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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 政府 监管 体系

2012年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新增1.1万公里,达9.6万公里,仍居世界第二。回顾高速公路发展历程,对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从来没有停止过,一直在实践中摸索与升华,在管理体制、政府监管、资产管理等战略问题上还未形成成熟的共识,管理的法制滞后、体制不顺、内容不细、手段不强等问题还未得到根本性解决。2013年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势必超过美国的10万公里,跃居世界第一,届时我国拥有了世界最庞大的高速公路资产,高速公路发展也将很快实质性进入“管理重于建设”的时期,要回答如何平衡国家、高速公路投资者、高速公路使用者、公众等各方利益,在数量第一的形势下实现管理品质的第一,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体系问题的再探讨显得至关重要。

1.政府监管概念内涵

明确政府监管概念内涵是解决高速公路政府监管问题的前提。高速公路政府监管是监管主体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对高速公路市场经济行为的微观干预和控制[1]。根据政府管制领域著名的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的观点,高速公路政府监管应属于“公的监管”,监管实质是国家及其机构运用强制权利对市场经济进行的干预和控制,对已经不能通过社会私有主体之间的合同达到约束效果的经济活动实施约束[2]。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是国家,由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来共同实现监管权力的取得、事中执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行政机关是由立法机关设立以贯彻政策目标的政府单位,从监管的具体实施看,行政机关是监管的实施主体,监管更多的体现出的是行政权力的作用。高速公路与其它领域的政府监管权力一样,随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成为了集准立法权、行政权、准司法权于一身的权力集合,完全超越了传统政府行政权力的界限。划分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主体不能以组织类型而应以是否拥有监管的权力为标准。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主体广义的是经法律授权监管高速公路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监管高速公路的授权组织,狭义的是拥有高速公路监管权力并且独立于传统行政部门具有一定独立法律地位的政府行政机构。政府对高速公路领域经济运行的介入和参与主要是宏观调控、微观监管和资产管理等三方面的内容:

1.1宏观调控

高速公路政府宏观调控是政府运用财政、货币、税收等宏观经济政策对高速公路宏观经济运行状态的“控制”和“调节”,概念特征是间接的总量的。

1.2微观监管

高速公路政府微观监管是政府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在微观层面上,依据法律授权对高速公路市场主体及其活动予以规范、限制和约束的行为,概念特征是直接的、具体化的。

1.3资产管理

高速公路资产管理中政府是出资者以参与高速公路企业治理和直接介入市场等方式对高速公路国有经济主体实施的直接管理,概念特征也是直接的、具体化的。

明确政府监管的作为内容,需要把握两点基本认识:一是参与高速公路市场经济活动的多面性政府主体,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都要求政府以公共机构身份持中立立场,资产管理要求政府以出资者的身份直接参与企业的内部行政管理,以使经营权与监管权分离,保证政府监管高速公路客观、中立立场;二是高速公路政府监管内容宜限于微观监管领域,宏观调控一般以间接方式引导高速公路市场利益主体的行为走向,微观监管以直接禁止和强制性要求方式更为直接干预高速公路市场利益主体的权利、利益和行为[3]。

2.重构政府监管体系

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体系涉及要素的主要包括:主体、客体是谁;职能、内容是什么;类型是哪些等。目前,国内高速公路政府监管的主体模式主要两种:一是国资委监管;二是交通部门监管。对这两种模式不少学者在研究中指出,高速公路产业仍然存在“政监、政事、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理论与实践中政府监管概念不清与其他概念混淆使用等问题。依据高速公路政府监管的概念,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体系是高速公路政府管理体系中的子体系,高速公路管理体系中的各子体系的管理主体、目的、内容、特征等是不同的(表1)。

政府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一般都通过公共政策予以实施,借鉴植草益总结的政府干预经济的七项公共政策得到结论[2],政府宏观调控与微观监管高速公路的公共政策是不同的。

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体系的主要构成内容部分(表3):

国外基础设施监管一般由独立的监管机构承担政府监管职能,基于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政府监管职能近期应逐步由交通部门承担发展到由交通部门内设立单独监管部门承担,中远期走向由独立于交通行业,直属于国务院的监管机构承担。

3.政府监管的法制环境和主要内容

3.1政府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完善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是高速公路监管的基础性保障。应加快此项工作建设,以《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为核心基础,制定和完善包括《高速公路特需经营管理办法》、《高速公路运营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实施细则》、《高速公路权益转让合同(协议)范本》、《高速公路权益转让动态监管办法》、《高速公路权益价值评估操作指导意见》、《高速公路保护条例》、《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保证金管理办法》、《高速公路服务水平管理办法》、《还贷型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管理办法》、《经营性高速公路收益动态监管办法》、《高速公路改扩建管理办法》等为主要内容的高速公路政府监管的法规制度体系。

3.2明确政府监管的主要内容

依据美国黑弗兰、英国安东尼・奥格斯等经济学家关于政府监管按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的分类观点,高速公路政府监管可以认为主要分为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表4)。

政府对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高速公路具有不同的监管内容(表5)。

4.结束语

厘清高速公路政府监管概念,依据政府监管概念内涵和政府宏观调控、资产管理等概念外延,可以重构清晰的高速公路政府监管体系框架,为解决高速公路政府监管的主体、客体、法制环境、主要内容等问题,以及解决高速公路存在“政监、政事、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理论与实践中政府监管概念不清与其他概念混淆使用等问题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得到更为合理的答案。

参考文献:

[1]卢毅 李庆瑞 刘建江 我国高速公路管制的必要性和思路【J】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 2006.3

[2]【日】植草益 微观规制经济学【M】 朱绍文等译 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体育民间组织;体育民间组织概念;体育民间组织分类

中图分类号: G 812.1 文章编号:1009-783X(2012)01-00011-04 文献标志码: A

民间组织发展是社会发育不可缺少的途径,无论是在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中,还是在社会建设方面都将是一支重要力量。

根据民政部门统计,全国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数量从1988年的4 446个发展到2008年底全国共有各类民间组织41万4 000个。从行业分布上看,主要分布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保、社会中介服务、工伤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领域。其中:社团23万个,体育类社团1万1 780个,占社团总数的5%;民办非企业单位18万2 000个,其中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5 951个,占民办非企业单位总数的3.3%,基金会1 597个[1]。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催生了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有关体育民间组织的研究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进而成为热点。

1 体育民间组织概念的界定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都日益感受到一股非常重要的社会力量在崛起,这股社会力量包括大量的社区团体、医疗诊所、学校、体育俱乐部、环境组织,以及其他类似实体。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称谓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第三部门或“公民社会”部门。尽管这些组织的称谓不尽相同,然而它们都具有某些重要的共性,正是这些共性使它们区别于国家和企业,介于两者之间存在。其共同特征是,独立于国家机构体系之外自我运作、不分配利润,公民可以自由加入组织。“民间”这个词汇在中国文化中由来已久,它与“官方”一词相对应,反映出中国传统二元社会结构的角色关系,民间组织是近些年中国社会改革和行政管理中提出和使用的概念。体育民间组织的上位概念是民间组织;因此,要研究体育民间组织首先要对民间组织进行界定。

1.1 我国民间组织概念的界定

对民间组织概念的研究实际上涉及到民间组织的内涵、外延和与民间组织相近或相关的概念的理解等3个层面。

现代社会将社会组织分为3种类型:与政治领域相对应的政府组织;与经济领域相对应的营利组织;与社会领域相对应的民间组织。

民间组织的内涵,在中国官方认为它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3类社会组织。其中: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根据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有关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2-4]。

民间组织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社会组织,从它的外延看,一般是指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和志愿性特征的社会组织。

20世纪90年代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一词引入中国,简称NGO。此后,我国学术界在民间组织研究中使用的术语多种多样,学者们使用较多的称谓有“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第三域”“志愿组织”等。由此可见,在民间组织的定义上,形成了官方和学者的不同派别,但无论是使用哪种概念,在民间组织的特征方面达成的共识是这些组织都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和志愿性特征。

在学术界使用的各种研究术语中:“非政府组织”强调组织的非官方性,在政治领域表明其不属于政府组织系统;“非营利组织”主要突出在市场领域与企业的区别,强调它不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志愿者组织”强调组织的志愿性特征;“慈善组织”强调组织的公益慈善性质;“公民社会组织”强调组织以公民自治、民主治理等特征[5]; “第三部门”强调组织是相对政府代表的公共部门和企业代表的私人部门之外的另一个部门。这些概念尽管有交叉但并不完全重合,学术界认为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种概念或定义能够涵盖所有民间组织的形式和特点。民间组织本身的多元性特征使研究和使用者对这类组织的理解出现了多元化的理解和不同称谓。“民间组织”概念的外延不但可以涵盖上述各概念所要表达的主要意思,而且这个称谓与中国的文化传统和政治框架相对吻合。

1998年国家民政部正式成立了民间组织管理局,政府管理部门加强了对民间组织的管理与研究。在正式的法规中,把民间组织界定为2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统一归口到民政系统的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近年来,官方开始有逐步使用 “社会组织”概念来取代“民间组织”用语的倾向,社会组织作为民间组织的上位概念,其包容性远远大于民间组织。从宏观社会上看,可以涵盖人类社会;从中观上看,可以看作国家、社会与市场三分法中的一部分;从微观上看,是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并论的社会:因此,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至少目前还不适宜用社会组织完全取代民间组织这一术语[6]。对民间组织概念的研究说明了2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民间组织的复杂性决定了与之相关的概念的分歧,许多研究的差异实际上是研究对象界定的不一致所引起的,这种状况一方面是与中国民间组织具有自己的特色有关;另一方面是因为民间组织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的结果。

1.2 我国体育民间组织概念的探讨

基于对民间组织概念研究的逻辑,尝试沿着这一轨迹对体育民间组织概念进行梳理。在官方认定和学术界的已有研究成果中,是按照行业的分布来进行研究和统计的。如按照行业将民间组织分为教育、科技、体育、文化和卫生等行业,这种划分方法对于研究国家整体的社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种分类式的研究对于有着独特运作规律的我国体育事业研究来说,难免有隔靴搔痒之嫌,因此,就体育民间组织概念研究的本身而言,对于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

关于体育民间组织的含义,依照我国民间组织行政法规的界定和学术界惯常使用的概念来分析,体育民间组织应包括体育社团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体育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大量发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联合《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法规的形式认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数量少但公益性强的体育基金会以从事体育事业为目的,按照有关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在这3种形式的体育民间组织中,体育社团组织的发展与其他社团相比,历史较为独特,与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等组织有着比较复杂的交织关系,在社团形成、领导的产生和社团经费来源方面,形成了有官方、半官方和民办等类型的体育社团,它们之间的差异比较大,要寻找这些组织之间的共性并不容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社团发展迅速,但是对于体育社团性质的认识始终是模糊的,这不仅体现在学术界,即便是在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2001年9月24日颁布的《全国性体育社团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只是列出了体育社团的范围,如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也没有对体育社团明确定义。共同特征说是一种对社团定义最常见的方法,希望通过归纳各种不同社团组织的共同特征说明社团是什么[7]。我国1998年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就是采用共同特征说以法律的形式定义社团的。借鉴共同特征说方法和法律定义,基于社团的本质属性,本研究认为:“体育社团是指中国公民根据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在体育领域活动的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分析这3种形式的民间组织的具体构成可以发现,其中既有公益性组织,又有互益性组织;既有成员型组织,又有非成员型组织;既有基于人群集合的,又有基于体育项目集合的;既有基于资金集合的,又有基于实体集合的组织。这就使“体育民间组织”这个概念所指代的对象过于庞杂,对于这个构成复杂的研究对象,唯有使用分类方法才能进一步地界定概念的外延。

2 体育民间组织的类型分析

国际社会对民间组织尚无统一的分类标准,从而形成多样的类型分法。常见的分类标准有:按法律地位分类、按组织性质和体制分类、按活动领域分类、按活动范围分类等。其中,莱斯特·萨拉蒙教授主持的全球范围非政府组织的比较研究项目中,按活动领域进行了12大类26小类的分类。体育组织被划分到第1大类文化娱乐中的第2小类。这种划分对于梳理民间组织的各种类型会有帮助,而对于深入研究体育民间组织则意义不大。按照活动范围的分类方法可以把我国体育民间组织划分为社区的组织、城市或地方性组织、全国性组织等。这种分类对研究有借鉴意义;但仅局限于组织的活动区域和活动范围,对组织的内在性质、运作方式无法甄别,故不作赘述。

我国学者曾经长期对体育民间组织的分类作过研究,如卢元镇先生最初把体育社团划分为7大类:竞技体育类社团、社会体育类社团、体育科学学术类社团、体育观众社团、体育娱乐享受型社团、体育经济性社团等[8]。也有按照组织正规程度,将体育社团分为正式体育社团和非正式体育社团;顾渊彦先生按照活动内容将体育社团分为群众体育社团、学校体育社团和竞技体育社团3类。近年来,体育社团分类开始采用社会合法性的概念和分析方法[9]与非营利组织的分类框架[10]等,还有根据社团组织的形成、社团领导的产生、社团经费的来源将体育社团分为官办社团、半官办社团和民办社团3类。在以往的研究中,为体育民间组织分类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在社团分类研究方面取得很大进展;但由于只注重了体育社团,而忽略了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种忽略了二者上位法规概念的研究,使得到的结果难免失之偏颇,不利于对我国体育民间组织研究的整体把握。

2.1 按照合法性分类

合法性是民间组织最基本的分类依据,参考高丙中先生对社团的分类方法[11],将体育民间组织分为3类,如图1所示。

我国体育民间组织表现的实际形态并非与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类型完全相同,除第1类现行法规正式认可的“体育社团、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体育基金会”等民间组织外,还存在着大量具有非政府性、公益性特征的体育组织,多自发产生于民间。因“准入”的门槛过高或其他原因未在民政部门登记获得法人资格的第2类行政合法性民间组织。

具有行政合法性的民间组织主要有2种形式:1)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下设的二级机构开展活动,如普遍存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体育人群协会、项目协会,大学生体育协会下属的各单项协会等,这类组织需要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或者得到上级领导的认可将合法性让渡或传递过来,但是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体育组织。

第3类的体育民间组织是许多没有经过登记注册的组织,不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得不到法规制度的保护发展并受到制约;但这类组织积极活跃具有较为鲜明的NGO特征,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民间组织的“社会合法性主要有3种基础:一是地方传统; 二是当地的共同利益;三是有共识的规则或道理”。一个社团要在一个地方立得住, 至少应该具有其中的一个根基。农村的舞龙、舞狮和龙舟这类组织就是基于传统延续的;社区内活跃的体育组织则是有赖于共同生活的利益和兴趣;互联网的出现和交通工具(如越野车、赛车和摩托车运动)的普及将更大范围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

2.2 按照组织性质和体制分类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王名等提议借鉴国际类似组织的分类方法,综合考虑国内特殊发展背景对民间组织进行分类[12],使研究得以从组织性质和体制的视角来整理体育民间组织分类,如图2所示。

按照组织性质和体制分类是民间组织的基本分类之一,按照组织性质,体育民间组织可以分为公益性和互益性2大类。统称在国际上作为最基本的分类,采用这种分类主要是与税收的优惠条件有密切关联。公益性体育民间组织的目的主要是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它的受益群体分为2类:一是特定人群——运动员;二是多数人群。互益性体育民间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组织成员,它们存在的目的是维护共同的利益或追求共同的兴趣爱好,以及促进互助关系的发展。

按照组织体制也可以将体育民间组织分为会员制和非会员制2类,这种分类表明了组织的基本建制属于国际常用的NGO分类标准。一般可以将这2种基本分类集合起来判定体育民间组织的属性类型,通常的判断是互组织以会员制类型为多,如体育商业行会、行业体协、体育人群协会和项目协会等,而非会员制组织主要包括体育基金会和体育实体机构,基本上属于公益性组织;但是,在我国以上2种标准并不完全重合,有些组织也是公益性的,基于公众参与代替体育行政部门实现公共体育事务管理与服务,如各单项运动协会、体育科学学会和职工体育协会等。

3 分析与讨论

我国体育民间组织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研究领域涉及到体育经济学、体育社会学、公共管理学;但是,关于体育民间组织这个概念很少涉及,绝大部分的研究都是涉及体育社团的概念与分类研究。在现实的管理和工作中,体育社团处于民间组织概念的下位。这种研究有利于体育社团问题的深入研究,但是对体育民间组织这个整体则缺乏全面的把握,得出的研究结果显然是片面的。

民间组织是中国行政管理工作中提出的新概念。民间组织的叫法由来已久,它不同于西方的NGO、NPO或第三部门。它的内涵和外延有自己的特征,所以对民间组织的研究,是我国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也对我国民间组织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国际上的社会组织基本分为政府、企业公司、非政府机构3大类。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社会组织分为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4大类。改革开放以后,事业单位分为国家资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的事业单位,如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中央把民办的一部分从事业单位中分出,由民政部成立社团管理司专管,并将此分为2部分:一是民办事业单位,在后来的条例中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另一部分是社会团体,而民政部后来调整机构为民间组织管理局。由此,在我国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出现了民间组织这个称谓,而在后来的实践当中,得到民间的认可,所以,民间组织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大类。在我国现实的管理中,无论是国家民政部,还是省市级的民政局,绝大多数是将民间组织划分为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来管理。

分类是对一个现象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我国对于民间组织的概念与分类目前并没有达成共识,学者和官方因此而分为2大类。官方的划分,政府提出了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公式,其民间组织的概念内涵界定是清晰的,划分类别也简单明了。不过,这种划分是从行政管理角度进行的一种分类,仅可以作为狭义的民间组织类型划分。实际上,我国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属于民政系统管理的广义民间组织,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有了众多的分类方法。

对体育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分类,进一步理清了我国社会体育组织目前被社会、行政部门和法律的认可程度,以及这些组织生存的层面和组织边界的界定;但这种分类似乎也不能给在体育民间组织的性质和体制等特征方面以满意的答案,结合对体育民间组织性质和体制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侧面更加清楚地看待体育民间组织的边界和特征。以上2种分类在理论和实际操作方面提供了一些借鉴,为进一步的研究打下基础,而对于体育民间组织的研究路还很长。

参考文献:

[1]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2007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社会组织部分[EB/OL].[2009-06-03].http:///.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EB/OL].[2009-06-08].http:///.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EB/OL].[2009-06-08].http:///.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EB/OL].[2009-06-08].http:///.

[5]黄晓勇,高翔,潘晨光.中国民间组织报告:2008[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4.

[6]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5.

[7]王名,刘国翰,何建宇.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17.

[8]卢元镇.社会体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111-115.

[9]宛丽,罗林.体育社团的合法性分类及发展对策[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1,24(2):155-157.

[10]黄亚玲.论中国体育社团: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变下的体育社团改革[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4:54-56.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体育社会学;体育公共服务;中国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11)03-0034-07

Tracing and rethinking of the concept of sport public service in China

LIU Liang

(Graduate Department,Wuhan Sports University,Wuhan 430079,China)

Abstract: The author collated the historical context of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oncept of “sport public service”, analyzed the connotation and time background of concept expression form in different periods, and pointed out that the logical origin of “sports public service” is to focus on the public’s sport needs and to be oriented by sport public interests, its value orientation is to realize fairness and justice, its intrinsic objective is to realize balanced development. The author compared academically controversial terms, considered that the use of “sport public service” is more suitable than the use of “public sport service”, and redefined the concept of “sport public service” based on sport public interest needs and value choices. Based on differential, homogenous and compensative sport public interests, the author divided sport public service into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type service, spiritual satisfaction type service as well as right and ethic type service, and thought that sport public service supply should realize diversification based on the government as the main body.

Key words: sport sociology;sport public service;China

“概念是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固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态”[1]。从这个意义上说,概念是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是判断、推理与论证的基础。同时,思维要正确地反映客观现实的辩证运动,概念必须是辩证的,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特殊性与普遍性、抽象性与具体性的辩证统一[2]。因此,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对“体育公共服务”进行科学的定义,把握与厘清“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内涵,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而且对体育实践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1“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寻源与发展

1.1“体育公共服务”的理论溯源

从概念位阶维度看,“体育公共服务”的上位概念是“公共服务”,而对“公共服务”的理解与认知,目前理论界尚存争议。根据国际上通行的看法,公共服务一般是指依托社会公共设施或公共部门、公共资源的服务,其对象是有着公共需求或者共同偏好的消费者群体。而分析“公共服务”的发展路径,可循着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管理学理论展开。公共产品理论是公共经济学的理论基石,同时也是“公共服务”的理论支撑。萨缪尔森将公共产品定义为“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这种物品消费的减少。”并指出公共产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3个特征[3]。在此基础上,又有学者提出准公共产品(M.布坎南)与俱乐部产品。而公共管理学理论则从政府职能与管理模式上建构“公共服务”的理论与价值体系。公共管理学围绕“公共部门如何实现和服务于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怎样才能从政府那里得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2大问题展开,力图从公共利益与公共权力层面来解析公共服务。

依据公共服务的主要性质和基本功能,有学者将公共服务分为维护性公共服务、经济性公共服务以及社会性公共服务[4]。根据联合国政府职能分类体系,政府公共服务包括普通公共服务与公共安全、社会服务、经济服务等。由此可见,“体育公共服务”应是“社会公共服务”的下位概念,是附加“体育”特征的“社会公共服务”,而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管理理论是其理论的来源。

1.2“体育公共服务”的政策溯源

从时间发展维度看,“体育公共服务”有其自身的历史演生逻辑,它是伴随着我国体育发展战略调整、体育发展理念转变与体育政策转向而产生与发展的。建国以来,我国经历了多次的体育发展战略重点的调整,而每一次调整,都是一次体育发展理念的转变。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华体育总会筹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提出了“体育一定要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随后“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方针的提出,“竞技体育适度超前发展战略”的形成以及“两个战略协调发展”方针的出台,无不体现了重视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共服务思想。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坚持体育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2005年,《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出台,标志着国家把体育工作重心转移到关注公民的身体健康上来。《体育法》则明确地规定了体育方针:“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以社会体育、学校体育为主要内容的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而《全民健身条例》的颁布,则从“三纳入”上对政府履行体育公共服务职责做出进一步要求,让“公民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首次在国家法规中得以明确表述。

不难看出,我国的体育虽然经历了多次的政策调整,但蕴含在其中的“体育公共服务”理念成为贯穿这一历史过程的轴线,并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清晰。

1.3“体育公共服务”的社会背景

廊清“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还应从社会背景入手。体育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总是在特定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发挥着特定的作用,并受一定历史阶段社会发展的影响。“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提出,是我国体育自身发展实践中的一种“自适应”过程,是人们对体育的客观认识不断加深的反映,是体育发展理念与发展模式的重新定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社会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与经济转轨之中,这是一场深远、全面的社会变革,必然对体育产生深远的影响。伴随30多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以政治、社会层面的持续变革为主线,社会发展模式与价值取向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其中,也包含了体育的发展。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居世界第4位,人均国民总收入达到2 360美元,人们的生活质量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对体育的需求也呈现出越来越高、越多元化的趋势。面对新形势,我国《体育事业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采取直接提供、委托提供或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优质的体育公共服务。而国务院颁发的《全民健身条例》则是从法规层面上对公民的体育健身权益加以保障。

从社会政治角度看,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并将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上日程。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则强调 “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5]从过去人们耳熟能详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当前提出的4个“更加注重”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是一种意味深长的转身,预示着社会发展主流价值取向的转型。因此,“体育公共服务”的提出,其本身就是体育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响应,是在新的社会发展理念与价值取向下的重新定位。

1.4“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追溯“体育公共服务”的提法,查到的最早文献是出现在2002年10月[6]。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将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职能之一。在这种公共服务核心价值理念的推动下,拉开了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序幕,体育行政改革也不例外。2005年国家体育总局刘鹏同志在《财富》全球论坛进行的主题演讲以及2005年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多次提到“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7]。但此时的“体育公共服务”尚是一个未被明晰的概念。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体育公共服务”开始为学术界所关注。随着北京2008奥运会的召开,我国竞技体育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社会对重塑体育发展模式的呼声开始升高,而“体育公共服务”作为一种新的体育发展理念,倍受学者与社会的推崇,其研究成果也开始大量涌现。2008年9月,国家主席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提出:“要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体育公共服务”。

“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至此有了雏形,但其概念并非到此为止,因为“概念总是随着人的实践和认识的发展,处于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8]。诚如哲学家所言,“人类对真理的认识,是在一系列概念的形成中,在概念的不断更替和运动中,在一个概念向另一个概念的无数转化中实现的。”不难预见,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

2“体育公共服务”与“公共体育服务”概念的对比与分析

通过对体育公共服务研究文献的分析,学术界使用了2个术语:“公共体育服务”与“体育公共服务”,且有将2个术语混淆的倾向。赞成“公共体育服务”概念的学者认为,其应与教科文卫领域的术语同步:公共+公共事业名称+服务的形式[9],同时也指出体育公共服务和城市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农村公共服务等相似,而体育与诸如城市、社区、村等不属于同一类性质的概念。而使用“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学者却指出,从词性与构词结构上看,“体育公共服务”的表意更准确,而“公共体育服务”在使用中若不加特别说明就会出现歧义[10]。更为重要的是,“公共服务”概念已经为国内外学术界所熟知,作为一个上位概念其词语结构是不能随意改动的,而作为下位概念,只能采用表明差异性的词语再加上位概念的方法。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在当前2个概念有时被不加区分地使用的现状下,如果不及时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势必对后期相关的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造成困难。

从内涵上看,无论是“体育公共服务”,还是“公共体育服务”,内容均是“服务”,而修饰语“公共”是核心,其实质是反映了体育需求与供给过程中的一种价值取向与利益选择。可见,“公共”应是此概念固有的和基本的特征。而公共性与私人性、公共需求与私人需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相互对立的概念。因此,界定与理解这一概念,需要对比体育的“私人性”来理解。所谓体育的“私人性”,是体育现象仅与某个人或组织有关的,其影响范围也仅局限于某个人或组织。从需求角度来看,某个人或组织对体育的个性化期望即成为“体育私人需求”,满足这种个性需求的体育服务也就是“体育私人服务”。与之相对应,也就衍生出“体育公共需求”与“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沿着上述思路向下分析,“体育公共服务”与“公共体育服务”均是“公共服务”的下位概念,从汉语言的常规来讲,“限定词+上位概念”是构成下位概念的基本结构,显然,“体育公共服务”更符合常理。同时,从“公共体育服务”概念所包含的“公共体育”词组来看,其对立概念应是“私人体育”。“公共体育”与“私人体育”显然并不能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对立关系;相比之下,从“体育公共服务”包含的 “公共服务”词组所推理出的“私人服务”,两者之间比较符合逻辑对立关系。

从官方用语看,“体育公共服务”也已经被认可。2008年9月,国家主席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体育事业发展要“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体育公共服务”。时任国务委员陈至立在2008年国家体育局长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发展体育事业、提供基本体育公共服务中的责任。”国家体育总局刘鹏局长在2009年全国体育发展战略研讨会提出“要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于 2010年全国体育局长会议再次强调要“强化政府的体育公共服务职能”。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加强体育公共服务”。可见,“体育公共服务”在官方文件及正式场合频繁出现与使用。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倾向使用“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形式。

3“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评价与再认识

综观相关研究文献,无论是“公共体育服务”,还是“体育公共服务”,其比较有代表性的概念界定主要基于以下视角。

1)物品解释法:根据萨缪尔林的公共物品理论,从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出发,认为公共服务就是提供公共物品,并以此来界定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如樊炳有[11]指出,体育公共服务就是提供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为的总称;刘艳丽等[12]认为,体育公共服务是指满足社会共同需求,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体育服务。

2)利益解释法: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根据是对公共利益的判断,公共利益才是判定公共服务的内在依据,物品只有与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相联,才能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如肖林鹏等[13]认为,公共体育服务是公共组织为满足公共体育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混合物品;王景波[14]认为,所谓体育公共服务即满足公共需求的行为,是为公共利益提供的基本的和广泛的服务。

3)主体解释法:按照新公共服务理论,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不是“掌舵”,政府要承担起满足公共利益的责任,且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供给者。简言之,政府通过公共财政生产公共产品,但其提供主体却是多元的。如李万来[15]指出,公共体育服务是指公共体育组织和公共体育服务人员,为社会公众的体育活动所提供的体育产品和体育劳务;范冬云[10]认为,体育公共服务是政府、企业和第三部门等供给主体为满足社会成员体育需要而提供体育公共产品的过程。

4)职能解释法:有人认为,体育公共服务就是政府从事的体育公共性活动,是政府的职能之一。这是一种缺乏学理思辨的解释,将对体育公共服务的理解囿于狭义的公共服务概念之中。

在上述观点中,笔者比较倾向的是利益解释法。但利益解释法最终的定义仍然没有摆脱“公共物品排他性假设”的限制。同时,关于利益解释法,对何谓“体育公共利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我们认为,“体育公共服务”产生于一定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其概念除反映事物与实践的本质外,还应传递出新的价值取向与特定历史阶段的利益需求,从这个角度来看,上述概念无疑尚存缺憾。

从推进政府改革角度来看,这一定义成立的一个前提是,政府愿意且有能力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政府是服务型的而不是统治型的;其根本的价值取向应是为公众提供优质、差异化,但相对均等的公共服务,保证公众的体育权益。为此,根据本文研究及实践发展的需要,对“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界定如下:为实现和维护社会公众或社会共同体的体育公共利益,保障其体育权益的目标实现,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以不同形态的体育公共物品为载体,所实施的公共行为的总称。

概念要件包括9个方面:第1,服务主体是多元的,以政府为核心的所有公共组织;第2,服务客体是社会公众或社会共同体;第3,外在依据是以体育公共利益为导向;第4,最终目的是保障公众的体育权利;第5,服务方式与途径具有多样性;第6,内在要求实现社会公平;第7,根本原则是依法服务;第8,其实质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过程;第9,根本价值趋向是为民众提供优质、差异化,但相对均等的公共服务。

4“体育公共服务”的内涵剖析

4.1“体育公共服务”的逻辑起点

诚如对公共服务型政府所要求的那样――“能不管的,尽量少管”、“不该管的,坚决退出”、“应该管的,必须管好”――服务型政府的真谛就在这种由“统治”向“善治”转变的价值向度。传统体育管理模式下形成的政府“错位”、“越位”、“缺位”以及所引起的价值失范,究其根本原因,是由忽视公众根本体育利益所引起。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未必就是好政府。漠视公众利益与需求,提供的所谓“服务”或许根本就不是公众所需求的。因此,以公众的体育利益为导向,重视公众的体育需求,是“体育公共服务”的逻辑起点。

4.2“体育公共服务”的理念与价值

体育发展依靠人民,体育发展为了人民。如何保证全体人民共享体育发展成果,无疑是我国体育公共服务面临的新选择与新难题。发展难题的解决可以用改革的办法不断探索,而发展方向的选择、发展理念的定位与发展模式的转变,却需要高瞻远瞩的判断。2008年9月,总书记提出:“要继续发展群众体育事业……,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体育公共服务。”并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提出了“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战略目标[16]。2010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指出要“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并以“公平正义比太阳更有光辉”的观点阐释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深刻意义[17]。2011年10月,十七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显而易见,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实现体育的均衡发展,确保人民共享体育发展成果,成为体育公共服务的核心理念与价值选择。

4.3“体育公共服务”的内容与形式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的基本需求划分为5个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交往)、当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自尊)、自我价值实现需求(成就)。前2层次可以归为人的本能需求,反映了人的自然属性;后3层次可以归为人的精神需求,反映了人的社会属性。从人的自然属性出发,人们有追求身心和谐与适应社会生存的原始需要,体育以其独特的强身、健心功能,将人们这一需要变为现实。因此,体育的塑身、健心与娱乐功能与人的自然属性里所蕴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相吻合。从人的社会属性出发,人有着自我实现需要与自我满足的需要,有实现自我价值与尊严荣誉的需要,有成就感、自豪感与自信心的需要,而体育中更高、更快、更强的进取精神,公平、公正、公开的价值理念,顽强拼搏、进取向上的意志,都是迎合人的这种社会属性的良好载体。

从人的以上需要出发,首先,必然会存在或衍生出社会成员对体育的共同利益诉求,达成对体育的一种共识,这种共识会让人们愿意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由一个专门的公共机构来代表自己保护或满足这种公共利益。这是一种同质性的体育公共利益,是公众对个体利益的叠加放大。如人们对竞技体育为国争光、创造辉煌的共同期望。其次,由于各具差异的个体为了更好适应社会以及提高生命、生活质量,也必然会存在着对体育的具有鲜明个性特征的利益需求,这些独具个性的差异性需求在一定范围内却也呈现出共性特征。如人们对体育健身的需求。

除却上述2个层面,由于受经济、政治、地域、禀赋等影响,人们在生活中获取的体育利益份额是不同的,有时甚至会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因此,这就不得不从以下层面做出另一种考虑:体育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从社会伦理价值出发,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全体公民的体育权益,需要让渡出一部分体育利益来弥补特定的人群,以保持公众的体育得益的相对均衡。

基于以上考虑,从差异性、同质性与补偿性3种体育公共利益出发,将体育公共服务分为生存发展型服务、精神满足型服务以及权益伦理型的服务(见图1)。

4.4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与途径

中共中央关于在“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此明确提出“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标志着我们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思路进一步清晰,认识到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是政府。政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是“天然”的,具有不可替代的责任和不可推卸的义务[18]。但由于政府自身能力所限与体育公共产品作为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已被理论与实践所证明的公共服务提供者和生产者可以分离的事实,我国体育公共产品提供者与生产者也需要适当分离,实现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对此,我国《体育事业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已做出明确说明,指出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采取直接提供、委托提供或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优质的体育公共服务。同时,这一提法也表明,关于体育公共服务的新的共识已经形成,即政府为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通过完善财政体制、提供财政保障,来安排与公民的基本体育权利有关的公共服务项目。

5与“体育公共服务”相关的概念辨析

5.1体育公共服务与“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是相对“管制型政府”而言的,是新时期公共行政环境下的一种必然价值选择。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的是改善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与质量,重新赢得公众对政府的信心。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党的十七届五中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因此,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将成为下一步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在价值定位上,构建服务型政府,就是要以社会公正作为公共服务活动的目标归宿和服务质量评判标准;在运行逻辑上,公共服务提供的内容应当基本依据多数公民的需要。

不言自明,体育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必然要依靠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前者作为后者实践和改革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后者在具体的服务提供过程中不断寻求行政理念、行政模式的创新。

5.2体育公共服务与“新公共服务”

美国学者登哈特夫妇[19]的《新公共服务》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共行政学专著,其宽广的学术视野和鲜明的理论创新在学界和政界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也一度成为国内学者关注的热点。新公共服务理论提出7条崭新的理念:(1)服务于公民,而不是服务于顾客;(2)追求公共利益;(3)重视公民权胜过重视企业家精神;(4)思考要具有战略性,行动要具有民主性;(5)承认责任不简单;(6)服务,而不是掌舵;(7)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生产率。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提出恰逢“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兴起,一时成为众学者追崇的对象,但也有不少学者持不同的见解。抛开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否是一个全新的公共行政替代范式的争议暂且不论,单纯站在“分析”的角度来审视这种源于西方的行政管理理论,并结合我国的体育行政特点,不断促进我国的体育公共服务实践,这本身就是一个开创性的探索。

5.3体育公共服务与“新公共管理”

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政府改革运动,学者们称之为“新公共管理”,其核心特征是更加关心公共服务效率、效果和质量的结果。“新公共管理”的基本实践内容包括:(1)决策(掌舵)与执行(划桨)职能分开;(2)衡量业绩;(3)产出控制;(4)把公众视为“顾客”,公共服务坚持“顾客导向”;(5)采用私人部门的管理方式;(6)打破公共服务供给的政府垄断,引入竞争机制;(7)改变管理者与政治家、公众的关系[20]。这场再造政府的改革运动赋予了“新公共管理”模式强大的生命力与现实性。当然,人们对其改革取向及模式的理论基础、意识形态倾向、改革的总方向以及各种具体的改革措施等方面也提出了种种批评。但无可厚非的是,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政府的体育职能进行转变,形成体育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做到以顾客为导向,提供回应性的体育公共服务,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已是我国必需启动的一个系统工程。

5.4体育公共服务与体育公共产品

从当前体育公共服务的研究来看,大都根据萨缪尔森的公共物品理论,认为《奥运争光计划》竞技体育由于其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与使用的非排他性”应属于纯公共物品;而《全民健身计划》中大部分全民健身服务由于仅具有以上2个特征之一或弱化的2个特征而属于准公共产品。以上2种分类,是当前达成比较一致的共识。但在现实中,部分体育健身服务(如某些体育健身设施、特殊领域、人群的体育服务),却不直观地具备以上2个特征中任何一个,更别说2个同时具备了,但都是由政府提供,而且在《全民健身条例》以及有关政策中大力提倡的。基于“两个特征”的公共产品理论对此并不能做合乎逻辑的解释。对某些公共体育设施一旦明确并承认是私人物品,它们就失去了由政府提供的理论基石。而此点,是与我国当前的主流价值观相违背的。这不仅不利于体育公共服务的发展,而且对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明晰体育公共服务的内涵,应该寻找一种全新的角度与思路。

5.5体育公共服务与体育公共利益

按本文对“体育公共服务”的定义,体育公共服务就是维护体育公共利益。其实如前文所言,“利益解释法”的一大难题就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如何不对“体育公共利益”的内涵进行正本清源的界定,势必影响到“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理论的把握。

我国学术界有关公共利益的理解至少存在如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公共利益是排斥商业利益的利益;二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公共需求;三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整体利益;四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价值;五是认为公共利益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六是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集团、社群或共同体利益。从以上观点出发,可以概括出体育公共利益的核心问题:体育公共利益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或者说更多地体现在价值层面还是物质层面?体育公共利益是一种个人需求的产物,还是公众需求的产物,抑或共同体需求的产物?体育公共利益是独享的还是共同分享的?循着以上问题,可以得出体育公共利益的概念,那就是和公众密切相关的,并为公众共同享用的,能够满足公众要求的一定性质的体育需要的价值性表达。

体育发展依靠人民,体育发展为了人民。我国体育将遵循什么发展理念与价值,采取何种发展模式,如何保证全体人民共享体育发展成果,怎样实现体育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无疑是我国体育事业面临的新选择与新难题。而“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提出,将人民的体育公共利益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也将政府体育职能转换推向了体育事业改革的最前沿,更将体育发展新理念融入体育实践的过程中。不难预见,体育公共服务理论的完善必将引领我国体育强国的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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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第4篇

特别是进入6月以后,对中小型、反向收购上市公司的信任危机逐渐演变为对中国概念公司的群体性信任危机。一些证券经纪机构纷纷调整对中国概念股票的交易策略;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则通过风险警示等手段,对反向收购上市企业采取更严格的要求,并公告对两家中国概念公司启动调查。更有报道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把调查范围扩大至更多在美上市中国概念公司。“支付宝”股权转让的纷争也加剧了市场的担忧。在上述几种合力的作用下,中国概念股无论财务是否造假,经营是否正常,均纷纷大跌。i美股中概30指数从4月底最高为1289。78,到6月28日收盘时,指数为1037.25点,比4月底下降了l9.58%I纳斯达克中国指数从4月底的243.56跌至6月28日的2o9.4|6,下跌了l4%。20l1年在美国上市的l3家中国企业中,12家跌破发行价。一些拟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更是忐忑不安,恐遭遇美方更为严格的审查和资本市场上投资者的冷遇。这一事件虽然表现为部分中国概念公司在国外更严格的监管及一些做空势力借机渲染下集中爆发的诚信危机,但本质上却深刻反映了中美两国资本市场的文化差异和法治差距,是全球化与地域化、一体化与多元化的碰撞。事件的发生及其蔓延已经对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并且可能会继续影响全球投资者对中国企业价值的理性判断,导致世界范围内对中国法治水平和企业信用水平的质疑,甚至更严重地会影响到一些发达国家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国家形象的判断。对此,当前的重点首先是要有客观、理性和正确的分析与判断。同时,也应该及时深入地研究其可能带来的短期和长期影响。那么,究竟应如何看待这一系列事件?我们的基本认识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为基本属于正常的监管和投资行为。

首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投资者提出警示,对部分上市中国概念公司停牌乃至启动调查,基本属于正常的监管行为。我们仔细阅读了2011年以来SEC官方网站的新闻,发现SEC经常就庞氏骗局、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不法行为监管处理公告,并不特别针对中国。而且,在2011年以来sEC的100多条公告中,涉及中国公司的不过几条。对印度公司、美国大公司也有不少的负面公告。如3月1日,SEC发表公告称,高盛和宝洁的董事会成员被控涉及内幕交易,4月5日,SEC公告称,印度的Satyam计算机服务公司存在财务欺诈,在过去五年中夸大其收入超过10亿美元,等等。其次,美国少数经纪商禁止其客户动用借人资金买人130多家中国概念股一事,也属于较为正常的市场行为,“去杠杆化”也并没有专门针对中国公司。正如经纪商“盈透证券”6月9日发表的声明称,“我们没有什么黑名单,禁止保证金交易就是去杠杆化,在我们公司有13800多只股票被去杠杆化,这130多家不足1%”。

第三,做空是美国资本市场的正常机制,目前情况也并没有失控。虽然在美上市的中国概念股近期股价大跌,但总体上讲,当前海外市场做空中国概念股和看空中国经济,属市场正常的多空博弈。据DataExplorer的数据显示,做空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空仓比例为5.92%,并未出现显著的恐慌之局。我们基本赞同这一看法。近几天来,部分中国概念股股价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反弹,一些机构也开始入场做多。

第四,出现诚信问题并遭遇停牌或摘牌的中国概念公司毕竟是少数。在美国三大主板上市的中国概念股,根据wind数据统计共有267只,目前爆出问题的不到10o/o,并不显著高于在美上市的其他国家公司。同时,在美国遭遇停牌或摘牌,也是较为常见的现象,不必过度反应。据报道,美国纽交所每年大约6%的公司会退市,在纳斯达克中国是8%左右l在2003年到2007年,纳斯达克上市1238家公司,退市1248家公司。在其他主要海外市场,目前也没有发现大面积的中国企业财务造假现象。多方面原因共同导致了此次中国概念股的信任危机首先,需要检讨境外上市中国概念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已具相当规模。2010年,中国内地就有163家企业在12家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合计融资367亿美元,接近2007年397亿美元的历史最高水平。根据wind数据,截至2011年6月,在香港、美国、新加坡和伦敦这四大海外主要上市地,已有1050只中国概念股。这些海外上市的中国概念股总市值已近2万亿美元,约为我国A股市场总市值的一半。应该说,绝大多数海外上市公司都是中国企业的优秀代表。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动因各异。其中,既有具全球视野、严于自律的企业为追求卓越而选择境外上市、融资融制,也有因境内上市困难而选择到境外上市的企业。后一类企业中就有部分可能属于自身动机不纯并通过造假上市的企业,或因知识、经验不足而“被”中介机构境外上市的。由于这两种情况下,一般采用反向收购方式实现上市,因此,往往可能存在粉饰财务报表乃至财务造假等行为。据统计,此次被停牌或摘牌的l9家在美上市中国概念公司中有16家就是采用反向收购方式上市的,占84%。

其次,一些不良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构成的“利益共同体”是此次事件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此次事件中,另一个可能但也很重要的原因是,少数中介机构为了追求短期收益,从而出现了迎合公司造假需求,为公司造假行为提供帮助的现象。我们的研究发现,此次被停牌或摘牌的19家公司中,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及承销商均有较高的重合度。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有1家出现三次,有三家各出现2次;律师事务所有l家出现四次,三家各出现三次,六家各出现2次;承销商有2家各出现2次。因此,不排除这些中介服务机构尽职调查不力,甚至怂恿企业、包装企业、帮企业造假的可能性。

第三,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与中国概念股发生的信任危机蔓延具有一定的关联陛。

第四,市场自身调整的需要。由于此前较长一段时期中国概念股估值普遍较高,累积了比较严重的泡沫,所以,当市场上出现了不利的消息时,就会有更加强烈的反应。这一结论能够从普跌之后的中概股估值仍普遍高于美国同行业公司平均估值得到一定支持。短期影响及基本对策

(一)短期影响

1.可能进一步引发境外资本市场上中国概念公司的“传染效应”。

2.可能对部分行业和区域的发展及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3.可能成为影响国内股票市场的重要因素。

(二)当前的对策: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稳妥应对

对于信任危机的短期对策,其核心目标是致力于消除“中国企业欺诈公司”的不良印象,将造假中国概念公司予以“隔离”,阻绝信任危机向合规公司蔓延,防止少数在美上市公司的问题,蔓延为全球海外中国概念股的集体危机。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对策建议:、在企业层面:涉嫌造假的公司和合规公司“两类企业”要分别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在政府层面:相关部门应注重维护中国企业形象、企业利益和中国的国家形象、国家利益,消除“传染效应”,防止危机的进一步蔓延。2O09年,美国证监会介入调查的案件总数是664件,20l0年为681件。也就是说,通过此次事件就得出“中国企业欺诈公司”或者中国公司比其他国家公司更容易欺诈的结论显然是片面的。实际上,美国2002年也集中爆发过类似事件。况且,本次造假事件的发生与美国自身关于反向收购的制度不健全、美国中介机构的自律及政府监管存在不足,也有很大的关系,不应该把所有过错都推给中国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合理手段维护我国企业的形象和利益。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现有关国家政府部门或普遍性的市场行为反映出对中国公司无原则的歧视,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就应该明确表明该行为可能违反WTO所倡导的公平原则。

(2)根据在美上市概念公司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警惕事件演变成全面做空中国经济的前奏。长期启示

(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经济公关的系统响应机-,t4。应该不断加强国家经济公关的系统性和计划性,应将可能影响国家形象、国家安全的对外投资、购并和企业境外上市等问题,纳入国家经济公关系统之中。同时,国家经济公关系统要对一些具有国际影响的重大问题,如企业群体性诚信危机、政府是否“操控”企业对外资源、产业投资等,提前制定相应的预案,避免企业微观层面的危机变成国家层面的宏观难题。

(2)进一步完善国家开放经济战略,促使企业务实审慎地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应将企业境外上市纳入国家经济战略的全局考量与总体设计之中,进一步完善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商务部等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国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等相关制度。证监会应在与40个国家、地区已经签署的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双边监管规则,特别是考虑未来境外上市企业监管的国际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游戏规则,为国内企业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此外,加强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的监管。哪个部门牵头对中国境外上市企业进行管理,实践中尚不明确。突出牵头主管部门,实行分类管理,是更好规范中国境外上市企业的首要条件。然后,考虑是否将中国境外上市公司纳人我国公司法管辖范围。我国公司法管辖范围仅限于“境内设立的”公司。这些境外上市公司的业务主要在中国,我国可根据“客观联系”原则将他们纳入中国法律的管辖范围,为加强监管提供法律基础。为中国企业在国外上市和投资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

(3)进一步完善国内资本市场,为优秀企业的上市及其发展创造更好的平台。首先,要不断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美国除主板和创业板外,具有丰富的场外交易市场体系。这次信任危机中很多涉案企业都是从场外交易市场转板到主板和创业板的。正是这种多层次市场体系为企业提供了多种选择,从而吸引世界各国的企业竞相登陆美国资本市场。我国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新三板”目前仍停留在试点阶段,其他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滞后,定位不明确,分布不合理,缺乏统一规则,难以满足不同企业对股权融资的不同需求。所以,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市场相比,中国资本市场还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健全功能,吸引更多优质企业留在境内上市。其次,要加强发行、交易、内控、退市、补偿等证券市场制度建设。在美“反向收购”造成造假频发,使得我们应当深刻检视我国的“借壳上市”及“退市”制度。中国资本市场年均退市率不到1%,远低于国际同类市场,不少ST上市公司经常出现的“2-1-2”现象,导致该淘汰出局的公司难以正常出局;集体诉讼是针对虚假信息披露企业最强有力的法律措施。我国目前证券市场运行20年来,只有不超过l0例的受限制使用的“共同诉讼”,对造假企业的惩罚不够。有进无出,轻虚假信息披露惩治的市场难以培养重诚信、重投资者保护的上市企业及市场环境。美国做空机制对市场的净化作用,对我国做空交易机制的推进和完善有借鉴意义。我国证券业协会在推进行业自律、加强诚信建设等方面要发挥更大作用,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引导公司完善内控体系、加强企业规范管理。此外,要规范中介机构,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完善外部监督体系,构建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

(4)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稳妥推进国际板建设和筹划跨境对等监管。此次事件带给我们最现实的思考就是,要更加稳妥地推进国际板建设。一要完善上市标准、上市公司内控体系与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提高上市公司内控报告提交频率及违规惩罚力度,以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二要考虑国际板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维持成本,保持境内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三要思考跨境监管对国际板的重要意义。中美两国已签署跨境监管备忘录,跨境审计等实质监管问题已被提上议事El程。国际板推出以后也将面临对他国企业的监管,适当地跨境监管对我国国际板有积极意义。证监会可积极开展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与知识交换,学习借鉴国际经验,促进中国证券市场提升监管成效、监管标准,改善对境外上市企业的监管,做好应对国际板开放的准备。

(5)进一步引导企业提升适应、利用和驾驭国际资本市场的能力。

1.加快健全尊重国际惯例、符合中国国情和市场规律的企业信用体系。

2.帮助企业提高对境外资本市场的认知能力。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共服务;公共体育服务;公共体育服务体系

近年来,我国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逐步确立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体育行政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贯彻国家体育方针,研究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加强管理和提供服务上来。”提出要“构建起面向大众的多元的体育服务系统和利于‘奥运争光’的竞技体育体系”。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体育行政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上来”。2006年《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中提出“明确政府在发展体育事业中的基本责任,强化政府的政策规划和公共服务职能,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兴办体育事业的积极性”,“强化体育行政部门制订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完善规章制度、提供公共服务、维护行业秩序的职能”。尽管我国体育部门及学界尚未正式使用公共体育服务这一概念,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以及公共体育服务的实践探索必然要求对公共体育服务概念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

一、公共体育服务的概念

公共体育服务的上位概念是公共体育。尽管我国官方及学界很少单独使用“公共体育”这一概念,但“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公共体育产品”等概念却被广泛使用。“公共体育”一直是我国体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将体育与科、教、文、卫并称五大事业,实际上就是将体育视为公共体育的一种形式(有学者也将这种体育活动称为公共体育事务)。

符合公共体育特征的体育有竞技体育中的“奥运争光”部分和高校高水平运动队部分,有群众体育中的社区体育和职工体育等部分。此外,体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等也可归于公共体育范畴。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体育运动,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对国家和社会而言,参与体育的过程具有提高劳动生产率,消除和宣泄不良的社会情绪,沟通人际关系,凝聚社会各群体的作用。因此,公共体育(确切地说,是一部分体育,而非全部)可以被视为一项公共事业。公共体育的这种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的积极作用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现代社会将公共体育视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可见,在我国,任何公民均有享受体育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享有平等的体育运动权利。细究其理,公民享受的这种“东西”实质上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公共体育服务。

对公共体育服务概念的开发离不开对公共服务概念的理解。所谓公共服务是指公共组织为满足公共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混合物品。

根据公共服务的概念,我们可以顺乎逻辑地导出公共体育服务的定义,即:公共组织为满足公共体育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混合物品。这样的认识不仅可以避免其他定义中的种种不足,同时又可以对公共服务的理论给予合乎逻辑地解释。

我们认为公共性、公益性是公共体育服务的根本属性,是贯穿公共体育服务的一条主线,它既是公共体育服务的出发点也是其归宿。

二、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构建

从公共体育服务的概念出发,结合当前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具有以下4个基本特点:(1)需求导向性。以公共体育需求为导向,公共体育服务的投入、运行和管理均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体育需求为终极目标;(2)公共性。强调公平与均等,要保证使人人享受到基本的体育权利,人人都享受到基本的公共体育服务;(3)“人本”性。强调以人为本,要满足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与体育的需求;(4)多样性。强调全面,要为人们提供各种各样的、基本的公共体育服务。

所以,只有通过合法和有效的公民参与,才能使公共体育服务人员充分有效及时地洞悉公众的利益要求,进而最终实现公共体育服务的目的。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沟通本来就是广开言路,增强公民的话语权,是公民积极参与政府决策的有效途径;公民也借此表达自身利益需求和意愿,也充分体现了公共政策以实现和维护社会民主为其价值取向。

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是我国在北京奥运会后加快推进全民健身事业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首次对全民健身工作进行的专门规范,反映了国家对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和增进人民体质健康的高度重视与关怀,表现出国家推进以全民健身为代表的公共体育服务所进行的制度安排和法律保障。

2010年3月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在体育方面与《条例》的实施形成了紧密的呼应,明确要求“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人民的身体素质”,将发展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作为政府体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尤其是北京成功举办奥运会及提出的“三大理念”(“科技奥运”理念惠及全民健身活动,“人文奥运”理念关注全民健身活动,“绿色奥运”理念促进全民健身运动),深刻地影响着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的深度和广度,使人们对全民健身运动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健身活动设施的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既起到了宣传全民健身效应,对青少年具有教育意义,同时也扩大了全民健身运动的规模。

通过对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分析研究,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优化公共体育服务。

1.宏观措施。政府完善市场立法,保障市场秩序,有效发挥各种主体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的作用;划分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市场化运作的界限,明确政府、市场的有效空间,从而约束公共体育服务市场的边界;改变政府和市场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的角色,政府承担公共体育服务安排者的角色;充分利用市场的作用发展公共体育服务,促进市场成为公共体育服务的生产者。

2.微观措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引进市场供给方式的优先次序为特许经营、使用者付费、政府采购、凭单制、内部市场。排名靠前者优先引进。

3.大型体育设施中加大特许经营、使用者付费方式的引进,防范项目运作中的风险。

4.加大公共体育服务政府采购的力度,变政府生产供给为政府采购供给模式。

5.完善公共体育服务凭单制,促进区域内体育设施服务社区居民。

6.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内部市场管理,改善公共体育部门间的关系。

7.针对规模巨大、同时内部复杂的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倡导引进内部市场管理方式,有效发挥系统内和各种主体的作用,实现系统内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关系的变革。

三、结 语

公共体育服务主要依靠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全面推进公共体育事业的发展,各级地方党政领导也自然应该积极主动顺应中央政府和时代的要求,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公共体育事业的投入的同时,为了有助于向民众提供更好的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要有意识地吸纳公众的意见。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公民参与的制度和法律法规,规范操作性强的程序和规定,为公民提供一个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

参考文献:

肖林鹏,李宗浩,杨晓晨. 公共体育服务概念及其理论分析[J].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7,22

(2)97--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