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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范文精选

车辆管理

车辆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车辆调度由办公室行政助理负责,按车号设册登记。

第三条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随车携带外,其余均由办公室档案部门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第四条各单位所属公务用车应将每月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办公室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请调整修理。

第五条车辆定人驾驶。非本车驾驶员临时驾驶,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第七条公务车辆用途。

(一)各部门因公办事,需要车辆接送的。

(二)员工住宅离公司较远、经公司指定区域的员工早晚通勤。

(三)董事长批准配备的专用公务车。

(四)员工本人或家属婚、丧、重病,可申请公司派小客车或轿车。

第八条派车区域和节假日权限

(一)东港市和丹东市内出车,由办公室行政助理批准;

(二)丹东市外、辽宁省内出车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三)辽宁省以外出车,由总经理审批。

(四)节假日或上班时间外车辆的使用,由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派、用车审批手续

(一)东港市内临时公务用车。1.由用车部门经理或负责人口头提出用车请求。内容包括:用途、乘车人姓名、接送地点(或单位)、需求时间。2.办公室行政助理根据乘车人数等情况,决定派出车辆并通知司机,同时填写派车登记簿。

(二)东港市以外出车。1.由用车部门经理或负责人填写“派车单”,内容包括:用途、乘车人姓名、接送地点(或单位)、路线、用车时间。2.办公室行政助理审查、签字后,根据派车区域权限,送公司领导审批。

(三)对外借车,一律报请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第十条司机根据行政助理派车指令或“派车单”的资料,于每日填报“行车日报表”,呈送行政助理审核实际里程。“行车日报”上所载里程数应与车辆里程表相符,不符的数应由司机负责缴纳差数里程的汽油费。

第十一条无行政助理指令或“派车单”擅自出车,根据出车里程或情节轻重,按<员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司机给予相应处分,并由其承担油料和车辆磨损费用。

第十二条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各自的车库或指定场所,车头向外、并将车门锁好。

车辆管理范文第2篇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司机的思想觉悟

我公司各有车职能部门能认真执行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司机的教育,每月坚持召开一次职工会议,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胡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加强和提高了干部职工的荣辱观,完善了干部职工的自身素质,使司机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二、加强安全教育,做好车辆的管理工作

我公司现有大小各类车辆33部,其中小轿车8部,小客车2部,小货车9部,货车6部,小油罐车7部,大客车1部,大部分车辆运行在生产第一线,部分车辆分布在片区,点多面广,给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不稳定的因素都会对司机的思想情绪产生波动,为了消除各种因素对安全行车的影响,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定期加强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司机学习《道路安全法》及本公司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司机的安全意识。

2、要求司机疲劳不驾车;酒后不驾车;不开英雄车。平常对车辆勤检查、勤保养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车辆不带病上路;司机不带情绪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3、严格执行车辆派车审批制度和节假日期间车辆“二交一封一定”制度,禁止公车私用。

4、在安全教育方面,我们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邀请交警到我公司进行交通案例剖析,使司机的交通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5、明确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片区、各有车部门的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车辆的安全管理,对所管的车辆安全负主要责任。

6、对车辆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还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解决。如召开交通安全分析会、下发通知、找司机个别谈心等等。

三、存在问题

在近半年的车辆管理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个别部门对车辆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实行专车专人专管,车辆没有定期养护,造成车辆损坏,给行车安全带来隐患。

2、个别司机安全意识淡薄,开快车,车辆行驶曾出现事故的苗头。

3、司机没有对自己所驾车辆及时年审,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车辆的各种费用同比去年严重超支,除正常的开支外,部分是人为造成的。

四、下半年的工作计划

在做好上半年工作的同时,今年下半年的工作重点还是从车辆的行车安全上着手,结合跟司机签订的安全承诺书,紧紧围绕安全行车这个主题抓好其他各项工作,做到以安全出效益,效益促发展,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1、以人为本,从管人、管车入手,吸取经验教训,避免行车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车辆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车辆和驾驶员队伍的管理,合理安排用车,更好地为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

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

第四条驾驶员本着“热情服务,安全准时”的原则,为机关公务用车服好务。

第二章车辆的管理使用

第五条机关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领导公务用车,其它公务用车需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根据情况统一调配。

第六条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期间,车辆实行集中停放管理(车辆停放车库内)。

第七条长途用车需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并将出车事由、出车时间和目的地书面报办公室。

第八条非工作时间用车须经局长或值班局长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动用车辆的,按私人用车处理,责任和后果一律自负。

第九条机关车辆为公务用车,不准公车私用,不准私自外借,不准交由非驾驶人员驾驶,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做到不驾驶公车、不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第三章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条驾驶员应树立工作至上、服务第一的意识,立足本职,坚守岗位,做到随叫随到。

第十一条驾驶员要坚持学习交通法律、法规,提高交通法规意识。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听从交警指挥。认真执行有关管理规定。不酒后开车,不违章行驶,不超速驾车,不疲劳驾驶。

第十三条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坚持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车况良好、整洁卫生,不带故障上路,保证行驶途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驾驶员在车辆行驶中不得打手机,领导乘车与他人谈话时不得主动插话,不得将领导的谈话内容外传。

第十五条因工作原因需在外过夜的车辆,驾驶员应当天向局办公室汇报当日行车情况。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调离岗位的处理。

第四章车辆的维修

第十七条车辆需要修理的项目,由司机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主任核实后,报值班局长审批,根据修理项目填写《修车委托单》,到指定的地点修理。

第十八条车辆修理中,司机不能随意增加维修项目,确需增加项目,应报请办公室主任,经经值班局长审批后方可修理。

车辆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局车辆管理,保障工作需要,按照安全、节约、效率的要求。依据现行有关规定,本着“安全第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重点保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车辆,是指属稽查局固定资产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三条稽查局各种机动车辆属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人为损毁,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的管理:

第四条本局机动车辆统一由综合股负责管理

第五条稽查局长使用的车辆和已分配到各稽查分局使用的车辆,由使用者和使用单位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特殊情况需要调用的,应服从统一安排。

这里所指日常管理包括:车辆的使用、车辆的违章处理、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及驾驶员的管理等。

第六条综合股对所有集中使用的车辆应指定专人管理、指定专业司机驾驶、保养,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车辆的安全状态和使用状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清洗保养、车况性能的检查,对驾驶人员进行定期技术培训和职业规范教育,对工作态度、车辆保养好、安全行驶无事故的应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不适应驾驶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

第七条为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工作的需要。车辆管理人员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记录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购买信息、车辆的保险信息、车辆的驾驶员信息、车辆的维护和修理信息、车辆的事故信息等。

第八条综合股应加强车辆油料的管理,每月对车辆进行勘测并填写车辆勘测表,以此作为油料领用的依据。车辆使用情况(耗油、修理费等)每月统计一次,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九条加强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的管理,督促车辆驾驶人员对车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清洗。车辆修理应指定专业的修理厂定点修理。

第十条办案用的七辆全顺车只能安排日常工作、查案用,晚间必须停放在稽查局院内,节假日期间不得使用全顺车。

第十一条非日常工作以外需要使用全顺车的,均需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稽查各分局应加强对自行使用的车辆的管理,原则上只能在市内工作用,如遇需要离开南昌市的,须经稽查局长批准。

第十三条车辆的配置、报废、更新由综合股提出意见,交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车辆按指定的车位定点停放。无指定车位的车辆停放时,不得影响院内其他车辆的行驶畅通。

三、车辆的使用:

第十五条综合股负责集中使用的公务用车的调度,并实行专人调度制,即:所有车辆由一人负责调度,以便于车辆的合理使用,保证资源不被浪费。

第十六条综合股调度使用车辆只能安排工作时间内的办案和工作用,不得安排任何私自用车,也不得安排外单位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用车。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使用全顺车时晚间不得返回稽查局的,应事先报告稽查局长同意。

第十八条稽查各分局、各股人员因工作外出,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稽查分局分局长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股车辆调度人员安排车辆。

第十九条由于全顺车座位较多,为保证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最好每天上午9:00钟之前提出用车申请。其他零星用车仍可随时安排。

第二十条遇有必要,综合股权调用所有任何一辆车辆。

四、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灯光、机油、刹车、冷却水、滤清器、车轮气压等,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

第二十二条车辆驾驶人员应保证车辆的卫生,让乘座人员感到清洁、舒适。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应定期进行强制保养。车辆行驶公里数或使用时间达到强制保养规定的限度时,驾驶人员应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

第二十四条车辆的零星修理和大修理,应按照先审批后修理的原则,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修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机动车辆带病行驶。

五、驾驶员:

第二十六条车辆驾驶人员应树立爱岗敬业思想,热爱集体,热爱本职工作,爱护公共财产,确保生命财产不受侵害。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违章驾驶和开赌气车。因违章驾驶、交通肇事、乱停乱放而支付的违章罚款,由驾驶人员自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驾驶人员酒后开车,严禁疲劳驾驶。因酒后开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是我局干部肇事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是临时人员肇事的,应立即辞退。

第二十九条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第三十条长途行车,单程超过400公里的,应配备两名驾驶员。

第三十一条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造成损坏的,按照省国税局印发《典型案例、重大事故和事件分析通报办法》予以通报,事故责任人应予赔偿。

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修理费的,赔偿金额为车辆修理费用和其它费用的百分之一;由保险公司部分支付修理费的,按我局实际承担修理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10%赔偿;由我局全额支付修理费的,按实际支付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20%赔偿。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有义务保证车辆各项手续齐全,对到期手续应及时提出年检或续办。

对于因驾驶人员未及时提出而造成未年检、未续办、未及时办理的所有罚款、滞纳金等,一律自理。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综合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局车辆管理,保障工作需要,按照安全、节约、效率的要求。依据现行有关规定,本着“安全第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重点保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车辆,是指属稽查局固定资产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三条稽查局各种机动车辆属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人为损毁,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的管理:

第四条本局机动车辆统一由综合股负责管理

第五条稽查局长使用的车辆和已分配到各稽查分局使用的车辆,由使用者和使用单位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特殊情况需要调用的,应服从统一安排。

这里所指日常管理包括:车辆的使用、车辆的违章处理、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及驾驶员的管理等。

第六条综合股对所有集中使用的车辆应指定专人管理、指定专业司机驾驶、保养,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车辆的安全状态和使用状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清洗保养、车况性能的检查,对驾驶人员进行定期技术培训和职业规范教育,对工作态度、车辆保养好、安全行驶无事故的应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不适应驾驶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

第七条为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工作的需要。车辆管理人员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记录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购买信息、车辆的保险信息、车辆的驾驶员信息、车辆的维护和修理信息、车辆的事故信息等。

第八条综合股应加强车辆油料的管理,每月对车辆进行勘测并填写车辆勘测表,以此作为油料领用的依据。车辆使用情况(耗油、修理费等)每月统计一次,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九条加强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的管理,督促车辆驾驶人员对车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清洗。车辆修理应指定专业的修理厂定点修理。

第十条办案用的七辆全顺车只能安排日常工作、查案用,晚间必须停放在稽查局院内,节假日期间不得使用全顺车。

第十一条非日常工作以外需要使用全顺车的,均需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稽查各分局应加强对自行使用的车辆的管理,原则上只能在市内工作用,如遇需要离开南昌市的,须经稽查局长批准。

第十三条车辆的配置、报废、更新由综合股提出意见,交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车辆按指定的车位定点停放。无指定车位的车辆停放时,不得影响院内其他车辆的行驶畅通。

三、车辆的使用:

第十五条综合股负责集中使用的公务用车的调度,并实行专人调度制,即:所有车辆由一人负责调度,以便于车辆的合理使用,保证资源不被浪费。

第十六条综合股调度使用车辆只能安排工作时间内的办案和工作用,不得安排任何私自用车,也不得安排外单位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用车。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使用全顺车时晚间不得返回稽查局的,应事先报告稽查局长同意。

第十八条稽查各分局、各股人员因工作外出,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稽查分局分局长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股车辆调度人员安排车辆。

第十九条由于全顺车座位较多,为保证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最好每天上午9:00钟之前提出用车申请。其他零星用车仍可随时安排。

第二十条遇有必要,综合股权调用所有任何一辆车辆。

四、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灯光、机油、刹车、冷却水、滤清器、车轮气压等,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

第二十二条车辆驾驶人员应保证车辆的卫生,让乘座人员感到清洁、舒适。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应定期进行强制保养。车辆行驶公里数或使用时间达到强制保养规定的限度时,驾驶人员应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

第二十四条车辆的零星修理和大修理,应按照先审批后修理的原则,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修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机动车辆带病行驶。

五、驾驶员:

第二十六条车辆驾驶人员应树立爱岗敬业思想,热爱集体,热爱本职工作,爱护公共财产,确保生命财产不受侵害。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违章驾驶和开赌气车。因违章驾驶、交通肇事、乱停乱放而支付的违章罚款,由驾驶人员自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驾驶人员酒后开车,严禁疲劳驾驶。因酒后开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是我局干部肇事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是临时人员肇事的,应立即辞退。

第二十九条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第三十条长途行车,单程超过400公里的,应配备两名驾驶员。

第三十一条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造成损坏的,按照省国税局印发《典型案例、重大事故和事件分析通报办法》予以通报,事故责任人应予赔偿。

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修理费的,赔偿金额为车辆修理费用和其它费用的百分之一;由保险公司部分支付修理费的,按我局实际承担修理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10%赔偿;由我局全额支付修理费的,按实际支付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20%赔偿。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有义务保证车辆各项手续齐全,对到期手续应及时提出年检或续办。

对于因驾驶人员未及时提出而造成未年检、未续办、未及时办理的所有罚款、滞纳金等,一律自理。

六、

车辆管理范文第5篇

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一)总队所有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派管理,各用车部门需提出用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车。

(二)总队驾驶员由综合处管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处考核,总队长同意后,可设兼职驾驶员,兼职驾驶人员发放驾驶津贴的50%

(三)各兼职驾驶人员服从部门及综合处的双重管理,所有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总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并作好行车记录,于每月底报综合处。

(四)驾驶人员对车辆的随车物品、清洁卫生负责,加强定期维护保养和行车安全工作,防止人为机械故障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驾驶人员维修、保养车辆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综合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机关事务管理局定点修理厂修理,更换材料要把好质量关,大修车或单件材料500元以上要先造预算。如因长途在外,应电话报告,回来后要及时复查并补齐手续。

(六)未经综合处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用车,更不得私自把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凡上班时间能完成的出车任务,车辆须开回总队指定地点停放(市广电局院内)。

(七)总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指无固定收入者)患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困难可申请用车,酌情收取费用。

(八)驾驶人员在节假日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如遇紧急出车任务,在接到通知30分钟之内赶到总队立即出车,当班驾驶员不得擅离岗位。

(九)综合处作为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将依据交通管理有关法规及总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对各部门用车进行抽查,如发现有饮酒、违规驾车等行为,将对当事人及用车部门按违反安全规定处理。

二、车辆费用的管理

车辆费用包括车辆的购买、入籍、保险、路桥、养路费、月检、年审、燃油、维修、行驶等。将本着降低费用,减少浪费为目的进行管理。

(一)总队所有车辆的购买及保险、路桥、养路费、燃油等均由综合处统一办理。

(二)因工作需要到主城区外的长途用车,须经总队领导同意后,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车辆费用按总队核算标准执行。如因特殊情况超标,须单独造预算,经综合处同意后增加行车费用。对无故超支的费用,综合处将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

三、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主城区范围内出车(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实行包干定额补助。

(二)停车、洗车费实行单车核算,每辆每月停车、洗车费总额不得超过150元(总队领导使用的车辆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四、安全行驶管理

总队所有驾驶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法制观念,认真执行交通法规和总队有关规定。在行车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持“中速”行驶,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一)如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否负有责任,驾驶人员或用车部门须在当天报告综合处,由综合处配合处理善后事宜,如有隐瞒或私自解决事故者,将加倍处罚。

(二)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驾驶人员应扣除全年安全奖。

(三)因私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全部损失,并扣除当月驾驶补贴和全年安全奖,情节严重的,还将作行政处罚。