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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的根本功能

公共关系的根本功能

公共关系的根本功能范文第1篇

人们常常从经济法的规范对象上去理解经济法的功能,认为经济法是规范市场与政府关系的法律。这种理解选择的角度非常适合调整对象性质比较单一的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刑法,它们的调整对象性质单一,指出其规范功能就等于指出了其法律性质。然而,对经济法、社会法等法律部门就不同了,其规范对象的性质似乎并不统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共产品的关系也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当我们梳理这些关系面临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困境时,消极情绪便不断增长。否认和攻击者有之,理论上自欺欺人者亦有之。看待事物不能局限于某一角度,否则,何来“横看成岭侧成峰”之妙!对某一部门法功能的观察,实际上存在两个客观的维度:横向规范对象维度和纵向法律执行维度。两者虽然互相联系,但研究的角度和得出的结果都是不同的。从结果上看,两种方法带来的是规范功能和执行功能的区分。所谓规范功能,就是调整什么社会关系,规范什么行为的问题,实际上揭示的是经济法对社会关系所起的作用;而执行功能,则是指一个部门法执行根本大法宪法所拥有的功能。显然,前者着眼于法律体系横向的和谐,适合于规范对象性质单一的情况,而后者则着眼于法律体系纵向的和谐。比如,是否应该将部门法上和制定法上的“经济法”做出区分,效仿德国将经济法视为“经济行政法”?[1]或者继续质疑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科学性,将经济法视为学界无法弄清楚的一个“超越传统”的法律部门?[2]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取决于我们站在什么样的角度。如果不对经济法功能作出全面的分析,得出的结论必然有失偏颇。下面,笔者仅从法律执行的维度对经济法功能提出一些见解,希望能帮助人们全面的理解和看待经济法。

一经济法与经济宪法

(一)经济法在执行宪法中的功能定位

学界只注意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形式区别,却忽略了经济法在执行宪法上与民商法的基本分工。经济宪法是指一国“国民经济生活秩序的整体抉择。”[3]

为了实现经济宪法规定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各个部门法必然会出现一定的分工。众所周知,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执行的是经济宪法规定的私人领域的经济秩序。而经济法则不同,它所作用的经济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4]

因此,其执行宪法规定的经济公共领域而非私领域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从宪法经济自由的价值上分析,民商法偏重于追求私人之“积极经济自由”,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基本原则;而经济法则重点保护私人之“消极经济自由”,坚持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

我国宪法宣示了经济公共领域的基本秩序。如宪法第15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些规定涉及经济公共领域的宪法秩序。宪法作为效力最高的根本大法,只能作出抽象或者原则的宣示,具体内容需要经济法予以明确,以便建立具体的实现法律机制。

我国政府经济职能转化也要求经济法确认宪法宣示的经济秩序具体内容。为了适应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目前政府的职能由以前的经济统制转变为有选择的经济公共管理,即“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政府职能要达到这一目标,就需要法律事先确认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以此来确定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范围。政府管理作为一种国家机制的存在,扮演的并不是固定“守夜人”或者“干预者”的角色,而是要遵照经济宪法和经济法的规定,根据经济情势的需要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也就是说,在法治经济的语境下,市场经济关系中哪些属于社会公共经济关系而需要政府予以保护,哪些仅代表私人利益而应由民商法律调整,是需要经济宪法、经济法和民法共同解决的问题。

(三)“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定义

国家为什么能对私人反垄断?为什么能对公民剥夺性的征税?这些并不是经济法内部能解释的问题,只能从宪法的角度去解释。因此,我们需要明确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概念,并由此了解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摸清经济法所蕴含的法律机制的内部构造。根据传统分析方法,要弄清楚宪法上的这种关系,需要分析它的一般构成要素:

1.主体。这种经济关系的主体并不自然包括所有的社会成员,只有承担生产、销售、消费、参与分配等某一具体经济职能的社会成员,才能取得主体资格。因为只有承担一定的经济职能,才能谈得上利用社会公共经济事物,才能依法享有或承担经济上的公共权利和义务。因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主体是承担一定经济职能的社会成员(含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组织)。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取决于经济运行体制的客观情况。

2.客体。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客体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或者经济体制相联系,是一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既然社会公共经济关系是某一时期经济公共秩序的内化或表现,那么,它的客体应当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经济事物,而不直接是民法上的物、权利和利益。公共经济事物能为公众所使用,但却没有哪一私人愿意为其产生或形成承担独立责任,如“国家计划”、“市场机制”、“公共产品”等。公共经济事物的抽象性主要表现在其具体价值难以用具体的计价方法进行计量。它通过满足经济整体运行的需求来满足个人的公共需求,为一国经济运行秩序之不可缺少。

3.内容。众所周知,市场机制本身无法提供竞争公平,人们只有通过对相关条件的满足而达到竞争公平;公共产品(publicgoods)也无法自我供给,它要求全体成员让与一定的财产权,由国家公共部门利用这些财产权来实施公共产品的供给。针对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转、公共产品的持续供给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便构成了“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基本内容。换言之,公共经济事物虽然抽象,但对其利用条件却是具体的。保障这些利用条件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便是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基本内容。

根据对其构成要素的概括,我们可以将“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定义为:由宪法宣示的,为保障特定社会成员共同利用某一时期公共经济事物而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宪法对其进行宣示的目的,就是为了调整特定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维护一国经济公共领域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

二经济法与行政、民事和刑事法

(一)经济法如何实现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

在宪法宣示之前,社会公共经济关系是一种应然而非实然的经济关系。宪法宣示且内容由经济法具体设定之后,其实现又需要各个法律部门的精诚配合。国内法传统上只存在三种法律机制:行政、民事和刑事。由于经济法所具体确认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具有性,其当然可以直接作为行政、刑事保护的对象。但是,在刑事保护方面,英美法和大陆法两者对刑事保护的态度并不一致,大陆法系拥有统一刑法典,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只有刑法典才能规定具体犯罪和刑罚,因此经济法只能援引刑法,而不能对具体的犯罪和刑罚作出规定。相反,英美法系国家在证券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单独设定了具体刑罚。在行政保护方面,难以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已是通论,各个领域的行政法律保护还仰赖各部门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予以规定。这样,经济法确认具体内容之后,便面临建立具体行政法律机制予以配合的问题。

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也不排除通过民事法律机制实现的可能。因为当主体经济公共权利指向的相对人特定以后,当事人完全可以运用民事诉讼工具实现自己的权利。例如,国家税收债务人一旦确定,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的规定行使合同法上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经营者一旦被认定实施了垄断行为,受害者也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经济法首先承接经济宪法而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具体内容,然后又为实现这些内容而选择建立有效的经济行政管理或民事法律机制,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典型的应用法。

当然,将其视为应用法,并不是说它是宪法性、行政性、民事性的三种规范的简单相加,而是说它是几种法律机制配合的结果。“经济关系主体对经济法的选择,强调的不是事后能否给予公正的裁判,而是事前是否进行了社会成本节约的共同预防”。[4]经济法克服各种法律机制单独运行缺点,企图在自己的领域系统地建立社会成本节约制度。事实上,经济法也一直致力于解决一国经济上的公共问题,对实现宪法规定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独特的功能足以促使其不断发展成相对成熟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调整相应经济公共(行政)管理关系,与一般行政法关系密切

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发生在经济公共领域,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其实现机制的制度选择离不开建立相应公共管理机制。公共管理机制一旦建立,相应的经济公共管理关系就会产生。这种关系与社会公共经济关系互相依存。法律对前者的确认,必须对后者进行调整,两者不能偏废。公共管理机构依照何种职权,遵照何种程序执法,一般行政法也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由经济法特别规定,这有利于执法目标、职能和程序的统一。从权力控制的角度看,权力一旦赋予,就有被滥用的危险。经济法不仅要求从内容上限制公共管理权力的运用,而且需要建立相关程序对公共管理行为进一步控制。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征管程序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具体的监管程序等。

管理学上一般认为,“公共管理是公共组织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活动”[5],相应经济公共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社会公共经济关系而实施的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如市场监管、财税管理、宏观调控等。经济公共管理仅仅在管理意义上区别于一般经济行政,“它主要关注的不是过程、程序和遵照别人的指示办事以及内部取向,而更多的是关注取得的结果和对结果的获得负个人责任,因此区别于经济行政。”[5]相应经济公共管理具有“相应”两个字限制,当然不是指所有的公共(行政)管理。如民法上的物权、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就不应归入相应经济公共管理范围。相应经济公共管理一般依据经济学上对经济的分类而分为微观管理和宏观管理。也可以按照所涉及的领域不同而进行更加具体的分类,如分为市场监管、财税管理、宏观经济管理等。

(三)经济法调整相应民事关系,鼓励私人实施经济法如上所述,经济公共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也可以通过立法选择民事法律机制来解决。这种由经济法直接规定的民事关系称为相应民事关系。它是一种特别民事关系,包括平等主体的非传统民事关系或者不对等主体之间传统民事关系。

前者如经营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关系,后者如政府采购法中的政府与供应商的合同关系。对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侵害一般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明确侵害特定主体民事利益且同时又导致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损害。如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权益,还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二是直接侵害某一经济群体利益而直接导致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损害。如具有或者可能具有限制竞争的经营者实施经营者集中,其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大于有利影响时,所有相关市场的竞争者利益都会受到影响。侵害特定主体民事利益的行为不一定导致公共经济利益的损害,但侵害经济公共利益的行为必定导致不特定主体的民事利益之损害。

经济法引入民事机制的正当性不仅来自立法机关的社会成本节约政策,而且与“政府俘获”问题有关。所谓“政府俘获”,是指企业通过为公职人员提供非法个人所得来促使政府制定有利于自身的国家法律、政策和规章。政府一旦被俘获,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实现的公共管理机制失效,私人的公共经济权利的实现面临落空。这时,私人实施的重要性尤为突出。政府俘获实际上是公共权力为少数利益集团而不是人民大众谋利益的问题。政府在经济公共管理中被俘获,相应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实现因此受阻,社会公共利益亦面临危险。这个时候,建立和完善相应民事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等制度就十分必要。

三经济法存在的理论依据

通过上述对经济法与宪法以及相关法律部门分工的考察,我们发觉经济法的功能包括两个:一是确认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二是选择建立这些内容实现的法律机制。因此,其存在的理论依据也可以在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经济法本体法存在的依据。经济法中部分规范确认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具有的相对独立性,可以称为本体法。社会公共经济关系涉及经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民法主体追求意思自治的精神相悖;其主体经济上的对等性又与行政法调整机制中主体非对等性不相符。因此,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是民法和行政法难以承受之重。法律分工客观上要求经济法来执行宪法宣示的经济公共领域的秩序。如竞争法中调整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规范、财税法中调整财税经济关系的规范等。从宪法上看,这些关系都需要强调经济上而非主体资格的平等,即经济面前人人平等。但此种经济平等不一定等于民事上的个体之间的平等,亦非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平等,而是经济机会或者经济公共利益分配上的平等。如竞争法上竞争公平、预算法上财政平衡,就是此种平等的具体表现。

第二,经济法包含行政、民事法律规范的理论依据。首先,经济法建立行政法律机制是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的合理延伸。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具有性,而行政法是宪法最主要的执行法律部门。从政府成立的初衷来看,政府执法的目标和正当性主要来自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实现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关系应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政府怎么样履行职责,需要经济法明确或规范。其次,经济法上享有的公共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最终是个体,只是这种“个体”具有不特定性或者直接指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组织,与民法上使用的“个体”语境不同而已。不特定的私人或者特定的国家公共部门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的民事审判来实现某些已经特定的权利或义务,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对经济公共事物的损害行为若导致了私人利益的损害,私人当然有权借助司法机关予以救济。让私人承担实现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部分功能,开启“私人实施”的通道,显然是出于法律对节约社会成本和强化诉讼动力的考虑。再次,选择哪一种实现法律机制,从经济上考虑,决定因素仍然是社会成本问题。如果公众利用单纯的民事或者行政法律机制足以应对经济上的公共问题,那么,立法机关为什么还要选择经济法立法?因此,促使行政、民事应用法律机制在经济公共领域的相互补充、有机结合,应是经济法重要价值之所在。

四经济法的作用

(一)经济法是维护经济公共领域秩序的基本法律

法律是一种制度,它属于上层建筑,最终为经济基础服务。经济法与民商法一样,也是维护宪法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它立法的最终目的仍是维护宪法宣示的社会主义市场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1.它保护市场自动调节的基础性作用。经济法确认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实质上划分了政府与私人行动的边界,这种边界越明确,私人自由就越容易得到保障,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越容易发挥出来。从市场内部的运行机制来看,“经济人”的个体理性是市场群体理性即“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的前提。经济法主体可以通过经济法明确自己在市场中的“公益”和“私益”边界,形成市场发挥作用的“个体理性”。如在销售商品的同时缴纳多少增值税、经营场所应具有什么样的安全度,在经营集中必须注意什么样的申报标准等等。这些规定为私人预见“个体利益”得失提供了条件。

2.它维护经济公共领域秩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范市场主体与政府的关系。与经济学不同,经济法直接承认政治对市场运行模式的选择,在此前提下确认两种力量的不同作用。它关心两者法律地位(作用范围)是否与现实经济情势和本国市场经济模式相适应,而不对政府是否应当扮演“夜警察”还是“主动干预者”展开讨论。它将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视为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界限,从而对市场与政府关系实现法治化;二是规范经济公共管理行为,保障经济稳定和健康发展。经济法调整相应经济公共管理关系的目的是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对市场形成破坏。例如,在宏观经济方面,立法机关为了对政府宏观调控权力予以限制,制定了专门法律对宏观管理行为进行控制。德国1967年颁布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美国1978年颁布的《充分就业与平衡增长法》、以及我国国家发改委正在制定的《经济稳定增长法》,都是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权力的典型立法。

(二)对“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观点的反思

我国市场经济初期的经济法理论一般建立在经济学关于国家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学说之上,认为经济法是“现代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形式”“国家协调经济之法”“国家调节经济之法”。这些理论对在我国建立独立的经济法部门,转变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起了很大作用。但是,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法学研究深入,这些学说对经济法的定位存在明显缺陷。

1.将经济学上关于国家(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直接作为经济法部门独立的理论基础,在法学上难以取信。政府作为“守夜人”还是“干预者”并不是法学应争论的问题,而是一国根据自己所处的经济发展历史阶段进行的政治决策,况且亚当斯密和凯恩斯处于资本主义的不同经济时代,他们建立各自理论的目的是适应当时的经济情势,而不是催生经济部门法(经济法亘古有之)。利用某一时期的经济理论作为经济法部门独立的理论依据,只会使经济法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因为经济学理论的变动和争论,必然会使相应经济法独立理论陷入尴尬。法要适应经济,但不是为了迎合经济学理论。法学只有建基于经济(而不是经济学)本身,才能拥有自己的话语权。比如,从提供市场必要公共产品角度讲,国家(政府)本身属于市场经济主体范畴。市场与国家不是利益上的真正对立,而是“合作”和“共赢”。法律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不是要执法机关去干预私人经济,反之,它是为了保护私权和限制公权,进而维护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和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2.仅以政府职能转变作为经济法制度建立依据也无法解释政府权力的来源。是先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来限定政府的经济职能还是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内容而制定经济法?肯定是前者。因为按照法治原则,只有法律对社会公共经济关系予以确认,政府才有权实施相应经济公共管理(干预、协调、调节)。“需要干预说”给人感觉是“国家需要就干预”。①[9]这明显违背经济民主原则。虽然经济法确实要调整相应经济公共管理关系,但它不是基础,也不是全部;它对政府的赋权也只是保护社会公共关系实现的一种手段。“如果仅从赋权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便有将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经济手段等同之嫌。”[6]

总之,由经济法确认内容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和民商法调整的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都是市场经济关系的核心组成部分。经济法的核心作用是通过对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内容的确认并建立相应的实现机制来维护和控制政府的经济职权,而不仅仅是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法律工具。

公共关系的根本功能范文第2篇

关键词:房产测绘;分摊计算;功能区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各式各样的房屋建筑拔地而起,房产管理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房产公用面积的分摊由于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利益而更加引人注目。因此,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是房产测绘的关键所在。2000年8月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了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简称《国标》),随后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建住宅[2002]74号有关补充规定后,多功能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也更加趋于公正合理。本文根据《国标》及补充规定,结合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对多功能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实践与理论进行探讨,为房产测绘者的工作提供借鉴。

2共有建筑面积的定义及分摊原则

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分为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两部分。本文中的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建在本栋内仅为本栋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配电间、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多层建筑物中突出屋面结构的楼梯间和有维护结构的水箱等,同时还包括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套与公共面积之间的分隔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一般原则是:

①以幢为单位进行,即非本幢楼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在本幢楼分摊,本幢楼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分摊到别幢;

②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③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④整栋房屋在销售和产权转移、分割中只能采用一种分摊方法。

3功能区域的划分和共有建筑面积划分

3.1功能区域的划分

①根据住宅和商业不同的使用功能,将整幢房屋划分成不同的功能区,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整幢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

②能划分区域的以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的设计功能为准;

③裙楼上有多个独立塔楼的,则各塔楼应为单个功能区;

④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以其实际作用功能不同设定不同功能区。

3.2共有建筑面积划分

①商住楼的商业层内单独通往(含室外楼梯)以及门厅等共有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的建筑面积;

②服务于消防的人行楼梯、屋顶梯间和幢内为本幢服务的其他共有空间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③专为住宅部分服务并在住宅功能区内的楼梯等其他共有建筑面积列入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

④专为商业部分服务的电梯、门厅、过道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商业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

4房产测量规范中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方式

1)住宅部分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计算

套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其中:分摊系数=(幢共有分摊面积+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住宅部分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2)商业部分各权属单元的分摊面积计算

权属单元的分摊面积=权属单元套内面积×权属单元分摊系数;

其中:权属单元分摊系数=(层分摊面积+层内共有面积)/层内各权属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层分摊面积=层套内建筑面积×层分摊系数;

层分摊系数=(幢共有分摊面积+商业部分共有建筑面积)/(商业部分各层套内建筑面积+商业部分各层内共有建筑面积);

层内共有建筑面积:专为本层服务的内走道、层内公用厅等其他为本层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3)多功能综合楼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

①根据规划设计图确定各功能区域范围;

②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共有面积分摊。

5一种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传统面积分摊方法不便于计算机实现,其不足主要表现在:

①功能区的处理方式不同:功能区按用途划分,商业等有用途的功能在功能区下又分层,然后再分摊到户,而住宅用途的功能区则直接分摊到户;

②没有考虑到一些特殊的情况:在实际分摊中会遇到一层有多个功能区的或一个功能区由几层的组成,传统的模型没有好的计算方法;

③计算过程复杂:模型复杂,不便于计算机实现。

对于多功能的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类型有金字塔式分摊和交叉分摊两种,复杂的有两种分摊方式混合一起进行分摊。为了更加了解面积测算与共用面积分摊的方法,也为了提高房产测绘所要求的准确性、现实性、技术性根据国标对分摊的规定和日常经验、也便于计算机编程总结了一种分摊方法,以供探讨。

我们用计算机程序来进行分摊计算时采用的分摊方法为:

①对户室指定其所属功能区;

②对共用面积指定其分摊功能区;

③对共用面积按照指定分摊功能区个数进行分级,分摊功能区个数越多,级别越高,功能区个数越少,级别越低;按照级别从低至高,依次分摊共有面积。分摊逻辑关系如图1。

分摊数学公式:Ki = (1 + Ki - 1) × Gi / Σ(Ti + Gi + 1)

注:1、2、3、4……n代表分摊级别;Ki为第i级分摊系数,K0=0;Gi为第i级共有面积;Ti为第i级功能区套内面积。

图1分摊逻辑关系

6结束语

房产面积测量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房屋共有建筑而积的分摊历来存在各种各样的看法,而在实际操作中共有面积的计算会因理解不同而产生差异。通过对实际工作中存在情况的探讨,能加深对《房产测量规范》的认识,使房地产测绘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切实保护开发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后,可能还需要结合实际工作和有关规范研究一套更加科学的面积测量方法和共有面积分摊方法,使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更加规范。

参考文献

[1]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定[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

[2]吕永江.房产测量规范与房地产测绘技术[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124;

[3]张鑫,李若林.房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模型[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工程技术版),2004,(01);

[4]金田山.多功能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方法[J].煤炭技术,2004,(02);

公共关系的根本功能范文第3篇

从上述概念看来,公共秩序仅仅起着防卫的作用,即防备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对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造成损害,学理上称之为消极功能。但事实上,法院不顾冲突规范,对某些关乎国家重大利益、基本政策的法律直接适用,此亦为公共秩序的功能之一,即积极功能。公共秩序的消极、积极功能反映在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方式上,通说认为包括三种形式: 直接限制之立法方式、间接限制之立法方式、合并限制之立法方式。

二、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与直接适用的法之关系

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认为不能混淆的有之,认为系属同一问题的有之,至今尚无定论。笔者认为,二者无法划清界限,实为不同历史时期认知不同的一个概念。

二者具有同一性,有如下原因可以佐证: ( 1) 从概念上来看,直接适用的法,即规定内国某些涉及本国的社会利益、公共政策等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效力,撇开冲突规范援引,必须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比对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二者的主体、客体、法律用语出于一辙,实质是相同含义,仅仅采取了不同的表述; ( 2) 从性质上来看,二者均为强行性规范,通过法律之规定被赋予绝对效力,法院必须遵循此条款从事审判活动; ( 3) 从目的上来看,二者都是出于对国家根本利益之考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并无二致; ( 4) 从内涵上来看,二者属于内国法规范,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法院地国出于对本国根本利益的考虑而为之的一种做法绝对适用强制性法律,禁止当事人规避法律,排除外国法在域内的实施; ( 5) 从步骤上来看,二者均为在案件审理中,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选择法律适用,也省略援引本国冲突规范的步骤,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法; ( 6) 从适用范围上看,二者均涵盖了公私法领域。一方面,直接适用的法是20 世纪50 年代国家权力频繁干预私法关系所衍生出的一种新理论,最早见于经济法领域。随着经济全球化规模的扩张,其范围已经从经济等公法领域扩展至私法领域。另一方面,各国普遍坚持外国刑法等公法于内国法院不可被适用。不仅如此,在民法领域类似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等规定也必须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可见,二者的实施范畴亦具有一致性;( 7) 二者的运用都蕴含着一国的公共政策及法律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司法实践中往往密不可分。亦即,如果适用外国法违反了法院地国有关直接适用的法的规定,法院也往往通过公共秩序保留的方式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可见,直接适用的法与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无法划清界限。

三、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方式评述

公共关系的根本功能范文第4篇

刘家义审计长指出:国家审计应充分发挥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基于这一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首先搞清“免疫系统”功能的涵义,然后才能按照要求开展行之有效的审计工作。据免疫学及仿生学原理,“免疫系统”功能主要有免疫防御功能、免疫监视功能、免疫耐受功能和免疫调节功能。这四项功能体现在审计工作中,具体表现为:

(一)审计的免疫防御功能

审计的免疫防御功能是指审计应该具有使经济社会免于受到内、外部组织机构或个人侵犯、损害的能力。即社会肌体在病原侵害之前发出预警,并通过采取相应手段加以消灭,从而起到免疫保护的作用。

(二)审计的免疫监视功能

审计的免疫监视功能是指审计对经济社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预警建议和建设性意见,以尽可能地避免危害发生或加重的能力。

(三)审计的免疫耐受功能

审计的免疫耐受功能是指审计应使经济社会具有区分“自我与非我”的功能。即经济社会应对自身抗原和外来的有害成分加以区别,该适时清除的,要坚决予以清除,从而提高社会机体的免疫能力。

(四)审计的免疫调节功能

审计的免疫调节功能是指审计应使经济社会能够及时识别、清除机体内受损伤的成分,并及时加以修复,使其恢复正常的功能,从而维护经济社会内环境的稳定状态。

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功能由于原理和作用基本相通,所以也可合并为一项功能。根据生理肌体免疫系统的基本功能,审计的“免疫系统”论提出审计应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三大功能,这在一定意义上极大丰富了审计功能的内涵。其中,预防功能是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核心和基础,也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该重点把握和充分发挥的首要功能。

二、公共危机预防审计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近年来,多次公共危机事件都给经济社会造成了重大影响和危害,有些甚至人员伤亡严重,经济损失巨大,这就要求我们有必要加强对公共危机的控制与管理。尤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首先加强对公共危机的预防工作,以防患于未然。根据审计“免疫系统”理论,公共危机预防审计在这方面应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公共危机预防审计是实现“免疫系统”功能的根本要求

审计“免疫系统”的核心功能是预防功能。即在有害成分和病原入侵之前,通过审计,积极构筑防线,消除各种隐患,从而保证社会机体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和健康状态。由于公共危机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其一旦发生,必然会给经济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这就要求政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危机发生前,必须提前介入,积极开展公共危机预防审计工作,通过审计,促使各级组织、单位、部门加强对公共危机的预防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危机的发生或尽可能地减少危机所造成的损害。

(二)公共危机预防审计是公共危机审计的基础和首要工作

公共危机审计是指政府审计机关对公共危机的预防、应对及其管理工作所开展的审计。也就是说,政府审计机关在危机发生前、发生中、发生后各个阶段,都要开展独立、客观且针对性强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活动,由此可以有效地促进各级组织、单位和部门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从而更加有效地预防危机发生或将危机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其中,危机发生前的预防审计是公共危机审计的基础和首要工作。即政府审计机关在危机发生前,应该利用其职业优势和专业能力,对可能导致公共危机的各种诱因、信号或征兆,以及危机的发展趋势、危害程度等进行监测、分析和判断,并及时给政府相关部门发出危机预警信息和报告。

(三)公共危机预防审计是公共危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危机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和提升政府的公共危机管理能力,其各项工作贯穿于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全过程。可以说,公共危机预防审计是公共危机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要求政府审计机关在危机管理中,应善于及早、主动地查找和发现被审计单位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并及时给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以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效率、效果和质量。

三、公共危机预防审计的原则和内容

(一)公共危机预防审计的原则

1.超前反应原则。公共危机一旦发生,必然给经济社会和人民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影响和破坏,因此,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审计机关在危机发生前,要十分重视公共危机预防审计,即审计机关要提前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公共危机是否做了预防准备工作,比如被审计单位是否制定了危机预防计划和预案,是否建立了危机预警系统,是否实施了危机应对培训和演练,是否建立健全了危机应对和处置的规章制度等,以此来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危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快速应对原则。由于公共危机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无论危机是否发生,也无论危机何时发生,审计机关都要事先制定行之有效的公共危机审计计划和审计预案,从而保证在危机发生时,能及时做出反应并快速进入危机审计工作之中。假如审计机关没有提前制定相关预案,危机一旦发生,就会造成措手不及,从而影响审计的效果和质量。

3.灵活处置原则。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危机的情况千差万别,已发生的情况也可能由于某种原因瞬间发生变化,因此,审计机关事先制定的审计计划和预案,不一定能完全适用于危机管理的需要,这时审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既定方案,做到既有条不紊,又灵活机动。

4.重点突出原则。公共危机审计是审计机关在进行日常审计工作的同时所开展的一项特殊审计,审计人员会面临事件紧迫、任务繁重、情况复杂的局面,因此,审计人员在开展危机预防审计时,应坚持重点突出原则,即在选择审计项目时,要选择那些公共性强、影响范围广、危害程度高、资金和物资量大、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项目进行审计。

(二)公共危机预防审计的内容

1.审查公共危机预防机构的设置及运转情况。公共危机预防机构是否设置,运转是否正常,是影响危机预防效果的前提。审计人员应就如下方面进行审查:各级政府是否设立公共危机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各被审计单位是否有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是否配套完善,指挥是否顺畅、有效;各应急领导机构及其人员职责是否明确,是否能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危机时刻准时到位并投入工作;危机预防机构是否制定危机预防计划或方案,是否能随着时间推移和情况变化而不断加以修订和完善。

2.审查公共危机管理机制及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公共危机管理机制及制度是有效应对危机和处理危机的必要条件和根本保证。审计人员应着重审查:各级政府是否制定公共危机预防管理制度,该制度是否严密、完善、可行、实用;各级政府是否建立公共危机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信息通报系统,各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各级政府是否建立公共危机应急反应决策机制,能否在危机时刻采取紧急措施,迅速控制危机局势,恢复社会的正常稳定状态;各级政府是否建立危机过后的恢复与重建制度,是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被审计单位是否制定危机预防的制度措施和办法,是否能够得以严格执行,有无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等问题。

3.审查公共危机预防方面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开展公共危机预防工作,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而且有时还要耗用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审计人员在审查危机预防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时,应审查:各级政府有无公共危机预防管理的预算支出,该预算是否合理;各政府有关部门(如民政、卫生、消防、电力、水利及地震局等部门)是否安排危机预防的准备资金,配套设施是否齐备,应急物资是否充足;各项危机预防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其使用过程中有无贪污、挪用、浪费现象;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是否公开、透明,有无冒领、截留甚至造假等情况。

4.审查应对公共危机日常准备工作的开展情况。公共危机预防管理工作贵在日常坚持,因此,审计人员应注意审查:各级政府是否有全面、完善的公共危机管理决策和计划,这些决策和计划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以执行和实施;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征用、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质量、安全防护等方面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和防止危机的发生;各单位、各部门是否经常组织人员开展危机的应急演练与培训,以提高人们的应急反应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和逃生能力;各级政府、各单位、各部门是否提前做好了预防次生灾害的发生,以及危机之后恢复与重建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做好了保持社会稳定的各项准备工作等。

5.审查政府部门对公共危机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政府部门是危机管理的主体和核心,对公共危机的预防工作有着义不容辞的监督检查职责。审计人员应特别注意审查:各级政府部门有无专门设立危机管理的监督检查机构或组织,这些机构或组织在危机预防、处置以及善后工作方面是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危机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是否有制度做保证,有无形同虚设的现象;是否做到监督检查的经常性、连续性和全面性;是否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整改;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根据情节轻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公共危机预防审计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各级领导的危机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

为了提高公共危机预防工作的效果和预防审计的效率与质量,各级领导必须不断增强危机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为此,首先要不断学习新形势下公共危机管理的理论,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公共危机可能给社会和公众带来的严重危害,牢固树立危机意识。其次,要不断学习和掌握国内外应对危机的方法和手段,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研究和创新,以进一步提高危机管理能力。

(二)加强公共危机预防审计的建章立制工作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套完整的公共危机审计法律法规,这就使得危机预防审计工作无据可依,无章可循。在公共危机时有发生的新形势下,当务之急应尽快研究和出台一套针对公共危机审计方面的法规,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修订完善,这不仅可以提高危机审计的地位,同时也可以为危机审计保驾护航。

(三)加强政府对公共危机预防审计的支持力度

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审计人员在开展危机预防审计时,无论在人力、物力还是财力上,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此外,政府还应发挥其组织、协调功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支持和帮助审计机关做好危机预防审计工作,这既是审计的需要,也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四)加强危机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危机预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对各种潜在的危机风险随时进行监测和评估,并根据危机的性质特点以及可能危害的程度和范围对危机划分等级,制定不同的危机处理措施和办法。各级政府审计机关必须建立和完善危机风险评估机制,最大限度地为危机预防审计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资料。

(五)加强对审计人员公共危机审计知识和能力的培养

做好危机审计工作,需要审计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为此,应注重加强公共危机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日常的专业技能训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危机审计模拟演练,定期对审计人员进行业务检查和考核,努力提高危机审计人员的实战能力和水平。

公共关系的根本功能范文第5篇

摘要: 在分析研究SaaS模式基本理论、面向服务软件系统架构以及XML和Web Service技术的基础上,利用分层设计的系统架构模式,给出了SaaS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系统中的应用架构。利用SaaS模式构建该系统的平台,可实现系统功能的按需配置,单点登录,统一认证,完成资源整合。

关键词: 公共安全管理;软件即服务模式;分层系统架构

中图分类号:TP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8-0138-02

0 引言 城市是人们工作、生活高度集中的场所,同时也是各类机构、企业、公司的聚集地,是社会与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城市的公共安全关系重大,而目前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系统集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系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的公共安全监控系统于一体,为城市的公共安全提供充分的保障。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软件即服务)模式是一种新型的软件提供方式,它将软件的买断模式转变为租用模式,实际上采用的是面向服务的软件架构体系,而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系统的特点是多系统集成,分布式应用,利用SaaS模式,结合分层系统架构和MVC设计理念,在实现系统各项功能的同时,提高系统的灵活性,增强系统的扩展能力。 1 关键技术分析 构建基于SaaS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系统,主要用到SaaS模式技术、面向服务架构技术、Web Service技术等。 1.1 SaaS模式 SaaS模式改变了传统的软件开发思路,将应用软件部署在互联网的服务器上,由用户根据自己的需求调用软件提供的功能,然后以所购服务的数量与使用时间的多少来支付相应的费用,而软件服务的供应商则通过网络实现软件的升级以及向用户提供售后服务。软件的供应商也为用户提供离线操作服务和本地数据存储服务,使用户可以随时随地使用软件功能[1]。 SaaS模式是以互联网为基础,在软件的技术层面与运营层面都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方面,充分利用了目前网络迅猛发展带来的便利,改变传统的软件开发与部署方式,用户所付的是软件的服务费用,而不是版权费用;另一方面,部署于网络服务器上的软件系统同时为多个不同的用户提供服务,这就要求SaaS模式下的软件比传统的单机软件更注重对不同用户之间数据与配置信息的隔离,从而保证数据的安全性与保密性,同时,不同的用户有不同的界面、业务逻辑以及数据结构等,SaaS模式也应支持用户对这些内容的个性化定制,这就对SaaS模式支撑平台的功能与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2 面向服务架构 面向服务的体系架构(Service-Oriented Architecture,SOA)本质上是一个组件模型,它将一个应用程序按照一定的粒度分割为几个不同的功能单元,这些单元也被称为服务,同时定义了这些服务之间的接口和协议,并通过这些接口和协议将不同的服务组合联系起来,共同提供用户所需要的功能[2]。 SOA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在网络的环境下,各业务模块对集成的要求,它可以通过接口和协议,将不同功能,甚至不同物理位置的服务模块组合起来,完成特定功能的一种软件系统架构。它有两个需要注意的地方,一是SOA是一种软件系统架构,它需要靠其他的语言来实现,如C#、Java等,在特定的业务模型下,SOA系统架构可以灵活配置业务服务模块,实现特定的功能;二是SOA的适用范围,对于SOA来说,它最主要的应用场合在于解决网络环境下的业务的集成问题。 1.3 WebService技术和XML规范 Web Service是一种新的Web应用程序分支,他们是自包含、自描述、模块化的应用,可以、定位、通过Web调用。Web Service的主要作用是提供实现业务逻辑的功能,包括各种对数据库的操作,可以说所有与业务模型有关的操作都是通过建立Web Service服务来实现的。Web Service技术是当前的发展趋势,因为它体现了软件即为服务的理论,可以说,Web Service技术是未来系统开发的主流技术[3]。 XML称为可扩展标记语言,它是一种标准通用标记语言,目前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因为它是一种在网络环境中跨平台、依赖于内容的技术,所以经常被用于处理结构化文档、存储数据、进行信息传递等方面[4]。 2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系统需求分析 构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系统的目的在于将多个不同领域与应用对象的公共安全处理系统集成到同一个平台,实现联动处理机制,共同为维护城市的公共安全服务。根据具体的应用要求,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2.1 针对自然灾害实现紧急预案执行功能 当发生地震、洪水、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时,系统应能够及时启动急需预案,按照预案的部署,调动公安、武警、部队、医院等各个方面的力量,协调指挥各部门及人员,按照应急预案的内容执行抢险救灾工作。相关的信息应及时反馈到公共安全管理系统中,供总指挥决策与部署下一步工作。 2.2 针对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理功能 当发生重大恐怖袭击事件时,系统应能够及时掌握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包括影像、具置、人员伤亡情况等,能够通过系统指挥警察、消防人员、医生等协同工作,力争将损失降至最低。 2.3 针对日常治安的公共安全监控功能 当发生社会治安案件时,系统应具备连通110报警系统的功能,及时将案件发生的地点标注到地理信息系统中,再根据职责区域的划分以及就近处理的原则,直接指挥警察等人员前往案发地点,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系统就能够对关键地区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并能够将监控资料保存到数据库中。 由以上对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系统的需求讨论可以看出,这三大功能需求虽然相对独立,但有很多功能是重复的,例如,三个功能都是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都需要用到通信系统实现指令的上传下达,而这些功能都可能通过面向服务的软件架构技术,利用SaaS模式实现。 3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系统架构设计 根据系统需求分析的结果,系统的总体架构采用分层的架构方式,具体分为六层,分别为用户界面层、系统应用层、业务逻辑服务层、服务构件层、基础构件层、数据访问层,具体的逻辑架构视图如图1所示。 如图所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系统的逻辑架构有六个层次。不同的层次提供的功能模块和服务不同,软件单元的粒度也不同。原则上,上层的软件元素调用下层的软件元素,一般不能隔层调用。从总体看,层次越高,越接近于用户,层次越低,与底层数据与应用组件结合得越紧密。 用户界面层主要提供了与用户的接口。在该层实现接收用户的输入信息,并将系统的信息展现给用户,该层是应用系统层的集成界面。由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系统包括了多个子系统,因此系统应按需为用户提供不同的界面显示。 应用系统层主要是根据需求分析确定的不同的功能应用模块来设计的。每一个模块完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功能应用。应用系统层提供给用户的是系统的实用功能,用户通过这些模块实现某些操作,获取操作的结果。 业务逻辑服务层主要是完成为应用系统层中各功能模块提供相关功能服务的工作。应用系统层中的分系统是由一个或者多个功能单元构成的,如要完成公共安全监控系统的所有功能,需要调用单点登录服务、用户认证服务、地理信息服务、数据库管理服务、视频监控服务等,而这些服务模块又可以被其他分系统复用,通过组装不同的服务可以实现应用系统层中各分系统的功能。 服务构件层。业务逻辑服务层提供的服务模块功能的实现需要多个不同的更小粒度的组件来协同完成,而服务构件层就是这些小粒度组件的集合。该层的服务构件完成的功能较单一,但复用性更好。选取适合的服务构件,加上特定于某种应用的业务逻辑,即可实现上层中业务逻辑服务的功能。 基础构件层是系统开发环境为互动新闻系统提供的开发与运行组件环境支持。系统的开发是基于微软公司的。NET FrameWork开发平台,通过调用平台提供的各类库函数以及相关的组件实现系统功能。此外,Windows操作系统本身提供的应用程序接口(API)也是一些功能实现过程中需要调用的。 数据访问层主要是处理系统所有与数据库相关的功能与业务逻辑操作。数据库的形式除了包括传统的关系数据库外,还有基于XML文件的轻量文件数据库,用于保存一些结构化形式的配置信息等内容。系统中的上层软件单元可通过调用数据访问层的相关组件与函数功能,实现对数据库的操作与控制。 4 总结 SaaS模式主要是基于面向服务的软件架构技术,为用户提供灵活可配置的软件服务,增强系统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系统中应用SaaS模式,可以将原本相互独立的各子系统集成到统一的框架下协同工作,并为以后功能的扩展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Wei Sun, Kuo Zhang, Shyh-Kwei Chen, et al. Software as a Serivce: An integration perspective. In: Proceedings of the 5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ervice-Oriented Computing. Germany: SPRINGER-VERLAG, 2007,558-569. [2]HICSS. Service-Oriented Architecture Adoption Patterns. In:Proceedings of the 42nd Hawaii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ystem Sciences. System Sciences. Hawaii: System Sciences, 2009, 1-9. [3]王安全.SaaS模式下大数据量统计框架的研究和实现[J].计算技术与自动化,2009.02. [4]高怡新编著.XML基础教程[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184-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