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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铁路施工 ;物资管理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 profit space is very small, I combined with years of materials management work practice, summed up the material management in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the note, on railway proje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improve project profitability level has a certain reference.

Key words: material managem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F25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铁路建设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如何使铁路建设的物资管理工作适应高速发展的要求,是每个铁路物资管理人员都必须思考和面对得问题。在铁路施工项目中,物资部门负责物资的采购与管理工作,管理的粗与细、严与松、规范与随意直接关系到施工项目成本的亏与盈,关系到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的优与劣,关系到施工企业信誉的好与坏。因此,铁路施工项目的物资管理工作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根据本人近二十年的铁路项目物资管理实践,对如何做好铁路施工项目物资管理工作,做如下分析,仅供同行借鉴与指导。

1、熟悉规范、制度,办事有法可依。

在物资管理方面,严格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铁路建设项目铁道部管理的物资采购供应实施细则》、《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铁路有形建设市场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完善铁路物资管理制度体系,以及实现铁路建设质量和投资的控制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2、熟悉铁路施工项目物资采购、招标的程序与规定,因地制宜、高效、节能做好工作。

目前铁路施工项目物资管理被分为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简称甲供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简称甲控物资设备)、自购物资设备三种形式。甲供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专用物资设备。费用为概算内相应物资设备的费用,费用结余纳入降造费,不足部分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甲控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设备。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设备,其费用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由工程承包单位包干使用,并承担价格风险。自购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其费用纳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范围和承包合同,并承担价格风险。

铁路施工项目的物资管理模式强调了建设物资、设备实施采购、建设、使用全过程监控、管理,并建立健全了质量控制体系,明确划分了施工中各参方的职责与权限,规定了采购的范围,以及各方在质量监控过程中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物资采购供应各方工作的职责,细化了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 路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的编制水平。有利于高效、节能做好各工序的管理与控制工作。

3、采购必须坚持低成本、保品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铁路物资的采购具有专业性强、数量大、金额高等特征,因此优化采购管理工作必须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选择最合理的价格,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决抵制不按规定的采购程序。近年来,与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有关的生产厂商如雨后春笋,迅速增加。但生产厂商鱼目混珠,良莠不齐,尽管对一些物资设备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但一些厂家的资信文件及质检报告难以真实反映其能力和水平,往往考察结果与所提报的文件资料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真实了解情况,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评价原则,坚持优质、可靠、低成本的采购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降低施工成本的唯一有效的途径。

4、积极推行招标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开发第三利润空间

铁路建设物资,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应该一律实行招标采购,并加大对擅自采购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行为的处理力度。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尽量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进行。招标采购中,要坚持按照流程运作,加强自我完善机制,成立物资招标采购领导组,确定主责人,确立监管机制,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为了选择一个合格的产品,良好的售后服务,严格资格预审关,投标单位在资格审查时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其所投项目须在其营业范围中,要出示法人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体系认证书等,对于手续不全,资质不清的投标单位不允许参加投标。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在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1小时开标,开标会由招标采购领导组全体成员和全部投标单位的代表参加,投标文件按先交的后开,后交的先开的顺序开标,由各投标单位代表公开唱标,确保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在制度上完善廉政建设相关机制:评标组成员名单严格保密,不得对外公布;评标打分办法在评标会议开始时方予以公布,评标时,评委不得擅自离开会场,关闭手机,避免走漏消息;任何人不得在招标采购实施阶段私自与投标单位接触,对违犯纪律者,视情节程度给与相应的处罚;在评标过程中发生争议或意见不统一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严禁个人意志强加给集体的行为发生;评标结束后,由评标组组长撰写评估报告,推荐2~3个单位作为中标候选单位,上报招标采购领导组定标。

产品质量不苛求优质,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合格产品即可,因为优质的产品必然有优质的价格,对降低采购成本不利;产品的价格不追求最低,只要求合理,在招标文件上承诺,不以最低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因为价格太低,势必带来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影响产品质量的隐患。所以,在评估结束后,对候选单位要发出澄清函,要求澄清产品的价格构成和利润空间,以确保产品质量。

5、提高从业人员的各项素质,增强优选意识

对于铁路施工项目而言,培养“德才兼备”的物资管理人才是项目管理的当务之急。尤其是物资采购人员,既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忘我的工作作风,又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同时还要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专业文化知识,才能应对市场和项目经营发展的需要。众所周知,现在很多施工项目对物资管理重视不够,不注重人才培养和选拔,忽视了物资管理在铁路施工项目的重要作用,但物资消耗占工程成本的70%左右是不争的事实。谁忽视物资管理,谁将付出沉重的代价,所以要大力加强物资管理工作力度,首先要提高从业人员的各项素质,增强物资管理各个环节的优选意识,才能使项目施工在很小的利润空间中得以生存。

6、把好物资设备验收关,杜绝不合格物资上线使用

铁路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英国铁路;管理体制变迁;现状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3.4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3-109-03

英国的铁路网早在100多年前就已经成型。19世纪50年代是英国铁路修建高潮时期,到1880年主要线路基本建成,1928年路网规模达到32565km的历史最高水平。之后,由于受到世界大战和公路激烈竞争的影响,铁路运输市场份额逐渐萎缩,路网规模不断缩小。截止2011年,英国铁路线路里程为15777km,其中电气化线路为5262km,客货混用线路为14506km,货运专用线为1271km。2010-2011财年,英国铁路的客运量为15.54亿人,旅客周转量为541亿人公里,货运量为0.9亿吨,货运周转量为192.3亿吨公里。

一、英国铁路行政管理体制的变迁

运输部诞生之前,英国政府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主要扮演三个角色:制定法律确保旅行者安全、制定道路维护机制、以及对运输垄断行为进行管制。

1919年英国颁布《运输部法》,该法案明确指出,要将政府其他部门与交通运输(除航运)有关的事务全部移交给新成立的运输部。包括:铁路、轻轨、电车、运河及内陆水道、道路、桥梁及渡口、车辆及相关交通、海港、码头及防洪堤。1919年,英国运输部宣布成立。

1953年10月,运输部与民航部合并,成立了运输及民航部。

1970年,运输部被纳入环境部,由环境部下设的一名次长负责运输事务。1976年运输部脱离环境部,恢复运输部的称谓。此时运输部的职能涉及所有内陆运输,包括英国铁路、巴士、货运、港口、国家高速公路及干线公路网。运输部还负责监督地方政府的交通规划、道路安全、车辆检查及监管、公交、公路货运许可、司机证件及车辆牌照等。

1997年,英国政府机构做了较大调整,新设立的环境、运输和区域发展部取代了运输部。然而这个新设立的机构并不实用,很快被拆分。2001年,运输、地方政府和地区发展部成立。但是,该部门的成立一直纷争不断,因为很多人坚持认为应该成立一个独立的运输部。

2002年6月,英国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地方事务3个部合并,成立了大部门——英国运输部,延续至今。

二、铁路行业现状

1994年,英国铁路启动网运分离和私有化改革,改革后将原英国铁路公司(BR)拆分成近100家公司,包括路网公司、客运公司、货运公司、机车车辆租赁公司等,路网公司负责编制全国列车运行图和客、货列车的调度指挥。目前,英国铁路行业由以下主要企业组成:1个路网公司——Network Rail,24家客运公司、6家货运公司和3家机车车辆租赁公司。客运公司以特许经营的形式开展客运服务。

三、铁路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架构及主要职责

(一)组织架构

英国运输部(Department for Transport,DFT)负责英国境内除管道外的所有交通运输方式的行业管理,包括公路、铁路、民航和海运等,主要职责是制定各运输方式的行业政策及发展规划,由下议院的运输委员会进行监管。运输部由运输部长领导,另有3名大臣辅佐运输部长开展日常工作。在内阁大臣的领导下,运输部设立一名常设秘书负责管理运输部的日常事务。

2013年1月,运输部对其组织机构进行了调整,目前主管部门主要由5个业务部门组成,分别为:资源及战略署、铁路署、高速铁路2管理局、国际战略及环境署和公路、交通及地方事务署。运输部主管部门组织机构图如图1所示。

除运输部主管部门外,运输部还有24个执行机构和公共机构,其中与铁路相关的主要是铁路监管办公室(Office of the Rail Regulator,ORR)、铁路事故调查处(RAIB)和英国运输警察局,其中铁路监管办公室属于运输部资助的非内阁部委,主要负责英国铁路的安全及经济监管。铁路事故调查处设在国际战略及环境署,主要负责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

(二)主要职能

由图1可以看出,目前运输部内与铁路相关的直接管理机构共有两个,一个是铁路署,另一个是高速铁路2管理局。

铁路署是运输部内管理铁路运输的主要机构,下设7个处,分别为铁路政策处、铁路项目处、商业及技术服务处、铁路商务处、铁路特许经营处、国内商业建议处及跨铁路融资处。

铁路署的主要职责包括:铁路改革;重要铁路投资项目的交付使用,包括跨行业项目的管理;确保铁路客运的特许经营能为客户带来效益,并对财务及其他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为了确保高速铁路2线项目的顺利进行,在2013年1月进行的运输部组织机构调整中,新增了高速铁路2管理局,高速铁路2管理局下设3个处,分别为HS2政策处、HS2通信及策略处和HS2项目资助处。高速铁路2管理局负责有关HS2线的各项事宜。

四、铁路安全监管机构的组织架构及主要职责

(一)组织架构

英国铁路的安全监管主要由铁路监管办公室(Office of Rail Regulation,ORR)负责。铁路监管办公室(ORR)成立于2004年7月5日,是一个独立于英国铁路的非内阁部委。ORR设立之初的主要职责是对铁路的经济进行监管,铁路安全监管由健康与安全执行委员会(HSE)负责。2006年4月,健康与安全执行委员会(HSE)下设的铁路监察(HMRI)撤销后,铁路监管办公室在其原有的经济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铁路安全监管的职责。

目前,ORR下设8个部门,分别为总裁室、企业服务部、对外事务部、法律服务部、市场经济部、规划执行部、政策研究部和铁路安全部。铁路的安全监管主要由铁路安全部负责。

铁路安全部由主任领导,下设路网监管室及运营监管室。路网监管室根据地理区域的不同划分为7个小组,分别管理不同地区的线路,还有一个独立的小组负责整个国家路网。运营监管室下设6个小组,分管客运公司、货运公司及轻轨等。ORR的组织结构如图2所示。

图2 铁路监管办公室组织机构图

(二)主要职能

铁路监管办公室(ORR)的主要职能包括:

——确保铁路基础设施(线路和信号系统)的所有者和经营者——Network Rail对路网的有效管理,并确保其管理方式能够满足客户的需要;

——为铁路资产的经营者颁发许可证,包括路网公司、客运公司、货运公司、车站和轻型维修站;

——对英国铁路网运能的有效利用进行监督;

——对车辆的准点率、客户满意度、旅客及员工的人身安全等进行监督;

——对铁路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

——批准或授权新型、升级或改造车辆在英国境内的使用;

——对机车车辆进行调查,并监督铁路运营商将机车车辆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批准或授权任何在英国境内建设新线或升级、改造路网的工程,包括泛欧高速铁路及既有线的新线建设、改造或升级;

——监督线路及车站等工程的建设情况,对交付使用的工程进行验收;

——针对基础设施进行调查并执行相关法规,以确保铁路运营商可以将由于列车运行所带来的基础设施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鼓励铁路持续提高安全水平;

——制定政策,加强相关的铁路安全立法,并要求铁路经营者遵守相关的安全法律,不排除在必要的时候采取强制措施;

——制定经营者使用铁路网和其它设施的相关规定,推动铁路领域的竞争;

——路网公司的经济管理。

在铁路事故调查与处理方面,铁路监管办公室(ORR)与铁路事故调查处(RAIB)及英国运输警察局(BTP)紧密合作。铁路事故发生后,一般由ORR派出调查员与铁路事故调查处(RAIB)及英国运输警察局(BTP)进行合作,开展事故调查。RAIB的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起因,从事故中吸取教训,研究如何提高铁路的安全保护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但并不追究、责罚事故的责任单位。调查结束后,铁路事故调查处(RAIB)和英国运输警察局(BTP)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向ORR提出改善安全的建议,ORR根据提出的建议将具体改进要求下达给相应的责任单位,并监督责任单位正确执行。如有必要,ORR还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对责任单位进行。

五、英国铁路行政管理体制对我国铁路改革的启示

(一)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可促进各运输方式的协调发展

英国较早就充分认识到,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是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充分发挥运输体系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作用的制度保障,为此,早在1953年就在合并当时的运输部和民航部基础上,成立了运输部与民航部,从形式上实现了公路、铁路、水运等传统运输方式与民用航空管理的统一,后来经过20多年的调整,运输部对交通运输管理的职能和范围不断拓展,到20世纪80年代,基本实现了运输部对除管道外的各种运输方式的全面管理,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日益重视,城市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发展问题日益显现,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地方发展需要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协调和统一,交通运输管理开始与环境保护、地方事务管理进一步融合,2002年6月,英国成立了新的运输部,统一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以及地方事务。

(二)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应充分考虑当前运输业发展所面临的主要任务

根据运输业战略规划及重点项目的不同,英国不断对运输部的组织机构进行微调。2007年,英国运输部将公路和铁路的业务职能合并,撤销铁路署,成立了铁路及国家路网署;2011年,运输部又将公路、铁路及地方事务三项职能合并,成立了国内事务署,同时为了筹备2012年伦敦奥运会的召开,成立了伦敦及重大项目署;2013年,运输部撤消了伦敦及重大项目署,同时随着对铁路运输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及高速铁路2项目的出台,运输部又将铁路运输的行业管理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了铁路署和高速铁路2管理局。根据我国《中长期铁路网规划(2008年调整)》确定的铁路建设发展目标,到2020年,我国铁路营业里程将达到12万公里以上,其中客运专线1.6万公里以上。因此,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仍是我国铁路建成投产的高峰期,在铁路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上也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三)实行所有权、监管权及经营权的分离

路网基础设施作为国有资产,在管理体制上,应将所有权、监管权和经营权有效区分。英国铁路网实际上归国家所有, 其代表是国会, ORR作为监管机构,对作为所有者代表的国会负责。但作为监管机构的ORR并不是铁路基础设施的具体经营者,而是以契约形式将铁路基础设施交由国家路网公司、客运公司等公司经营。即在英国铁路的管理体制中,所有者不直接监管,监管者不干预经营,经营者按契约规定而自负盈亏,实现了所有权、监管权和经营权的相互制衡

(四) 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在运输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同时,必须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设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安全及经济监管机构。英国铁路改革之初,政府对网运分离后的铁路,通过铁路监察员办公室、客运特许经营办公室(OPRAF)和健康与安全执行委员会(HSE)实施监管,职责不够明确,监管力度较小。随后,英国逐步调整监管机构职能,加大政府对铁路的监管力度,将安全与经济监管的职能相合并,交由铁路监管办公室负责,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交由铁路事故调查处负责,各机构职责明确,分工合理。

参考文献:

[1] 陈洪年.对英国铁路改革的再思考[J].铁道经济研究,2001,(01):15-17.

[2] 魏杰.英国铁路改革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启示[J].经济研究参考,2007,(66):40.

铁路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办理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工作,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客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

第三条 《客规》内定义的用语意义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 客运营业站的启用、封闭和变更时,由所属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于实施前60天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车站各营业处所除应有《客规》规定的揭示内容外,为方便旅客,还应有铁路旅行常识,全国铁路营业站示意图,严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图例或文字说明,列车开车、中转换乘时刻,全国主要站中转换乘时刻表。在候车区域或上、下车通道还应有相应的车次、车厢顺号指引牌、检票车次牌等导向标志。行李包裹承运处应有行包托运须知,行包包装标准,禁止托运和夹带违禁品的图例或文字说明,服务项目等。

第六条 在不违反本细则的前提下,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局管内实行。补充规定须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旅客运输

第一节 铁路旅客运输组织

第七条 旅客运输组织工作要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经济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站、车间应协调、配合,发生问题应本着以站保车的原则积极处理。站、车发生纠纷,在责任、原因不明时,站、车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开车,造成列车晚点。

第八条 要本着旅客至上的原则,坚持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周到热情为旅客服务。对旅客在旅行中发生的困难应千方百计予以解决。

站车服务设施和引导标志应采用《铁路客运服务图形标志》或国家标准规定的图形标志。标准没有规定时,自行设计的标志应易于识别并附加汉字。

第二节 车票和其他乘车凭证

第九条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

第十条 除车票外,还可以持铁路乘车证和特种乘车证乘车。特种乘车证包括:

1.全国铁路通用乘车证。

2.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机要部门使用的软席乘车证(限乘指定的乘车位置)。

3.邮政部门使用的机要通信人员免费乘车证,包括押运员、检查员(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4.邮局押运人员免费乘车证(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5.邮局视导员免费乘车证(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6.口岸站的海关、边防军、银行使用的往返免费乘车书面证明。

7.我国铁路邀请的外国铁路代表团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免费乘车证。

8.用于到外站装卸作业及抢险的调度命令。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的监督,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邀请的其他政府部门和新闻单位检查铁路工作时,凭中国铁路免费乘车证可乘坐除国际列车以外各种等级、席别的列车。

中国铁路免费乘车证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发和管理。

第三节 售票与购票

第十二条 车票由车站或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其他售票处所发售。为了方便旅客,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售车票。

第十三条 有计算机售票设备的车站,除系统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发售手工车票。发售车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1.车站发售客票时,不能使用到站不同但票价相同的车票互相代替。

2.在软卧车有空余包房的条件下,车站可根据列车长的预报发售软座车票。发站给中途站预留的包房,可利用其发售最远至预留站的软座车票,但涉及夜间(20点~7点)乘车,不得超过2小时。

3.发售去边境地区的车票时,应要求旅客出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安部规定的边境居民证、身份证或边境通行证。

第十四条 发售加快票时,应在符合《客规》规定的前提下,其发到站之间全程都应有快车运行。如中间有无快车运行的区段时,则不能发售全程加快票。

第十五条 购买卧铺票的旅客要求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售票员须在客票背面签注某站上车,加盖站名戳,并在中途预留卧铺通知单上注明,以便通知列车预留。

第十六条 为测量儿童的身高,在售票窗口、检票口、出站口、列车端门口应涂有测量儿童身高的标准线。通学的小学生不论身高多少,均按学生票办理。成人无论身高多少均应购买全价票。

第十七条 发售学生票除要求出示相应的证件外,还应按如下原则发售:

1、普通大、专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年限、学期和课程等制度并经相应级别的教育机关注册的院校,不包括各类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

2、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是指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学生有无工资收入,由学校确定,铁路凭学校发给的减价优待证售票。如能够确认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持减价优待证购票时,车站可以拒绝发售学生票,并通知学校处理。

3、学生父、母都不在学校所在地,并分两处居住时,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处,并登记在学生减价优待证上。如学生父母迁居时,根据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可将学生减价优待证上的乘车区间更改并加盖公章或更换新证。学生回家后,院校迁移或调整,也可凭学校证明和学生减价优待证,发售从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地的学生票。

4、学生每年仅限于购买四次单程减价票,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5、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有直达列车或换乘次数少的远径路也可发售。学生购买联程票或乘车区间涉及动车组列车的,可分段购票。学生票分段发售时,由发售第一段车票的车站在学生优惠卡中划销次数,中转站凭上一段车票售票,不再划销乘车次数。

6、在乘降所上车的学生(其减价优待证上注明上车地点为乘降所),可以在列车上售给全程学生票,并在减价优待证相当栏内,由列车长注明年月日乘列车,加盖名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7、减价优待证记载的车站是没有快车或直通车停靠的车站时,离该站最近的大站(可以超过减价优待证规定的区间)可以发售学生票。

8、超过减价优待证上记载的区间乘车时,对超过区间按一般旅客办理,核收全价。

9、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回家时,车票发售至边境车站。

10、符合减价优待条件的学生无票乘车时,除补收票款外,同时应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盖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持有其他抚恤证的人员,如革命工作人员残废证,参战民兵、民工残废证等,均不能享受减价待遇。伤残军人、伤残警察乘坐棚车市郊车时,客票不再减价。但棚车加快票价应按普通加快票价减成50%核收。

第十九条 为便于进站接送旅客,车站应积极发售站台票。对确有需要的单位,可发售定期站台票。定期站台票可按实际需要分为季票和月票。季度站台票的式样和价格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月度站台票的式样和价格由铁路局自定,价格应不少于每日一次。

第二十条 对团体旅客乘车时,车站在编制旅客日计划时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 发售各种硬纸卡片式常备车票时,应在票面左端轧印乘车日期。发售卧铺票时,另在卧铺票背面添注车厢号和铺位号或粘贴印有车次、日期、车厢号、铺位号的小票。

用卡片式车票发售半价票时,应当在适当的剪断线处剪下票根。

第二十二条 发售区段票时,必须用墨汁、黑色墨水或圆珠笔填写并根据相应的运价里程以下的横线剪断(发售半价票时,其剪断线还应沿相应的栏向上剪断),剪下的上部交旅客,下部存根报缴。

第二十三条 发售代用票应按如下方法填写:

1、在事由栏填写相应的略语:

1)客票客

2)加快票普快或特快

3)卧铺票卧

4)客快联合票普快或特快分别为客快或客特快

5)客快卧联合票分别为客快卧或客特快卧

6)儿童超高超高

7)丢失车票丢失

8)变更座别、铺别、径路分别为变座、变铺、变径

9)无普快或无特快分别为无快或无特快

10)改乘高等级列车为补价

11)乘车日期、车次、径路不符不符

12)误撕车票误撕

13)不符合减价规定减价不符

14)有效期终了过期

15)退加快票退快

16)退卧铺票退卧

17)持站台票来不及下车送人

18)空调、包车、无票、越席、误售、误购、越站、分乘、团体按本项定语填写。

2、原票栏按收回的原票转记。

3、乘车区间栏填写发到站站名、经由、乘车里程。

4、人数栏分别全价、半价、儿童栏内用大写字体填写,不用栏用#划消。

5、票价栏按收费种别分别填写在适当栏内。其他费用应在空白栏内注明收费种别和款额,卧铺栏前加上、中、下,不用栏用斜线划消,合计栏为所收款总计。补收过程中有退款相冲抵时,退款金额前用减号表示。发生退款时在空白栏注明退款种别,在合计栏的金额数前用减号表示退款额。

6、记事栏内记载下列事项:

1)发售学生票时,记载学字。

2)发售包车时,注明包车的车种、车号和定员数。

3)办理团体票时,注明团体旅客证的起止号。

4)在列车上发生退款时,应注明到站净退元。

5)其他需记载的事项。

7.票面填写禁止涂改,乙联按合计栏款额在相应的剪断线剪断后交旅客,其余随丙联上报。

第四节 车票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因列车满员或意外事件列车停止运行,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车站应积极为旅客办理签证及通票有效期延长手续。办理时,应在通票背面注明因延长有效期日并加盖站名戳。旅客如托运行李时,还应在行李票上签注因原因改乘月日车次,加盖站名戳,作为到站提取行李时,计算免费保管日数的凭证。

中途站办理动车组列车退票的公式:应退票款=原票价-(原票价原票里程已乘区间里程)

第五节 检票、验票和收票

第二十五条 车站的检票口、出站口应有明显的标志。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加剪(市郊定期客票、卧铺票不剪)。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应销角后交给旅客。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误撕车票时,应换发代用票。

第二十六条 列车车门口验票由列车员负责,列车内的验票工作由列车长负责组织实施,由乘警、列车值班员等有关人员配合。验票原则上每400千米一次,运行全程不足400千米的列车应查验一次,特殊区段由列车长决定查验次数的增减。

第二十七条 铁路稽查执行任务时,应事先与列车长取得联系,特殊情况可先执行任务。列车长、乘警及其他列车工作人员对稽查的工作应予以配合。

第六节 乘车条件

第二十八条 对乘坐卧铺的旅客,卧车列车员应及时收票换发卧铺证。列车开车后,还应该通过广播提示持卧铺票的旅客及时到卧铺车换票。

第二十九条 列车员对保持卧铺车的良好秩序负有责任,对轮流使用卧铺的行为应予以制止。

有剩余卧铺时,列车员应及时通报列车长,列车长应在车内组织发售或预报前方站发售。

第三十条 对烈性传染病患者(尤其是对人身健康危害严重、有暴发性流行可能的疾病患者),车站发现时应告之铁路规定并给予办理退票手续。列车上发现时,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车站。必要时,应通知铁路防疫部门处理污染现场。

第七节 变更

第三十一条 1.旅客在发站办理车票改签时,应收回原票换发新票,票面打印始发改签字样。计算票价时,在联合票价基础上计算。

旅客在中途站办理签证不需补差价时,只打印签证号;需补差价时,发售有价签证票。

2.除售票系统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手工改签车票。

第三十二条 旅客在列车上要求变更座位、铺位时,在列车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办理。需补收差价时,发售一张补价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第三十三条 旅客要求变径需补收票价时,车站可使用常备专用补价票或计算机票补价。补价时,应收回原票。

符合使用原票乘车的规定时,可在原票背面注明变更经由站,加盖站名戳或列车长名章,凭原票乘车。

第三十四条 旅客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旅行时,在列车有能力的情况下应予以办理。办理时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旅客同时提出变更座别、铺别和越站时,应先办理越站,后办理变更,使用一张代用票,核收一次手续费。遇有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

1.列车严重超员;

2.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站预留的卧铺;

3.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车。

第三十五条 二人以上旅客使用一张代用票,要求分开乘车时,应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分乘与旅行变更同时发生时,按变更人数核收一次手续费。

第八节 误售、误购、误乘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站名相似或口音不同发生误售、误购时,站、车均应积极主动处理。应补收时,补收正当到站票价与已收票价的差额,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应退还时,凭原票和客运记录乘车至到站退款。

第三十七条 旅客因误售、误购、误乘或坐过了站需送回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车站应在车票背面注明误乘并加盖站名戳,指定最近列车免费返回。在免费送回区间,站车均应告之旅客不得自行中途下车。如中途下车,对往返乘车的免费区间,按返程所乘列车等级分别核收往返区间的票价,核收一次手续费。

第九节 丢失车票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购票时,车站另发新票。列车上补票时,注明丢失。由于站车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旅客车票丢失时,站车均应填发代用票,在记事栏内注明因某某原因丢失,将款额剪断线全部剪下随丙联上报。

第三十九条 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连同原票和后补车票一并交给旅客,作为旅客在到站出站前退还后补车票的依据。列车长与车站办理交接时,车站不得拒绝。处理站在办理时,填写退票报告,并核收退票费,列车编制的客运记录随报告联一并上报。

第十节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乘车条件的旅客、人员,站车均应了解原因,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有意应不履行义务的,应补收票款并加收票款。对主动补票并经站、车同意上车的人员或儿童,只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对持定期客票违章需按往返及天数加收票价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加收票价=单程应收票价2天数。

第四十一条 对需补收票款差额的,办理时,发售补价票或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换发代用票时,补收的差额票价填写在代用票补收栏内,收回的原票随代用票丙联上报。

第四十二条 列车内发现旅客车票漏剪口时应补剪并核收手续费;如漏剪是由车站责任造成的,责列车补剪不收手续费。到站发现车票漏剪则不予追究。

第四十三条 旅客持票提前乘车并已经过车站剪口时,列车应予补签,或者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代用票上记载实际乘车的日期、车次,原票栏按原票实际填写,原票随丙联上报。

第十一节 拒绝运送和运输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四条 列车上对拒绝补票的人,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列车前方县、市三等以上车站处理,但不能超过无票人员的到站。车站对列车移交和本站发现的人员应按章追补票价,对当时无力补票的应设法通知其单位或家属帮助补交票款。

第四十五条 对于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被列车工作人员责令下车的旅客,列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车站。车站工作人员对在站内发现的和列车移交的上述旅客应带出站外,情节严重者应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被站、车拒绝乘车和责令下车旅客的车票应在车票背面做相应记载,作为不予改签或退票的依据。

第十二节 退票

第四十六条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车站退还带有行字戳记车票时,应先将托运的行李取消托运或改按包裹托运。

2.在列车上,旅客因病不能继续旅行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中途有医疗条件的车站,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四十七条 因铁路责任造成旅客退票时,无论在发站、中途站还是到站,均应积极为旅客办理,不得互相推诿,继续给旅客造成困难。同时产生应补收时不补收。不收退票费。

第四十八条 因线路中断致使旅客中途退票时,应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不收退票费。

第四十九条 退还票价时,按客、快、卧起码里程分别计算。旅客需报销退票费时,应开具退票费报销凭证。

第十三节 携带品

第五十条 对旅客随身携带品应动员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面,并做到平稳牢固,不妨碍其他旅客乘坐或通行。

对旅客按《客规》规定携带少量带有危险性质的物品或佩带枪支、子弹乘车时,应告之妥善保管,避免发生意外。

第五十一条 发现旅客违章携带物品(包括几人同时携带一件超更或超大物品)时,在车站,应拒绝进站或动员旅客办理托运;对已带入车内的,应补收运费,妥善安排,必要时可放入行李车内。

对已带入车内的猫、狗、猴等宠物,应安排在列车通过台由旅客自己照看,宠物发生意外或伤害其他旅客时,由携带者负责。

第五十二条 对违章携带的物品补收运费时,一律填写客运运价杂费收据,注明日期、发到站、车次、事由、件数、重量。具体处理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区别不同的违章情况,妥善处理。对携带品超重不足5千克时,应免收运费。

第五十三条 三等及其以上车站应设携带品暂存处。暂存处应公布收费标准和注意事项。暂存物品需包装良好,箱袋必须加锁,包装不良的,不予存放。办理暂存手续时,必须填写暂存票,注明品名、包装、日期、件数等。提取时还应注明提取日期、寄存日数和核收款额,并在暂存票乙票上加盖戳记后交给旅客。暂存票应按顺号装订,保管一年。

第五十四条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开展旅客携带品搬运业务。搬运员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佩戴标志。搬运车辆应有明显标记,易于识别。收费时应给旅客收费凭证。搬运服务不得违反铁路规章。车站对非车站人员进站经营搬运业务的应予以制止和清理。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 第十四节 旅客遗失物品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旅客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失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详细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下车站,不能判明旅客下车站时,移交列车终点站。

车站对本站发现或列车移交的遗失物品,应在遗失物品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注明日期、地点、移交车次、品名、包装及内含物品、数量、重量、交物人、经办人、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设遗失物品招领处,遗失物品招领处应有明显的招领揭示。对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正确交付。失主来领取时,应查验身份证,核对时间、地点、车次、品名、件数、重量,确认无误后,由失主签收,并记录身份证号码。

拾到现金应开具客运运价杂费收据(以下简称客杂)上交,并在登记簿上注明客杂收据号码,当失主来领取时,开具退款证明书办理退款。

遗失物品需要通过铁路向失主所在站转送时,内附清单,物品加封,填写客运记录和行李、包裹交接证,交列车行李员签收。

遗失物品中的危险品、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机要文件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办理转送。

鲜活易腐物品和食品不负责保管和转送。

第三章 行李、包裹运输

第一节 行李、包裹运输组织

第五十七条 对行李、包裹运输,承运人应采取送货上门、多式联运、快运等多种方式,以满足托运人不同的需求。车站行包房应为旅客、托运人提供填单、打包等必需服务。

第五十八条 行李、包裹运输应按照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和长短途列车分工、安全、经济的原则,合理、均衡地组织运输。

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装运或提前装运;包裹应尽量以直达列车或中转次数少的列车装运。对抢险救灾物资、急救药品、零星支农物资应优先安排装运。

第二节 行李的范围

第五十九条 行李仅指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所限定的少量物品和残疾旅客代步所用的残疾人车。超过规定范围应按包裹运输。

第六十条 行李中不得夹带的物品一般是指:

货币:含各币种的纸币和金属辅币;

证券:含股票、彩券、国库券及具有支付、清偿功能的票据等;

珍贵文物:指具有一定年代的有收藏、研究或观赏价值的物品;

档案材料:指人事、技术档案,组织关系,户口簿或户籍关系,各种证件、证书、合同、契约等;

危险品: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内的品名。对其性质有怀疑的物品也按危险品处理。

第三节 包裹的范围

第六十一条 包裹中下列品名是指:

报纸为有国务院或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统一刊号(CNxxx)的报纸。宣传用非卖品为中央、省级政府(含国务院各部委和解放军各大军区)宣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挂图、图片、图板等。中、小学生课本仅为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学课本,不含各种教学参考书。

杂志、书籍应为有国家规定的统一书刊号的各种刊物、著作、工具书以及内部发行的规章等。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调度命令或运输命令特许运输某种物品。

第六十二条 不能按行李、包裹运输的物品范围主要为:妨碍公共卫生和安全的物品;国家政策法令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的物品以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发的文件为准。活动物中能够主动攻击伤害人的猛兽、猛禽和蛇、蝎子、蜈蚣、蜂等以及大动物不能承运。

第四节 行李、包裹的托运与承运

第六十三条 承运行李应要求旅客出具车票。市郊定期客票不能托运行李,铁路乘车证不能免费托运行李。

第六十四条 下列物品应提供的运输证明为:

l.托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的正式文件或当地铁路公安局(处)或公安分局(分处)的免检证明。

2.托运枪支应提出运往地市(县)公安局的运输证明。

3.托运警犬应提出公安部门的书面证明;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应提出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4.托运免检物品应提出当地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的免检证明。

5.托运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应提供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如精神和麻醉药品应提出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6.托运动、植物时应提出动、植物检疫证明。办理时,将检疫证明的二联附在运输报单上以便运输过程中查验。

7.托运I级或辐射水平H1mrem/h的Ⅱ级放射性同位素时(气体放射性物质除外),应提出经铁路卫生防疫部门核查签发的铁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包装件表面放射性污染及其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均不得超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表1与表2规定的限值。

一批或一辆行李车内装载的件数不得超过20件,每件重量不得超过50千克,并不得与感光材料以及活动物配装,与食品配装需要隔开2米以上的距离。

8.托运油样箱时,必须使用铁路规定的专用油样箱并提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签发的油样箱使用证。到站后由收货人直接到行李车提取。

第六十五条 办理承运行李、包裹时,应确认品名、件数、包装并进行检查核对,正确检斤。承运加水、加冰的物品或途中喂养动物的饲料应单独检斤,作为到站因此产生减量或重量消失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车站在办理承运手续时应填写行李、包裹票,填写时应逐项正确填写,字迹清楚,使用规范文字,加盖规定印章。

下列情况应在行李、包裹票记事栏内填记有关内容:

l.承运自行车、助力机动车、摩托车时,应注明车牌名、车牌号、车型、新或旧等车况。

2.承运加冰、加水物品或喂养饲料时注明加冰加水或附饲料等。

3.承运经客调或部令批准的超重超大物品时,在包裹票记事栏内填记月日经部令号(客调号命令)批准。

4.承运需提出运输证明文件的物品时,应将运输证明文件附在包裹票运输报单上以便途中和到站查验,并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注明附(机关)月日发x号文件。

5.承运的包裹有人押运时,在包裹票注明押运人名。

6.承运凭书面证明免费托运的铁路砝码和衡器配件时,应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注明衡器检修,免费字样,收回书面证明报铁路局。

7.承运中国铁路文工团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文工团开具的证明办理免费运送的演出服装、道具、布景时,按本条第6项办法办理。

8.其他需记载的事项。

第五节 保价运输

第六十七条 对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除应检查其声明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外,必要时应施封。施封所需物品的费用列保价费支出。

第六十八条 按保价办理的行李、包裹其声明价格和重量分别填写,并对每件进行编号,在行李、包裹票和每件货签、包装上写明总件数之几字样。

第六节 包装和货签

第六十九条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不能有开口、破裂、短缺等现象。包装不符合要求时,应动员其改善包装。托运人拒绝改善包装的,车站可以拒绝承运。

第七十条 货签的质量应符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货签不得使用。

第七十一条 行李、包裹上的铁路货签应与行李、包裹托运单及行李、包裹票有关内容相符,不得省略和使用代码、代号。货签上的行李、包裹票号栏应用号码机或号码戳打印,其他各栏如填写时应整洁、清晰,使用规范的文字。如分件保价的物品还应在件数栏注明总件数之几字样。

第七十二条 承运后交付前发生包装破损、松散时,承运人应及时修整。修整后编制客运记录,详细记载破损原因、状况和整修后状态,并在行李、包裹运输报单的记事栏内注明站整修,加盖站名戳。整修费用列车站运营成本。

第七节 包裹的押运

第七十三条 托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文物、枪支、鱼苗、蚕种和途中需要饲养的动物,必须派人押运。对运输距离在200千米以内、不需要饲养的家禽、家畜,托运人提出不派人押运时,也可以办理托运。车站应向托运人说明并在托运单上注明途中逃逸、死亡铁路免责。

押运的包裹应装行李车,由押运人自行看管,车站负责装车和卸车。在行李车押运时,列车行李员应将押运人姓名、人数、工作单位、住址和品名、件数、发到站登记在押运人员登记簿内,并向押运人员说明以下事项:

l.行李车内严禁吸烟;

2.不准打开车门乘凉;

3.不得移动车内备品、物件;

4.不要靠近放射性物品。

第八节 运到期限

第七十四条 运到期限一般以运输里程计算,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水灾、地震、飓风、雪害、冰雹、风沙等人力不能抗拒的灾害或疫情、战争、执法机关扣留等,发生的停留时间应加算在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内,由停留的车站或列车行李员在行李、包裹票背面注明因...原因停留天,并加盖站名戳或规定的行李员名章。

第七十五条 行李、包裹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到站应凭行李、包裹票向收货人支付逾期运到的违约金。部分逾期时,到站应收回行李、包裹票,给收货人开具客运记录,作为领取部分逾期行李、包裹和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依据。违约金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0.l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到0.l元。

支付逾期违约金时,填写退款证明书。

第七十六条 旅客要求将逾期到达的行李运至新到站时,应分别按下述办理:

1.行李逾期到达或逾期尚未到达,旅客需继续旅行,凭新购客票及原行李票要求铁路免费转运至新到站时,车站开具新行李票,新行李票运费栏划斜线抹消,记事栏填写逾期到达、免费转运字样。

2.行李未到,当时又未超过运到期限,旅客需继续旅行并凭新购车票办理转运新到站的手续,交付运费之后,发现行李逾期到达原到站,车站应编制客运记录,随同运输报单一并送交新到站,作为退还已收转运区间运费的凭证,保价费不退。

3.逾期行李办理免费转运的,不再支付违约金。逾期包裹不办免费转运。

第九节 到达保管、通知和查询

第七十七条 行李、包裹到达到站后,在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限内应在票面指定的到站行李房保管,不得易地保管。超过免费保管期限,行李房仓库没有能力时,包裹可以易地保管,易地保管产生的费用由铁路负责。

第七十八条 包裹到达后,应及时以明信片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收货人领取。通知应以文字或录音等形式记录备查。

第七十九条 因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延长车票有效期的行李,应按客票延期的日数延长行李免费保管的日数。超过免费保管日数,按规定核收保管费,出具保管费收据或填发客运运价杂费收据。遇特殊情况,车站站长有权减收保管费。

第十节 装卸、交付和转运

第八十条 除带运包裹由旅客自行装卸外,由行李房收货地点至行李车以及从行李车至行李房交付地点的行李、包裹装卸工作由承运人负责。

第八十一条 向收货人办理交付时,应认真核对票货,确认票据号码、发站、到站、托运人、收货人、品名、件数、重量、包装无误后在运输报单上加盖交付讫戳予以交付,同时收回领取凭证。

第八十二条 对凭印鉴领取的包裹,车站应建立印鉴领取登记簿。领取包裹时认真核对印鉴,由领取人在登记簿上签字并加盖备案的印鉴交付。对要求凭传真件领取的包裹应认真核对记事栏内记载的内容,确认无误后,由领收人在运输报单上签注凭传真件领取并记录身份证号码、姓名。对凭印鉴和传真件领取的均不再给运输报单。

第八十三条 对丢失行李、包裹票的收货人,应要求其提出身份证和担保人的书面担保以及物品所有权的证明。车站应慎重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收货人提不出担保人时,可以出具押金自行担保。押金数额应与行李、包裹的价值相当,抵押时间由车站与收货人协商确定。车站收取押金应向收货人出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的式样由车站自定。

第八十四条 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时,如提出包装有异状,车站应检斤复磅,必要时可开包检查。构成事故时,应编制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第八十五条 旅客继续旅行,要求将行李转运时,按照逾期转运的方式办理。

第八十六条 收货人向车站查找行李、包裹时,应认真予以查找。未到时,在行李、包裹票背面记载查询日期。如已逾期,应向有关站段发电报查询。如已经领取,应收取查询费。

第十一节 变更运输

第八十七条 行李、包裹变更,按下列办法办理:

l.行李、包裹托运后至装车前,托运人要求取消托运时,车站应收回行李、包裹票注销,注明取消托运字样。办理时,另以车站退款证明书办理退款,收回的行李、包裹票报销联随车站退款证明书上报。因取消托运发生的各项杂费另填发客杂核收,并将客杂号码及核收的费用名称、金额填注在取消托运的行李、包裹票上。

取消托运的行李、包裹,已收运费低于变更手续和保管费时,运费不退也不再补收,收回原行李、包裹票,在报单页、旅客页和报销页注明取消托运、运费不退字样。旅客页贴在存根页上。

2.行李、包裹装运后,收货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只能在发站、行李和包裹所在中转站、装运列车和中止旅行站提出。

托运人在发站取消托运时,发站对要求运回发站的行李、包裹,应收回行李、包裹票,编制客运记录,写明原票内容,交托运人作为领取行李、包裹的凭证,并发电报通知有关站、车。

托运人在发站要求变更行李、包裹的到站时,车站在行李票、包裹票旅客页和报销页上注明变更到站,更正到站站名及收货人单位、姓名,加盖站名戳,注明日期,交给托运人,作为在新到站领取行李、包裹和办理变更运输后产生运费差额的凭证,同时发电报通知有关车站和列车。

3.旅客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要求将行李运至原到站时,凭原行李票运送,旅客凭原行李票在到站提取行李。

4.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处理误购、误售车票时,如果旅客还托运了行李,应同时编制客运记录或发电报通知行李所在站,将误办的行李运至正当到站。到站需要补收行李运费差额时,使用客杂核收,并在原行李票运输报单页、报销页和旅客页记事栏注明误运,报单页加盖交付讫戳交旅客报销;需要退款时,使用退款证明书退还,原行李票收回附在退款证明书的背面上报。

第八十八条 发站或新到站收到行李、包裹后,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与应收运费差额,核收变更手续费和保管费(保管费指行李、包裹运至发站、新到站超过3天,折返站1天或原到站自行李、包裹到达日起至收到电报日止产生的保管费。保管日数分别计算)。补收时以客杂核收,退还时使用退款证明书退款,原票贴在客杂或退款证明书报告页上报。

第十二节 品名重量不符及无票运输的处理

第八十九条 发现品名不符应区别性质,实事求是,正确处理。装车前应重新制票,装车后由到站处理。如将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或危险品伪报其他品名托运或在货件中夹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发站停止装运,通知托运人领取,运费不退,将原票收回,在记事栏内注明伪报品名,停止装运,运费不退。将报销页交托运人作报销凭证。

2.在中途站停止运送,发电报通知发站转告托运人领取,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货件按实际运送区间补收四类包裹运费。

3.在到站,补收全程四类包裹运费。

4.在列车上发现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处理。

必要时还应交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到站发现行李、包裹重量不符,应退还时,开具退款证明书将多收款退还收货人;应补收时,开具客杂补收正当运费,同时开具客运记录附收回的行李、包裹票报铁路局收入部门,由铁路局收入部门列应收账款向检斤错误的车站再核收与应补运费等额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发现无票运输行李、包裹,发站和列车应拒绝装运;列车已装运发现的,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到站对列车移交和本站发现的无票运输行李、包裹,应加倍补收四类包裹运费。

第九十二条 以上补收运费、运费差额或保管费均用客杂核收,并在记事栏内注明核收事由。

第十三节 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第九十三条 无法交付物品是指无主的行李、包裹,旅客的遗失物品和无人领取的暂存物品。车站对无法交付的物品,应按其开始日期、来源、品名、件数、重量、规格、特征等登入无法交付物品登记簿内,登记簿内的编号、移交收据的编号及物品上的编号应一致,以便查找。

对无法交付物品应由专人分管,做到账物相符。物品在保管期间发生丢失、损坏时,可参照行李、包裹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四条 铁路应指定设立无法交付物品集中处理站。对超过规定保管期限的物品报铁路局,经批准后交拍卖行拍卖。拍卖所得款冲抵发生的费用后填客杂上缴。拍卖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物主来领取时,应认真审查所有权证明,填写退款证明书退还剩余款。

第四章 特定运输

第一节 包车

第九十五条 包车人要求包车或单独使用加挂车辆时,一般应于开车前l5日,要求单独使用专用列车时应于开车前30日向乘车站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并提交全程路程单(式样见附件),经同意后签订合同、交付定金。

第九十六条 车站接到包车单位提出的全程路程单后报请上级批准,批准命令应于开车前4天以调度命令形式下达车站。车站应于开车前3日通知包车人前来办理运输费用的交纳手续。包用专用列车的编组中作隔离或宿营的车辆不另计费,但用隔离车装运行李、包裹时则应按包车办理。

第九十七条 包车停留费是指包用人要求在发站、中途站、折返站停留时应付的费用。由于车辆换挂接续列车或铁路指定开车时间所产生的停留时间不收停留费。停留费按日计算,自0时起至24小时为一日,不足l2小时按半日计算。停留时间以列车到达时刻至开车时刻为准。

第九十八条 空驶费是指在包用人指定日期内乘车站没有所需车辆,需从外站向乘车站调送车辆以及使用完毕后将车辆回送至原车辆所在站或单程使用后由到站回送车辆所在站所产生的费用。空驶费按最短径路并全程通算。

第九十九条 办理包车不受加挂列车终到站及往返乘车限制。车票有效期按所提路程单日期计算。

第一百条 包车单位在未交付运费前取消用车计划时,定金不退。交付运费后取消用车计划时,应核收因调用车辆产生的空驶区间空驶费和停止使用费。应核收的空驶费和停止使用费均填写客杂。

包车单位在中途站请求变更到站、延长或缩短使用时,由中途变更站报请上级批准后,核收变更到站产生的已收和应收运费差额或延长使用区间的运输费用。缩短使用时,已收费用不退。

第二节 租车及自备车辆的挂运和行驶

第一百零一条 租车是指租用人租用铁路车辆自用,出租车辆核收租车费。

办理租车手续时,使用租车合同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l.承运人租出的车辆必须技术状态良好,保证安全,符合列车运行条件,设备、配件应齐全。租用时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2.车辆交付租用人使用后,因租用人责任造成车辆损坏修车所需费用,由租用人负担。定检的车辆,由租用人提前提出计划,由路方进行定检,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路方车辆配属段负担。

第一百零二条 租用车或企业自备机车、车辆利用铁路线路运行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向所在地车站提出书面要求,注明挂车(开行)日期、区间、空车或重车,挂客车或货车以及挂车(开行)目的。自备动力运行时应注明日期和区间并注明按客运还是按货运办理。

2.车站接到租车人的书面要求后应报请铁路局,由铁路局与有关单位签订合同,并向车站下达调度命令。

3.车站接到挂车(开行)调度命令后应先办理收费手续。由货运办理时,货运负责收费,填写货票,票据由运转车长转交到站。随货物列车挂运的空客车如有随车押运人员,按货运押运人收费标准核收押运费;随客运列车挂运的空客车随车押运人员应购买所挂列车等级的硬座车票。

4.铁路机车车辆工厂(包括车辆研究所)新造车或检修车出厂在正式营业线上进行试验时,同样收取挂运费或行驶费。

5.军运、邮政部门租车和自备车辆挂运及行驶的收费办法,按军运和邮运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运输事故的处理

第一节 线路中断对旅客的安排

第一百零三条 线路中断造成列车不能继续运行时,列车长应迅速了解停运的原因,组织列车工作人员稳定车内秩序。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组织旅客撤离现场,抢救伤员,扑救火灾(必要时应分解列车),调查取证并迅速与就近车站联系,向客调及上级有关领导报告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 列车停运且不能在短时间内恢复运行时,站车应做好服务工作,解决旅客的困难,做好饮食供应工作;必要时,向地方政府报告请求援助。

事故发生局还应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请求命令后向全路发出停办客运业务的电报。恢复通车时也照此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 对旅客车票按如下规定处理:

l.停止运行站和被阻列车应在车票背面注明日期、原因、返回站字样或贴同样内容的小条,加盖站名戳或列车长名章,作为旅客免费返回发站或中途站办理退票或改签的凭证。

2.在发站或由中途站返回发站停止旅行时,退还全部票价,其中包括在列车上补购的车票,但罚款、手续费和携带品超重、超大补收的费用不退。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退。

3.在停止运行站或返回中途站退票时,退还已收票价与发站至停止旅行站的票价差额,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铁路组织已购票的被阻旅客乘原列车绕道运输时持原票有效。组织旅客换乘其他列车绕道运输,车站应为旅客办理签证手续,在车票背面注明因绕道站(线)乘车并加盖站名戳。绕道运输乘坐原座别、铺别时票价不补不退,变更座别、铺别时,补收或退还差额。中途下车车票失效。

5.旅客要求在发站或一个中途站(返回途中自行下车无效)等候继续旅行,凭原票在通车l0日内可恢复旅行。旅客要求恢复旅行时,车站应办理签证手续。

6.由于线路中断影响旅行旅客要证明时,车站应开具文字证明,加盖站名戳。

第二节 线路中断对行李、包裹的安排

第一百零六条 线路中断后,对已承运行李、包裹按下列规定办理:

l.未装运的行李、包裹留在发站待运或备托运人办理取消托运。

2.已装运在途被阻的行李、包裹,列车折返时由折返局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卸在折返站或临近较大车站(列车不折返、待命继续运行的不卸)。如折返区段均为中间小站时,可与邻局协商,返回邻局较大的车站卸下保管。线路恢复后,应优先装运被阻的行李、包裹,并在票据记事栏注明被阻日数,加盖站名戳。

3.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在发站和由中途站返回发站的行李、包裹取消托运时,收回行李、包裹票,在旅客页和报单页记事栏注明线路中断,取消托运,填开退款证明书退还全部运费并将收回的行李、包裹票附在退款证明书,报告页上报。

4.旅客或收货人、托运人在中途站领取时,收回行李、包裹票,填写退款证明书,退还已收运费与发站至领取站间的运费差额,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并在行李、包裹票旅客页、报单页、记事栏注明线路中断、中途提取,附在退款证明书报告页上报。

5.旅客在发站停止旅行,行李已运至到站,要求将行李运回发站取消托运时,在行李票报销页加盖交付讫戳,在记事栏注明因线路中断、行李运至到站返回,运费不退,交旅客作为报销凭证。

6.旅客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要求仍将行李运至到站时,补收全程或中止旅行站至到站的行李和包裹差价。

7.包裹在中途被阻,托运人要求变更到站,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与发站至新到站的运费差额,不收变更手续费。在客杂或退款证明书记事栏注明因线路中断,变更到站。

8.鲜活包裹在运输途中被阻,卸车站应及时与发站联系,征求托运人处理意见。要求返回发站或变更到站时,按上述办法处理。托运人要求铁路处理时,卸车站应处理,处理所得款填客杂上交,在记事栏内注明情况,并编制客运记录写明情况,附处理单据寄送发站,处理所得款由处理站所属铁路局收入部门汇付发站所属铁路局收入部门。发站凭记录和单据填写退款证明书退还已收运费与发站至处理站间运费差额和物品处理所得款。记录、处理单据及收回的包裹票随退款证明书报告页上报。

9.组织行李、包裹绕道运输时,应在行李、包裹记事栏注明线路中断,绕道运输被阻日并加盖站名戳,原车绕道时加盖列车行李员名章,到站根据实际运输里程加上被阻日数计算运到期限。

10.线路中断后承运包裹,经铁路局批准,按实际经路计算运费。

第三节 事故赔偿、索赔时效及纠纷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或急病时,站、车均应千方百计抢救。列车须向车站移交时,旅客急病和无票人员发生伤害时,开具客运记录;旅客伤害时,开具旅客伤亡事故记录。

第一百零八条 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到站办理。行李、包裹在发站装车前全部灭失、毁损时,由发站办理。

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一式三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调查用,一份交托运人或收货人作为提出赔偿要求书的凭证。

第一百零九条 行李、包裹事故立案后,处理站应向有关站、段立即发出查询电报或事故查复书。有关站段接到电报或事故查复书后应立即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处理站。如不是本单位责任时,还应顺序向下一个运输环节查找。查询电报和事故查复书应抄送铁路局;跨铁路局时,应抄送有关铁路局。

第一百一十条 行李、包裹事故经过调查能够确认是铁路运输企业需要承担责任范围的,不论责任单位是否确定,均应先行办理赔偿。

第一百一十一条 车站受理赔偿要求时,应审查赔偿要求人提出的有关资料和受偿资格。接受赔偿要求后应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站名戳和经办人规定的名章,交给赔偿要求人,并抄知有关单位。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经确认责任不属铁路不予赔偿时,处理站应使用正式文件,说明理由和依据,连同全部赔偿材料(赔偿要求书除外)退给赔偿要求人,抄知有关单位。

第一百一十三条 行李、包裹事故案卷内应有如下内容:

l.行李、包裹票;

2.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3.损失物品清单;

4.物品所有权证明;

5.查询电报或事故查复书;

6.赔偿要求书;

7.事故结论;

8.赔偿通知书。

事故案卷一案一卷。协议赔偿案卷保存3年,诉讼案卷保存4年。

第六章 附则

铁路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以下四个方面,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如下。

1.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主要措施:(1)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铁路建设各项审批程序,科学合理确定规模、造价、标准和工期,严格开工报告制度。(2)加强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办理水保、环保、地质灾害、压矿等各项相关手续,保证铁路建设项目依法实施。(3)健全铁路建设项目决策制度。推行项目决策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1.2招标投标活动和物资采购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转包和违法分包、物资监管薄弱等突出问题,规范铁路建设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和有形市场管理,促进铁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公开、公平、公正。主要措施:(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评标方法,合理确定评标方式,积极推进异地评标、电子化评标,规范专业联合、工程分包和联合体投标管理,依法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2)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3)强化铁路交易市场监管,对交易不规范、问题严重的交易市场进行严肃整顿(4)继续扩大开放铁路建设市场,打破市场垄断,培育市场充分竞争。(5)依法合规组织物资设备招标工作,建立物资设备合格供应商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推行资格预审方式,坚持低价中标原则。尽快出台《物资招标文件》和《物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6)严格合同管理。加大履约承诺兑现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施工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和建设单位指定分包、重新分标行为,坚决查办存在的腐败案件,确保铁路工程依法建设。

1.3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着重解决铁路建设招标后监管薄弱、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职责、质量低劣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杜绝重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主要措施:(1)加强铁路建设过程监管。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从根本上杜绝转包和违法分包。积极推行建设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加快构建铁路建设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工作标准,以工厂化、专业化、自动化、机械化为支撑手段,实现铁路工程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现场管理、过程控制标准化。(2)强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继续推行和完善质量安全事故和招投标挂钩制度,用市场手段有效推进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3)加强监理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现场监控等工作,有效发挥监理的现场监控、专业监督作用。加大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对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不具备监理人员资格的,坚决清出铁路建设市场。

1.4规范资金安排使用和严格投资控制着重解决资金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确保财政拨款和建设项目各项资金的安全,确保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主要措施:(1)加强铁路建设投资监管。严格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变更设计、资金支付各项程序,严格工程概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保证铁路建设资金安全和使用规范。(2)加大审计力度。特别是对使用中央投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重点监管。(3)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规范铁路参建各方市场行为。(4)加大处罚力度,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问责追究机制。

2铁路工程建设实施进度控制的必要性

2.1工铁路程建设进度控制的方法与措施

2.1.1控制方法铁路工程建设进度控制的主要工作环节首先是确定总进度目标和各进度控制子目标,并编制进度计划;其次在铁路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分阶段进行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出现偏差则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并编制新计划;最后是协调铁路工程建设各参加单位、部门和工作队之间的工作节奏与进度关系。简单地说,进度控制就是规划、检查与调整、协调这样一个循环的过程,直到铁路工程建设全部结束。

2.1.2进度控制的关键工作环节是计划执行中的跟踪检查和调整(1)控制措施。铁路工程建设进度控制措施采取的要措施有组织措施、管理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等。①组织措施。组织是目标能否实现的决定性因素,为实现项目的进度目标,应充分重视项目管理的组织体系。②管理措施。铁路工程建设进度控制的管理措施涉及管理的思想、管理的方法、管理的手段、承发包模式、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在理顺组织的前提下,科学和严谨的管理显得十分重要。③经济措施。铁路工程建设进度控制的经济措施设计资金需要求计划、资金供应的条件及经济激励措施等。④技术措施。铁路工程建设进度控制的技术措施涉及对现实进度目标有利于的设计技术和施工方案。

2.1.3铁路工程建设进度的调整(1)调整的方法。铁路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工期延误,发生工期延误后,通常应采取积极的措施赶工,以弥补或部分地弥补已经产生的烟雾。主要通过调整后期计划,采取措施赶工,修改原网络进度计划等方法解决进度延误问题。发现工期延误后,任其发展或不及时采取措施赶工,拖延的影响会越来越大,最终必然会损害工期目标和经济效益。有时刚开始仅一周多的工期延误,如任其发展或采取的是无效的措施,到最后可能会导致拖期一年的结果,所以进度调整应及时有效。调整后编制的进度计划应及时下达执行。①利用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进行调整。②利用网络计划的时差进行调整。(2)调整的内容。进度计划的调整,以进度计划执行中的跟踪检查结果进行,调整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工作内容。②工作量。③工作起止时间。④工作持续时间。⑤工作逻辑关系。⑥资源供应。可以治调整六项中的一项,也可以同时调整多项,还可以将几项结合起来调整,以求综合效益最佳。只要能达到预期目标,调整越少越好。

3结语

铁路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GIS;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信息

【中图分类号】TP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688(2017)03-0056-03

铁路行业正面临着重要的发展机遇期,国发33号文和国办发37号文为铁路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面,正确运用和把握好国家政策,依法合规地开展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全面提高铁路企业的经济效益,实施铁路用地信息化管理,提高铁路用地管理水平,服务铁路安全生产和土地综合开发,是铁路用地管理的必然选择。

1铁路用地管理概述

铁路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在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铁路起着重要的骨干作用。铁路用地的性质、功能和特点是由铁路的性质、作用及运输组织特点所决定的。铁路用地可分为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4个地类,各地类中还细分为若干个地目,每宗地中还有可能包括不同的使用单位,赋予不同的使用功能,采用不同的使用方式。因此,与一般的用地不同,铁路用地使用者类型复杂,土地用途和使用方式多样化。

铁路用地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以为铁路改革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为中心,以保证运输生产需要,规范铁路用地秩序,实现铁路用地保值增值为目标,按照国家规定和铁路总公司要求,通过一系列管理行为,保护好、规划好、利用好、开发好铁路用地。

2铁路用地管理的基本内容

铁路用地管理包括地籍管理、规划管理、利用管理、监察管理等。

2.1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是掌握土地信息、管理土地权属、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综合措施体系,是使铁路用地具有法律依据的基础性工作。地籍管理的核心是权属管理。

地籍管理主要包括开展地籍调查、申报登记和确权领证工作;建立健全地籍档案和进行用地统计工作;开展使用状况调查、测绘工作等。

2.2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是以科学合理利用为核心,以最佳综合效益为目标,依据土地自然地理特点和铁路改革发展需求,在时间和空间上对铁路用地开发、利用、调整、保护活动做出部署和安排的措施体系。

规划管理主要是根据铁路建设、经营、改革和发展需要,以改变和控制土地利用方向,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产出率为目的,对既有铁路用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及权益保护等进行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包括编制区域性总体利用规划和按照铁路新线建设及既有线改造编制年度用地计划。铁路用地区域性总体利用规划要适时纳入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年度用地计划要按时提报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同时,铁路用地管理部门要负责规划和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3利用管理

利用管理是对土地利用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的活动过程。铁路用地的利用管理主要是按照铁路改革和发展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铁路有关规定,对铁路用地的使用、处置、保护工作进行管理。利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用地状况调查并为利用规划和计划编制提供条件;按照批准的规划和利用计划指导、控制土地的用途及使用方式;掌握铁路用地的利用动态,负责铁路用地的调整使用及处置审批;在铁路改革中负责铁路用地划分处置办法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等。

2.4征地和验收管理

征地和验收管理是根据铁路建设和更新改造需要,依据国家和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程序,对所需土地的征购、使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工程竣工时对运营接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控制的过程。征地和验收管理是保证铁路建设需要和运营后顺畅使用土地的重要前提。征地和验收管理主要是指在铁路新线建设和既有线改造中,铁路用地管理部门要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指导和帮助协调铁路新线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活动;配合以铁路局为建设单位的既有线更新改造建设用地征地工作;介入铁路建设项目用地的管理工作;负责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工作。

2.5监察管理

监察管理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有关规定,依法对使用铁路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监察管理是规范铁路用地使用行为,保护铁路用地权益的有效手段。

监察管理主要是宣传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铁路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委托,对铁路用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维护国家和铁路用地权益。监察管理包括巡查铁路用地使用状况;依法处理私建滥占事件;协调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等。

总的来说,地籍管理是基础,规划管理是依据,监察管理是手段,利用管理是目的。

3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目标

以建设GIS空间数据库、应用集成平台为重点,构建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体系;开展以权属管理为核心,以GIS综合查询管理、利用规划管理、监察管理、新线验收管理、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等七大功能为主的研究与應用。通过信息系统,准确地反映铁路用地权属信息和权属变更情况;快速掌握新建、改建铁路《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领证进度;全程跟踪铁路用地规划编制、综合开发、资产处置信息;及时提供土地纠纷、违章占地处理情况;实时查询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各类文件;安全可靠地保存用地资料、图纸档案等。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架构如图1所示。

4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模式及网络方案

根据铁路用地管理模式和业务特点,系统依托GIS平台,采用集中部署四级应用的管理模式。服务器集中设在铁路总公司,系统应用为铁路总公司、铁路局、铁路局派出机构(区域性办公室)、站段/土地所四级。路局、铁路局派出机构(区域性办公室)和站段/土地所不设置服务器,各级客户端通过局域网或广域网与中国铁路总公司服务器连接,根据系统所设置的权限,管理其权限范围内的所有信息。

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网路按照集中部署四级应用的管理模式要求,服务器集中设在铁路总公司,铁路局、铁路局派出机构(区域性办公室)和站段/土地所各自配置终端利用现有的OA系统网络与总公司服务器连接。

同时,系统下一步將考虑采集移动数据(如巡查记录信息),通过总公司的安全平台从外网传输到内网,实时获得铁路用地违章占用情况、问题处理结果等信息。

5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作用及特点

铁路土地管理信息系统采用多种呈现方法,通过概况图可实现图查库或库查图的功能。将铁路土地的各种信息都存入电脑,有着方便的图形查询、属性修改功能和直观的对象查询、检索功能,而且其提供数据的统计汇总及输出功能,便于根据工作需要导出相关报表数据,实现企业改制铁路用地处置情况的查询、可开发利用地块信息的查询。网上远程报建和远程审批办公机制。除此之外,系统通过建立全路统一的铁路用地图形符号库,实现了全国铁路用地的标准化管理,为铁路用地管理提供了先进的管理手段。因为这个系统操作简捷,容易掌握,更新自动化且及时,所以铁路土地管理局的工作职能应随着业务的变化即时调整。

6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