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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相关法律

民事纠纷相关法律

民事纠纷相关法律范文第1篇

“纠纷”进入法律视野,人们极其重视其“可诉性”(Justiciability),即由诉讼或审判来解决的纠纷所须具备的条件或特性,亦即纠纷具有适于诉讼或审判解决的可能性。

就民事纠纷的可诉性而言,是指某项民事纠纷具有适于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可能性。民事纠纷的可诉性实际上界定了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国民请求国家(法院)提供诉讼保护的范围。在民事诉讼领域,可诉性(或争讼性)作为决定民事审判权行使界限的基本标准,还与“部分”的有关。“部分社会”论的主要含义是,自治、自律性的社会团体内部的决定在必须得到法律尊重的前提下,究竟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可接受国家民事审判权的干预。 [1]但是,可诉性并不意味着排斥运用非诉讼方式或机制(和解、调解和仲裁等)解决民事纠纷。事实上,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以非诉讼方式或机制来解决民事纠纷,也是建立在民事纠纷可诉性的基础上。

从法理上说,必须适应民事诉讼、法院及其审判权的功能和特征的民事纠纷,才具有可诉性。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同,民事诉讼、法院及其审判权的功能主要是公正及时地裁判个案纠纷,其主要特征是对于特定纠纷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具体纠纷的事后性解决,来明确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归属和。 [2]大陆法系学者认为,可诉的民事纠纷是指以适用法律能够终局性地解决对立当事人之间关于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3]英美法中的可司法的事项或可起诉的争执,是指确定而具体的、到有对立法律利益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案件,并且这样一项争议或案件必须是“真实而有实际意义的,容许通过结论性的判决采取特别救济”。 [4]

因此,民事纠纷的可诉性包含以下一些要素:(1)民事纠纷主体须是具体的且特定的,通常情况下在民事实体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方面处于相互对立状态。 [5](2)关于具体民事实体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的纠纷,或者需要民事诉讼予以确认的具体法律事实。(3)能够或适合以民事诉讼予以终局性(或结论性)的解决,如果由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最终解决的事项,就不具有可诉性,这体现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6]通常情况下,只有具备这三个要素,就具有可诉性。但是,也存在着例外情形,比如在我国,劳动争议具有可诉性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提起诉讼之前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以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所规定的情形的,才可提起诉讼。

20世纪以后,不断涌现新型纠纷(型纠纷),如消费者纠纷、环境纠纷、社会福利纠纷等,与过去一般纠纷不同:这些新型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常常是数目众多且为处于弱势的受害人,从而这些新型纠纷超越个人的利害关系,其争点往往具有公共性而得以社会化和化,其间存在着公的因素与私的因素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些新型纠纷所涉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及权利主体的外延未必清楚,若依上述的传统的可诉性观念和标准进行审查和确认的话,可能会得出这些新型纠纷不具有可诉性的结论。然而,事实上又必须解决这些纠纷和保护这些受到侵害的权益,同时基于增加国民接近法院或使用诉讼的机会或途径、扩大民事诉讼的解决纷争和保护权益的功能以及实现判决形成政策的机能, [7]那么,理当突破传统可诉性的观念和标准,而赋予这些新型纠纷以可诉性。

基于以上的介绍,我们来具体阐释民事纠纷的涵义。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民事纠纷是私法纠纷(私权纠纷),即就私法关系发生的纠纷。所谓私法关系是指涉及法律上平等地位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8]亦即双方当事人基于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地位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为内容的法律纠纷。民事纠纷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纠纷,而且还应当包括现代型的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主要特点是:(1)纠纷主体之间是平等的。(2)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有关民事权益、义务或者民事责任的争议,从而有别于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在法律特别规定时,纠纷的内容也包括对特定事实的争议,比如对证书真伪的争议等。 [9](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这是因为民事纠纷是有关私法的争议,而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治”,所以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当然,这主要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言的,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不具有可处分性。 [10]

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可将其分为: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事实上,这两种纠纷往往是交相并存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的发生往往互为前提;有些民事权利(如继承权、股东权等)兼有财产和人身的性质,由此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则兼有财产和人身的性质。 [11]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当纠纷过程处于“前冲突阶段”时,主体意识到或者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或者权益受到了侵害,从而产生愤懑,但是却采取忍受、回避和提出谴责或问题等单向性行动。如果对方采取针锋相对的态度或行动,则进入了“双向冲突阶段”。在此阶段,纠纷双方可能通过自行交涉或强力征服、压服解决纠纷。如果自力解决不了,或者处于避免两败俱伤的考虑,将纠纷之外的第三者引入解决纠纷,则到了第三者介入的纠纷阶段。这种介入可能是第三者的主动,也可能因纠纷主体的请求(仲裁、诉讼等)。 [12]

民事纠纷既然发生了,就得运用纠纷解决机制予以缓解、消除。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或制度。不可否认,解决纠纷机制也能够起到预防纠纷的效果。上和现实中,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诸多学者对历史上和现实中的解决纠纷机制作过一些描述,比如:

美国学者埃尔曼将解决纠纷的方法归为两类:(1)纠纷主体通过协商,自己来确定解决结果。这并不排除作为调解人的第三人在协商中协助解决纠纷。(2)将纠纷交付裁决,这意味着由一位理想的不偏不倚的第三人来决定纠纷主体的哪方优胜。埃尔曼认为,这两种方法可用以(有时相互交叉)解决民事、刑事和行政纠纷,在缺乏裁决结构的地方或者蔑视诉讼的地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是人们倾向性的选择。 [13]

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把解决纠纷机制类型化为: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根据决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前者是指双方当事者就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纠纷等要点达成合意而使纠纷得到解决,其典型是以协商性交涉为基础的调解。后者是指第三者就纠纷应当如何解决作出一定的指示并据此终结纠纷。比如,(1)“非合理的决定过程”,即把决定委诸于偶然的情况或者非人力所能控制的现象的场面,如以抽签来决胜负等。(2)“实质的决定过程”,即第三者根据纠纷中各方实质上的是非曲直来作出决定,其决定基准包括当事者在内的社会成员一般接受的实质性道德准则及正义感。(3)“先例的决定过程”,即把对过去事例的决定适用于与过去事例类似的眼前纠纷。(4) “法的决定过程”,即将纠纷前存在的一般性规则适用于眼前纠纷。 [14]

以上学者关于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化也可适用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描述和讨论。然而,本文将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划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在此,必须说明的是,由于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各种解决纠纷机制的具体形态和特征往往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本文主要是就现代社会中各种解决纠纷机制的通常形态和一般特征进行简要阐释。

自力救济,有时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己力量解决纠纷,没有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其典型方式是和解等。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纠纷的方式,姑且称之为“社会救济”,比如调解和仲裁等。社会救济主要是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请求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所谓“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其典型是民事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由自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过程,其中也伴随着社会救济的发展。即使在现代社会,这三种解决纠纷机制也是并存着的。这些解决纠纷机制构成了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

(二)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的典型方式是和解,下文,主要通过对和解的阐释来介绍自力救济。

“和解”,往往被称为“交涉”,是指纠纷双方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如果纠纷主体一方以其优势强行解决纠纷的话,则是压制而不是和解。和解,是纠纷双方以相互说服、讨价还价等方法,相互妥协,以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或协议。由于和解是纠纷主体自行解决纠纷,所以因和解而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其性质相当于契约,对于纠纷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 [15]

民事纠纷相关法律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 我国从计划 经济 进入市场经济时代,自此平等主体之间,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均产生了矛盾,这种矛盾就归结为民事纠纷。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 法律 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一种,一般来说,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由此而产生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

民事纠纷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主体(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服从与隶属的关系,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当事人地位。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内容,只限于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内容,如果超出这一范围,则不属于民事纠纷。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由于民事纠纷是民事权利享有和民事义务承担的争议,因而民事纠纷主体有其处分的权利。它有别于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

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纷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二、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从以下三种方式来论述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一)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两者的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须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自力救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这与生产力低下、文明程度不高的人类早期社会有密切联系。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现在仍有保留的必要,可以作为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的必要补充。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一种机制。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达到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的一种方式。调解和仲裁的共同点是,第三者对争议处理起着重要作用;不同之处是,调解结果更多地体现了主体的意愿,而仲裁的结果还体现了仲裁者的意愿。运用调解和仲裁处理纠纷,标志着人类社会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进步。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现今不但需要保留,还应大力倡导,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民事纠纷相关法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市化社区 法律纠纷 多元化解决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城市化社区法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理论依据与社会基础

法律纠纷多元化解决,是指以多元化理论为依据,以城市化社区的社会现实为基础,形成多种解决主体、解决规范、解决方式、解决目标,相互依存、相互衔接、相互协调以及描述性与建构性、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相结合的纠纷多元化解决过程和解决体系,满足社区各个主体解决各种类型法律纠纷的需求,解决城市化社区在各个发展阶段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纠纷解决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解决主体、解决依据、解决方式和解决目标,纠纷多元化解决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多元化解决主体、多元化解决依据、多元化解决方式和多元化解决目标。

法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理论依据有价值多元论、文化多元论和正义多元论。价值多元论认为,人类社会存在一些最基本的共同价值――共同的善,在一定程度上,区分善恶的基本标准是存在的和共通的。然而,人类社会还存在大量非基本价值,而这些价值是高度多元或多样的,不仅不能相互替代,而且难以排列出绝对合理的优先序列。因此,价值冲突必然存在,不存在一般社会纠纷解决问题上当然正当合理的唯一正确选择。

文化多元论认为,各民族文化互相平等和相互影响,他们可以追寻血缘和家族的传统,在社会发展中承担身份自尊或地方认同的功能。纠纷解决应尊重民族禁忌、风俗习惯等民间社会规范,认可或宽容私力救济、民间解纷机制、非正式控制机制的作用,弥补法律与司法解纷的不足,建构法律、司法、正式控制机制与民间社会规范、民间解纷机制、非正式控制机制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体系。

正义多元论承认以法治为基础要素的共同正义观念的同时,承认善和正义的多样性,主张宽容、多样共存、选择和协商,认为法律不是绝对的正义,没有绝对的和全能的作用,必须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和社会规范保持协调,允许社会主体和当事人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自由选择,即一方面坚持以司法诉讼作为实现正义的基本途径,并为当事人提供司法的机会;另一方面承认多元正义的正当性,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纠纷解决机构、解决依据和解决方式,实现自己心目中的正义,并赋予民间社会解纷机构更高的地位和正当性,承认其同样是实现正义的合法途径。

城市化进程中,社区各种构成要素发生深刻变化,法律纠纷主体、原因、种类多元化。就纠纷主体来说,城市化社区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这些主体,他们之间经常由于房屋征收、社区管理、物业管理、家庭生活、邻里关系等而产生纠纷。就纠纷原因来说,城市化社区人们来自不同的国家、民族、地域,一方面因文化价值观念、伦理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差异产生纠纷;另一方面为了争夺公共利益与私人服务产品产生纠纷,或者为了公共利益而与私人利益拥有者之间产生纠纷。就纠纷种类来说,社区法律纠纷可以从多个角度来划分,依据家事邻里关系划分为婚姻家庭法律纠纷和相邻关系法律纠纷,依据建筑物所有权划分为物业服务、房屋买卖、房屋征收、共同管理法律纠纷,依据侵犯的权利划分为人身、财产侵权法律纠纷和环境污染侵权法律纠纷,社区法律纠纷种类繁多,呈现多元化。

城市化前期法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城市化前期,社区处于静态发展变化过程当中,人员流动少,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紧密,社会关联程度强,有健全的政策法律制度和成熟的民间社会规范调整社区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社区社会治理组织能够在社区有效地行使权利,产生纠纷的因素少、力量小,抑制纠纷的因素多、力量大,纠纷总数量少,处于低谷期,且主要是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传统法律纠纷。社区社会治理组织和居民个人是纠纷的主要解决主体。伦理道德规范、居民自治规范、传统习惯规范等民间社会规范是主要解决规范,国家法律制度规范是次要解决规范。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交流沟通多,以协商、调解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行政和诉讼方式运用较少,绝大部分纠纷都在社区内部化解了。国家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恢复因纠纷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相邻法律关系、社区治理法律关系;社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维护婚姻家庭社会关系和相邻社会关系,建立良好的社区社会秩序;居民个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消除隔阂和影响,维持和谐的家庭成员关系和友好的邻里关系。

城市化中期法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城市化中期,社区处于高速发展变化过程当中,人员频繁流动,人们交流沟通少,相互之间的关系疏离,社区社会关联程度弱,进入了陌生人社会。在社区这个陌生人社会里,一方面人口成分复杂,利益矛盾冲突、文化价值观念矛盾冲突相互交织混杂;另一方面一些政策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社区城市化发展变化的需要,失去了实际约束力,伦理道德规范、传统习惯规范等民间社会规范没有了赖以存在的熟人社会关系基础,也失去了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作用。这一时期,产生纠纷的因素多、力量强,抑制纠纷的因素少、力量弱,纠纷数量多,处于高峰期,既有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传统生活型法律纠纷,又有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房屋买卖等新型结构型法律纠纷,这些法律纠纷最需要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来解决。

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人都是纠纷解决主体。国家政策法律制度规范为主要解决规范,伦理道德规范、传统习惯规范等民间社会规范为辅助解决规范。综合运用和调、调解、仲裁裁决、行政与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纠纷。国家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恢复因纠纷破坏的社区自治法律关系、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相邻法律关系等社区法律关系;社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维护居民自治社会关系、业主自治社会关系、物业服务社会关系、家事邻里社会关系,维持社区社会秩序;居民个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在获得纠纷利益的同时,维持人际关系。

城市化终期法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城市化终期,社区进入了稳步发展时期,人们已经定居下来,相互之间交往频繁,社会关联程度强,且有健全的政策法律制度和成熟的民间社会规范调整社区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国家与社会合作治理社区的格局已经形成,公民社会组织已经发育成熟起来,能够有效地对社区各项事务行使自治权利。这一时期,产生纠纷的因素少、力量小,抑制纠纷的因素多、力量强,纠纷总数量少,处于低平状态。纠纷类型主要是社区管理、物业服务管理、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人们在日常居住生活中产生的纠纷。纠纷主要由公民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人在社区内部解决,政府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外部组织机构解决纠纷较少。解决规范有民间社会规范和国家法律制度规范,民间社会规范包括居民自治公约、业主管理规约、伦理道德规范等,国家法律制度规范包括居民自治规范、物业管理规范、家事邻里规范等社区法律制度规范。

解决方式主要是协商和调解,有时也召开居民协商会解决团体纠纷,行政和诉讼解决方式运用较少。国家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恢复因纠纷破坏的居民自治法律关系、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家事邻里法律关系等社区法律关系;社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维护社区自治社会关系、物业服务管理社会关系、家事邻里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稳定的社区社会秩序;居民个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消除纠纷造成的影响,建立和谐良好的人际关系。

(作者单位:南昌理工学院)

【注: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化进程中的社区法律纠纷研究”(项目编号:14BFX070)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赵旭东:《纠纷解决含义的深层分析》,《河北法学》,2009年第6期。

②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

民事纠纷相关法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纠纷诉讼;法律适用 

1 我国医疗纠纷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的现状

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机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然而由于《条例》本身的不周延性,其未能涵盖医疗侵权的所有可能性,因而在实践中出现了“医疗侵权纠纷”和“医疗事故纠纷”两种名称不同而实质相同的纠纷类型,在诉讼中当事人有的主张按一般人身侵权纠纷处理,有的主张按医疗事故处理,还有的是受害人主张按一般人身侵权纠纷处理,而医疗机构主张按医疗事故处理,在实践中给法院处理医疗纠纷诉讼带来诸多不便。

条例关于“不是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引起了关于医疗机构对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致人损害是否应当赔偿以及适用什么法来赔偿的问题。在条例实施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发出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使得医疗纠纷人为地划分为“医疗事故引起”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两类,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也提到:“《条例》是对构成医疗事故如何处理所作的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条例》的规定,即参照《条例》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可能会以一般的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并且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而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出台又引起了条例和该解释在适用问题上的关系问题 ,围绕医疗侵权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议论更加复杂化了。

2 我国医疗纠纷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2.1 医疗纠纷及其相关概念

(1)医疗纠纷的含义。

对于医疗纠纷的概念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大众话语认为医疗纠纷是患者方对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的难以认同或理解的不良后果或事件,与医疗方在事件原因认识与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与纠葛;医疗行政部门对于医疗纠纷的理解,则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向医疗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提请有关处理所引发的纠葛。从法律角度观察,医疗纠纷是指求医人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因为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合同终结后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行为。

(2)医疗事故的概念。

由于医疗纠纷处理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以及实践中人们对医疗事故一词的误解与滥用,医疗事故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模糊的概念。2002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中第二条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并将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包括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以及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四种情况。 

2.2 现阶段法律适用双轨制下的突出问题

(1)法律适用不一,有损法律的尊严与统一。

尽管条例确实体现了国务院制定的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政策,但是条例不应当被理解为是关于法院裁判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而应当是关于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的民事法规范只有在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该规范,并且授权决定中包含了授权国务院为法院审理特定民事案件制定该规范的明确意思表示,或者人大在有关法律中作出了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民事裁判规范性。最高人民法院也无权通过司法解释赋予条例的赔偿规定以民事裁判规范性,使其产生拘束医疗事故民事裁判的法律效力,答记者问也混淆了条例与民法通则间上下位法的关系,造成了对医疗纠纷区分不同类型适用不同法律法规,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2)涉案诉由复杂,加重办案难度。

医疗机构为了避免行政处罚,往往不愿意以医疗事故抗辩或者不愿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不争议医疗事故或者医院方认可自己有过错,同意赔偿,不主张做医疗事故鉴定,则法院只能以医疗过错定责。条例对于赔偿项目的列举是完全列举,其中没有包含患者本人因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即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同时在赔偿标准上,条例也远远低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制定的标准,因此患者方在起诉时,往往避免以医疗事故纠纷作为其请求的理由而转而寻求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有时候甚至医方主张按医疗事故处理而患方主张按照一般的人身侵权赔偿处理,都是因为按照一般人身侵权纠纷处理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对当事人的救济程度是不同的,前者往往要高于后者。性质相同甚至类似的纠纷却可能以不同的诉讼理由和依据产生不同的请求,这也给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民事纠纷相关法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事纠纷 问题 特点 形式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一种,一般来说,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由此而产生以民事权利义务问为内容的民事争议。下面介绍一下民事纠纷的几个内容。

首先,介绍民事纠纷的3个特点:一是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二是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三是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分为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

其次,民事纠纷可分为两大方面的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再者,民事纠纷的表现形式: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各国都很重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

下面谈一下关于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赔偿条款。WWW..COm

一、民事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当事人自己、社会及国家三种渠道

1.由当事人自己解决民事纠纷,主要有避让与和解两种方式:避让与和解。

所谓避让,是指纠纷发生之后,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争执,从而使纠纷归于消灭的为。避让的特点,在于一方主动的放弃争执,在程序上无作为的行为要求,在结果上当事人争执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发生变化;而和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执的行为。和解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有协商的愿望及进行协商的行为,在程序上简单、灵活、在结果上能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愿。

2.由社会介入解决民事纠纷,渠道主要也有两个: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诉讼外调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行为;而仲裁,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对争议予以裁断的行为。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有协议,且提交仲裁的事项是法律允许仲裁的事项及促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客观存在。

3.由国家介入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则是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诉讼是指法院在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及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就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行为。

二、关于民事纠纷赔偿的问题列出几项相关的条款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 治疗 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交通 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3.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 计算 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6.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总之,民事纠纷就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 法律 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可见,民事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的,我们有必要学习一些法律诉讼的知识,以维护我们自己乃至他人的正当权益!

参考 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