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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行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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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行业报告

融资担保行业报告范文第1篇

高质量的财会、财务报告和审计能够在改善经济表现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国际性专业财会机构可以在多方面开展进一步合作,为经济成就做出贡献。

2012年4月22日,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在卡塔尔多哈召开,“可持续发展”是第13届联合国贸发会议部长级会议的主题。本报告正是为此次会议特别准备,介绍了一些在acca看来有助于实现可持续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我们建议,acca、unctadisar以及国际财会师联合会(ifac)等国际性专业财会机构可以在多方面开展进一步合作,为经济成就做出贡献。

能力建设

在本次会议召开之前,unctad-isar表示:

财会行业在经济发展中起到关键作用。高质量的公司报告对提高企业透明度、推动国内外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建立投资者信心、最终加强金融稳定很重要。强有力的、在国际范围内具有可比性的报告体系,不仅能推动资金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同时还有助于减少腐败、避免对资源的随意利用。此外它还能加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吸引外部投资,把握国际市场机遇。

acca完全赞成上述观点和评价。我们认为,质量过硬的财务基建对新兴经济体发展的重要程度不亚于加强实体基建,比如改造道路和铁路、通信光缆以及维护水电管道。对新兴经济体而言,发展完善的治理与有效的财务报告,与改造实体基建同样重要。如果铺设地下管道的投入资金账目混乱,谁又能阻止道路乱建、能源无法输送、通信无故中断?对于投资新兴经济体私营企业的人士而言,为企业报告铺设必要的基建就很关键,这样才能获得可接受程度的担保。

而对于会计师而言,这意味着机构、标准和人员必须到位,各个方面为达到这个目标充分发挥其作用。因此国际各大财会师机构一定要携手合作,发挥必要的财会能力,为国家经济体奠定坚实基础。

正因为如此,acca才会在过去20年内如此积极地倡导能力建设。我们与各国专业财会机构密切合作,不仅帮助他们完善教育课程与资质认证,更加强他们作为专业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能力。一些国家原先并不重视专业财会与审计的价值,因此专业机构的影响力相对较弱。我们与世界银行以及世界各地其他很多捐助项目开展合作,帮助有关国家制定行动计划,凸显透明、可持续报告制度的重要性,从而巩固这些国家的商业基建。对于财会人才培训能力不强的市场,我们还经常参与当地的“培训师培训”计划。

来自acca的沃尔什(mike walsh)、unctad-isar项目资源支持人表示,“acca在起草ifac国际教育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套标准为isar能力建设框架中的教育和培训模块奠定了基础。”

财会行业的基础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原因在于它隶属于一个经济体的法律与监管体系,需要调和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还要动用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有助于强化合乎要求的法律框架和制度安排,具体涉及:发展和提高特定的技能、能力与表现;提高个人、团体或机构执行公司报告的能力。只有更好的财务报告(下文“全球标准”一节中将有更加深入的探讨)和更高的透明度,才能推动经济进步。

1997年和1998年的亚太金融危机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普及。各国投资者要求企业提高报告透明度,提供更具对比性的数据。这些国家大多具备引入准则的财会基建。对于那次金融危机以及后来发生的多次危机,美国的反应是批准执行《sarbanes-oxley法案》,欧盟的反应则是通过《第8号公司法指令》实行改革。

世界银行将《关于遵守标准和守则的报告》(rosc)引入财会与审计领域,并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优先重点。报告是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开展的项目,对现有标准和守则框架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估,包括考察与各国监管体系的一致性以及执行情况。acca相信,报告提供了一种有助于完善各国财会体系的好办法。但是很多发展中国家却面临无法落实国际财会与审计准则的问题,另外还缺少足够的监管资源和合格的专业人才。

截至2009年,ifrs已经推广到100多个国家。另外还有更多国家(包括希望加入欧盟的国家,因为欧盟在2005年通过ifrs)有意加入这一财会准则阵营。于是联合国贸发会议应要求建立一套能力建设框架,以便为新的报告要求奠定基础。作为该项目负责人的tatfana krylova说道,“ifrs只是冰山的一角。它离不开各种制度和技术能力的支持,而这正是一些国家所缺乏的。”acca很荣幸在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工作中起着积极的作用,负责提供技术资源,并帮助设计调查问卷、组织圆桌讨论等。该项目的主要支柱包括:

法律监管架构

制度框架

人员能力

能力建设流程本身

全球标准

如上节所示,对高质量报告的要求和需求能够推动各国财会行业其他方面的能力发展。ifrs过去10年内在全球的推行就是最生动的例子。acca--直都是该制度的坚定支持者,也是第一个将其纳入资格证书的国际专业会计师组织。

同时我们也坚信全球标准能够带来好处。我们已经看到:一个良好的财务体系,依靠高质量财会与审计准则的支持,加上完善的监管、治理与道德框架,将构成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然而国际投资者依然倾向于采用自己熟知的标准。因此有了全球标准的铺垫,就能推动更广泛的跨境贸易,从而促进经济进一步繁荣。

总结来说,全球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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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优势包括:

提升跨境、跨制度交易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消除转换与对账成本

企业的引资能力都有所提高,能更广泛地吸引投资者,从而拉低融资成本

消除监管套利的机会

企业和监管机构都能从中获益。这不仅能推动跨境并购活动与战略投资,还便于各国监管机构(在全球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合作制定更加协同的监督办法。投资者在投资全球股票时和投资国内“蓝筹股”一样安心,得益于更高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使其面临更少的波动从而降低风险。如果因为采用的标准体系不同,而对同一活动的财务信本文由收集整理息得出了全然不同的报告数字,那么在报告使用者眼中,财务信息的不可信任几乎是不言而喻的。

随着企业的跨国程度越来越高,企业如果不需要应付各种不同的财务报告规则,也就无需承担合规成本。企业还可以放心地让合格的专业人员对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分支业务(根据国际审计准则)按统一标准进行审计。对于企业个体而言,可靠、透明的信息能够提振信心,从而转化为更低的融资成本,也就是利率成本下降、股票价格上升。

最后整个行业也会受益。规定的统一有助于会计师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他们或许希望在不同国家、或者为不同公司服务。而技能人才的流动肯定是有好处的。

acca相信,政策离不开数据支持。因此acca在过去十年内就ifrs开展了各类国际性研究与调查,目的就是考察这些理论上的优势是否真的能在实际操作中实现。可以说,我们的调查结果一直相当正面。

2007年,acca对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地区以及中国大陆首席财务官的调查显示,受访者强烈支持采纳ifrs,坚信通过统一基准,可以提升亚洲资本市场的价值,为西方投资者提供具有可比性的信息。在2008年年末的一项后续调查中显示,欧洲、亚洲和美国的500位首席财务官也对全球报告准则的优势表示肯定。

acca在同一时间委托进行的一项独立研究也显示,英国自2005年采纳ifrs以来,国内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了1%到2%。欧盟整体降幅也达到1%。看起来越是在以股权为基础的融资制度占主导地位、且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越高的国家,执行ifrs的收益就越明显。

不久前,accae2011年8月对美国、欧洲、中东和亚洲的163名企业高管(首席财务官和投资者)展开了一项调查。调查发现,由于采纳ifrs企业获取资金的渠道实质性拓宽,成本有所下降。值得关注的是,随着各国在采用全球标准方面的经验不断积累,他们对该制度的支持力度也有所增加。

我们衷心希望美国能够记住这一点,因为该国仍在就是否加入ifrs体系踌躇不定。如果能够争取到美国的全面承诺,不仅是对全球财务报告工作的大力推动,更是为全球经济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政策制定者自2009年g20峰会时就开始呼吁建立统一的财会标准。acca相信,这样的标准一旦建立将对全球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可持续发展

acca长期支持可持续发展报告与企业透明度。我们在1991年设立了全球第一个环境报告奖;1998年成为gri指导委员会成员;另外我们还参与起草了1999年的第一份gri指导方针。自那时起acca便积极参与gri的治理工作,另外也积极投身其他全球性的、广受尊敬的报告倡导,例如威尔士亲王可持续性财会(a4s)项目、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框架。acca还开展了一系列关于非财务披露问题的具体调查,例如贿赂与腐败、人权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

我们深信,企业责任是必须履行的使命。而保持透明度、及时报告相关问题与影响,有助于达成这一使命。因此我们坚信公私部门的各大机构、公司都应当公开报告自身活动给环境与社会造成的影响。同时还应当报告各自的政策以及如何将这些政策变为实际行动。

我们还相信,让股东参与及回应他们的要求和关切,以及让第三方就报告内容进行独立担保,都有助于提高此类披露的可信度。

acca正在参与gri的g4进程。这是一项为期两年的计划,旨在对gri的《3.1版指导方针》进行调整。《第4版指导方针》有望在2013年公布,这必将开创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新纪元。

我们相信,如果企业能够将可持续发展纳入企业经营策略和关键流程,而不是仅仅将其作为一项附加活动,企业就能进一步提高长期价值。我们认为,可持续发展也需要在报告中得到体现,并全面披露给利益相关方。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应当置于决策核心。这不仅要通过个别企业的行为得以加强,还要通过改善股市的整体质量加以实现。这是因为,今后的市场决定因素是高质量的信息,而不是短期的、不完整的数据。综合报告

尽管acca强调,我们坚信可持续发展问题和报告的重要性,但我们也不得不接受:全球金融危机的规模之大导致人们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度降低。至少短期内在一部分利益相关方眼中的确如此。acca近期(2012年1月)公布的一份关于企业报告未来发展的报告显示,很多投资者自危机爆发以来对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关注度有所下降,因为有其他问题和风险对他们更加重要。

不过这份报告亦显示,如果能够将可持续发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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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纳入报告,其价值也会更受重视。acca对全球标准的调查(2011年8月)也发现,综合报告的潜在好处备受关注。超过2/3的受访者表示,在一份综合报告中同时介绍财务、治理和可持续发展信息的好处多多:既有助于做出更好的决策,也有助于掌握关于整体绩效的更加准确的情况。

自gfc以来,综合报告无疑是企业报告领域的一个重要发展。综合报告背后的关键推力在于,目前各种企业报告(年报、管理评述、主席回顾、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等)都包含无价的信息,但针对的受众却各不相同,而且往往互不关联。

虽然每一份报告单独透露出的信息都很多,但却各自为政,无法清晰展现出与经营模式相关的公司绩效。因此有必要将企业战略和经营模式整合起来,囊括所有实质性问题。综合报告的目的正是将所有信息以统一的方式综合到一起。

企业报告中的所有信息都应该相互关联。短期信息可以告诉投资者长期规划是否符合现实;而长期信息则可以显示出看似令人印象深刻的短期数据是否货真价实。因此企业报告长期缺乏的正是没有勾划出一幅更大、更高本文由收集整理瞻远瞩的画面。

正因为如此,acca才会如此热忱和积极地支持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iirc)的工作。acca行政总裁白容女士现为iirc策略指导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曾在2011年9月一份起草框架咨询文件。

综合报告模式方兴未艾。它旨在反映企业年报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之间相互关联的性质。iirc将综合报告形容为:

从全盘出发,让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看清企业的真实表现。针对决策和行动的长期后果。综合报告肯定了社会、经济与环境价值之间具有明确关联。

传达一家企业战略、治理与经营模式之间的关联是综合报告模式的核心目的。此外还包括分析财务与非财务机遇、风险以及价值链各个环节绩效的影响、相互关系。通过纳入治理与可持续发展的内容,综合报告实现了多年以前就有学者提出的“三重底线”原则。

我们衷心希望里约峰会将成为一个分水岭。鉴于可持续的企业实践与企业长久成功之间的密切关联,acca希望看到企业承担起责任(通过各国根据里约峰会企业可持续发展公约而制定的监管制度),将可持续发展的实质问题纳入企业报告中去,同时以“遵循或解释”原则为基础。这必将促使董事会大范围探讨可持续发展问题所带来的风险与机遇。

acca是“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联盟”的成员。这个由投资者主导的联盟在协助将强制披露可持续发展实质问题写入即将在2012年6月召开的里约“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上的《草案》。

根据目前的《草案》文本,“第24段”将“呼吁建立一套全球政策框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和大型私营企业认真考虑可持续发展问题,将可持续发展信息纳入报告周期。”

acca与aviva一样,都希望此建议能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如果能够将更多私营部门的角色和问责制纳入考虑范畴并更注重行动导向,该文本必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企业标准

当下针对诸如审计等领域,有大量国家和国际调查,但相互间却很少协调。由于各类标准委员会众多,对问题的考察也未免坐井观天,没有融会贯通。而融会贯通是很有必要的。审计与公司报告应该是全面相连的,但目前没有机构同时考虑这两个问题。此外推行企业治理的统一标准也没有正式的流程。而治理失误恰恰是全球金融危机的核心问题。acca的全球标准报告还发现,首席财务官和投资者很关注可能出现的全球标准或基准。70%的受访者称,鼓励董事会从长远考虑。

另一根本问题是投资者的声音并未得到明确传达。事实证明,让他们保持持续参与有难度,而且他们的声音在财会问题的讨论之初很难被听到。尽管如此,他们仍应该被置于这个讨论的核心,因为财会首先就是要为股东考虑。

为解决这个问题,acca与grant thornton于近期联合开展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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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全球投资者专家组讨论会,了解投资者对财务报告的需求和优先事项。两大组织相信,通过不断努力,将投资者需求置于议程核心,可以提升财会工作并扩大金融领域范围。

我们都相信,加强利益相关方的参与、特别是投资者的参与,有助于:

提出有利于变革的议程

认清变革对企业的真正影响

将投资者需求和关切置于体系核心

帮助决策者发现问题、设定优先事项

更加全面、一致地看待相互关联的问题

融资担保行业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银行业务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2-0103-02

作者简介:徐东伟(1979-)男,汉族,吉林白山人,金融学硕士,经济师,研究方向:银行管理;王占军,金融学硕士。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县域经济的主体,是增加就业的主要渠道,是经济的活力来源和基础。小微企业的发展事关诚信社会的构建,事关银行业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做好小微企业贷款工作意义重大。而银行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如何有效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是摆在银行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年来,在监管部门“六项机制”的引领下,各家银行积极研究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方法,并取得了一些成绩,笔者认为银行应从自身做起,不断创新业务流程,提升对小微企业的识别能力,才能有效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一、加强信息收集,解决信息不对称难题

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调查、审查等,无非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即信息经济学中所说的如何对“信号”进行甄别的问题。而信号甄别的前提是如何多方面获取企业的信息,做到了解客户、市场、业务及风险等。对于大企业贷款而言,通常由于其信息相对透明,银行能收集到确凿的定量数据支持,依靠财务报告(表)、资产、信用评级等手段,容易在信贷发起时作出相对准确的判断。对于小微企业贷款而言,通常由于其财务报告(表)不健全、内部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小微企业信息通常不透明,银行对小微企业缺乏定量分析依据,没有充足、高质量、可核实、定量的信息作为决策依据。为此,银行的判断更倾向于建立在大量软信息基础之上,例如企业所有者的信用状况、企业与上下游的过往关系、周边环境、业务前景等。

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银行应在贷款调查环节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做好贷前调查规划。银行客户经理信息采集前或实地调查前要先通过网络或第三方等收集企业的基本情况信息,以便拟订详细的面谈工作提纲,为实地踏查做好准备。二是注重调查内容。面谈中除了要对公司性质、经营年限、主要产品、公司股东及主要管理者、主要经营渠道、供货商和客户、在行业中的地位以及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与财务情况、贷款的担保方式等信息要做详细了解外,还要侧重对企业“三品”(企业主的人品、企业的产品和企业及企业主所拥有的物品)、“三表”(水表、电表、税务海关报表)等非财务信息分析进行收集。三是重视调查对象。在实地踏查过程中,除了要与企业主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流外,还要与企业的雇佣工人、安保人员以及周边邻里进行沟通交流,收集相关的信息。四是强化调查手段。要坚持“以证办贷”的经营理念,既要建立调查笔录、报告制度,又要收集图片、视频等调查资料。要将相关资产、存货、车辆进行照片或视频取证,并且还要以图像或复印件方式收集相关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对企业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以及企业的其他资料也要进行系统收集,并逐户形成电子文档。通过信息资料的收集,要为前台调查人员留存分析评估的证据,也要为后台审查人员提供直观明晰的判断依据,使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成为可能。

二、加强信息甄别,合理运用财务与非财务信息

人们对事物的认知过程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不断升华的过程。对银行来说,在客户信息识别上,也同样不能仅仅依靠感性认识就贸然下结论,为此,银行在小微企业客户识别上,应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相结合的手段来鉴别客户。在贷款审查环节应主要采取以下做法:一是强化财务因素与非财务因素的综合分析。财务分析存在抽象性、滞后性、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以及历史成本导向性与账面导向性,人为

因素对财务报告的影响较大;而非财务分析存在主观性过大、无法量化等缺点。因此,银行应进行财务及非财务综合分析,重构企业财务简表(或报告),对企业进行贷款综合可行性分析。二是坚持以证办贷。对于已经提供了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表)的小微企业,银行也要分析其企业财务报告(表)的真实性,即通过非财务因素佐证财务因素的真实性。如通过视频资料、银行流水合理评估出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如果小微企业的财务报告(表)主要信息与小微企业提供的信息没有实质性差别,可以认定企业报表(告)基本准确;如果差异较大,客户经理要自行制作财务报告(表),分析企业的资产负责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三是建立小微企业客户评级模型。针对收集来的小微企业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银行应合理制定小微企业客户识别评分系统,将相关信息进行量化打分比较,对比行业、产业相关指标,确定客户等级,以此来研究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行性。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小微企业客户的贷后管理工作,加强银企关系维护,动态掌握小微企业的相关信息。

归纳起来,对于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通过细致深入的现场调查,应用“交叉检验”的方法收集、整理、确认客户信息,并关注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其次,信息收集后,坚持以证办贷,通过财务分析及非财务分析,重构小微企业财务简表,进行信用评级,对小微企业进行贷款可行性分析;最后,坚持持续动态监控,监督客户偿债能力和还款表现。

三、围绕“六项机制”,加强小微企业贷款机制建设

对于小微企业,除了在调查、审查环节实现创新和突破外,还要建立独立考核机制、风险补偿定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违约通报机制、专业培训机制、贷款审批机制,以此来促进小微企业贷款流程的顺畅,破解小微企业贷款难题。

徐东伟 王占军:关于商业银行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对策探讨

徐东伟 王占军:关于商业银行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对策探讨

(一)单列规模,单独考核,建立独立的小微企业贷款核算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独立核算和专项考核。银行要单独划定小微企业贷款规模,要单独制定小微企业贷款季度(年度)规划,按月考核小微企业贷款发放进度,准确及时统计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在合理规划年末贷款规模、留足其他业务合理规模的基础上,将剩余贷款规模向小微企业贷款倾斜。

(二)实施差别利率,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定价机制。银行应细化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政策,针对小微企业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弱等特点,充分考虑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风险水平、资本成本、风险成本、贷款目标收益、市场利率水平及担保方式等风险因素,确定利率浮动区间;针对不同的企业实行一户一议或一类一议的差别利率政策,合理确定利率浮动水平。不得搭车收费,不得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对于处于成长上升阶段、产品适销对路、担保充足的小微企业贷款,可以适当降低利率上浮幅度,确保贷款定价在能够覆盖风险的基础上,有效地支持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审批效率,建立高效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机制。在最大限度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专门的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或根据各支行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环境,实施差别转授权管理,精减小微企业贷款的管理层次,完善配套措施,优化业务流程。

(四)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贷款激励约束机制。为了充分调动信贷人员开展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鼓励客户经理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银行应研究制定专门针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绩效工资政策,适当提高小微企业贷款绩效比例,体现对信贷人员的正向激励。在不良贷款问责方面,探讨突破传统的对单笔、单户贷款责任追究的做法,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积极推动业务发展。

(五)建立和健全小微企业贷款违约信息通报机制。银行应积极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环节必须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相关小微企业客户信息,调查其是否有违约纪录。在贷后管理过程中,银行应实施授信后监测手段,收集分析小微企业贷款恶意违约方面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将违约客户及其关联企业信息在系统内部定期通报,同时向当地银监部门、人民银行、行业协会以及当地政府报告或通报,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小微企业予以联合制裁和公开披露,改善属地信用环境。

融资担保行业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融资;调查;对策

2015年6月麦可思研究院《2015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调查显示:2014届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为2.9%,2013届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为2.3%,2012届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为2.0%,2011届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为1.6%,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作为一条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和解决大学生就业的可行道路,已经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政府政策、社会资金、社会公益项目向大学生自主创业方面倾斜。但与欧美大学生自主创业比例普遍在20%左右相比,我国大学生自主创业比例远低于欧美国家,大学生自主创业现状仍然十分严峻。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大学生创业融资难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大学生创业融资现状的调查和研究,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实际融资的方式进行实际调查研究,从解决大学生融资难问题的角度出发,为解决大学生创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参考,对于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

为了更好的了解大学生创业的融资现状,我们采用对正处于创业阶段的大学生发放问卷和实地调查的方式来了解有关问题。问卷的发放的范围涉及到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沈阳工程学院大学生科技园、沈阳国际软件园博众青年创业工场和沈阳青创空间四个创业园区。调查问卷的内容包括:大学生创业者创业的时间、创业企业的性质、大学生创业的融资渠道及创业大学生对有关政策信息了解程度等方面。

本次调查共计发放调查问卷47份,收回47份,有效调查问卷47份,有效问卷回收率100%。从性别结构上看:男性创业者31人,占调查总人数的65.96%;女性创业者16人,占调查总人数的34.04%。

二、调研结果及现状分析

1、创业时间和创业企业的性质

从创业的时期来,28%的创业者是大学在校期间创业;19%的创业者为大学毕业时创业;53%的创业者为工作一段时间才开始创业。从创业企业的性质和结构来看,有36%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各占30%;还有4%的大学生创业者选择其他。

2、大学生创业的融资渠道

在调查的创业企业中,绝大多数的企业处于创业的孵化期,企业的形式简单,规模较小。此时企业投资的风险高,投资回报率低,金融机构以及一些盈利性的创业投资机构涉及到这个阶段的投资意愿不高,基本上都是依靠大学生创业者自身想方设法来融资。图1为大学生创业的融资渠道。

通过图1,我们可以看到:在大学生创业资金的来源有31%的创业者的资金来源于自我积累;来源于父母资助及亲朋借款的融资占29%;来源于政府创业基金占20%;11%来源于银行贷款;仅9%来源于其他途径。通过调研发现:创业启动资金的来源多为创业者自身积累、父母资助及亲朋借款、政府创业基金及银行贷款,其他的资金来源渠道很少出现。而造成这种现象的部分原因在于创业者对有些创业融资渠道缺乏了解,不敢尝试使用。因此,大学生创业者应及时转变自己的融资理念,拓宽自身融资的渠道,突破“融资难”的困境。

3、对有关政策信息了解较少

对有关方面的政策信息了解较少,特别是对政府有些能够有效降低隐形成本的扶持政策信息了解较少。以“您是否知道和了解国家对大学生创业的有关税费减免优惠的政策”为例,调查结果显示,仅有21%的大学生创业者时刻关注着这类信息,有71%的大学生创业者只是了解一些,还有8%的大学生创业者完全不了解这类信息。因为大学生创业者缺乏了解,造成大学生创业者不能够及时享有优惠政策,使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只能写在文件上,不能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出现空有政策而效果小的现象。

三、大学生创业融资难的成因分析

第一,社会大环境的不支持和不理解。由于高校不断的扩招造成大学生规模不断的扩大,社会各界对大学生综合能力的评价越来越差,制约着创业大学生的融资。第二,银行的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高。大学生创业者创立的企业都是处于初创阶段,企业的经营情况往往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由于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并且银行具有自己的风险审核和业绩评价体系,大学生创业融资的支持并不能为银行带来太多的利润,相反,还会因为企业经营的不稳定性给银行带来很大的风险,导致银行自身缺乏支持大学生创业的动力,从而对大学生创业贷款设置较高的门槛以及高额的利息费用。第三,政府支持力度不足,缺乏实际操作的条件。虽然国家早已将大学生自主创业作为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一个有效手段,颁布了一系列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但这些政策往往只是大致规定原则和方向,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此外,政策的执行部门划分不清及部分政府部门还不具备解决问题的实际条件,从而导致空有政策,创业者享受不到政策优惠的现象。

四、大学生创业融资难的解决策略

1、多管齐下来保证政策落实

在实践操作中,大学生融资的指导和办理工作应有相关部门专人负责,同时加强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及时做好相关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且将大学生融资工作作为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同时要与部门的绩效考核和相关负责人的工作评价相挂钩,在一定程度上,杜绝相关部门和人员推诿责任,将大学生创业者像皮球一样踢来踢去,从而促进工作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2、政府出面引导社会建立风险补偿基金

社会各方面应着力完善大学生创业贷款的风险补偿。从发达国家成功模式和经验来看,政府应出台专门优惠政策,建立起一种以政府出资为主,广泛的吸收社会各个方面的捐赠为辅的担保和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发放的大学生创业贷款进行担保、补偿和贴息,降低商业银行发放的创业贷款的风险,促使商业银行降低大学生创业贷款的门槛,从而提高银行对大学生创业贷款发放的积极性。

3、金融行业积极开展金融创新

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大学生创业作为一种新兴的大学生就业方式,金融行业应结合大学生创业者自身的特点,在现有的业务基础上,开展金融创新。在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体系中,大学生能够选择的贷款一般多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因此建立健全一套符合大学生自身特点的信用和担保体系,帮助大学生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我国的公民个人和企业的征信系统在不断的健全之中,但是大学生创业者群体由于在校受教育时间长,融入社会的程度较低,造成大学生创业者在社会个人征信系统中信用信息不完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应在常规的信用评价体系之外尝试引入大学生在校表现,例如大学生学习情况、资格证书获取情况、专业科研成果等大学生创业者的软实力作为大学生信用体系的评价指标。

4、大学生创业者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创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创业过程中存在极大风险,这就要求创业者自身要有很高的综合素质。但是许多的大学生创业者对创业认识不足,理论和实践不能够有机的结合起来。当创业计划从纸面落实到实际上,才意识到自己的缺陷,缺乏足够的创业规划,以及自身的综合素质不能够应对竞争激烈的市场,最终创业都以夭折失败而结束。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大学生创业者应积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降低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一方面,树立自己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积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教育,培养自身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丰富自身有关创业的理论知识。另一方面,积极参加各类创业实践,让自身拥有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有机结合;并通过创业实践,找出自身缺点,寻找差距,培养自己顽强的毅力,吃苦耐劳,敢打敢拼的精神,不断地完善自我。

五、结语

大学生自主创业作为一个解决大学生就业行之有效的方法,各级政府都对此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地方已经卓有成效。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大学生创业融资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随着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大学生创业融资问题认识的不断加深和重视,大学生创业融资问题最终会得到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 郑巧:大学生创业融资问题及对策[J].西南金融,2013(4).

[2] 贾生华等:创业投资对企业成长促进作用研究综述[J].江西社会科学,2009(6).

[3] 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13(1).

[4] 胡舒芬:大学生创业融资机制创新研究――基于创业融资需求[J].经营与管理,2014(12).

融资担保行业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信贷工厂”;中小企业融资;帕累托改进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05-0028-04

一、引言

目前,针对中小企业担保物不足、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的融资方式创新层出不穷,有以动产、使用权为担保的抵押担保方式创新,有以未来专属收益权进行质押的质押担保方式创新,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无限责任担保创新,有商圈或协会内企业联保的联保贷款创新以及依托供应链的供应链融资创新等,但是针对大银行与小企业之间错位问题的创新还比较少见。“中银信贷工厂”模式改变了大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审批流程,实现了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独立运作,并创新风险管理方式等增强与中小企业贷款特点的适配性,是一种通过内部建立“小银行”的方式来克服大银行与中小企业贷款不匹配问题的创新。

二、中国银行烟台分行中小企业贷款“信贷工厂”模式

(一)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模式创新的背景

1. 统一授信模式的特点与门槛抑制了中小企业贷款发放。2009年5月前,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对大、中、小客户采用统一授信的决策机制,其在为中小企业办理信贷业务时,按照给大企业贷款的标准和方法,未设置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审批流程,全部按照公司业务统一流程办理。即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一样实行审贷分离、逐级审批的传统信贷模式:由基层机构进行贷款营销和贷前调查,形成贷款申请报告经基层支行审批委员会通过后,逐级提交至有审批权限的分行审查审批。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门槛高,手续繁杂,审批时间长。而多数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或财务制度不规范等原因难以达到其信贷支持的基本要求,即使满足基本条件,但由于申请贷款的手续太繁杂,审批时间太长,企业往往也“望而生畏”。特别是贷款审批权限上收后,公司贷款的最终审批权集中在省分行,每笔贷款的审批时间更长。如果从县市支行发起作业到贷款发放,通常耗时在3、4个月以上。除了门槛高和审批时间长外,这一阶段中国银行烟台分行一般仅对资产4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投放信贷资金,对小微企业基本不放贷。

2. 内外动因激发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意愿。自2008年下半年,随着金融危机的加深,国内众多中小企业生存状况和融资环境的恶化,国务院、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客观上给银行增加了创新压力和动力。

烟台市作为一个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发展较早,近几年一直保持着山东省经济总量第二的位置,而且拥有国内外上市公司30家。良好的经济基础和企业条件吸引了大量金融机构的入驻,形成了包括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城商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二级分行、外资银行在内的24家银行机构组成的银行体系。银行机构的增多带来的一个结果就是竞争的加剧,由于大企业资源毕竟有限,激烈的竞争导致各银行只能通过利率价格战来吸引大企业,因此烟台市利率水平在全省一直排在倒数第一或第二的位置。银行在大企业信贷市场的竞争已经白热化,从细分市场中寻找机会,挖掘优质中小企业成为各银行开拓市场的内在需求。

(二)从“车间”到“工厂”:“中银信贷工厂”模式在烟台成功上线

1. 山东省分行中小企业贷款“信贷工厂”的“生产车间”。为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强化中小企业服务在业务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支持作用,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2008年开始试行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即“信贷工厂”。

“信贷工厂”,首先是将中小企业贷款独立审贷,然后再像工厂标准化制造产品一样对信贷进行批量处理。具体而言,就是银行以“流水线”作业方式处理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和风险控制,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划分为营销、销售、业务申报、审批、支用、客户维护和贷后管理等五环节,就像工厂流水线一样,每个生产流程都有专人负责,批量发放、批量生产,有人每天、每月、每季对“准次品”进行预警,对“次品”进行“软回收”,再组合或通过法院渠道进行“硬回收”。同时,“信贷工厂”准入范围放宽,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其中批发类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客户,以及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均是目标客户。

为配合山东省分行的“信贷工厂”模式,烟台分行于2009年5月正式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即山东省分行“信贷工厂”的中小企业信贷产品“生产车间”。“生产车间”是指按照独立和批量的方式对中小企业贷款各环节进行“生产”,最后的“出厂”审批则由省分行完成。经过这一组织架构整合和业务流程改造,中国银行烟台分行一个中小企业信贷项目从以往需要20多人签章简化为4个人签章,审批时间也由过去的几个月缩短为两周内即可完成。至此,中国银行烟台分行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效率已经大大提高。

2.“中银信贷工厂”在烟台上线。2011年8月,为进一步提高业务审批效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中国银行总行批准同意烟台分行成立独立运作的“中银信贷工厂”。随着“信贷工厂”的设立,中国银行烟台分行还同时在县、区的14家大型综合型支行设置专职的中小企业营销中心,在6家经营性支行设置中小企业服务钻石团队,在36家网点配置中小企业客户经理,从业人员总数扩大了一倍,统一实行垂直化管理,将中小企业服务的触角遍布各个区域。

“中银信贷工厂”在烟台上线后,授信8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可以全部由烟台分行完成。而且工厂式、标准化、流水线运作及专业化的分工,提高了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批效率,其信贷需求从发起到贷款发放一般在3—5天就可以完成,契合了“短、频、快”的融资需求特点。

(三)打造专属化的产品:“信贷工厂”走特色经营之路

有了独立经营权之后,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加强产品创新,通过做好产业集群、产品服务、授信流程、金融方案的分析、整合、创新与运用,提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综合性方案。根据中小企业授信特征,在业务流程、产品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开展业务创新,先后研发了面向涉农小微企业的“苹果通宝”、 “粮贷通宝”等“农贷通宝”系列产品,研发了面向流通企业的“钢贷通宝”等系列产品,走出了一条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特色经营之路。

(四)“中银信贷工厂”成效明显

“信贷工厂”模式既能满足小企业客户在融资方面“短、频、急”的需求特点,又能降低银行的管理成本,实现多方共赢。随着中国银行烟台分行中小企业贷款流程的改变,该行中小企业贷款也实现了几个阶段的快速膨胀。2009年5月,中国银行烟台分行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为26.96亿元,到2011年8月就增加到40.30亿元,增长了48.48%,而截至2012年3月份,则快速增长到109.60亿元。自中行烟台分行“信贷工厂”设立以来,中行烟台分行还坚持以产品为载体的批量化发展模式,根据“走出去、走下去”的原则设计,开发授信产品,以产品带动中小企业发展。目前,中行烟台分行开发的“苹果通宝”、“粮贷通宝”、“钢贷通宝”等系列产品累计为近300户企业发放贷款近30亿元,为众多中小企业客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其中最具特色的当属“苹果通宝”,该产品将库存苹果作为担保,引入监管和保险元素,为广大苹果经销企业提供授信支持。该产品目前累计为40余户中小企业提供超过4亿元贷款,为当地中小企业以及农业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心剂”。

三、“信贷工厂”与中小企业贷款适配性分析

“信贷工厂”是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业务模式,通过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设计、申报、审批、发放、风险控制等业务流程梳理,按照“流水线”作业的方式,进行批量操作,具有统一管控、集约管理、机构专营、标准化、流水线作业等全新特征,适应中小企业“短、频、快”的融资需求特点。

(一)变“零售”为“批发”

“信贷工厂”为中小企业提供授信,不再局限于一家一户小作坊式的运作模式。从一开始,烟台分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便从产品创新的角度出发,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针对中小企业聚集的当地优势产业进行市场调研,力图为行业提供批量化的授信,有效支持当地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同时,营销管理方式也相应转变,由以往的等待客户上门求贷,变为主动开发客户。即事先把小企业进行筛选,确定出一份目标客户清单后由客户经理主动上门,提供服务。

(二)客户评判标准和管理理念

与以往银行在考察中小企业的时候主要强调企业规模和财务指标不同,“信贷工厂”模式则紧跟行业特点,挖掘优势企业,综合运用财务模型和企业非财务信息进行决策,强调经营风险和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同时,对客户管理的理念也发生了变化,由对单个信贷客户的管理向对上下游关联企业的协同管理转变。“信贷工厂”模式为了监控风险采用产业链调查方法,从上下游企业的角度对借贷企业进行交叉验证,以满足客户融资需求和银行控制风险的双重需要。

(三)流水线作业

根据中小企业“短、频、快”的融资需求特点,“信贷工厂”做了重大改革,针对各业务环节建立了标准化业务流程,具体明确了每个业务步骤的操作规范,突出“标准化、端对端”特点,制定清晰的信贷准则,明确选择客户的标准、信贷额度核定方法及信贷调查内容,并制定格式化的信贷报告和材料要求。通过工厂式、标准化、“流水线”运作及专业化的分工,使得业务流程从整体上协调一致、专业高效。客户经理、审批人员和贷后监督人员既要专业化分工,营销与操作职能分离,风控与审批分离,责权分明,又要形成统一的“流水线”作业,相互衔接,避免了传统的各部门独立,相互隔阂、信息传递不畅的弊端,打掉各职能部门间的“墙壁”,有秩序地协同管理。

(四)担保方式

中行烟台分行“信贷工厂”从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实际需求出发,细分市场与客户群体,研发基于供应链、产业链、地方产业集群等特征的批量拓展型金融产品,并充分考虑中小企业客户经营方式灵活、金融需求多元化的特点,不断探索和完善金融服务,推出了多类专属服务产品。针对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管,保险介入等形式拓展融资担保方式,融资担保不再只限于房产和地产的不动产抵押,灵活采取外部担保公司反担保、设备及流水线抵押、大宗商品、存货、应收账款、生鲜货品等多种担保方式。

(五)风险管控体系

“信贷工厂”根据中小企业小、散、信息不透明等特点突破传统的思维和方式,将授信政策、行业政策根据区域特点来确定,不同的区域差别化管理,并且对中小企业的贷前调查、信用评级、抵押担保设计、风险定价、贷后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与创新。一是在定量评估模型基础上,开发出了一套完整的中小企业风险识别技术,并强调实现全流程风险控管和节点控制。二是加强贷款投向上的事先控制,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事先对区域经济和产业状况进行梳理和分析,通过市场调研掌握区域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并以此依据确定贷款投向的整体结构。三是贷前调查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加注重企业主及其家庭的资产负债情况、企业主的人品习惯及社会评价、企业的产品、实际销售及经营策略、企业的用电用水量、企业进出口额及企业报表真实性等活性信息。四是在贷后风控上,采用了产业链交叉验证的监控办法。通过政府部门、法院等部门侧面考察企业真实运营情况。同时执行严格的客户开发程序,对客户实施交叉管理;除客户经理对客户的动态管理外,还设计出有针对性的预警指标,设置独立的内控人员,对业务进行全流程监控,对有疑问的项目可以核查或现场检查,以防范道德风险。

四、“信贷工厂”模式成功因素分析

(一)根本动因:信贷市场竞争细分的需要

大企业由于在信息透明度、担保物等方面具有优势而必然成为银行贷款对象的首选,在信贷资源特别紧张的情况下,各银行机构的竞争主要集中于对大企业信贷市场的粗放竞争。随着信贷资源的逐步丰富以及银行在大企业信贷市场竞争的白热化,粗放式竞争的产出回报率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化管理需要,银行就需要在更加细分的市场中寻找机会。而且中小企业群体中也不乏增长潜力大、品质优秀的企业,挖掘优质中小企业成为各银行的重要之选。

(二)外在推力:国家政策导向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政府部门非常重视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针对2008年危机后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持续下滑的情况,国家出台了多项鼓励中小企业贷款的政策,烟台市政府也出台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中小企业贷款奖励金等措施。客观上为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了动力。

2011年以来,受稳健货币政策调控影响,烟台市金融机构信贷额度普遍比较紧张,为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和资产收益率,各金融机构开始调整信贷期限结构,增加流动性较强的短期贷款的投放力度。由于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在短期面临的经营风险差异相对较小,为提高盈利水平,金融机构对贷款上浮水平较高的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加大。

(三)路径选择:帕累托改进

为突破原有审批模式的不足,“中银信贷工厂”模式走出了一条帕累托改进的创新之路。“中银信贷工厂”为小企业量身定制产品,实施多项创新,有效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条件。同时突出主动服务理念,并将服务理念贯穿到模式的各个方面,既切实帮助小企业解决困难,又为小企业客户提供最好的客户体验。

“中银信贷工厂”为大批小企业客户切实解决了融资难问题,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该模式重新构建的风险管理体系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控制更加到位。自模式推广以来,有效带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小企业业务发展,为商业银行调整客户结构,扩大客户基础做出了一定贡献,提升了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整体水平。

(四)持续动力:开放式的创新理念

“中银信贷工厂”模式是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短、频、快”的特点进行的流程创新,而且根据中小企业特点在产品服务、风险管理等各方面进行了创新。具体运作过程中,该模式还随时根据各个行业特点通过创新应收账款质押产品、流动资产抵押贷款产品等,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推出量身打造的中小企业信贷产品,批量性地满足区域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这种与时俱进、因地制宜的开放式创新理念将是“中银信贷工厂”持续运作的强劲动力。

五、结论

“中银信贷工厂”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构建了专业化的小企业业务经营管理体系;建立了专门的业务运作机制;实行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政策;建立了标准化的信贷业务流程,提高运作效率,满足了客户融资需求和银行控制风险的双重需要。“中银”信贷工厂是在市场竞争更加细化要求下,通过流程创新实现的帕累托改进。这一内部设立“小银行”的流程创新符合中小企业“短、频、快”的融资需求,而创新开发的各类具有行业特点的信贷产品能够批量性地满足区域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具有“纵向”复制延伸价值和“横向”推广辐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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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文昌,童士清.关于信贷拥挤的理论探讨[J].金融研究,2009,(6).

融资担保行业报告范文第5篇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义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禁止行为]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出借人条件]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出借人义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线下业务]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第十八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 [募集期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费用分配]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征信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电子签名]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业务暂停与终止]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破产隔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借贷决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第二十六条 [风险揭示及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客户信息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在当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客户资金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纠纷解决]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

(二)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

(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地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建立跨省(区、市)经营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风险监测分析和开展风险提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督导;

(三)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

(四)指导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五)对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并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的执业记录,建立并管理行业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统计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及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运行机构共享;

(二)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制定实施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文本等标准化规则,促进机构信息披露和增强经营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自主或聘请专业机构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四)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五)建立舆情监测制度,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六)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网络借贷行业年度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 [自律组织职责] 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客户资金存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方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大风险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八条 [一般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不再提供网络借贷信息服务;

(三)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四)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年度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责任]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行业报告等相关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机构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并将诚信档案与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或其他全国性的数据库链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四十二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相关从业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全国行业自律组织] 全国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十五条 [过渡期安排]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

第四十六条 [实施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网络借贷的交易原理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在网络时代被互联网技术将其升级,融入了更快捷的

创新理念。

民间借贷的基础是熟人社会天然的伦理制约,熟人社会中与公平市场交易相悖的是开不了口,因此不便于约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