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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结合“六五”普法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打造一支作风过硬、业务优良的高素质执法队伍,促进法制城管建设。

二、主要学习内容

(一)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工作报告、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工作报告及我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工作报告。

(二)及我市“六五”普法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规划;2012年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要点。

(三)行政法基本知识以及《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常用法律知识及相关司法解释。

(四)城管执法相关执法程序及《省行政程序规定》、《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城乡规划条例》等常用法律知识和其他与城管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的制作及归档;其他档案的管理等。

(六)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三、学习培训形式

学习培训的方式要结合工作实际,拓展学习领域,增强学习的实用性,坚持以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的方式,采取集中授课、专题辅导、举办讲座、案例分析及探讨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

(一)坚持自学。以个人能够熟悉及熟练运用为目标,抓紧抓好对城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以《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安排好个人学习。学习时间每周不少于2小时。

(二)中队组织。以中队、科室自行组织、集中学习为主的形式,了解并掌握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工作报告、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工作报告及我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工作报告精神、“法治”建设的工作思路及“六五”普法工作的目标任务,全面加强法制城管建设;对涉及城管执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章等要及时组织队员集中学习,做到了解、掌握、熟知。中队集中学习时间每周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半小时。

(三)执法培训。由法制科组织,局领导及其他中队、科室负责人参加授课,讲解相关执法知识、执法行为、执法技巧,以此提高执法效果。

(四)集中授课。定期邀请部分法律专家及专业人士专题授课,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执法知识。

(五)座谈交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适时组织中队、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针对城管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工作经验、执法案例以及队伍建设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讨论,加强沟通、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六)定期考试。针对学习及培训情况,定期组织集中考试或开卷考试,以此提高学习培训效果。

四、具体要求

1、加强日常学习和法律法规培训是提高执法效能、推进法制城管建设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障,各中队、科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结合我局开展的“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大张旗鼓的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在大队上下营造讲学习、爱学习、都学习的浓厚氛围,将城管执法队伍的素质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全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着力培养和增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法治思维,切实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行政执法人员的百姓城管、科学城管、法治城管的意识,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能力,为全面实现全局2013年城市管理工作总体要求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时间要求和培训方式

局机关年度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40学时,培训方式以机关工作人员自学为主;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培训不少于15天(含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培训),其中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6天,行政执法培训不少于9天,培训方式可以为集中培训,也可以采用专题培训或者以会代训、以赛促训、案例研讨、自学等形式,每名行政执法人员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三、培训内容

(一)法律知识学习

1.机关工作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7)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8)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10)省城市容貌标准

(11)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2)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13)市城乡规划条例

(14)孙如林同志、徐卫同志在全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座谈会上讲话(苏依法办〔2013〕3号)

2.行政执法人员

公共法律知识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6)省城市容貌标准

(7)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9)同志、同志在全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座谈会上讲话

专业法律知识部分:

各执法单位可结合本职工作特点,将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法律、法规、规章列入学习内容。

(二)行政执法培训

1.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2.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3.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4.制作行政处罚(许可)一般程序案卷

5.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操作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法律知识学习和行政执法培训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相关保障,筹划安排好法律知识学习和执法培训工作。要丰富培训形式,灵活采用专题培训、以会代训、以赛促训、案例研讨、自学等形式,多采用小批量、多批次的培训方式,缩小培训班的规模,减少因参加培训对正常执法工作的影响,确保内容落实、人员落实、时间落实。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监察;现状

中图分类号: 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种城市规划方案也纷纷涌现,如何选择正确的规划方案,如何确保规划方案的正确执行,都是城市管理部门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对城市规划进行监察,是确保城市化建设朝着合理方向发展的有效保障。

1、城市规划监察特点

1.1 复杂性

城市规划涉及到城市未来的发展走向,涉及到城市的各个相关部门,对全市居民的生活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其监察自然也就要涉及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具备时效性强,执法难度大的特点。这就要求监管部门既要做思想工作,又要依法办事;既要监察规划实施,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此,城市规划监察工作面临着极端的复杂性。

1.2 地方性

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发展方向,也就决定了城市规划的差异。所以,城市规划监察具有地方性的特点。这就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要根据每个城市的历史条件自然环境与发展状况等,结合地方规划监察所依据的地方性法律规范,因地制宜地展开监管工作。

1.3 长期性

城市发展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长期的发展过程,这也就直接决定了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决定其是一项不间断的工作。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和相关监管人员,要熟悉城市的历史沿革,了解现状和未来发展的方向,在长远的工作规划指导下完成工作,而不能只顾当前,不管今后发展,不能单纯为了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1.4 现实性

城市规划监察的主要目标,就是为了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生活生产环境。这就是说,现实性是城市规划监察的又一个重要特征,城市规划的监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虑城市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现实可能,正确处理好监察与发展的关系,既要考虑现实情况,又要考虑未来设想,进行合理实事求是的监管。

2、城市规划中出现的问题

城市规划监察工作是一项综合性行政管理工作,对城市的规划建设及合理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以致城市规划管理跟不上发展节奏,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比如:违法违章建设等等。现就违章建设中“批少建多”和“未批先建”这两个问题深入探析一下:

2.1 “批少建多”问题

指行为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了“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行为人在实际建设施工中不按照审批的建设面积进行建设,而是擅自进行加层或扩建等。这种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无外乎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利益所致,但是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也是这种事情屡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现象长期无法杜绝,就会破坏我们城市的良性发展,不利于我们的城市化进程,甚至影响到我们的经济发展。因此,除了普及法律法规知识以外,我们管理部门要加大巡查监管力度,保障城市建设的合理发展。

2.2 “未批先建”问题

指行为人根本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房手续,或是在规划审批手续未完全办理下来的情况下,便私自进行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这种情况比上一种更为严重,性质也更为恶劣。行为人未办理相关手续主要原因有:一是行为人法律观念淡薄,完全无视相关法律法规;二是相关部门审批时间过长,导致行为人纷纷望而兴叹,再加上建房时间紧迫,就大胆地铤而走险,来个“先斩后奏”。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我们仍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办事效率。

3、目前城市规划监察工作的困境

由于规划监察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范围广、矛盾多、情况复杂,存在问题发现难,制止难,处理难,处罚执行难等诸多问题,所以它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往往执法过程当中,发现违法建筑在制止时,又会因种种原因制止不住。有规划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有法律法规没有授权问题或部门协调联动等问题。

3.1 查处违法建设涉及范围较大

违法违章建设案件的查处一方面靠群众举报、投诉取得案件线索来源,另一方面靠规划监察人员的巡查发现问题,但由于城区范围广,执法人员有限,一些偏僻的地方就会存在违建的隐蔽性,巡查就会出现漏洞。

3.2 违法建设者对抗情绪激烈,矛盾突出

一般每个违法建设案件,都牵涉到各方的利益,特别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有些人对监察工作不理解,甚至有较大抵触性。即便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也会为了自身利益来干涉执法工作,增加监察人员的工作难度。违法建筑制止后在处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处罚决定置之不理,甚至于群众不理解,对抗情绪十分严重,有时在现场白天盯晚上干,一离开就接着干,越是违法建筑建得越快。查违章有时成了建设进度的推进剂,可谓困境重重。

3.3 监察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在规划监察执法过程中,有些工作人员情绪化比较严重,不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工作没有成效同时影响了管理部门在群众中的形象。这样只能激化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对事情的解决毫无益处。

4、如何做好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工作

5.1充分认识规划执法监察工作的地位及作用。

各类规划能否顺利实施,规划执法监察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是该项工作关系到规划的具体落实。好的规划,如果不依法建设,那么精品规划有可能成为废品。因为违法建设严重侵蚀了城市公共资源,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对外形象,制约城市建设与发展。

二是关系到规划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常说依法审批和建设。依法审批就是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划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规范进行审批。一旦审批,怎样建,是否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建,主动权就掌握在建设单位手里,怎样才能规范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划审批的要求进行建设。就靠批后管理来实现。管理和监督的好,就按要求建设,管理及监督不到位就可能你批你的我建我的,就严重违反了规划法律法规。

三是关系到相邻关系及社会稳定,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不仅是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依据,也是维护相邻关系的标准。如果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划审批进行建设,就会影响相邻单位、个人的利益,就会产生矛盾,影响相互关系,造成群众上访,甚至会发生刑事案件。

5.2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和建立健全数字化管理体系

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尽量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对城市规划区实现网格化管理,建立详细的摸底排查台账,对已审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的“两证”内容、开工放线记录等有详细的登记以便于随时巡查。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利用先进的电子网络工程对背街小巷、重点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5.3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监察人员综合素质

城市规划监察工作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这就要求监察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不仅要熟悉、掌握、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还要有较强的随机应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因此,要加强监察人员的执法业务学习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在规划监察工作过程当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讲求工作技巧、方式方法,处理违法建设案件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4 多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发挥联动机制共同执法

在城市规划监察执法部门内部,要形成部门与部门之间的配合制度,形成共同面对违法行为共同查处的工作局面,这样就能在行为上制约一些人情问题的出现;另一方面,在城市规划审批的各个环节中,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以确保做好城市规划项目的审批、监察等全程监察工作。为做好城市规划项目的全程监察管理工作,城市规划监察部门应同规划管理部门、其它管理部门构建共同协作的机制,以确保在建设的全过程中,合理、合情、合法。多部门共同配合执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及早抑制违章、违法建筑的发展,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5.5 加强规划知识宣传,提升群众城市规划意识

做好群众的规划知识普及工作,提高普通群众的城市规划意识。为普及宣传城市规划知识,可在群众休闲、聚会场所通过展板、宣传栏等措施,全方面宣传城市规划知识。把城市规划监察工作的一些程序及必要环节为普通老百姓讲解演示。还可以定期把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变化展现出来,让更多的老百姓了解自己居住城市的变化以及城市在规划、建设方面的发展。

结束语

综合上述,城市规划监察工作是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开展城市规划监察工作,为老百姓创造一个优美的生活环境,应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监察的职能作用,采取灵活多变的战略战术。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多管齐下,变被动为主动,合理、合情、合法地把违章、违法建筑彻底清除。

参考文献

[1]陈世宏,王雷,陈祥葱.基于3S技术的数字城市规划监察系统构建[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1(01).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4篇

*年是实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称“*”普法规划)的第三年,也是关键的一年。为了切实抓好今年的普法工作,根据江西省建设厅《*年全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要点》(赣建法[*]2号)和*市《*年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余治办字[*]2号)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从群众关心关注的社会热点和现实需求出发,大力开展城管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城管执法队员的法律素质和城市管理水平,为实现我市“两个率先、一个努力”的奋斗目标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

根据“*”普法规划要求,以“一学三讲”为主题,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以领导干部、执法队员、社区居民为重点,深入开展“城市管理年”和“每月一法”学习活动,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并将法制宣传和法治实践结合起来,提高城管执法队员依法行政能力,使我局的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活动。深入开展以学习宣传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主题活动,在全局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观念,维护宪法权威。

(二)抓好“八法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年,在全局干部职工中重点宣传普及“八法一条例”,即:民事诉讼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城乡规划法、节约能源法、企业所得税法、律师法、海关法、法律援助条例。除此之外,还要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学习。各执法大队、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江西省*年重点普及法律辅导讲话》、《民事诉讼法知识问答》等辅导材料,采取安排自学、集中培训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学习宣传形式,扎实开展“八法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三)围绕城市管理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

1、以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组织执法队员学习城管法律法规,学习的重点内容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项目、标准和依据》中141项行政处罚职能,及相关的规划、环保、工商、公安、人防、房产、水利、交通、建设、民政等方面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强化行政执法程序的学习,树立程序法高于实体法的观念。多形式、多渠道向社会广泛进行宣传,使全市民都了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扩大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覆盖面。要大力提倡和宣传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理念,促进社会事业进步。

2、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深入宣传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今年重点围绕违章建筑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进行宣传,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人文奥运.法治同行”主题活动。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维护城市规划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形成“人人守法,人人爱护城市环境”社会风尚。

三、切实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一)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关于在“*”普法期间进一步加强全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余司法字[2007]55号)精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学法用法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继续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长效机制。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八项制度”,局领导班子的集中学法活动不少于3次,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加强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学习和培训,着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深入学习并熟练掌握和运用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特别是熟练掌握城管行政执法程序,采取举办培训班、模拟办案、典型案例交流等多种培训方式学习。局机关各科室、各基层领导班子每月不少于1次专题学法活动;对中队长和法制宣传员,每月组织一次半天集中学习;严格落实“每月一法”学习和考试活动,做到人员、内容、时间三落实。通过学习,加深执法队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提高办案技能,强化“在执法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务”的理念,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各下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月安排1到2次学习,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律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三)抓好社区居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针对社区居民城管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的现状,要以“法律进社区”活动为切入点,在社区开展“学法、懂法、信法、用法”为内容的普法教育。今年要围绕我市违章建筑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问题,切实抓好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居民的城管法律知识和社区法制化管理水平,积极引导社区居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推进平安和谐社区建设,为“城市管理年”活动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采取有效措施,创新宣传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一)开展以“一学三讲”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在全局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法律六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载体作用,使法律真正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基层。*年要继续将“法律进社区”主题活动作为城管系统普法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针对乱搭乱建、乱丢乱倒、乱停乱放、乱挂乱牵以及占用城市道路、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宣传,提高社区居民素质、引导社区居民遵纪守法。加强居民自治建设,促进城市管理有序、文明祥和。“一学三讲”活动要突出宣传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学法用法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通过学习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办事、人人守法、支持城管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大队、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好落实,不断把我局“一学三讲”主题教育活动推向深入。

(二)结合系列活动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集中一定时间,组织各种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与城管相关的法制宣传系列主题活动,扩大普法的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强宣传效果。

(三)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普法中的重要作用。一是注重发挥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加强与电视、报刊、广播等各种媒体的联系,协同媒体搞好城管法制宣传专题报道。各单位要不断提高宣传的质量和水平,立争在省级以上媒体(含《江西法制宣传》和《江西普法网》)用稿不少于2篇,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二是充分发挥城管网的作用,加强城管普法建设,增强普法工作的指导性。三是运用法制宣传资料、板报、墙报、宣传栏、挂图等形式,开展适合不同对象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

(四)采取定期举办法制培训班等形式学习。定期举办法制培训班、专家讲座、专题辅导、研讨交流会、有奖征文和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进行城管法制宣传教育,做到寓教于乐,贴近群众,贴近生活,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5篇

摘要:

从法制层面剖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陷入困局的原因主要在于城市管理制度立法保障的缺失与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薄弱,并尝试针对性提出城市管理破解困局的对策:立法先行;提升执法队伍法律素养;实施柔性执法。

关键词:

城市管理制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困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活动,旨在提高行政效率,实施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形成管理与执法分立的城市管理体制,使城市管理由原先的多头执法向统一执法跨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难题,在这样的体制下城市管理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先天的体制和法律的缺陷以及执法人员自身法律素质的影响,城市管理制度诞生至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一直面临身份、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等争议,城市管理几乎成了“残暴”、“恐怖”的代名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陷入尴尬困局,亟需从法制层面究其根源,剖析原因,对症下药,探寻符合我国城市发展现状的切实可行的破解路径。

一、城市管理先天体制和法律缺陷导致的执法困局

(一)城市管理制度先天不足且缺乏完善的立法保障

首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面临的现实困境始于先天制度的缺陷。作为我国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尝试与探索,从全国范围看,各地方“城管执法”部门称谓各异,属性不一,有的属行政机关,有的属事业单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决定了城市管理部门将面对多个领域、多个社会层面的矛盾。城市管理部门站在第一线专门履行“统一执法”职责,且缺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缺乏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许多体制性的问题和基层合理诉求得不到有效解决,部门设置混乱、职能范围不清、执法队伍编制混杂等问题凸显。其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面临的现实困境还源于立法缺陷。依法行政是现代公共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切公共组织合法生存和规范运行的法理基础。①城市管理制度的法理依据来自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2000年国务院通过《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正式授权地方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将市容、规划、市政、绿化、工商、公安、环保等多个行政机关的全部或部分处罚职能集中到统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行使。除此之外,城市管理制度的施行没有更为完善的立法做保障。如上分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与法律先天不足导致如下弊端:

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身份与权限不明晰

近年来,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冲突事件不断,既突显一些地方城市管理执法的混乱,更突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困局。特别是城管和小摊贩之间暴力冲突的新闻屡见报端,不是城管伤小贩,就是小贩伤城管。2013年5月31日,延安城管踩踏一名商户头部引起公愤;6月2日,广州又传来城管遭小贩殴打的消息。针对城管和小贩之间频频以暴力相对的现状,央视《新闻调查》前往延安和广州,在这两个新闻事发地进行访谈调查中发现:近年城管小贩冲突,多因暂扣物品引肢体冲突。延安城管踩头事件就是因为暂扣自行车而引发的;广州天河区是广州最繁华的中心商业区,是小贩聚集最多的地带,天河区城管分局副政委王成提到了“暂扣”这一执法手段的尴尬,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城管可以暂扣小贩物品,但却没有任何人身强制权。以下是记者访谈实录:公众不禁要问城管为什么一定要用这种方式来执法呢?难道没有更合适的办法吗?王成:因为我们没有办法查验对方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第15条写得非常清楚,只有警察才能对他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查验。记者:处罚的时候,你其实都不知道我处罚的这个人他身份是什么?王成:不知道,我不知道面对的这个人是什么地方的,姓什么叫什么,我怎么开罚单?我开不了罚单。我只有把你的东西扣下来带回去,作为一个抵押让你来拿,作为一个抵押让你去银行交罚款。隋牧青(律师):城管条例我认为,它本身制定得也有一些问题,城管就根本不应该有这种财产扣押的权力,如果没有人身的这种控制的权力,他根本做不到的。记者:在这个执法过程中,针对人身的动作难免就会发生?隋牧青:对,他不仅仅是给小贩容易带来很大的伤害,其实我觉得给城管也容易带来伤害,因为他们这种地位是很尴尬的。———案例来源:央视《新闻调查》刘兆瑞2013.07.28如案例中所谈,由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身份、地位、执法保障、相关部分的执法协同与配合等等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①,执法人员执法过程常常遭遇困窘,例如身份不明等,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一直被戏称为政府的“私生子”。城市管理需要大量的执法人员编制,按照职权法定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但是,受政府机构精简、编制、经费的限制和制约,只有一部分执法人员属于正规公务员编制;综合执法过程中往往得不到相关部门应有支持与协作,特别体现在公安保障执法方面;市民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相关权限提出质疑、争议,甚至阻扰综合执法乃至暴力抗法等等,直接影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成效。

2、职能的交叉与重叠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职能范围广泛,常常被戏称为“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其主要职责: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如处罚摊贩违法占路)、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的城市市容市貌、占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整顿治理由于经常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而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城市管理执法职能管辖范围细分达到300项之多,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规定与保障,执法过程中势必与相关部门,诸如环卫局、交通局、城建局、工商局等的权力相冲突,例如在一些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与交通管理部门抢着贴违规停车的罚单等①。因此,城市行政管理中不同等级的行政机关、同级行政机关管理职责不清,一旦有利可图,彼此之间争权夺利;一旦无利可图或遭遇执法难题,彼此之间相互推诿、相互扯皮,严重影响执法效率。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众所周知,法治具有双重性,一是大家要实际服从已成立的法律,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完善的法律。②依法行政关键在于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要在整个城市执法过程中建立起统一的法律化的规则体系,用统一标准公正严明地去衡量和处理同一行政事务。迄今为止,国家层面仍然没有一部权威的相关法令出台规范城市管理制度。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要依据是地方性法规和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所拥有的处罚权主要涉及七个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后,城市管理执法局所拥有的七个处罚权的法律依据依然分属于原先七个部门各自的法律法规。由于制定主体过多,不同部门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同一性”,就处罚性质的界定、处罚标准、处罚方式与手段、处罚轻重说法不一,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冲突。这一方面损害了法制的权威,法律法规之间差异的缝隙给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演变为权力腐败;另一方面,不同法规存在的抵触与矛盾也给城市管理人员的综合执法带来很大困扰。

二、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薄弱导致的执法困局

自全国普遍实施城市管理制度以来,似乎“冲突”“暴力”“野蛮”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甩不掉的标签。毋庸讳言,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暴力冲突事件的频发,与被执法对象素质不高有很大关系,但是执法人员更是责无可卸,必须严厉追责,依法惩处。如针对前面案例提及的“延安”一事,事发后延安城管局成立联合调查组,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对所有相关人员,一律停职调查;要求监察支队开展作风纪律整顿等。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认为,虽有良法,要是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诚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的质量问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为广大市民服务,目的是为了履行维护社会秩序、处理城市诸多问题的职责。但是,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仍存在谩骂、殴打等现象,采用简单化的扣押、没收或截留财物等粗暴、野蛮手段,以达到严格执法目的;一些执法人员以加强管理为由巧立名目收费,实施处罚目的为单位或个人创收,从中谋取个人私利以致执法枉法;一些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一些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一些执法人员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扣证扣照;一些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的管理区域不断扩大,综合执法职能不断拓展,管理标准不断提升,执法保障匮乏的现象也日益凸显:执法人员短缺,对执法人员培训的投入不足。现有编制内人员远远满足不了日益扩展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需要,催生了“协管员”这一“临时工”性质的协助城管执法的人员,所谓的临时工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培训,法律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强,也常常成了暴力冲突事件相关涉案行政责任人推卸责任的借口。

三、破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困局的对策

(一)立法先行是走出执法困局的根本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如前分析,导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困局首先在于当前我国城市管理方面立法较为滞后,可操作性较差,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实践需要存在较大差距,需要探索制定一部更具权威与科学的城市管理法①,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相关政策与法规。1.亟需从国家层面制定一部更具权威性与科学性的城市管理法只有以国家层面制定的《城市管理法》这一基本法作为指导,才能保证地方政府城市管理立法质量,理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新的城市管理法,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法律的全面性、科学性、同一性;科学理顺城市管理各部门执法的不同依据,消除立法盲点,减少立法缝隙,克服法律法规之间的抵触与矛盾,改变政府各部门立法分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无法适从的状况;要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的性质和地位,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其组成人员必须是公务员,这既有利于行政执法主体权威性地位的确立,又改善和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2.积极推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一方面,在不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城市政府应该积极推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明确执法权限与职责;通过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合理把握处罚尺度,做到各项执法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不断健全维护流动摊贩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但是,却从来没有哪条法律明确地说过流动摊贩是否可以申请经营执照,工商部门也没有开放过对流动摊贩的审批许可。直到2011年,新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里增加了这么一条“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鉴于流动摊贩对城市建设的重要性,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质量的影响,地方政府必须强化对流动摊贩管理的顶层设计,在行政法规层面进行合法化设计。

(二)提升执法队伍法律素养是走出执法困局的关键

依法行政必须建立一支专业化、法制化的行政管理队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是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是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其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能否严格执法、合理执法、准确执法,没有高素质的执法人员,再完备的法律、再齐全的执法装备都成为摆设。作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执行者,执法人员应当熟悉宪法,精通和掌握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令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业务基础知识,精通和掌握城管执法业务范围内的业务知识;熟悉与城管行政执法交叉的其他管理业务知识,一旦需要,可迅速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取得更佳的整体效应。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该多管齐下。其一,进一步完善引入机制。尽量从高校,特别是政法或公共管理院校毕业的学生中录取一批具备法律、行政管理知识,积极性高,业务能力较强的后备力量;其二,进一步完善培训机制。通过分层分类培训、分阶段有步骤地增强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技能水平,提升执法队伍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其三,进一步规范执法权力,强化执法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力应得到进一步规范,公开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不断完善人大代表、媒体、社会团体、公众的监督机制,接受相关监督部门与社会监督,提升执法者素质。

(三)柔性执法是走出执法困局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