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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机制建设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范文第1篇

鼓励国家、企业、个人一起上,依法举办各种类型的能历教育培训班。扶持乡镇成人学校建设,建设能历教育基础网络;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如劳动、工会、农业、教育等建立常年性的、专业性的职业学校、培训中心等,形成能历教育补充体系;重点建设区级职业学校,形成能历教育的骨干基地。形成以技术培训和业务培训为重点,以素质培训和岗位培训并重为特点、以职业培训和扩大就业相结合的长短结合、高中低配套的能历教育模式,

(二)、构建技能鉴定新机制

国家有关部门制订职业专业层级技能标准,全面启动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工程,免费为农民提供技能、岗前培训,开展特殊工种职业鉴定。使求职务工人员有全国通用的技术等级证书及上岗证以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提高劳务收益。积极引导各类培训机构与劳动力市场或用工单位签订培训合同,以需定培,定向培训,重点鼓励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并安置就业。要积极探索职业培训与劳动力转移的衔接机制,把技能培训、就业介绍、就业后服务管理融为一体。

(三)、完善市场就业机制

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搞好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衔接,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农村劳动力能历教育服务体系。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着力解决场地等基础设施问题;加强信息服务,完善市、县、乡三级劳务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库,畅通劳动力资源调蓄和信息共享渠道;加强对劳务市场的管理,引导扶持劳动就业中介服务健康发展,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招工,实现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建立农村劳动力能历教育宣传和激励机制,对促进劳动力能历教育的有关单位进行奖励。积极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建立各种类型的劳务专业协会,加强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

(四)、构建能历教育课程体系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范文第2篇

(江苏省南京市百家湖中学,211100)

摘要:国外劳动与技术教育具有政府重视程度高、课程目标转向基本技术教育、教学改革突出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和保障体系完备等特点。从实践效果来看,当前我国劳动与技术教育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课程实施等层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国外的经验对我国技术教育发展有如下启示:提高对劳动与技术教育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建立有利于劳动与技术教育发展的管理体制,加强学校劳动与技术教育基地建设,积极开发和利用家庭、社会课程资源,切实加强劳动与技术课程师资队伍建设等。

关键词 :国外 劳动与技术教育 启示

劳动与技术教育是落实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方针的重要措施,重视和加强劳动与技术教育是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内容之一,因此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发展问题是教育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研究课题。在这方面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可以为我国的劳动与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

一、国外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基本特点

(一)政府高度重视劳动与技术教育

为了提升教育质量, 保持教育领先地位,很多国家采取有力政策支持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发展。德国除有专门的《义务教育法》外,还因地制宜地制定了配套的法规,以保障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开展。如1964 年德国

教育委员会提出《文化部部长联席会议建议》, 将引进劳动与技术教育作为对主体中学进行改革的核心内容,同时明确指出:“把学生引入当今劳动世界富有成效的做法只能是伴随着解释和思考的亲身实践。因此,劳动技术教学是涉及不同事实领域的、基本的且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它应该具有自身独立的形式,而不是其他课的附属。”德国法律还规定:孩子在6~10 岁要帮助父母洗餐具,给全家人擦皮鞋;14~16 岁要擦汽车和去菜园翻地;16~18 岁要完成每周一次的房间大扫除。1989 年, 澳大利亚教育理事会通过《霍巴特宣言》,提出了澳大利亚教育的十大目标, 其中有四大目标涉及劳动与技术教育,如“教育要反映国家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向学生传授能最大限度地适应未来工作与生活的技能;在知识和技能方面向学生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基础;培养学生处理信息和操作计算机的技能,了解科学技术在社会中的作用,掌握技术;提供适当的职业教育和关于劳动领域的知识,包括对劳动在社会中的性质及其地位的认识”。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瑞典堪称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典范,该国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学校不进行职业教育,但作为普通教育重要内容的劳动与技术教育则受到高度重视。议会规定,基础学校的劳动与技术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内容之一,与文化基础课处于同等地位。日本从明治维新开始重视科技和教育,不断推进技术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二战后,提出了“技术立国”的口号,到了现代又提出了“科技创新立国”的口号。各国重视劳动与技术教育的情况,还反映在国家教育方针的制定上。如新加坡和韩国在面向未来的教育改革中, 提出力求使每个学生德、智、体、技兼备,获得全面发展。由于法律法规的约束,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在小学、初中或高中阶段设置劳动与技术课程,劳动与技术教育也正逐步成为各国社会发展和学生个人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课程目标转向基本技术教育

对于如何确立适应时代要求的劳动与技术课程目标,当前世界各国几乎趋于一致:主张从单纯的“学科中心”转向兼顾社会需要、学科体系和学生自我发展的基本技术教育。例如, 澳大利亚重视实用型人才的培养,在1983 年颁发了“参与和平等计划”建议,把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结合起来, 帮助学生更好地从学校转入工作生活。德国把劳动与技术教育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人的全面素质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 除了教育学生了解人类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 了解和掌握某项生产技能外, 还十分注意教育学生了解现代生产活动的过程, 并使他们了解劳动与环境生态保护、劳动与社会关系。日本尾随美、苏、英等发达国家,不单关注少数拨尖人才的培养,而且对普通技术工人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把以近代技术为基础的机械生产技术, 作为普通教育中技术教育的中心内容, 培养和发展学生运用劳动工具和劳动技术的能力。从1981年至1982 年,法国让中学生在55000 多个企业实习班中接受培训, 取得的基本经验是:青少年接受普通教育的时间越长,基础越好,插入专业教育的时机也就越成熟。劳动与技术课程目标的这种变化, 隐含着学校对学生不再强调“技术合理性”,而是强调“知识、能力和素质三个方面的全面发展”,反映了社会对教育的影响和对人才的要求。

(三)教学改革突出以学生发展为中心

突飞猛进的时代变化构成了学生的生活背景,同时也要求各国劳动与技术教育作出积极的反应,通过教学改革引导、帮助学生获得驾驭个人和职业生活的能力。

第一,注意提高教学内容的技术含量。如德国对技术、环保和经济的一体性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设置了专门的学习主题,如能源、原料和全球性环境问题———温室效应等。俄罗斯在苏联解体后从小学起至中学开设“工艺”必修课。从1999年开始,在教学计划中又增加了“劳动培训”和“制图课”。法国从1985年开始在中小学开设“科学与技术”必修课,把“现代技术”纳入中小学的学习范畴。

第二,教学方式方法多元化。如德国劳动与技术课程的基本教学模式是行为引导教学,其基本理念与“探究性学习”“问题解决式学习”“实践性学习”或“项目学习”等是相通的。在澳大利亚,教师在教学时通常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学生的特点、教学内容和教学条件,运用讨论、辩论、讲座、角色扮演、调查研究、游戏、模拟、社会访问、现场参观、设计情境等方法完成教学任务。

第三,教学活动社会化。在美国、法国、德国、瑞典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除课堂教学外,学校还坚持开放式办学, 通过安排个别和集体活动,让学生接触劳动世界,获得不同劳动领域、工作环境和职业的感性认识,为他们以后接受职业教育或选择职业奠定基础。

此外,各国在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实施过程中,还十分注重创新教育。如俄罗斯规定小学生从2 年级开始,每年要完成一项设计计划,以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英国从小学至初中开设“设计与技术”必修课,旨在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美国创造教育学家奥斯本提出的“大脑激荡法”则被引入全美学校教学计划之中。

(四)建立健全劳动与技术教育保障体系

在实践过程中,各国尤其注意劳动与技术教育保障体系的构建,这主要包括劳动与技术教学条件的改善和劳动与技术课程师资的培养两个方面。

对于教学条件的改善,绝大多数国家积极致力于实验、实习场所的建设。例如,德国中小学建有配置水平与理、化、生实验室相仿的金工、木工、电子电工、营养与烹饪、塑料加工等劳动与技术专用教室。以金工专用教室为例,除常规的车、钳、刨、磨、铣床外,还配备了许多专用机床,甚至先进的数控机床等。英国中小学的劳动与技术专用教室如同工厂的车间,台钳、机床、电钻等工具设备一应俱全。澳大利亚各学校建立了木工工场、金工工场,有的州还开辟了标准化流动工场和劳动与技术教育中心。

有关师资的培养,早在1902 年,澳大利亚就在师范院校开设了劳动与技术教师在职进修课程,培养了一大批手工和家政课教师。德国大部分联邦州的劳动与技术教师是由高等院校直接培养出来的,他们通常在学习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同时还要学习另一个专业,在四年常规学习毕业后,还要进行为期两年的教育实习,才有资格参加国家教师考试(相当于硕士水平)。不仅如此,德国还是一个重视在职劳动与技术教师的培训、进修的国家,如各州不仅设有专门的网络化教师培训机构,而且培训形式多样,方法也比较灵活。瑞典中小学劳动与技术教师大多由高等师范专门培养,学生必须获得“手工艺师傅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具有2~7 年的实际经验,才可从教。除职前培训外,瑞典和德国一样, 教师在职培训也是很普遍的。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待遇方面,瑞典小学教师起点工资是工人平均工资的120%,最高工资是工人平均工资的148.%;高中教师起点工资是工人平均工资的158%, 最高工资是工人平均工资的193%,几乎是工人工资的两倍。由于劳动与技术教师队伍稳定,教师积极性高,保证了劳动与技术教育的质量。

二、我国劳动与技术教育面临的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劳动与技术教育起步较晚。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课程的实施,劳动与技术教育面临的矛盾也集中凸显出来。

(一)来自教育行政部门的问题

教育行政部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制定自上而下保障劳动与技术课程常态实施的各项政策,如没有研制或出台地方性劳动与技术课程的实施方案;二是缺乏地方实施劳动与技术课程的教师政策,如教师评价、职称评定、教师工作量计算等细则;三是缺乏制定对学校劳动与技术课程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价机制;四是缺乏有序开发劳动与技术课程资源的管理制度等。

(二)来自学校的问题

学校层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1) 不能通过制度的建设保证劳动与技术课程的实施;(2) 劳动与技术课时严重被挤占;(3)劳动与技术教师的配备与安排不够合理,随意性比较大;(4)对劳动与技术课程的内容、活动类型等缺乏整体规划;(5) 缺乏必要的实践场地(专业教室)和校外教学场所;(6)没有足够的经费保证劳动与技术教师的学习、深造;(7)缺乏整体研究、协同教学的氛围。

(三)来自教师的问题

教师方面的问题主要有:(1) 少数教师平时疏于学习、研究,导致对劳动与技术教育作用和意义认识的偏差;(2) 部分教师缺乏专业、系统的培训,专业水平欠缺,动手能力差,对教学工作常常显得力不从心;(3)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工作时间长,很多教师有不同程度的职业倦怠感。

(四)课程实施中的问题

首先,劳动与技术课程内容开发的简单化和非科学化倾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缺乏较为完整的劳动与技术教育基础理论体系;二是缺乏可以帮助学生规划个人生活道路的教学内容;三是校本课程内容庞杂、混乱,缺乏前瞻性,未能充分体现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发展趋势。

其次,教学中教师比较注重技能的训练与习得,常常以讲授、示范为主,这样既不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也不利于学生创新思想的萌发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再次,课堂教学评价多以诊断性评价为主,而且评定的指标、内容不能客观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

三、国外劳动与技术教育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分析我国劳动与技术教育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得出以下启示:

(一)提高对劳动与技术教育的认识

劳动与技术教育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途径,是其他各种教育成效在实践中的集中体现, 同时它又影响着其他各种教育的发展。但这种理念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因此相关媒体应加强对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宣传报道,使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领导、教师、家长以及社会相关人士了解劳动与技术教育的独特价值及其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了解劳动与技术课程的理念、目标和内容。特别是在学校层面,通过宣传,要使校长充分认识到劳动与技术教育是学校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素质的基本途径,从而发挥其在课程改革中的领导作用。

(二) 建立有利于劳动与技术教育发展的管理体制

要使劳动与技术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尽快建立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其他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行政上有人抓,业务上有人管,课程上有人教,使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教研培训、教育科研形成系统。尤其是要根据新课程改革和地方经济发展实际的需求, 改变目前中小学劳动与技术课程设置上的门类多、科目杂、不规范状况,开设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并做好两者之间的衔接工作。建议必修课程以统编教材为主,选修课程以地方教材为主,但无论哪种教材都应由国家主管部门拟定统一标准,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学校要根据劳动与技术教学的特点, 搞好教学常规的布置与检查,包括调整和安排教师的工作、制定教学计划和课外活动计划等, 提高劳动与技术课的教学质量。

(三)加强劳动与技术教育基地建设

地方政府和各有关方面要切实遵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要求:“积极为学校进行劳动与技术教育提供场所和条件。”各中小学校要逐步建立具有一定数量、能基本满足教学需要的劳动与技术专用教室或实习基地,建立与教学项目相配套的社会实践活动基地, 增强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在农村地区,要通过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开展及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的示范、辐射作用,逐步将学校办成为新农村建设人才的培养基地、农林科学技术的推广基地和农林优良品种的繁育基地,以劳动与技术教育带动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积极开发和利用家庭、社会课程资源

家庭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家长是学生的第一任老师。学校要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协调工作,让家长部分地承担起对学生进行劳动与技术教育的任务。如自我服务劳动、基本的家务劳动、烹饪、家用电器的使用与保养、常见的种养技术等,都可以通过家长的指导、督促来完成。社会是学生实践的大课堂,学校要密切与街道、社区、农村村组联系,多为学生提供参加社会实践的机会,让他们在社会实践中接受教育。

(五)加强劳动与技术课程师资队伍建设

除了设备、场地等条件外,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质量较高、数量充足、项目齐全、相对稳定的劳动与技术课程师资队伍,是提高劳动与技术教学质量的关键。为此,一要重视培养、培训教师,二要留得住教师。主要措施有:(1)从现有教职工中精心挑选热爱劳动与技术教育、动手实践能力强,又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教师担任劳动与技术教师;(2)从工厂、企业、乡村农技站(点)以及种养专业户、能工巧匠中选聘兼职劳动与技术教师;(3) 选用农林工科院校毕业生从事劳动与技术教学工作;(4) 强化现有劳动与技术教师的业务学习和日常教研活动;(5)在职称评定、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适当对劳动与技术教师实行倾斜政策,鼓励他们长期从事这一教学工作;(6) 建议师范院校开设劳动与技术教育专业,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与技术教师的来源问题。

参考文献:

[1]钟启泉.现代课程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9

[2]白月桥.课程变革概论[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

[3]欧用生.课程发展的基本原理[M].台湾:复文出版社,1985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范文第3篇

所谓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教育只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制度而存在,它与行政处罚共同构成一个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行政处罚和刑罚针对“非常犯罪”,立足于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劳动教养则是针对“常犯罪”,是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补充,它奠基于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

劳动教养具有矫正违法犯罪和防卫社会的双重功能。至此,可将劳动教养界定为: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在依法确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后,人民法院再对其宣告矫正处分,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劳动,以消除其再犯可能性的预防性法律责任制度。

劳动教养是我国创设的一种旨在预防犯罪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变革与法制进步,劳动教养制度的当代命运遇到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顺应依法治国的社会进步潮流,推动劳动教养制度全面创新的法制建设进程,就劳动教养的法制化研究作几点探讨。

劳动教养制度创立阶段法制建设的特点及其局限;

劳动教养制度发展阶段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其问题;

劳动教养制度新一轮立法完善过程的理性思考。

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从劳动教养的调整对象、行政赔偿、警务管理和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若干重大重要的补充。

在劳动教养法制建设历程中,由于适用程序的不完善弊端很多,严重影响了劳动教养的法制形象。

劳动教养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

劳动教养与治安管理处罚的比较;

劳动教养与收容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行政措施的区别;

监狱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过程,实质上是行政管理的过程。

劳动教养的根本任务应该是也只能是使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转变原有的思想观念,矫正恶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但是劳动教育目前任务太多,很难保证重点和根本任务的完成。

(引言)在市场条件下,在当今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遇到一些问题,如何使劳动教养执行程序法制化?提高劳动教养改造质量,为维护社会持续稳定作出贡献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对劳动教养法制发展方向探讨

所谓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教养只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制度而存在,它与行政处罚和刑罚共同构成一个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行政处罚和刑罚针对“非常习犯”,立足于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劳动教养则是针对“常习犯”,是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补充,它奠基于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

劳动教养具有矫正违法犯罪和防卫社会的双重功能。至此,可将劳动教养界定为: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在依法确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后,人民法院再对其宣告保安矫正处分,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劳动,以消除其再犯可能性的预防性法律责任制度。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将劳动教养易名为保安矫正处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矫正法》,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作如下改革:

1、适用对象为两次以上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者,排除对初犯适用保安矫正处分,可防止任意扩大保安矫正处分的适用对象。

2、适应机关为法院。可使“一个公民未经审判就可被剥夺人身自由达3年之久”的指责不攻自破。

3、适用程序为简易诉讼程序。既可以保障人权公正,又不至于导致案件积压,影响效率。

4、期限为1-5年。延长期限有助于对“多进宫”者的矫正,矫正期间,如果表现好,无再犯可能性,可提前解除。

劳动教养是我国创设的一种旨在预防犯罪的法律制度,自产生以来的发展过程中,以其特有的功能及其法制建设成就证明,这一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预防犯罪,积极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及其法制水平的提高,这一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历史局限性,虽然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几经演变,但始终未能克服其固有的缺陷。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变革与法制进步,劳动教养制度的当代命运遇到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顺应依法治国的社会进步潮流,推动劳动教养制度全面创新的法制建设进程,本文试就劳动教养的法制化研究作几点探讨。

a、对劳动教养法制建设过程的反思

劳动教养法制建设过程,大致历经了三个主要发展过程:

(一) 劳动教养制度创立阶段法制建设的特点及其局限

劳动教养制度在50年代中期的"肃反运动"中作为刑事政策的半生物得到了初步尝试。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8月3日由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被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当时的劳动者教养制度有4个基本特征,即:第一,劳动教养权力依据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公民义务的规定,将扰乱社会秩序,违公德等禁止性、命令性公民义务的法律责任作为劳动教养权力的存在前提和基础,并通过行政措施的宪法规制,赋于政府及其所属有关行政机关以追究这种法律责任的“特别行政权”;第二,在法令的立法规范中,以概括性的列举方式,将几类违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确定为劳动教养这一“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的适用对象;第三,确定了劳动教养既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一种安置就业方法的法律属性;第四,提出劳动教养的宗旨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因而,采取在强制收容条件下,用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作为基本改造手段。上述特征大致反映出劳动教养在五六十年代的法制建设水平。从根本上说,导致这一立法形态的社会历史背景是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转型与变革时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法制基础是逐渐单一化社会结构下的高度整合的行政管理体制;立法及法制实践所体现的价值标准是社会本位的犯罪预防和控制理念。由于劳动教养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及立法体系制等方面的原因,这一制度存在着许多法理上的先天缺陷。如:在实体性规范方面当时对这一制度法律地位界定并不清晰,加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尚处于初创阶段,因而与相关法律在调整范围上既交叉又有重叠,存在一定的矛盾与紊乱;在规定适用对象的立法技术上,对本应作出明确规范的问题也规定得过于粗疏。在程序规范方面,以劳动教养行政权的设定为基本立法形式,所体现的只有单方面性的劳动教养机关职权或劳动教养人员义务规范,行政管理的色彩较浓,体现诉权保障和监督等必要和正当的程序均未涉及,上述立法的缺陷使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基础十分薄弱,在发生指导思想失误及工具主义法律观念盛行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导致法律虚无主义,重复体制及执行模式与监狱混同错误。

(二)劳动教养制度发展阶段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其问题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79年11月29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12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重新肯定了劳动的教养制度的法制建设意义,并为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若干重大补充。这些新补充的内容包括: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所辖区域内的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规定了劳动教养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 年;确定了劳动教养的收容范围是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明确规定了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家属子女不受歧视等权益保障问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随后,劳动教养法制建设有了新的发展。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劳动教养的通知》;1981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将劳动教养场所列为特殊事业单位的通知》;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作出《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上述法制建设成就进一步从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组织规范等方面完善了劳动教养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发展与变革的实际状况。但是,上述法制建设是在原有的立法规范基础上通过制定一些相应的行政法规或法规性文件的形式所作的修补性努力,并未解决劳动教养法制建设的基础,尤其是劳动教养制度与急剧变化中的社会现实矛盾,冲突和不适应等问题。这些矛盾与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劳动教养收容对象、范围的变化及相关政策的调整,特别是1982年《劳动教养实行办法》和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相应规定,使劳动教养由原来带有安置就业职能的行政措施,演变成为一种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这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必然引起劳动教养立法调整对象与我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且由于劳动教养单一的1至3年的限制自由期限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分类分级的制裁形式的矛盾有冲突,造成建立在客观社会危害性基础上的归责理论体系严重紊乱,第二,劳动教养法的规格及效力存在的疑点,层次较低的行政性规范能否单独作为对劳动教养对象确定违法犯罪程度的法律准则和适用依据等问题,引起法学理论界对劳动教养是否合法的争论。加之劳动教养法规现行规范中的立法技术粗疏,许多条文规定的含义模糊不清,如:《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有“主义反动分子”、“屡教不改”等规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的“主义分子”、“违法犯罪行为及屡教不改”等规定,均属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法定条件,因其出入较大,势必造成执法中的随意性,影响劳动教养的法制形象,第三,劳动教养的适用程序中行政权属于主导地位,由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控制这一权力,鉴于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这种非常设性,因此,面对经常大量发生劳动教养审批与执行的管理实务,只好委托给相应的行政机关办理,这种状况弊端很多,不仅造成权力真空,主管行政机关各自为政,而且,极易造成劳动教养适用与执行这一事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法律行为的非程序性与不均性,所造成的冤假错案也很难纠正。因此,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进程。近年来,劳动教养程序因其缺乏人权保障机制而屡遭非议。并且,这一状况已成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最大障碍。

(三)劳动教养制度新一轮立法完善过程的理性思考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批准将《劳动教养法》列入国家“七五”立法规划。据此,司法部组成了劳动教养立法领导小组草案起草工作班子,经过4年多的紧张艰苦的调研论证、起草、修订工作,1991年11月5日,司法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法}送审稿及说明报请国务院审议。该“法案”在国务院随后组织的讨论中引起广泛争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第一,该“法案”中表述的劳动教养性质为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然而,对这种治安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却未作出严格而又清晰的界定,只得援引相关法律的概念加以说明。对此,学术界认为劳动教养立法的客观性依据不足,法律地位不明确。第二,该“法案”中规定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由国家治安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执行工作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这一规定只是肯定了劳动教养审批与执行制度的现状,并未在劳动教养适用程序法治化进程中有大的突破。因此,在随后的诸多评述、论著中屡遭程序规制的轻率、随意、缺乏人权保障机制等非议。第三,该“法案”对劳动教养期限下限与上限规定调整为6个月至2 年,但由于其单一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模式,所以仍为摆脱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相比较陷入的“不公平”尴尬境地。第四,由于当时处于刑法等相关法律修改的论证准备阶段,因此,专家及学者建议在修订刑法过程中,通过保安处分的规制解决劳动教养问题。也有学者评击劳动教养弊多利少,易遭垢病,主张废止这一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五日国务院法制局复函司法部,提出鉴于在一些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重要问题,各方面意见都很不一致,因此,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立法完善作出进一步研究。

迄今为止,虽然劳动教养制度未能尽如人愿完成它法典化的自我完善过程。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劳动教养法制建设仍在许多方面有了进一步的长足发展。

b、一九四月四日公布,次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随后制定并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确立了劳动教养适用程序中的内部行政复议和外部司法审查监督的新体制,都标志着我国的劳动教养法制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在此基础上,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决定》,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的决定》,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公布、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国务院于一九九五年二月八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行,从劳动教养的调整对象、行政赔偿、警务管理和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若干重大重要的补充。

所以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制建设问题。主要涉及到我国立法指导思想及以原则的确立,调整对象与范围的严格界定,适用程序与方法、手段的规制,执行模式与管理体制的规划等,但是,从根本上来讲,明确了立法的方向和目标,进行正确的社会价值定位以及对所采用的手段、方法的实证性考察与科学评估是其中重要的环节。基于以上思考,本文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决不是简单的继承、改造与发展的问题,而应该是通过对构成劳动教养制度法理基础的理想主义的犯罪预防观、社会防卫为主的法律价值观和工具主义的社会实践观进行反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经纬中,确立劳动教养合法立法方向目标和价值定位,并以此为基础,致力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根本性变革。

二、劳动教养执行程序的价值定位

在劳动教养法制建设历程中,由于适用程序的不完善弊端很多,严重影响了劳动教养的法制形象。

如:从立案到审查批准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处于秘密审理状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体制,既造成行政权扩张,也导致了这一权力被滥用,行政机关之间既缺乏监督与制约的程序,又未形成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当事人公民权在很大范围内上受到限制,在整个适用阶段,无从享有听证与辩护,请求法律援助,特别是聘请律师申诉等程序上的保障,更缺乏基本生活需要及各种处遇标准的规定。因此,在实际适用中,必然难免处理不公正、待遇不公正等一些问题,影响到公民权益的法制保障,在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过程中,应致力于建立一整套符合法制要求的适用程序。可包括:第一,分设的提请权、审批权、监督权和执行权。对分享的这些权力的各机关之间建立有限责任和相互制约机制。第二,建立案件的立案、调查、回避、监督制度。提请建议应当由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由该级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建立办案责任制及错案追究制。第三,规定立案调查的时限,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机关有权撤销案件。第四,确有采取审前强制措施必要的,可采取先行拘留,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同时并规定被拘留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第五,取消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设置,案件的审批权由人民法院行使,适用审判的简易程序,由人民法院聘请有技术专长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除未成年人及隐私性案件外,一般应公开审理。适用二审终审制。第六,确定听证、质证程序,公安机关作为监控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第七,决定应由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对当事人请求复议的,确定是否对决定暂缓执行制度。第八,确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审批、执行的法律监督程序等。行政性作为劳动教养的立法基础,是由劳动教养调整对象的社会矛盾性质和劳动教养法律关系本质所决定的。首先,劳动教养调整对象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可以而且应当被界定为违反特定的社会秩序,并且触犯了相应行政法律规范和带来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的行为者。这类人处于受其主观恶性驱动的连续或愈演愈烈的违法状态。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用非刑法性非刑罚性的行政法措施,对其进行控制与治理显然是必要的。其二,我国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违法犯罪社会控制方略,通过行政性手段进行积极治理和有效预防,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验的。在这一领域,通过设施内的和设施外的,教育性的和行政干预性的治理形式,采取教育行政、治安行政、司法行政、医疗行政等等措施,有效控制和预防了处于危险状态的几类违法犯罪群体的形式和发展,扼制了犯罪消极因素的滋生,并且成功地消除了他们中绝大多数人的主观恶习,将其培养教育成为符合社会需要的守法公民,这是任何一般的法律制裁形式都不能相提并论的。再次,模仿和照搬资本主义国家保安处分现制在我国是行不通,也是站不住脚步的,我国刑法中刑罚的种类多元化设定已经较好体现了均衡性、针对性和经济性的法则,无需再加以补充或变通,当今无论是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还是采取折衷主义的立法方法,都显露出对刑事法或刑事政策的功效的迷恋,这种倾向,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致命的缺陷。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现代中国法制化,不应因循别人走过的老路。实际上通过行政性立法规制,劳动教养这类措施将预防犯罪的目的与教育保护的需要统一起来,不失为一种明智的恰当的选择。当然,坚持行政性立法方向并不是说要维系计划体制下形成的法制格局及其价值标准,而应该在追求行政法治的前提下,来改变行政权的不确定、不规范和不受制约的扩张趋势,严格限定权力范围,科学设定权力的适用标准及程序加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防止昔日劳动教养机关滥用这种行政权侵害公民的自由权的情况、现象再度出现和发生,另外,综合性也是劳动教养的立法一个重要法制特征,这种立法的综合性,一是指将我国旨在预防犯罪、教育、改造和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各类行政强制处分措施统一于法典中,防止政出多门,体制过滥等弊端。二是指将法典的结构设计为总则性规范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组织法规范等几个部分,体现出法律的系统性和统一性。当然,劳动教养立法还应当处理好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并接受行政法体系中基本法的制约,不致因此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总的协调。

三、劳动教养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差异

劳动教养制度与《刑法》、《条例》等法律制度藕断丝连,对于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合理地理顺劳动教养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于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加快劳动教养立法步伐具在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和历史意义。

1、劳动教养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

a犯罪行为的轻重程度不同;b处罚性质不同;c法律依据不同;d法律程序不同;e执行的方针不同;f实施的管理制度不同。

劳动教养的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重在教育,着眼于挽救。它的基本精神是从挽救出发,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转化思想,弃旧图新,改邪归正,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2、劳动教养与治安管理处罚的比较

劳动教养与治安管理处罚同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违法行为的界定上。

3、劳动教养与收容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行政措施的区别。

在劳教立法过程中应将收容教养人员、和吸毒人员等统一由某个部门收容矫治,这样既有利于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又有利于统一规范执法工作,保证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也可以避免重复建设,为国家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4、监狱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过程,实质上是行政管理的过程。

二者都应该依法优化管理目标,遵循管理规律,改革管理体制,以最佳的行政管理手段达到理想的教育改造效果。因此,现行的有关劳动教养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劳动生产等执行制度,都应当体现劳动教养工作的自身特点和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都是保证教育改造劳动教养人员所不可或缺的。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重大改革、劳动教养对象的重新确定,劳动教养系统要在现行教育改造"几进宫"劳动教养人员的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与制定具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矫正的操作模式,并依据劳动教养对象、“累犯”、“贯犯”的性质以及他们的心理、生理特点,运用科学的管理原理与技术,采用更有针对性、人道性和更加多样化的教育矫治方法与手段。

另外,劳动教养与刑罚执行制度也是有区别的,监狱执行处遇要比劳动教养的处遇来历得多,与监狱相比劳动教养的场所是特殊的设施,优于监狱的处遇是人身自由的处遇。

而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或者是一种特设机构,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际工作中历来有争议的问题,也是目前困扰劳动教养立法最为突出的难题之一,也是中外法律传统观念的最大冲击点。

综上所述,有鉴于此

劳动教养的根本任务应该是也只能是使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转变原有的思想观念,矫正恶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但是劳动教育目前任务太多,很难保证重点和根本任务的完成,更重要的是,劳教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思想意识、心理定势、价值趋向、行为习惯转变过来已属不容易,怎么能将众多的其它任务加进来?劳教教育的任务应该与劳教执行机关的任务是一致的,劳教执机关是对违法犯罪,劳教人员执行劳动教养处罚的机关,在执行处罚行基础上对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使他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实施处罚与教育改造是劳教执行机关紧密相连的两大任务,劳教执行不应当承担超越性质和任务的负担,教育任务繁杂,必然模糊劳教执行机关性质,给干警造成新的困惑,是学校还是执行机关?

另外,劳动教养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制度,对于劳动教养人员而言,他们最关心的是它的严历程度。是财产罚还是人身罚?如果是失去人身自由,期限是多久?至于这一制度的适用机关是谁?是行政机关还是法院?适用何种程序?处遇如何?是武装看押,有无选举权,允许家属探望次数劳动有无报酬及报酬的多寡等,对劳动教养人员来说都是没有意义或意义不大。

法制内容的合理性,是指在行政法制领域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对违反秩序的违法行为人进行调控,这种调控应以其矫治、教育、改善、恢复为目的,强制的范围及程度以可能达到上述目的为条件,同时,不能超过行政法制所能允许的、保障人权原则所要求的必要限度,在这一点上,劳动教养法制建设的内容应谋求预防犯罪的宗旨和致力于劳动教养人员重返社会目的的统一,保卫社会的功利原则与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的统一,从这一方面看,劳动教养期限的设定与调整是一个核心环节,因为,劳动教养期限直接涉及限制劳动教养人员人身自由的范围和程度。所以,期限的法定标准和调控要求就应体现上述目的及价值标准,这就是说,期限价值标准定位不是回顾,而是展望,不是已然违法行为责任的代价,而是上述双重目的要求与价值标准的体现。因而,期限应当是法定的、弹性的,劳动教养机关和劳动教养人员双方均有一定的控制权,在具体操作上,可通过立法设定期限的最低和最高限度,期限的实际调控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实现。为了体现保障人权的价值要求,应当明确界定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限制劳动教养人员人身自由的实际范围及程度,并对劳动教养机关确定管理处遇等级,加强管束或解除劳动教养等程序应当规定复议环节,对那些确有争议的劳教人员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对劳动教养机关违法而造成权益损害的,受害的劳动教养人员亦有权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一定的物质、精神、行政诸方面的行政赔偿。

参考文献:

(1)黄自得《劳教教育工作的困惑与出路》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11月刊。

(2)高莹《论劳动教养的法制发展方向及其价值定位》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10月刊。

(3)《刑法学》,主编:高铭暄;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3月。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保障制度探析

[中图分类号] F27.4 [文献标识码] B

新型城镇化以人的城镇化作为核心,引导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推进农村转移人口的市民化。政府除了要建立完善的住房、医疗、养老、户籍等制度外,还要通过教育来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适应力与竞争力。职业教育在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提升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根本途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指出:“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职业教育是整个教育系统中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受教育程度契合度最高的教育类型,在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职业教育应当与时俱进,建立有效的保障制度。

一、现有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分析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高度关注农民工这一群体,把解决农民工问题看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要求大力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教育,不断提高其能力与素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强化企业开展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责任,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鼓励高等学校、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进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鼓励农民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加大农民工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机制。实现就业信息全国联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近年来,政府先后出台的一系列有关农民工教育的政策,充分表明政府解决农民工职业教育问题的积极态度与意愿。

(一)政策、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后,由于职业教育对于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提升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为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1996年国家颁布《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国务院2002年《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强调,各级政府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农村和西部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务院200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指出要把农村职业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作为国家整个教育工作的重点。2005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进一步确立了农村职业教育改革的目标、办学格局、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职责、经费来源机制等。这些政策法规显示出国家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视。

(二)财政保障

为提升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和劳动技能,国家“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的专项资金达48亿元。2010年,中央财政还安排专项资金1130万元,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在9省开展“雨露计划”实施方式改革试点,支持农村贫困家庭初高中毕业生未就业的新生劳动力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和长期的技能培训。全国各地方也加强了财政投入,其中天津为3.4亿元,江西省为2.96亿元。为了确保农村转移劳动力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中央强调要建立规范的培训资金管理制度,提出以省级统筹为重点,集中使用培训资金,制定农民工培训补贴标准。同时要对培训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并要求各地方政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据统计,2006-2013年,中央财政职业教育投入从18.5亿元增加到233.3亿元,年均增长43.6%。在中央财政的带动下,2006-2013年全国职业教育经费总投入由1141亿元增加到3450亿元,年均增长17.1%,其中:财政性职业教育经费从525亿元增加到2543亿元,年均增长25.3%,占职业教育总投入的比例从46%提高到74%。政府投入已成为职业教育经费的主渠道。

(三)执行保障

近年来,政府主导和出资的各种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项目持续不断地开展,成为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重要形式。2003年我国在50个县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试点,2004年农业部、财政部和科技部等6部委联合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在中央政府的带动下,许多地方政府积极执行上级政府的农民培训政策,组织实施相关培训行动,如浙江省从2001年开始实施“百万农民培训工程”、“百万职工双证教育培训工程”、“失地农民培训工程”、“十万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及“外来农民工教育培训工程”五大培训工程等。“十一五”期间,各种形式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进一步发展,每年培训农村劳动者近亿人次。这些项目的实施,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对提升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素质和能力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和城镇就业的职业教育培训需求迅速增长,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不断增多和发展。

二、我国当前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保障制度的缺失

(一)缺少系统的、专门的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专门涉及到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并不多,并且内容笼统、分散。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规定,国家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但只是在第7条、第17条和第18条中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中指出,要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

其次,国家对农村职业教育进行相关规定时,普遍存在用政策性文件代替法律的现象。我国有关农村职业教育的相关文件虽然较多,但专门性的法律还没有。笔者从查阅的有关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政策来看,主要是以办法、决定、意见或者通知的形式公布的。政策性文件绝不等同于法律,要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就应当把政策上升为法律,这样才具有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而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对职业教育的规范主要方式还是大量的立法,政策只是作为一种补充。

(二)缺少职业教育经费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职业教育经费逐年增加,但在教育投入上,还存在着较严重的欠缺。例如,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为4%,远低于发展中国家5.6的发展水平。我国长期教育总资源在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的不合理,导致职业教育整体办学情况与现实需求有一定差距,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教育更需要经费投入上的有效保障。与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由于专业建设、实训设施建设等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和教育教学条件,因此对国家政策的依赖性特别强。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教育,需要政府提高扶持力度,采取特殊措施,实行强有力的保护政策。

(三)缺少职业教育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参与

虽然近些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的教育培训问题,并积极开展了多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例如阳光工程、春风行动等。但这些教育培训的层次较低,其焦点都放在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身上,教育和培训通常为基础性的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单一,目的通常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接受过初等或中等教育的农民工,对更高教育需求的渴望正日趋强烈。但是,现行的政策没有关注到这部分人的教育需求,也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同时,这些培训大多存在农业、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机构重叠问题,职业院校参与较少。即使从目前职业院校参与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来看,绝大部分都是被动的,是在教育主管部门的促进下开展的。作为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职业教育体系保障来说,职业院校的积极主动介入肯定是必要的。没有职业院校的参与,许多地方农民工职业教育就没有开展的载体和具体的实施机构。职业院校在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教育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如有“双师型”教师队伍、专业门类齐全、健全的实训条件和长期积累的教育培训经验等,这些优势使得职业院校比其他机构和企业的培训更规范。

三、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将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健全完善法律保障制度。

根据发达国家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经验,法制化的管理是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走向规范化的基础。我国政府虽然已经把职业教育的发展摆到了关系国家和民族振兴、提高综合国力、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地位,但如果不能从法律上予以根本保障,这种地位也只能是暂时的和不牢固的。不少国家通过法律手段,鼓励、支持和保障农民提高自身科技文化素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前职后教育培训,形成了完整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例如美国、日本、英国,均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进行了专门立法,通过立法营造良好的职业教育法制环境,明确农民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重要地位以及方针政策和实施措施等,它们的农村劳动力大部分已接受了高等职业教育。

国家要加快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的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制度保障。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速立法工作,出台针对性法律法规,为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发展环境。要依据新型城镇化推进的需求,建立更能反映地方特征和更具可行性的地方性法规。

(二)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积极参与的投入保障制度。

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大多数是在农村物质资本相对匮乏的人群,他们当中即使有参与职业培训的意愿,也难以独自承担较高的教育费用。政府应当承担起大部分的教育经费,加大教育资源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投入。一方面以政府财政为主、加大经费投入;另一方面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等各方面力量加大对农村人才工作的投入,形成多渠道教育资源投入机制,为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经费来源、师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及服务体系建设等提供必要保障。企业作为农民工劳动技能增强和综合素质提高的直接受益者,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参与到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中,增加对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的投入。此外,突出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公益性特点,鼓励社会的慈善组织团体为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筹集善款。

(三)完善职业院校服务保障。

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要以完善机构建设为保障。服务社会是职业院校办学的应有功能,要充分发挥它们的功能。《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1-2015)别指出:“职业院校要成为当地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社区教育、技能培训、新技术推广和先进文化传播的重要基地。”该规划还提出,要建设四十个左右的继续教育示范基地,面向新生代农民工、复转军人以及企业职工开展继续教育,并率先实现年培训人次达到本科全日制在校生人数的2倍。从长远来看,职业教育面向农村转移劳动力,也是职业院校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积极主动承担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教育培训,为职业院校的发展寻到了新的支撑点和增长点。

四、结语

人的城镇化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核心。职业教育要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在发展方向上及时进行战略性调整。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职业院校必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现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办学模式等一系列的创新,为农村转移劳动力更高层次的教育发展建立一个螺旋式上升的通道。

[参 考 文 献]

[1]童宗安.新型城镇化视角下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问题研究[J].时代教育,2014(6):27-28

[2]马建富.基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职业教育保障体系的构建[J].职教通讯,2007(1):5-9

[3]王小艳.基于新型城镇化的职业教育发展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4(7):5-7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范文第5篇

1.充分理解和准确把握基地建设的深刻内涵

学校劳动实践基地建设不仅仅是指建房子、开园地,其“建设”含义是广泛的。一是指整体规划建设。一个地区的勤工俭学管理部门,首先要对全地区学校劳动实践基地建设从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功能定位、建设方式、管理模式和工作措施等方面进行规划。二是指基地基本建设。包括各类用途的房屋,生产劳动、实践训练、学习生活用的场地、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三是指机构队伍建设。包括机构设置、教职员工配备等运行主体的建设。四是指项目教材建设。包括各个实践项目的开发更新、与实践项目配套的校本教材建设。五是指运行机制建设。包括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实践教育的计划安排,对实践效果、基地建设与运行状况的考核评估等软件建设。六是指保障机制建设。包括学校劳动实践基地从规划到建设、维护、更新、运行和发展全过程所采取的政策保障措施。

2.突出重点,创新城区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

城市因人口集聚而学生集中,缺乏实践机会、缺乏劳动环境和远离大自然是城市学生难以弥补的缺憾。因此,在城区建设相当规模和数量的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有计划地、定期地、成批安排城市学生到基地参加实践活动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城区往往用地紧张,加之财力所限,如果每个基地都从征地拆迁搞起,难度太大,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和社会资源。为此,城区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除了有条件的独立新建之外,可分别采用联办和自办扩租两种类型。

3.以人为本,加强基地的队伍建设

要加强素质教育实践基地工作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队伍结构。精心选拔热爱素质教育事业、思想素质好、懂业务、会管理的人才充实到基地的领导岗位,提高素质教育实践基地的管理水平。要把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教师的继续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计划,培养双师型教师,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4.重在动手,创新实践项目的设置和配套教材建设

基地实践项目的设置首先要围绕素质教育的要求来进行。素质教育应当达到什么目标呢?一般来说,应当包括优良的道德品行、高雅的审美情趣、健康的身心素质、丰富的社会知识和具备现代基本技能等五个基本方面。其次,素质教育基地实践项目的设置与更新,要以普及推广、兴趣培养、体验实践、参与性强为原则。第三,从总体上来说,一方面要考虑为不同年级的学生提供适合其年龄特征的实践机会和项目,另一方面要考虑实践项目的全面性和丰富多样性。当然,众多的实践项目不可能在一个基地全部开设,作为一个地区的勤工俭学管理机构,必须整体规划,统筹安排。最重要的是建好集劳动技术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趣味创新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和团队精神培养于一体的学生校外活动综合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