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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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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贷款

车辆抵押贷款范文第1篇

营运车辆抵押权的设定

营运车辆抵押权的设定是指,抵押人同债权人通过订立合同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在抵押人所有的车辆或抵押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国有车辆上设立抵押担保这种负担。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营运车辆设定抵押权需要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抵押人应当真各在营运车辆上设定抵押权的主体资格

抵押人车辆设定抵押权首先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人除对拟抵押车辆应挡享有相应的处分权外,还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抵押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有资格同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

拟抵押车辆必须属于可抵押财产《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车辆可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车辆:(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车辆。根据该条之规定公民个人和非国有实体所有的车辆及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车辆一般都可以用于抵押。但根据该法之第37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车辆不能用于抵押:(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车辆;(2)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车辆;(3)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车辆;(4)国家机关所有的车辆;(5)报废的车辆;(6)走私的车辆。以上车辆或因所有权受到限制或因用于公益目的或因被限制流通而不得在其上设定抵押权。

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不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虽然不会导致抵押合同无效,但不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在将来主张抵押权时不利于举证和解决纠纷。抵押合同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即车辆抵押担保主债务是借款、承兑协议还是信用证,其金额是多少,借款还应注明借款的种类;(2)主债务的偿还期限;(3)抵押车辆的名称、数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抵押车辆进行评估  抵押需要确定抵押车辆的价值,然后根据车辆的价值的抵押率确定主债务的金额。抵押车辆在抵押时应当聘请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抵押车辆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选定最好由银行来做,以防人为抬高车辆的价值。

办理车辆抵押登记  车辆本属于动产,动产物权的变化一般不需要经过登记手续。但由于车辆具有其特殊性,因而大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车辆物权的变动(如车辆的过户、抵押、报废等)需要到车辆的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担保法》规定车辆抵押必须到车辆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且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车辆抵押的风险点及法律防范

车辆抵押要注意审查抵押人是否对拟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根据我国有关车辆管理的法律规定,抵押人对拟抵押车辆享有合法权利的法律凭证是车辆行驶证和购车发票,目前车辆行驶证既是车辆所有权的证明也是车辆上路行驶的合法凭证。但据我国将要的新的车辆管理办法,以后车辆所有权的证明将不再是行驶证,车辆管理机关将为车主颁发车辆所有权证。银行在接收借款人的车辆抵押时必须注意审查抵押人是否能够提供拟抵押车辆的购车发票和车辆行驶证。将来车辆管理机关为车主颁发车辆所有权证时要审查其所有权证书。

要注意审查拟抵押车辆已行驶的里程和已使用的年限  由于车辆的行驶关系到人的安全,因而各国法律均规定了车辆的报废标准。我国1997年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了我国民用汽车报废的7个条件,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汽车均强制报废。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条件,是关于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规定。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汽车强制报废。所以,银行在接收汽车作抵押时一定要审查拟抵押车辆已行驶的里程和已使用的年限,要避免贷款还未到期汽车却己经被报废的情况发生。

共有车辆的抵押要注意取得共有人同意以车辆抵押的书面证明,共有车辆抵押是指以一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所有的车辆做抵押。银行在做车辆抵押贷款时应弄清车辆是否为多人共同所有,若为共有车辆,抵押是否己经全部共有人一致同意。

车辆抵押贷款在转贷或借新还旧时需要重新办理抵押手续。《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主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转贷或借新还旧的结果是一笔新权的产生和旧权的消灭,因而除了当时是设定的最高额抵押外,原设在车辆上的抵押权己经随旧权的消灭而消灭。新权必须重新设定抵押权即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

车辆抵押贷款范文第2篇

1、带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车辆行驶证到银行或金融机构提出车辆抵押贷款申请;

2、填写车辆抵押贷款申请表;

3、银行花一个星期左右审核借款人资质;

4、审核通过,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5、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6、银行放款,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款即可。

车辆抵押贷款范文第3篇

    第二条  用下列财产设立抵押权的,应依本办法进行抵押登记:

    (一)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依法可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船舶、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

    (三)机器、设备、原材料、产成品及半成品,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依法可转让的权利,法律允许转让流通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  抵押物法定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前条的抵押物登记项目。

    第五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向登记机构提交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和抵押贷款合同影印件,并交验当事人身份证明。

    登记机构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除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在三日内办理登记,不得推诿。以附加各种条件或借故其他原因不予登记的,由登记机构主管部门对其直接领导和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六条  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在抵押物登记卡片上记载以下事项:

    (一)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名称;

    (二)抵押贷款合同号;

    (三)抵押贷款合同签订日期;

    (四)抵押物名称、数量、价值;

    (五)担保金额;

    (六)登记日期。

    第七条  抵押物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事宜后,应发给抵押物登记证明书。抵押物登记证明书应载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并注明登记号数及加盖抵押物登记机关的印章。

    第八条  变更登记应由抵押贷款当事人向原登记机构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抵押人应当自抵押贷款合同履行终结之日起,持还款凭证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持合法证明向登记机构查阅、抄录或复印抵押物登记卡片。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可收取不高于人民币二十元的登记费。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不得对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作同质等价的重复抵押办理登记。

车辆抵押贷款范文第4篇

(一)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利用各种新闻宣传媒体进行立体式宣传,使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具体内容、政策原则和操作程序等相关事项做到家喻户晓,营造社会各界合力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舆论氛围。

(二)各金融机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是破解林农融资难、促进林业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新农村建设、拓展金融服务空间、支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创新机制,构建良好政策环境,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实现繁荣林区、发展林业、富裕林农、改善民生的目标。

二、切实加强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林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全市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制定、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我市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情况;做好借款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负责建立市林业、财政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定期沟通的工作机制。

(二)人民银行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区域林业发展状况,努力探索适合林业特点的融资模式和产品;加快推进征信体系建设,逐步将林权信息充实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为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应用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信用评级制度提供便利。

(三)林业部门要制定完善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抵押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为林业贷款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拓展林业融资业务,帮助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引导涉林企业和林农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借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

(四)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建立起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村委会积极参与、金融机构具体操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配套服务的工作机制。

三、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一)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本着求实效、促发展的原则,从优化资金配置、调整信贷结构的高度,加强与林业部门的配合,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二)各金融机构在规范推进林业规模经营大户和单位林权抵押贷款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农户林权小额抵押贷款,制定符合林区实际的操作流程和实施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评价体系,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合理确定贷款审批权限,简化贷款程序,全力培育优质客户,逐步扩大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规模。

(三)金融机构要按照林业经营和资金需求的特点,综合考虑林木项目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实行综合授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

(四)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的风险状况和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水平。

(五)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要积极参与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林权抵押贷款10万元以上且用于农业生产,林权资产不足抵押贷款的,可由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参与担保(但担保额不得超过贷款额的30%),同时做好反担保工作。为满足市担保中心开展林权抵押担保业务,市财政在2009年前将农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增加到400万元,以后年度视农业贷款担保情况酌情增加。

四、加快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平台

(一)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深化林业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改革,切实加强对抵押森林资源的确权登记、评估、流转和采伐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平台,尽量减免林权评估、抵押登记、流转变现等环节的费用。对在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审核和评估过程中出现重大疏漏、弄虚作假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配合金融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林权抵押物合法性审核、林权流转变更登记管理以及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制度。履行“一个确认、两个承诺”,即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业务准则,进一步规范评估操作行为,不断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简化评估手续,降低评估收费标准,减轻贷款人负担。

(四)进一步规范林权交易工作。在市林业局设立市招投标中心林权交易分中心,专门从事林权交易工作。拟进行林权流转的项目由市林权管理中心进行前期审核把关后,符合流转条件的进入林权交易分中心进行招标。

五、逐步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体系

(一)探索建立林木保险机制。用于抵押贷款的林木按每亩200元保额的标准投保火灾保险,其保险费经市财政审核后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为鼓励人保财险公司开办林木火灾保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财产等保险业务可由人保财险公司优先承办。

车辆抵押贷款范文第5篇

1月15日至17日,国内首单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完成发行,定名通元。

这一产品由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下称上汽通用金融)发起,华宝信托为受托人。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产品(下称通元一期),资产池由上汽通用金融发放的32947笔个人汽车贷款组成,总金额为19.93亿元。

通元一期产品分为优先级19.01亿元和次级0.92亿元,次级部分由上汽通用金融全额持有。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亦分两个等级,规模分别为A级16.66亿元和B级2.35亿元,预期加权平均期限分别为0.84年、2.14年,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信用评级分别为AAA级和A级。

截至2007年末,银监会共批准成立九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将为其提供新的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沈炳熙亦表示,通元一期的成功发行,标志着国内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向纵深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从住房抵押贷款和一般信贷资产扩展到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试点机构也从银行类金融机构扩展到非银行金融机构。

但是,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仍面临市场狭窄的局限。根据目前监管政策,证券类、保险类及社保类资金尚无法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业内人士指出,银行本应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主要卖方,但此前多单银行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普遍存在自买自卖、彼此捧场的情形,不符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的初衷,无法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融资瓶颈

作为首单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人,上汽通用金融也是银监会核准开业的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8日,由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分别持股40%、40%、20%。

上汽通用金融初始注册资本为5亿元,后增资到15亿元。其主要业务包括为个人及公司客户提供购车贷款、为汽车经销商提供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等。借鉴外方股东国外相关业务经验,上汽通用金融的汽车抵押贷款业务有严格的贷前征信检查和审批,贷后亦对资产实施五级分类管理。

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上汽通用金融资产总额68.63亿元,资本充足率16.91%,不良贷款率0.06%。截至2007年末,银监会共批准成立九家汽车金融公司。已开业的八家公司资产总额为285亿元,其贷款余额255亿元,不良贷款率0.26%。

有关人士介绍,截至2007年11月底,上汽通用金融已与547家汽车经销商展开合作,并在国内143个城市开展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业务。2007年11月底,上汽通用金融发放在外的个人汽车抵押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超过65亿元,累计发放个人汽车抵押贷款94672笔。

虽然发展前景颇为乐观,公司亦早在2005年就实现盈利,但资金来源受限始终是公司的一大困扰。

“注册资本金只有15亿元,这远远不能满足上汽通用的汽车贷款需求。”中信证券一位人士介绍。按监管要求,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此前的资金来源仅包括: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和向金融机构借款。

2007年下半年,在银行收紧信贷的背景下,汽车金融公司开始寻找对策。上汽通用金融则希望借ABS获得资金,增强流动性,继续扩展业务。

2007年底,通元一期的发行获得相关监管部门许可。此次发行融得的19亿元缓解了公司的资金紧张,亦为更多汽车金融公司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

「三级信用结构

《财经金融实务》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通元一期近20亿元资产池中,资产分别来自深圳、上海、北京、广州、青岛、沈阳、东莞、成都、苏州等26个城市,涵盖了通用汽车下属的别克、雪佛兰、凯迪拉克和萨博四款车型。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对通元一期ABS 的定价分析显示:优先层A档的发行规模为16.66亿元,加权平均回收期限为0.84年;中间层B档评级为A级,发行规模为2.35亿元,加权平均回收期限为2.14年。A档和B档都是浮动利率,付息频率为月度,本金为过手式偿还。

1月16日,华宝信托公告称,通元一期优先A级产品基本利差为1.55个百分点,发行利率5.69%;优先B级产品基本利差为2.5个百分点,发行利率6.64%。

按照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评定,通元一期A级产品信用级别为AAA,B级产品信用级别为A级。这一分级是按偿还次序来划分的。

为了给信用增级,通元一期采用了由上汽通用承揽全部0.92亿元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

大公国际报告显示,通元一期A级产品获得B级证券和次级证券16.42%的信用支撑,B级产品获得次级产品4.62%的信用支撑。这意味着,只有在A级产品本利分别得到偿付后,B级资产支持证券方可获得分配;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未完全实现之前,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得参与信托财产收益的分配。

由于次级产品由上汽通用金融包揽,如出现违约情况,公司将承担主要损失。此外,公司亦设置了各类准备金账户,并用超额利差对优先级证券本金提供支持,进一步完善了增级措施。

上述信用支持结构并不意味着通元一期完全没有风险。信用评级报告指出,“如果该汽车制造商在未来由于汽车质量问题导致车辆召回或其他问题的出现,则可能直接对汽车抵押贷款的按期偿付产生不利影响。”

「市场渠道待拓

通元一期获批发行,意味着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对于缺乏融资渠道的汽车金融公司而言,不啻为一剂融资良方。

然而,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市场空间仍然狭小,ABS、MBS的发展都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此前银行发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买家都是商业银行;本次通元一期项目,仍是由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撑起来整个交易。

发行后的结果显示,通元一期的认购倍数为1.18倍,仅略高于实际认购量。据了解,通元一期的主要买家仍为商业银行。知情人士透露,在通元一期中,缺乏多元投资渠道的小型金融机构和资金充裕的大银行成为主要买家,股份制银行因资金紧张购买很少,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则不见踪影。

“由于市场参与主体过少,证券类、保险类以及社保类资金由于行业管制,无法直接投资到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来,导致资产证券化这一项目因为缺少买家而无法形成足够大的交易市场。”一位债券交易员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