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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突发事件

公共突发事件

公共突发事件范文第1篇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规范和强化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事故紧急处置指挥体系、保障体系和防范体系,使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做到信息畅通准确、反应及时快捷、应急准备充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制订本预案。

1.2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分级

根据《国家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分级标准规定。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平战结合。

2应急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能。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2.1区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区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作为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区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常态管理和应急处置,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其日常工作由区卫生局承办。

2.2.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政府可根据需要,以区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组织架构为基础,设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具体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另行确定,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统一指挥。指挥部领导由区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单位领导组成。

2.2.3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街道、镇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区卫生局组织有关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2.2.4相关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略)

2.3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3.1医疗机构:成立医院防病工作小组,规范医院工作流程;协助区卫生局成立区防病工作专家组;负责病人的现场救治、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3.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督促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业务培训、指导。

2.3.3区卫生监督所:协助区卫生局对事件发生地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各级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针对不同季节加强对多发病、有可能爆发流行疾病的重点监测,区卫生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在区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及监测信息,及时发出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原则上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可视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做出调整。

进入预警期后,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预防性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按要求实施应急处置。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区县级以上各级卫生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级卫生部门。

d.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责任报告单位与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口头向区卫生局、区应急办或相关机构报告。

(2)区卫生局、区应急办或相关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警后,应立即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应急处置。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立即口头报告区政府及市卫生局。同时,各责任报告单位在1小时内尽快书面报告上级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网络直报责任报告单位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的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局。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在区政府、市卫生局的领导下,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分级响应要求,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落实有关措施,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区应急办(略)

4.2.1区卫生局(略)

4.2.2医疗机构(略)

4.2.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略)

4.2.4区卫生监督所(略)

4.3应急响应终止

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执行。

5保障体系

5.1信息保障

加强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设,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及时向区卫生局报告公共卫生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区卫生局及相关部门及时向区政府、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信息。

5.2专业技术队伍保障

区疾控中心要根据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要求,组建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小组,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展开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采集样品进行检验,采取消毒隔离、行政控制等措施;区卫生监督所要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岗位培训,提高执法监督能力;各级医疗机构要组建专业性救援队伍,提高装备水平,增强实战能力,发生事故后,快速进行应急救治,转运病患,并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

各支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必需的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5.3物资保障

区卫生局、区发改委、区经委、区食药监分局等部门相互配合,做好公共卫生事故预防、疾病治疗等所必需物资的储备、调用和供应工作。

5.4资金保障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区政府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5.6法制保障

按照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事,实现应急处置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加强卫生执法监督,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5.7交通保障

区建交委负责协调事故涉及相关区域的公交车辆改道、缩线、停驶等调度工作,有关街道、镇协助配合。

5.8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区公安分局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街道、镇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6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和个人所在单位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未按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评估

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

公共突发事件范文第2篇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公民道德责任

突发性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具有突发性、破坏性等显著特征。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政府部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作为社会的主要构成部分,普通公民也要主动承担道德责任,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包括社会治安秩序在内的各种秩序的平稳起着重要作用。党的十以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不断推进,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公民个体道德责任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

一、突发公共事件中公民承担道德责任的意义

公民道德责任,是公民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为道德主体的公民个体自身的角色身份与权利的相互联系,以及自身在道德层面的“分内应做之事”“应当为没有做到分内应做之事所担当的道德过失”的自我认知。在现代社会中,伴随着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不断拓展,公民个体的作用正在成为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忽视因素。因此,重视公民的道德责任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一个必然。整个社会是否运转良好,治安能否平稳有序,社会中每一个成员的道德责任意识在其中起到十分重要作用。没有共同的道德责任理念,缺乏良好的道德责任规范,社会发展必然紊乱、无序,整个社会必然无法有效地运转。

1.维护社会正义

休谟说,正义就是一种道德感,是与恶相对立的德,是依靠人们对于正当利益的判断而确立的,是源自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道德认知。我们知道,突发公共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一旦发生短时间内便可导致社会秩序运转失常,阻碍各种规章制度的实施,一些利欲熏心的人则会趁乱不正当言论,进而引起社会各界的恐慌。所以,弘扬社会正义、增强社会主义道德责任感,是历史的需要,更是现实中每一个公民都不能推卸的义务。

2.降低救灾成本

面对突发公共事件,只有每个公民都心怀社会,心系国家,珍惜生命,尊重生命,才能使整个国家和社会产生直面困难的自信心和动力。政府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为维护和稳定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有时会动用军队和警察去维护和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支持,有时还会增加社会救灾成本。因此,当遭遇突发公共事件时,公民个体应该主动担当,支持政府排忧解难,进一步降低政府部门在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的救灾成本。

3.促进社会信任

突发公共事件所具有的典型特征,就是其具有不可预测性。突发公共事件一旦爆发,作为个体的公民,通常情况下会容易产生恐惧心理和不信任感等,不知所措、无所适从,都是公民个体在突发公共事件面前的正常反应。目前,我国正处于的社会转型时期,存在一些公民个体道德缺失的现象。这个时候,突发公共事件作为检验公民个体道德责任感的试金石,迫切需要公民个体在突发事件来临之际,能够增强互信,实现互帮互助、团结协作,共同面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

二、突发公共事件中公民承担道德责任的价值体现

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面对各种突发事件所带来的巨大灾难,公民个体应该主动担当,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可以说这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整个文明社会运转的重要要素。本文按照突发事件的处置流程进行分类,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

1.事前

在突发公共事件爆发前,公民个体应具备一定的应对知识,只有这样才能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和识别,通过一定的预防措施,有效降低公共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目前,国家所颁发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每个公民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与处置的法律支撑与保障。该预案对包括微博、微信在内的新媒体进行规定,使其成为公民道德建设中的“把关人”,让公民作为受众参与到主流舆论的形成过程中,接受新闻媒体的正确引导。

2.事中

突发公共事件爆发期间,公民个体的道德责任主要表现为依靠自身的道德自我约束,有效消除社会中的恐慌因素以及帮助政府相关部分做好事件应对处理工作。当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社会中一些不法分子会趁机制造谣言,造成民众恐慌情绪的产生,进一步会做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危害个人乃至社会的安全。这个时候仅仅依靠政府的职能发]是不够的,还需要公民个体勇敢站出来,发挥个体的积极作用,帮助政府分担一部分责任,从而有效地解决相关问题,安抚民众情绪,维持治安稳定,解决突发问题。

3.事后

在紧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之后,公民个体道德责任主要表现为积极参与生产生活重建之中。这个时候,公民个体就要变被动为主动,从出工到出力到更加出彩的转变。在当前的社会治理理念中,主要采用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民参与的方式来共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治理的过程中,政府与公民形成共识,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总之,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公民个体道德责任的要求,就是从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出发,塑造公民个体有担当、讲诚信、有爱心、讲团结、有境界、讲奉献的优良道德品质。

三、突发公共事件中公民承担道德责任的路径选择

对于公民来说,个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的就是个体的道德责任。公民个体道德责任作为整个社会体系中良性运转的强力支撑者,其实现路径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1.国家层面:制度建设

社会发展追求公平正义,良好的制度环境是公民个体承担道德责任的前提。如何引导、规范和激励公民个体的道德行为,促进公民积极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离不开相关制度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追求制度正义、程序公正的社会,也是人人平等,共享和谐成果的社会,其最终是为了确保社会成员分享平等自由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建立运行良好的制度,能够有效提升公民个体承担自身道德责任的自觉性,同时对相关的逃避道德责任行为也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2.社会层面:社会组织

人是具体的、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每个公民个体的行为不可避免地都与周围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联系。由于公民个体活动离不开全社会的公共空间,因而,他们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道德责任。但是,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国家政府部门理所当然承担着主力军的责任,通过自身的管理服务去努力缓解和治理突发事件危机,有效疏导由于社会秩序混乱而产生的公众不满。此时,公民个体组成的非政府组织、民间志愿团体等社会组织,在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就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为政府分担压力。

3.公民层面:意识能力

公民在获取自身权益的同时,还需要兼顾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自觉地履行相关的义务。目前,社会中存在诚信缺失、公信力下降等问题,导致当前部分公民个体道德责任意识比较淡薄。事实证明,只有将公民个体的道德准则内化为公民的个体道德需要,才能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公民个体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性运转的道德秩序。当遭遇到突发公共事件时,每一个公民个w都需要积极地承担相应的社会道德责任,将自己和他人组织起来共同去应对灾难,赢得全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机遇。

四、结语

十以来,政府各部门在面对各种自然或人为的突发公共事件时,纷纷未雨绸缪,拟订应对预案,积极采取各种应对措施,成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和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力量。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必须勇敢自觉地承担起责任,凝心聚力,众志成城,在应对包括灾难在内的各类突发事件中,全面展现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个体极强的道德责任感,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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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突发事件范文第3篇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紧迫性、公共性、严重危害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等特性,事件一旦发生,就有可能危及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甚至给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就显得非常重要:(1)有利于控制疾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有利于防止谣言传播,维护社会秩序稳定。(3)有利于公众理解、支持和配合政府工作。

2003年我国防治“非典”的历程和全部事实,以及其后处理几起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过程,都充分说明了:信息公开有利于凝聚人心、控制疫情、稳定社会;反之,封锁信息必然会延误时机,导致疫情蔓延、人心恐慌和社会不稳,使政府的国际形象受到严重损害。

二、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

我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制度是从2003年“非典”以后才逐步建立起来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多种法律、法规和规章。

2007年4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规范和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要作用。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则被确定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在2003年5月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更是明确指出: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制度;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它不但规定了信息的内容,同时还规定了信息的形式。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信息公开也作了重要的规定。就此,我国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基本建立。

三、影响信息公开的主要问题

1.有关部门缺乏知情权意识,怠于公开信息

主要表现为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政府部门没有意识到自己有义务相关信息,也没有意识到公众有权利获得相关信息。这是由于受几千年来“民可以使由之,不可以使知之”传统官僚思想和长期以来形成的“重保密、轻公开”的政治文化的影响,政府事务大多暗箱操作,秘密运行,很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务信息根本不会向公众公开。同时怀疑公众的智慧和承受力,担心一旦公开信息就会引起社会恐慌,对群众表示出不信任。

2.政府信息公开后公信力低

很多时候政府部门也主动公开了相关信息,但是公众仍然对事件的真相和严重程度等表示怀疑。这种尴尬局面的造成,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确实存在有些地方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真相遮遮掩掩甚至采取不诚实的手段编造事实,给公众留下了恶劣印象。此外政府部门信息不够迅速及时,具有滞后性,在信息接受的“首因效应”作用下,公众先入为主的相信最先听到的消息,以至于最终政府出面澄清事情真相时已经无法取信于民。

3.对“及时、全面、准确公开”的要求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一直要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时一定要及时、全面、准确。但是政府部门对这几点要求往往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所谓“全面”“准确”就是要求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真相,保证所有细节都准确无误。由于害怕承担不十分准确信息的责任,出于求稳的心态,有关部门往往会采取一种一次性、终局性的方式,等到事件尘埃落定的时候才公布信息。但这种信息的实际上是事件结束后的信息汇报,已经错过了信息的最佳时期,根本起不到稳定社会秩序、指导公众开展疾病防治的作用。

四、建议

1.提高政府部门知情权意识,树立现代行政公开理念

政府部门要强化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意识,认识到老百姓了解足够信息对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具有的重要性。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要树立现代行政公开理念,以民为本,依法行政;同时要破除恩赐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必须认识到政府透明不是一种恩赐,而是政府部门应尽的义务;另外要相信民众的智慧和承受力,一个以公共服务为基本理念的政府官员,必须对公众充满信任和保持敬畏。

2.提高有关部门信息的公信力

要重塑公众对政府所信息真实性的信任,政府首先就要做到诚信,要有责任意识。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要敢于公开事件信息,主动借助媒体,及时、真实地公开事实,让媒体在传播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要坦诚面对问题,细致工作,在不损害相关人士隐私权的前提下尽可能公布更多细节,方便老百姓核对真伪;要重视群众或者网友质疑,针对质疑较多的地方加紧核实,不能对合理怀疑置之不理。

3.走出对“全面、准确”认识上的误区

应该正确认识“全面、准确”这一要求。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突然发生并有可能持续比较长的一段时间,事态随时在发展变化或者发生反复,情况错综复杂,从疫情的发生到医学界最终弄明白疾病的病因、发病规律和防治措施,通常需要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时间,要做到在短时间内全面准确掌握情况并不容易。所以,全面、准确应该是对信息公开的终极要求,是通过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不断和不断更新信息来达到的。只要在每一次信息的时候都把那一时刻所掌握的全部信息包括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都告知公众,就完全可以保证信息最终的全面和准确,而且更符合“及时”的要求。

4.提高信息的能力

要熟练掌握信息的方式和技巧。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事件发生前,做好技术专家和记者的培训工作,提前备好各类突发事件的背景资料,一旦有重大事件发生,立即可以对外。同时,信息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第一时间。(2)不间断。必要时可以每天两到三次信息,使公众、媒体即时掌握最新动态。(3)用最简单的语言告诉公众最核心的信息。(4)让公众保持适度恐惧。适度的恐惧有利于控制疫情,因此要引导舆论,使公众处于适度恐惧的心理状态。

5.建立和完善动力机制,推动有关部门公开信息

公共突发事件范文第4篇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政府;管理

[作者简介]张译尹,广西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06级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广西 南宁 530006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9―0040―04

2008年春节前夕,一场大范围的雨雪横扫半个中国,南方大部分地区和西北地区东部出现了建国以来罕见的持续大范围低温、雨雪和冰冻的极端天气。面对罕见雪灾,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亲赴灾区视察和指挥,空军和几个大军区全面“应战”,大批军、警出动;同时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强降温降雪天气的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这次雪灾不仅给中国经济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也暴露出政府部门在危机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能力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一、突发公共事件及其界定

近年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各种突发事件层出不穷,不仅给各国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而且有的还危害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如何科学应对、妥善处理,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对政府管理提出了挑战,考验着政府应急管理能力。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的非正常死亡超过20万人,伤残超过200万人,经济损失超过6000亿元人民币。

所谓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不仅给社会生产和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对生态和人类生存环境产生破坏,同时也会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致引发社会动荡和公共危机。

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依据,突发事件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自然灾害是由于自然现象的异常变化作用于人类社会,从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秩序混乱,影响和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事件。2008年1月,我国出现罕见的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的自然灾害对交通运输、电力设施、农业生产及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直接经济损失达1111亿元。自然灾害作为突发公共事件的一类,常常会给人们带来生命和财产损失,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以尽可能降低其造成的危害。

二、雪灾暴露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的应急体制并不乐观

2003年的SARS使我国面临着一场空前的危机,自此之后中国开始加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制建设,各级政府制定了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2007年11月1日,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实施,明确我国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但此次雪灾所暴露出的问题表明,目前的应急体制并不乐观,如果说“九八抗洪”,中国面对单一事件时尚可应付,此次面对复杂事件,我们的应急体制,包括治理模式都有值得反思之处。比如说灾情发生后,相关应急预案似乎没有及时启动,不少应急管理机构在灾情出现几十个小时后还不能掌握基本情况,灾害现场的公共服务十分有限。而五个关于自然灾害救助的国家应急专项预案中,又不包括雪灾。这次雪灾之所以造成如此大的问题,除了雪灾超出常规外,还包括遇到春运,两者叠加就把消极影响扩大了。目前,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或者是部门的各类应急预案,都只针对特定突发事件,而“复合性突发事件”很容易扩大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尽管是低级别的突发事件,如果两种以上同时发生,可能就会导致预警级别的提高。目前的预案是分级的,部级预案的启动要涉及两个以上的省份,地域上划清楚了,但严重性是容易交叉的。比如:是不是省级应急预案到了一级预警状态,才足以启动部级四级预警响应机制,这都没明文规定。

(二)地方政府应对雪灾这一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不足,缺乏防范意识

地方政府没能对大雪成灾有预期,加上部门分割,在具体的实施和协作中又会出现很多问题。此次雪灾突袭南方,而南方只有应对暴雨、台风的经验,以致一些地方对百年不遇的大雪有些措手不及,加上雪灾适逢春运,使交通和电力的困境倍增。纵观各个车站的情景,部分地方的局势可以用高危来形容,广州等地车站还数度出现几乎失控的局面,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民众缺乏相对自觉的纪律性,同时也暴露出组织方面的缺陷。由于我国的各级自然灾害的预案中,并没有雪灾专项预案,不少南方地区的政府部门,在观念上认为防寒是北方地区需要考虑的事情,再加上最近几年“暖冬”之说开始流行,似乎冬天真得不会冷了一样。在这样一种指导意识下,在制定当地生产计划、安排当地群众生活的时候,自然就很少会考虑“防寒”问题。而近年的冬天,却一反常态露出了它寒冬的本来面目。这对从防范意识上就准备不足的政府部门来说,更不用说采取具体的防寒措施了。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面对持续十多天的冰雪天气,各地政府部门采取的都是临时的“应急措施”,而不是常规措施。

(三)从抗击雪灾来看,突发事件应对法发挥的作用不大

此次雪灾中,现行的应急预案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确立的应急体制应有的组织、协调和防范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真正的应急工作还是依靠目前高度统一和一元化的党政领导体制来完成。当然,突发性事件发生时,无论是否有预案,都需要依靠强有力的行政管理机制来加以保障。中国现有的一元化的党政决策体制和中央地方关系,很适合救灾。比如这一体制整合力量及时、有效,容易解决矛盾。但是,在此次救灾中,法律和预案只起到一些补充细化的作用,给人有点“两张皮”的感觉。从法律角度看,政府总理到哪里,实际上,具体的法律就可以在那里发挥作用。总理到现场,实际上已经是国家层面的一级响应了。不过,也要总结经验教训,能让省级政府更好地分担,不要轻易启动部级预案。

(四)信息建设有待进一步规范

在信息的规范上缺乏统一的信息标准,有的地区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行业的应急机制建立信息系统,但是对该系统平台技术和业务系统数据格式标准不一,加上各部门之间通讯网络和数据传输网络缺乏联动机制,因而加大了实现信息的联动和技术的共享的难度。和2003年的SARS相比,信息建设上已有长足进步,但也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新华社记者到某省某部门采访被认为是“添乱”,而2008年1月25日京珠高速公路之所以出现严重大堵车,也与各方通车信息混乱有关,致使许多不知情的车辆进入湖南后无法出去。

(五)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此次发生在南方各省的自然灾害表明,我国现行的以部门为龙头的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机制存在很大问题。雪灾应该由应急办管,但各级政府下属的专门应急办公室只是一种协调性机构,还不能真正具有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各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很多情况下,危机的处理需要社会各个部门通力协作,但是社会各部门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时还不能进行有机的结合,缺乏有效的内部协调机制,应对工作中存在以部门职能为中心的部门主义倾向,缺少单一的应急指挥组织管理系统。而公共服务部门的垂直管理体系造成政府各职能部门条块分割、权责不明晰,相互间协调不够,沟通不畅。气象部门和电力部门缺乏有效沟通,气象信息未能对电力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在可能对电网运行稳定性造成影响的气象条件中,风、冰与最高最低气温为主要因素。然而,气象台没有覆冰的专门数据――“冰”不是一项独立的气象参数。

(六)缺乏明确的问责机制

在中国现行的政府体制下,由于相关单位的职能没有划分清楚,许多事务管理上条块分割严重,责权利关系没能理顺。谁负责、对谁负责的问题没有以法律或制度形式加以明确,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错位。遇到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的主管部门需要同时向其所隶属的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在现有的绩效考核体系下,事发地政府的主管部门在上报时不得不再三权衡自己的利弊得失。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是尽量“捂盖子”,“报喜不报忧”,“多报喜少报忧”,揣摩领导意图讨领导喜好。遇重大突发性危机事件,往往是有利益各部门拼命抢,有责任却相互推或往上推,对危机事件处理分析浮皮潦草。

三、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对策

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正常生活生产带来严重威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

(一)完善对突发事件管理的各级应急预案,明确各级政府权责

我国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制度框架基本建成,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要完善各级应急预案关于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鉴于特定突发事件可能遇到其他情况最后演变为复合性突发事件,尽可能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专项的应急管理预案。要把法律规定变成日常制度,该储备的储备,该演习的演习,使应急工作常规化,让政府和公众坦然应对突发事件。中央政府统一负责各种紧急事务的协调管理,制定应急管理政策规划,建立预警和信息报告制度。强化政府的统一协调、资源整合能力;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提供指导和帮助,组建常设的综合性的应急协调机构,直接处置全省范围的重大突发事件;市、县、乡镇各级政府负有直接处置本地突发事件的责任,应明确规定其实施应急处置的权限。由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点是在大中城市,人口、建筑、交通比较集中,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因此,大中城市政府都应当建立一个实战性的应急管理中心,主要由公安、医疗、民政、市政、新闻等有关部门组成,统一应对本地各类突发事件,直接预防和处置各种紧急事务,以提高城市政府全面应对、快速反应的能力。

(二)改革现行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制,各部门协同应对,快速反应

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的“大部委制改革”思路,很适合改革现行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制的要求。可考虑成立集中统一管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具有大部委性质的“应急管理委员会”(或“应急部”),克服目前在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制领域过于分散、制度化水平低的弊端。由于机构改革的复杂性,可以将各级应急办公室或机构改为实体性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行使各项应急指挥职权,一旦有灾,不论发生在何时、何地,依靠统一集中的应急指挥系统立即投入应急救灾活动,第一时间内将突发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提高应急工作效率。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仅要加强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管理,落实好自己负责的专项预案,还要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纵向和横向的协同配合工作。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明确各方面职责,确保一旦有事,能够有效组织,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临危不乱。

(三)严格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在应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官员承担与职权相应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制度。当政府公务人员不能履行或背弃责任时,必须受到相应的行政惩处,触犯国家法律的要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重大公共危机事件瞒报、缓报、谎报的要追究相关主要领导的责任,在应对公共危机过程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在应对危机与处理突发事件中的法律责任,使官员问责制在我国日趋完善。

(四)完善信息应急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沟通机制的改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众主体意识的增强,国内民众乃至国外人士对“知情权”的诉求正迅速提高,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可以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地传递,以便政府快速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的政策。突发事件的本身带有急速和不确定性,只有政府完善信息应急管理系统,才能把信息扭曲的情形大大减少,有助于使尽可能的信息量能够被社会各方面吸收和利用,弥补某一个部门、地方因为误判信息而导致的错误决策。在突发事件的管理中,信息往往是决定性的因素,对于灾情汇集、灾情研究、求援指挥都是不可或缺的。事件一旦发生,政府部门应迅速率先事件的过程,以防小道消息满天飞而混淆视听,政府要重视和发挥媒体在突发事件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与媒体作深入的沟通、协调和合作,使媒体在政府的正确引导下充分介入到突发事件中,保持适度的新闻自由,让公众了解事件真相。要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各部门信息及时沟通以及整个社会资源的协同运作。

(五)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素质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公共突发事件范文第5篇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的稳定和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加强合作、群防群控的原则。全校各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预报机制,尽早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苗头,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损伤、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消灭传染病等达到卫生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多校区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多校区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多校区;

6、因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0人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20人以上,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9、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各类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0、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本篇文章来源于文秘站 -网址为-文秘站 -解决您的燃眉之需]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单校区域内的,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校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9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8、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发生在学校的,经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5、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6、发生在学校的,经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身体健康和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二、__师范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一)__师范大学

1、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__师范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该小组是全校紧急应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全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由校办、宣传部、学工部、财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爱卫会、成教学院、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根据事件情况选取相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办公电话:85308448、85308927传真电话85308448)。

2、主要职 责

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负责全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制订全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具体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应对与处置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向教育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展与处置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3、运行机制

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应对工作。发生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成__师范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小组。

(二)全校各部门

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部门正职为第一责任人,部门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具体实施对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应对处置工作。校医院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实际要求,制定校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具体组织实施医疗救援工作,并配合上级卫生部门开展进一步的医疗救援工作。

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1)办公室,(2)全校各部门;

责任报告人:(1)负责全校信息报告人员:(2)全校各部门指定的信息报告人员。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进程等,每一起突发事件都必须作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1)初次报告

全校各部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向办公室、领导小组正副组长进行初次报告;

学校在接到各部门的初次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教育厅和卫生厅等有关部门。

(2)进程报告

①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程报告

一般突发(本篇文章来源于文秘站 -百度直接输入“文秘站 ”第一个网站便是[注:中间加的符号请勿复制])公共卫生事件与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办公室应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报告教育厅和卫生厅等有关部门。

②重大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程报告

重大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办公室应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应每天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教育部和卫生厅等有关部门。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办公室应将事件处置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报告教育部和卫生厅等有关部门。

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必须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报告时间、涉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及通讯方式;尽可能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初步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3)结案报告

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的过程(包括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功效)、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二)信息

领导小组可指派有关部门或专人在指定范围内通报信息,其它相关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向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任何信息。

四、应急处置措施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所在校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在校内未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校区和各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部署和落实本校区和本部门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全校内发生。

1、各部门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或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或办公室或领导小组正副组长。部门负责人接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全程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并向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报告。

2、学校的应急反应

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部、卫生行政部门;

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校医院同时实施救治;

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

与中毒或患病人员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五、应急保障

学校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增添相关设备,配备所需药品,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用水和洗漱设施,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确保学校公共卫生防控措施的落实。

六、善后与恢复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 ,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1、学校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2、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3、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七、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