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许可的受理、初审、上报、发放及发放后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有关卫生检验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和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辖区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卫生许可:(一)辖区内的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由省级卫生许可的。

第六条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卫生许可:(一)辖区内的乳制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为原料的食品以及饮料(含直接饮用水)、酒类等定型包装食品生产企业;

(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辖区内的食品连锁经营店;(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由地级市卫生许可的。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产品以外的普通食品生产以及食品经营行为的卫生许可。

第八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管辖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管辖有争议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请示后十五日内做出决定。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的发放

第十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选址、设计和布局符合卫生要求,经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施工,竣工经卫生监督机构验收认可;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流程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和用水卫生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规定的,可以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现场审查的申请。卫生监督机构自收到申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必要时抽取样品,开具采样单。被抽检单位必须无偿提供样品。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符合第十、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向卫生监督机构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根据生产经营项目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三)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意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五)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

(六)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提品配方、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送审样);

(八)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提交资料一式三份,由申请人出具的资料应逐页加盖公章或者骑缝章。卫生监督机构经办人对申请人的提交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机构自接受申请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申请资料不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作出同意发证或者不予发证的决定。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并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其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年审符合规定的,在食品卫生许可证及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记;不符合规定的,作出限期整改或注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决定。具体复核办法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在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执行。

第十九条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项目、产品配方或者生产工艺的,必须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原发证机关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改变生产经营场所布局的,提供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意见书;(二)改变产品品种、配方、生产工艺的,必须提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送审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第四章卫生许可证的吊销、撤消、注销、补领和变更

第二十条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三)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情节严重的;(四)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情节严重的;

(五)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经营或进口表明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情节严重的;

(六)保健食品标志标签未按核定的内容使用,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机关予以撤消: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卫生许可决定;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卫生许可决定;

(三)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卫生许可证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逾期未办理复核换证的;

(二)自行歇业或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的;

(三)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复核换证时不符合卫生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卫生许可的。

第二十三条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和申请补领,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以补发。申请变更卫生许可内容的,提出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核实,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被注销或者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不得重新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食品卫生许可证被吊销、撤消、注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登记,并予以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部门。

第五章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过程及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产品的卫生质量、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等进行抽样检测。第

二十七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据《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指南》对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决定经常性监督和抽检的频次。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并根据企业的产品特点,分析危害关键控制环节,实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的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按国家卫生标准(没有国家卫生标准的,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或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检测项目对抽检样品进行检验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卫生监督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必须对其采购食品及原材料的索证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抽检样品,开具采样单。被抽检单位必须无偿提供样品。

食品卫生许可证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出入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管理;对在出入境口岸内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实行健康许可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对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对出入境口岸食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接受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监督。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见附件1)。

第八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卫生条件:(一)具备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卫生环境、卫生设施及设备;(二)餐饮业应当制定符合餐饮加工、经营过程卫生安全要求的操作规范以及保证所加工、经营餐饮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三)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四)从业人员未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五)从业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卫生安全常识。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三)内部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机构资料;(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书》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六)生产原料组成成份、生产设备资料、卫生设施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七)食品生产单位提交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八)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以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受理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检验检疫机构受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进行现场卫生许可考核及量化评分。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及评分的结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卫生许可证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期满前30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迁移厂址、改建、扩建、新建项目时,应当向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停业时,应当到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缴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向异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食品及食品用产品时,可凭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到该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三章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从业人员实行健康许可管理。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到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健康证明书》。申请办理《健康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健康证》申请书;(二)有效的身份证明;(三)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从业人员,颁发《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有效期为1年。取得《健康证明书》的人员,方可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和协助本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卫生常识和食品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将健康检查合格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结果制作成胸卡(见附件2)。从业人员工作时应当佩带胸卡以备检查。

第四章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查阅卫生许可证。向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的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同时应当建立销售食品及原料单位的卫生档案。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抽查,并对其卫生档案进行审核。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四)使用进口原材料者,需提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复印件);(五)供货合同或者意向书;(六)相关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七)产品清单及其他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二)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情况;(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情况;(四)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情况;(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状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以及索证情况;(六)食品卫生检验情况;(七)对食品的卫生质量、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检验;(八)供水的卫生情况;(九)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情况;(十)医学媒介生物防治情况。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卫生监督,应当由2名以上口岸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规范填写评分表。评分表须经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口岸卫生监督员和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共同签字,修改之处由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印章覆盖。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口岸卫生监督员应当在评分表上注明拒签事由。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检验的有关规定采集样品,并及时送检。采样时应当向被采样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采样凭证(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向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食品、饮用水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供应食品、饮用水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对供货产品登记记录、相关批次的检疫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等审核无误后,方可供应食品和饮用水。

第二十四条航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推行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质量控制与保证体系,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

第五章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现场监督情况,对出入境口岸食品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织技术力量,对口岸食源性疾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口岸食源性疾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并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开展风险分析。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结果,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管理。(一)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良好的单位,评为A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单位每月监督1次;(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有一个良好的,评为B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单位每月监督2次;(三)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单位每月监督4次;(四)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或者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良好,但是日常卫生监督较差的,评为D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D级单位不予卫生许可,或者次年不予续延卫生许可。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同级别的单位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根据风险分析和日常监督情况,每年1次进行必要的升级或者降级调整(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食品预警通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相关食品向出入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

第三十条

出入境口岸发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等事故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启动《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处置,并根据预案要求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三)允许未获得《健康证明书》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或者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的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四)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卫生监督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未取得《健康证明书》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二)伪造体检报告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食品卫生许可证范文第3篇

一、整治目的

为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机构在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健康方面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重点单位、重点人群和重点产品集中开展卫生专项整治,重点解决与人民群众健康密切相关的餐饮业、农村食品生产经营方面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曝光、处罚等措施,以提高上述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展食品卫生许可整治,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树立卫生监督机构良好执法形象,促进全社会卫生水平的提高。

二、工作重点和安排

(一)卫生许可。

1.整治重点:各地根据《**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省食品卫生许证填写规定》,明确许可条件,规范食品卫生许可程序,按规定核定并填写许可项目,公示许可证发放情况。结合“谁发证、谁清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全省、市、县(区)对食品卫生许可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新核定许可项目。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我省确定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药食同源食品、凉茶经营企业、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共6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省和地级市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该6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开展专项食品卫生许可质量抽查,抽查的结果作为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抽查中发现违反卫生部和我厅要求审批的,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和《**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许可责任。我省确定东莞、汕头、茂名、潮州等市为重点检查地区。

2.具体要求:各地要在8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获得食品卫生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和整改。各地级市在9月底前,完成对本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证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附表1报送有关材料。省卫生厅在20**年10月完成对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证发放情况的抽查。

3.工作目标:通过全面的整治,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食品卫生许证的发放和监督工作。

(二)餐饮业。

1.整治重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原料采购、使用和废弃物处理。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原料使用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过度重复使用原料、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等行为。

2.具体要求:一是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全面检查,在5月份前完成对辖区内全部餐饮业原料使用检查工作。要检查原料是否按要求索证、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煎炸油等重复使用的原料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废弃物的处理是否符合《餐饮业和集体配餐单位卫生规范》;集中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曝光、处罚等措施,以提高餐饮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5月底前各地按附表2内容上报总结材料。二是8月份省卫生监督所组织各地级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统一抽查专项检查,按照各地市大、中、小餐饮单位和农村学校集体食堂的数量,大型餐饮单位抽查总数不少于总数的10%,中小型餐饮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农村学校集体食堂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0%。9月中旬前上报总结材料。

3.工作目标:经过整治,使全省餐饮业原料使用情况有根本好转,进一步完善和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

(三)农村食品。

1.整治重点:农村乡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许可情况,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经营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定型包装食品。每个县集中抽查2个乡镇的全部食品加工厂、5个农村市场、20个食品商店。

2.具体要求:在20**年五一和2008年春节期间全省分别开展集中监督执法行动,按照《集贸市场卫生规范》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农村食品生产流通的特点,查处不按照卫生许可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各地分别在20**年8月底前和2008年2月初前按附表3的格式上报整治总结。

3.工作目标: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市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查处生产和经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定型包装食品,清理农村市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地情况,确定重点地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开展培训,安排足够人力、物力,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做好督促检查和上报工作。我厅将加强对各地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将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各地进行考核。

(二)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依据《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做好食品、餐饮业的日常卫生监管工作,更好地发挥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在加强食品卫生监管、保护人民健康安全方面的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将其作为卫生许可重要材料和日常监管的主要措施。各地在11月底前按附表4的格式上报辖区内食品卫生量化分级情况。改进和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开展节日长假和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落实好对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活动的线索,要主动追踪检查,加强信息通报,加大联合查处工作力度。加大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符合移送公安司法条件的,要坚决向公安部门移送,追究违法行为刑事责任,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

食品卫生许可证范文第4篇

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向本次会议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贯彻执行情况,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几年来,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下,我们坚持了“政府领导、部门组织、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有效保证了全县食品卫生安全。目前,全县共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170户,其中生产加工单位73户,副食批发零售单位548户,饭店549户,从业人员2890名。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从业人员体检率达到98%,各类地产食品监测率达到100%,餐具卫生监测率达到100%。

(一)广泛宣传,强化法制观念,不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几年来,我们组织开展力所能及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县电视台、乡镇广播站、标语、公告、过街横幅等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食品卫生法》。通过集贸市场集中宣传,平时检查逐户宣传,重要节日设立咨询台讲解宣传,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重点宣传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让广大群众了解食品卫生常识,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广大食品从业者和消费者,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也提高了公众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同时,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广大消费者也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几年来,共发放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资料6000多册,印发宣传单12000份,电视专题节目3期,新闻30多条。

(二)加强检查,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质量

第一,成立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领导组织

为保证食品安全质量,成立了全县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为组长,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牧业、农业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食品源头组、生产加工组、流通消费组,具体负责全县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个相关部门都建立了安全责任制,明确了分管领导,设立了办事机构,确立了专门科室,落实专门人员抓此项工作。

第二,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社会舆论监督

在工作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开进行曝光,协助监管执法部门揭露丑恶,警示违规。同时,也注意表扬和报道好的典型。我们还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食品卫生义务监督员,动员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把平时检查与全民监督结合起来,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意见箱,对食品卫生安全实施全方位的社会监督。

第三,加大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能按照职责分工,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通过整合监管资源,将分散的监管力量集中起来,具体监管内容统一起来,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形成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二是严格审查和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凡是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都要按照要求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条件要符合卫生要求,生产经营的食品也要符合卫生要求。无论是在前置审批还是在监督检查中,都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标准进行检查,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齐全后,核发给卫生许可证。在工作中重点抽查已经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要吊销或收回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重新进行复核,符合卫生条件的,给予换发新证,不符合卫生条件的,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基础上,重点检查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坚持月查季检、年度审核,保证食品从业人员身体状况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如果发现未取得健康证或身体状况不适宜从事食品卫生工作的,要坚决予以解雇,保证食品卫生的安全,保证消费者的安全。

四是开展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每年县政府都集中时间对全县食品卫生安全进行专项整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重点,针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采取果断措施,全面开展整治工作。今年以来,卫生、工商、牧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都能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的部署,以奶粉为重点,对外埠食品进行了检查,重点核验产地卫生许可证和卫生检验结果报告单,彻底整治全县食品卫生市场。

(三)严格执法,强化依法行政,不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法治水平

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坚决制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重审批、轻监管的行为。在监督监测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执行食品行业的卫生标准,提高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腐败变质、假冒伪劣以及“三无”食品,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今年以来,共警告限期改进220户食品单位,依法取缔3户,吊销卫生许可证1户,没收并销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800千克。

二、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我们在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食品卫生经费不足,食品监测设备陈旧,取证工具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卫生监管工作开展。二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大多为个体工商户,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经营管理比较落后,食品卫生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三是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将假劣食品销往农村集贸市场和小卖店,农民容易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农村食品卫生监管难度较大,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相对薄弱。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卫生法》和9月1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宣传力度。由县政府牵头,在城区主要街路和农村各集市,通过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搞好宣传活动,深入学习宣传《食品卫生法》和《决定》精神,了解食品卫生安全常识,提高食品卫生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风气。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二要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等各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卫生状况进行监测检验,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标准,依法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卫生市场秩序,提高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食品卫生许可证范文第5篇

   XX年度上半年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上半年,区卫生监督所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进一步强化卫生监督执法,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卫生监督专项治理,在“食品放心工程”、“食品专项整顿”、“学校食堂卫生管理”、“防治食物中毒”、“加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等方面做到领导重视、措施得力,规范执法,从严管理,现总结如下:

   

一、实施食品放心工程

   

我所成立了以王传玲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食品放心工程实施的组织、检查和协调。为加强我区食品加工、批发、零售等流通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上安全、卫生、放心的食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区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的详细实施方案,重点强化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凡不符合卫生要求,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发证。我们组织人员定期认真审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和安全程度,确保生产经营过程符合卫生要求,不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和不允许生产经营的项目,为进一步确保食品安全,我们加大了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取缔非法经营,严肃查处无卫生许可证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的业户,1-3月份,共取缔非法经营食品者近20户。

   

二、开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许可审核发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从3月12号,在全区开展了食品从业人员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区卫生监督所组织卫生监督员,逐乡逐户、边通知体检边查证。上半年下发体检通知4500余户次,督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2308人,共中,体检不合格人员31人,经审查验收为399户办理卫生许可证,办理健康证1800个。

   

三、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一)节日前后食品卫生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要求,1-3月份我们组织开展了餐饮业卫生专项检查、酱油醋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和定型包装食品专项检查,共检查餐饮业单位28户,共中24户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检查人业人员85人,78人取得有效健康证,存在的问题有:熟食间不能专用,缺少空调、紫外线杀菌灯;粗加工与烹调同在一室,餐具消毒设施不全,不能坚持消毒,无保洁设施等。检查酱油醋生产企业6家,其中紫庄万鲜酱油厂、汴塘四里桥酿造厂生产环境脏、乱,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违法生产加工酱油醋,生产用原料未按规定索证,区监督所对其依法进行取缔并立案处罚。检查16家商场、超市和120家个体批发部的定型包装食品,结果大型商场、超市在食品采购、索证、贮存及从业人员卫生等方面较好。个体批发部则存在严重问题,大多数个体批发部从淮海食品城购进大批散装食品后,又进行小包装,既无厂名、厂址,又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并且均未索取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单。有一部分罐装食品无标识,标签或标识不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模糊不清,甚至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个体批发部采购的部分保健食品比较混乱,内容上随意扩大宣传保健效果。在食品贮存方面,商场、超市均有单独的食品冷库,能够做到隔墙离地,分类存放,挡鼠板、地爬子等卫生设施齐全。个体批发部一般无单独的食品冷库,并将食品随意堆放在地上,现场检查300人健康证,持证率达到85%,主要是因临时帮忙人员较多。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对个体批发部的监督管理。

   

(二)散装食品卫生专项检查

   

4月18日-22日,区卫生监督所依据《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对全区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超市、商场进行为期5天的执法检查,共检查10家商场、超市,卫生许可证持率为100%,检查从业人员321名,其中5人未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检查同时,对散装食品进行了随机抽样,共采集样品24份,监督销毁超期食品20余公斤。对在采购中不能按要求索证,卫生设施不全及经营无任何标识,标鉴食品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三)奶粉市场专项检查

   

4月23日-5月25日,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出动本所执法人员及镇防保站卫生检查人员共32人,对全区市售奶粉进行了为期一个月余的卫生专项检查,此次检查累计出动人员367人次,检查车辆54次,检查23家大型食品超市,商场和578户个体批发部、商店,查到可疑奶粉33种,销毁无检验合格证的可疑奶粉22.4公斤,抽样样品6份。

   

(四)冷饮、纯净水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

   

5月8日-15日,对全区冷饮、纯净水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本次共检查29家单位,共中冷饮生产经营单位20家,纯净水生产单位9家。20家冷饮生产经营单位,17家申请办理了卫生许可证,46名从业人员,持健康证42人,持证率90%,抽查142个冷饮品种,索证的仅有7种,标识标签符合要求的有129种。9家纯净水生产单位均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卫生制度健全,卫生设施齐全,标识、包装符合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裱花蛋糕卫生专项检查共4页,当前第1页1

   

6月1日至5日,检查11家生产裱花蛋糕的单位,持有效卫生许可证10家,无证经营者1家。11家单位均配备冷藏设备,并正常运转。11家单位中有4家超市的生产条件及个人卫生状况良好,7家个体加工点卫生条件较差,已提出整改意见。此次现场检查22名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者22名。11家单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均未按要求索证。

   

(六)学校食堂卫生专项检查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食物中毒的紧急通知》,我们组织对辖区内26所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幼儿园的食堂卫生安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指导。各学校食堂按要求都成立了由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了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制定了学校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与校领导签订了学校食堂责任状。检查中,针对食品采购、贮藏、加工、烹调、售卖、餐具消毒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为提高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水平,在检查过程中,认真向从业人员讲解食品卫生知识、发放培训资料,并下发试卷进行考核。为了更加规范我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学校食堂逐一建立了行业卫生档案。

   

(七)卫生抽检工作

   

1-6月份,对我区熟卤肉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酱油、醋、糕点、酒类、冷饮制品、纯净水、生活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共抽检样品280份

,合格260份,合格率92.8%,餐具检测192份,合格160份,合格率83.3%。

   

(八)早点业专项整治:

   

为整顿本区早点业的卫生,严防夏季肠道传染病的发生流行,6月22日-25日监督所对饮食业(早点)进行专项检查。

   

本次检查主要在城区开展,重点是早点业聚集区域、工商路、团结路、前委路、洪西路、民和街、劳工街、夏桥新华街、夏桥市场等。

   

本次活动共检查36家早点部,从业人员77人。其中:羊肉汤馆6家,油条摊6家,包子铺24家。持证情况:6家持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17人持有健康证。存在问题:1、大部分早点未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2、卫生设施不到位,无流水洗刷设施,无餐具消毒保洁设备,无防蝇防尘设备。3、加工场所脏、乱、差,从业人员未着整洁工作衣帽。

   

对此次检查到的问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一些两证全无户,制作《早点业卫生标准》,统一发放,督促各从业人员限期整改。

   

四、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

   

根据卫生部及市卫生局有关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和区卫生局制定的《贾汪区餐饮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对我区10桌以上餐饮店及厂矿食堂共30家单位实施量化分级管理。4月29日召开了全区大、中饭店及企业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会议。在会上,学习了《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和评审程序,对参会人员进行了评审标准培训,发放了等级评审申请表。我所将根据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果,对申报单位进行风险性分级和餐饮业卫生信誉度分级,整个工作分人员培训、宣传发动、等级申报、审查验收、等级评估五个阶段,评估结束后,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评出A、B、C级的单位发放卫生信誉铜牌,评为D级的单位,不予办理卫生许可证并给予相应处理,目前,已申报等级的餐饮单位有15家,卫生监督所已于6月20日前完成了这15家的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6月21日组织现场评审人员对已申报单位进行等级评审的第一个阶段,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至6月24日已审查华丽宾馆、星光宾馆、汉宫大酒店、惠丰园酒店、东方红酒店,仙人酒家,以上6家餐店,无一家达到评审标准,对未主动申报的中华饭店,鑫悦大酒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人员健康体检不到位,布局不合理,生熟食品混放,存在交叉污染,或是无餐具消毒设施,或是无有效的三防设施,蝇密度过高,或是离污染源太近,或贮存、使用超期食品,针对这些问题,区卫生监督所依据《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给予立案处罚,并下达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五、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预防食物中毒

   

气温渐升,预防食物中毒成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为此,我所制定并下发了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成立了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现场调查处理小组。4月12日下午,我所召开了各乡镇防保站长工作例会,下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预防食物中毒的紧急通知》全面布置以预防食物中毒为重点的各项食品卫生监督检查,要求对辖区内集贸市场、餐饮店、批发部、冷冻食品生产、批发零售点、熟卤肉加工销售点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对环境卫生不合格、不按要求索证、食品贮存不当、餐具不消毒、无防蝇、防尘设施的责令改正;对查到的腐败变质食品、“三无”产品和超期食品责令其现场销毁。共4页,当前第2页2

   

为了做好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预警与监测,我们在全区实行聚餐报告制度,城区选派3名监督员重点对“五一”期间承办宴席的餐饮店进行现场监督,乡镇以下凡聚餐人数超过50人以上时由防保站派员到现场参与监督菜肴的制作。

   

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在5月22日至5月26日,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制作内容丰富的食品卫生宣传板10块,张贴宣传标语10条,制作宣传横幅1条,印发宣传材料10000份,出动宣传人员16人次,曝光超期变质食品约百余斤。

   

七、高考卫生监督

   

今年,我区设立高考考点2个,食宿点3个,为保障高考期间考生食宿安全,区卫生监督所制订了详细的监督预案,鉴定了包干责任书。每个考点、食宿点委派3-2名卫生监督员,针对接待考生单位的食品采购、加工制作、环境卫生、饮水卫生和消毒措施的落实进行全程卫生监督,6月3日-6日由所长带队,对承担接待考生的单位进行考前的全面卫生监督检查,对学校周边小卖部进行整顿,对加工场所、原料贮存场所、餐厅防蝇、防尘设施逐项落实,做到所购进的原料必须索取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调味品必须索取同批次检验报告或合格证,采购肉类必须有兽医部门的检验证明。每日均按菜单严格审查高考菜谱,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立即予以更改。

   

八、公共场所卫生

   

上半年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及集中式供水单位、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293人,健康体检293人,审核发放卫生许可证59户。5月份,对本区公共场所基础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场所卫生档案104家。

   

九、职业卫生工作

   

根据徐卫法监[XX]10号文件还将关于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4月中旬开始对全区32家粉尘危害行业——水泥厂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下发了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并为这些企业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督促其完成《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为下一步管理及职业危害检测打下基础。

   

十、放射卫生

   

对全区12家放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了放射卫生档案,组织放射人员健康体检,全区共体检21人,体检率60%。针对监督检查中放射场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配合公安部分对全区有放射源的厂矿企业进行摸底、登记,确保放射源的安全。

   

十一、医疗市场专项整治

   

根据上级统一布署,6月14日至6月18日,区卫生局抽调10名执法人员,分成2个检查组,由局副局长、区监督所所长亲自带队,对全区医疗机构进行了为期5天的拉网式检查。此次活动,共检查医疗机构114家,药店28家,查处违法违规案件80起,其中,中药店坐堂行医3起,违法出售生物制品2起、违法违规医疗机构75起。以上违法行为,均给予立案处罚。

   

十二、下半年工作打算

   

根据XX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和徐州市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上半年卫生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针

对我区公共卫生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各项卫生专项整治。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专项整治

   

坚持杜绝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对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重点食品加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严重违法行为坚决查处。

   

(二)重点食品专项整治

   

对奶粉、调味品、酒类、饮料、熟囟制品、糕点(饼干)、豆制品卫生许可证持证单位,严格按照卫生许可发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全面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清理收回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开展餐饮、饭店卫生专项整治

   

针对我区大、小餐饮店存在的卫生问题,开展拉网式检查,对不体检、不办证、卫生条件差、经营过程不符合要求的饭店限期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缔。对不再符合发证条件的餐饮单位,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继续推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在上半年试点单位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年底前,对全区90%以上餐饮单位按量化分级评审标准实施一次卫生等级审查。

   

(五)加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继续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监督检查。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凡未体检上岗者,责令改正,并依据《食品卫生法》给予重处。

   

(六)节日及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开展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对中秋、国庆两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监控,严防食物中毒发生。完成区政府临时交办的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及上级卫生部门下达的应急专项检查任务。共4页,当前第3页3

   

(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制定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责任制,公开行政许可程序、内容、收费标准,严格依法行使许可职责,保障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八)学校卫生工作

   

进一步做好学校食堂整改及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收集辖区中小学生年度健康体检资料,开展学校教学及生活环境卫生监测,做好常见病及传染病的统计上报,提出防治措施。

   

(九)职业卫生工作

   

完成中毒危害行业的专项检查,对各生产企业接毒、接尘人员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卫生监测,举办一期全区农药中毒培训班。

   

(十)公共场所卫生工作

   

开展全区旅店、招待所、商场、书店、游泳池、茶座、舞厅、浴室、理发店、美容店、集中供水单位专项检查。对公共用具消毒效果进行一次卫生学调查。对全区生活饮用水、供水点每月一次采样检测。

   

十三、存在的问题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1)个体经营业户卫生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卫生设施配置不愿投入,一户从业,多人参与,体检不到位,部分从业人员以下岗等种种借口拖延,抵触健康检查工作,有的甚至污辱漫骂政府及执法人员。

   

(2)食品生产企业因经济不景气、厂房破旧、硬件卫生设施较差,很难做到按卫生规范要求生产。

   

(3)市场许多副食品经营个体户,经营“三无”、超期、劣质与变质食品。“三无”食品有的来自山东,有的来自徐州淮海食品城。这个问题应从源头控制。否则很难管理。

   

(4)多数集贸市场的生肉摊贩从业人员不体检、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这些人员难管理,监督执法中,最易发生冲突,有的竞拿刀威胁执法人员,扣留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2、卫生监督状况

   

(1)人员少:卫生监督所仅有编制12人,人力配比与社会对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我区食品从业人员10000余人,从业户约XX户,工作面广量大,一项工作还没完成,另一项工作又压下来。往往顾此失彼。

   

(2)缺乏交通工具和现场取证器材:监督执法,近的骑自行,下乡乘公共汽车,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监督频次。由于缺乏取证器材,一些违法证据无法固定,给实施行政处罚带来困难。

   

(3)办公条件差:办公用房坐西面东,冬冷夏热,4—5人挤在一房间子里办公,加上资料柜,拥挤不堪。唯一的一台工作电脑,因室内无有效的恒温设施,经常出故障。

   

十四、一点思考

   

1、个体户挤垮了生产企业:

   

在工作中我们了解到许多个体生产者唯利是图,一是采购原料不走正规渠道,本薄利大;二是制假、售假,如某酱油厂生产的酱油、醋均是用化学原料加水兑制而成,酱油批发价仅0.08元/包,零售价0.2元/包。因价格低廉,销量很大,相反,贾汪酱菜厂按生产工艺发酵生产的酱油、醋销量不景气。对外打不开市场,本地老百姓又嫌贵。再如冷食三厂生产的冰糕,从配料、进料、罐装、成型、包装均为自动化生产线。原料采购、人员体健,卫生状况是个体冷饮厂不能比的,但由于成本高,销量竞争不过个体户。据听说,江庄与山东交界处有一家私人冰糕厂年收入达40万。

   

2、守法的不如违法的:

   

一些来申请办许可证的个体户常常报怨:我们主动来的你们这规范,那标准的,太严格了,那些偷干的、黑窝点倒什么卫生条件都没有,自由自在,谁也管不着他们。

   

以上现象提示我们:一是应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打击非法经营,查处隐蔽的经营窝点,使之无立足之地。从而保护合法经营,使经济秩序逐步走上规范;二是要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变突击检查,为长效管理。使不法经营者无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