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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

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

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重庆大学,重庆沙坪坝区400044)

内容提要:财政票据既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重要凭证,也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其研究的深入及创新不仅有助于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尤其对发挥财政票据职能有显著的帮助。本文以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为例,研究现行财政票据管理模式及其工作成效,分析财政票据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当前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背景下,就如何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行为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 :地方财政 票据管理 收缴 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F810.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544( 2015)09-0081-04

[收稿日期]2014-10-16

[作者简介]孟卫东,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机制设计与战略管理;冯冰清,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机制设计。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71102178。

财政票据既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重要凭证,也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加强地方财政票据的管理,对于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规范财经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对地方财政票据管理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当前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背景,就如何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行为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地方财政票据管理现状

现行财政票据主要分为非税收人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类。非税收人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各地财政票据分类、印制规格和要素大致相同,但财政票据的具体数目视其专用票据的多少差异很大。近年来,随着收费政策变化和财政票据管理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各地财政票据逐步归并。以重庆市为例,2006年首次改版后财政票据共有50种,至2014年已缩减为38种,分为非税收人类票据18种,结算类票据1种,其他财政票据19种;在其他票据中包含社保票据4种,医疗票据7种,其他票据8种。

目前来看,我国绝大多数省(市)采取“统一印制、分级管理”模式,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的印制、销毁和监管工作,同时负责省本级单位财政票据申领、发放、核销工作;地市及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管工作;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执收执罚单位)负责本单位领用票据的使用、保管,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票据核销和销毁工作。同时,也有少数地区采取省级财政统一票样,地市及县级财政自行印刷、分级管理的模式。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2010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关于行政事业性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等文件。2012年10月出台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财政票据管理进行了系统规范,明确了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基本内容,规范了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全过程,提出了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的改革方向。《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对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保障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初步形成了国家层面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框架。

各地结合财政部有关票据管理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性文件,为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如重庆市在2003年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的方式出台了《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创新财政票据管理方式,自2010年起,各地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已有部分省级财政开始使用网络版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如重庆市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整合开发,大力推进财政网络票据,手工票据被严格限制并逐步减少使用范围。在其新系统中,合理划分了财政部门、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银行三方的管理职责,结合非税政策相关文件及信息系统所具备的流程固化特性,较好地实现了风险控制和制度执行,并建立重庆非税收入网(fs.cq.gov.cn)门户网站,支持三方对账、数据查询、政策咨询、票据查验、业务办理等多项行政服务功能,为今后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打下基础。

二、财政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各级审计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财政票据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财政票据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信息不对称,存在一定的监管难度和管控风险,手工开票还占有相当比例,不利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对照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要求,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在制度层面、管理层面以及信息化建设上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管控风险,有些是新情况、新问题,亟需认真研究解决。

(一)制度缺陷分析

1.财政票据仍缺乏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入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农村经济组织票据等,目前只在地方暂行办法层面作出规定,或由农村村民委员会自理,缺乏部级指令层面的统一规范,在现实中已暴露出违规使用票据等情况,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潜在的负面影响。

2.财政票据核销、销毁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粗疏,具体核销工作不尽规范统一。特别是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提出“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这一要求后,部分省市地区不能满足票据自动核销要求,仍停留在人工操作,致使票据核销、销毁过程存在操作风险。

3.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范围界定不清。如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章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中第十九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其中“核旧领新”缺乏权威的、统一的法律解释;再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采取处罚措施,而非针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管理缺陷分析

1.财政票据使用环节存在诸多问题,如执收单位填制手工票据要素不齐,银行重新录入差错率高;非税收入缴款金额需要人工逐笔核对,一些非税收入项目入库后无法正确归集到相应的类别和科目,对账难度较大;社团或单位将捐赠票据用于逃避税收、摊派规费等目的;乡镇政府违规向当地企业开具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资金,用于弥补经费缺口;票据遗失较为普遍,甚至混用财政票据私设“小金库”或侵占国有资产。

2.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力量薄弱,绝大多数县级财政票据监管岗位人数仅为1-2人,用票单位普遍在200-300个之间,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更多体现在向上级财政部门申领票据、向本级用票单位发放票据等环节,而对于票据核销、检查等重点环节的工作开展不足。

(三)系统缺陷分析

1.系统架构标准不一。这一系统缺陷产生的主要原因来自于不同的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票据电子化推广进程及其软件供应商选择上的不一致。目前,大部分省级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相互独立运行,仅仅满足财政票据或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办理的需要,不利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同时,由于系统由不同的软件供应商架构开发,且在本地区独立运行,未能实现全国性的系统架构标准,导致数据结构、流程设计、权限管理、信息口径等不一致,对异地缴费缺乏系统支持。另一方面,部分执收单位开发了收费系统及开票软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数据交换不及时,票据管理存在漏洞。

2.财政票据核销不及时。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多为单机版运行,各单位财政非税票据缴款期限、财政票据核销期限未在系统上做出限制,导致单位积压应核销的财政票据,甚至未经财政部门核销擅自销毁已使用的财政票据;财政部门对单位并未严格做到“核旧领新”。

3.资金安全隐患存在。新系统的开发和使用对工作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及硬件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部分地区培训不到位、设施配备不及时及工作人员习惯性使用手工票据等现状,带来的操作风险致使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同时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进程也受到影响。

三、对策建议

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应该根据政府非税收入及财政票据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特别应加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以及电子票据的应用研究,不断创新财政票据管理方式,为政府职能转变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体系

基于“以票控费”的征管理念,加快非税收入立法进程,及时修改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票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从源头上和制度上清理整顿小金库,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首先,目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与其他相关制度相比,法律层次还比较低,需进一步研究提高法律层次的可能性和途径。其次,对社保基金票据、社团会费票据、农村票据等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需进行深入调研,全面了解使用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单项适用性制度。第三,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包括票据印制、保管、核发、核销、销毁等制度,结合票据电子化系统,明确角色权限,把控违规风险;第四,应督促各用票部门和单位加强制度执行力,根据财政票据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结合部门和单位用票情况,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将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在非税收入政策不断调整变化的情况下,整合开发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电子化信息系统,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发挥财政票据在控费和促收两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切实提高管理效率的最佳途径。通过财政部门、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银行三方网络连接,实现收费政策、票据使用、资金收缴全过程的财政监管,以及全省数据大集中管理。系统功能既要突出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又兼顾所有财政票据管理需要。既具有实用性,满足财政部门票据监管和用票单位业务管理需要;又具有先进性,充分运用好与时俱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及电子支付渠道。同时进一步统一票据管理业务流程、制定数据规范、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财政票据管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流平台,实现非税收入政策、财政票据、收入收缴信息间的互联互通,进而全面实施票据电子化管理。

1.简并种类,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提供基础支持。按照财政部“以通用票据为主,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手工票据为辅”的管理思路,进一步扩大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和机打票据的使用范围,替代和废止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及部分专用票据,为实现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奠定基础。

2.源头控制,提高非税收入收缴透明度。将每个执收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票据、资金缴存时限等信息,预先锁定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通过网络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实时连接,有效监控,及时发现欠缴、漏缴、坐支等违规行为,避免财政收入流失。

3.创新缴款方式,扩大电子缴款范围。在执收单位办事窗口引入POS刷卡电子收缴等执收方式,既方便缴款单位(或缴费人)缴款,又减轻银行柜台办理的压力;或借助与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对接实现扣收,通过建立自动清算体系,实现非税资金源头分解和自动分成。

4.丰富系统数据挖掘功能。在互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等技术日渐成熟的环境中,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电子化信息系统在满足数据收集、提数和分析等功能的基础上,可丰富数据分析手段,明晰系统真实需求,提高洞见力和预判力,达到资源更优配置和服务水平逐步完善的目的。

5.保障系统运行安全。在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安全是设计、架构及运行系统时不可忽视的关键,因此建立多层次多项目的系统防护措施刻不容缓。安全的票据管理系统应当具有数据异地灾备及应急预案执行功能,在单位用户管理上使用具备公信力的身份认证措施,如CA认证系统或智能加密卡防护等,结合不定期的安全保护能力测评,以保证数据安全。

(三)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流程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首先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流程,严格审核该票据使用情况,杜绝执收单位票据混用、串用行为;随着银行结算体系的日趋完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作用正在被逐步削弱,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取消此类票据。其次加强财政票据核销管理,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到“核旧领新”。第三是根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医疗收费票据管理,从改进医疗收费票据形式、降低票据印制成本人手,既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又方便患者索取或打印医疗收费票据。

(四)开展财政票据管理监督检查

首先健全检查机制,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票据使用单位进行稽查,特别是对票据使用量大、问题突出的部门要进行重点检查;第二,转变监督方式,与审计、纪检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将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监管合力;第三,加大处罚力度,对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涂改、丢失票据及存根的等问题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将检查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财政部门票据管理队伍建设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相关要求,合理设置票据管理岗位,实现票据保管发放、核销审验、稽核监督岗位分设,明确岗位职责;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票据管理门户网站,公开办事指南,提供非税收入政策、财政票据真伪查验和工作答疑等功能,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六)加大财政票据管理调查研究力度

首先,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多方对财政票据监管问题进行调研,尤其是财政票据使用对象和范围等核心问题的研究,健全和完善与公共财政体系相适应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其次,对电子票据有关问题进行调研,组织研究财政电子票据定义、概念、运用范围、生成模式、管理流程等内容,对电子票据的发展前景、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可研究案例等进行论证,不断建立和完善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功能;第三,开展国外政府非税收入及票据研究。

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及适用范围

1、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2、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必要时按财政制度要求及时公示。

3、规范收支行为,加强票据管理,确保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各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xx局机关适用本制度规定。局所属实行单位建账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xx局对其财务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财务预算制定

1、年初各职能科室按照年度工作任务,提出预算草案,财务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然后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2、预决算的编制、结帐、报帐工作由财务室负责实施,办公室审核,开支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厉行节约,保障重点。

三、规范报销程序

1、局长为财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财务收支负总责,分管财务的局班子成员为财务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会计、出纳为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财务室设在办公室,具体负责财务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报销票据必须合法、真实、完整。报销人要对票据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照凭证管理要求填写完整。

3、报销流程: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送财务室审核票据的规范性——局长签字--送财务室报销,对少于4人签字的票据,财务室不予核算报销。

四、经费支出管理

1、对人员工资、午餐补贴、电话费等正常办公经费支出,经分管局长初审,报局长批准后安排支出。对10000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专项开支、大型设备购置等大额支出,经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推行通过政府采购平台采购办公用品,减少现金支出,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管;提倡以公务卡形式结算,方便报销人报销用款,先消费后还款。

2、办公用品采购。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制定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采购;特殊业务办公用品一律由各科室填写《办公用品采购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统一由办公室报局主要领导核批后方可购置。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我省“网上商城”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采购。如“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按相关规定另行采购。对同品牌型号商品,通过其他方式采购到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另行组织采购,但报销时须将“网上商城”同时段相关信息截图作为证明材料。购买的物品由办公室定期统计,统一购买,交由专人保管,并做好物品的登记、入账、保管和发放工作。办公用品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须附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单,交财务审核办理。

3、差旅费报销。公务出差执行审批制度,出差前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参加会议、学习、干部培训的须附上书面通知或文件,报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方能外出。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范围、开支标准按照《徐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徐财规〔2015〕5号)文件规定执行。住宿费、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严格执行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出差返回详细填写差旅审批单,完备各项票据,经办公室核实,报财务室报销。

4、公务接待管理。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减少公务接待,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规定标准和陪餐人数。报销依据按照《徐州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徐委办〔2015〕96号)文件规定执行。

5、下列情况不予报销:手写发票、正式发票无品名、单位、数字、金额、单位名称、开票日期,无财务印章或发票公用章的。

五、固定资产及低值消耗物品管理

1、办公室负责低值消耗物品的管理,建立台账,完善购置、验收、登记、保管、发放等环节的资料留存,做好出入库登记。

2、局办公室为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调配、保管、维修等,同时需会同财务室负责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和报废处理。建立固定资产账,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登记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或存入地点以及清理、报废、转移或调出等处置情况,进行价值核算,做到账物相符,符合财务系统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定。财务室要定期与区财政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账目核对,符合财政部门账目管理规定。

3、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各科室、窗口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各科室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固定资产的报废、损失、核销必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科室保管的固定资产,人员发生调动、变更必须做好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4、资产物资应定期清查,办公室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所管的物资进行清查,每年至少核定一次固定资产的品种、数量及库存低值消耗物品,保证账物、账帐相符,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遗失,有关使用科室和个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六、财务工作人员职责

1、财务工作人员要自觉执行《会计法》和财务制度, 树立依法理财意识,严守财经纪律和保密制度,严格财务审批手续。做好与区财政局的业务请示和对接,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阶段性工作和上级关于财政工作的最新要求,落实好财政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对局党组负责。

2、财务人员应按票据管理规定加强票据管理,票据实行专人、专柜、专管,统一采购并建台账统计。做好票据的发放、领取、使用、结报、缴销、保管、销毁及核算等工作,正确使用各类票据,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要求,定期进行整理,及时归档。

3、财务工作人员要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树立服务意识,积极做好保障工作。要敢于坚持原则,维护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审批程序,合理合法使用资金,严禁虚报冒领、弄虚作假;账目要做到日清月结。

七、其他

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认真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市供销社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置“小金库”治理自查工作方案,成立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由行政办公室、财会资产管理科和监审科负责人组成,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确保了机关“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市供销社机关开设银行账户的情况

(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市供销社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只有一个零余额账户。

(二)按照市总工会的要求,市供销社保留了机关工会账户。

(三)市供销社机关没有在任何银行开设其他账户。

三、自查结果

按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围绕“专项治理”中的项指标开展自查活动,由分管领导负责,分别对自己分管的科室进行自查,重点是清理机关各科室是否到企业乱收费建立“小金库”的问题,以及对市社机关的所有收入及账户、帐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清理,通过深入清理自查,市供销社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财务收支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未发生侵占、截留收入行为。预算外资金严格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管理办法,全部纳入财政部门预算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严格按照财政批准用途专款专用,没有公款私存和设帐外帐行为,没有私设“小金库”的问题,没有发现违规违纪问题。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社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一)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财经法规的要求,市供销社机关制定和完善了《**市供销社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市供销社财产物资管理办法》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下达部门预算,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

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财政所资金的使用实行政府主要领导一支笔签字审批。凡涉及政府机关添置办公设备、改造修缮办公用房或必要的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金额在3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财政所拟定开支预算方案,党委书记和乡长审核汇签后执行,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财政所拟定开支预算方案,报经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审核后执行。

第三条:因公出差的具体费用标准按《__市关于印发__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万财行〔2014〕3号)标准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开会、办事、学习等,必须事先告知主要领导及办公室,并填写出差派遣单交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出差后按统一规定报销差旅费用及补贴(回城人员周五、周一非专程出差办事不得报差旅),禁止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的歪风。具体执行标准为:

第一项(车费报销):因公到竹峪,报销往返车费20元;因公到__,往返车费按公共汽车收费据实报销;因公到__以外的其它地方,由出差人出具车费开支明细,经政府领导审核后据实报销。搭乘非收费便车,或非专程到市级部门沟通衔接工作、报送材料等,不得填报车费。市内交通费由出差人出具事由明细交领导审核后据实报销,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

第二项(住宿补助):因公出差的住宿补助据实报销,__市内,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四川省内,每人每天不超过280元;省外,每人每天不超过340元。已在__城里买房定居的工作人员,在__城里办事、出差等不得填报住宿费。

第三项(生活补助):因公出差的生活补助据实报销,__市内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省内其他地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甘、阿、凉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省外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非专程到市级部门沟通衔接工作、报送材料等,不得填报生活补助。

第四项:外出办事、学习等,返乡一周内填写差旅单,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据实审核,财政结算。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在财政所借款,主要领导签字后,方能办理借款手续,一次借款额不超过2000元。

第五条:政府序列办公室及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树立理财、聚财理念。将财政资金用在发展上,更大效力地发挥作用。办公用电、有水、纸张等提倡节约。政府租房人员用水用电一律和政府分离,自负费用。

第六条:严格民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尽最大努力降息,不增加新的债务,妥善处理好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对民间资金还款还息的操作,一是必须按市委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二是主要领导严格审核。三是实事求是(时间、票据、身份证、金额一致),否则,出现一例,一切经济责任由经办人承担。

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有效,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六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核销原则

第七条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遵循谨慎性原则,制定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建立规范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定期对各项资产损失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逐项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八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规定,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核销依据

第十二条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十三条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涉及政策性损失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决定文件或证明材料;

(七)其他足以证明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根据委托贷款的性质,比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进行。

第十五条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八)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四章核销程序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明确内部审批工作程序和权限,并根据企业实际划定内部核准权限。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对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定期或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相关内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做好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备案及核准工作。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建立核准和备案制度。对大额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实行核准,未经省国资委核准,企业不得进行财务核销。大额以下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由企业按内部核准权限进行核销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据;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派驻专职监事或财务总监的企业,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应当请专职监事或财务总监签署意见;

(五)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六)按照企业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核准权限,需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的,应当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

(七)根据企业会议纪要、上级企业(单位)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二十二条企业下列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需报省国资委核准:

(一)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资产原价(固定资产以扣除折旧后的净额为准,以下同)或资金总额超过2000万元;

(二)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100万元的。

第二十三条省国资委于每年9至10月份集中受理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核准工作。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省国资委申请核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核准的申请报告,包括:申请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金额与原因、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申报表;

(三)逐笔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及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

(四)对外部证据不足的资产损失,由会计师事务所(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应按内部核批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企业向省国资委申报备案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等;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

(三)集团内部关于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批复文件、董事会会议纪要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纪要或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审计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后,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单独披露。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情况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说明中对以下相关内容进行单独披露: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核批程序的合规性;

(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四)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年度决算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等。

第六章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财务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审核与监督责任,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应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企业总部对所属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对向中介机构和省国资委提供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省国资委责令予以纠正,并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介机构对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或经济鉴证意见)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相应责任。中介机构在承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鉴证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情节较轻的,省国资委予以警示谈话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省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同时,今后不再聘用其承担企业财务审计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省国资委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派驻企业的专职监事或财务总监在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核准和备案过程中循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依法追究工作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除企业正常经营中存货进销差价损失、固定资产技改或正常报废损失外)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企业核销的债权性、股权性资产,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国资办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国资字〔2002〕66号)和《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国资发〔2005〕30号)等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负责移交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