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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验收规范

交通工程验收规范

交通工程验收规范范文第1篇

一、验收合格之日的概念及认定

要明确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的概念,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是施工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对承包人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对建设工程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和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的确认。建设工程的验收合格之日就是施工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对建设工程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和完成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的日期。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和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那么,是不是建设工程只有经过法定的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回答是否定的。实践当中还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下视为验收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是指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后,对建设工程已经合格的认可,免除了承包人的返修义务。应该视为工程验收合格。但是免除承包人的返修义务并不意味着免除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因为保修义务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因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免除。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发包人组织验收的,承包人仍然有配合发包人进行验收和交付工程资料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情形是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组织验收或者不提出修改意见而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以下称《(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2.2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这里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就是视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另外,根据《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8.3.6条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内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之日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所以,建设工程可以因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56)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而被视为验收合格。

通过以上分析,建设工程的验收合格,一是因经过法定验收程序验收而合格;二是因发包人擅自使用被视为验收合格;三是因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56)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而被视为验收合格。由此三种情形可以确认建设工程的验收合格之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四方签署工程验收合格的文件,四方签署工程验收合格的文件的日期就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为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56)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从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9天,或验收后第15天为验收合格之日。

二、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的概念及认定

实际竣工之日是指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依据建设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的日期。实际竣工之日,法律没有严格的定义,一般以当事人约定为准,比如:完工之日、竣工报告提交之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者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完成之日等。

依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2.4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该条款是对实际竣工日期的约定。

根据《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该条款规定的“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应该解释为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因为只有没有约定或者约不明才会产生争议,才能依照法律规定。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与实际竣工之日的联系与区别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能以工程不合格为由主张权利,免除了承包人的保修义务,是解决工程质量问题。而实际竣工日期是解决工期的问题。两者的功能不一样,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一样。但是两者也有交叉重合的部分。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与实际竣工之日的关系在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当事人适用《示范文本》的,根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2.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该条款一是约定工程视为验收合格,二是约定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第29天,或从验收后15天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不是实际竣工之日。

第二、当事人适用《示范文本》的,根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2.4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该条款中的“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就是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人通过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并在文件上签署的日期就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因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即是实际竣工日期。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没有约定或者约不明,发生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竣工验收合格与实际竣工日期发生重合;(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实际竣工之日先于验收合格之日;(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以上的两个“发包人擅自使用”,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是指建设工程视为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即是验收合格之日。

四、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与实际竣工之日的法律意义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的法律意义:第一、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以及《(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1条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向发包人办理结算的前提,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下余工程款;第二、工程的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发包人主张在验收合格之日前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外存在质量问题,应不予支持,工程进入保修期。第三、是划分工程风险的界限。根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2.5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实际竣工之日的法律意义:第一、是认定承包人工期是否违约的依据;第二、是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起算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参考书:

交通工程验收规范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验收;安全评价;探讨

1 概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验收评价现状及目的

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评价标准及轨道交通安全性评价方法已经相当完备,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关安全评价制度和验收标准也在不断完善之中,各大城市的轨道交通线路全部按照城市轨道安全工程的相关制度标准进行了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但由于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力度加大,相关安全事故也是时有发生,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和巨额财产损失,其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此,我国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验收及运营管理开展了大量的科研和实践工作,初步形成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验收评价体系,并制定颁布了大量的标准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检查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后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的种类及其对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危害程度,再对建设项目工程的设备、设施实际运行情况和安全管理状况作出相应的安全评价,最后针对相关的影响因素和安全隐患提出一系列合理有效、切实可行的安全对策,并制定相关安全运行方案,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假设项目的安全程度,通过对“预防为安全基础”方针的深入贯彻执行来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评价提供科学有效地依据,并为满足其安全运营要求、实现安全目标提出相关的安全预防和补偿措施。

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评价内容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关安全标准规范的要求,总结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预评价内容主要涉及到危害因素的种类辨识和危害程度估算、典型站点及隧道的火灾计算模拟评价、项目的安全检查评价和工程全局安全评价、地基抗压能力的稳定性评价和工程核心设施的预先危险性分析等方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内容主要涉及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分析、包含土建工程和外界环境影响的系统安全检查评价、对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安全管理评价、典型车站人员疏散计算模拟和大客流输运能力模拟评价、试运营情况数据统计分析评价以及项目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评价等方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营前的安全预评价相应工作内容可以参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验收评价细则》和《地铁安全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等相关内容进行,现阶段国家还未制定相关进程的标准规范,针对本阶段的特点应包括安全管理评价、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安全检查及安全设施评价、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价等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营安全现状评价主要包括对外界环境、设备设施、安全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基础安全评价,项目工程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研究辨识以及对运营过程中人员财产损失、行车安全事故发生率等有关的安全事故风险水平评价等内容。

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方法

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自身特点以及参考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评价方法的研究成果,简要介绍以下几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验收评价方法。

3.1 统计分析方法

统计分析方法是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和对建设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对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以来的运行情况及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记录统计,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对工程在以后运营中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进行预测分析评价,并根据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3.2 安全检查表法

安全检查表法是利用一些具备扎实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事先根据设计方案、设备设施和施工作业情况等对研究对象进行细致周到的分析讨论,从而得出的包含检查部位、项目、要求及结果在内的表格或者清单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评价。安全检查表中的项目内容标准规范都是经过相关安全评价专家的讨论论证形成的,应以此为依据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进行安全预防措施及项目存在问题和潜在的危害进行逐项检查,确保其复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

3.3 计算模拟评价方法

计算模拟评价方法包括利用计算机运用精细网格计算模拟方法对典型的车站人员疏散情况进行模拟评价,此外,在验收评价中还应针对典型车站的突发性大客流的输运过程进行分析评价,检查是否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人员客流进行安全疏散,进出站的疏散通道、行车组织以及安全出口等设施设置是否达到标准规范的要求,应保证在客流高峰期发生火灾的情况下利用极短的时间完成对乘客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撤离工作,还可以采用对于人群疏散时间、行为、策略与技术等进行研究的人员动力学模型进行模拟安全评价。

4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也在不断加快,大量人口涌入城市给城市的交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使得作为解决城市交通问题重要方式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压力倍增。近年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迅猛发展带动了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对改善城市的民生交通出行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目前,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但是,作为一个庞大的、复杂的交通系统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于技术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某些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故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本文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验收评价进行了相关分析,期望为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安全评价通则[S].

[2]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安全验收评价导则[S].

[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S].北京,2004.

交通工程验收规范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信号系统 施工质量 分部分项验收 验收程序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是城市轨道交通行车控制的中枢神经,它能否正常、高效的运行直接影响着列车的运行安全。倘若信号系统能够保持正常、高效运转的状态,就能够保障列车行驶安全的情况下还能为乘客提供舒适的环境,同时还能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输能力。反之,信号系统若出现故障,就大大增加了安全风险,导致列车延误、滞留,这种情况轻则只是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重则对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综合以上,不难得出结论,要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能够正常的运行,前提是要确保信号系统能够正常运转,并且还要不断的提高其质量,这就要求有关技术部门要把握好质量测试和验收关卡,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能够平稳运行。

一、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验收内容

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主要通过以下5个部分来完成,分别是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这5者相辅相成构成了信号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工作。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是以弱电系统的单位工程来进行验收的,但是根据地域的划分,又将这种信号系统分为运行段信号工程和车辆段信号工程两个子单位工程,这两者主要是通过项目负责人来参与验收。按照功能和地域划分的话又将子单位工程划分为分部工程,运行线段和车辆段的分部工程主要体现在轨道路段的电缆线、信号设备、车载设备、轨旁设备、防雷、设备标识等,两者差别不大,都是由施工单位的负责和技术人员参与验收。按照材料、施工工艺、工种等又将分部工程划分为分项工程,同时还要根据验收和施工工艺以及质量控制划分为检验批,主要由施工单位质量控制人员参与验收。

信号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内容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来竣工完成的,分别是设备验收、安装验收、功能验收和观感验收。设备验收主要是指采购的原材料、相关设备器材的配件型号、质量和规格要符合施工质量验收的标准;安装验收是指设备安装后,其安全性、安装方位和安装方式要符合项目技术工程的设计和安装标准;功能验收时指设备成功安装以后,要通过系统的测试来确保单体设备、子系统以及整体系统的功能都能全部合格通过,并且符合项目工程技术部制定的性能指标;观感验收时指设备安装要陈列有序,切忌杂乱无章,设备外表完好无破损、表示清晰无脱落等整体感官需要符合项目工程的观感要求。

二、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验收过程

信号工程的验收过程主要分为初期验收、竣工验收和最终验收三个部分。这三者必须按顺序完成,只要完成上一程序的验收工作,才能进行下一程序的验收,而且每个部分都需要相应的资料文件进行重复的测试检验,直到达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才能完成最终验收。

(一)初期验收。在信号系统完成检验批阶段后,施工单位通过自检自验的方式来对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进行初期验收,自检过程中会邀请项目负责人等相关技术部门人员进行参与测试,并做好详细的检验记录,若自检自验不合格的话,项目负责人就会下令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直到自检合格为止。反之,自检自验通过后,施工单位就会将自检报告上交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通知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分项工程负责人来验收。初期验收内容和正式验收内容几乎一致,主要保证工程项目完成初期能够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的内容,并且在质量控制方面能够符合相关文档文件制定的标准等,即初期验收合格,同时监理单位会对此次初期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施工单位会对其中提出的不足进行整改,最后重复验收方可投入试运行。

(二)竣工验收。在信号工程通过试运行测试后,施工单位还需通过自检自验的方式来反复确认,工程是否达到竣工标准,若通过则上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需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等违章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以及工程质量等情况来进行全面检验,最终确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申请,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指令后,进行最后的竣工验收工程,确定验收时间,并提前10天通知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是三者中最重要的部分,因此监理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要严格按照合约要求、相关设计方案和标准规范来进行验收测试,确保整个验收工程都能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完成,这样能为建设工程竣工保质保量。

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则会进入质量保证期阶段,一般是在竣工完成验收签署之日起开始计算,施工单位会以两年的保质期为标准,建设单位收到信号系统安全评估报告后,信号系统投入载客试运营。

(三)最终验收。最终验收顾名思义就是在两年的质保期内,工程系统能够保持在验收阶段的正常运行,且各项性能指标都能满足验收需要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合约内容、设计方案等,施工单位则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办理最终验收手续,这样整个系统工程的验收程序就圆满结束。

交通工程验收规范范文第4篇

一、湖南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践

1.规范标准。根据国家、行业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标准规范及文件要求,湖南省电力公司组织编制和印发了《湖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档案管理标准化指导书》,对电网建设项目归档文件材料的类目设置、文件材料内容、工作要求、保管单位、保管期限等进行了规范,并对竣工文件(含竣工图及数码照片等)的整理、目录的编制、档案的审核程序、运作方式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各参建单位在输变电工程档案管理上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2.强化把关。①施工单位加强把关。各项目部均配有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工程资料的完整、准确把关;加强了对设备开箱资料的收集和对隐蔽工程记录的规范,注意了档案整理中相关文件的衔接和参见;对档案资料的消缺整改进行了规范和验收签证。对归档文件材料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组卷,做到分类准确、组卷合理、排列有序。②工程监理加强了对项目档案的审核把关。竣工档案的移交一般经过了三级审查,首先是承包单位对各自承包范围内的竣工档案进行自检,然后是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整理后应移交的竣工档案进行复检;监理检查通过后进行签字(含竣工图);第三是接收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对竣工档案进行交接前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补充完善,最后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监理工作应移交的监理文件,如监理规划、监理大纲、监理工作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旁站记录等,原则上都是原件归档及时移交,做到归档文件材料与工程建设同步,监理资料与施工资料吻合一致。③设计单位加强把关。竣工图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编制要求执行《电力工程竣工图编制规定》(DL/ T5229-2005)和《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办[2010]250号)的规定,其编制深度与施工图的编制深度一致,并编制了竣工图总说明和分册说明。竣工图的提交套数按设计合同执行,设计单位将CAD竣工图转换成PDF等版式文件,刻录光盘同步移交。

二、档案规范化管理控制措施探讨

1.以档案专业化管理为基础,强化标准、制度的执行、监督与管控。首先,我们总结了档案管理同步化、资料标准化、操作精细化的专业管理要点:管理同步化,是指与工程建设同步策划。包括同步收集资料,质量监督同步检查、督促资料,中间验收同步核查资料,竣工验收同步检查、要求资料,达标投产同步考核资料等;资料标准化,指工程资料归档范围、文件材料内容、工作表式、载体要求等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对档案资料的各项标准要求;操作精细化,指按照湖南省电力公司档案管理标准化指导书以及优质工程检查标准等具体标准和要求,在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编目、归档、移交等方面,逐条逐项地进行精细化操作。其次,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档案的专业管控能力。其重点是:工程前期、项目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竣工、系统调试及运行管理资料的收集和归档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归档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清晰、易辨认,没有涂改或伪造;各类表式的编制、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并真实反映施工过程的实际情况;施工过程中的资料是否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工程重要文件和重要节点资料之间有关联时,是否能够相互间正确衔接、印证;档案分类、组卷、装订以及移交是否满足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等。

交通工程验收规范范文第5篇

1.明确监管职责,建立监管模型

BT项目各方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方面的监管职责为:(1)项目发起人负总责,承担BT项目档案规章制度制定、监督、指导工作,负责项目前期文件的收集、整理以及全部项目档案的最终接收工作。(2)BT项目投资方负责投融资过程、施工准备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各参建单位施工过程、竣工阶段、回购期间形成档案的监督、指导工作,以及回购前项目档案的接收、保管工作。(3)临时机构如征地拆迁办公室、建设指挥部、BT项目管理办公室等负责工作过程中形成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4)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勘察及设计过程中形成的设计文件。(5)施工单位负责本单项(单位或标段)工程施工过程、竣工文件等收集、整理工作。(6)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监理过程中形成的监理文件,同时履行审核项目竣工文件的完整、准确和案卷质量等情况的职责。

2.建立文件质量控制体系组织、机构控制

BT项目相关方要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形成项目发起人、BT项目投资方、BT项目公司以及施工、监理等多级项目档案管理网络。如图2所示。制度控制。制定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将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制定BT项目文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等制度,以及照片、电子、光盘等不同载体文件的管理制度;将档案管理纳入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和合同管理。过程控制。在项目前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要针对项目立项、批复、审查备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确保每一事项文件齐全,确保施工文件收集与施工过程同步进行。结果控制。BT项目完工,施工单位应将自己承担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的施工过程文件材料在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后,向BT项目公司归档;BT项目竣工,要启动竣工档案验收程序,重点对BT项目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音像、电子)档案的完整准确、真实有效以及签章手续等进行验收;BT项目回购结束后,BT项目公司要将项目档案按照要求向项目发起人或其指定单位完整移交。

3.提出验收移交办法交工验收

BT项目交工验收之前,BT项目发起人邀请第三方对BT项目投资方、BT项目公司等形成的档案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后方可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发起人组织,被验收的主体为BT项目投资方及参建方项目档案。档案验收。BT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应在BT项目竣工验收之前3个月内完成,由项目发起人按照项目管理审批(核准、备案)的权限向相应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档案验收。没有通过档案验收的BT项目不得进行BT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时间。BT项目交工验收后的3个月内,由BT项目公司将项目档案移交给项目发起人或其指定的使用单位。创新点

1.引入第三方评估

第三方评估的核心意义在于客观、权威、公正和独立,可以在BT项目档案管理上集中档案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及项目管理的经验优势,确保BT项目档案评估的权威性;引入第三方评估,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的需要,能够有效地避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凸显档案部门着力转变职能,实现“放管服”的有效举措。第三方对BT项目档案工作评估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档案管理体制。即是否建立了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是否对各门类载体的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是否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网络等。二是规章制度的建立。即是否建立了与BT项目建设相适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业务规范,是否有完善的档案管理措施。三是项目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情况即项目档案的分类方案是否科学、准确,组卷方法及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是否规范有序等。四是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及案卷质量。即归档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书写材料是否符合档案的保管要求,保管期限划分是否准确等。

2.制定《BT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和《BT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BT项目档案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了BT项目档案工作原则,即对BT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协调,统一标准、集中监管,统一管理、集中交付的档案管理原则,并对组织体系构建、参建各方档案管理职责及档案工作人员职责,予以明确。《规范》对BT项目档案工作的控制、档案管理方式方法给出解决方案。BT项目档案工作的要求应列入BT项目的“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管理之中。BT项目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BT项目档案移交的套数,BT项目档案案卷质量,检索工具编制要求,项目档案数字化质量要求,档案移交的时间、方式,以及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实行档案案卷质量责任终身制。BT项目投资方、BT项目公司以及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建立归档文件材料责任者填写法人名称制度、重要合同法人签章制度。BT项目档案的汇总由项目发起人负责进行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