案例讨论、情境体验、项目导向教学等教学方法,使用参与式教学法、问题教学法、案例教学法、音像教学法、模拟教学法、实验教学法等现代教学手段,使学生理解基本的社会工作法律知识,掌握基本的社会工作法律操作技巧,能够完成具体社会工作法律服务过程。④立足服务导向检验教学。讲授社会工作法律课程应该面向实践,服务社区,以项目为核心,实现实务与社会服务相结合。授课教师应该要求学生必须为社会提供20小时以上的志愿社会工作法律服务,争取以良好的社会效果来推动社会工作法律课程甚至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

社会工作者工作制度范文第4篇

(一)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的

社区矫正的工作已经开展了很多年,但是从反馈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理应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工作者队伍,仍然受到很大的发展限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T大多不是专业社会工作者;第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普遍不高;第三,在进行社区矫正时与相关专业方法、知识的严重脱离。根据相关数据统计结果显示,近年来,我国各地接收社区矫正人员与我国吸纳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比例严重失调。从2003年实施社区矫正以来,按照一定的比例为每个司法所都配备了社会工作者,但是具备社会工作背景的人数不足总人数的10%,而具备社会工作背景的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大多也是从事非专业性的文书工作,这与他们的专业背景严重偏离。科学性、专业性以及规范性对社区矫正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这就要求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基础素质。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

(二)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在社区矫正中的发展受到阻碍

社区矫正的不断发展,亟需从事社区矫正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大机构通过招聘、培训社会工作者,再把他们下派到各个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引入专业从事社区矫正机构,这样机构就能通过招聘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将社会工作的相关价值理念和方法技巧运用到社区矫正当中,采用政府的引导、专业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矫正服务的方式,来实现社区矫正专业机构的专门化管理和社会化管理相结合,作为社会管理手段的社区矫正正在逐步的社会化,但是目前现实中的发展困境却还是很难满足社区矫正的这一要求。

(三)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职业制度的缺位

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区就对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进行了积极地探索。2008年,全国社工师资格考试制度的正式确立,对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提出了更加全面,更加系统的要求,这让社会工作向职业化,社会化方向迈了一大步。但是,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相关职业制度,至今没有得到全面的规范和完善。工资待遇、相关的教育和培训等仍然长时间处在缺位的状态。

在我国,各级司法所和相关的社区矫正机构在进行社会招聘时,新入职的社工在进行社区矫正之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想要通过“速成法”培训出从事社区矫正的专业社工是不可能的。同时待遇、福利水平是导致队伍流动性较大,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发展

(四)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管理的加强和创新,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始终坚持实践创新与法律法规相结合。2004年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初步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组成包括两部分:专业社区矫正人员和社区志愿人员,专业矫正人员主要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等;社区志愿人员包括社区团体人员及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人员。在2009年两部、两院联合颁布的《关于社区矫正全国试点意见》以及2012年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都强调了社会工作者和相关的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但是,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社区矫正方面的法律,所以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也是很模糊的,这就造成了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也缺乏相关的法律基础。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社区矫正在本质上来说仍然是刑罚执行的一种表现形式,社会工作者不具备执法性和法律权威性。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在开展社区矫正的工作中,因为不具备司法权威性,总是会造成矫正人员不配合、不受监督现象的产生。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对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做出了规定,但是规定比较笼统,而且缺乏操作性。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表现形式,而社会工作是一项专业的助人自助的事业,不具备司法的权威性,这就严重削弱了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正的影响,是社会工作不适应社区矫正快速发展的一种表现形式。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建议有:

(一)拓宽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参与渠道

在我国的香港等地区,教育感化是社区矫正的一种重要方法。香港地方法律规定,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可以判处其接受1-3年不等的教育感化,对其进行感化的工作者主要是接受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者。主要工作是对受感化者进行劝告、心理辅导以及相应的帮助,在对他们进行感化的时候要定期对受感化者进行家访提供督导以及个案辅助。由此可见,目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参与渠道。

在社会工作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虽然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方式不同,但是其目的都是在已有的制度框架下通过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作用来完成社区矫正。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很多年,各地区也已经形成了具有属于自己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所以说,扩大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渠道还是很有必要的。总而言之,建立起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专业社会工作者以及社会志愿者组成的社会工作队伍,为了加强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的队伍建设,进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可以借鉴以下措施:通过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岗位,面向社会进行招聘,主要是面对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大学毕业生,从而扩大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力量。第二,通过建立社区矫正机构来吸纳社会工作者,从上海社区矫正实践经验我们可以扩大政府的购买力度来推动社区矫正机构的发展,这些机构通过对矫正对象提供住所、训练等使他们完成再社会化进而顺利回归社会。第三,通过招募志愿者,与专业的机构进行合作。社区矫正通过人际关系网络和社会资源的运用,避免了由于监禁造成罪犯与社会的脱节,顺应了社会的发展趋势。所以说,除了要与社区矫正中心建立长期关系之外,还要通过项目合作等方式与专业的机构形成长期合作的关系,同时也要发动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的力量。通过以上三方面的努力,就有可能形成社区矫正执法者、专业矫正社会工作者以及社会志愿者组成的多方协调的、广泛参与的有效机制。

(二)推动相关社会工作机构参与机制的创新

西方国家很早之前就形成了规模较大的、相对完善的社区矫正机构,而其中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也有很多。例如,到20世界末,美国的社区矫正机构就已经达到2900多个,而其中假释机构有486个,占16.6%,缓刑机构有812个,占27.7%,假释和缓刑联合机构有1633个,占55.7%。在我国的试点阶段各地区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他们的共同之处就是对社会工作者以及专业机构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制度以及相关机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前进的道路。

社区矫正专业机构受政府行政指令干预而缺乏独立运行的空间,但这是共同管理、盲目干预的结果,并不能任由社工机构运作而不过问。实际上,对民间机构做出必要的引导不但体现了政府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也能对民间机构指明正确的发展方向。但是他们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分清管理职责和权责界限,从而减少盲目的指挥,在宏观上对其加强引导,从而为民间机构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具体来说,在司法行政体制内已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负责各级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基础上,政府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积极培养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机构。但是目前社会工作的是直接提供服务的,所以现阶段还应以基层社区矫正主管部门和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合作为主,通过购买的方式来完善以民间机构为主的社会工作机构进入社区矫正的运行机制。

2012年11月,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当中明确规定了将社区矫正人员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之中,体现出了政府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扶助,也从制度层面上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快速发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三)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的相关职业制度

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职业制度建设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

第一、完善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资格考试制度。2008年,我国举办了第一次全国范围的社会工作者资格认证考试。虽然通过考试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职业资格认证,但是社会工作者在从事社区矫正到时候还应该注重专业实务技巧、心理和行为矫正知识以及对相关社会政策的分析能力等。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在正式上岗前,应该接受有培训,学习相关的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法律知识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等等。

第二、完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相关职业培训制度。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等原因要对已经入职的矫正社会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培训,以便他们的心理素质和能力跟上时代的发展。在此过程当中,我们要发挥学校以及相关科研机构的作用,一方面通过邀请具有专业社区矫正知识的专家学者和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工作者作为社工培训的主要力量,另一方面通过与专业科研机构的合作,进而加强矫正社会工作者与专业培训机构之间的互动。

第三、完善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考核评价制度。目前,在我们国家,主要由行政部门对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进行考核评估,因此缺少专业水准。所以,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考核评估应该加强专业水准、提高社会效应。一方面,应该聘请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社会工作者共同组成考察评估委员会;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的社?^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考察评估机制。

(四)通过立法来推动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法制化

社会工作者工作制度范文第5篇

社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利他主义,同时专业的知识和服务技能是社会工作区别于其他类别助人活动的本质性特征。社会工作者则是指遵循助人自助的指导思想,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以帮助他人或组织机构发挥自身潜能,协调多种社会关系,预防社会问题,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专门人员。

社会工作作为专门职业在中国大陆属于一种新兴的职业,处于发展阶段,其工作体制尚不成熟,社会工作者也因此面临诸多问题,例如职业认同度不高、社会接受程度低、薪酬待遇低、保险福利状况不佳等。本文将对社会工作者面临的职业困境与相关权益保障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社会工作者面临的职业困境分析

(一)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认同度较低

职业认同是指从业者在充分了解职业特性的基础之上,能够从内心接受并积极从事自己的职业,强调职业发展与个体发展的一致性。可以说,职业认同是从业者与所从事的职业之间的心灵契约,是保证从业者积极持续地进行职业活动的主观保障因素。

1、现状

笔者所带领的工作小组在查阅大量文献和与有经验的社工深入访谈的基础上编制了“社会工作者调查问卷”,该问卷中第三小节专门针对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认同度设计了相关问题。我们对该部分的研究采取抽样调查,选择北京、石家庄、保定等城市中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工作者,对其进行调查研究。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115份,回收103份,回收率达89.57%,其中有效问卷89份,有效率为86.41%。从数据分析的结果来看,社会工作者职业认同的总体平均值M=3.3152,由此可见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认同度普遍较低。

在个案访谈中,我们主要发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绝大部分并不具备完整系统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第二,社会工作者的流动性较大,能够数年如一日地从事社会工作的专职社会工作者寥寥无几;第三,许多社会工作者认为从事社会工作并不像想象中那样崇高,社会工作难以实现其个人价值。

2、原因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认为导致社会工作者职业认同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时间维度上来看,社会工作属于新兴职业,其存在的时间较短,相比其他发展成熟的职业,社会工作的知晓程度不高,从业者中具备专门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十分有限。同时社会工作专业也属于新兴的高等教育专业,办学规模有限,不能够为社会输出足够的专业人才。对社会工作的不了解导致社会工作者个人角色定位的不明确,难以与自己的职业达成主观上的契合。

第二,社会工作的成果难以进行客观衡量,回报周期长。社会工作是以人为对象的服务性工作,其目的是助人自助,因此社会工作的成果往往不能够以某一客观的标准进行衡量。此外,社会工作者所开展具体的帮扶工作多是连续性、长时间的帮扶,帮扶成果取得成效的周期较长。工作成果能够对从业者产生良好的激励作用,培养其对职业的认同感。但社会工作却是“只看得见工作却看不见成果”,社会工作者难以在工作中获得主观上的满足,影响他们继续从事该职业的兴趣和信心。

第三,薪酬待遇低。在市场经济时代,人们在选择职业时追求的不仅是情感价值,更重要的是经济价值。“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职业没有良好的经济价值,其情感价值往往会大打折扣。如今,社会工作者的薪酬待遇处于低水平,不少社会工作者因薪酬问题而对该职业持消极态度,甚至转而投身其他高薪行业。由此可见,薪酬待遇是影响社会工作者职业认同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四,家人及朋辈的不理解。由于社会工作者在职业群体中属于小众,加之薪酬待遇低等因素,容易导致社会工作者家人及朋辈的不理解。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许多社会工作者的家人及朋友纷纷对该职业表示反对,希望他们能放弃社会工作,从事其他更有意义的、薪资待遇好的职业。家人及朋辈的不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工作者对自身职业的确信。

(二)政府对社会工作者的影响

1、社会工作过分行政化

当前我国正处于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有限责任政府的时期。不能要求政府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完全依靠行政力量提供所有类别的服务,因此就需要非行政性的组织机构来承担某些服务职能,社会工作组织恰好能够弥补政府职能的缺漏。i

然而政府职能剥离过程中由于受到行政力量的过分干预,社会工作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从社会工作组织机构的设置来看,不少地区没有独立于政府的社会工作组织而是将其挂靠在地方民政部门,属于地方民政部门的分支机构。从工作内容来看,政府将大量的行政任务转嫁于社会工作者,例如要求社会工作者协助政府进行各类检查,负责所辖片区的安全稳定等等。行政性工作占据了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时间,社会工作者们无法按照自身的意愿服务居民。同时,社会工作过分行政化也使得民众对社会工作者产生对抗情绪,阻碍社会工作的有效开展。

2、政府支持不到位

诚然,社会工作组织机构应是相对独立于政府的,但社会工作的公益性又决定了社会工作需要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当前我国政府与社会工作组织机构之间存在体制不顺的问题,政府对社会工作的支持并不到位。

在资金上,社会工作组织机构的非营利性要求政府为其提供资金支持,以保证社会工作组织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工作的开展。实际中,许多地方政府对社会工作的资金支持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社会工作因缺少资金而举步维艰。

在薪酬待遇上,政府没有为社会工作者建立合理的薪酬待遇机制,社会工作者的起薪低且增长速度慢、幅度小,与物价的攀升不成比例。不合理的薪酬待遇易造成社会工作者职业倦怠,导致人才流失。

此外,在岗位设置、人才培养、政策环境等方面政府的支持也略显欠缺。

(三)社会民众对社会工作者的影响

在访谈中社会工作者向我们反映,他们在开展工作时许多民众表示不理解和不支持。在对社会民众进行调研后我们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民众对社会工作及社会工作者了解少或完全不了解,不能充分信任社会工作者。这主要是因为社会工作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普及程度不高。

第二,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在遇到困难时民众更倾向于向亲朋好友寻求帮助,不愿接受社会工作者的扶助。我国是典型的熟人社会,民众信赖熟识的人,对于陌生人则普遍采取防备的态度,受此观念的影响民众在需要帮助时不愿主动向社会工作者寻求帮助。

社会民众的不理解和不支持会阻碍社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增加社会工作的难度,打击社会工作者的信心进而影响其职业认同。

三、建议

为帮助社会工作者走出职业困境,切实保护社会工作者的权益,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社会工作者自身

作为社会工作的主体,社会工作者首先应当明确社会工作的内涵和意义,对社会工作有一个清晰的理解,以便进行正确的自我定位,增强职业认同。

其次,社会工作者应当学习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提高社会工作技能。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展工作服务民众,提高社会工作的影响力,赢得服务对象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社会工作者应当多与家人和朋辈沟通,可以通过鼓励其帮助自己开展工作、将其纳入服务对象的范围等途径使他们更加了解社工。获得家人和朋辈的理解和支持是社会工作者疏导负面情绪,缓解工作压力,提高职业认同度的有效途径。

(二)政府政策层面

理想的社会工作运行模式应是“政府主导推动,民间组织运作,公众广泛参与”,政府在社会工作发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是社会工作职业体制的构建者,又是社工服务的购买者、出资方。ii政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干预,帮助社会工作者摆脱职业困境,促进社会工作事业的发展。

1、完善组织机构设置

地方政府应完善当地的社会工作组织机构,将社工组织与政府部门分离,赋予社会工作组织机构独立的主体地位。社工组织机构的独立有利于减少社会工作的行政化。

2、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工作的实际需求拨付相应额度的资金,以保证社会工作组织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提高社会工作组织机构的硬件条件改善社工的工作环境。

3、完善薪酬体系和奖励机制

薪酬待遇低、奖励机制不健全是导致社会工作者职业倦怠和人才流失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完善社会工作者的薪酬体系和奖励机制。

政府应当将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级别、工作年限、工作成效等因素考虑在内制定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标准完善薪酬体系,使薪酬待遇与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成正比,同时薪酬的增长还应与物价的增长相协调,缓解由于物价飞涨给社会工作者造成的生活压力。

同时,适当的奖励能够提高社会工作者工作的积极性,政府应当建立社工奖励机制,采取精神奖励、物质奖励等手段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组织机构进行奖励。表彰和奖励建议采取公开的形式,借此可对社会工作进行宣传,提高社会民众对社工的认识。

4、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我国法律赋予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政府应当履行职责,协同社会工作组织机构对社会工作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社会工作者的职业技能。

(三)立法层面

自1951年起,我国就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社会工作立法,范围广泛,涉及社会工作的多个层面。截至2012年,名称中带有“社会工作”字样的法律法规文件有50多件,全文中出现“社会工作”字样的法律法规文件多达1100多件。但这些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没有专门针对社会工作者的社会工作主体法。iii

国家应当着手制定《社会工作者法》,可参照《公务员法》的立法模式将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基本原则、人才培养、资格认证、岗位设置、薪酬保险福利待遇、监督管理等方面包括在内。

《社会工作者法》的制定可帮助明确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定位,规范社会工作者的职业活动,保障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困境在社工群体中属于普遍现象,职业困境造成社会工作人才的流失,严重阻碍社会工作的发展。因此解决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困境问题刻不容缓。同时我们应当看到,社会工作者职业困境的成因是复杂的,摆脱职业困境需要社会工作者个人、政府、社工组织机构、立法机关等各方的努力。

注释:

i 王亚平.市民社会分析框架下的社会工作者角色定位[J].法制与社会,2009(3):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