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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整治情况报告

安全整治情况报告

安全整治情况报告范文第1篇

一、突出重点,全力推进隐患排查治理

(一)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此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通过县(市)、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等自查整改和州交通运输局复查的形式开展,重点从建设项目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工程安全隐患防范情况2个方面11个具体内容对18个县(市)农村公路和全州在建的交通重点项目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和治理。截止目前,累计排查出安全隐患95个,其中国省干线项目19个、农村公路项目76个;已于1月10日全部整改完成。

(二)深入分析问题隐患根源。通过此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我州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方面主要存在工作未戴安全帽、用火用电不规范、安全防护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通过综合深入分析,全州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问题产生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红线意识不牢固。部分县(市)、项目业主、参建单位红线意识不够牢固,不能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安全生产准入把关不严格,安全生产把控措施不多。二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衰减,规章制度落实不力,安全投入不足,培训教育流于形式,从业人员缺乏对安全生产应有的敬畏。三是监管执法不严格,部分县(市)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不到位,监管手段不足。执法不严等问题依然存在。

二、强化措施,持续抓好安全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抓实责任落实。进一步压实行业监管责任。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等相关要求,督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厘清单位、部门和岗位责任,强化履职履责,确保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总体稳定;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等制度,确保安全隐患抓早、抓小;进一步压实失职追责,坚决严肃查处交通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失职渎职等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实行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负面名单制度。

(二)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常态化的开展建设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深入推进安全风险和隐患识别、分级管控和治理工作,实行台账管理、动态管理,强化监督执法,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强制停工,坚决顶格从严处罚。

(三)进一步提升治理能力。持续提升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治理能力,深入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强化深基坑、高边坡、大跨桥梁、长大隧道等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完善预控监测措施;持续推进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乱象治理;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有针对性的开展急演练,不断强化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况的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整治情况报告范文第2篇

 市安委办:

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昆安﹝2009﹞16号)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的通知》要求,现将***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把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作为下半年以来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严格按照“八个百分之百”的要求,严把入口关,改善建设工程安全基础条件,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得到有效规范,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整治。针对8月以来我区建设工程领域连续发生两次生产安全事故,区安委会向***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了《生产安全告诫通知书》,督促建设管理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扭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

为确保建国60周年大庆期间的安全生产,区安委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区城建委、各有关单位,加大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督促建筑施工工地及时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同时按照昆安﹝2009﹞28号文件要求,及时督促区城市建设局开展建工程安全隐患排查,认真解决“多个建筑施工企业交叉作业现象突出”等问题,通过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二、加强防范,认真落实监管措施

2009年,我区在建和新建的工程项目均履行了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办理了安全报监备案手续。

一是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建立施工工地安全巡查制度,安全防护措施取得一定成效。

二是督促施工企业对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进行了加固,对少部份脚手架扫地横杆和剪刀撑防护不到位的现场责令限期进行改正。

三是施工用电管理,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箱一锁一漏”规定。对部分用电不规范的施工现场都严厉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存在的设备外壳接零不到位、电线连接混乱、未配电箱和锁的现象进行了整改。

四是加强塔吊和井吊的安全管理。对未登记备案就擅自使用的企业进行了批评,并责令他们限期进行备案登记,在此期间停止使用,另外,还对未安装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和缆风绳的井吊、塔吊要求限期完善,在此期间禁止工作。

五是加强对“三宝、四口、五临边”的管理。对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网搭设不规范、不完整的现象进行了管理,并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配戴安全帽,不得穿拖鞋进入场地。

六是强化监理的监管力度,对监理不到位、隐患整改未落实的现象进行了整改,要求监理认真查找隐患,制定整改措施,严厉督促整改,并建立完整的检查记录和台帐资料。

七是督促各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市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规章和各种规范、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全区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施工环境。

三、认真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工程建设领域和矿产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昆安监管﹝2009﹞131号),区安监局制定下发了《***区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把解决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施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薄弱、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临时用电管理混乱等问题,作为整治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重要内容,整治工作时限从2009年10月至2011年8月,将用近两年的时间,逐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力度,协调工程建设各方强化主体责任,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提高全区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总体水平。目前,该项工作正按照《方案》稳步推进中。

安全整治情况报告范文第3篇

公司工会: 

xxx分工会严格按照《关于开展今冬明春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加强各类安全风险预控、隐患排查治理、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等工作,严格落实岁末年初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所有在建项目按照要求围绕:一、进一步教育员工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做到“四不伤害”;二、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会法》等相关法规,依法开展群众性监督;三、作好隐患排查与整治的跟踪督促工作。现将排查、治理情况汇报公司。

一、成立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此次大排查大整治取得实效,成立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xxxx部岁末年初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大排查大治理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xx部,负责行动的日常工作及具体事务协调。

另成立大排查大整治检查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组员由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

二、大排查大治理内容

(一)应急管理方面

结合xxx部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突出排查整治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和能力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整治是否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制度、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事故灾害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的有关规定;是否制定完善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岗位应急处置卡;是否按要求开展了演练;是否落实了领导值班/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规定,在岁末年初的关键时期保持应急状态;是否有确保满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的应急物资、装备;是否与外部救援单位建立联系方式;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能否做到发生险情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应对处置。

(二)安全生产、危化品管理及电气火灾防控方面

岁末年初、“两会”期间是安全生产关键时期,要突出排查是否严格落实上级关于今冬明春(岁末年初)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尤其是施工项目部是否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或工作方案;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和岗位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是否结合xxx部生产经营及员工作业活动特点,对xxx部存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风险控制项目、复杂地质条件下各类工程项目以及受限空间作业等进行辨识和管控;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摸排和隐患排查工作;是否根据《公司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施工作方案》要求以“人防、物防、技防”多措并举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是否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等。

(三)交通安全方面

针对岁末年初、“两会”期间的特点,严控交通安全风险。突出排查是否对部门所属专职驾驶人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培训;是否对车辆进行正常保养维护以确保车况完好;是否对自驾车的员工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培训;是否存在兼职驾驶员未在xxx部总部登记备案等情况。

(四)自然灾害方面

强化综合措施,有效防范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突出排查各项目部是否与当地气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自然灾害防治责任是否在项目部内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是否制定和落实自然灾害防范应对措施;是否加强易发生自然灾害地区防范低温雨雪凝冻灾害、地质灾害等措施;是否加强自然灾害易发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监控和预警工作。

(五)海外安全方面:

境外工程项目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速核实、快报告,为领导决策、科学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赢得先机。应突出排查境外工程项目部是否加强对项目所在地灾害性天气、疫情、舆情警讯的监测;是否与国内上级部门、国别代表处(或海外区域总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保持联系和信息沟通顺畅;境外工程项目人员是否能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外派境外工程项目人员是否与当地员工和谐相处;境外工程项目部是否能深入分析研判所面临的安全形势和潜在的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三、大排查大治理落实情况

2019年1月第一周:在建项目13个(海外项目2个)。在建项目根据公司要求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出现较大的安全隐患,并对一般隐患进行了整改,其中安全生产、危化品管理及电气火灾防控隐患7项已整改,交通安全隐患1项已整改。

2019年1月第二周:在建项目10个。在建项目根据公司要求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出现较大的安全隐患,并对一般隐患进行了整改,其中安全生产、危化品管理及电气火灾防控隐患3项已整改。

2019年1月第三周:在建项目8个。在建项目根据公司要求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由于临近春节,大部分施工人员已离场,没有发现较大及一般的安全隐患。

2019年1月第四周:在建项目共5个(海外项目3个)。在建项目根据公司要求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发现较大及一般的安全隐患。

2019年2月第三周:在建项目2个。在建项目根据公司要求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发现较大及一般的安全隐患。

2019年2月第四周:在建施工项目8个;在建项目根据公司要求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发现较大及一般的安全隐患。

2019年3月第一周:在建施工项目8个;在建项目根据公司要求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发现较大及一般的安全隐患。

2019年3月第二周:在建施工项目8个;在建项目根据公司要求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发现较大及一般的安全隐患。 

 

安全整治情况报告范文第4篇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两个至上”和“两个根本”,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进一步强化资质认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提升全区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水平,努力开创安全评价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在我区开展的法定评价项目全面排查(“两个全覆盖”),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

(二)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两个根本”,着力化解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分地区、分行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推进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三)坚持系统观念。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专项整治,系统剖析制约安全评价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破解制约安全评价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因素,从改革安全评价资质认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研究治本举措。

三、整治重点内容

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2)。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监管部门层面。

1.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2.是否存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3.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4.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5.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四、时间安排

从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成立全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区应急局印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改(6月初至6月20日)。一是在**区开展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内容中的11 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1 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二是监管部门对照整治重点内容中的6项内容逐项开展自查,杜绝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的行为,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涉及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结合实际提出清理和整改措施或建议。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分行业和领域对照整治重点内容中的4项内容逐项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切实整改到位。

(三)集中检查(6月下旬至8月)。一是监管部门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二是监管部门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形成清单。四是积极发挥省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作用,充分利用平台中“行政执法” 版块的企业库和“中介机构”版块的服务项目等功能,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方位检查。

(四)验收评估(10月)。监管部门对本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全面验收,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实行公开通报,必要时要通过“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五)总结提升(12月)。监管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进行全面总结。一是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按规定报上级监管部门。二是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三是辩证分析专项整治工作,系统梳理、优化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措施,完善制度体系,形成监管合力。上述总结及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应急局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实施主体,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务必取得实效。

(二)严格检查处罚。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凡是安全评价机构在我区辖区内开展业务,由项目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实施处罚,并及时向上级请示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二是注册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监管部门及时将查核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报送至省级监管部门,省级监管部门将相关材料移送至该机构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及时报送信息。加强信息报送工作,6月 11日前,将联络员名单(附件5)、本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安全技术服务项目清单汇总(附件3)报送市级监管部门。6月20 日前,将自查自改报告报送市级监管部门。集中检查阶段(6月下旬-8月下旬),于每月8 号、18 号、28 号前,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 6)、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 7)报送市级监管部门。9 月25日前,将异地交叉检查报告报送市级监管部门。10 月20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典型案例、专题调研报告报送市级监管部门。

安全整治情况报告范文第5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委系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下简称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农委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区域内农业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是指全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促进隐患有效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全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委属单位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领域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各地农业行业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并指导、协调和督促各乡镇农办及各乡镇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重大隐患治理,跟踪掌握治理进展情况。

第六条  市农委负责对省厅、挂牌督办和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多个区域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乡镇农办及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排查上报的、群众举报的、省厅和挂牌督办的以及在日常督导检查、暗查暗访、专项整治等活动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逐级上报市农委挂牌督办,并建立管理台账,实行分类分级、闭环管理。

第七条  市农委作出挂牌督办决定后,市农委要及时向重大隐患所在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属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下达《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明确隐患具体情况、治理期限、治理要求,并定期公告。同时,对隐患治理情况实施跟踪督办和动态监管,及时掌握治理进度,确保按期治理销号,于每季度末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完成情况台账报农委备案。

第八条  责任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督促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九条  责任单位应建立治理档案,留存备查。档案主要包括卷内目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等挂牌督办有关文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督查、检查记录,行政执法文书,现场影像资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表》及专家现场核查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且无正当理由、相关单位拒不执行治理要求、责任单位督办不力的,市农委将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经停产停业整顿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隐患单位予以关闭取缔。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农委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农委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农委及其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组),按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预警提示、告诫、督促整改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农委及其小组负责对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辖区内市属以下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其系统内单位或分管农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委及其小组约谈。

(一)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不能按期完成安全生产任务目标的;

(二)发生有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五)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

(六)在国家、省、市组织的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监管问题,或者未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阶段性重点工作,受到国家、省、市通报批评的;

(七)未认真对待安全生产方面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造成群访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市农委、小组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农委及其小组的约谈,由小组联合委应急管理处、委监察部门、委组织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承办。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约谈,由本部门组织开展。开展约谈时,根据情况可邀请新闻媒体、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公众代表等参加。

第六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准备。由组织约谈的单位发出约谈书面通知,明确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约谈实施。会议由约谈召集人主持,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提出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约谈决定,被约谈人应当作出落实约谈事项的承诺。

(三)约谈结果。约谈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要根据约谈要求和会议纪要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组织约谈的单位,同时抄报参加约谈的相关部门。

第七条  组织约谈的单位负责对约谈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约谈及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单位。

第八条  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被约谈单位应及时向组织约谈的单位书面报告情况,经批准后,可委托相关责任人参加约谈。

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组织实施约谈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被约谈人为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负责人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被约谈人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将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被约谈单位未按约谈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组织约谈的单位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农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安全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安全生产“卡单令函”制度

一、安全生产提示卡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促进全市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实际,由农委、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向本级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领导和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以及元旦、春节、各级两会、“安全生产月”、暑期汛期、国庆、中秋等安全生产重点时期、重要时段、重大活动和重大节假日前夕,以提示卡的形式对相关工作进行提示。

第三条  遇有突发事件、活动或情况要随时进行提示。

第四条  提示内容主要包括本地区、本部门当前急需开展的农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并呈请各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调研、督导工作,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农委、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呈报的提示卡,要做到一事一提醒,不能长时间内多件事情合并提醒。

第六条 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要在提示卡上报一个月内,将本级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领导和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汇总形成工作台账,并报送农委主管部门留存。

二、安全生产告知单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进一步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农委主管部门加大对县、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力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委对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农业安全生产工作,以告知单形式进行指导告知;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各乡镇农办农业安全生产工作,以告知单形式进行指导告知。

第三条  告知内容主要包括本行业领域本月重点工作、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问题、防控措施、上级督导检查以及临时性重要工作任务。

第四条  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乡镇农办收到告知单后,要认真研究部署,制定详细计划和措施,并抓好落实。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每月月底前将具体落实情况汇总后及时报市农委。

第五条  农委、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要采取督导检查等形式,对告知单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建立告知及落实情况台账,并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将本季度台账报市农委备案。

三、安全生产督办函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事项,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农委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农委以督办函形式,对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和本级部门进行督办。

第三条  督办内容主要包括某一行政区内域农业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或事故起数同比大幅上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贯彻不力、工作进展缓慢;打击非法违法工作不力,该行政区域或行业领域长期存在较为严重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级督导检查、专项检查等活动中发现的以及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重要事项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以及农委认为应督办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被督办单位接到市农委督办函后,要立行立改,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五条 被督办单位要定期向农委书面报告整改进展情况,直至整改完成。

第六条 农委要建立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台账,定期跟踪督办,直至问题销号。

四、安全生产整改令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针对农委督办的重大隐患、突出问题、重要事项等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市农委实行整改令,责成有关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推动落实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有关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收到安全生产整改令后,应当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整改令中涉及的重大隐患、突出问题、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尽快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