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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预算管理办法

投资预算管理办法

投资预算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市审计、监察、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搞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工作的重点和任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建立“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财政投资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四)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二)依法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方面的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章评审实施

第十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应向财政部门报审项目预算,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项目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最高控制数,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凡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未经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按规定提交含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等内容的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对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核实、查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七)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结算初审结果进行会审;

(八)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

(九)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意见,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初步评审工作:

(一)项目预算:10—20个工作日;

(二)项目结算或决算:20—60个工作日;

(三)其他评审事项:10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审单位延长的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单位部门预算及支出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批复竣工决算的依据。

项目单位凭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依法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拨款及资产交付等有关手续。

财政部门对审减(增)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减(增)。

第十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费用由财政承担,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市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的重要职能。这项工作在计划经济时期由建设银行代行,建设银行审查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即“三算审查”,为提高建设项目预算的准确性,严格审查和办理工程结算和决算,准确核定工程造价发挥了重要作用。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以后,财政部收回了原建设银行代行的部分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职能,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后,财政部进一步收回了建设银行代行的工程审价职能,成立了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评审正式成为各级财政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1999年8月经*市编办批准正式成立,六年来,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以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为工作重点,不断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工作规程,在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保证财政资金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做出了贡献,在财政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投资评审,市财政节约了大量资金,有效地加强了财政资金的监管,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投资体制改革而产生的一项新的工作,是一项崭新的事业,评审事业要健康稳定地发展,必须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因此,制订出台《*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二)制定的过程

2004年11月市财政局着手《*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2004年12月底召开了有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林业绿化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通源建设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形成两个《办法》送审稿。2005年市政府将两部《办法》列入立法计划,市财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考虑到这两部规章有一定的重复,在征求市法制办意见后将两部规章合二为一,2005年11月将修订后的《办法》再次书面征求了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请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在充分吸纳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借鉴外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市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本《办法》(草案)送审,并经2006年1月10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内容

根据预算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所以本《办法》中明确了财政投资评审内容包括“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财政部门评审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目的是核实项目成本,并将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尾款、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这是财政的法定职责,与审计职能完全不同。

(二)关于项目评审时限及送审资料的要求

1.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完成预、结(决)评审的时限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的。但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完成时限必须建立在送审项目资料的完整和规范上,特别是工程结算资料。对报审工程预、结(决)算资料的要求,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结(决)算送审资料的通知》的规定报送。

2.具体的评审时限按照项目的投资额分段考虑。

3.本《办法》中的评审时限不包括等待补充完善资料、与建设单位等三方会审以及出现重大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等因素造成的评审时间延长。

(三)关于评审费用的安排和支付

投资预算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这项《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进行了如下几方面说明:

确定评审范围。将政府投资项目定义为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投融资平台借贷资金、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都纳入评审范围。镇、区及国在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公共工程的资金管理参照该办法执行,一并纳入评审范围。

建设单位应编制概算文件。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外地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不编制投资概算,建设单位用投资估算代替投资概算,而投资估算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概算深度要求,不能满足概算评审的需要,也不能有效地控制预算。推行财政评审举措要求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概算编制的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建设单位须对设计单位概算编制的内容进行复核。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10%以上,建设面积超过原批准建筑面积10%以上,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应提交评审。在传统的政府投资管理模式下,项目执行过程中缺少一个专业技术审核环节。为此,东台市将造价审核引入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效弥补财政性资金监管手段的不足。概算由市财政局组织评审,在这项《办法》规范下,东台评审意见作为市发改委审批的依据。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应明确初步设计和概算报经市财政局审查和市发改委审批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据施工图编制预算,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在招标前应提交市财政局评审,评审意见作为项目业主组织招标的依据。在这项办法规范下,东台市殡仪馆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均按规定提交财政局评审,建设单位按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组织招标,为财政节约资金281万元。

建设项目应限额设计,市财政局统一出具招标资金证明。建设项目概算报批后,为了使建设单位节约使用财政性资金,强化限额设计的理念,确保预算不超概算,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都应当持有市财政局核定的资金证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据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和预算,审核工程量和造价,形成施工图预算审定价,根据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审定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控制价不突破概算审批数的前提下,按照审定的招标控制价出具招标资金证明。市城管系统办公用房装修工程、实验中学风雨操场多功能厅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等建设项目均按审定的招标控制价出具招标资金证明。如招标控制价突破概算审批数,则要求建设单位对施工图进行调整,重新编制预算,确保招标控制价不突破概算审批数。政府各投融资平台安排的建设项目招标资金证明由市财政局和投融资平台共同核定,市财政局统一出具。上述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各个环节招标未经核定资金证明的,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不得组织招投标,擅自发标或中标价超过核定金额的,市财政局和政府各投融资平台不支付任何价款。

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应报送完整的评审资料。在评审工作刚刚起步时,部分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提供施工图预算时,不提供工程量计算书和钢筋实抽表以及电子文档等资料,不配合评审工作,从而降低了评审效率,影响评审质量。该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应附工程量计算书、钢筋实抽表及其电子文档等资料,如建设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不完整,评审机构不予受理项目评审。

投资预算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财政收回原中国建设银行代行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职能后,财政部门根据基建财务管理涉及领域宽、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延伸面宽的特点,结合本身熟悉财务管理的优势,在增强基建领域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基建财务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改革了基本建设经营性资金管理办法,改变了过去以计划代预算的办法,简化了资金拨付程序,强化预算约束等。各有关主管部门也积极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认真做好国有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加强财务监督。目前,财政部门暂按预算级次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基建投资和财务,其中中央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经办建设银行办理结算业务,其财务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驻各地的专员办事处负责,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基本实现了基建财政财务管理职能、业务管理工作运转的平稳过渡。但是目前的管理体系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还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财政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在某些方面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突出表现在投资领域中存在一些问题:

1、新开工项目过多,投资规模大。 投资规模应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应控制在国家财力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但在现行投资体制下,出于利益机制驱动,一些部门和单位,千方百计上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再加上审批制度不健全,导致新开工项目过多,甚至有的低水平、重复性建设项目也能蒙混过关。据统计,从1991年到1995年,全国基建投资规模年均递增31%,超过同期国民经济年均递增12%的水平,大大超过了国家财务所能承受的能力。

2、建设资金不落实,投资缺口大。在大上基建项目的同时, 基建资金不足却是摆在建设单位面前的棘手问题。有的基建项目是在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情况下仓促上马的,项目开工后基建资金迟迟不能到位;有的项目则是受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人员工资等市场因素变化,加上建设期间工期延长,不可预料的地质、地形等情况,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超出预算的范围;有的项目一开始就搞“钓鱼”工程,钓到多少资金就建多少,钓不到就摆在那里,处于半建半停的状态,人为形成“胡子”工程,“半拉子”工程。

3、概预算审查不严,三超现象严重。投资领域内普遍存在“三超”现象,即建设项目概算超计划、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三超”现象形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有的建设项目不是严格按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开展设计工作,编制设计概算,甚至有的设计部门为能多收设计费人为抬高设计概算,使编制的概算一开始就超计划;二是人为压缩概算。有的建设项目开始申报时为能申报,争取上项目,或为减轻税费负担,人为压缩概算、预算,一旦项目批下来,又把摊子铺大;三是概预算审核不严。由于某些管理方面的原因,工程的概预算审核不严,或是审而不调,对有的建设项目概预算应做调整的不及时调整或不调整,使实际施工远远超出原定的概预算。

4、基建投资成本高,投资效益差。目前施工管理普遍不严, 施工质量差,建设过程中损失浪费严重,加上基建单位的财会人员素质低,会计核算、成本核算弱化,而伸向建设工程的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标准越来越高,一个项目下来,各项税费开支占总投资的30%左右。有的项目的基建资金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贷款来的,投资期的利息负担很重,建设成本过高,资产交付生产部门后效益往往不理想,有的重点建设项目成了重点浪费项目。

5、基建资金分散,财政可控性差。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投资领域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局面,其中属于财政性的资金但由其它部门、单位掌握和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大,相当一部分资金脱离了财政预算管理的轨道,不少的部门、单位利用自己支配的资金大搞基本建设,大量的基建资金没有按照基建程序来管理,基建资金的源头失去控制,对基建投资规模膨胀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对整个投资计划冲击很大,不仅不利于财政监督,而且分散了有限的财力,降低基建投资的整体效益。

二、产生问题的根源分析

基建投资领域存在以上各种问题,同我国现行的投资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未完全建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究其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投资体制不健全,机制有缺陷。理论研究和基本建设实践证明,一个科学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体系要由三个因素组成:一是行政约束机制,二是利益驱动机制,三是风险约束机制。这三个机制缺一不可。而目前我国投资体制,应该说风险约束机制没有真正形成,一项投资,在大多数投资者心目中,仅仅着眼于利益,而不注意风险,因此全国范围内形成投资冲动,争上项目,造成基建投资规模膨胀。

2、考核制度不完善,领导工程多。我国这几年投资体制改革, 包括目前推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都只停留在决策后的实施阶段,没有对项目决策阶段的责任问题真正涉及到,造成责任制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不对称,而且即使有责任制,也没有将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联为一体,对投资的改换往往脱离开对生产经营的改换而单独进行。由于决策阶段责任不明,加上目前干部的考核制度存在某些方面的弊端,有的领导出于树政绩、树形象考虑而盲目决策一些项目,或为争取部分上级资金上了些可行性研究差的项目,资金虽争取到了一点,但却给地方财政带来了沉重的包袱,毕竟大部分基建资金须由地方政府筹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难以取得应有效果。因此,投资效益的问题在投资领域少有人问津。

3、预算约束不严,资金到位率差。基建预算是保证投资计划按时、按质 、保量完成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基建支出预算和施工图预算。目前投资领域中集中体现为预算约束不严,基建资金到位难于达到施工进度的要求,其中自筹资金到位不足尤其突出,往往是财政资金用完以后,项目就停建。不少财政困难的县市,财政基建资金集中在年底一次性拨,造成有的项目建设资金得不到满足,而有的项目则资金闲置,财政宏观调控的力度弱,有的县市财政对上级追加的基建预算限于财力被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建设过程中预算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

4、机构建设滞后,财务管理弱化。 财政收回职能后必须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目前的状况是不少的财政部门尤其是县市级财政部门人员机构建设滞后于管理的需要。以赣州地区18个县市为例,据统计,只有8个县财政部门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并且都是与预算部门合署办公,其人员由预算部门的人员兼任。从人员的业务素质看,除个别县调入专门人员外,其余的原来都未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业务;从各县市开展的工作看,除个别县市业务开展比较顺利外,不少的县市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仅局限于拨付预算资金,编报会计报表,不能有效担当起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从建设单位看,负责基建管理的人员不熟悉基建程序,对基建会计、财务核算比较陌生,财务管理混乱,有的地方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5、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财政收回职能已有两年, 但在投资领域中并没有制定出一套比较规范、完整的制度,大部分仍沿用当时中国建设银行代行职能的制度,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少的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一些部门、单位的法规、文件和财政有关法规、规定有冲突和矛盾,各主管部门和单位为维护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各行其是,给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制度指导自己的工作,都处于一种摸索前进的过程,业务工作开展被动。

三、构筑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的设想

财政部门作为基建财务的主管部门,应从深化改革入手,加强制度、业务、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基建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按照“制度办法统一、管理要求统一、拨款方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的“四统一”要求,实行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央和地方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避免机构和管理重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这一体系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规范财政职能。建立新的基建财务管理体系, 首先是要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要求,规范财政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根据基建投资的特点,财政管理基本建设的职能应包括:

第一,强化宏观调控,参与投资计划研究。财政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要通过管理基本建设投资,参与投资计划研究,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职能,一是搞好投资规模总量控制;二是要制定好一定时期的投资重点,产业政策;三是要制定和实施政府的投资、融资改革,引导资金按市场的要求优化配置;四是立法建制,规范新的管理模式。

第二,拨付配置基本建设资金。把有关的资金配置到基建项目上去。

第三,搞好财务管理,包括制定和实施基本建设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各种收费开支标准,进行项目建设成本控制,开展效益评价。

第四,实行项目监督管理。包括参与前期研究和招投标管理,对项目工程概预算、决算进行审查,搞好国有资产移交,对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实施监督。

总之,通过规范财政职能的目标是要实现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财政财务管理。

2、强化预算约束。确立新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 必须加强基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办事。一是要建立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同计划、城建等部门的协调,共同搞好投资计划的制订,防止以计划代预算,重计划轻预算等情况的发生,切实建立计划和预算相配合和制约的机制。二是财政用于基建的支出要统一口径,归口管理,加强监督,防止用款单位将单位经费和建设费用混用,人为造成本部门内部多口管理和项目资金来源复杂化,逐步向项目预算过渡。三是要把其它的基建资金、各专项建设基金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投资规模和投资总量实施宏观调控,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在财务许可的情况下,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确定支出预算,并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预算。

3、严格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 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基建资金,实行源头控制。一是要建立资金审查和专户存储制度。凡对投资资金来源不落实,来源不合理或属重复性、低水平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一起,严格控制,计划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不安排预算,城建部门不发给开工证。对末经批准擅自上项目的要按违纪处理,严格查处。基建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基建程序管理的要求,对属于财政性的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包括预算内基建拨款、预算外用于基建的资金、用于基建的各专项事业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其它的基建资金、银行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共同搞好基建资金的管理。二是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财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资金拨付办法来规范资金的拨付。建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每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请领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支出预算、施工进度逐期拨付建设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上级财政部门补助下级财政的基建资金可采取划转预算或划转资金形式,保证一些财政困难地方的基建资金及时到位。三是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评价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

4、强化项目管理。基建项目管理是财务的重要内容, 也是一个难点,要求的技术性、专业性高。针对财政部门现有的人员力量,必须建立财政管理和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相结合,以财政部门委托业务性强的业务给中介机构办理的管理模式,对建设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事前管理:一是要积极参与项目工程立项、设计审查、招投标等管理工作,这是实施财政监督,加强项目管理,管好用好资金的前提;二是建立项目档案,掌握一些必备的基础资料。

事中管理:必须坚持“四按”拨款原则保证资金用到实处。

事后管理:一是检查工程设计、概预算执行情况;二是建立项目跟踪问效制度;三是建立项目清理制度。工程竣工后,财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好残值处理,基建收入上交,包干投资的结算等工作,不仅可以创造财政收入,还可以为以后基建拨款提供准确的参考资料,扩大财政部门管理基建财务的社会影响。

投资预算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我市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抢抓发展机遇,深入实施“五大战略”,着力推进“四区”建设,一大批事关发展民生的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持续有力推进,保障和推动了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科学发展。这其中,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有效投入,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财政资金的引导、保障和推动作用。

一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注重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围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积极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大力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等制度,整合完善了三次产业发展尤其是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围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制定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暂行办法》、《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等办法,推进了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均等化,逐年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围绕推进新农村建设,制定实施《临安市农民素质提高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临安市建设“绿色家园、富丽山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办法,保障农村持续发展繁荣,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二是专项资金投入规模逐年增大。近年来,我市专项资金投入量呈逐年快速增长的趋势(见图1)。20__-20__年,专项资金投入量增长了4.58亿元,年平均增长达到33%。到20__年,专项资金总预算达到8.01亿元,其中公共卫生专项占20__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比例最大,总计2.93亿元,占比达36%,该专项涉及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救助、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城镇居民体检等多个重点项目;其次是水利、城建及其他专项,占比18%,主要涉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多项内容;同时工业科技创强专项、教育文化专项、新农村建设专项在20__年专项中所占比例也较高,分别占比17%、15%、14%(见图2),这些专项资金的投入使用,有力地促进了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发展,提高了我市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单位(亿元)

图1

图2

三是专项资金增长结构不断优化。近年来,我市专项资金的投向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点,注重向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改善民生方面倾斜。如20__年专项资金在安排上更体现了“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的理念,20__年专项资金预算比20__年增加4.58亿元,其中工业科技创强专项预算增加0.8亿元,同比增长133%;新农村建设专项预算增加0.59亿元,同比增长113%;公共卫生专项预算增加2.07亿元,同比增长238%;教育文化专项预算增加0.58亿元,同比增长91%(见图3)。专项资金的投向既体现了我市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导向,又体现了我市加快城乡统筹和科教文卫公共基础项目建设的持续推进。

单位(亿元)

图3

四是专项资金的作用更趋明显。20__-20__年,专项资金总计投入21.17亿元,涉及工业科技创强、新农村建设、公共卫生、教育文化、水利建设、城建发展、人才专项、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业发展等多项内容,有力地保障了重点工作推进和社会事业发展。目前,我市已全面完成城市及涉杭公交一体化改造,建成并投用了一批交通重点项目,城乡路网面貌持续改善;有序推进教育布局调整,教育资源实现整合升级,全市中小学校基础设施不断改善;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现了市、镇街、村(社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覆盖;“绿富”建设持续推进,农村面貌大幅改观,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等等。专项资金的持续投入,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趋明显。

二、当前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够健全。一是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不够完善。尽管有些“大专项”制定了管理办法,但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的规定还不够明确,约束性不够强。二是管理办法滞后。部分市本级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时间较早,与现行上级规定标准不符,也与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

2.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不够严肃。一是年初预算粗放、不完整。“大专项”中的部分二级项目,年初预算只下达了一个控制额,未按规定编制明细预算,即没有明确资金最终安排的单位和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预算执行的刚性约束,不利于相关部门进行监管。二是存在超预算执行情况。部分专项资金在实际执行中超预算现象严重,有的项目资金超预算达三分之一以上。

3.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不够规范。一是挤占专项资金,一些部门在专项资金使用中列支部分公用经费。二是一些单位专项资金未按规定单独核算 ,资金混用,还有部分工程项目没有按招投标规定实施。三是部分专项资金未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和提供商品、劳务的单位及个人,出现资金拨付时间长,中途被截留、挪用等现象。

4.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不够明显。一是资金补助呈现“小、散、多”现象。部分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小,涉及面散,补助单位多,很难形成规模效应。二是资金多头管理现象依然存在。部分专项资金由多个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且没有建立沟通及协调机制,使得一个项目可以得到多头补助。三是重资金分配轻使用管理。少数单位对下拨后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缺少跟踪监管,使一些专项不能按项目进度和质量要求实施到位,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5.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不够。专项资金涉及面广、点多,目前财政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还局限在资金拨付前的条件审核,对资金拨付后项目单位是否按要求实行财务和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后是否达到项目申报时的预期目标等尚未规定较为详细、明确的绩效考评、追踪问效机制,使专项资金的绩效监管处于空白,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难以提高。

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

针对我市近年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央及各级党委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人大常委会要在建立完善全口径预算监督机制的同时,着力探索把加强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作为人大审查监督的重要内容,以促进专项资金科学安排、合理使用、发挥最大效益。

1.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引入“大财政”理念,建立市级专项资金统一管理、汇总统编、分类实施、绩效评价的管理体制,即将政府所有财政性专项资金(基金)纳入统一的管理平台,实行制度化管理。一是预算统编。按全口径预算目标,使预算覆盖政府全部的收支活动,并对各专项资金实行由各部门(专委会)分别编制,财政部门统一审核汇编;二是项目统定。建立项目库制度,以项目统筹来打破部门界限、专委会界限,集中财力办大事。各单位(专委会)在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将来年要安排的资金,通过项目的形式,按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上报,经财政部门统一审核汇编,报市政府研究审批。三是分类实施。各部门(专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四是绩效评审。将所有项目资金列入绩效评价计划,制定科学、清晰、简洁、合理的评价指标,按照项目单位自评、主管部门复评、财政部门审核抽评这三个层次来开展绩效评价。

2.完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要建立从上到下、由下而上的编制方法,即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由市统一下达,再由各专委会编制上报。一是分类编制。各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计划要根据当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按照项目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由各专委会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编制。同时要通过建立政府专项项目库,用项目来统资金,推行“项目化”管理。二是精细编制。预算精细化是保证预算执行的前提。为切实提高专项预算的真实性和精细化,真正将专项编成一本可执行的预算,每个专项都要明确立项依据、项目预算测算说明、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期绩效、弹性费用、资金使用流程等六个方面的内容。三是集中汇编。在分类编制及细化项目编制的基础上,对各专项资金实行集中汇编,从总体上对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把握。

3.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规程。一是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大专项资金集中支付力度,缩短资金在途时间,减少资金流转环节。二是强化专项资金使用刚性约束,通过制定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来规范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使专项资金使用中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三是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力度,对专项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管理,严把项目进度和质量。加大对招投标、工程合同、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审核等重点环节的监管。要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形成多部门联动的监管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全程跟踪监管。

投资预算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项目审批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界定。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政府性融资、利用国债资金、上级拨款和补助资金;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立项审批。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县政府申请,待县政府批复后,再向县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县住建、国土、环保、海渔、财政、科技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资金审查意见、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设防审核意见。

(三)可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按照项目投资额大小实行分类管理,统一由县发改部门负责审批。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简介。项目单位依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改等项目审批部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简介时,需附县政府批复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资金审查、节能审查、招标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设防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发改部门负责组织论证(重大项目需邀请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发改部门按相关程序批复。审批权限属上级机关的,由发改部门负责向上级机关上报。

(四)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批。经县发改部门批复可研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通过设计方案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初步设计审查由县住建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等部门参加;概算由县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建设、审计等部门联合组织审查后批准。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向县发改部门申请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分别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六)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环保、海渔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衔接与配合,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部门不得予以审批。对于未取得审批手续的项目,住建、国土、环保、海渔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环境影响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到原批复机关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需上报国家、省、市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办理。

二、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

(七)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项目业主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编制项目招标方案,报县发改部门核准。凡未经发改部门核准招投标方式、范围及组织形式的项目,不得开展招投标活动,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组织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许可。

(八)项目公开招标由项目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选择招标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工程招标必须由县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做出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及招标合同必须由县监察、财政等部门审核把关。县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对招投标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九)对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上述标的额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县监察、财政、发改、审计、建设等部门参与监督下,按照《省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特殊情况经县政府同意没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零星施工项目,结算造价原则要按定额造价降5%的系数。

三、完善项目预决算和资金管理

(十)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预算审批制度。项目预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经审查批准的工程概、预算下达支出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上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备案。

(十一)加强项目决算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提供建设项目决算书,将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决算资料送交县财政部门进行造价评审。项目实施的隐蔽工程必须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人员签字确认。工程变更必须经项目建设批准部门、设计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后方可施工。对未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编制、审批手续和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预留的余额资金,不能办理竣工项目新增资产移交手续。

(十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凡属政府投资的所有项目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融资资金、部门及单位配套资金,全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财务审核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管理。

(十三)严格项目资金的支付程序。项目建设资金付款时,项目业主单位需向县政府提报拨款申请,县政府批复后,县财政部门按照工程进度及施工合同付款。原则上土建工程首付款按工程预算的30%拨付,工程完工审结后付至工程审定造价的60%,剩余工程款分两年付清。若采用其他付款方式的,项目业主单位须提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重点项目资金支付程序付款,未履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项目不予拨付资金。

(十四)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全过程审计,包括项目跟踪审计、预算或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做出的审计决定,应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决算的依据。

四、强化项目建设管理

(十五)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对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县政府指定项目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项目法人职责。

(十六)完善项目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都应依法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前,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的单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或由银行出具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合同必须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合同标的不得超过确定的预算基数。

(十七)完善项目监理制。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八)依法依规进行验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防雷、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应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验收完毕后,按有关规定建档归档。未依法组织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五、健全项目监管机制

(十九)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监察、发改、财政、建设、国土、环保、海渔、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项目规划、审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对策建议,协调部署政府投资项目的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

(二十)强化项目稽查制度。县监察、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能,采用抽查、重点稽查、行业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稽查。其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查、项目法人稽查、勘测设计稽查、招投标稽查、开工条件稽查、施工和工程进度稽查、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查、投资稽查、竣工验收稽查等。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十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改部门应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实施后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建设投资项目的资金绩效、经验与教训等,提出对已实施项目和在建项目进行完善、对投资决策和管理进行改进的对策措施。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