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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销售工作总结

混凝土销售工作总结

混凝土销售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混凝土;涉税风险;综合防范

一、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经营特点

混凝土,又称混泥土,简称为“砼”:是指由胶凝材料将集料胶结成整体的工程复合材料的统称。通常讲的混凝土一词是指用水泥作胶凝材料,砂、石作集料;与水(可含外加剂和掺合料)按一定比例配合,经搅拌而得的水泥混凝土,也称普通混凝土,它广泛应用于土木工程。

1.初始投资成本大,混凝土行业产业规模大,占地多,大部分企业都拥有至少一辆混凝土泵车以及混凝土搅拌车20辆以上,集搅拌、运输、泵送于一体。总投资额一般需要上千万元,有的甚至达好几千万元,且大多采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方式经营。

2.生产经营较强的相同性。第一、生产工序流程、加工工艺基本相同;第二、产品单一,且同类产品不同企业的附加值基本一致;第三、销售环节以产定销,没有中间环节,无成品库存;第四、结算手续完备,每车混凝土都有单独一份货物交接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并送到工地,由需求方检查后签名验收,作为交货验收的依据;第五、销售具有区域性,由于混凝土在搅拌完成后必须在2-3小时内送至施工现场完成浇筑,不可能长时间和长距离运输,其销售的工地一般都是距离预拌混凝土生产场地50公里内。

3.部门监管严密。生产方面,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运输以及原材料的选用都有严格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价格方面,混凝土企业须每年定期向物价部门报送销售价格备案,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每季度最高限价(指导价)。

4.增值税链条断裂。混凝土企业大多按6%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在购进环节,因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企业购进货物多取得普通发票;在销售环节,其产品的销售对象一般为房地产开发商、路桥建筑商、自建房个人等,客户以缴纳营业税为主,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其销售货物时不需开具专用发票。可以说此类企业处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过渡地带,基本脱离了增值税链条的制约,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会增加偷税或漏税行为的动机。

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涉税风险

1.隐瞒销售收入。商品混凝土行业的销售对象为房地产建筑商、开发商和自然人时,客户不受增值税链条制约,客户无需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不索取发票,在利益诱惑下,隐瞒销售收入偷税行为容易发生。主要表现为:一是实现销售收入少开发票;二是不计或者少计销售收入;三是不计少计价外费用;四是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

2.虚增成本虚列费用。购进原材料除水泥、添加剂能够在固定商家取得正规发票外,生产所需的粉煤灰、黄沙、石子等原材料,实际供应者基本为个人,取得的普通发票往往为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易虚开发票虚增成本,更有甚者以假发票列支成本,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

3.不及时确认收入延迟申报纳税。混凝土行业的下游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均具有资金投入大、建设周期长、分期收益等特点,易造成购货方不及时支付货款的现象,因而连带造成混凝土企业因资金紧张而不及时结转收入的问题。且建筑安装、房地产等营业税企业没有增值税抵扣要求,并不急于取得发票。这样均易造成了企业延迟申报少缴税款的现象。

4.货款结算方式的不规范。一是,现金收入很少入账或者不入账,这类以私人等不需要通过公户对公户转账结算货款的收入居多;二是,通过私人账户收款转移收入,这些账户主要用于收取不需要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和支付部分材料款;三是,要求客户直接将货款汇入原材料供应商账户冲抵原材料款,导致收入不入账核算;四是,通过往来科目冲销收入,直接通过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往来科目之间相互冲抵,不将货款计入营业收入纳税申报;

5.设置“帐外帐”偷漏税现象严重。为了使毛利率、投入与产出率等指标在行业预警值内,存在偷漏税问题的混凝土企业一般会设置内、外两套账,取得正规发票的成本及相配比的收入记入外账,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而内账则用于全额记帐,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结算方式不规范、增值税断链增加了企业此类违法的动机。

三、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的涉税风险成因分析

1.纳税遵从度较低。混凝土企业大多为私营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作用下,易漠视法律,主观上通过隐瞒销售收入、虚增成本虚列费用、设置“帐外帐”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加之现在近两年行业竞争加剧,企业往往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客户以税让利,提高价格竞争力,导致税款的流失。

2.增值税链条断裂。从混凝土产业链的上游来看,所需原材料粉煤灰、石子、黄沙等的销售者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无证经营者,企业在购买材料时可能无法取得正规发票。从产业链下游来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安企业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建安企业进行结算所需发票,多为到当地地税部门申请代开。且部分账务不健全的建安企业在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更无需取得采购材料等的增值税发票。这种建安企业主动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低需求性,导致了混凝土行业增值税税收管理出现漏洞。

3.税收监管有待加强。由于增值税税收监管链条的断裂,导致混凝土行业监管漏洞频出,一方面粉煤灰、石子、沙石等原材料的供应商经常游离于税务机关的监管之外,企业通过代开、虚开取得的发票很难核实其业务真实性。另一方面建安企业目前未营改增,地税机关核定征收企业较多,监管机关及征收方式的不同导致监管难以形成合力。再者目前针对混凝土行业的纳税评估指标和模型尚未统一,各个地方的行业指标值仅仅能作为借鉴和参考作用,不利于混凝土行业的精细化监管。

四、完善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监管的对策建议

1.完善商品混凝土企业税收监管体系。一是,以毛利率分析法、成本费用利润配比法、投入产出法、能耗测算法、以电控税法等方法为基础,建立多种混凝土行业税收风险分析模型,结合当期市场同类产品平均售价,测算企业真实销售收入、成本,并与企业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寻找突破口。二是,以风险分析为导向,梳理出混凝土行业税收风险点,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税收风险管理措施,强化税收检查力度。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部门、税务稽查部门要针对混凝土企业建立健全立体式长效监管机制,并加强企业日常检查、税务审计和稽查的力度,真正达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改以查促优”。

2.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反馈机制。第一,税收监管前移,与住建部门建立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动态信息交流反馈机制,跟踪大工程大项目混凝土用量、供应方、价格等信息,及时掌握工作的主动性。第二,与建筑检验监督机构建立检验资料信息交流反馈机制,混凝土行业具有严格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制度,企业每次生产都要有生产任务单,每次生产必须具备配比和检验手续资料,根据此是可以确定其产量的。第三,国地税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混凝土行业上下游企业税收监管信息,共同防范企业钻税收政策的空子,规避税收风险。

混凝土销售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第二条在*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府公用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人防工程等项目。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标准和配方使用水泥和其它辅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推广预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筑工程局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水利、人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设置应纳入城市规划。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在布点方案由市规划、环保、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建设规模、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城区道路交通运输状况编制。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并到市建设局登记备案。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生产预拌混凝土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建设局批准,并按有关规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和混凝土各项性能指标的检测,以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的价格由市建设局工程定额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和预拌混凝土构成材料的市场情况制定,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并按季度价格信息。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城区范围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在现场自行搅拌、使用混凝土。

一、建设工程造价有50万以上(含本数)或浇注混凝土一次用量在5立方米以上的;

二、建设工程混凝土总用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

三、桥梁建设工程最大跨度在20米以上或长度在50米以上的。

第十三条按本办法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设局审核批准后,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属特殊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三、施工区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并予以注明。

工程监理部门在实施监理中发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保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散装水泥运输车、预拌混凝土搅拌车、输送泵车均为专用车辆,由市建设局开具证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工程发用车辆通行证。

第十七条散装水泥运输车、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均尖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严禁渗漏和随地冲洗。

第十八条未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而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没有通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而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而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预拌混凝土,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是。出现质量事故的,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现场搅拌,并按有关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妨碍道路交通、市容市貌、城市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公安、环卫、城管、环保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对应当使用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每次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二条对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混凝土销售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亦称商品)混凝土,是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集中拌制后,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出售给用户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县住建局负责对本县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散装办)负责预拌混凝土管理的具体业务。

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经市住建局、省住建厅进行资质审查,并按资质条件申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要根据建筑市场的需求和方便供应的原则而设立,未经许可不得设立。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应针对各种不同用途的预拌混凝土,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由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达不到质量要求,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工程设计单位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要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并标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数量。

第七条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定期检测和随机抽检以及建筑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根据建筑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有关定额指标,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销售价格的调控和监管。根据成本变动适时调整预拌混凝土最高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含各县区)同类产品的最高销售单价。

第九条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在县辖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公路、工厂、水利、码头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村民自建自用三层以下低层住宅除外);

(二)上述区域外的混凝土使用总量100立方米以上(含100立方米)构筑物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

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的项目,在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后,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散装办核实后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方可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规定。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上述情形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应当向县散装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申请报告;

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县散装办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停工整改,并依法对该工程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等有关人员作出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停止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处罚或在资质年审时给予扣分的处罚。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环境卫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城监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并切实加强质量管理,重视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和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提高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第十三条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必须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条款并已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协议),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以办理报建手续,并于开工后定期向县散装办报送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与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供需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供需合同条款,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提供预拌混凝土。

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为工程特种车辆,由县住建局开具证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进入城区的特种车辆通行证。

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应按规定完善车辆报批手续,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并采取相应的渗漏措施,不得对周边及沿线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每次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混凝土销售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主营业务产销两旺

■优质资产收购拓宽产品链

■当前股价:27.85元

■今日投资个股安全诊断星级:

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机械的研发、制造、销售,产品包括建筑机械、筑路机械,起重机械等25大类120多个品种,主导产品有混凝土输送泵、混凝土输送泵车、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港口机械等。

今年2季度开始公司销售维持1季度的火爆局面,供不应求,生产销售数据达到了历史同期最好水平,部分产品上半年基本能完成去年的销售额度。公司目前生产任务饱满,订单充裕,预计整个上半年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会持续超出市场预期。近期公司启动对下属公司资产的全部收购,降低公司与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费率,有利于毛利率的进一步提升。

集团股改承诺将挖掘机、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搅拌运输机全部整合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将专注于工程机械生产,集团不再进入以减少竞争。去年已经完成挖掘机注入,今年将启动汽车起重机和其他工程机械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此举将明显增厚公司业绩。2009年集团公司轮式起重机实现销售1412台,出口100多台,销售收入14.18亿元,市场占有率5.1%。2010年公司计划汽车起重机相关业务收入目标为35亿,2012年的销售目标为100亿元。

收购两大汽车企业

公司与三一集团签署了《湖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拟以人民币22136万元的价格收购三一集团持有的湖南汽车100%股权,与三一集团、易小刚签署了《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拟以人民币205880万元的价格收购三一集团、易小刚分别持有的三一汽车98.24%、1.76%,共计100%的股权。三一集团持有公司股份9036115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6.23%,系公司控股股东。三一集团对湖南汽车100%的股权按收益法评估的预估区间为18-25亿元,但考虑到其向公司销售的产品占其营业收入的96,61%,三一集团决定采用成本法评估值加1元的方法作为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我们认为定价方法合理。对三一汽车的成本法的评估结果为76410万元,收益法评估值为227126万元,收益法较成本法的评估值增加150716万元,收益评估法相对于成本评估法更能反映三一汽车价值,最终三一汽车以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评估结论。

湖南汽车主营业务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和整车,三一汽车主营业务为起重机,本次整合完成后,公司将形成包括混凝土机械、挖掘机、起重机、平地机、旋挖钻机等完整的工程机械产品链,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主营业务,减少关联交易,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收购业务分析与预测

湖南汽车2009年实现营业收入15.43亿元,实现净利润1.87亿元,今年1-5月实现营业收入12.48亿元,实现净利润1.98亿元。由于湖南汽车产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和整车主要为公司配套,随着房地产投资增速的持续回升和新开工面积的不断上升,公司混凝土机械产品销售旺盛,湖南汽车的业绩也大幅增长。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不断出台,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速从去年12月份开始逐渐回落,按照行业的惯例,一般商品房新开工的趋势比销售晚2-3个季度,考虑到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对商品房开工的滞后影响,预计下半年开始混凝土机械的销售增速会有所放缓。随着预期房地产开工增速的回落,我们认为湖南汽车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和整车的销量增速也会有所放缓,预计湖南汽车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给公司带来的利润贡献分别为3,81亿元、4.37亿元和4.81亿元,同比增速分别为103.7%、14.7%和10.1%。由于公司应于5日内先支付60%的转让款,其余40%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预计该转让款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筹集,目前1年期的贷款利率为5.31%,而公司是机械行业龙头企业,信用评级较好,预期能以5%的利率取得贷款,因此公司由于支付转让款于2010年、2011年和2012年预期增加的财务费用分别为331.5万元、1105万元和1105万元,综合而言,收购湖南汽车于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分别增厚公司每股收益0.24元、0.26元和0.29元。

三一汽车主营业务为起重机,现有生产能力为3500台/年,市场占有率5.19%。2009年实现营业收入12.52亿元,实现净利润9685万元,今年1-5月实现营业收入10.87亿元,实现净利润8278万元。今年以来,尽管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有所回落,但总体而言固定资产投资依然处于较高水平,受此影响,汽车起重机销售旺盛,同比大幅增长。大规模的高铁建设及各区域振兴规划掀起了各地基础设施建设新高潮,对起重机有很大的需求量,2009年已经开工了的项目加上2010年新开工的各类项目产生叠加效应,中国经济的强势增长为起重机销售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目前市场容量大概达到33000台/年,预计未来5年行业需求的复合增长率为15%。目前市场上竞争力较强、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起重机企业主要有徐工与中联。起重机行业近几年新加入者较多,中国起重机市场未来的市场竞争会更激烈,但市场对品牌、产品技术、营销服务能力的要求也会相应更高。三一重工的竞争优势在于其领先的服务与创新研发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与创新能力,同时借助其现有的渠道和品牌知名度,预计注入后的起重机业务也将保持稳定增长。本次收购完成后,三一汽车承诺2010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2.44亿元,2011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4.17亿元,2012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5.53亿元。同样的,由于公司应于5日内先支付60%的转让款,其余40%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预计该转让款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筹集,因此公司由于支付转让款于2010年、2011年和2012年预期增加的财务费用分别为3088.5万元、10295万元和10295万元,综合而言,收购三一汽车于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分别增厚公司每股收益0.13元、0.20元和0.28元。

盈利预测与投资评级

混凝土销售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1)混凝土企业缴纳保证金承接业务风险大

例4某施工单位由于资金紧张,要求混凝土企业缴纳保证金500万元给施工单位,混凝土业务由对方供应但由于该施工单位低价中标,工程进行到一半无法延续,项目负责人逃之夭天,混凝土企业除缴纳500万保证金外,还供应了近3万方混凝土,货款与保证金高达1500万元,让混凝土企业苦不堪言,经营困难

(2)警惕开发商的陷阱,勿轻易上当

例5某房产开发商针对建材市场的竞争激烈势态,安排人注册一个贸易公司,对于工地上所用的钢材!混凝土!模板!管桩等建筑材料全部由贸易公司出面进行招标采购,但所有的供应商也必须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证金,待工程结束后按银行基准利率归还项目总共混凝土量5万多立方,分为三个标段,每个标段混凝土量为1.7万立方左右,每个标段的保证金为200万元,结果三家混凝土公司上当,货款拖欠,保证金没能兑现拿回,该公司也是空壳公司,损失巨大

(3)混凝土企业应收款风险评估工作不到位,造成间接受害例3当地某家国家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地建筑业市场有一定的影响力,但由于对下属挂靠的项目经理管理松懈,缺乏规范管理,任意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担保,对外融资,盲目拓展业务经营范围,最后两名项目经理银行借贷与民间高息融资达3个多亿无法归还由于涉及到建筑公司担保,该建筑公司被法院查封,宣布破产,建筑公司欠当地3家混凝土公司的材料款达7000多万无法追讨

(4)故意利用质量隐患,来拖欠应收款

例6某混凝土企业供应一商品房小区的混凝土,在全市组织的质量检查中,被查出该小区有一幢房子12层板柱混凝土强度不达标相关部门发来停工整改通知,施工单位通知混凝土企业前来处理,混凝土企业不当回事,施工单位重新委托别家检测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对于混凝土应收款施工单位迟迟不予支付,混凝土公司无奈之下把施工单位法院,追讨1500多万元的混凝土应收款施工单位反诉混凝土企业质量问题,并出示全市质量检查发来工地上的停工整改通知,并要求混凝土企业赔偿施工单位因为质量问题造成的系列损失500多万元(塔吊租赁费!钢管租赁费!工人工资!管理人员工资!耽误工期罚款!水电费!模板等)

(5)生产服务拖后腿,造成方量受损失

例7某混凝土公司生产服务管理跟不上,经常混凝土车接不上,工地上工人怨气大,造成每次浇筑混凝土时签单员在回单上签/因本次混凝土供应接不上,扣除混凝土20方等字0回单送到混凝土公司,公司以为工地开玩笑,也不当回事,业务员也没有及时对账到年底一对账,发现一年来扣除混凝土2000多方,施工单位以混凝土企业默认为由,拒付2000多方的混凝土款

(6)固定销售价格,混凝土企业贪小失大

例8某商务中心开发商为了降低开发成本,在对原材料采购上采取先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压低价格采购混凝土采购以固定销售价格方式,不管市场价格升或降,不调价,C25强度的混凝土的价格为250元/方,并先支付500万材料款某混凝土公司为了先拿500万元材料款来周转,虽然低价出售,还是把合同签了后来由于水泥等原材料调价,生产成本直线上升,混凝土企业每供应一立方混凝土亏损巧~20元,无奈之下混凝土企业只有降低强度来操作,最后检测发现强度C30的混凝土不到C20,后因加固花费200多万元去年下半年,该业务员将在社会上换来的150万元承兑拿到公司交应收款,公司将承兑给予原材料供应商,供应商到期拿到银行才知道该承兑是己经被银行通知挂失的废票公司追查该业务员的责任时,业务员承认是在社会上买来的,买主找不到了,所以公司只好追讨业务员的责任

(7)弄巧成拙带来的后果

例9某混凝土企业在供应一工地的混凝土大型基础,混凝土用量约4800立方,一次性进行浇筑该混凝土企业负责人在白天供应中得知现场不过磅,通知生产线晚上每车8方改发7方,22点后每车改发6方,到O点后每车发4.5立方到下半夜工地值班人员发现搅拌车卸料不对,便现场抽查3车混凝土,经过抽查发现全部只有4.5立方,工地负责人要求该项目全部混凝土皆按每车4.5立方结算因为合同中有明确的约束,所以混凝土企业只好哑巴吃黄连

(8)回单签字非合同指定人员,造成催讨应收款取证难

例10某混凝土企业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时强调送货单签字人为/张三0,在开始供应时施工单位签字也为/张三0,后来签字改为/李四0,对账时业务员曾提出过异议,但施工单位解释为/张三0回家有事,过段时间就回来,暂时由/李四0代替签收,混凝土企业也没当回事了最后到工地结算,应收款催讨没结果,混凝土企业对方时,对方不认可/李四0的签单,否认工地曾有此人,混凝土企业找不到施工单位支付/李四0工资福利的任何证据,导致法院判决困难

(9)业务员管理失控,挪用应收款追讨难例11某混凝土业务员趁企业管理不到位,私自挪用应收款拿去在年前,因该业务员数目较大,无心工作,不停地想办法借钱填补公司的应收款最后经人举报和公司派人核实,才发现公司己经被挪用应收款400多万元,业务员无力赔偿,公司报案被刑拘

(10)业务员拿现金去换承兑风险大例,2某混凝土企业业务员利用财务管理的漏洞,私自将工地收取的现金或现金支票拿去换取承兑来赚取差价在

2解决对策

(l)合同的签订应该规范,要组织统一的评审,对合同中部分条款要慎重研究,谨防陷入施工单位设计的圈套,尽量规避今后在履行中产生的系列风险

(2)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客户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发现有悖于正常经营的迹象时要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经营风险

(3)对于施工单位与房产公司要求混凝土企业缴纳保证金的行为要谨慎对待,可能是对方资金紧张,想借鸡下蛋,不能盲目为了承接工程而不惜代价

(4)抓好服务管理,认真对待生产质量上的服务,不给对方抓住任何软肋的机会,这样不但能打造自身的品牌,而且在催讨应收款时能理直气壮

(5)企业的生存靠得是用诚信来赢得市场,不要有任何小农意识,企业用投机取巧!贪图小利来发展企业,这样往往不能长久,反而容易因小失大

(6)认真对待合同的约束,按合同要求执行,不能随意违背合同的条款,一旦发现对方没执行,应马上与对方沟通,指出严重性,不给今后执行合同时留下隐患

(7)加强业务员的管理,企业制定监管制度,实行有效管控及约束业务员违法行为经常开展业务员培训,将其他企业发生的案例当作经验进行预警,要警钟长鸣,杜绝违法违纪事件发生,如有发生,也不能姑息迁就,应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