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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审计法规

财经审计法规

财经审计法规范文第1篇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唯一决定企业优劣的标准为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生产效益。财务审计是企业财务管理中一个很重要的步骤,财务问题直接关系着企业的效益,所以加强企业的财务审计,有利于企业加强对市场价格、市场经济信号的监督,从而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实力。因此,加强企业财务审计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企业;财务审计;重要性;完善措施

一、引言

加强企业的财务审计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时代要求。企业财务审计主要对企业的发展发挥着监督和评价的职能,在合法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秩序开展必要的监督,并真实、客观的对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生产效益给予评价,从而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约束,推动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我国企业已经认识到企业财务审计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不断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致力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二、企业财务审计的涵义

企业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和决定。其目的是揭露和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盈亏的真实情况,查处企业财务收支中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服务。企业财务审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促进宏观调控服务。

三、加强企业财务审计的重要性

(一)加强企业财务审计是我国企业求发展的必然要求

企业加强内部的财务审计有利于企业对自身财产的保值和增值,有利于增强企业的财政积累,从而为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提供良好的财政基础。企业的财务审计还能保护企业财政的完整性,增强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实力,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加强科学、有效的财务审计,提高企业自主经营的能力。

(二)加强企业财务审计是提高我国企业管理的必要措施

企业的财务审计作用于加强对企业资金、财产的监督和评价,能够有效规避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将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降低在最小限度。企业的财务审计加强了企业生产经营中财政资金的监督,也能够有效防止企业内部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减少企业经营过程中腐败现象的滋生。

(三)加强企业财务审计是开展社会经济活动的必要选择

企业生产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建立在社会经济资源的流动性和稀缺性之上的,企业财务审计提供的真实、客观的审计信息,能够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有效的依据和验证,从而对市场经济下全社会的经济机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保证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趋于平稳、发展结构趋于合理。

四、完善企业财务审计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与企业财务审计相关的法律包括《审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等,这些法律在颁布之处我国正处在刚刚步出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了解不够充分,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加之贸易全球化的新形势,现行的法律已经不能够满足企业财务审计的需求,有些法律规定已不符合当前的市场形式,因此需要根据目前的最新情况进行法律法规的修改和更加全面的规定。

(二)加强高素质财务审计人员队伍建设

企业财务审计的每一项工作的展开都要依赖人的力量,因此具有一支较强综合素质的财务审计人员队伍,是保证企业财务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前提。首先,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建立起互助精干、廉洁高效、充满活力的会计审计队伍的形象。其次,加强审计人员对财务审计重要性的宣传,提高审计人员对财务审计的认知和理解,定期或不定期的要求员工参与财务审计的培训和学习,善于运用先进的审计理念和审计手段进行企业财务审计。最后,加大审计队伍中管理人员、法律人员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加大对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的培训力度,构建一支专业结构较为合理的审计队伍,提高财务审计工作的效率。

(三)将信息技术引入企业的财务审计

21世纪是信息化时代,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在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企业财务审计也要紧跟时代和科技潮流,将信息技术引入在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之中。首先建立企业财务审计平台,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将企业的会计信息、各个部门的财务信息等录入平台,方面审计部门随时对各个部门开展审计工作,从而加强对问题事件的有效预防和有效规避。在使用信息技术开展企业内部财务审计时要十分重视对审计数据的加密工作,保护好审计信息。另外,在引入先进技术的同时,还要关注企业财务审计机构的健全,加大企业财务审计的执行力度和权威性,将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条例落实到实处。

(四)提高企业财务审计控制的准确性

首先,健全规范企业财务审计体系。为了提高企业财务审计的准确性和质量,在企业内部制定规范化的财务审计体制,规范化的财务审计内容,规范化的财务审计标准,规范化的财务审计程序。通过对企业财务审计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以提高企业财务审计的效率和准确性。其次,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方案和计划。企业在进行财务审计工作之前,必须制定合理的审计方案和计划,对财务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等进行确认,并明确审计人员的责任,以保证财务审计制度有效进行。最后,拓宽企业财务审计的范畴。将预算管理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进行结合,从经济业务预算编制的合理性,过程控制的精准性,到最终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形成一条主线,系统思考,关注经济业务全过程审计。对企业财务审计进行严格审核。

参考文献:

[1]

李珊珊.论企业财务审计监督的问题与治理[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7)

财经审计法规范文第2篇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与分类

什么是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执行案件中,为了保证民事案件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行政执行文书能够顺利执行,而对有争议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一种限制处分的临时性法律保护措施,叫做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可分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和行政执行案件中的非诉讼行政执行前财产保全(以下简称执前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

二、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及其基本特征

1、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具有实体法依据和程序法依据。

(1)现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实体法依据。

《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首次规定了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法依据。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至此,非诉讼行政执行前财产保全作为我国行政执行中的一项新的保全制度,首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落实《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提供了程序法方面的保证。

2、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具有自身的一些基本特征。

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制度,是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审计机关的为数不多的强制性执行手段之一。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体系中属执前财产保全制度。执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的申请,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义务人隐匿、转移、挥霍其财产,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从而保证行政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对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缺乏明确、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依据该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停止支付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般要经过申请、担保、裁定、解除程序,因保全错误或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申请人还必须履行赔偿程序。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行政强制性。不管被审计单位是否愿意,只要审计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违法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行为的,且认为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的,即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具有行政强制性特征。

(2)临时救济性。申请财产保全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审计机关为了进一步掌握证据,揭露问题,防止公共资产的流失,挽回公共资产的损失,保证审计决定的有效执行,在必要时启动的临时性、救济性的辅助程序,具有临时救济性特征。

(3)标的争议性。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在审计程序终结之前,从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双方角度分析,应当存在定性、定量上的争议性,采取保全措施有助于审计机关明确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事实的定性定量分析。申请保全的财产标的具有争议性特征。

(4)行为风险性。申请财产保全是审计机关作出的一种过渡性具体行政行为,后续是否就被申请保全财产形成相关审计决定、是否需要继续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存在审计风险、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申请财产保全极具风险性。

三、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遵循的原则

1、目的性原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有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有三种目的:一是为了维护公共资产的安全,防止非法流失;二是为了后续形成的审计决定的顺利执行;三是为了保存审计证据,防止审计证据的灭失,便于审计取证。

2、合法性原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法定申请条件,而且程序合法。法定申请条件包括:被申请人必须是依法审计的被审计单位;被申请人存在违法取得的资产;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行为。程序合法包括:申请时间必须是审计过程中,申请强制执行审计决定之前的审计机关认为合适的时间;必须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须向法院书面陈述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事实根据以及申请保全财产标的的具体情况;按照受理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3、谨慎性原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遵循职业谨慎原则,防范审计风险。具体应做到:实施审计告诫,制止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必要时提前报告本级政府;《财产保全申请书》必须经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4、成本效益原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考虑审计成本和效益因素。要综合考虑审计的时间、人力、费用以及违法财产价值金额等因素,决定是否申请财产保全;一旦决定申请保全,应当依法预交并按规定承担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用。

5、适用调解原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在法院裁定的保全措施效力期限结束之前应当适用调解原则。包括政府出面进行的调解、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此时继续保全已无实质意义)、审计机关自行提出的调解等。一旦达成调解,审计机关应当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6、风险补偿原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正确评估审计风险,承担风险补偿责任。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申请财产保全行为应当提供反担保。因审计机关行为错误或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予明确的问题

1、申请财产保全的反担保问题。

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属于行政机关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尚待法院审查,是否裁定予以执行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确有错误和不当,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作为申请人的审计机关提供反担保。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反担保,主要是考虑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关,除用于办公的行政经费和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外,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也没有用于财产担保的专项经费,无法提供财产担保。同时,依据《担保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是不能作为担保人的。因此,笔者认为,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没有提供反担保的法定义务。但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后,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有错误和不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财产保全申请费用的负担问题。

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保全申请费用。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又不申请减、免、缓交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保全申请。由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明确财产保全请费用的负担问题,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法院可以按照如下情形作出裁定:审计机关财产保全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审计机关自行申请解除或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理由成立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保全申请费用应由审计机关负担;审计机关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达到预期目的,或在保全效力期限结束时申请转为审计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的,根据审计机关的申请,法院可以裁定保全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3、财产保全的效力期限问题。

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效力期限,《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未作明确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诉前保全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15日内必须,逾期则解除保全。很显然,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不是为了,审计机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是不可能的。笔者认为,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效力期限,裁定审计机关在15日内必须对被审计单位,这对审计机关来说是不适用的和不恰当的。由于审计程序的复杂性,审计机关每过15日即申请保全一次,直至审计程序进入审计决定强制执行环节,这是不现实的;法院也不可能在无任何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超期保全。这一法律规定的漏洞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了难以解决的问题,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在效力期限问题上带来了无所适从的法律后果。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在15日内很难完成一系列法定的程序而直接进入审计决定的执行环节。因此应尽快界定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合理效力期限,弥补立法上的缺陷。

五、对审计机关实行财产保全措施的立法建议

财经审计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财务审计;企业发展;内部审计

[DOI]10.13939/ki.zgsc.2016.01.145

1 企业财务审计概述

企业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和决定。其目的是揭露和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盈亏的真实情况,查处企业财务收支中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服务。企业财务审计的特点是独立性,这是财务审计相对于其他监督的不同之处,也是财务审计最重要的特征。

在现阶段,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与国际贸易不断加强,财务审计出现了新的特点,比如,领域扩大化、层次立体化、程序规范化等。但当今的财务审计也存在着种种问题,以下简单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2 现阶段财务审计中的问题

2.1 财务审计独立性方面

财务审计的重要特征就是其独立性,这关系到其能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关键因素。相关人员在财务审计中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但是在现阶段财务审计工作中,独立性并不是很强,在具体财务审计实施过程中,尤其是部分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干扰,部分审计人员没有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范围审计相关规定,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报告,造成了财务审计只是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做到监督、管理的功能,从而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可以说审计的独立性缺失直接导致财务审计的正常发展,对市场的正常秩序也造成了不良影响。

2.2 审计范围方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市场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财务审计工作也应与时俱进,紧跟时代步伐,然而,当今的财务审计工作虽然也做出了很大的变革,但仍有一部分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不够全面。比如,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一些企业存在财务费用并未计算、递延资产等应摊未摊的情况,相关部门单位检查不够深入,造成企业存在潜亏挂账的情况。尤其是相关企业内部的财务审计工作,财务审计属于财务部门,在一定程度会造成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并不能得以体现。另外,企业的财务审计,尤其是企业内部审计的主要方面是经济效益的审计,这项工作多在年终结算前进行,从而导致了审计部门必然会面对时间短、任务重的现象,造成审计工作的表面化不可避免。

2.3 审计执行力度方面

审计的基本特征是其独立性,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够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经济效益,一方面是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相关水平,另一方面是充分发挥其监督、管理的功能。但是现阶段的财务审计的规章制度并不完善,在执行方面缺乏相关的预警机制。现在的企业虽然有着较全面的财务审计的相关规定,并缺乏执行力,通常是出现问题后才有所反思、整改问题。例如:现在的企业内部财务审计中的效益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其出现问题后的经济问题审计,都属于事后审计制度,如果在问题出现之前就采取措施,就可避免经济损失,从而降低企业的经济风险。

3 改进企业财务审计的相关措施

面对以上财务审计方面的相关问题,如何建立一套与当今经济形势相匹配的财务审计制度,是当今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我国的市场经济与进入国际市场的需求,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改进财务审计。

3.1 完善企业制度

企业审计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因此,想要建立完善的企业审计制度,必须首先从源头出发,建立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从而以此为基础完善审计的相关制度,达到监管、监督的目的。对于完善企业制度,需要完善企业法人的相关制度,包含企业与所有者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关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明确等。

3.2 法律法规方面

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财务审计的坚强后盾,只有有所依据,审计才能健康发展。但我国关于企业财务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审计法》《会计法》等相关法规颁布比较早,当时颁布时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之初,对于企业相关制度并不是很理解,在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有了很大变化,部分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经济新形势,因此,目前迫切需要国家根据当前经济新形势颁布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以促进财务审计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保驾护航。

3.3 审计人员素质方面

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有优秀的审计人员,在我国,一名合格的审计工作人员必须首先具有相关资质,如审计、会计职称等资质,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具有较高的个人素质、审计原则等。一名优秀的审计人员,在具备全面、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的同时,还应不断扩展自己的知识面。在这个知识大爆炸的时代,科技高速发展,经济也在高速增长,同时伴随我国的各种高新技术引入,审计人员素质也应不断提高。不管是国家专业的审计人员,还是企业内部的审计人员,都应保持着公正、客观的工作原则,紧跟时代步伐,对于当今的网络技术有所了解,改变一成不变的工作方式、拓展自身的见识,积极转变观念、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如运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来实施审计工作,不仅有效地节省了人力、物力,而且效率会更高,准确性更强。这就使审计工作迈入了一个新的台阶,审计更加智能、科技。作为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前景提高咨询,国际审计人员可有效掌握企业经济情况,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可靠、准确的数据基础。

4 完善企业内部审计

对于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是企业财务审计的重要环节,可以及时发现企业不合理的开销,起到有效监督企业财政正常运行的目的,从而保证企业健康发展。内部审计涉及的范围较广、要求较高,尤其作为企业内部审计,其独立性自然有一定的限制因素,因此,企业内部独立性差的特点应引起相关企业管理者的重视。企业管理者可以在企业内部成立审计工作小组,明确其相关人员的职能,将工作落实到实处,同时更应加强执行力度,对于不合理的问题及时纠正。实施责任追查制度,对于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及时追究其责任,应加强审计人员的审计原则。

5 审计监控体系

财经审计法规范文第4篇

从绩效审计法规体系的层次结构来看,目前我国绩效审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绩效审计法律。审计法第一条在立法宗旨里提到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法第二条规定“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2.绩效审计行政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3.绩效审计部门规章。1999年以来财政部等中央部门先后就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审计以及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等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09年8月出台了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5号――经济性审计、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6号――效果性审计、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7号――效率性审计。

一、我国绩效审计法规体系亟待完善之处

总体来讲,我国绩效审计法规体系属初建时期,内容较少,监督体系、审计范围、审计程序等尚处于初创阶段,缺乏绩效审计专门法和操作性强的规范意见以及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绩效审计工作的发展。

1.缺乏绩效审计专门法律、准则和指南。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绩效审计法律、准则和指南,有关绩效审计的法律规定基本上还只是在审计法中有所表述和体现,其余能起到补充作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又都比较分散,且涉及绩效审计的内容也较少。我国现行国家审计准则主要是针对合规性审计,虽然有的准则强调了要关注效益性审计,却又局限于财政财务收支的效益性,没有涵盖绩效审计的全部工作范围,其实质仍然是对合规性审计的要求,不能给审计人员开展绩效审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有意义的指导,迫切需要一套关于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指导实践。

2.缺乏绩效审计评价标准。虽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就中央部门预算支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绩效制定了绩效评价标准和操作细则,为规范评价行为、增强评价效果的客观公正性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对于政府公共部门、宏观政策、资源环境的绩效审计,目前尚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即便已有的评价准则也是基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制定的,如《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标准》第八条,“效益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评价”。此规定将绩效审计评价囿于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不涉及管理政策和管理活动,导致评价不全面。

3.对绩效审计内容规定不全面。审计内容上,审计法仅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其重点是财政资金,对管理政策、管理活动以及其他资源利用情况的绩效审计没有说明。世界审计组织审计准则将绩效审计定义为:“对被审计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利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强调的是“履行职责时利用资源”,不仅包括资金的使用效益,还包括有关责任方的职责履行情况、公共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政策效果的评价。审计实践中我国绩效审计已覆盖宏观政策、公共资源、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公共投资等,远远超出了审计法所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范围。

二、完善我国绩效审计法规体系设想建议

1.完善绩效审计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绩效审计尚缺少高层次的专门之法,现有的绩效审计法律也只是原则上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当适应绩效审计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绩效审计专门法律,进一步提高绩效审计的法律地位,为绩效审计的深入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完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审计评价标准是有效考评被审计单位职责履行情况的综合指标。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科学合理性,对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作绩效,防范审计风险有重要意义。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应具有权威性和公认性,才能更好地支持审计意见和结论,才能被被审计单位所接受。

财经审计法规范文第5篇

一、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在审计内容上的差异

财务审计是过程和问题的导向性审计,它通过对违纪违规现象的纠正和查处,来保证既定制度的正常运行,以此来达到提高绩效的目地。绩效审计是通过对预测目标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来发现在管理上或制度上的不足,通过针对性的加强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来达到高绩效的目地。财务审计侧重于评价审计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财务审计中,如果审计对象被发现有违规违纪的行为,将会受到法纪的制裁。而绩效审计侧重于对审计项目的效率性、效果性和经济性进行评价,在绩效审计中,审查对象即使存在违规行为,但只要效益增加了,该行为不会受到惩罚,相反,会视为一种突破和创新。财务审计是绩效审计的基础,而绩效审计是财务审计的发展,只有有机的将二者相结合,才能使审计工作更高效更真实。

二、审计要素差异的比较

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在审计目的、主体、职能、技术、方法、程序、标准、时间导向和审计对象上均存在差异。二者在产生和发展背景的差异上,主要表现为私有制的产生、财产所有者和财产经营者的分离,导致了人们迫切想要了解政府资金公共支出的流向;绩效审计产生的背景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大公民的民主和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则由关注政府支出的合法性逐渐转变到关注政府支出的经济效益性。二者在审计目的的差异主要表现为财务审计侧重于审计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公允性;绩效审计更侧重于审计项目的效益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二者在审计职能上的差异主要表现为财务审计检查、评价已成事实的财务收支活动,行使防护权、监督权和鉴证权;绩效审计主要关心的是未来经济活动的发展的效益,主要职能为创新性和建设性。二者在审计技术和方法上的差异主要表现为财务审计的审计方法一般有审阅法、查询法、复算法、核对法、函证法、调解法和盘点法,专门技术方法包括抽样审计方法、计算机审计方法和内部控制测评方法;绩效审计的审计方法有调查法、分析法、采访法和统计法。二者在审计程序上的差别主要表现为财务审计的程序为准备――实施――报告;绩效审计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于后续审计这一过程。二者在审计主体上的差异为财务审计只要求审计主体掌握会计和审计的专业知识技能;绩效审计对审计主体的知识面要求更为广泛,特别是经济活动分析的能力。二者在审计标准上的差异为财务审计的审计标准为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绩效审计的审计标准为有关法律法规、公认管理实务和相关规章制度。二者在时间导向上的差异表现为财务审计注重历史经历活动;绩效审计更看重未来的经济活动。二者在审计对象上的差异为财务审计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及相关会计资料;绩效审计对象是政府及其公营项目的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审计的切入点和侧重点的不同

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在切入点和侧重点上也存在一定差异。绩效审计主要以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流程为切入点,通过对其执行的决策是否正确进行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绩效进行评价,目的是解决其在领导、决策及管理方面的存在问题。而财务审计则是以资金流为切入点,通过资金流向来判断其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合法。财务审计主要注重于审计对象的会计资料,而绩效审计则侧重于系统的审查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决策等方面。

四、审计对审计人员要求有所区别

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对审计结果的正确性和审计工作的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两种审计方式的特点和差异,对审计人员在专业素养上也有着不同的要求。财务审计要求审计人员熟练掌握账务审计知识、熟悉并能准确运用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绩效审计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绩效审计人员需要开阔的视野和创新的思维,掌握财经活动规律的同时,还要熟悉政府环境,向政府工作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